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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承包合同

      時間:2022-10-08 11:11:26 承包合同 我要投稿

      【必備】工程承包合同范文合集八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工程承包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必備】工程承包合同范文合集八篇

      工程承包合同 篇1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確保xxxxxxx工程工程質量及進度,甲方將部分工程委托乙方施工,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分項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工程數量及單價

       �。ㄒ唬�

        項目名稱 單位 數量 單價 合計(元) 備注

        1.5m鉆孔樁成孔(不含泥漿外運) m 450元

        說明:

        1、此表中所列的工程單價為甲乙雙方協商后共同簽定的,合同期間工程款結算按此單價結算。該單價為綜合單價,一次包死。

        2、此表中所列的工程數量與合計的工程款總額為暫定數目,合同期隨工程數量而變化。

        3、此單價中包括輔助澆注砼費用。

        4、鉆孔所用電源由甲方提供,電費由乙方負擔(若無市電,使用發電機作為電源者,價格上浮20元/m,發電機用柴油費用由乙方承擔)

       �。ǘ�

        項目名稱 單位 數量 單價 合計(元) 備注

        1.8m鉆孔樁成孔(不含泥漿外運) m 750

        說明:

        1、此表中所列的工程單價為甲乙雙方協商后共同簽定的,合同期間工程款結算按此單價結算。該單價為綜合單價,一次包死。

        2、此表中所列的工程數量與合計的工程款總額為暫定數目,合同期隨工程數量而變化。

        3、此單價中包括輔助澆注砼費用。

        4、鉆孔所用電源由甲方提供,電費由乙方負擔;乙方使用發電機作為電源者,所用柴油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自簽訂起三日內,乙方所需設備必須進場,且滿足乙方所承擔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要求,設備進場即為開工之日。

        三、質量標準

        1、乙方所承擔的各分項工程應達到《濟南順河高架路北延工程四合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技術標準,達到《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的要求,以及滿足國家、地方有關質量的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等,確保建成優良工程。

        2、乙方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鉆進過程中應作好鉆孔記錄,并及時對樁位進行復測,不得出現斜孔、坍孔問題及樁位偏移。斜孔、坍孔均由乙方承擔,樁位偏移若超規范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四、 結算方式

        1、甲方與乙方的結算依據為同所簽定的工程單價和乙方所完成并經監理簽定認可的工程數量。

        2、合同簽定、乙方設備進場后,完成第一棵樁甲方支付乙方 萬元。

        3、本工程按監理認可的工程量支付工程進度款,每月結算一次,甲方收到工程款五日內向乙方支付當月進度款的80%.工程竣工,乙方設備撤場30天內付清全部款項的95%,竣工后如有拖欠的工程款,則自工程竣工之日起,按現相應期限的銀行存款利率計算本息,剩余的5%工程款作為工程竣工質量保證金,乙方撤場后兩個月內結算付清。

        4、本合同中所有款項結算方式均指以人民幣進行結算。

        5、擴孔系數不得超過1.1,若擴孔系數大于1.1,超灌按購買價格,甲方從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6、甲方負責進場人員治安、衛生費的交納,產生的費用甲、乙雙方均攤。

        7、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向甲方所借用的周轉材料及消耗材料應及時歸還,無法歸還的材料,甲方按照購進價格從結算中扣除。

        五、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 提供分項工程施工圖及其他相關資料壹份。

        (2) 開工前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3) 委托工地代表負責協調與建設單位、監理工程師及周圍地方的關系并對本工程的實物工程量、隱蔽工程量及時進行現場簽證驗收。

        (4) 組織聯系監理工程師及有關方面并及時進行工序驗收和簽證。

       �。�5) 線外便道由甲方負責貫通,乙方負責保養。

        (6) 營業稅由甲方繳納,并向乙方提供相應證明。

       �。�7) 開工前,甲方向乙方就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消防、警衛、綜合治理等方面進行交底。交底材料由乙方書面簽收。

       �。�8) 甲方負責把護筒運送到樁位附近。

        2、乙方責任:

       �。�1) 服從甲方施工任務的安排,嚴格按照甲方制定的月計劃保質保量地進行施工,如不能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甲方有權對乙方承擔的工作內容、工程數量進行調整。

       �。�2) 嚴格按照設計圖紙、交通部公路工程有關規范和XX市有關規定進行工程施工。

        (3) 開工前按設計圖紙有關施工要求編制工程組織設計和施工技術措施。

       �。�4) 每一工序完成后,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進行工序檢測和驗收。

       �。�5) 合同期間乙方應接受甲方和監理工程師對施工質量的監督與指導,并承擔所承包各分項工程中的質量問題等責任。

       �。�6) 開工后乙方應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嚴格執行甲方安全生產交底內容,確保安全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及因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等方面被上級有關單

        位處罰,其善后處理費用及罰款均由乙方承擔。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損失的,概由乙方負責賠償。

       �。�7)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天內,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竣工資料。

        (8) 乙方負責護筒埋設及泥漿池的設置。本施工區域地下管線較多,開挖及鉆孔過程中損壞管線,責任由乙方負責。

        六、 其它

        a) 本合同壹式肆份,正本兩份,副本兩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驗收雙方結清工程余款后自行失效。c) 其它與本分項工程有關的內容經雙方協商后簽定的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加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工程承包合同 篇2

        一、定義與解釋

        第一條 定義,本合同(按下文所定義的)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雇主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為雇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當事人,或由工程師同意已將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4 工程師是指雇主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或由雇主隨時指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本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稱)。

        1.5 工程師代表是指由工程師根據本合同隨時指定的人員。

        1.6 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說明書、圖紙、規范、工程量表、投標書、中標函、合同協議書,以及其他明確列入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文件。

        1.7 規范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規范,以及根據第95條規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對規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8 圖紙是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經工程師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他技術資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的已標價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標書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補,向雇主提出并為中標函接受的報價書。

        1.11 中標函是指雇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書面接受。

        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本合同第26條所述的合同協議書。

        1.13 投標書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標書格式內的附件。

        1.14 開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發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5 竣工時間是指合同規定從工程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段施工結束并且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6 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或由工程師與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檢驗,這些檢驗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區段接收之前進行的。

        1.17 移交證書是指依據第93條頒發的證書。

        1.18 合同價格是指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定,為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據第92.2(a)規定留存的所有金額的總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22 臨時工程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但承包人的設備除外。

        1.23 工程設備是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

        1.24 承包商的設備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區段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為一個區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現場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 費用是指在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1.28 日是指歷法日。

        1.29 外幣是指工程所在國之外的任一國家的貨幣。

        1.30 書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寫、打字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第二條 解釋

        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第三條 單數和復數

        3.1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復數含義,視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條 通知、同意、批準、證明和決定

        4.1 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說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而通知、證明或決定字樣均應據此解釋。對于任何此類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二、合同的內容和范圍

        第五條 一般規定

        5.1 本合同的內容和范圍詳細規定在本合同的附件當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性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條 承包商的工作范圍

        _________。

        第七條 雇主的工作范圍

        _________。

        三、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八條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8.1 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8.2 工程師可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如果根據雇主任命的工程師的條件,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之前,應得到雇主的具體批準,則此類要求的細節應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則,即應視為工程師在行使此類權力時均已事先經雇主批準。

        8.3 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第九條 工程師代表

        9.1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并對工程師負責,應該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根據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9.2 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托給工程師代表并可隨時撤回此種委托。任何此類委托或撤回均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達雇主和承包商之后,始得發生效力。

        9.3 由工程師代表按工程師的委托向承包商發出的任何信函均與工程師發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因為工程師代表的失誤,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發出否定意見,不應影響工程師對該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提出否定意見,并發出進行改正的指示的權力;

        (b)若承包商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應對此信函的內容進行確認,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任命任意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工程師代表應將此類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范圍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無權對承包商發布任何指示,除非此類指示對他們行使助理的職責和確保他們根據合同規定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為此目的的發出的任何指示均應視為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示。

        第十條 書面指示

        10.1 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若工程師認為由于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任何此類指示,承包商應遵守該指示。工程師可在該指示執行之前或之后,用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為是工程師的指示。本條規定應同樣適用于工程師代表和任何根據合同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發出的指示。

        第十一條 工程師應行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工程師自行:

       �。╝)表明他的決定、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滿意或批準,或

       �。╟)確定價值,或

       �。╠)采取可能影響雇主或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他應在合同條款規定內,并兼顧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處理。任何此類決定、意見、贊同,表示滿意或批準、確定的價值或采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規定予以公開、復查或修正。

        四、轉讓與分包

        第十二條 合同轉讓

        12.1 沒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處進行轉讓,但下列情況除外:

       �。╝)按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銀行為受款人的費用,或者

       �。╞)把承包商從任何責任方那里獲得免除其責任的權利轉讓給承包商的保險人。

        第十三條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沒有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類同意均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一樣,并為之負完全責任。但對下列情況承包商無需取得同意:

        (a)提供勞力,或

        (b)根據合同的規定采購材料,或

       �。╟)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任何一部分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 分包商義務的轉讓

        14.1 當分包商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商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后的任何期間須繼續承擔的任何連續義務時,承包商在根據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后的任何時間,將上述未終止的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雇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條 語言和法律

        15.1 擬定合同文件的語言為_________(填入語言名稱),其主導語言為_________(如果有二種以上的語言時)

        15.2 適用于本合同并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為在_________國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16.1 構成合同的文件被認為是互為說明的,但在發生分歧時,則應由工程師對此作出解釋或校正,工程師并應就此向承包商發布有關指示,在此情況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構成合同的文件的優先次序為:

        (a)合同協議書;

       �。╞)中標函;

       �。╟)投標書;

        (d)本合同;

       �。╢)規范和圖紙;

        (g)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7.1 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商兩套復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復制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商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雇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商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17.2 承包商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全部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復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于不能復制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復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復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費用由雇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給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圖紙的一套復印件應由承包商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 進展中斷

        18.1 如果工程師未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呈交通知書,并同時向雇主呈交副本。該通知書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會使工程誤期或中斷等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19.1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按18.1款發出和通知書中已說明了的任何圖紙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誤期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時,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協商后,應作出如下決定:

       �。╝)根據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和變更原合同的權利。

        (b)需增加到合同價格上去的此類費用的數額,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條 承包商未能提交圖紙

        20.1 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發生任何圖紙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圖紙、規范或其他文件,則工程師在根據第19.1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將承包商的這一失誤考慮在內。

        第二十一條 補充圖紙和指示

        21.1 為使工程合理而正確地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師應有權不斷向承包商發出此類補充圖紙和指示。承包商應貫徹執行并受其約束。

        第二十二條 由承包商設計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規定應由承包商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承包商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準:

       �。╝)為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感到滿意所必須的圖紙、規范、計算結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圖紙,這些資料須足夠地詳細,以使雇主能夠對采用該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護拆卸、重新裝配和調整。在此類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并獲得工程師批準之前,不能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并可按合同規定進行接收。

        第二十三條 責任不受批準影響

        23.1 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進行的批準,不應解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六、一般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24.1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為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所用設備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內已有規定或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論得出。

        第二十五條 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承包商對不是由他編制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范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范不應承擔責任。凡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盡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協議

        26.1 在被邀請簽約時,承包商應同意簽訂并履行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費用由雇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履約保證

        27.1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后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注明的金額取得擔保,并將此保函提交給雇主。當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時,承包商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提供的擔保機構須經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款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第二十八條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但在根據本合同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后,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并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后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

        29.1 在任何情況下,雇主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商,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第三十條 現場視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標書之前,雇主應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但是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

        30.2 應當認為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視察和檢查,并對以下幾點在費用和時間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滿意:

       �。╝)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質條件;

        (b)水文的和氣候的條件;

        (c)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圍和性質;

       �。╠)進入現場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上述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的完備性

        31.1 應當認為承包商對自己的投標書以及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各項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是滿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所有這些應包括了他根據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有關物資、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或者為意外事件準備的臨時金額,以及該工程的正確實施、竣工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須的全部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32.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立即就此向工程師提出有關通知,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類通知后,如果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到的,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應決定:

       �。╝)按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和

       �。╞)確定因遇到此類障礙或條件可能會使承包商發生的任何費用額,并將該費用額加到合同價格上。工程師應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另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類決定應將工程師可能簽發給承包商的與此有關的任何指示,以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的情況,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合理恰當的措施考慮在內。

        第三十三條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以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在涉及或關系到該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應當只從工程師處取得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條 提交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進度計劃

        34.1 承包商應當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后,以工程師規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序,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無論工程師何時需要,承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工程施工所擬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說明,以供參考。

        34.2 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經同意的進度計劃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訂過的進度計劃,表明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后,承包商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根據合同將有權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詳細現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參考。此后,若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季度提供修訂的現金流通量估算。詳細的現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時間應為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條 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或責任

        36.1 向工程師提交并經其同意的上述進度計劃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說明或現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包商的監督

        37.1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需的,承包商應在工程的施工期間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商或經工程師批準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權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對該工程進行監督。上述批準可由工程師隨時撤回。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代表的批準,承包商在接到此類撤回通知后,考慮到下述條款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應盡快將該代表調離該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該人員擔任該工程的任何職務,而代之以經工程師批準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條 承包商的雇員

        38.1 承包商應向現場提供與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熟悉他們各自行業的、有經驗的技術助理及有能力對工程進行正確監督的工長和領班,以及

       �。╞)為使承包商適當并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此類熟練的、半熟練的技工和非技術工人。

        38.2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商立即從該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師認為是瀆職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從其他方面考慮認為不宜留在現場的人員,而且無工程師的同意不得允許這些人員重新從事該工程的工作。從該工程撤走的任何此類人員,應盡快予以更換。

        第三十九條 測定并標示

        39.1 承包商應對下述工作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準確的放線。

        (b)上述規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準線的正確性。

       �。╟)提供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任何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類差錯,以使工程師滿意。若此類差錯是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確數據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工作或任何基準或標高的檢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對上述各項的精度所負的責任,承包商應仔細保護和保留好一切水準點、視準軌、測樁和工程放線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條 鉆孔和勘探開挖

        40.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鉆孔,或進行勘探開挖,則應根據第83條規定以指示形式下達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經包括了涉及此類工作的項目或備用金額者除外。此類勘探開挖應被認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條 安全、保衛和環境保護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整修過程中,承包商應當:

        (a)高度重視所有授權駐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并保持現場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發生人身事故;

       �。╞)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的安全和方便,或為了其他原因,在確有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在工程師或任何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時,自費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護、圍欄、警告信號和看守;以及

       �。╟)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聲或其他后果對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物方面的傷害或妨礙。

        第四十二條 雇主的責任

        42.1 根據第66條的規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在這方面他應當:

       �。╝)對所有授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以及

       �。╞)保持現場的井然有序,以防對這些人員造成危險。

        42.2 如果根據第66條的規定,雇主在現場還雇用其他承包商時,雇主應同樣地要求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險方面負同樣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的照管

        43.1 從工程開工日期起直到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商應對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等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照管工程的責任應隨移交證書一起移交給雇主。但:

        (a)如果工程師為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部分頒發了移交證書,則承包商從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即應停止對那一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此時對那一區段的照管責任移交給雇主;

       �。╞)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到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根據第82條的規定完工為止。

