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tem id="r3jhr"></menuitem><noscript id="r3jhr"><progress id="r3jhr"><code id="r3jhr"></code></progress></noscript>

      公司的章程

      時間:2022-11-03 10:20:22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的章程1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都跟章程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章程是一個黨派組織、社會團體、公司企業為保證其組織活動的正常運行,系統闡明自己的性質、宗旨、任務以及規定成員的條件、權利、義務、紀律及組織結構、活動規則,要求全體成員共同遵守的一種規則性文書。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的章程,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的章程15篇

      公司的章程1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生產力的發展,物流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李慧琴、郭繼敏、王慧、武曉陽、王浩、張敏、方芳、郭志超、王旭艷出資設立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和規模:

        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貨物配送,和暫時的存放。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本市區的供應物流。在這幾個重點地區都設有點,可以在能力范圍內服務周圍地區。擁有自己的固定的車隊和合作車隊。當公司步入正軌,經營妥善,規模擴大的時候,會擴大經營范圍,增加服務類型。(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期限以專項審批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800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工商管理事務

        一、查名(需2-5個工作日)

        1.全體投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注冊資金800萬元人民幣、全體投資人的投資額度800萬元人民幣,一次到賬注冊。

        3.公司名稱:生活通物流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大概經營范圍:主要經營方式為第三方承運物流。主要針對包頭、鄂爾多斯、大同和呼和浩特市進行往返的貨物配送。運送的貨物有食品副食、生活百貨,即對大綜超市賣場配送中心的供應物流。

        二、驗資(即辦即完)

        憑核發的查名核準單、法人私章去您就近銀行辦理注冊資金進賬手續,辦理完后從銀行領取投資人繳款單和對賬單,銀行詢證函則由銀行蓋章后交給會計事務所,隨后由會計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三、簽字(即辦即完)

        在準備好的公司設立申請書、指定或委托代理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書、負責人任命書上簽字,簽字通過后即可以開始辦理營業執照。

        四、辦理營業執照(需1周時間)

        五、注冊公司商標

        六、辦理稅種登記:服務型5%

      公司的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運輸公司章程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條 公司是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XX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條 經營范圍: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運輸公司章程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_______。

        運輸公司章程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運輸公司章程第九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并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條 XXX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占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并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二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四條 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四、批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準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運輸公司章程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

        一、 執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批準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條 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監事會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事中應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向出資人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運輸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偨浝碛啥麻L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偨浝韺Χ聲撠。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準后,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并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 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增值;

        二、 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 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

        為,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偨浝碛袡嗑芙^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人對企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工說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公歷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運輸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金流量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條 公司稅后利潤處置順序:

        一、 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 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 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一、 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 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贈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七章 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條 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

        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準后,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

        運輸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解散。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后,按下列順序

        進行清償:

        一、 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 繳納所欠稅款;

        三、 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運輸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第十一章 附則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執行。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后,應報XXX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運輸公司章程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年 月 日

        運輸公司章程

      公司的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 分公司由xx公司組建。

        第五條 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 股東住所 第十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 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 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 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 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一人出資籌集資本金,

        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X市XXX區XXX

        第四條 本公司由1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承擔

        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

        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

        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XXX。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營業期限:XXX(根據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XXX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二、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但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品的方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發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 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 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ㄋ模⿹我蜻`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 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ㄎ澹﹤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 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非職工董事由股東任命或委派,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三選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ㄈ┙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ㄎ澹⿺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贫ü镜木唧w規章;

        (七)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撠熣偌,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贫ü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決算方案;

       。ㄎ澹┲贫ü镜睦麧櫡峙浞桨负蛷浹a虧損方案;

       。┲贫ü驹黾踊驕p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ㄆ撸⿺M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 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ㄊ┲贫ü镜幕竟芾碇贫。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ǘ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和投資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ㄆ撸 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1名,由股東任命或委派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ㄒ唬z查公司財務;

