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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合同

      時間:2022-07-31 17:28:11 抵押合同 我要投稿

      實用的抵押合同匯總九篇

        隨著人們法律觀念的日益增強,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抵押合同10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實用的抵押合同匯總九篇

      抵押合同 篇1

        出租人:

        承租人:租賃合同(三) 與

        在廣州市海珠區共同簽署

        目錄

        章節 頁碼

        第一條釋義………………………………………………………… 3

        第二條反商業賄賂………………………………………………… 3

        第三條租賃物權屬………………………………………………… 4

        第四條租期及租賃物交付…………………………………………

        第五條租金………………………………………………………… 5

        第六條租賃物業維修責任及返還要求…………………………… 6

        第七條轉讓和轉租…………………………………………………

        第八條關于雙方權利義務的特別約定……………………………

        第九條合同解除……………………………………………………

        第十條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

        租賃合同

        編號: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等有關事宜,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執行。

        一 釋義

        本合同中,雙方均認可除非另有說明,否則下列詞語應具有如下含義:

        “本合同” 指 本合同及甲、乙雙方經共同簽署而作出的對本合同之補充、修

        正或解釋等特別約定;

        “標的物業” 指 位于市路號 層 房位臵之房屋及“租賃物業”

        “租賃物”

        “標的區域” 指 標的物業內,乙方所承租的部分,即 ,及該部分所應享“租賃區域” 有的標的物業之附屬區域及附屬配套設施設備(包括但不限于地

        下餐廳、員工宿舍、倉庫、辦公室、電梯、消防泵房、熱水泵房、

        配電房等)。租賃面積為平方米。(詳見附件《建筑物平面

        圖》)

        “一切損失” 指 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損失,裝修損失,預期可得利潤損失,律師 費用,調查費用,差旅費用等 其附屬房屋、公共分攤物業、房屋外墻、屋頂、場地院落及必要的進出口、

        汽車通道等。

        “經營損失” 指 按每日2萬元計算

        “裝修損失” 指 按裝修發票總額除以10年均攤值乘以未履行合同年數

        二 反商業賄賂

        2.1 在與乙方洽談、簽約過程中,甲方不得主動或被動的向乙方有關工作人員進行任何

        的商業賄賂,包括但不限于暗中向乙方有關工作人員給予金錢、物品(價值人民幣500元以上)或是進行其它的賄賂行為。

        2.2 甲方違反第2.1條的,乙方有權:

        a 直接解除合同,甲方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并須額外向乙方按照本合

        同第10.3條的約定進行賠償;

        b 不解除合同,甲方按當年租金總額向乙方進行賠償。

        c 向有權機關舉報甲方的行為。

        2.3 乙方反商業賄賂舉報,甲方可隨時通過該舉報郵箱反映乙

        方工作人員之索賄行為。

        三 租賃物狀況

        3.1甲方承諾并保證如下事項:

        a.標的物業(包括其土地使用權及地上附著物)除本合同3.2披露情況外,未設定其他任何擔保,也不存在其它產權糾紛或債務糾紛等任何糾紛。

        b.標的物業符合政府規定的規劃、環保、衛生、消防、建設等部門的要求或標準,并已通過整體驗收合格,也未被法院或其它機構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

        c.標的物業可以被乙方合法承租并可合法用作酒店經營等商業用途。

        d.具有標的物業、標的區域于本合同項下的合法出租權及收益權并提供相應證明,該等權利為充分、完整、惟一且無暇疵。

        e.甲方已向有關政府部門了解并保證,在簽署本合同時,標的物業的使用功能、土地使用性質符合市政府關于規劃管理單元控制性規劃的內容,規劃部門未就標的物業的全部或部分作出拆遷、征用、舊城改造的安排。

