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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2-11-02 20:15:58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 通用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章程的重要性,章程是書面寫定的組織規程或辦事條例。那么相關的章程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章程 ,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章程 通用15篇

      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人共同出資設立 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租賃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住所: 樓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客運汽車租賃。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2、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3、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出資情況 金額單位:萬元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十二)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張永義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經股東決定由馬仲虎擔任。

        第十八條 總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七)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馬由布擔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并依法登記。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

      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簽字。

      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姓名: 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郭純認繳出資___ 萬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前繳足。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他產品辦法、職權、儀事規則

        第七條 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股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審議批準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 對公司合并、分立、更變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直接作出決定,并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連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權利:

        (1)決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付通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權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矛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享受有如下權利;

        (1) 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有表決權;

        (2)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4)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章程獲取鼓利并轉讓;

        (5)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財產;

        (8)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股東程度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五條 股東可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公司經營管理發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結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于公司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處長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 4

        公司章程修改的合法程序

        1.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法》

        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為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經批準,由作為發起人,采取發起設立方式/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注冊名稱

        第4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5條公司住所為:

        第6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7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8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條公司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公司經營范圍是: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14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每股金額為人民幣一元。

        第15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7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萬股,占總股本的萬股,占總股本的萬股,目前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如下:%;%;(注:根據公司情況,如果股東人公司公司數較少且不經常變更也可以在章程中寫明,但這樣以來,每次股東變更就都需要修改章程。)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18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19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

        第20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1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22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3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24條股東轉讓公司股份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完成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股東

        第一節公司股東

        第25條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6條公司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其證明力優先于其他任何持股證明文件。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權憑證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7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8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對股東名冊確認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29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第30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31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2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4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5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及公告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電話及公告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6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身份及登記事宜;

        (四)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7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8條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39條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0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1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股東大會提案

        第42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43條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該臨時提案內容。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四節股東大會決議

        第44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5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6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7條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8條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49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會

        第50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1條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情況緊急時,召集人可臨時電話或傳真通知董事,也可以采取通訊表決方式召開董事會

        第52條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53條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4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5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總經理

        第56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57條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58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59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0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1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62條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3條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4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5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6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67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8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69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0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1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2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3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4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大會議決定公司解散、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等原因解散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附則

        第75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大會。

        第76條本章程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7條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 6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公司管理制度范本。

        一、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二、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五、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六、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七、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予以追究。

      公司章程 7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有限公司。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地址: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鋼材、水泥、五金、交電、日用品、鐵精粉、生鐵、不銹鋼制品、鐵礦石、焦炭、橡膠制品、塑料制品、潤滑油、通訊終端設備、電纜、鋼絲繩批發、零售。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二、股東名稱: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

        (注:如屬分期繳資,還需列明繳資期數和繳資期限)

        第六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 股東的權利:

        1. 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 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4. 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 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 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商貿公司章程

        二、 股東的義務:

        1. 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 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 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 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 遵守公司章程。

        第七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二、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 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八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 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

        其職權是: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執行董事的報酬;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 修改公司章程商貿公司章程范本20xx年投資創業。

        二、 股東會的議事規則:

        1.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如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8.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 8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資設立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甘肅省慶陽市慶城縣北區慶陽路33號

        第三章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5條公司經營范圍:煙酒、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飲料、茶葉、化工產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化學品除外)、辦公、文體用品及耗材、計算機及輔助材料、辦公家具、衛生潔具、建筑材料、電子產品批發零售;通訊工程、網路工程、室內外裝飾工程、水電暖安裝工程、防水保溫工程、打字復印、寫真噴繪、戶外燈箱、廣告牌匾制作;安全類泥漿固化等(依法須批準的項目,井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展開經營活動)。

        第4章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600萬元人民幣。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7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_________

        股東姓名名稱: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栗海霞:認繳出資額為6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人民幣,股東的認繳出資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幣600萬元足額繳納。

        第10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依股東名冊主張行駛股東權利。

        第11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2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__________________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查批準董事的報告;

        (4)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12)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13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栗海霞。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14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定;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職權;

        第15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16條經理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負責人或者財務人員;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其他職權;

        第17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聘任連任。

        第18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鄉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6)其他職權;

        第19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執行董事或(經理)栗海霞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東因轉讓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為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變更的于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

      公司章程 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五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六條 公司名稱:天津市新鎖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七條 公司地址:寧河縣蘆臺鎮商業道南段西側幸福商業廣場A區-404集中辦公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普通貨運。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即實收資本)為人民幣20萬元人民幣,由股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應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一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委派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六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依職權做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七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委派或更換。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

        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三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由股東提取紅利。

        第九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由股東及其聘請的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股東簽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 10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 n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xxxxxx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xxxxxxxxx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x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 修改公司章程;