       。ǘ⿲Χ、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ㄋ模┫蚬蓶|會議提出提案;

       。ㄎ澹┮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作出合并、分立決定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

        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宗旨

        第二條 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 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 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 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 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 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 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 股東大會

        第十條 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 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 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 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稅后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 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 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并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 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公司的章程6

        公司章程細則的內容

        公司章程細則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的內部規則,調整有關成員的權利、董事的權力與義務、紅利分配以及利潤資本化等事項。如果公司股份分為不同種類,也規定于章程細則。

        公司條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其章程細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記其章程細則,將被推定為《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細則模板適用于該公司。為了保持選擇適用該模板條款的靈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記其章程細則。如果公司的章程細則未明確排除或修改該模板中的規則,這些規則將是適用的。如果公司不采用該模板,應在其章程細則第1條具體規定。

        《香港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規定,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除第24條(有關股份轉讓)之外,適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應包括《香港公司條例》第29條第1款的規定。

        公司章程細則的修改

        《香港公司條例》第13條規定,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大綱的條件,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其章程細則的規定。任何修改均被視同包含于在公司注冊署登記的公司章程細則,需要通過特別決議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條中對修改章程細則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響不同股份權利的修改或添加。這顯然是為了保護特定種類股份的持有者,因為他們可能不具有足以否決特別決議的表決權。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限制公司對其章程細則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責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細則以防止對小股東的壓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過特別決議再次修改其章程 細則,撤銷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還可在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宣布公司對章程細則的修改無效。在實踐中,法院將允許公 司對章程細則所作的絕大多數修改,因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員最了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許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員的章程細則條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公司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的法律效力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23條,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一經登記,對公司和公司成員均具 約束力。公司各成員,無論是否是章程大綱的簽署者,均受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

        這種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 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在公司和各成員之間構成了合同,產生兩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員通過章程細則的規定受到公司的約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員的約束;

        (2) 各成員在同其它成員的關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因此,如果某成員未能遵守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的規定,其它成員可對該成員起訴,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訴;

        (3) 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資格作為成員,也不具有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權利。因此,在章程細則中有關董事酬金的規定,在董事成為公司成員的情況下,不能由該董事執行。此類規定只有在同該董事簽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規定的情況下,才是可執行的。

      公司的章程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建立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此投資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注冊名稱:xx 。英文名稱:xx 。英文縮寫:xx 。

        第三條 公司注冊地:中國 。住所:xx。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在業務上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督、協調、稽核和管理。

        第九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條 公司從事業務經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規章制度,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致力于開拓信托業務,拓展社會資金融通渠道,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和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受托經營公益信托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以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以銀行存放、同業拆放、融資租賃或投資方式運用自有資金;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辦理金融同業拆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以上經營范圍包括本外幣業務。

        公司變更業務范圍,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非法干預。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一節 出 資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其中外匯16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比例

        xx有限公司 折價入股 55,497.76萬元 98.14%

        xx投資公司 現 金 1,052.24萬元 1.86%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簽署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七條 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采取一戶一證制,即每位股東只持有一張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出資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互相轉讓出資或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受讓出資的公司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調整股權結構、轉讓出資時,應當事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二十三條 股東以其所持股權出資,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再向公司及其有關部門登記。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東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二十六條 公司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

        (二)按其所占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對公司的出資;

        (四)獲得、查閱、復印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終止和清算時,按照所占出資比例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

        (三) 在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的有效決議;

        (五)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節 股 東 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對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項事項作出決議,其實施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六個月內舉行。

        第三十二條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股東會臨時會議只能對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進行審議。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

        (四)會議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

        第三十六條 股東按其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

        第三十八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權范圍;

        (三)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權委托書。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并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委托人沒有注明的,視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三十九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及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

        第三節 股東會提案

        第四十一條 投資公司章程中公司召開股東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議案。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者送達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股東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股東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五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條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會。

        第四節 股東會決議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應由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特別決議應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第四十七條 除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下列事項由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其他事項均由股東會會議普通決議通過。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表決。