        3.2 標的物業已于年 月 日抵押給銀行,貸款 ,貸款期

        限為 至 ,銀行現已同意本租賃合同,并出具了《抵押權人同意書》(見合同附件)。

        甲方提供標的物業權屬證照復印件作為本協議附件,承諾該等復印件與原件一致,

        并承諾該等證照為真實、合法、有效且無遺漏。標的物業的權屬證照情況為:

        房產證 份,編號為 ,租賃物業所有權人為甲方,建筑面積共 平方

        米;租賃物業建筑結構為 結構;房屋用途為。

        3.3甲方特別承諾并保證:標的物業房產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用途、性質、結構、承重、安全性等方面均合法合規,以及物業在抵押的狀況均不會影響乙方正常、合法地用于酒店經營。若因上述任一方面的問題導致乙方的租賃使用受到限制或無法使用全部的租賃區域,或乙方無法正常及時辦理酒店正常經營所需的消防、衛生、環保、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等證照的,甲方負責辦理上述所有證照,并承擔所有費用,且因此而產生的租金損失由甲方承擔。

        如因甲方或標的物業原因導致乙方未能在申請辦理證照之日起30日內獲取所有經營所需證照的,則乙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甲方應賠償乙方的一切損失,并按本合同10.1承擔違約責任。若乙方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則甲方同意延長免租期到乙方取得所有經營所需證照之日止,且甲方仍應按前款相關規定履行義務。

        除前述情況下,乙方經營所需證照由乙方負責辦理,辦理證照所需正常費用由乙方負責,但甲方須在乙方發出協助通知后10日內提供辦理證照所需的全部文件。

        3.4 乙方承租甲方標的區域用于酒店經營(含酒店配套經營服務)用途。

        四 租期及租賃物交付

        4.1該租賃物業租賃期自起租日起至結束日止共計 年。即:

        租賃期限起租日為: ;

        租賃期限結束日為: 。

        4.2甲方應于起租日之前交付標的區域。甲方同意,自起租日起至年 月 日(首次支付租金日)為免租期,免租期共計 天,在此期間,乙方可無償使用租賃區域。具體交付日以雙方簽署確認的《物業交接確認書》為準。但局部交付、交付標的存在主體結構或配套設施與合同約定不一致等問題均視為遲延交付(不視為完全交付),此情況下《物業交接確認書》不作為完全交付的依據,交付日自完全交付租賃物業開始計算。

        4.3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租賃物業,乙方應如期返還。乙方需繼續承租該物業的,

        則應于租賃期屆滿前30天,向甲方提出書面續租要求,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租權。

        五 租金

        5.1 自計租日起,租金如下表:

      抵押合同 篇2

        貸款人:

        借款人:

        抵押人:

        經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充分協商,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簽訂如下最高額抵押借款合同:

        第一條 貸款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如下內容的借款:

        1、借款種類:

        2、借款用途:

        3、借款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借款最高余額:人民幣 元(大寫 )。

        5、利率為月息 ‰。

        6、還款方式:按月償還利息;單筆借款到期,清息還本。

        第二條 借款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借款申請資料;

        2、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變借款用途;

        4、接受貸款人對其借款使用情況的了解、調查和監督;

        5、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6、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系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7、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三條 抵押人的義務:

        1、向貸款人提供真實的抵押資料;

        2、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3、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對外提供擔保或者自身經營情況惡化時,必須及時通知貸款人;

        5、身份證件、住所地、家庭關系等個人情況變更時,必須在變更前及時通知貸款人;

        6、在抵押有效期內,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以轉讓、出租等形式處置抵押物;

        7、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時,必須在事故發生3日內向貸款人報告,并提供其他相應價值的財產重新設定抵押;

        8、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所得的賠償,應當優先償還借款本息;

        9、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 貸款人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2、對得知的借款人、抵押人家庭、債務、財產、經營等情況保密;

      抵押合同 篇3

        《物權法》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但是《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抵押合同除合同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同樣也沒有約定質押合同除合同有約定外自成立時生效。但是目前通說卻是,這兩種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是否登記或移交質物占有權不再時合同是否生效的依據。