        第四十四條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4.1 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設備出現任何損壞,除第46.1款限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按照第82條對承包商責任的規定,承包商亦應對其在進行作業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于雇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5.1 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于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按該要求的程度修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工程師應按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則工程師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責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 雇主的風險

        46.1 雇主的風險是指:

       �。╝)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騷亂或混亂,但對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員中間且是由于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此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負責的;

        (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條中規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

       �。╝)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設備進行保險;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額,以補償修復損失和損害的任何附加費用以及由此修復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業務費以及拆除和遷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遷移任何性質的廢棄物的費用;

        (c)投保承包商運至現場的承包商的設備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筆足夠在現場能重置這些設備和物品的金額。

        第四十八條 投保范圍

        48.1 對于第47.1款中的(a)和(b)兩項中的保險,應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聯合名義進行投保,并應包括:

        (a)從現場開始工作至頒發有關工程或其任保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為止,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規定的情況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損失或損害;以及

        (b)由承包商負責的,在缺陷責任期內,由發生于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為履行第82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由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九條 對未能取得金額的責任

        49.1 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額,應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據第43~46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除外項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險,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應承擔義務: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第五十一條 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51.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保障雇主免于承受與上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系在工程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發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時還應保障雇主免受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況除外: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其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權利;

       �。╟)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員或不是該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費、指控費用、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雇員或代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雇主、其雇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損傷或損害所負責的程序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

        第五十二條 雇主提供的保證

        52.1 雇主應保證承包商免于承擔有關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三條 第三方保險

        53.1 在不限制第51條規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義,對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進行責任保險,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項限定的情況除外。此項保險金額至少應為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數額。

        53.2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條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分別保險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適用。

        第五十四條 人員的事故或受傷

        54.1 承包商應對他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員進行此種責任保險,并應在全部雇用期間內持續上述保險。但對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員,如該發包商已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責任保險,這樣雇主就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險,則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商應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項保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五條 人員事故保險

        55.1 承包商應對事故投保責任險。在整個工程期間,只要有人被雇傭,承包商就應當繼續投保責任事故險。對于分包商雇傭的人員,如果分包商根據本款已經對其所雇傭的人員投保責任事故險,使雇主能夠根據保險合同得到賠償,那么承包商對被保險人的義務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應當要求該分包商向雇主提供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收據。

        第五十六條 保險證據和保險條款

        56.1 承包商應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證據,說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險種已經生效,并應在開工之日起84天之內向雇主提供保險單。在向雇主提供上述證據和保險單時,承包商應同時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上述保險單應與中標函簽發前所同意的總條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據雇主同意的條件,在承保人處投保其負責的所有保險項目。

        第五十七條 保險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應把工程施工的性質、范圍或進度計劃方面的變化情況通知承保人,并保證按合同條款在整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并在需要時,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八條 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進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內向雇主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在任何此種情況下,雇主均可以進行任何此類保險并保持其有效,支付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費,并可隨時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費用,或視為到期債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費用。

        第五十九條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59.1 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責任方應保證另一方免受此類失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索賠。

        第六十條 遵守法令、規章

        60.1 承包商應在一切方面,包括發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納所有的費用,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與該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當局的實施細則;以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60.2 承包商應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于違反上述任何此類規定的任何罰款和責任。但雇主應負責獲得工程進行所需要的任何規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準,并應根據第52.1款的規定對承包商給予保障。

        第六十一條 化石的保護

        61.1 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或物品,就雇主和承包商之間而言,均應被視為屬于雇主的絕對財產。承包商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并且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在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類發現通知工程師,并執行工程師關于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此類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應在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如下決定:

       �。╝)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獲得任何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此類費用的數額,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

        62.1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并應保護和保障雇主承擔由于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此種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條 礦區使用費

        63.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賠償費。

        第六十四條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圍內,在進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時,不應給下列各方帶來不必要的和不適當的干擾:

       �。╝)公眾的便利;或者

       �。╞)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屬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占用。

        64.2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承包商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避免損壞道路

        65.1 承包商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運輸對連接現場的道路或橋梁造成破壞或損傷,承包商特別應該選擇運輸線路,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以便來往于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設備或臨時工程運送所不可避免出現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受到盡可能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對這些道路和橋梁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損傷。

        65.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了便利承包商的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商應負責對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費用,并且應持續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此類運輸造成任何橋梁和道路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類索賠,承包商應出面談判并支付純粹由此類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65.3 盡管有65.1款的規定,但如果發生因運輸材料或設備而對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任何橋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損害時,承包商在得知此類損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權提出此類索賠機構的任何索賠要求之后,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給雇主。當根據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要求該材料或設備的承運人給予道路管理機構損害賠償時,雇主不應對與此有關的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負責。在其他情況下,雇主則應協商解決和支付有關此類索賠的全部金額,并且應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擔此類和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任何索賠或其中的一部分實屬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致,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因上述失誤應賠償的總額,雇主應從承包商處收回該款項,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無論何時,雇主應將要協商的解決辦法及承包商可能償還的任何總額通知承包商,雇主應在此類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之前與承包商進行協商。

        65.4 在工程性質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運輸時,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的術語“道路”應解釋為:包括水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相應的效力。

        第六十六條 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66.1 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商應為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機會:

       �。╝)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雇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機構的工人。

        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實施雇主可能參與的與該工程有關或附屬該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根據第66.1款規定,承包商應:

       �。╝)將承包商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給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雇主或任何此類機構使用;或

       �。╞)允許上述各方使用臨時工程或承包商在現場的設備;或

       �。╟)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定確定一項追加到合同價格中的費用,并應將此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

        67.1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存放并處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設備和多余的材料并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67.2 在頒發任何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除并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但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設備和臨時工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七、勞動力

        第六十八條 職員和勞務人員的雇用

        68.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自行安排從當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勞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條 勞務人員和承包商設備情況的報告

        69.1 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以預先規定的某種格式和時間間隔,向工程師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現場隨時雇用的職員及各種等級的勞務人數的詳細報告;當工程師可能需要時,還應送交有關承包商設備的此類報告。

        八、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

        第七十條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為合同中所規定的相應的品級,并符合工程師的指示要求;

        (b)隨時按工程師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或在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驗。

        70.2 承包商應為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提供通常需要的協助、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裝置和儀器,并應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第七十一條 費用

        71.1 如果說明書或工程清單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應由承包商自費提供。

        71.2 若檢驗屬于下列情況,則承包商應負擔任何此類檢驗費用:

       �。╝)在合同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標書中標價或便于標價的。

        71.3 若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

       �。╝)合同中未指明或規定者;

       �。╞)在上述情況下未作出專門說明者;

       �。╟)雖已指明或規定,但工程師所要求的檢驗是在現場以外的任何地點,或在被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者;如果檢驗表明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未按合同規定使工程師滿意,則其檢驗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否則,應按第71.4款規定處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規定者,本款即應適用,工程師應在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增加有關費用總額。

        第七十二條 檢查和試驗

        72.1 工程師及其任何授權人員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應能進入現場及進入正在為工程制造、裝配或準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商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協助取得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72.2 工程師有權對按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其制造、裝配或準備過程中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的車間或場所不屬于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取得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此類檢查或檢驗的許可。此類檢查或檢驗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72.3 承包商應同工程師商定對按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或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工程師應將其進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未在商定的檢驗時間參加檢驗,除工程師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進行此項檢驗并應認為是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商應立即將該項檢驗數據的正式核實的副本送交工程師。如果工程師未參加該項檢驗,工程師應對檢驗數據的準確性給予認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時間和地點,供檢查和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未準備好,或者按本款規定所作的檢查或檢驗結果,工程師確認材料或工程設備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則工程師可拒收這些材料或工程設備,并應立即通知承包商。該通知書應寫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商應立即糾正所述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規定。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應對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檢驗或重復檢驗。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出雇主為進行該項重復檢驗所需的全部費用,并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2.5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委托給一名獨立檢查員進行。根據第9.4款規定,任何此類委托應是有效的,并應把為上述目的委托的獨立檢查員看作是工程師的一名助理。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這種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經工程師批準,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使之無法查看。承包商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覆蓋或無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測量。以及對工程的任何部分將置于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或測量,無論何時,當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礎已經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除工程師認為無必要檢查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檢查和測 量或此類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72.7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隨時發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蓋物,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并應將該部分恢復原狀使之完好。如果任何這部分根據84.6款的要求已覆蓋或掩蔽,并經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承包商由于該項剝露、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恢復原狀和使之完好所開支的費用總額,并應將此總額增加在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將此情況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承擔。

        72.8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列事項發出指示:

        (a)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將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從現場運走;

       �。╞)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工程設備取代;以及

       �。╟)盡管事先已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臨時付款,但對工程師認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均應拆除并適當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或(2)由承包商設計或承包商對其負有責任的設計。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若指示中未規定時間,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執行上述指示時,雇主應有權雇用他人執行該項指示,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及時協商之后,確定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并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九、暫停

        第七十三條 暫行停工

        73.1 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商應對工程或其一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保護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況以外的暫時停工,應適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由于承包商某種違約引起的或由其負責的必要停工;或

       �。╟)由于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據第73.1款而適用本款規定時,工程師應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并作如下決定:

       �。╝)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3.3 如果暫停是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的許可,除非停工屬于第73.1款規定的情況,則承包商可向工程師遞送通知,要求工程師自接到該通知后的28天內準許已中斷的工程或其部分繼續施工。如果在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準復工,則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條規定,將此項停工視為可刪減的工程,同時對此再次向工程師遞送通知,或者當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時,承包商則可將此項停工視為雇主違約,并根據合同第101.1款規定終止其被雇用的義務,此時應執行第101.2和101.3款的規定。

        十、開工和延誤

        第七十四條 工程的開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后,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快開工。開工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日期之后,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此后,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遲延開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條 現場占有權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規定外;

        (a)隨時給予承包商占有現場各部分的范圍;以及

       �。╞)承包商可占用現場各部分的順序。并根據合同中對于工程竣工順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雇主應使承包商占有:

       �。╟)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現場;以及

        (d)按照合同由雇主提供的此類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夠根據第34條提到的工程進度計劃開始并進行施工,否則,將根據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此時應將該建議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雇主應隨工程進展,適時讓承包商占用工程施工所需現場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應有的速度并視具體情況或按上述進度計劃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議進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于雇主未能按75.1款規定給出上述占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如下決定:

       �。╝)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5.3 承包商應承擔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備。

        第七十六條 竣工時間

        76.1 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某一具體時間內竣工的整個工程及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規定的從開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內竣工;或在第77條可能允許的延長工期內竣工。

        第七十七條 竣工期限的延長

        77.1 如果由于:

       �。╝)額外或附加工作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誤期原因,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或

       �。╡)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或由他負責的以外,其他可能發生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則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后,決定竣工期延長的時間,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7.2 但工程師不一定必須作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商已經:

       �。╝)在此類事件開始發生之后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以及

       �。╞)在上述通知后的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認為他有權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內提交詳細申述成為不可能時,如果承包商以不超過28天的間隔向工程師遞交臨時詳情,并在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提交了最終詳情,承包商仍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詳情報告后,不得無故延誤,應作出關于延長工期的臨時決定,在收到最終詳情之后,工程師就復查全部情況,并提出有關該事件所需的延長全部工期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終審結果不應導致減少工程師業已決定的`任何延長工期的時間。

        第七十八條 工作時間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無相反規定的條件下,除下文規定的情況外,非經工程師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但本款規定不適用于習慣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工程承包合同 篇3

        發包方: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

        上述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共同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章合同一般規范

        第1條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托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場地:經甲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托、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地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協商后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2條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本合同的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范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經雙方確認的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3條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范;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可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行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范。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范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4條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章雙方一般責任

        第5條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力和職責,并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于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后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后3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一,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電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電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

        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甲方委托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

        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6條乙方駐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7條甲方工作。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干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占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準手續(證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并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并承擔有關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8條乙方工作。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準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后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到達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后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期損失,應對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第9條進度計劃。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復,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準。

        乙方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

        第10條延期開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

        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復,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11條暫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后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準后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復,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部分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2條工期延誤。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的其它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后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3條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準。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準,并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章質量與驗收

        第14條檢查和返工。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又發現由乙方原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15條工程質量等級。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第16條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后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后,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準,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17條試車。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甲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乙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后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乙方

        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為乙方采購,由乙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甲方采購,甲方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后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后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18條驗收和重新檢驗。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四章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19條合同價款及調整。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協議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4.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電累計超過8小時;

        5.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10天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準后通知經辦的銀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內不作答復,視為已經批準。

        第20條工程款預付。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后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協議預付,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21條工程量的核實確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甲方代表接到報告后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數量(以下簡稱計量),并在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計量,甲方自行進行,計量結果視為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報告后3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4天起,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22條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支付工程價款。甲方在其代表計量簽字后10天內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后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價款的利息率。

        第五章材料設備供應

        第23條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甲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設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

        乙方開箱時須請甲方到場,出現缺件或質量等級、規格與清單不符,由甲方負責補足缺件或重新采購。

        3.甲方供應材料與清單規格型號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經濟支出。

        4.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清單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將數量補齊。多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負責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6.供應時間早于清單約定日期,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于清單約定供應時間,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出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后發現有與清單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甲方仍應承擔重新采購及拆除和重建的經濟支出,并相應順延工期。

        第24條乙方采購材料設備。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范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后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

        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時,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時,由乙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六章設計變更

        第25條設計變更。乙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經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準:

        1.超過原設計標準和規模時,須經原設計和規劃審查部門批準,取得相應追加投資和材料指標;

        2.送原設計單位審查,取得相應圖紙和說明。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在取得上述兩項批準后,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雙方辦理變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26條確定變更價款。發生第25條規定的變更后,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報甲方代表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情況的價格,可以此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類似和適用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準執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內通知乙方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實行社會監理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暫定,事后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對裁定仍有異議,按第30條約定的方法解決。

        第七章竣工與結算

        第27條竣工驗收。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在驗收后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5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第28條竣工結算�?⒐蟾媾鷾屎�,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后應及時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的銀行,并將副本送乙方。銀行審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違反有關規定和約定。經辦的銀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后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29條保修。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范圍、期限及保修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

        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托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修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采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修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險期滿后20天內結算,將剩余保修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八章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30條爭議。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發生爭議后,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完工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條違約。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的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32條索賠。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后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準。

        第九章其它

        第33條安全施工。乙方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時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34條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甲方要求采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準后按以上約定辦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批準。

        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35條地下障礙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并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后12小時內對乙方采取的措施給予批準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36條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標書和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37條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簽補充協議約定。

        第38條保險(如有時)。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辦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場地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并支付一應費用。

        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并支付一應費用。

        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

        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40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41條合同份數。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分別保存。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文件相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_______(工程)勞力施工承包事宜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工程承包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工程工期

        1、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計劃完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總日歷天數_______天;

        2、主要節點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應無條件執行甲方的進度計劃安排(包括新調整的進度計劃)。

        第四條工程質量標準

        所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必須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組成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招投標文件;

        4、本工程施工圖紙及國家現行或行業標準規范;

        注:上述文件應互為補充,在合同中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按上述順序解釋,不能清楚解釋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施工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六條標準規范

        本合同適用標準規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甲方責任和義務

        1、負責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組織編制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量檢測、實驗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2、負責與業主、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工作聯系,協調現場工作關系。