        第四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投票結果決定股東會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五十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會會議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五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事項: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事項的議事經過、決議方法及其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記錄員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作為公司檔案長期保存。

        第五章 董 事 會

        第一節 董 事

        第五十三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

        第五十四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以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從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

        董事產生、更換的具體辦法由股東會決議通過的《董事、監事產生辦法》規定。

        第五十五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

        第五十六條 未經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董事以其個人名義行事時,在第三方合理地認為該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的情況下,該董事應當先申明其立場和身份。

        第五十七條 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屆滿之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節 董 事 會

        第五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的執行機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十九條 董事會應當制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以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

        第六十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公司國內外分支機構或代表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一條 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產生。

        第六十二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會議;

        (二) 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三) 檢查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四) 簽署公司出資證明書、公司債券和其他重要文件。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六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六十四條 董事長、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職期內,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二次。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召開董事會會議:

        (一) 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

        (三) 監事會提議時。

        第六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 會議期限;

        (三) 事由及議題;

        (四)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通過。

        第七十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度。

        第七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委托書中應載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但不免除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承擔的責任。

        第七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

        第七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會議記錄由公司檔案部門長期保存。

        第七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的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七十五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因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參與決議的董事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董事會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七十六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人?偨浝砣嬷鞒止镜娜粘=洜I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

        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

        第七十七條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負責組織和管理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和分支機構;

        (九)審查具體的投資項目;

        (十)簽發日常的業務、財務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七十八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設置相應的職能部門。

        第七章 監 事 會

        第七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八十條 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的產生、更換辦法由股東會決議通過的《董事、監事產生辦法》規定。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十一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八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十三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時,監事長或由其指派的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狀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度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由監事長召集并主持。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此項職責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 會議期限;

        (三) 事由及議題;

        (四) 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第八十七條 監事會應當制作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由公司檔案部門長期保存。

        第八章 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八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的任職,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資格和條件。

        第八十九條 公司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必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任職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方能正式任職。

        第九章 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九十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財政主管部門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九十一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為公歷年度,即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財務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

        第九十二條 公司依法建帳,對信托業務與非信托業務分別核算,并對每項信托業務單獨核算。

        第九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可應邀列席股東會,對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作出解釋、說明及回答股東的質疑。

        第九十四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將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九十五條 公司依照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稅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有關統計報表,并及時報告重大業務活動情況。

        第九十六條 公司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提取信托賠償準備金。

        公司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壞帳準備金、呆帳準備金、投資風險準備金。

        第九十七條 公司遵守國家及地方的稅收法規,依法納稅。

        第九十八條 公司每一會計年度的稅后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 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二) 提取法定公積金,為稅后利潤的10%;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為稅后利潤的5—10%;

        (四) 提取信托賠償準備金5%;

        (五) 經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六) 分配股東紅利。

        第九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積及信托賠償準備金累計額分別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信托賠償準備金只能存放于國有商業銀行或者購買國債。

        第一百條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適當比例的任意公積金。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一百零一條 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終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當年經營狀況擬定后,報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現金、派發紅股等形式,按各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利的計算與支付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五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制定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稽核工作。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與審計人員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審計負責人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章 勞動人事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法規、勞動保護法規、勞動保險法規。

        第一百零七條 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員工的條件、數量和招聘時間、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

        第一百零九條 公司實行靈活多樣的內部分配形式,合理確定各類員工工資收入。

        第一百一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及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時,應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應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司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風險管理和日常管理,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制定公司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自覺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 公司遵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各項財務風險監管指標,并對風險增加透明度。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一) 變更名稱;

        (二) 改變組織形式;

        (三) 調整業務范圍;

        (四) 變更注冊資本;

        (五) 調整股權結構及股本方式,轉讓股權;