        《物權法》生效在后,《擔保法》生效在前,新舊法發生沖突時,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法理,適用《物權法》。但是如果按照一般法和特殊法相沖突時,適用特殊法的規則,那么就得適用《擔保法》。再說《物權法》第十五條,明確該條的適用前提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也就是說這條是一般性約定,只要有其他法律對物權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生效時間有其他規定的,依照其他法律的規定執行。因此,不論是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的沖突適用規則,還是按照《物權法》第十五條本身的理解來看,對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生效時間的規定,都是應該適用《擔保法》的。我認為之所以在這個問題上適用《物權法》是因為《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這條就將前面第十五條中“除了法律另有規定”中的法律剔除了《擔保法》。

      抵押合同 篇4

        抵 押 人: 身份證號碼: 抵押權人: 身份證號碼:

        為確保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定的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車輛作抵押。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車輛抵押。雙方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同意就下列車輛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車輛型號及車牌號為:○1 和○2 。

        第二條 根據主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_至_____年____月____。

        第三條 借款總金額人民幣(大寫) (小寫) 。

        第四條 抵押車輛現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車輛承擔維修、養護義務并負有保證抵押車輛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 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車輛不得重復設定抵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地址: 地 址: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合同簽定時間:

      抵押合同 篇5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為擔保乙方對于其所有的債權,將由甲方提供抵押物,為乙方設定抵押權,并約定條款如下:

        一、所擔保的債權:包括本金 元(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得分次循環動用,但在同一時間,其動用總額以上開金額為最高限額)及其利息,預期利息,即違約金以及債務不履行致乙方蒙受損害的賠償。至債權實際金額及各種利息違約金的計算方法以及債務的清償期,另立借據,透支約據、本票、約定書、違約保證合同為憑,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各該附件所規定的效力與本合同同。

        二、抵押物: 牌 型汽車 輛,車輛牌號為: ,發動機號為: 車架號為: 。上述用于抵押的車輛為 所有。

        三、本合同所擔保的債務縱未屆清償期,乙方亦可以隨時通知甲方清償其全部或一部,甲方愿即照辦,絕無異議。

        四、抵押物于登記后如有粘貼標簽或烙印的必要時,甲方應協助乙方或登記機關辦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全部由甲方負擔。

        五、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實聲明:上述抵押物完全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與任何第三人的權利無關。如日后發生任何糾葛致使乙方遭受損害時,縱其事由非可歸責于甲方及擔保物提供人,亦愿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證抵押物占有人對于抵押物必須妥善保管的責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稅費、修理、保養等一切費用,亦于乙方無涉。

        七、抵押物的現狀發生變動時,不論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應及時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現狀的變動或價值的低落致不能或不足使用本合同第一天開列的全部債權獲得清償時,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抵押物應按乙方指定置于 省 市 路 號,甲方保證絕不擅自遷移。抵押物為交通工具,經乙方同意得由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使用者,一經乙方通知,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應立即負責將抵押物停放于指定住所。

        九、抵押物應向乙方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并應以乙方為唯一受益人,保險金額及條件應商得乙方的同意,一切保險費用均由甲方負擔,所有保單及報廢收據均交由乙方保管;乙方如為代為墊付保費,經通知甲方限期償還,甲方未按期辦理時,乙方得將墊款列入甲方借款金額,依列計滯納金,甲方絕無異議。但乙方并無代為投保或代墊保費的義務。

        十、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乙方有權占有抵押物。

        (一)有擔保法所定應占有情況時。

        (二)未經乙方允許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貼的標簽被損毀時。

        (三)未經乙方同意而將抵押物出租時。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為,致抵押物的價值顯然減少或顯有減少之虞時。

        (五)乙方認為甲方借款運用不當時。

        (六)乙方依前五項規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絕交付時,乙方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有的損失及支出的費用,均由甲方負責賠償。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孽息,乙方占有權收取,以之抵償收取孽息的費用及甲方債務。