        ⑿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x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x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x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公司章程 11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層一單元08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許可經營項目:無。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身份證號: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出資方式:貨幣。貨幣出資額占出資額的100%,股東出資額為 10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貨幣出資額 100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時間:從公司注冊起五年內分次認繳全部注冊資金。

        第七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已經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八條 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任,在改任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執行董事向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立監事會,設監事1名,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十三條 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監事任期屆滿

        未及時改任,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任的監事就任前,愿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

        訟;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行使職權所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股份;

        (3)取得紅利。但是,股東決定不取紅利的除外。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出資;

        (3)依其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任職除外):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執行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來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令,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任命、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所歹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二)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三)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已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四)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股東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出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六)執行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有上述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對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二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一)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二)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并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三)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固定決定,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股東或者執行董事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四)公司的公積企用予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五)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公司股東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六)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七)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八)公司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一)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從公司營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三)公司自上述第1、2、4項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四)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五)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六)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七)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八)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十)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 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三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營業期限及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名稱為:。

        (注:公司名稱應當經公司登記機關預先核準。)

        第六條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注:1、住所應當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并與公司住所證明的記載一致。公司住所只能有一個。

        2、地方人民政府對“一照多址”有具體規定的,且公司決定不采用辦理分支機構登記的方式在住所以外增設經營場所的,曾設的經營場所應記載于本條,記載于本條,記載方式如下:

        經營場所1:;

        經營場所2:;

        ……)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

        (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注:1、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2、經營范圍涉及《廣東省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所列事項的,應當按照相關批準文件、證件表述;批準文件、證件沒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規范的,參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

        不涉及上述事項的,參照國家標準《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表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參考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表述。)

        第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

        (注:營業期限也可以是“年”或者“至年月日”,按需選擇其一并修改本條。采用上述方式記載營業期限的,營業期限屆滿后公司需存續的,應當在營業期限屆滿前修改本條,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注:1、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已實繳。”

        2、公司設立或成立后減少注冊資本時,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注冊資本數額不得低于其規定的最低限額。

        3、因合并、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當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的《關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確定。)

        第三章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公司股東姓名:,證件名稱:,證件號碼,住所:。

        (注:股東的姓名應當與公司股東名冊的記載一致。)

        第十一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注:可以就股東名冊的管理部門及其管理、更新、使用規則制定相關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享有剩余財產。

        (注:可以根據需要依法規定股東的其他權利,并記載于本條。)

        第十四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第十六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股東姓名:,認繳出資萬元,在年月日前繳足,其中,以貨幣出資萬元,以(其他出資方式)作價出資萬元。

        (注:1、其他出資方式包括: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轉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

        2、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應當將本條中的“在年月日前繳足”修改為“已于年月日繳足。”

        3、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公司,在股東繳納出資后應當依法公示;可以將繳納情況記載于本條,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本章程。

        4、注冊資本分期繳付的,可以將股東分期出資的期數和每一期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記載于本條。

        5、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應當將本條修改為注冊資本變更后對應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

        6、因公司合并、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合并協議、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

        7、非公司企業法人改制為一人有限公司的,本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等于原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凈資產,出資方式為原非公司企業法人凈資產對應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出資時間為原出資人的出資時間。)

        第十七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注: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九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注:股東約定的出資期限應當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公司章程規定了明確的營業期限的,出資期限應當在營業期限內;股東為自然人的,其出資期限應當在人類壽命的合理范圍內。)

        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五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三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四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注:對股權繼承另有約定的,應按約定修改本條內容。)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權,委托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七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七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定監事的報告;

        (五)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注:可以依法決定股東的其他職權,并記載于本條。)

        第三十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并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另行規定執行董事的職權,并修改本條。)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1、公司經理可以由股東任免,并相應修改本條及以及本章程中關于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2、公司經理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并相應修改本條以及本章程中關于執行董事職權的相關規定。

        3、公司可以不設經理,不設經理的,應當刪除本條。)

        第三十四條公司設監事人,由股東任命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任命可以連任。

        (注:監事為1-2人。監事為職工代表的,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并修改本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注:可以規定監事的其他職權,并修改本條。)

        第三十六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任命或者聘任無效。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一)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股東、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三)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

        (四)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五)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四十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由股東決定。

        (注:可以規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并相應修改本款。)

        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決定,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所余稅后利潤,由股東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開始之后個月前將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送交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  部門負責保管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

        (注:可以規定公章、營業執照的使用規則以及其遺失、毀壞、被非法占有時申請更換或者補領的程序,并記載于本條。)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清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注:本條還可以規定公司的其他解散事由。)

        第四十五條公司出現除上一條第(三)項以外的解散事由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條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應當把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一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由股東決定;公司不得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并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五十二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

        股東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 13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文中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其中董事長人,董事人。董事長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干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五章涉及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可以由董事會成員兼任,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人,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當年稅后利潤分配時,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應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本企業實行全員制,試工期三個月。期滿經考核合格后轉為正式合同制職工。工資制度采取計時工資制,多勞多得。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文的公司的營業期限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一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文一式六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 14