        (六) 公司分立、合并或終止;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變更營業場所;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司更換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任職資格。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司設立對公司董事會負責的內部審計部門,對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會提交內部審計報告,同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上述報告的副本。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按規定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稽核檢查或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檢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報送營業報告書、財務會計報告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情況的書面報告、信托業務及非信托業務的財務會計報表和信托賬戶目錄、其他業務經營等有關資料。

        公司在出現支付困難或喪失支付能力等緊急情況時,立即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

        第一節 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六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公司可以依法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以下程序進行:

        (一) 董事會擬訂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 股東會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三) 各方當事人簽訂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 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五) 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自股東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條 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不得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條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各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二節 終止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應予終止:

        (一) 股東會決議解散的;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第一百二十三條 信托財產不屬于公司的自有財產,也不屬于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公司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于清算財產。

        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司終止時,管理信托事務的職責同時終止。清算組應當妥善保管信托財產,并就其未結束的信托業務編制報告,會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將信托財產移交給其他信托投資公司繼續管理。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會確定人選,限期清算。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終止時,由人民法院依法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六條 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通知或公告債權人;

        (二)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原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后,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有關報刊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一百三十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主管部門確認。

        第一百三十一條 公司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 支付清算費用;

        (二) 支付公司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 繳納所欠稅款;

        (四) 清償公司債務;

        (五) 將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財產未按第(一)至(四)項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一百三十二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主管部門確認。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后,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一百三十三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職責。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財產。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 章程規定事項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 股東會認為必要時。

        公司修改章程必須經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修改后,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修改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發出:

        (一) 專人送出;

        (二) 電話通知;

        (三) 傳真;

        (四) 郵件;

        (五) 電子郵件;

        (六) 公告;

        (七)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七條 公司發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進行的,一經公告,視為所有相關人員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的會議通知,以傳真、郵件、公告、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傳真、郵件、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召開監事會的會議通知,以傳真、郵件、專人送出方式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 公司通知以專人送出的,由被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被送達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郵件送出的,自交付郵局之日起第5個工作日為送達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條 因意外遺漏未向某有權得到通知的人送出會議通知或者該等人沒有收到會議通知,會議及會議作出的決議并不因此無效。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公司股東會通過,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備案后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本章程以中文書寫,其他任何語種或不同版本的章程與本章程有歧義時,以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核準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中文版章程為準。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以內”、“以下”,均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由公司股東會負責解釋。

      公司的章程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三條公司宗旨是: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促進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提高國有資產的運營效率,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第四條公司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五條公司類型:國有獨資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六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七條公司住所:佛山市禪城區。

        郵政編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經營范圍是:。(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九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五章出資人名稱(股東)

        第十條出資人名稱:,

        住所:,

        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以貨幣出資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萬元(注:沒有該項的請自行刪除),實繳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于年月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出資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訂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其中人由出資人委派,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六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八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偨浝砜捎啥录嫒危毥泧匈Y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九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不是董事的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會,由名監事組成,其中人由出資人委派,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

        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其工作,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上簽名。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按時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部門。

        第二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出資人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規、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公司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經營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計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解散;

        (四)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條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出資人確定的人員組成。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出資人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出資人所有。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出資人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條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須報出資人批準。

        第四十一條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由出資人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自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出資人蓋章:

        年月日

      公司的章程9

        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指引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對于本指引有明確要求的,公司章程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相關內容;本指引未作規定的,相關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合理補充。投資者簽署的公司章程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存續期限、經營宗旨、經營范圍、股東姓名/名稱。

        二、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三、股東的基本權利、義務。

        四、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及程序。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經理的職權范圍。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專門委員會(如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權。1

        八、管理公司的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及投資決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與增資、減資。

        十、管理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當公司章程的內容與股東協議等股東之間的其他文件內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為準。

      公司的章程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北京XXX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其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為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為北京XXX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住所為北京市西城區趙登禹路富國街2號院3號樓4層X號。

        第四條公司的一切活動均應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行政規章的規定,在國家宏觀調控和行業監管下,依法經營,照章納稅,維護股東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本章程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為他人提供擔保,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七條公司須制定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所有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決策及管理事項由該辦法統一規定。該辦法未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前,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不得進行任何有關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等行為。