        3、根據工程情況要求乙方增減施工人數,滿足施工生產需要。對施工質量底劣、技術差、不服從指揮、有違法亂紀行為的人員予以清退。

        4、及時提供由甲方供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周轉材料。

        5、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

        6、統籌安排、協調解決乙方施工人員生活臨時設施、用水、用______________其費用:

        7、協助乙方辦理現場施工人員出入證件,其費用由乙方自理。

        第八條乙方責任和義務

        1、遵守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業主和甲方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勞動保護等工作。

        2、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范、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對本合同勞務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向甲方負責;根據業主或甲方的計劃要求(包括調整后的計劃),合理組織,科學安排作業計劃,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期;承擔由于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返修、工期拖延損失及各種罰款。

        3、應按招標文件要求和承諾的管理人員、安全員(持證)保質保量到位。技術工人必須按國家規定持上崗,技工必須有職業技能操作證,持證率達到100%。特殊工種必須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率達到100%

        4、服從甲方和業主的監督、檢查、管理;接受甲方和業主有關人員對質量、進度、技術、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接受甲方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保管、使用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

        5、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因乙方責任發生損壞,應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各種罰款:

        6、按甲方統一規劃堆放材料、機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賃給乙方使用的機具、周轉材料及其他設施:

        7、按國家政策規定與每個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合同所約定的條款支付務工人員工資(務工人員工資每月造冊備案),承擔因此項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糾紛或當地相關行政部門的處罰及責任后果;

        8、為其施工人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安全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工作服、手套及其它相關的防護用品);

        9、進場施工人員要求具備思想素質好、身體健康、技術熟練等條件;禁止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55歲以上的老人及體弱病殘人員;禁止使用不法人員,乙方應承擔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員而引起的責任和后果。

        10、甲方在資金暫時不到位,業主未能按時拔付工程款的情況下,乙方不得因此而影響正常施工,不得聚眾鬧事,做到對甲方的諒解。

        第九條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1、甲方應集中組織對乙方進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以及公司相關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監督、監控乙方的相關工作實施情況,使其體系有效運行。

        2、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施工標準進行施工;加強對現場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認真落實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隨時接受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違章操作造成事故,承擔一切責任后果和經濟費用。

        發生安全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甲方有關部門,同時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事故進行處理。

        3、乙方就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到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證施工現場整潔有序,符合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維護甲方良好的企業形象,并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加強現場管理,采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環境,限制由施工作業引起的噪音或其它污染;避免對公眾和第三方財產造成損害和妨礙。

        第十條材料、設備供應與管理

        1、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周轉材料實行調拔制,根據工程計劃需要向乙方提供。

        2、乙方就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包括領用、保管、裝卸、退庫、辦理相關手續、按甲方指定的場內地點歸類堆放);因保管和使用不善發生丟失、損壞,乙方應按領用時的價格賠償。

        3、材料按預算分折量對乙方實行限額領料,乙方應合理用料、注重節約。如材料使用超出預算用量,則超出部分的費用由乙方承擔;材料節約部分,由甲乙雙方按_______比例分成。

        第十一條承包方式、價格及包含的內容

        1、承包方式及單價

        2、承包價格所包含的內容:

        承包價格包括施工期間乙方的各類風險及施工人員工資和調遣費:小型機具費用;各類材料的場內二次倒運;自然氣候影響停水、停電、待料等不可預見工日費用;包括周轉材料的領用、裝卸、看護、保管、退庫;勞動保護用品費用(安全帽、安全帶、手套等);安全防護設施的搭拆(安全網、防護欄桿、防護棚等);文明施工費用(包括上級部門對現場的各類檢查所發生的臨時用工);承包工程范圍內的配合測量放線、材料試驗、電工、機械設備維修和安裝拆卸配合用工;預防一般性自然災害所采取的措施用工費用。

      工程承包合同 篇5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四方區天地林防水工程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實際情況,雙方就本工程防水工程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址

        3、工程范圍及內容 使用鋼結構將閣樓分層、陽臺加固、開天窗。

        4、合同工期:

        房頂維修:開工日期: 年 月日

        竣工日期:工程具備施工條件計算20工作日內完成

        5、工程質量標準:

        做法參見省標《建筑加固》L06J301及設計圖紙,達到GB50108-20xx《 技術規范》、GB50208-20xx《 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等國家相關和合格標準要求。

        第二條 工程造價及承包、付款方式

        1、承包方式:本合同采用綜合包干單價,工程量按實結算。

        乙方在簽約前已認真踏勘施工現場,熟悉施工現場的一切情況,進場后不得以不熟悉現場情況和施工圖紙為由提出工期延長的要求。

        2、合同造價:

       �。�1)本合同總價暫定為人民幣: 元

        大寫:

        (2)綜合包干單價,工程量以實際決算為準: 詳情見報價單項附表

        工程量計算規則:合同暫定工程量按設計圖紙計算,結算工程量按甲乙雙方認可的竣工圖紙以實鋪面積計算。工程施工技術資料只作為工程驗收檔案資料,不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3、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時支付30%合同收付款共計元,材料進場支付30%共計 元,,完工后工程驗收合格經審計審結后應在30天內支付剩余工程款。預期未支付應向乙方支付3‰/日的違約金。

       �。�1)甲方支付工程款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正規發票,否則,甲方可拒絕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2)甲方可以選擇支票、轉賬方式支付到乙方指定對公賬戶中,本合同不可使用現金、銀行(商業)承兌等方式結賬。

        (3)乙方指定結算賬戶(對公):

        戶 頭:

        開戶行:

        賬 號:

        第三條 工程工期

        1、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施工進度計劃(乙方編制后經甲方認可)組織施工,確保工期。當現場基本具備施工條件后,乙方應積極做好開工前的檢查和準備工作。

        2、因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期推遲及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1)甲方要求設計變更或工程量變化。

        (2)室外施工部分出現雨雪等天氣不具備室外防水施工條件時。

       �。�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在本合同中解釋為:戰爭、動亂、50年一遇的洪水、六級以上的地震、7級以上的臺風、非乙方原因政府要求停工,其它任何因素均不作為不可抗力)。

       �。�4)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推遲或停工的。

        第四條 工程質量和驗收程序及標準

        做法參見省標《建筑加固》L06J301及設計圖紙,達到GB50108-20xx《 技術規范》、GB50208-20xx《 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等國家相關和合格標準要求。

        第五條 工程材料

        1、乙方所采購的材料必須符合本工程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且質量滿足國家相關規范及技術規程的規定。

        2、乙方負責供應工程所需全部材料,所有進場材料由乙方負責保管。

        3、所有防水施工使用的材料廠家、品牌、規格型號等均應符合本合同約定。

        4、材料進場時,乙方應提供產品合格證書及相應的檢驗報告(原件或加蓋單位公章)。

        5、進場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如發現品種、型號、規格、質量等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規定或與封樣樣品不符,在問題未查清之前,該批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必須封存不得使用。經第三方確認不合格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材料,乙方承擔所有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六條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1、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和文明施工的相關規定組織施工,施工中造成傷亡事故由乙方負責,所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對現場人員按照安全生產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乙方應做好作業區域的安全防護工作,對施工現場設置的安全標志、指令警示牌、護欄、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施做好保護并進行必要的維護。

        3、甲方對乙方在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有權提出整改或停工整頓,對于不在期限內整改的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處罰。

        第七條 甲方權利與責任:

        1、甲方負責協調總承包單位提供施工用水點、用電點。協調現場的施工工作面(費用由甲方承擔),確保乙方能夠正常施工。

        2、甲方代表有權要求更換甲方認為其能力或行為已不能勝任本工程相關工作或不能有效履行管理職責的乙方的任何成員,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內合格的替換人員必須到崗就位。

        3、開工前10天甲方協調總包單位、乙方進行現場技術交底。

        第八條 乙方權利與責任:

        1、乙方負責本工程的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

        2、開工日期前7天,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進度計劃。并按經甲方批準的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施工,接受甲方的檢查、監督。

        3、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和管理規定,按時參加生產例會及工作協調會,并執行會議指令并服從工程總包的管理。

        4、收發文制度:雙方應指定專人負責簽收對方的書面來文,接受對方的合理指令、通知,對通知持有異議,應在簽收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回函。如在簽收后24小時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指令或通知的內容。任何情況下雙方不得拒收對方的通知、指令、變更、整改單等書面來往函件,若發生拒收書面文件的情況,每出現一次應當承擔1000元的違約責任。

        5、過程產品的保護和最終產品在驗收前的成品保護工作由乙方負責,并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乙方應當對相關單位的成品進行必要的保護,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他相關單位的成品損壞,由乙方負責賠償并承擔相關責任。

        6、乙方應盡可能為甲方的其他協作單位的工作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并無條件服從甲方對工作面、進度的統一協調管理。

        7、施工用水、電由乙方單獨掛表計量,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

        8、甲方樣板房,乙方應無條件配合施工。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變更設計,乙方擅自變更設計的,乙方須無條件恢復原設計要求,由此發生的費用和導致的甲方直接及間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將承包工程進行分包,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合同價款20%的違約金以及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3、工程驗收時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必須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整改合格,發生的費用以及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整改達到合格標準。

        4、如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完工,每逾期1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工程總造價3 ‰的違約金;逾期30天仍未彌補工期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 篇6

        發包方: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建設工程項目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1.工程名稱: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面積(包括土建工程、水暖工程、電器工程):共計_________平方米。

        4.承包內容:_________

        5.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6.工程價款和費用的結算依據和付款辦法:_________

        7.工程開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8.工程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9.工程質量:以施工圖紙及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10.甲方主要義務: _________

        11.乙方主要義務:_________

        12.違約責任:

        (1)甲方因自己原因延付工程價款時,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款額_________‰計算違約金。

        (2)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竣工,每逾期一天,按未竣工程造價_________‰計算違約金。

        (3)甲方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的,乙方可以請求順延工程日期,還可以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4)工程竣工后保險期一年。采暖工程保修期為一個采暖期,在保修期內,屬承包方施工責任造成的如屋內漏雨、暖氣不熱、管道漏水等,由承包方負責免費修理。屬發包方或設計責任造成的由甲方自理。

        (5)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3.本合同附件:共_________份。

        14.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辦理交工驗收和款項結清時為止。但保修一條除外。

        15.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15份,承包方7份,發包方7份,由發包方送建設銀行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工程承包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文件相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_______(工程)勞力施工承包事宜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承包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工程工期

        1.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計劃完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總日歷天數_______天;

        2.主要節點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應無條件執行甲方的進度計劃安排(包括新調整的進度計劃)

        第四條 工程質量標準

        所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必須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組成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招投標文件;

        4.本工程施工圖紙及國家現行或行業標準規范;

        注:上述文件應互為補充,在合同中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按上述順序解釋,不能清楚解釋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施工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六條 標準規范

        本合同適用標準規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甲方責任和義務

        1.負責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組織編制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量檢測、實驗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2.負責與業主、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工作聯系,協調現場工作關系。

        3.根據工程情況要求乙方增減施工人數,滿足施工生產需要。對施工質量底劣、技術差、不服從指揮、有違法亂紀行為的人員予以清退。

        4.及時提供由甲方供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周轉材料。

        5.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

        6.統籌安排、協

        7.甲方在資金暫時不到位,業主未能按時拔付工程款的情況下,乙方不得因此而影響正常施工,不得聚眾鬧事,做到對甲方的諒解。

        第八條 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1.甲方應集中組織對乙方進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以及公司相關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監督、監控乙方的相關工作實施情況,使其體系有效運行。

        2.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施工標準進行施工;加強對現場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認真落實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隨時接受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違章操作造成事故,承擔一切責任后果和經濟費用。發生安全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甲方有關部門,同時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事故進行處理。

        3.乙方就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到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證施工現場整潔有序,符合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維護甲方良好的企業形象,并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加強現場管理,采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環境,限制由施工作業引起的噪音或其它污染;避免對公眾和第三方財產造成損害和妨礙。

        第九條 材料、設備供應與管理

        1.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周轉材料實行調拔制,根據工程計劃需要向乙方提供。

        2.乙方就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包括領用、保管、裝卸、退庫、辦理相關手續、按甲方指定的場內地點歸類堆放);因保管和使用不善發生丟失、損壞,乙方應按領用時的價格賠償。

        3.材料按預算分折量對乙方實行限額領料,乙方應合理用料、注重節約。如材料使用超出預算用量,則超出部分的費用由乙方承擔;材料節約部分,由甲乙雙方按_______比例分成。

        第十條 承包方式、價格及包含的內容

        1.承包方式及單價

        2.承包價格所包含的內容:

        承包價格包括施工期間乙方的各類風險及施工人員工資和調遣費:小型機具費用;各類材料的場內二次倒運;自然氣候影響停水、停電、待料等不可預見工日費用;包括周轉材料的領用、裝卸、看護、保管、退庫;勞動保護用品費用(安全帽、安全帶、手套等);安全防護設施的搭拆(安全網、防護欄桿、防護棚等);文明施工費用(包括上級部門對現場的各類檢查所發生的臨時用工);承包工程范圍內的配合測量放

        線、材料試驗、電工、機械設備維修和安裝拆卸配合用工;預防一般性自然災害所采取的措施用工費用;

        勞務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文件相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_______(工程)勞力施工承包事宜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

        3.本合同單價為一次包死價格,在合同實施期間不因其它因素變化而調整變動。

        第十一條 結算辦法及付款方式

        1.每月25日由甲方按乙方實際完成工程量(或按工程進度節點)結算勞務承包費,5日按合同價款結算完畢,交甲方財務部門作為支付勞務承包費用的依據。

        2.甲方不預付乙方生活費用,勞務承包費用按月支付(或按工程進度節點),付款時間為業主付款后,支付上月結算款的_______%.所承包工程完工后付結算款的_______%,余款_______%待所承包承包工程完工驗收達到合同要求后付清。(結算款支付額以扣除勞務管理費后的數額為基數)

        3.在每月的承包費結算中,應扣除乙方向甲方勞務公司應繳納_______%的勞務管理費。

        第十二條 施工驗收

        1.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組織施工,確保施工質量。施工完畢,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交自檢報告,通知驗收;甲方應當及時對乙方施工成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初步驗收,驗收合格后再進入下道工序施工作業;驗收結果表明乙方施工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應負責無償修復,不延長工期,并承擔由此導致的甲方的相關損失�?⒐を炇諘r,業主、監理等相關方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乙方應無償維修,并承擔由此導致甲方相關損失,不因先期已經甲方驗收而減輕乙方責任。

        2.乙方應配合甲方對其工作進行的初步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甲方或施工場地內第三方的工作必須乙方配合時,乙方應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配合第三方工作的費用另外協商)

        第十三條 工程保修

        1.保修范圍、期限:______________

        2.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維修通知后按甲方要求內容和時間派人維修,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執行,甲方可委托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四條 保險

        1.乙方負責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2.保險事故發生時,甲、乙雙方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損失。

        第十五條 爭議

        1.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否則,雙方應在合同簽訂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解決。

        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工作連續,保護好已完工作成果;2.1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終止合同;

        2.2 調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為雙方接受;

        2.3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4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十六條 合同履約保證金