        1、落實公司法關于公司組織、公司行為準則或其他法律事項的基本要求。

        毋庸質疑,公司屬于商法人,是市場經濟活動中最重要的一類主體。然而現實中,幾乎每個公司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對公司具體的組織或行為規范,公司法除了原則性的基本要求規定外,不可能對具體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作出規定,而只能通過具體公司的公司章程來規定,即必須通過《公司章程》來落實公司法相關規定之內容。

        2、彌補公司法規定之不足,實現具體公司制度的創新要求。

        關于公司章程,公司法除了要求基本的強制性條款內容外,還賦予其大量的任意性條款規定內容。也就是說,凡是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或沒有作出禁止性規定的內容,公司章程都可以進行規定,如關于公司治理結構中關于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產生辦法、董事任期、董事會或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總經理的職權、股東的表決權等事項規定,關于公司的股權結構安排、股權轉讓、從業經營等事項規定。公司章程中對此方面內容之具體規定,不僅彌補了公司法規定之不足,而且能夠實現公司制度之創新要求,為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建立創設綱要。

        3、能夠平衡與公司相關的各方主體利益,實現公司內部和諧與外部和諧的統一。

        公司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存在物,其存在必然涉及公司股東、管理者和員工、公司債權人、國家和社會公眾等各方群體的利益。盡管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東或設立者制定的,其所反映的主要是公司股東的意志,體現公司經營為公司股東謀取收益的現實需求,但正如國家法制相對于國家治理一樣,公司章程內容必須平衡公司股東、管理者和員工、公司債權人、國家(指公司必須合法經營、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公眾(指公司必須維護消費者利益,承擔保護環境、安置就業等社會責任)等各方群體的利益,實現公司內部和諧與外部和諧的統一。對違反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強制規定的公司章程內容,法律自然不會準許或保護。

        通過章程自治實現公司自治,這也是新公司法對于公司章程功能和作用的定位。具體地說,公司章程的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現在:

        1、鼓勵投資,提高效率,降低公司設立的門檻。

        公司的設立條件影響到市場準入,尤其是苛刻的公司資本制度等強制性要求,將極為打擊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限制了市場主體的數量,對市場機構和經濟發展不利,最終將影響公司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之立法目的的實現。基于此,除降低股份有效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外,在施行注冊資本分期繳納時,公司法允許用公司章程規定出資時間;在有限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可以用章程規定股東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這些都是鼓勵投資和公司自治、提高市場效率、促進公司法立法目標實現的有效制度設計。

        2、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鼓勵管理創新。

        公司的創新不僅體現在產品的創新上,更體現在公司管理體制層面的創新上。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制度架構能力。在以往的公司運作實踐中,公司章程往往成為形式化的公司文件,其內容千篇一律,導致公司內部的制度結構“千人一面”,沒有發揮章程應有的功能。在公司的治理結構層面,新公司法允許通過公司章程進行公司自己的治理結構安排: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對于股東會、董事會的議決程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可以由章程規定;經理人的權限可以由章程來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可以用章程規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等等。

        3、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尋求利益主體權利沖突的平衡點。

        公司章程的此項功能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與公司法的性質認定密切相關。誠然,公司法滲透著國家強制和國家干預的因子,其中有強制性規范或禁止性規范,也強調商人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的遵守,違反這些規范時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但是,無論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或禁止性規范有多少,公司法的首要性質仍然是其私法性而非公法性,私法性是公司法的本質特性,公法性只是公司法的非本質特性,強調公司法的公法性只是為了確保公司法的私法性的實現,而不是取代公司法的私法性。因此,公司法的私法性質決定其要以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己任。但是,公司法對上述利益主體的保護性規定過于原則,因此對股東等主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需要公司章程加以具體化,需要公司章程提供權益受侵害時的救濟方式。也就是說,公司法在自身貫徹該理念時,也把這一任務賦予了公司章程,使兩者共同承載了這一使命。

        為實現公司章程的功能,新公司法通過兩個途徑為之,即以明確和隱含的方式肯定了章程的自治。一方面,弱化和取消了許多強制性的規定,代之以賦權性或者倡導性規范。另一方面,明確賦予了公司章程更多的自主權。為鼓勵公司自治,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不違反公司法中的強制條款之前提下,法律允許公司及其股東對公司章程作出個性化設計,自由規范公司內部關系。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公司章程功能的真正實現即預示著公司自治時代的開啟。

        綜上,公司章程的價值在于其內容具體、針對性強、操作性強。如果只是簡單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就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和存在的必要性。

      公司章程 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營業期限: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注: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應表述實繳情況。)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 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 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生的辦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所委派的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 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權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經理擔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 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制定實施細則;

        三、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 ,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 向股東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_1__名,由股東決定 ;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根據股東決定可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交審計報告,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與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與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定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后,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股東簽字(蓋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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