        第八條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

        第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等。

        第十條公司應當為本公司職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動條件。公司職工可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協商簽訂合同及附屬條款。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職工平等協商確定。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公司的經營宗旨:建立健全企業管理制度,規范經營,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運營效率,以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使股東利益最大化。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資產的收購、管理和處置,資產重組,接受委托管理和處置資產,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注冊資本、股東及其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系由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XXX公司等xxx家股東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十四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壹仟萬元。

        第十五條公司由股東共同出資,注冊資本中出資額及出資比例為: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占公司20%的股權;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出資人民幣200萬元(貨幣),占公司20%的股權;XXX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占公司10%的股權;XXX公司出資人民幣100萬元(貨幣),占公司10%的股權;……

        第十六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七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署。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

       。ǘ┕境闪⑷掌;

        (三)公司注冊資本;

       。ㄋ模┕蓶|的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ㄎ澹┏鲑Y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ㄒ唬┕蓶|的名稱及住所;

       。ǘ┕蓶|的出資額;

       。ㄈ┏鲑Y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勒掌鋵嵗U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如出現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會議,并依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ㄈ┨崦聲、監事會中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候選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ㄎ澹⿲拘略鲑Y本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浌蓶|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七)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查閱、復制本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并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

        (八)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ň牛┓伞⑿姓ㄒ幖氨菊鲁趟x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ㄒ唬┳袷乇菊鲁蹋S護公司的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的行為;

       。ǘ┌磿r、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應認繳的出資額,并依法辦理其財產轉移手續;

       。ㄈ⿲镜膿p失或其債務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四)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ㄎ澹┓、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ǘ┕蓶|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ㄈ﹥蓚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四)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五章股東會

        第一節股東會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應當在《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的范圍內按實繳的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利。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Q定公司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投融資方案;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ㄈ⿲徸h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ㄎ澹⿲徸h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徸h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ㄆ撸⿲驹黾踊蛘邷p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ò耍⿲Πl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ň牛⿲竞喜ⅰ⒎至ⅰ⒔馍、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ㄊ┬薷谋菊鲁蹋

        (十一)審議批準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第二節股東會會議的召集和召開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

        第二十六條臨時會議不定期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會議:

       。ㄒ唬┒氯藬瞪儆诒菊鲁桃幎ㄈ藬档娜种䲡r;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ㄈ┐硎种灰陨媳頉Q權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ㄋ模┤种灰陨系亩抡J為必要時;

       。ㄎ澹┍O事會提議召開時;

       。┓煞ㄒ幖氨菊鲁桃幎ǖ钠渌樾。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會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監事會或者股東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提議,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會議,并闡明需要會議審議的提案內容。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提議后如同意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在五日內發出召開股東會會議的通知。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會議的,召集程序應當與董事會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條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代表百分之五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向股東會提出提案。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召集人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如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不用發出召開股東會通知,按全體股東協商一致的時間召開股東會,并將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非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召開股東會的時間確定后,無正當理由,股東會不得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現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應當在原定召開日前至少2日通知股東并說明原因。

        第三十二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股東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會議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

        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ㄒ唬┐砣说男彰;

       。ǘ┦欠窬哂斜頉Q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每一項提案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ㄋ模┦跈辔袝灠l日期和有效期限。

        授權委托書由股東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并應加蓋股東單位印章。授權委托書還應當特別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進行表決。未注明的,視為代理人無獨立表決權。

        第三十三條參加會議人員的會議登記冊由公司負責制作。會議登記冊應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號碼、代表的表決權比例、被代理人姓名、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三十四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股東會定期會議,根據股東會需要列席股東會臨時會議,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注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應當將導致會計師出具上述意見的有關事項及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的影響向股東會做出說明。如果該事項對當期利潤有直接影響,公司董事會應當根據孰低原則確定利潤分配預案或者公積金轉增資本預案。