        (八)已發展有處分抵押物,應依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甲方應具備乙方認可的`保證人,以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一切給付責任的保證。保證人并愿以本合同為證,聲明放棄先訴抗辯權暨民法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的一切權利。十二、甲方愿接受乙方對于借款用途的監督及對于甲方業務財務核算的稽核。乙方因行使監督稽核之權而需甲方提供任何有關資料時,甲方應即照辦,但乙方并無監督或稽核的義務。

        十三、本合同所定給付義務,以乙方營業所在地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訂事項而涉訴時,不論當時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營業所所在地,或其國籍有無變更,均以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四、本合同書所載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連帶保證人均包括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破產管理人或遺產管理人。甲方、抵押物提供人及連帶保證人等統一本合同,乙方代表人變更時,承受其職務之人,即當然為本合同書權利義務主體代表人,毋庸為變更的登記。

        十五、出本合同所定的條款外,凡乙方現在或將來所訂于貸款有關的各項章則以及金融業現在或將來所適用的一切有關章則,甲方均愿遵守,絕無異議。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約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屆滿未清償時得延長期限,本合同副本共 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住址:

        抵押物提供人:

        連帶保證人:

        年 月 日

      抵押合同 篇6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委托代理人: 住址: 聯系方式: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營業地址: 聯系方式:

        為了確保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抵押擔保。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依據《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原則,特訂立本合同,供雙方恪守履行。

        第一條 甲方陳述與保證

        1.1 甲方是抵押物的所有者或國家授權的經營管理者, 享有對抵押物的完全處分權,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所有權、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方面的爭議;

        1.2 完全了解抵押人的權利與義務,在本合同項下的意思表示完

        全真實;

        1.3 抵押物依法可以設定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1.4 已對抵押物的瑕疵向乙方作出充分、合理的說明;

        1.5 抵押物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1.6 抵押物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已將設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將有關出租情況書面告知乙方;

        1.7押物沒有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抵押,或雖已設立抵押,但已經將設立抵押情況書面告知乙方;

        1.8 抵押物不屬于共有財產,或雖屬于共有財產但已就抵押事項取得共有人書面同意;

        1.9 甲方以仔細閱讀乙方與被擔保人合同編號為 的內容,擔保完全出于自愿。

        第二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

        2.1 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乙方依據其與 (以下簡稱債務人)于 年 月 日簽定的主合同(名稱: 編號: )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

        2.2 主債權的金額和期限依主合同之約定。

        第三條 抵押擔保范圍

        甲方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評估費及差旅費等)。

        第四條 抵押物

        4.1、抵押物為 位于 。 抵押物的價值約定為 元;

        4.2、乙方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天然及法定孳息、抵押物的代位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收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

        4.3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主合同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乙方有權收取自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4.4 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乙方處分該抵押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乙方行使抵押權構成任何限制;

        4.5抵押物的權屬證明和相關資料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后由乙方保管,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4.6抵押權存續期間,甲方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價值產生減損。 乙方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

        4.7、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收的,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交有關主管機關或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收的證明;

        4.8 、抵押物毀損、 滅失或被征收的, 甲方所獲得的保險金、 賠償金或補償金應用于提前清償主債權, 或經乙方同意用于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存入乙方指定賬戶,以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第五條 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甲乙雙方應到有關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甲乙雙方應 日內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6.1抵押期間,未經乙方的書面同意,不得行使以下行為

        6.1.1轉讓和贈與抵押物及其所享有的份額;

        6.1.2對本合同下的抵押物再設定任何形式的擔保以及出租抵押物;

        6.2抵押期間,甲方經乙方同意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就轉讓所得的價款向乙方提前清償或提存。轉讓價款超過主合同債務數額的部分所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甲方補足;

        6.3抵押期間,乙方將主合同的債權轉讓第三人的,甲方仍在原來抵押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責任;