        1.乙方向甲方繳納合同履約保證金_______元。

        2.合同履約保證金所含內容應包括本合同內所定的各項批標及投標文件內的承諾條件,如:工期、質量、安全、環境保護、文明施工、施工高峰期所到位人員數,農忙季節的人員數量,支付農民工資,遵紀守法等。若達不到以上內容所規定的要求,則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一定的金額;若發生嚴重違約或給甲方造成無法挽回損失的,沒收全部保證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果。

        3.本工程完工后,乙方按雙方所簽訂合同的內容完成,經有關部門驗收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要求,則甲方在一月內返還乙方的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標準執行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當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沒有相應標準時,執行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項目經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甲方應協助乙方采取措施。

        3.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誤的工作時間相就順延。

        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1.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因一方違約或因業主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或業主原因造成合同解除,乙方就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要求撤出施工場地;甲方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作勞務報酬。

        第十九條 合同終止

        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勞務報酬價款支付完畢;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承包工程作業成果,并經竣工驗收合格后;保修期滿未發生質量問題,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二十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方______

        _份;乙方_______份。

        第二十一條 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后生效。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房屋裝修工程承包事項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工程名稱:

        第二條 本工程內容:

        1、水電鋪設;

        2、瓦工砌貼;

        3、木工制作;

        4、泥工制作;

        5、施工完畢后的場地衛生清理。

        第三條 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

        開工日期:年 月 日,合同工期: 天。

        第四條 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執行現行國家或江西省制定的相關標準,符合施工說明、合同規定的要求。

        第五條 承包方式

        乙方采用固定總價全包方式,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

        第六條 工程總承包價

        1、工程總價按實際工程量計算。

        2、工程價款包含稅價,施工人員的食宿自理。

        3、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現場管理。

        第七條 甲方應負責完成下列工作

        1、提供與其它相關單位的工作協調;

        2、在開工前協調場地具備施工條件。

        第八條 質量與安全

        1、乙方在施工期內嚴格遵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范》,確保施工安全,并對整個工程的安全施工負全部責任。

        2、施工期間,乙方必須全面照看現場安全,對一切現場作業的穩妥性及安全性負責,保持工程整齊有序,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第九條 工程款項

        1、憑雙方認可,如需變更施工內容,變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實際量計。

        2、合同簽訂后,乙方先期全額墊資,工程完工決算后15天內,甲方付清所有工程款項。

        3、工程結算以乙方提供的正規發票,經甲方確認后的工程款并以銀行轉帳形式支付到乙方指定帳戶。

        第十條 工程交工驗收

        本工程交工驗收,應以合同、有關變更增減的書面文件、國家頒發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到結清工程款之日終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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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備】工程承包合同范文合集八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工程承包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必備】工程承包合同范文合集八篇

        工程承包合同 篇1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確保xxxxxxx工程工程質量及進度,甲方將部分工程委托乙方施工,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分項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工程數量及單價

         �。ㄒ唬�

          項目名稱 單位 數量 單價 合計(元) 備注

          1.5m鉆孔樁成孔(不含泥漿外運) m 450元

          說明:

          1、此表中所列的工程單價為甲乙雙方協商后共同簽定的,合同期間工程款結算按此單價結算。該單價為綜合單價,一次包死。

          2、此表中所列的工程數量與合計的工程款總額為暫定數目,合同期隨工程數量而變化。

          3、此單價中包括輔助澆注砼費用。

          4、鉆孔所用電源由甲方提供,電費由乙方負擔(若無市電,使用發電機作為電源者,價格上浮20元/m,發電機用柴油費用由乙方承擔)

         �。ǘ�

          項目名稱 單位 數量 單價 合計(元) 備注

          1.8m鉆孔樁成孔(不含泥漿外運) m 750

          說明:

          1、此表中所列的工程單價為甲乙雙方協商后共同簽定的,合同期間工程款結算按此單價結算。該單價為綜合單價,一次包死。

          2、此表中所列的工程數量與合計的工程款總額為暫定數目,合同期隨工程數量而變化。

          3、此單價中包括輔助澆注砼費用。

          4、鉆孔所用電源由甲方提供,電費由乙方負擔;乙方使用發電機作為電源者,所用柴油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自簽訂起三日內,乙方所需設備必須進場,且滿足乙方所承擔工程項目的施工任務要求,設備進場即為開工之日。

          三、質量標準

          1、乙方所承擔的各分項工程應達到《濟南順河高架路北延工程四合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技術標準,達到《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的要求,以及滿足國家、地方有關質量的法律、法規、條例、規定等,確保建成優良工程。

          2、乙方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鉆進過程中應作好鉆孔記錄,并及時對樁位進行復測,不得出現斜孔、坍孔問題及樁位偏移。斜孔、坍孔均由乙方承擔,樁位偏移若超規范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四、 結算方式

          1、甲方與乙方的結算依據為同所簽定的工程單價和乙方所完成并經監理簽定認可的工程數量。

          2、合同簽定、乙方設備進場后,完成第一棵樁甲方支付乙方 萬元。

          3、本工程按監理認可的工程量支付工程進度款,每月結算一次,甲方收到工程款五日內向乙方支付當月進度款的80%.工程竣工,乙方設備撤場30天內付清全部款項的95%,竣工后如有拖欠的工程款,則自工程竣工之日起,按現相應期限的銀行存款利率計算本息,剩余的5%工程款作為工程竣工質量保證金,乙方撤場后兩個月內結算付清。

          4、本合同中所有款項結算方式均指以人民幣進行結算。

          5、擴孔系數不得超過1.1,若擴孔系數大于1.1,超灌按購買價格,甲方從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6、甲方負責進場人員治安、衛生費的交納,產生的費用甲、乙雙方均攤。

          7、在施工過程中,乙方向甲方所借用的周轉材料及消耗材料應及時歸還,無法歸還的材料,甲方按照購進價格從結算中扣除。

          五、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 提供分項工程施工圖及其他相關資料壹份。

          (2) 開工前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3) 委托工地代表負責協調與建設單位、監理工程師及周圍地方的關系并對本工程的實物工程量、隱蔽工程量及時進行現場簽證驗收。

          (4) 組織聯系監理工程師及有關方面并及時進行工序驗收和簽證。

         �。�5) 線外便道由甲方負責貫通,乙方負責保養。

          (6) 營業稅由甲方繳納,并向乙方提供相應證明。

         �。�7) 開工前,甲方向乙方就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消防、警衛、綜合治理等方面進行交底。交底材料由乙方書面簽收。

         �。�8) 甲方負責把護筒運送到樁位附近。

          2、乙方責任:

         �。�1) 服從甲方施工任務的安排,嚴格按照甲方制定的月計劃保質保量地進行施工,如不能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甲方有權對乙方承擔的工作內容、工程數量進行調整。

         �。�2) 嚴格按照設計圖紙、交通部公路工程有關規范和XX市有關規定進行工程施工。

          (3) 開工前按設計圖紙有關施工要求編制工程組織設計和施工技術措施。

         �。�4) 每一工序完成后,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進行工序檢測和驗收。

         �。�5) 合同期間乙方應接受甲方和監理工程師對施工質量的監督與指導,并承擔所承包各分項工程中的質量問題等責任。

         �。�6) 開工后乙方應組織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嚴格執行甲方安全生產交底內容,確保安全生產。安全傷亡事故及因文明施工、安全生產等方面被上級有關單

          位處罰,其善后處理費用及罰款均由乙方承擔。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損失的,概由乙方負責賠償。

         �。�7)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天內,乙方負責向甲方提供竣工資料。

          (8) 乙方負責護筒埋設及泥漿池的設置。本施工區域地下管線較多,開挖及鉆孔過程中損壞管線,責任由乙方負責。

          六、 其它

          a) 本合同壹式肆份,正本兩份,副本兩份,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b)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驗收雙方結清工程余款后自行失效。c) 其它與本分項工程有關的內容經雙方協商后簽定的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加條款,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工程承包合同 篇2

          一、定義與解釋

          第一條 定義,本合同(按下文所定義的)中的下列詞和用語,除文中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含義:

          1.1 雇主是指本合同所指明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承包商同意,不包括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雇主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2 承包商是指其投標書已為雇主接受的當事人以及取得此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除非雇主同意,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本合同中的承包商為_________(填入名稱)。

          1.3 分包商是指本合同中指定作為分包工程某一部分的分包商的任何當事人,或由工程師同意已將工程的某一部分分包給他的任何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但不指此當事人的任何受讓人。

          1.4 工程師是指雇主為本合同目的而指定作為工程師,或由雇主隨時指定并書面通知承包人要為本合同的目的替代上述指定的工程師以工程師身份行事的工程師。本合同中的工程師是指_________(填入名稱)。

          1.5 工程師代表是指由工程師根據本合同隨時指定的人員。

          1.6 合同是指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說明書、圖紙、規范、工程量表、投標書、中標函、合同協議書,以及其他明確列入中標函或合同協議書(如已完成)中的此類進一步的文件。

          1.7 規范是指合同中包括工程規范,以及根據第95條規定的或由承包商提出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對規范的任何修改或增補。

          1.8 圖紙是指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性質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商提供并經工程師批準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樣、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性質的其他技術資料。

          1.9 工程量表是指構成投標書一部分的已標價的以及完成的工程量表。

          1.10 投標書是指承包商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為工程的實施、完成和任何缺陷的修補,向雇主提出并為中標函接受的報價書。

          1.11 中標函是指雇主對投標書的正式書面接受。

          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本合同第26條所述的合同協議書。

          1.13 投標書附件是指附于本合同之后并包括在投標書格式內的附件。

          1.14 開工日期是指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根據本合同發出開工通知書的日期。

          1.15 竣工時間是指合同規定從工程開工日期算起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區段施工結束并且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

          1.16 竣工檢驗指合同規定的或由工程師與承包商另行商定的檢驗,這些檢驗是由承包商在雇主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區段接收之前進行的。

          1.17 移交證書是指依據第93條頒發的證書。

          1.18 合同價格是指中標函中寫明的按照合同規定,為了工程的實施、完成及其任何缺陷的修補應付給承包商的金額。

          1.19 保留金是指雇主根據第92.2(a)規定留存的所有金額的總和。

          1.20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臨時工程或視情況為二者之一。

          1.21 永久工程是指根據合同將實施建造的永久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1.22 臨時工程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時需要或有關的所有各種臨時工程,但承包人的設備除外。

          1.23 工程設備是指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

          1.24 承包商的設備是指在工程實施、完成及其缺陷修補中所需要的全部裝置和任何性質的物品,但不包括預定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

          1.25 區段是指在合同中具體指定作為一個區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26 現場是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進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確指定為現場組成部分的任何其他場所。

          1.27 費用是指在現場之內或之外已正當發生或將要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管理費和應合理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1.28 日是指歷法日。

          1.29 外幣是指工程所在國之外的任一國家的貨幣。

          1.30 書面函件是指任何手寫、打字或印刷的通訊,包括電傳、電報和傳真。

          第二條 解釋

          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應包括公司和企業以及任何具有法定資格的組織。

          第三條 單數和復數

          3.1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包括復數含義,視合同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第四條 通知、同意、批準、證明和決定

          4.1 在合同條款中,無論何處述及由任何人發出或頒發任何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除另有說明者外,均指書面的通知、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而通知、證明或決定字樣均應據此解釋。對于任何此類同意、批準、證明或決定都不應被無故扣壓或拖延。

          二、合同的內容和范圍

          第五條 一般規定

          5.1 本合同的內容和范圍詳細規定在本合同的附件當中,包括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除本合同另有規定者外,還包括提供本合同指定或從本合同中合理地推知需要提供的為本工程的施工、建成和維護所需的一切勞力、材料、施工設備、臨時性工程和不論臨時性或永久性的各物。

          第六條 承包商的工作范圍

          _________。

          第七條 雇主的工作范圍

          _________。

          三、工程師及工程師代表

          第八條 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8.1 工程師應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

          8.2 工程師可行使合同中規定的或者合同中必然隱含的權力。但是,如果根據雇主任命的工程師的條件,要求工程師在行使上述權力之前,應得到雇主的具體批準,則此類要求的細節應在本合同予以表明。否則,即應視為工程師在行使此類權力時均已事先經雇主批準。

          8.3 除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外,工程師無權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第九條 工程師代表

          9.1 工程師代表應由工程師任命并對工程師負責,應該履行和行使由工程師根據第9.2、9.3款可能授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9.2 工程師可以將賦予他自己的職責和權力委托給工程師代表并可隨時撤回此種委托。任何此類委托或撤回均應采取書面形式,并且在其副本送達雇主和承包商之后,始得發生效力。

          9.3 由工程師代表按工程師的委托向承包商發出的任何信函均與工程師發出的信函具有同等效力。但:

         �。╝)因為工程師代表的失誤,未曾對任何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發出否定意見,不應影響工程師對該工作、材料或工程設備提出否定意見,并發出進行改正的指示的權力;

          (b)若承包商對工程師代表的任何函件有任何質疑,他可將該問題提交給工程師,工程師應對此信函的內容進行確認,否定或更改。

          9.4 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可任命任意數量的人員協助工程師代表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工程師代表應將此類人員的姓名、職責和權力范圍通知承包商。上述助理無權對承包商發布任何指示,除非此類指示對他們行使助理的職責和確保他們根據合同規定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質量進行驗收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助理為此目的的發出的任何指示均應視為工程師代表發出的指示。

          第十條 書面指示

          10.1 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發出指示,若工程師認為由于某種原因有必要以口頭形式發出任何此類指示,承包商應遵守該指示。工程師可在該指示執行之前或之后,用書面形式對其口頭指示加以確認,在這種情況下應認為此類指示是符合本款規定的。若承包商在7天內以書面形式加以否認,則此項指示應視為是工程師的指示。本條規定應同樣適用于工程師代表和任何根據合同任命的工程師的或工程師代表的助理發出的指示。

          第十一條 工程師應行為公正

          11.1 凡按照合同規定要求工程師自行:

         �。╝)表明他的決定、意見或同意,或

          (b)表示他的滿意或批準,或

         �。╟)確定價值,或

         �。╠)采取可能影響雇主或承包商的權利和義務的行動時,他應在合同條款規定內,并兼顧所有條件的情況下,做出公正的處理。任何此類決定、意見、贊同,表示滿意或批準、確定的價值或采取的行動,均可按合同規定予以公開、復查或修正。

          四、轉讓與分包

          第十二條 合同轉讓

          12.1 沒有雇主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利益或好處進行轉讓,但下列情況除外:

         �。╝)按合同規定應支付或將支付的以承包商的銀行為受款人的費用,或者

         �。╞)把承包商從任何責任方那里獲得免除其責任的權利轉讓給承包商的保險人。

          第十三條 分包

          13.1 承包商不得將整個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沒有工程師的事先同意,承包商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此類同意均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或義務,承包商應將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完全視為承包商自己及其代理人、雇員或工人的行為、違約或疏忽一樣,并為之負完全責任。但對下列情況承包商無需取得同意:

          (a)提供勞力,或

          (b)根據合同的規定采購材料,或

         �。╟)合同中已被指定的分包商對工程的任何一部分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 分包商義務的轉讓

          14.1 當分包商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商承擔了合同規定的缺陷責任期限結束后的任何期間須繼續承擔的任何連續義務時,承包商在根據雇主的要求和由雇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在缺陷責任期滿之后的任何時間,將上述未終止的此類義務的權益轉讓給雇主。