        第三節股東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第三十五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其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三十六條除本章程另有規定,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股東會作出普通決議,應當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特別決議,應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七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一)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ㄈ┏、行政法規、本章程規定應當以特別決議通過和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下列事項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ㄒ唬┌l行公司債券;

        (二)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ㄈ┻x舉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ㄋ模⿲徸h批準公司投資、擔保、借貸、資產處置、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制度及會計政策;

       。ㄎ澹└鶕举Y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審議批準公司及其所屬企業(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以任何其他方式實際控制的企業)資產處置、投資、擔保、借貸、關聯交易等重大決策事項。

        (六)本章程規定和股東會以普通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股東會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應當由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

        (一)本章程的修改;

       。ǘ┕镜姆至、合并、解散、清算及變更公司形

        式;

        (三)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ㄋ模Q定公司發展戰略和主營業務范圍。

       。ㄎ澹┍菊鲁桃幎ê凸蓶|會以特別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股東與股東會擬審議事項有關聯關系時,應當回避表決,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不計入有效表決權總數。如果因所有股東回避不能形成決議的,關聯股東可以不回避,但是關聯交易事項不得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股東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名、蓋章。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董事、會議主持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并保證會議記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會議記錄應當與會議登記冊及代理出席的授權委托書等有效資料一并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二條公司應制訂《股東會議事規則》,報股東會批準后實施

        第六章董事會

        第一節董事

        第四十三條公司董事由股東會選舉或更換。

        第四十四條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從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計算。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接受股東考評。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ㄒ唬┎坏美寐殭嗍帐苜V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ǘ┎坏门灿霉镜馁Y金;

       。ㄈ┎坏脤⒐举Y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設立公司和/或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本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ㄎ澹┎坏眠`反本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唇浌蓶|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將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ò耍┎坏蒙米耘豆久孛;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二)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ㄈ┘皶r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ㄋ模┯H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

       。ㄎ澹┤鐚嵪虮O事會提供相關情況和資料,不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行政法規、本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四十八條未經本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四十九條董事連續二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當通過股東會程序予以撤換。

        第五十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董事會

        第五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提名二名,北京融信匯創投資有限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xxx公司提名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華僑茶業發展研究基金會提名,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五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ǘ﹫绦泄蓶|會的決議;

       。ㄈQ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ㄋ模┲朴喒镜哪甓蓉攧疹A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方案;

       。ò耍Q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ň牛┰诠蓶|會定期會議上向股東匯報公司投資、擔保、借貸工作情況。

       。ㄊQ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ㄊ┲朴啽菊鲁痰男薷姆桨;

       。ㄊ┞犎」究偨浝淼墓ぷ鲄R報并檢查總經理的工作;

       。ㄊ模┓伞⑿姓ㄒ幓虮菊鲁桃幎ㄒ约肮蓶|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三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蓶|會會議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ǘ┒酱贆z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ㄈ┖炇鸲聲匾募

       。ㄋ模┰诎l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聲谟璧钠渌殭。

        第五十四條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其中第一次會議應當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在下半年召開。

        經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總經理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五十五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通知、提案以及擬審議提案的具體內容和方案以書面形式送達全體董事、監事及相關高級管理人員。

        第五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七條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本章程另有規定外,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五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如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力。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高級管理人員根據需要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九條董事會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六十條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有關聯關系的,應當回避表決。該董事會會議應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不得對有關提案進行表決,而應當將該事項提交股東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六十二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制訂《董事會議事規則》,經股東會批準后實施。

        第七章總經理

        第六十四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若干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需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后,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對董事會負責,每屆任期不超過聘任其為高級管理人員的董事會任期。

        第六十五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鞒止镜娜粘Ia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ǘ┙M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ㄈ⿺M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ㄋ模⿺M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ㄎ澹┲贫ü镜木唧w規章;