        6.4甲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 應立即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應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6.5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甲方有義務通知乙方并協助避免侵害;

        6.6甲方承擔訂立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項費用, 包括但不限于鑒定、估價、登記、公證、提存及其他有關費用;

        6.7對乙方發出的書面通知及時簽收。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7.1主債權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債務人未予清償的;, 乙方有權處分本合同下的抵押物。

        7.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7.2.1依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主合同,主合同的債權未受清償;

        7.2.2發生本合同第6.4條所述情形,甲方未恢復抵押物價值或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的;

        7.2.3甲方或被擔保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等情形足以影響其清償能力;或財產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監管;

        7.3被擔保人自然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以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又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或者雖有上述人員但其拒絕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

        7.4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協助以避免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7.5乙方實現抵押權時,可通過與乙方協商,將抵押物拍賣、變賣后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將抵押物折價以抵償債務人所欠債務。甲乙雙方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一致的,乙方可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7.6 乙方主債權存在其他擔保的,不論該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還

        是由第三人提供,乙方有權自行決定實現擔保的順序,甲方承諾不因此而提出抗辯。乙方放棄、變更或喪失主合同項下其他擔保權益,甲方的擔保責任仍持續有效,不因此而無效或減免;

        7.7對于磋商、訂立、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資料、數據等信息,乙方應當予以保密;

        7.8 甲方還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它應付款項,并履行了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后,抵押權終止,乙方應協助甲方到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8.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違背其在本合同項下所作的任何保證與承諾,即構成違約。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8.2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6.1條的規定,擅自處分抵押物的,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合同債權總額30%的違約金。

        第九條 合同生效、變更和解除

        9.1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9.2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十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未盡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爭議由__________人民法院

        十一條 其它

        11.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執____份,乙方執____份,交備案機關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捺印):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抵押物共有人:

      抵押合同 篇7

        典當行(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公司地址: 聯系電話:

        當戶(借款人): (以下簡稱乙方) 住 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典當管理辦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及其相關規定,甲方向乙方申請辦理典當事宜,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典當金額及費用

        一、 甲方同意在辦理完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及乙方交付該房地產給甲方后,給予乙方當金人民幣(大寫)_____ ________元整,¥ 元。

        二、與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抵押房產有關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評估費、抵押登記費、公證費等費用),均由乙方支付或承擔。

        第二條 典當期限

        一、典當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當金支付日以當票所記載的實際發放日為準,若實際發放日遲于前款記載的發放日,則典當到期日相應順延。

        三、若甲方根據本合同第九條第二項約定的情形,提前收當,則視為典當已到期。

        四、若甲方同意乙方辦理續當,典當期限到期日相應順延,以續當憑證上記載的到期日 為準。

        第三條 典當利率及綜合費率

        一、 借款月利率: ‰,月綜合費率: ‰,合計:每月 ‰。

        二、 本合同所約定的利率和綜合費率不受本合同典當期限限制,乙方必須按時交納利息和綜合費用直至清償完所有債務為止。

        三、 經甲方同意,乙方提前歸還借款的,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和綜合費率及實際用款月度計算利息和綜合費用。

        四、 乙方按以下方式交納利息和綜合費用( 1 )。

        1、綜合費用在當金支付前一次性支付;

        2、利息按月支付,即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利息;

        五、當期在5日內的,利息和綜合費用按5日計算;當期在10日內的,利息和綜合費用按半個月計算;當期在10日以上的(包括10日),利息和綜合費用按整月計算。如乙方未能履行此約定,甲方有權單方提前終止合同(含當票)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及違約金。

        六、 超期交納利息、綜合費用或超期還款的,除正常交納利息和綜合費用外,每日按借款金額的 加收違約金。

        七、 本合同項下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綜合費用和可能發生的違約金、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對乙方提供的作抵押的房地產均具有優先受償權。