          五、合同文件

          第十五條 語言和法律

          15.1 擬定合同文件的語言為_________(填入語言名稱),其主導語言為_________(如果有二種以上的語言時)

          15.2 適用于本合同并據以對合同進行解釋的法律為在_________國家生效的法律。

          第十六條 合同文件的優先次序

          16.1 構成合同的文件被認為是互為說明的,但在發生分歧時,則應由工程師對此作出解釋或校正,工程師并應就此向承包商發布有關指示,在此情況下,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構成合同的文件的優先次序為:

          (a)合同協議書;

         �。╞)中標函;

         �。╟)投標書;

          (d)本合同;

         �。╢)規范和圖紙;

          (g)構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17.1 圖紙由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提供給承包商兩套復制件。承包商需要更多復制件時,其費用自行負擔。除非為執行合同絕對需要,承包商在未經工程師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將雇主或工程師提供的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用于第三方或轉讓給第三方。在發出缺陷責任證書時,承包商應將根據合同提供的全部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退還給工程師。

          17.2 承包商應將其按合同規定提供的并經工程師批準的全部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四套復印件提交給工程師,同時對于不能復制成相同規格的任何資料亦應提交一套可復制的副本。此外,承包商應按工程師的書面要求提交更多的上述圖紙、規范和其他文件的復印件供雇主使用,其費用由雇主支付。

          17.3 上述提供給承包商的或由承包商提供的圖紙的一套復印件應由承包商保留在現場,該套圖紙應可隨時提供給工程師和任何由工程師書面授權的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第十八條 進展中斷

          18.1 如果工程師未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示并有可能造成工程計劃和施工的延誤或中斷時,承包商應向工程師呈交通知書,并同時向雇主呈交副本。該通知書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示,需要的原因和時間,以及如果延誤會使工程誤期或中斷等詳細說明。

          第十九條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19.1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商按18.1款發出和通知書中已說明了的任何圖紙或指示,而使承包商蒙受誤期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時,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作出必要的協商后,應作出如下決定:

         �。╝)根據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和變更原合同的權利。

          (b)需增加到合同價格上去的此類費用的數額,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二十條 承包商未能提交圖紙

          20.1 如果工程師未曾或不能發生任何圖紙或指示的全部或部分原因是由于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的要求提交圖紙、規范或其他文件,則工程師在根據第19.1款規定作出決定時,應將承包商的這一失誤考慮在內。

          第二十一條 補充圖紙和指示

          21.1 為使工程合理而正確地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中的任何缺陷,工程師應有權不斷向承包商發出此類補充圖紙和指示。承包商應貫徹執行并受其約束。

          第二十二條 由承包商設計的永久工程22.1 凡合同中明文規定應由承包商設計部分永久工程時,承包商應將下列文件提交工程師批準:

         �。╝)為使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感到滿意所必須的圖紙、規范、計算結果及其它材料,以及

         �。╞)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后永久工程圖紙,這些資料須足夠地詳細,以使雇主能夠對采用該設計的永久工程進行使用、維護拆卸、重新裝配和調整。在此類使用和維修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并獲得工程師批準之前,不能認為該工程已經竣工并可按合同規定進行接收。

          第二十三條 責任不受批準影響

          23.1 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進行的批準,不應解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

          六、一般義務

          第二十四條 承包商的一般責任

          24.1 承包商應按照合同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精心和努力,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對工程進行設計、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承包商應為該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竣工以及為修補其任何缺陷而提供所需的不管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全部的工程監督、勞務、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所用設備以及其他物品,只要提供上述物品的必要性在合同內已有規定或可以從合同中合理地推論得出。

          第二十五條 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

          25.1 承包商應對所有現場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穩定和安全負全部責任。承包商對不是由他編制的永久工程的設計或規范或者任何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范不應承擔責任。凡是合同中明確規定由承包商設計的部分永久工程,盡管有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承包商應對該部分工程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協議

          26.1 在被邀請簽約時,承包商應同意簽訂并履行合同協議書,該協議書的擬定和簽訂費用由雇主負擔。

          第二十七條 履約保證

          27.1 承包商應在收到中標函之后28天內,按投標書附件中注明的金額取得擔保,并將此保函提交給雇主。當向雇主提交此保函時,承包商應將這一情況通知工程師。提供的擔保機構須經雇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外,執行本款時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第二十八條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

          28.1 在承包商根據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補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約保證將一直有效。但在根據本合同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之后,即不應對該擔保提出索賠,并應在上述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后14天內將該保函退還給承包商。

          第二十九條 根據履約保證的索賠

          29.1 在任何情況下,雇主在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商,說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第三十條 現場視察

          30.1 在承包商提交投標書之前,雇主應向承包商提供由雇主或雇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質資料,但是承包商應對他自己對上述資料的解釋負責。

          30.2 應當認為承包商在提交投標書之前,已對現場和其周圍環境及與之有關的可用資料進行了視察和檢查,并對以下幾點在費用和時間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滿意:

         �。╝)現場的形狀和性質,包括地質條件;

          (b)水文的和氣候的條件;

          (c)為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圍和性質;

         �。╠)進入現場的手段以及承包商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應當認為承包商的投標書是以雇主提供的可利用的資料和承包商自己進行的上述視察和檢查為依據的。

          第三十一條 投標書的完備性

          31.1 應當認為承包商對自己的投標書以及工程量表中開列的各項費率和價格的正確性與完備性是滿意的,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所有這些應包括了他根據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義務,包括有關物資、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提供或者為意外事件準備的臨時金額,以及該工程的正確實施、竣工和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須的全部有關事宜。

          第三十二條 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

          32.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外界障礙或條件,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則承包商應立即就此向工程師提出有關通知,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收到此類通知后,如果工程師認為這類障礙或條件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無法合理地預見到的,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應決定:

         �。╝)按合同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力,和

         �。╞)確定因遇到此類障礙或條件可能會使承包商發生的任何費用額,并將該費用額加到合同價格上。工程師應將上述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另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此類決定應將工程師可能簽發給承包商的與此有關的任何指示,以及在無工程師具體指示的情況,承包商可能采取的并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合理恰當的措施考慮在內。

          第三十三條 遵照合同工作

          33.1 除法律上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者外,承包商應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施工和竣工,并修補其任何缺陷,以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在涉及或關系到該工程的任何事項上,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商都要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的指示。承包商應當只從工程師處取得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從工程師代表處取得指示。

          第三十四條 提交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進度計劃

          34.1 承包商應當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后,以工程師規定的適當格式和詳細程序,向工程師遞交一份工程進度計劃,以取得工程師的同意。無論工程師何時需要,承包商還應以書面形式提交一份對其進行工程施工所擬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總說明,以供參考。

          34.2 無論何時,如果工程師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不符合第34.1款中已經同意的進度計劃時,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訂過的進度計劃,表明為保證工程按期竣工而對原進度計劃所作的修改。

          第三十五條 提交現金流量估算

          35.1 在中標函簽發日之后,承包商應按季度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根據合同將有權得到的全部支付的詳細現金流通量估算,以供其參考。此后,若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還應按季度提供修訂的現金流通量估算。詳細的現金流通量估算提交的時間應為_________天。

          第三十六條 不解除承包商的義務或責任

          36.1 向工程師提交并經其同意的上述進度計劃或提供的上述一般說明或現金流通量估算,并不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包商的監督

          37.1 只要工程師認為是為正確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義務所必需的,承包商應在工程的施工期間及其后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商或經工程師批準的一位合格的并授權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對該工程進行監督。上述批準可由工程師隨時撤回。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師的指示,或根據第8~11條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的指示。

          37.2 如果工程師撤回了對代表的批準,承包商在接到此類撤回通知后,考慮到下述條款中提及的撤換人員的要求,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應盡快將該代表調離該工程,以后也不得再雇用該人員擔任該工程的任何職務,而代之以經工程師批準的另一代表。

          第三十八條 承包商的雇員

          38.1 承包商應向現場提供與工程施工和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下述人員:

         �。╝)熟悉他們各自行業的、有經驗的技術助理及有能力對工程進行正確監督的工長和領班,以及

         �。╞)為使承包商適當并按期履行合同義務所需要的此類熟練的、半熟練的技工和非技術工人。

          38.2 工程師應有權反對并要求承包商立即從該工程中撤掉由承包商提供的而工程師認為是瀆職者或不能勝任工作或玩忽職守的任何人員,以及工程師從其他方面考慮認為不宜留在現場的人員,而且無工程師的同意不得允許這些人員重新從事該工程的工作。從該工程撤走的任何此類人員,應盡快予以更換。

          第三十九條 測定并標示

          39.1 承包商應對下述工作負責:

          (a)根據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準確的放線。

          (b)上述規定的工程所有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其準線的正確性。

         �。╟)提供與上述工作有關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裝置和勞務。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或基準線出現任何差錯,當工程師要求對此進行糾正時,承包商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類差錯,以使工程師滿意。若此類差錯是由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供的不正確數據所致,則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39.2 工程師對任何放線工作或任何基準或標高的檢查均不能在任何方面解除承包商對上述各項的精度所負的責任,承包商應仔細保護和保留好一切水準點、視準軌、測樁和工程放線所用的其他物件。

          第四十條 鉆孔和勘探開挖

          40.1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任何時間內,如果工程師要求承包商鉆孔,或進行勘探開挖,則應根據第83條規定以指示形式下達這一要求。但工程量表中已經包括了涉及此類工作的項目或備用金額者除外。此類勘探開挖應被認為包括疏浚。

          第四十一條 安全、保衛和環境保護

          41.1 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的整修過程中,承包商應當:

          (a)高度重視所有授權駐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并保持現場和工程的井然有序,以免發生人身事故;

         �。╞)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的安全和方便,或為了其他原因,在確有必要的時間和地點,或在工程師或任何有關當局提出要求時,自費提供并保持一切照明、防護、圍欄、警告信號和看守;以及

         �。╟)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驟,以保護現場及其附近的環境,并避免由其施工方法引起的污染、噪聲或其他后果對公眾造成人身或財物方面的傷害或妨礙。

          第四十二條 雇主的責任

          42.1 根據第66條的規定,如果雇主用自己的工作人員在現場工作,在這方面他應當:

         �。╝)對所有授權在現場的人員的安全負全面責任;以及

         �。╞)保持現場的井然有序,以防對這些人員造成危險。

          42.2 如果根據第66條的規定,雇主在現場還雇用其他承包商時,雇主應同樣地要求這些承包商在安全和避免危險方面負同樣責任。

          第四十三條 工程的照管

          43.1 從工程開工日期起直到頒發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的日期止,承包商應對工程以及材料和待安裝的工程設備等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照管工程的責任應隨移交證書一起移交給雇主。但:

          (a)如果工程師為永久工程的某一區段或部分頒發了移交證書,則承包商從頒發移交證書之日起,即應停止對那一區段或部分的照管責任,此時對那一區段的照管責任移交給雇主;

         �。╞)承包商應對那些在缺陷責任期內他應予完成的任何未完成的工程及供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照管負完全責任,直到此類未完成的工程根據第82條的規定完工為止。

          第四十四條 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44.1 在承包商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待用的材料或設備出現任何損壞,除第46.1款限定的風險情況外,不論出于什么原因,承包商均應自費彌補此類損失或損壞,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規定,達到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按照第82條對承包商責任的規定,承包商亦應對其在進行作業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由于雇主風險造成的損失或損壞

          45.1 當任何此類損失或損壞是由于第46.1款所限定的任何風險造成的,或是與其他風險相結合造成時,若工程師提出要求,則承包商應按該要求的程度修補這些損失或損壞,而工程師應按第84條的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格,并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如果是由于多種風險相結合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則工程師在作出上述決定時,應考慮到承包商和雇主的責任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六條 雇主的風險

          46.1 雇主的風險是指:

         �。╝)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騷亂或混亂,但對于完全局限于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雇用人員中間且是由于從事本工程而引起的此類事件除外;

         �。╢)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規定提供給他的以外的任何永久工程的區段或部分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g)因工程設計不當而造成的損失或損壞,而此類設計又不是由承包商提供或由承包商負責的;

          (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第四十七條 工程和承包商設備的保險

          47.1 在不限制第43~36條中規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

         �。╝)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材料和工程配套設備進行保險;

          (b)以重置成本15%的附加金額,以補償修復損失和損害的任何附加費用以及由此修復引起的額外費用,包括業務費以及拆除和遷移工程的任何部分和遷移任何性質的廢棄物的費用;

          (c)投保承包商運至現場的承包商的設備和其他物品,以得到一筆足夠在現場能重置這些設備和物品的金額。

          第四十八條 投保范圍

          48.1 對于第47.1款中的(a)和(b)兩項中的保險,應以承包商和雇主的聯合名義進行投保,并應包括:

          (a)從現場開始工作至頒發有關工程或其任保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為止,雇主和承包商遭受的除第50.1款規定的情況以外的由任何原因引起的全部損失或損害;以及

          (b)由承包商負責的,在缺陷責任期內,由發生于缺陷責任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為履行第82條規定的承包商義務而進行的任何作業過程中由他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第四十九條 對未能取得金額的責任

          49.1 任何未保險的或未能從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額,應由雇主或承包商根據第43~46條的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十條 除外項目

          50.1 第47.1款中所述的保險,對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不應承擔義務:

          (a)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

         �。╞)叛亂、革命或軍事政變或篡奪政權,或內戰;

          (c)由于任何核燃料或其燃燒后的核廢物、放射性毒氣爆炸,或任何爆炸性核裝置或核成分的其他危險性能所引起的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以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的飛機或其他飛行裝置產生的壓力波。

          第五十一條 人身或財產的損害

          51.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保障雇主免于承受與上述有關的任何損失或索賠:

         �。╝)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者(b)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但工程除外。

          51.2 上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系在工程實施和完成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過程中發生的,或由其引起的,同時還應保障雇主免受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下述所限定的情況除外: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占有的土地;

         �。╞)雇主在任何土地上、越過該土地之下、之內或穿過其間實施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權利;

         �。╟)按合同規定實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導致的無法避免的對財產的損害;

         �。╠)由雇主、雇主代理人、雇員或不是該承包商雇用的其他承包商的任何行為或疏忽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財產的損失或損害,為此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費、指控費用、其他費用,或者是當承包商、其雇員或代理人也對這類損傷或損害負有部分責任時,應公平合理地考慮到與雇主、其雇員或代理人、或其他承包商對該損傷或損害所負責的程序相應的那一部分損傷或損害。

          第五十二條 雇主提供的保證

          52.1 雇主應保證承包商免于承擔有關第51.2款所述的例外情況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五十三條 第三方保險

          53.1 在不限制第51條規定的承包商和雇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商應以承包商和雇主的名義,對由于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員或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失或損害進行責任保險,但第51.2款中第(a)、(b)和(c)項限定的情況除外。此項保險金額至少應為投標書附件中所規定的數額。

          53.2 保險單中應包括一條交叉責任條款,使該保險對分別保險的承包商和雇主均適用。

          第五十四條 人員的事故或受傷

          54.1 承包商應對他為此工程雇用的任何人員進行此種責任保險,并應在全部雇用期間內持續上述保險。但對于任何分包商雇用的任何人員,如該發包商已對上述人員進行了責任保險,這樣雇主就根據保險單得到保險,則本款前述的承包商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需要時,承包商應要求此分包商向雇主出示此項保險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五條 人員事故保險