       。┨嵴埗聲溉位蛘呓馄腹靖笨偨浝怼⒇攧肇撠熑、總法律顧問等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ò耍┍菊鲁袒蚨聲谟璧钠渌殭。

        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本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股東股權的轉讓

       。ㄒ唬┕蓶|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ㄋ模┕蓶|依法轉讓其股權后,由公司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并重新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本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六十六條總經理應及時向董事會及各股東報告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并定期向董事會及各股東提供公司財務報表和財務狀況說明書。

        第六十七條公司應制訂《總經理工作規則》,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八章監事會

        第六十八條監事會

        公司設立三人監事會,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選舉產生。

        第七十一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z查公司的財務;

       。ǘ⿲Χ、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ㄈ┊敹、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ㄋ模┨嶙h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ㄎ澹┫蚬蓶|會會議提出提案;

       。┌l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ㄆ撸┮勒铡豆痉ā返谝话傥迨䲢l的有關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ò耍┍菊鲁桃幎ɑ蚬蓶|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如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委托監事的權利。

        監事未親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七十條監事會會議應當由全體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表決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七十一條條監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監事應在監事會決議上簽字。監事對監事會決議事項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監事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監事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十二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由公司辦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20年。

        第九章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三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財務負責人對公司的財務工作負主管責任。

        第七十四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計賬本位幣,賬目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五條公司以自然年度為會計年度,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會計年度截止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并依法經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五日內報送各股東。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七十六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根據經營需要,經批準可分別開立人民幣賬戶和外幣賬戶。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七十七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及全資企業、控股企業以及分支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并定期提交內部審計報告。

        第七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股東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七十九條公司凈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ㄒ唬┨崛》ǘüe金;

        (二)提取任意公積金;

       。ㄈ┲Ц豆蓶|股利。

        第九十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聘期一年,可以續聘。公司股東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九十二條公司應當每季度向股東提供財務報表及財務狀況說明書,并根據股東需要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十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九十三條公司員工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公司根據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人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公司內部勞動、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九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湖北省有關政策,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職工參加社會保險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資、減資

        第九十五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第九十六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七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設立新公司的,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九十八條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按《公司法》對股東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十九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百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本章程:

       。ㄒ唬豆痉ā坊蛴嘘P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本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本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會決定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會決議通過的本章程修改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須報原審批的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百零二條董事會依照股東會修改本章程的決議和有關主管機關的審批意見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零三條國有資產管理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內”含本數,“少于”、“低于”不含本數。

        第一百零五條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一百零六條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公司的章程11

        公司名稱/姓名:

        住址:

        性別:

        年齡:

       。ㄆ渌匣锶税瓷狭许樞蛱顚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及宗旨

        第四條 合伙宗旨:

        第五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六條 合伙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 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條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______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 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 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應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伙人進行追償。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场⑿氯牖锏挠邢藓匣锶藢θ牖锴坝邢藓匣锲髽I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退伙

       。、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退伙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场⑼嘶锖蟀凑胀嘶飼r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础⑼嘶锶嗽诤匣锲髽I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丁⒂邢藓匣锶送嘶锖,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合伙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轉讓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 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 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薄ν忾_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 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其權限是:

       。薄ζ髽I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查閱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事項

        第十七條 合伙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合伙期限屆滿。

       。病⒑匣飬f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础⒑匣飬f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清算后如有虧損,先以合伙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 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伙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合伙人簽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的章程12

        上市公司章程有何具體規定?深交所是否對《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到股東大會、董事會、董事長等的審批權限有具體規定?

        答:

        除了《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對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職權的規定外,本所還對股東大會的審批權限作出細化規定,主要包括:

       。1)《股票上市規則(20xx年修訂)》第10.2.5條關于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6條關于上市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11條關于日常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2)《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xx年修訂)》第10.2.5條關于上市公司與董監高及其配偶發生關聯交易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6條關于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7條關于上市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第10.2.12條關于日常關聯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規定。

       。3)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5號—證券投資》規定的“上市公司證券投資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或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公司在投資之前除按照前款規定及時披露外,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4)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5號—放棄權利》規定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上市公司放棄權利的若干情形”

       。5)主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6號—對外提供財務資助》規定的“上市公司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的若干情形!