        第四條 當物

        抵押房地產類別:面積: 有效證件:所有權證號碼: 號。 土地座落: 。 抵押部位:全部。

        當物估價金額: 萬元整。

        抵押期限: 個月(與當期相同)。

        第五條 擔保合同

        編號為 號的《抵押擔保合同》為當票和本合同的從屬合同,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六條 贖當

        一、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到期日償還當金及利息。

        二、在典當期限內,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贖當。若典當期限不滿5日的按5日計收利息。

        三、乙方超過典當期限或續當期限贖當的,為逾期贖當。若逾期贖當,乙方除需償還當金本息外,還應根據逾期天數,補交逾期的當金利息、綜合費用和違約金。

        第七條 續當

        一、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續當。續當應在典當期滿前5 日內辦理。

        二、乙方辦理續當時,必須先結清前期的利息和繳納本期續當的綜合費用。

        三、辦理續當時,甲方應與乙方簽訂續當憑證,在續當憑證上載明乙方名稱、續當金額、期限、利率及綜合費率等要素,并由雙方簽名蓋章,方為有效。該續當憑證作為當票和本合同的補充,當票和本合同繼續有效,但續當不得超過3次。

        第八條 絕當

        一、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乙方既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典當行管理辦法》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出現絕當時,甲方有權選擇下列方式行使權利:

        (一)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甲方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不足部分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二)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甲方可選擇按照雙方約定的當物估價金額委托拍賣行進行拍賣。拍賣起價為當物估價金額下降10%,若不能賣出,可連續以上一次拍賣價下降 %的標準繼續拍賣,直到賣出為止。甲方以拍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優先受償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綜合費用、評估費、拍賣費、律師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三)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發生下列任一情況,即構成違約:

        (一)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實的證件、證明等資料;

        (二) 乙方提供的當物存在經濟糾紛或權利瑕疵等;

        (三) 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以及本合司其他條款的約定。

        二、違約發生后,甲方有權選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限期改正:

        (二) 解除典當合同(含當票),要求乙方提前清償未到期的典當本金、利違約金息、及有關費用。

        (三) 解除典當合同(含當票),直接委托拍賣行對當物進行拍賣。從拍賣收入中扣除包括但不僅限于拍賣費用、當金、利息、綜合費用、律師代理費等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十條 其他

        一、在乙方未償還借款前,乙方(抵押人)負責抵押房地產的維修,不得轉讓、出租、出售、拆動或損壞,保證抵押房地產的完好無損。

        二、抵押物的相關證明手續他項權證,房產、土地證由甲方保存。

        三、抵押期間,如果抵押房地產因故價值減少,乙方(抵押人)應在抵押房地產價值減少情況發生后十天內向甲方增補同減少的價值相當的財產抵押、質押。否則視為違約,甲方有權提前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處理。 。

        五、 本合同經有權部門抵押登記后生效。

        六、 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及國家商務部、公安部頒布的《典當管理辦法》執行。

        七、本合同作為當票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當戶到期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本合同義務,愿意接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抵押合同 篇8

        合同編號: 年 字第 號

        抵押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

        帳 號: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抵押權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政編碼:

        傳真:

        簽訂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為確保 年 字第 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為(詳見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人民幣(大寫) 元整,抵押率為百分之 ,實際抵押額為 元整。

        第三條 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1.抵押財產中的 待甲、乙雙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2.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 元整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中的 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于主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項下借款延期,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抵押貸款。

        第五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有價證券在抵押期內到期時的處理方式,甲、乙雙方約定如下: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出售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鑒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他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并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歸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歸還借款本息的;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的。

        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余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歸還借款本息或者提前歸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1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

        2.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2項的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的,乙方可以停止發放主合同項下貸款,或視情況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4.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

        5.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6.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萬分之 的違約金。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8.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第十四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全部還清時自動失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抵押財產清單及財產有效證書一式 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其授權代理人) (或其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省(市) 市 縣(區)

