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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技術員崗位職責

      時間:2023-04-17 17:00:55 崗位職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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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技術員崗位職責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崗位職責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崗位職責可以明確每個人工作職責是什么內容,該承擔什么樣的工作、擔當什么樣的責任、如何更好的去做、什么是不該做的等等。到底應如何制定崗位職責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主管技術員崗位職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主管技術員崗位職責

      主管技術員崗位職責1

        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是掘進工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掘進工作面的技術管理工作。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工區區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工區的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

        第2條 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規程、措施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

        第3條 編制的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措施要內容齊全、符合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并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4條 定期復查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第5條 負責掘進工區的崗前培訓,從業人員考試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崗操作。

        第6條 要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范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7條 加強對掘進工作面探放水的技術指導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8條 地質條件發生變化(遇斷層、陷落柱、破碎帶、老巷等)時,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應及時編制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批后進行傳達、貫徹。

        第9條 定期對掘進工區生產系統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

        第10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并提出具體建議。

        第11條 組織好本工區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12條 分析研究掘進工作面施工條件變化的規律性,認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規循環作業,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續準備工作。

        第13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工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14條 負責搜集本工區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及時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掘進工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19條 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對掘進工區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掘進工區組織施工的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編制的掘進工區有關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差措施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正規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對掘進工作面探放水技術指導不力、現場檢查不及時,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主管技術員崗位職責2

        采煤主管技術員是我礦采煤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礦井的采煤技術管理工作。采煤主管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技術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持證上崗。采煤主管技術員在工作中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總工程師、生產技術部部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采煤連隊的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作業規程或措施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

        第3條 編制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措施要內容齊全、符合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并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4條 定期復查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第5條 負責協助公司培訓部門對采煤連隊進行崗前培訓,從業人員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崗操作。

        第6條 要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范操作進行指導。

        第7條 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斷層、陷落柱、破碎帶、煤層變薄、老巷、托偽頂、夾矸、留底煤、軟底等)時,采煤主管技術員應及時編制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批后進行傳達、貫徹。

        第8條 對采區生產系統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及時落實整改。

        第9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并提出具體建議。

        第10條 協助生產技術部部長和采煤連隊隊長組織好本采區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11條 要掌握工作面頂板來壓的'規律性,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動態,認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規循環作業,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續準備工作。

        第12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安全生產、技術方面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13條 負責搜集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技術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1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主管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主管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未及時進行采煤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甚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8條 采煤主管技術員對采煤連隊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采煤連隊在組織生產的過程中,因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煤主管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編制的有關采煤作業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采煤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采煤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采煤主管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23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范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采煤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采煤主管技術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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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技術員崗位職責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崗位職責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崗位職責可以明確每個人工作職責是什么內容,該承擔什么樣的工作、擔當什么樣的責任、如何更好的去做、什么是不該做的等等。到底應如何制定崗位職責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主管技術員崗位職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主管技術員崗位職責

        主管技術員崗位職責1

          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是掘進工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掘進工作面的技術管理工作。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在工作中應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工區區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工區的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

          第2條 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規程、措施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

          第3條 編制的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措施要內容齊全、符合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并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4條 定期復查掘進工作面作業規程,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第5條 負責掘進工區的崗前培訓,從業人員考試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崗操作。

          第6條 要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范操作進行技術指導。

          第7條 加強對掘進工作面探放水的技術指導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8條 地質條件發生變化(遇斷層、陷落柱、破碎帶、老巷等)時,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應及時編制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批后進行傳達、貫徹。

          第9條 定期對掘進工區生產系統的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治理,對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落實整改措施。

          第10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并提出具體建議。

          第11條 組織好本工區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12條 分析研究掘進工作面施工條件變化的規律性,認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規循環作業,作好工作面搬家和接續準備工作。

          第13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本工區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方面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14條 負責搜集本工區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及時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15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6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7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法給予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8條 未及時組織進行掘進工區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的開除的處分。

          第19條 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對掘進工區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掘進工區組織施工的過程中因為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在編制的掘進工區有關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差措施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正規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對掘進工作面探放水技術指導不力、現場檢查不及時,或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的,掘進工區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主管技術員崗位職責2

          采煤主管技術員是我礦采煤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的第一責任者,負責礦井的采煤技術管理工作。采煤主管技術員必須熟練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技術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持證上崗。采煤主管技術員在工作中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技術管理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積極配合礦總工程師、生產技術部部長開展技術管理工作,認真組織采煤連隊的生產,保證遵守國家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保證每項工程開工前作業規程或措施齊全,堅持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

          第3條 編制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措施要內容齊全、符合現場實際、具有可操作性,并負責報批、傳達、貫徹、監督執行。

          第4條 定期復查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根據現場情況及上級有關規定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第5條 負責協助公司培訓部門對采煤連隊進行崗前培訓,從業人員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崗操作。

          第6條 要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范操作進行指導。

          第7條 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斷層、陷落柱、破碎帶、煤層變薄、老巷、托偽頂、夾矸、留底煤、軟底等)時,采煤主管技術員應及時編制具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報批后進行傳達、貫徹。

          第8條 對采區生產系統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及時落實整改。

          第9條 按時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并提出具體建議。

          第10條 協助生產技術部部長和采煤連隊隊長組織好本采區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

          第11條 要掌握工作面頂板來壓的'規律性,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動態,認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規循環作業,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續準備工作。

          第12條 組織好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安全生產、技術方面的方法和經驗,學習新知識,推廣新技術和新經驗。

          第13條 負責搜集各種技術經濟指標的資料,技術分析完成情況,采取各種有效的技術措施,完成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第14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主管技術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6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主管技術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7條 未及時進行采煤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記過甚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制定有效治理措施的給予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18條 采煤主管技術員對采煤連隊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采煤連隊在組織生產的過程中,因技術原因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煤主管技術員應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在編制的有關采煤作業規程、措施中出現明顯技術失誤,采煤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采煤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發現或得知作業地點風量、溫度以及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采煤主管技術員負主要責任。

          第23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場,對生產工藝和職工規范操作不能夠及時進行技術指導的,采煤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采煤主管技術員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采煤主管技術員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