          55.1 承包商應對事故投保責任險。在整個工程期間,只要有人被雇傭,承包商就應當繼續投保責任事故險。對于分包商雇傭的人員,如果分包商根據本款已經對其所雇傭的人員投保責任事故險,使雇主能夠根據保險合同得到賠償,那么承包商對被保險人的義務也得到履行;但是如果需要,承包商應當要求該分包商向雇主提供保險單以及支付保險費的收據。

          第五十六條 保險證據和保險條款

          56.1 承包商應在現場工作開始之前向雇主提供證據,說明按照合同要求投保的險種已經生效,并應在開工之日起84天之內向雇主提供保險單。在向雇主提供上述證據和保險單時,承包商應同時將此情況通知工程師。上述保險單應與中標函簽發前所同意的總條件一致。承包商就根據雇主同意的條件,在承保人處投保其負責的所有保險項目。

          第五十七條 保險的充分性

          57.1 承包商應把工程施工的性質、范圍或進度計劃方面的變化情況通知承保人,并保證按合同條款在整個期間內有完備的保險。并在需要時,向雇主出示生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第五十八條 對承包商未辦保險的補救

          58.1 若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進行任何投保并保持其有效,或者未在第57.1款要求的期限內向雇主提供各項保險單,則在任何此種情況下,雇主均可以進行任何此類保險并保持其有效,支付為此目的的可能需要的任何保險費,并可隨時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上述支付的費用,或視為到期債款向承包商收回上述費用。

          第五十九條 遵守保險單規定的條件

          59.1 若承包商或雇主未能遵守根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規定的條件,責任方應保證另一方免受此類失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和索賠。

          第六十條 遵守法令、規章

          60.1 承包商應在一切方面,包括發出所有的通知和交納所有的費用,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與該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有關的任何國家的或州的法規、法令或其他法律,或任何規章,或任何地方或其他正式合法當局的實施細則;以及

          (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以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60.2 承包商應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于違反上述任何此類規定的任何罰款和責任。但雇主應負責獲得工程進行所需要的任何規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準,并應根據第52.1款的規定對承包商給予保障。

          第六十一條 化石的保護

          61.1 在工程現場發掘出的所有化石、硬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建筑結構以及具有地質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跡或物品,就雇主和承包商之間而言,均應被視為屬于雇主的絕對財產。承包商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任何此類物品,并且一旦發現上述物品,應在移動之前,立即將此類發現通知工程師,并執行工程師關于處理上述物品的指示。如果由于此類指示使承包商蒙受延誤進度和/或招致費用的增加,則工程師應在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如下決定:

         �。╝)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獲得任何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在合同價格中加上此類費用的數額,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

          62.1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工程所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或供工程使用的任何承包商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他受保護的權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和訴訟,并應保護和保障雇主承擔由于導致或與此有關的一切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此種侵犯是由于遵照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規范引起者除外。

          第六十三條 礦區使用費

          63.1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支付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礫石,粘土或其他各種材料的一切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賠償費。

          第六十四條 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64.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圍內,在進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補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時,不應給下列各方帶來不必要的和不適當的干擾:

         �。╝)公眾的便利;或者

         �。╞)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或屬于雇主或任何他人所有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占用。

          64.2 承包商應保護和保證雇主免于承擔由承包商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的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避免損壞道路

          65.1 承包商應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運輸對連接現場的道路或橋梁造成破壞或損傷,承包商特別應該選擇運輸線路,選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載運重量,以便來往于現場的材料、工程設備、承包商設備或臨時工程運送所不可避免出現的任何這類特殊交通運輸受到盡可能合理的限制,從而避免對這些道路和橋梁造成不必要的損害或損傷。

          65.2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為了便利承包商的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承包商應負責對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的任何橋梁的加固或道路的改建或改善,并支付費用,并且應持續保障雇主免于承擔由于此類運輸造成任何橋梁和道路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包括可能直接向雇主提出的此類索賠,承包商應出面談判并支付純粹由此類損害而引起的一切索賠。

          65.3 盡管有65.1款的規定,但如果發生因運輸材料或設備而對通往現場或位于通往現場路線上任何橋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損害時,承包商在得知此類損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權提出此類索賠機構的任何索賠要求之后,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給雇主。當根據任何法律或規章規定,要求該材料或設備的承運人給予道路管理機構損害賠償時,雇主不應對與此有關的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負責。在其他情況下,雇主則應協商解決和支付有關此類索賠的全部金額,并且應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擔此類和與此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控費和其他費用。但如果工程師認為上述任何索賠或其中的一部分實屬承包商一方未能遵守履行第30.1款規定的承包商的義務所致,則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因上述失誤應賠償的總額,雇主應從承包商處收回該款項,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付或將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但無論何時,雇主應將要協商的解決辦法及承包商可能償還的任何總額通知承包商,雇主應在此類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之前與承包商進行協商。

          65.4 在工程性質要求承包商使用水路運輸時,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的術語“道路”應解釋為:包括水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義應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相應的效力。

          第六十六條 為其他承包商提供機會

          66.1 根據工程師的要求,承包商應為下列人員從事其工作提供一切合理機會:

         �。╝)雇主所雇用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人;

         �。╞)雇主的工人;

          (c)任何正式合法機構的工人。

          這些工人可能被雇主雇用,在現場或現場附近實施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或實施雇主可能參與的與該工程有關或附屬該工程的任何合同。

          66.2 如果工程師提出書面要求,根據第66.1款規定,承包商應:

         �。╝)將承包商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給上述任何其他承包商或雇主或任何此類機構使用;或

         �。╞)允許上述各方使用臨時工程或承包商在現場的設備;或

         �。╟)為上述各方提供任何性質的任何其他服務。工程師應根據第84條規定確定一項追加到合同價格中的費用,并應將此決定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第六十七條 承包商保持現場整潔

          67.1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商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物,存放并處置好承包商的任何設備和多余的材料并從現場清除運走任何廢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67.2 在頒發任何移交證書時,承包商應從該移交證書所涉及的那部分現場清除并運出承包商的全部設備、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種臨時工程,并保持該部分現場和工程清潔整齊,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使用狀態。但承包商應有權在現場保留為完成承包商在缺陷責任期內的各項義務所需的那些材料、承包商的設備和臨時工程,直至缺陷責任期結束。

          七、勞動力

          第六十八條 職員和勞務人員的雇用

          68.1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商應自行安排從當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職員和勞務人員,以及他們的報酬、住房、膳食和交通。

          第六十九條 勞務人員和承包商設備情況的報告

          69.1 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以預先規定的某種格式和時間間隔,向工程師送交表明承包商在現場隨時雇用的職員及各種等級的勞務人數的詳細報告;當工程師可能需要時,還應送交有關承包商設備的此類報告。

          八、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

          第七十條 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70.1 一切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為合同中所規定的相應的品級,并符合工程師的指示要求;

          (b)隨時按工程師提出的要求,在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或在現場、或在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若干地點,或在上述所有地點或其中任何地點進行檢驗。

          70.2 承包商應為檢查、測量和檢驗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提供通常需要的協助、勞務、電力、燃料、備用品、裝置和儀器,并應在用于工程之前,按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交有關材料樣品,以供檢驗。

          第七十一條 費用

          71.1 如果說明書或工程清單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提供樣品,則全部樣品應由承包商自費提供。

          71.2 若檢驗屬于下列情況,則承包商應負擔任何此類檢驗費用:

         �。╝)在合同中已明確指明或規定的;或者

          (b)在合同中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使承包商能在其投標書中標價或便于標價的。

          71.3 若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

         �。╝)合同中未指明或規定者;

         �。╞)在上述情況下未作出專門說明者;

         �。╟)雖已指明或規定,但工程師所要求的檢驗是在現場以外的任何地點,或在被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地點以外的任何地點進行者;如果檢驗表明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未按合同規定使工程師滿意,則其檢驗費用應由承包商負擔。否則,應按第71.4款規定處理。

          71.4 凡符合第71.3款規定者,本款即應適用,工程師應在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b)應在合同價格增加有關費用總額。

          第七十二條 檢查和試驗

          72.1 工程師及其任何授權人員在一切合理的時間內應能進入現場及進入正在為工程制造、裝配或準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所有車間和場所,承包商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協助取得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72.2 工程師有權對按合同規定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其制造、裝配或準備過程中進行檢查和檢驗。如果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制造、裝配或準備的車間或場所不屬于承包商,則承包商應取得為工程師在這些車間或場所進行此類檢查或檢驗的許可。此類檢查或檢驗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義務。

          72.3 承包商應同工程師商定對按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檢查或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工程師應將其進行檢查或參加檢驗的意向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商。如果工程師或其正式授權代表未在商定的檢驗時間參加檢驗,除工程師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進行此項檢驗并應認為是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承包商應立即將該項檢驗數據的正式核實的副本送交工程師。如果工程師未參加該項檢驗,工程師應對檢驗數據的準確性給予認可。

          72.4 如果在按第72.3款商定的時間和地點,供檢查和檢驗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未準備好,或者按本款規定所作的檢查或檢驗結果,工程師確認材料或工程設備是有缺陷的或者是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則工程師可拒收這些材料或工程設備,并應立即通知承包商。該通知書應寫明工程師拒收的原因,承包商應立即糾正所述缺陷或保證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符合合同規定。如果工程師提出要求,應對被拒收的材料或工程設備按相同的條款和條件進行檢驗或重復檢驗。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出雇主為進行該項重復檢驗所需的全部費用,并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2.5 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檢查委托給一名獨立檢查員進行。根據第9.4款規定,任何此類委托應是有效的,并應把為上述目的委托的獨立檢查員看作是工程師的一名助理。工程師應提前14天將這種任命通知承包商。

          72.6 未經工程師批準,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使之無法查看。承包商應保證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覆蓋或無法查看的工程的任何部分進行檢查或測量。以及對工程的任何部分將置于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或測量,無論何時,當工程的任何部分或基礎已經或即將作好檢查準備時,承包商應通知工程師,除工程師認為無必要檢查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外,工程師應參加工程的此部分的檢查和測 量或此類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72.7 承包商應按工程師可能隨時發出的指示,移去工程的任何部分的覆蓋物,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并應將該部分恢復原狀使之完好。如果任何這部分根據84.6款的要求已覆蓋或掩蔽,并經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要求,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確定承包商由于該項剝露、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恢復原狀和使之完好所開支的費用總額,并應將此總額增加在合同價格中,工程師應將此情況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任何其他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應由承包商承擔。

          72.8 工程師有權隨時對下列事項發出指示:

          (a)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將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工程設備從現場運走;

         �。╞)用合格適用的材料或工程設備取代;以及

         �。╟)盡管事先已對其進行過任何檢驗或臨時付款,但對工程師認為在以下方面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工程,均應拆除并適當地重新施工:(1)材料、工程設備或工藝;或(2)由承包商設計或承包商對其負有責任的設計。

          72.9 如果承包商在指示規定的時間內,若指示中未規定時間,則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執行上述指示時,雇主應有權雇用他人執行該項指示,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及時協商之后,確定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并由雇主從承包商處收回,亦可由雇主從任何應支付或將支付給承包商的任何款項中扣除,工程師應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九、暫停

          第七十三條 暫行停工

          73.1 承包商應根據工程師的指示按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時間和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進展,在暫時停工期間承包商應對工程或其一部分進行工程師認為必要的保護和安全保障。除上列情況以外的暫時停工,應適用73.2款: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

         �。╞)由于承包商某種違約引起的或由其負責的必要停工;或

         �。╟)由于現場氣候條件導致的必要的停工;或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或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必要的停工。

          73.2 在根據第73.1款而適用本款規定時,工程師應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并作如下決定:

         �。╝)根據第77條規定,給予承包商延長工期的權利;以及

         �。╞)在合同價格中增加由此類暫時停工引起的承包商支出費用款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3.3 如果暫停是根據工程師的書面指示,并且自停工之日起84天內,工程師未發出復工的許可,除非停工屬于第73.1款規定的情況,則承包商可向工程師遞送通知,要求工程師自接到該通知后的28天內準許已中斷的工程或其部分繼續施工。如果在上述時間內未得到批準復工,則承包商可以作如下選擇:當暫時停工僅影響工程的局部,承包商可按第86條規定,將此項停工視為可刪減的工程,同時對此再次向工程師遞送通知,或者當暫時停工影響到整個工程時,承包商則可將此項停工視為雇主違約,并根據合同第101.1款規定終止其被雇用的義務,此時應執行第101.2和101.3款的規定。

          十、開工和延誤

          第七十四條 工程的開工

          74.1 承包商接到工程師有關開工的通知后,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盡快開工。開工通知應在中標函頒發日期之后,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此后,承包商應迅速且毫不遲延開始工程的施工。

          第七十五條 現場占有權及其通道

          75.1 合同另有規定外;

          (a)隨時給予承包商占有現場各部分的范圍;以及

         �。╞)承包商可占用現場各部分的順序。并根據合同中對于工程竣工順序的任何要求,在工程師發出開工通知的同時,雇主應使承包商占有:

         �。╟)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現場;以及

          (d)按照合同由雇主提供的此類通道。以便使承包商能夠根據第34條提到的工程進度計劃開始并進行施工,否則,將根據承包商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此時應將該建議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雇主應隨工程進展,適時讓承包商占用工程施工所需現場的其他部分,以使承包商能以應有的速度并視具體情況或按上述進度計劃或按承包商的合理建議進行工程施工。

          75.2 如果由于雇主未能按75.1款規定給出上述占有權而導致承包商延誤工期和/或付出費用,則工程師應在及時與雇主和承包商協商之后,作出如下決定:

         �。╝)根據第77條規定,承包商有權獲得任何延長的工期;以及

         �。╞)應在合同價格中增加此類費用總額。工程師應通知承包商,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5.3 承包商應承擔其進出現場所需要的專用或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開支。承包商還應自費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現場以外的任何附加設備。

          第七十六條 竣工時間

          76.1 在投標書附件中規定的某一具體時間內竣工的整個工程及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應按第81條的規定,在投標書附件中為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規定的從開工之日算起的期限內竣工;或在第77條可能允許的延長工期內竣工。

          第七十七條 竣工期限的延長

          77.1 如果由于:

         �。╝)額外或附加工作的數量或性質,或

          (b)本合同中提到的任何誤期原因,或

          (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

          (d)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誤、干擾或阻礙,或

         �。╡)除去承包商不履行合同或違約或由他負責的以外,其他可能發生特殊情況,使承包商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其任何區段或部分,則工程師應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地協商之后,決定竣工期延長的時間,并相應地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

          77.2 但工程師不一定必須作出任何決定,除非承包商已經:

         �。╝)在此類事件開始發生之后的28天內通知工程師并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以及

         �。╞)在上述通知后的28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的期限內,向工程師提交承包商認為他有權要求的任何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申述的情況進行研究。

          77.3 如果某一事件具有持續性的影響,以致使要求承包商按77.2(b)款所述的28天內提交詳細申述成為不可能時,如果承包商以不超過28天的間隔向工程師遞交臨時詳情,并在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提交了最終詳情,承包商仍有權要求延長工期。工程師在收到上述詳情報告后,不得無故延誤,應作出關于延長工期的臨時決定,在收到最終詳情之后,工程師就復查全部情況,并提出有關該事件所需的延長全部工期的決定。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工程師在與雇主和承包商適當協商之后作出決定,并將此決定通知承包商,同時將一份副本呈交雇主。終審結果不應導致減少工程師業已決定的`任何延長工期的時間。