        注:如果合同當事人為非法人單位,應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抵押合同使用說明

        一、適用范圍:本合同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借款合同債務的履行,以一定的財物為抵押而與貸款人之間簽訂的擔保合同。

        二、合同中“抵押人”即提供抵押財產的當事人,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抵押權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貸款人。

        三、第一條中的“財產有效證書”,指由公證機關等出具的證明抵押財產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四、第二條中的“抵押率”,指抵押貸款額與抵押財產作價現額的比率。

        五、第三條中的空格由甲、乙雙方根據具體情況填寫。

        六、第十三條違約責任中違約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填寫。

        七、合同當事人認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而本合同條款未涉及的,由雙方協商一致后在第十四條中約定。

        八、第十六條是對合同簽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約定。合同必須由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簽字和除單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無效。如果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法人資格,則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抵押合同 篇9

        編號:_____________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自愿為__________(以下簡稱被擔保人),其有效身份證件號或單位注冊號(或編號)為_________,以自有財產向乙方領用牡丹貸記卡提供抵押擔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約。

        一、定義:本合約所稱被擔保人系指牡丹貸記卡商務卡持卡單位和個人卡持卡人。

        二、擔保范圍:被擔保人根據其與乙方所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的《牡丹貸記卡領用合約》項下因牡丹貸記卡而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信用額度內及超信用額度透支的本息、超限費、滯納金、追索費用等)和乙方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上述債務的擔保以抵押權設立時確定的價值為限,甲方對被擔保人債務的償還順序為先償還已計息貸款,后償還未計息貸款,還款的順序均為利息、費用(超限費、滯納金等)、取現、轉賬和消費等貸款。

        三、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由本合約項下的抵押物清單載明,該清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四、甲方陳述與保證

        (一)甲方確認已知悉并理解《中國工商銀行牡丹貸記卡章程》、《牡丹貸記卡領用合約》和本合約文本,并在對被擔保人的資信狀況與用卡動機充分了解的情況下,自愿為其進行擔保;

        (二)甲方確認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行為真實、合法,并已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

        (三)如實說明抵押物的狀況和存在的瑕疵;

        (四)負責辦理本合約項下有關的評估、公證、鑒定、登記等事宜,并承擔全部費用。

        五、甲方不得將已設立抵押的抵押物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六、甲方將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七、甲方發生抵押物權屬發生爭議或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地址)等變更情形的,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甲方未履行該義務的,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

        八、甲方轉讓抵押物的,應取得乙方的同意,并另行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擔保,否則,不得轉讓抵押物。

        轉讓抵押物的價值明顯低于其價值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30日內提供相應的擔保;甲方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九、甲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乙方依法有權要求甲方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等的擔保。甲方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乙方只能在甲方因損害而得到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十、甲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乙方提前清償所有的所擔保的債權。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方清償。

        十一、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十二、被擔保人透支期限屆滿不履行債務的,乙方可以與甲方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抵押物折價、拍賣或者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甲方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十三、甲方若需提前終止本合約,應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俟被擔保人另行提供了經乙方認可的擔保或被擔保人銷戶后,本合約方可解除,但甲方對合約解除以前被擔保人債務仍承擔清償責任。

        十四、甲方的擔保責任不因牡丹貸記卡章程所依附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修改、章程的修改、對被擔保人收費項目或標準的變化、利率的調整、被擔保人中途換領新卡、被擔保人人數的增減、被擔保人信用額度的調整等情形而改變。

        十五、本合約不因乙方與被擔保人所簽訂的《牡丹貸記卡領用合約》的無效而無效。

        十六、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約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起訴訟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七、本合約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至持卡人銷戶之日終止。依法需要登記的,則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十八、甲乙雙方可以就本合約未盡事宜另行約定補充條款作為本合約附件,與本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甲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清單如下:

        抵押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評估價值,所有權權屬,使用權權屬。

        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發卡機構):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登記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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