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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定期考核范文全文
為貫徹落實衛生部《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和省衛生廳《xx省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加強醫師執業管理,規范醫師執業行為,切實提高醫療質量和保障醫療安全,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組織領導
成立xx縣醫師定期考核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縣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業務科)
辦公室主任:
副主任:
二、考核機構
縣第一人民醫院、中醫院負責本單位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其他醫療機構臨床、公共衛生、口腔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委托縣醫學會負責考核;中醫類別的執業(助理)醫師,委托縣中醫藥學會負責考核。
三、考核對象和時限
(一)考核對象:為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醫師類別為臨床、中醫、口腔和公共衛生。
(二)考核時限: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周期。在考核周期內,擬變更執業地點的或有《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師,應當由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向考核機構提出進行提前考核。醫師在考核周期內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的認定為考核不合格。20xx年1月開始啟動全縣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對20xx年12月31日以前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在近兩年內的執業情況進行考核,以后每年對執業注冊滿兩年的醫師進行考核,一般從本考核年度的3月開始,至4月底前完成。各考核機構于每年4月30日前醫師定期考核情況匯總報衛生局業務科。
四、考核內容和標準
考核內容包括業務水平測評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三項,對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醫師,考核還應包括《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規定的考核內容。業務水平測評由考核機構負責,根據執業醫師的級別、類別和專業區別對待,重點測評法律法規和“三基”(基本知識、基本理論和基本技能),技術操作能力,以及學習和掌握新知識、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的能力。測評主要通過考試、考核的形式進行,測評的具體標準暫由各考核機構自行制定。各考核機構要積極探索和總結經驗,針對不同類別和不同專業的醫師制定相對統一的考核標準,并及時報縣衛生局備案。我局將在總結各考核機構經驗的基礎上,逐步規范醫師考核內容,并制定相對統一的考核標準。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評定由醫師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考核機構復核。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機構于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接受定期考核的醫師。考核程序包括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對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并在考核周期內有良好行為記錄的醫師,或具有12年以上執業經歷并在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醫師,采取簡易程序考核;其他醫師采取一般程序考核。對符合簡易程序考核的醫師,由本人從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三個方面書寫述職報告,由執業注冊所在機構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意見后,報考核機構審核;對采取一般程序考核的醫師,由本人從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三個方面書寫述職報告,執業注冊所在機構對其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簽署評定意見,并于業務水平測評日前30日報考核機構復核,考核機構按《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形式組織進行業務水平測評。
六、執業行為和考核結果記錄
各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建立醫師定期考核檔案,將醫師執業行為記錄(包括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及《醫師定期考核表》及時存入其檔案中。良好行為記錄包括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部門給予的獎勵、表彰,完成政府指定性任務及取得的技術成果等;不良行為記錄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規范、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
醫師定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或有《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即為不合格。
每次考核結束后30日內,由醫師注冊所在機構及時將被考核醫師的《醫師執業證書》報送到注冊機關,注冊機關依據有關規定,對考核情況進行審定,并在被考核醫師的執業證書的“執業記錄”欄加蓋“xx年xx月至xx年xx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樣印章(由注冊機關刻制),同時將考核結果錄入醫師執業注冊信息庫。如考核不合格,經培訓3-6個月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醫師執業證書》“執業記錄”欄加蓋“xx年xx月考核合格”字樣印章。如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則注銷其執業注冊,收回其《醫師執業證書》。
七、要求
(一)實行醫師定期考核是《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一項制度,各考核機構和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嚴密組織,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廣大醫師要端正態度,認真對待,按時接受考核,不斷促進自身綜合素質和醫療服務水平的提高。
(二)各考核機構要成立由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務的醫學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醫療衛生管理人員組成的醫師定期考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干名,下設辦公室,負責制定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及考核細則,組織和實施醫師定期考核。考核工作要堅持客觀、科學、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密組織,切實規范和做好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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