          第七十八條 工作時間的限制

          78.1 在合同中無相反規定的條件下,除下文規定的情況外,非經工程師同意,任何工程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的休息日施工,但為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或絕對必要的作業除外,在此情況下,承包商應立即向工程師提出建議。但本款規定不適用于習慣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工程承包合同 篇3

          發包方: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

          上述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共同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章合同一般規范

          第1條詞語涵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以下簡稱合同條件)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以下簡稱協議條款)組成。其用詞用語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涵義。

          1.發包方(簡稱甲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

          2.甲方駐工地代表(簡稱甲方代表):甲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簡稱乙方):協議條款約定的、具有承包主體資格并被發包方接受的當事人。

          4.乙方駐工地代表(簡稱乙方代表):乙方在協議條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會監理:甲方委托具備法定資格的工程監理單位或人員對工程進行的監理。

          6.總監理工程師: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監理總負責人。

          7.設計單位:甲方委托的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

          8.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

          9.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10.工程:協議條款約定具體內容的永久工程。

          11.合同價款,按有關規定或協議條款約定的各種取費標準計算的,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2.經濟支出:在施工中已經發生,經甲方確認后以增加預算形式支付的合同價款。

          13.費用:甲方在合同價款之外,需要直接支付的開支和乙方應負擔的開支。

          14.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合同工期。

          15.開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開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協議條款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圖紙: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8.施工場地:經甲方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施工現場總平面圖規定的場地。

          19.書面形式:根據合同發生的手寫、打字、復寫、印刷的各種通知、任命、委托、證書、簽證、備忘錄、會議紀要、函件及經過確認的電報、電傳等

          20.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責任造成的爆炸、火災,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等級以上的風、雨、雪、地震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21.協議條款:結合具體工程,甲、乙協商后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2條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本合同的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協議條款;

          2.合同條件;

          3.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書和招標文件;

          5.工程量清單或確定工程造價的工程預算書和圖紙;

          6.標準、規范和其它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7.經雙方確認的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實行社會監理的,可先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3條施工中必須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國家標準、規范;國家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可使用協議條款約定的行業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標準、規范。甲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范。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范時,乙方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出施工工藝,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甲方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范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本條所發生購買、翻譯和制定標準、規范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4條圖紙。甲方在開工日期15天之前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圖紙,乙方按協議條款要求做好圖紙保密工作。需要特殊保密的措施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需要增加圖紙份數,甲方應代為復制,復制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二章雙方一般責任

          第5條甲方代表。甲方任命駐施工現場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力,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關具體管理人員,承擔自己部分權力和職責,并可在任何時候撤回這種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提前5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后,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確有必要時,甲方代表可發出口頭指令,并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乙方對甲方代表的指令應予執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乙方應于甲方代表發出口頭指令后3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確認要求后3天內不予答復,應視為乙方要求已被確認。乙方認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一,應在收到指令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電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電告后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

          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緊急情況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執行的指令或乙方雖有異議,但甲方代表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乙方應予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準、圖紙并履行其它約定的義務,否則乙方在約定時間后24小時將具體要求、需要的理由和遲誤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時內不予答復,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順延因此延誤的工期,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實行社會監理的工程,甲方應當與監理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委托監理合同。甲方委托的總監理工程師按協議條款的約定,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權力,履行甲方代表的職責,但無權解除合同中乙方的義務。

          甲方代表和總監理工程師易人,甲方應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6條乙方駐工地代表。乙方任命駐工地負責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約定的權利,履行合同約定的職責:

          1.乙方的要求、請求和通知,以書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簽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執上簽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報告。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費用。

          乙方代表易人應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繼續承擔前任應負的責任(合同文件約定的義務和其職權內的承諾)。

          第7條甲方工作。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辦理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并在開工后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干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占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準手續(證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并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并承擔有關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8條乙方工作。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準后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后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后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到達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后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期損失,應對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第9條進度計劃。乙方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將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應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予以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批復,可視為該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經批準。

          乙方必須按批準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對進度的檢查、監督。工程實際進展與進度計劃不符時,乙方應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報甲方代表批準后執行。

          第10條延期開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開

          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復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復,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11條暫停施工。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要求乙方暫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時內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后向其提出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準后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后48小時內未予答復,乙方可自行復。停工責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作出答復,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分或部分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2條工期延誤。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周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合同中約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給予順延的其它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后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予以確認、答復,逾期不予答復,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13條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提前竣工協議,合同竣工日期可以提前。乙方按此修訂進度計劃,報甲方批準。甲方應在5天內給予批準,并為趕工提供方便條件。提前竣工協議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采取的趕工措施;

          3.甲方為趕工提供的條件;

          4.趕工措施的經濟支出和承擔;

          5.提前竣工收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三章質量與驗收

          第14條檢查和返工。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范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后,又發現由乙方原引起的質量問題,仍由乙方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15條工程質量等級。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后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請協議條款約定的質量監督部門仲裁,仲裁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敗訴一方承擔。

          第16條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合格后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

          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驗收24小時后,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準,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17條試車。設備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設備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甲方組織試車,并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對乙方應作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竣工驗收。

          由于設計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后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費用、拆除及重新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于設備制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由該設備采購一方負責重新購置或修理,乙方

          負責拆除和重新安裝。設備為乙方采購,由乙方承擔修理或重新購置、拆除及重新安裝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設備由甲方采購,甲方承擔上述各項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后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后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18條驗收和重新檢驗。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

          第四章合同價款與支付

          第19條合同價款及調整。合同價款在協議條款內約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協議條款另有約定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作調整。

          1.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代表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

          4.一周內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電、停電累計超過8小時;

          5.合同約定的其它增減或調整。

          乙方應在上述情況發生后10天內,將調整的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準后通知經辦的銀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天內不作答復,視為已經批準。

          第20條工程款預付。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數額,向乙方預付工程款,開工后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協議預付,乙方在約定預付時間10天后向甲方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預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從應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21條工程量的核實確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甲方代表接到報告后3天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數量(以下簡稱計量),并在計量24小時前通知乙方。乙方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計量,甲方自行進行,計量結果視為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收到乙方報告后3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4天起,乙方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已被確認,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甲方代表不按約定時間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甲方代表對乙方超出設計圖紙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第22條工程款支付。甲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甲方代表確認的工程量,按構成合同價款相應項目的單價和取費標準計算、支付工程價款。甲方在其代表計量簽字后10天內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發出通知5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經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價款。協議須明確約定付款日期和從甲方計量簽字后第11天起計算應付工程價款的利息率。

          第五章材料設備供應

          第23條甲方供應材料設備。甲方按照協議條款約定的材料設備種類、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提供時間、地點的清單,向乙方提供材料設備及其產品合格證明。甲方代表在所供材料設備驗收24小時前將通知送達乙方,乙方派人與甲方一起驗收。無論乙方是否派人參加驗收,驗收后由乙方妥善保管,發生損壞丟失,由乙方負責賠償,甲方支付相應保管費用。甲方不按規定通知乙方驗收,乙方不負責材料設備的保管,損壞丟失由甲方負責。

          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與清單不符,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材料設備單價與清單不符,由甲方承擔所有價差。

          2.材料設備的種類、規格、質量等級與清單不符,乙方可拒絕接收保管,由甲方運出施工現場并重新采購,設備到貨時如不能開箱檢驗,可只驗收箱子數量。

          乙方開箱時須請甲方到場,出現缺件或質量等級、規格與清單不符,由甲方負責補足缺件或重新采購。

          3.甲方供應材料與清單規格型號不符,乙方可代為調劑串換,甲方承擔相應經濟支出。

          4.到貨地點與清單不符,甲方負責倒運至清單指定地點。

          5.供應數量少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將數量補齊。多于清單約定數量時,甲方負責將多余部分運出施工現場。

          6.供應時間早于清單約定日期,甲方承擔因此發生的保管費用。

          因以上原因或遲于清單約定供應時間,由甲方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發出延誤,相應順延工期,甲方賠償由此造成乙方的損失。

          經乙方檢驗通過之后發現有與清單的規格、質量等級不符的情況,甲方仍應承擔重新采購及拆除和重建的經濟支出,并相應順延工期。

          第24條乙方采購材料設備。乙方根據協議條款約定,按照設計和規范的要求采購工程需要的材料設備,并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在材料設備到貨24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驗收。對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甲方代表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現場,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甲方不能按時到場驗收,驗收后發現材料設備不符合規范和設計要求,仍由乙方修復或拆除及重新采購,并承擔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損失。

          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根據工程需要,經甲方代表批準,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時,由甲方承擔發生的經濟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時,由乙承擔發生的費用。

          第六章設計變更

          第25條設計變更。乙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須經甲方代表同意,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準:

          1.超過原設計標準和規模時,須經原設計和規劃審查部門批準,取得相應追加投資和材料指標;

          2.送原設計單位審查,取得相應圖紙和說明。

          施工中甲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在取得上述兩項批準后,向乙方發出變更通知,乙方按通知進行,否則,乙方有權拒絕變更。

          雙方辦理變更、洽商后,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進行下列變更:

          1.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數量;

          2.更改有關工程的性質、質量、規格;

          3.更改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因以上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乙方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26條確定變更價款。發生第25條規定的變更后,在雙方協商的時間內,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變更價格,報甲方代表批準后調整合同價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于變更情況的價格,可以此作為基礎確定變更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類似和適用的價格,由乙方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送甲方代表批準執行。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變更價格,在乙方提出后10天內通知乙方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實行社會監理的,由總監理工程師暫定,事后提請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裁定),對裁定仍有異議,按第30條約定的方法解決。

          第七章竣工與結算

          第27條竣工驗收。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甲方提交竣工圖。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并在驗收后5天內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后5天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單位工程和部位須甩項竣工時,雙方訂立甩項竣工協議,明確各方責任。

          第28條竣工結算�?⒐蟾媾鷾屎�,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后應及時給予批準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的銀行,并將副本送乙方。銀行審核后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由于甲方違反有關規定和約定。經辦的銀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護,由甲方承擔保護費用。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后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第29條保修。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范圍、期限及保修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支付保修金。

          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

          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托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修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采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修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險期滿后20天內結算,將剩余保修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八章爭議、違約和索賠

          第30條爭議。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發生爭議后,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完工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31條違約。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準,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的規范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32條索賠。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后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后10天內給予批準,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復,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準。

          第九章其它

          第33條安全施工。乙方按有關規定,采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時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準后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第34條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甲方要求采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準后按以上約定辦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批準。

          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第35條地下障礙和文物。乙方在施工中發現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礎和結構、化石、錢幣等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或其它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應在4小時內通知甲方代表,并報告有關管理部門和采取有效保護措施。甲方代表應在收到通知后12小時內對乙方采取的措施給予批準或提出處理意見。甲方承擔保護措施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第36條工程分包。乙方可按投標書和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后,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抵觸,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37條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簽補充協議約定。

          第38條保險(如有時)。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辦理建筑工程和在施工場地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并支付一應費用。

          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并支付一應費用。

          投保后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由于政策變化、不可抗力

          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并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40條合同的生效與終止。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后,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第41條合同份數。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分別保存。副本份數按協議條款約定,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址: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文件相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_______(工程)勞力施工承包事宜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工程承包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工程工期

          1、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計劃完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總日歷天數_______天;

          2、主要節點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應無條件執行甲方的進度計劃安排(包括新調整的進度計劃)。

          第四條工程質量標準

          所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必須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組成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招投標文件;

          4、本工程施工圖紙及國家現行或行業標準規范;

          注:上述文件應互為補充,在合同中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按上述順序解釋,不能清楚解釋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施工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六條標準規范

          本合同適用標準規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甲方責任和義務

          1、負責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組織編制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量檢測、實驗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2、負責與業主、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工作聯系,協調現場工作關系。

          3、根據工程情況要求乙方增減施工人數,滿足施工生產需要。對施工質量底劣、技術差、不服從指揮、有違法亂紀行為的人員予以清退。

          4、及時提供由甲方供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周轉材料。

          5、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

          6、統籌安排、協調解決乙方施工人員生活臨時設施、用水、用______________其費用:

          7、協助乙方辦理現場施工人員出入證件,其費用由乙方自理。

          第八條乙方責任和義務

          1、遵守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業主和甲方企業的相關規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勞動保護等工作。

          2、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范、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標準,對本合同勞務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向甲方負責;根據業主或甲方的計劃要求(包括調整后的計劃),合理組織,科學安排作業計劃,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期;承擔由于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返修、工期拖延損失及各種罰款。

          3、應按招標文件要求和承諾的管理人員、安全員(持證)保質保量到位。技術工人必須按國家規定持上崗,技工必須有職業技能操作證,持證率達到100%。特殊工種必須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持證率達到100%

          4、服從甲方和業主的監督、檢查、管理;接受甲方和業主有關人員對質量、進度、技術、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管理:接受甲方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保管、使用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

          5、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因乙方責任發生損壞,應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各種罰款:

          6、按甲方統一規劃堆放材料、機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賃給乙方使用的機具、周轉材料及其他設施:

          7、按國家政策規定與每個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按合同所約定的條款支付務工人員工資(務工人員工資每月造冊備案),承擔因此項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糾紛或當地相關行政部門的處罰及責任后果;

          8、為其施工人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安全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工作服、手套及其它相關的防護用品);

          9、進場施工人員要求具備思想素質好、身體健康、技術熟練等條件;禁止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55歲以上的老人及體弱病殘人員;禁止使用不法人員,乙方應承擔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員而引起的責任和后果。

          10、甲方在資金暫時不到位,業主未能按時拔付工程款的情況下,乙方不得因此而影響正常施工,不得聚眾鬧事,做到對甲方的諒解。

          第九條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1、甲方應集中組織對乙方進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以及公司相關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監督、監控乙方的相關工作實施情況,使其體系有效運行。

          2、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施工標準進行施工;加強對現場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認真落實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隨時接受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違章操作造成事故,承擔一切責任后果和經濟費用。

          發生安全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甲方有關部門,同時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事故進行處理。

          3、乙方就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到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證施工現場整潔有序,符合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維護甲方良好的企業形象,并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加強現場管理,采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環境,限制由施工作業引起的噪音或其它污染;避免對公眾和第三方財產造成損害和妨礙。

          第十條材料、設備供應與管理

          1、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周轉材料實行調拔制,根據工程計劃需要向乙方提供。

          2、乙方就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包括領用、保管、裝卸、退庫、辦理相關手續、按甲方指定的場內地點歸類堆放);因保管和使用不善發生丟失、損壞,乙方應按領用時的價格賠償。

          3、材料按預算分折量對乙方實行限額領料,乙方應合理用料、注重節約。如材料使用超出預算用量,則超出部分的費用由乙方承擔;材料節約部分,由甲乙雙方按_______比例分成。

          第十一條承包方式、價格及包含的內容

          1、承包方式及單價

          2、承包價格所包含的內容:

          承包價格包括施工期間乙方的各類風險及施工人員工資和調遣費:小型機具費用;各類材料的場內二次倒運;自然氣候影響停水、停電、待料等不可預見工日費用;包括周轉材料的領用、裝卸、看護、保管、退庫;勞動保護用品費用(安全帽、安全帶、手套等);安全防護設施的搭拆(安全網、防護欄桿、防護棚等);文明施工費用(包括上級部門對現場的各類檢查所發生的臨時用工);承包工程范圍內的配合測量放線、材料試驗、電工、機械設備維修和安裝拆卸配合用工;預防一般性自然災害所采取的措施用工費用。

        工程承包合同 篇5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四方區天地林防水工程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結合本工程實際情況,雙方就本工程防水工程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址

          3、工程范圍及內容 使用鋼結構將閣樓分層、陽臺加固、開天窗。

          4、合同工期:

          房頂維修:開工日期: 年 月日

          竣工日期:工程具備施工條件計算20工作日內完成

          5、工程質量標準:

          做法參見省標《建筑加固》L06J301及設計圖紙,達到GB50108-20xx《 技術規范》、GB50208-20xx《 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等國家相關和合格標準要求。

          第二條 工程造價及承包、付款方式

          1、承包方式:本合同采用綜合包干單價,工程量按實結算。

          乙方在簽約前已認真踏勘施工現場,熟悉施工現場的一切情況,進場后不得以不熟悉現場情況和施工圖紙為由提出工期延長的要求。

          2、合同造價:

         �。�1)本合同總價暫定為人民幣: 元

          大寫:

          (2)綜合包干單價,工程量以實際決算為準: 詳情見報價單項附表

          工程量計算規則:合同暫定工程量按設計圖紙計算,結算工程量按甲乙雙方認可的竣工圖紙以實鋪面積計算。工程施工技術資料只作為工程驗收檔案資料,不作為工程結算依據。

          3、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時支付30%合同收付款共計元,材料進場支付30%共計 元,,完工后工程驗收合格經審計審結后應在30天內支付剩余工程款。預期未支付應向乙方支付3‰/日的違約金。

         �。�1)甲方支付工程款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正規發票,否則,甲方可拒絕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2)甲方可以選擇支票、轉賬方式支付到乙方指定對公賬戶中,本合同不可使用現金、銀行(商業)承兌等方式結賬。

          (3)乙方指定結算賬戶(對公):

          戶 頭:

          開戶行:

          賬 號:

          第三條 工程工期

          1、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施工進度計劃(乙方編制后經甲方認可)組織施工,確保工期。當現場基本具備施工條件后,乙方應積極做好開工前的檢查和準備工作。

          2、因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期推遲及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1)甲方要求設計變更或工程量變化。

          (2)室外施工部分出現雨雪等天氣不具備室外防水施工條件時。

         �。�3)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在本合同中解釋為:戰爭、動亂、50年一遇的洪水、六級以上的地震、7級以上的臺風、非乙方原因政府要求停工,其它任何因素均不作為不可抗力)。

         �。�4)因甲方原因造成工程推遲或停工的。

          第四條 工程質量和驗收程序及標準

          做法參見省標《建筑加固》L06J301及設計圖紙,達到GB50108-20xx《 技術規范》、GB50208-20xx《 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等國家相關和合格標準要求。

          第五條 工程材料

          1、乙方所采購的材料必須符合本工程的技術標準和要求且質量滿足國家相關規范及技術規程的規定。

          2、乙方負責供應工程所需全部材料,所有進場材料由乙方負責保管。

          3、所有防水施工使用的材料廠家、品牌、規格型號等均應符合本合同約定。

          4、材料進場時,乙方應提供產品合格證書及相應的檢驗報告(原件或加蓋單位公章)。

          5、進場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如發現品種、型號、規格、質量等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規定或與封樣樣品不符,在問題未查清之前,該批材料、成品及半成品必須封存不得使用。經第三方確認不合格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材料,乙方承擔所有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第六條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

          1、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和文明施工的相關規定組織施工,施工中造成傷亡事故由乙方負責,所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對現場人員按照安全生產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乙方應做好作業區域的安全防護工作,對施工現場設置的安全標志、指令警示牌、護欄、安全網等安全防護設施做好保護并進行必要的維護。

          3、甲方對乙方在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有權提出整改或停工整頓,對于不在期限內整改的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處罰。

          第七條 甲方權利與責任:

          1、甲方負責協調總承包單位提供施工用水點、用電點。協調現場的施工工作面(費用由甲方承擔),確保乙方能夠正常施工。

          2、甲方代表有權要求更換甲方認為其能力或行為已不能勝任本工程相關工作或不能有效履行管理職責的乙方的任何成員,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三天內合格的替換人員必須到崗就位。

          3、開工前10天甲方協調總包單位、乙方進行現場技術交底。

          第八條 乙方權利與責任:

          1、乙方負責本工程的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

          2、開工日期前7天,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進度計劃。并按經甲方批準的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施工,接受甲方的檢查、監督。

          3、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和管理規定,按時參加生產例會及工作協調會,并執行會議指令并服從工程總包的管理。

          4、收發文制度:雙方應指定專人負責簽收對方的書面來文,接受對方的合理指令、通知,對通知持有異議,應在簽收后24小時內提出書面回函。如在簽收后24小時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指令或通知的內容。任何情況下雙方不得拒收對方的通知、指令、變更、整改單等書面來往函件,若發生拒收書面文件的情況,每出現一次應當承擔1000元的違約責任。

          5、過程產品的保護和最終產品在驗收前的成品保護工作由乙方負責,并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乙方應當對相關單位的成品進行必要的保護,因乙方原因造成其他相關單位的成品損壞,由乙方負責賠償并承擔相關責任。

          6、乙方應盡可能為甲方的其他協作單位的工作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并無條件服從甲方對工作面、進度的統一協調管理。

          7、施工用水、電由乙方單獨掛表計量,費用由乙方自己承擔。

          8、甲方樣板房,乙方應無條件配合施工。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變更設計,乙方擅自變更設計的,乙方須無條件恢復原設計要求,由此發生的費用和導致的甲方直接及間接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將承包工程進行分包,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擔合同價款20%的違約金以及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3、工程驗收時未達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乙方必須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整改合格,發生的費用以及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工期不予順延。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內整改達到合格標準。

          4、如乙方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完工,每逾期1天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工程總造價3 ‰的違約金;逾期30天仍未彌補工期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 篇6

          發包方: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建設工程項目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1.工程名稱:_________

          2.工程地點:_________

          3.工程面積(包括土建工程、水暖工程、電器工程):共計_________平方米。

          4.承包內容:_________

          5.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6.工程價款和費用的結算依據和付款辦法:_________

          7.工程開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8.工程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9.工程質量:以施工圖紙及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10.甲方主要義務: _________

          11.乙方主要義務:_________

          12.違約責任:

          (1)甲方因自己原因延付工程價款時,每逾期一天,按應付款額_________‰計算違約金。

          (2)乙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竣工,每逾期一天,按未竣工程造價_________‰計算違約金。

          (3)甲方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的,乙方可以請求順延工程日期,還可以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4)工程竣工后保險期一年。采暖工程保修期為一個采暖期,在保修期內,屬承包方施工責任造成的如屋內漏雨、暖氣不熱、管道漏水等,由承包方負責免費修理。屬發包方或設計責任造成的由甲方自理。

          (5)因乙方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3.本合同附件:共_________份。

          14.合同有效期: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辦理交工驗收和款項結清時為止。但保修一條除外。

          15.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副本15份,承包方7份,發包方7份,由發包方送建設銀行一份。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 承包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工程承包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文件相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_______(工程)勞力施工承包事宜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工程承包范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工程工期

          1.計劃開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計劃完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總日歷天數_______天;

          2.主要節點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應無條件執行甲方的進度計劃安排(包括新調整的進度計劃)

          第四條 工程質量標準

          所承包工程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必須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組成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3.招投標文件;

          4.本工程施工圖紙及國家現行或行業標準規范;

          注:上述文件應互為補充,在合同中出現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按上述順序解釋,不能清楚解釋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施工進度的情況下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六條 標準規范

          本合同適用標準規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甲方責任和義務

          1.負責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組織編制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量檢測、實驗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2.負責與業主、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工作聯系,協調現場工作關系。

          3.根據工程情況要求乙方增減施工人數,滿足施工生產需要。對施工質量底劣、技術差、不服從指揮、有違法亂紀行為的人員予以清退。

          4.及時提供由甲方供應的施工機械設備、周轉材料。

          5.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

          6.統籌安排、協

          7.甲方在資金暫時不到位,業主未能按時拔付工程款的情況下,乙方不得因此而影響正常施工,不得聚眾鬧事,做到對甲方的諒解。

          第八條 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

          1.甲方應集中組織對乙方進場施工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環境保護以及公司相關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規章制度、監督、監控乙方的相關工作實施情況,使其體系有效運行。

          2.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施工標準進行施工;加強對現場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認真落實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隨時接受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違章操作造成事故,承擔一切責任后果和經濟費用。發生安全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甲方有關部門,同時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對事故進行處理。

          3.乙方就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到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證施工現場整潔有序,符合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維護甲方良好的企業形象,并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加強現場管理,采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環境,限制由施工作業引起的噪音或其它污染;避免對公眾和第三方財產造成損害和妨礙。

          第九條 材料、設備供應與管理

          1.甲方提供給乙方使用的周轉材料實行調拔制,根據工程計劃需要向乙方提供。

          2.乙方就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包括領用、保管、裝卸、退庫、辦理相關手續、按甲方指定的場內地點歸類堆放);因保管和使用不善發生丟失、損壞,乙方應按領用時的價格賠償。

          3.材料按預算分折量對乙方實行限額領料,乙方應合理用料、注重節約。如材料使用超出預算用量,則超出部分的費用由乙方承擔;材料節約部分,由甲乙雙方按_______比例分成。

          第十條 承包方式、價格及包含的內容

          1.承包方式及單價

          2.承包價格所包含的內容:

          承包價格包括施工期間乙方的各類風險及施工人員工資和調遣費:小型機具費用;各類材料的場內二次倒運;自然氣候影響停水、停電、待料等不可預見工日費用;包括周轉材料的領用、裝卸、看護、保管、退庫;勞動保護用品費用(安全帽、安全帶、手套等);安全防護設施的搭拆(安全網、防護欄桿、防護棚等);文明施工費用(包括上級部門對現場的各類檢查所發生的臨時用工);承包工程范圍內的配合測量放

          線、材料試驗、電工、機械設備維修和安裝拆卸配合用工;預防一般性自然災害所采取的措施用工費用;

          勞務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文件相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甲、乙雙方就_______(工程)勞力施工承包事宜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

          3.本合同單價為一次包死價格,在合同實施期間不因其它因素變化而調整變動。

          第十一條 結算辦法及付款方式

          1.每月25日由甲方按乙方實際完成工程量(或按工程進度節點)結算勞務承包費,5日按合同價款結算完畢,交甲方財務部門作為支付勞務承包費用的依據。

          2.甲方不預付乙方生活費用,勞務承包費用按月支付(或按工程進度節點),付款時間為業主付款后,支付上月結算款的_______%.所承包工程完工后付結算款的_______%,余款_______%待所承包承包工程完工驗收達到合同要求后付清。(結算款支付額以扣除勞務管理費后的數額為基數)

          3.在每月的承包費結算中,應扣除乙方向甲方勞務公司應繳納_______%的勞務管理費。

          第十二條 施工驗收

          1.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組織施工,確保施工質量。施工完畢,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交自檢報告,通知驗收;甲方應當及時對乙方施工成果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初步驗收,驗收合格后再進入下道工序施工作業;驗收結果表明乙方施工質量不合格時,乙方應負責無償修復,不延長工期,并承擔由此導致的甲方的相關損失�?⒐を炇諘r,業主、監理等相關方提出的工程質量缺陷,乙方應無償維修,并承擔由此導致甲方相關損失,不因先期已經甲方驗收而減輕乙方責任。

          2.乙方應配合甲方對其工作進行的初步驗收及工程竣工驗收;甲方或施工場地內第三方的工作必須乙方配合時,乙方應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配合第三方工作的費用另外協商)

          第十三條 工程保修

          1.保修范圍、期限:______________

          2.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維修通知后按甲方要求內容和時間派人維修,若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執行,甲方可委托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其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四條 保險

          1.乙方負責人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為施工場地內自有人員生命財產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支付保險費用。

          2.保險事故發生時,甲、乙雙方有責任采取必要的措施減少損失。

          第十五條 爭議

          1.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否則,雙方應在合同簽訂所在地勞動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解決。

          2.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工作連續,保護好已完工作成果;2.1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終止合同;

          2.2 調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為雙方接受;

          2.3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4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第十六條 合同履約保證金

          1.乙方向甲方繳納合同履約保證金_______元。

          2.合同履約保證金所含內容應包括本合同內所定的各項批標及投標文件內的承諾條件,如:工期、質量、安全、環境保護、文明施工、施工高峰期所到位人員數,農忙季節的人員數量,支付農民工資,遵紀守法等。若達不到以上內容所規定的要求,則從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一定的金額;若發生嚴重違約或給甲方造成無法挽回損失的,沒收全部保證金,并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果。

          3.本工程完工后,乙方按雙方所簽訂合同的內容完成,經有關部門驗收符合本合同規定的要求,則甲方在一月內返還乙方的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標準執行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當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沒有相應標準時,執行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項目經理,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甲方應協助乙方采取措施。

          3.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誤的工作時間相就順延。

          4.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1.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因一方違約或因業主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或業主原因造成合同解除,乙方就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要求撤出施工場地;甲方按合同約定支付已完工作勞務報酬。

          第十九條 合同終止

          雙方履行合同全部義務;勞務報酬價款支付完畢;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承包工程作業成果,并經竣工驗收合格后;保修期滿未發生質量問題,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二十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方______

          _份;乙方_______份。

          第二十一條 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后生效。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房屋裝修工程承包事項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工程名稱:

          第二條 本工程內容:

          1、水電鋪設;

          2、瓦工砌貼;

          3、木工制作;

          4、泥工制作;

          5、施工完畢后的場地衛生清理。

          第三條 本合同所承包工程的工期

          開工日期:年 月 日,合同工期: 天。

          第四條 工程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執行現行國家或江西省制定的相關標準,符合施工說明、合同規定的要求。

          第五條 承包方式

          乙方采用固定總價全包方式,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

          第六條 工程總承包價

          1、工程總價按實際工程量計算。

          2、工程價款包含稅價,施工人員的食宿自理。

          3、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現場管理。

          第七條 甲方應負責完成下列工作

          1、提供與其它相關單位的工作協調;

          2、在開工前協調場地具備施工條件。

          第八條 質量與安全

          1、乙方在施工期內嚴格遵守《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建筑安裝工人安全操作規范》,確保施工安全,并對整個工程的安全施工負全部責任。

          2、施工期間,乙方必須全面照看現場安全,對一切現場作業的穩妥性及安全性負責,保持工程整齊有序,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第九條 工程款項

          1、憑雙方認可,如需變更施工內容,變更部分的工程款按實際量計。

          2、合同簽訂后,乙方先期全額墊資,工程完工決算后15天內,甲方付清所有工程款項。

          3、工程結算以乙方提供的正規發票,經甲方確認后的工程款并以銀行轉帳形式支付到乙方指定帳戶。

          第十條 工程交工驗收

          本工程交工驗收,應以合同、有關變更增減的書面文件、國家頒發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為依據。

          第十一條 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到結清工程款之日終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3、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