        (6)《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號—超募資金使用(修訂)》規定的“上市公司單次實際使用超募資金金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且達到超募資金總額的20%的,應事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7)《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4號—證券投資》規定的“上市公司進行證券投資,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8)《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27號—對外提供財務資助》規定的“上市公司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財務資助的,無論金額大小都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且關聯股東須回避表決”。

        (9)《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0號—風險投資》規定的“上市公司進行風險投資的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的章程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投資方有限公司(或個人)決定在_________投資設立外資獨資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條 本公司的名稱為:

        中文: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三條 投資方名稱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第四條 本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條例、規定并遵守。

        第二章 經營范圍與規模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專項審批且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本公司的生產規模:_________。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 本公司投資總額為_________人民幣。

        第八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人民幣。

        第九條 公司出資方式為_________。

        第十條 公司在經營期間,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投資方繳資計劃:第一期_________元,公司成立后3個月內繳齊,全部注冊資本在_________年內繳齊。繳足出資后,經會計師事物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 投資方增資,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參資,或以公司自身積累部分用于再投資等形式來擴大注冊資本時,須經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若要轉讓資本,不論全部或部分,須經投資方書面同意,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經投資方同意,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本公司可與國外其它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公司以及在國內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本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一名,由____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指定。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_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注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第十九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它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_________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資會議。

        第二十三條 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_________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被通知人),按照該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 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

        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若干經營管理部門,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______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向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議決,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執行董事會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一系列制度,組織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各項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送交董事會審議,并經董事會批準后負責執行和實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財務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獎罰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4.提出公司資金籌措,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基建規劃等交董事會審議批準。監督控制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

        5.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編制年、季、月生產開發和經營進度表組織實施,負責完成量事會提出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提出適合公司管理的結構設想,送交董事會審議批準,訂立下設部門的職責條例,聘用部門經理,報董事會備案,并按董事會通過的有關規定,決定該類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福利獎懲和提升。

        7.負責向董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質詢。

        8.按各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統計報表。

        9.負責做好其它應做的經營管理工作,全權處理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有關正常業務,以公司的名義簽發各種文件處理董事會委托的其它事宜。

        10.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_________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本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遵照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_________市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均需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銷毀。

        第三十四條 公司采用分幣種真實記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幣同人民幣換算以實際發生之日國家外匯局公布的匯價計算,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三十五條 公司財務會計記賬法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質出售,購入及庫存情況。

        3.公司資產及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交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5.公司在與其它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資、收益、負債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司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投資方、_________市有關部門各一份。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有權隨時查閱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投資方有權聘請審計師查閱公司賬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按中國有關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開辦費的攤銷年限。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在_________市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幣賬戶。

        第四十條 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列》和_________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 公司所提取的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應在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剩余的利潤的分配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上一年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后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稅后利潤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儲備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參資其它經濟組織需經董事會,討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八章 職工

        第四十五條 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在遵守_________市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招聘職工,按_________市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權對違反本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_________市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九條 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_________市現工資制度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九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公司的投資方若同意延長經營年限,經董事會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公司一致認為終止經營符合最大效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三條 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五十五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六條 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屬投資方或按經董事會討論后一致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結束后,公司應按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規章制度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通過董事會審議批準的規章制度。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補充,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須經投資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簽字后,并報政府審批機關批準后正式生效。

      公司的章程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區 路 號 樓 層 室。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 個:

        甲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住 所:

        執照注冊號:(自然人為身份證號碼):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或姓名 出資額 出資比例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或: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繳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長一人。(注:是否設副董事長自行決定)

        或: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由股東會任命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或: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由股東根據出資比例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或: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或: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到會的董事應當超過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體董事人數過半數同意的前提下,董事會的決議方為有效。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或: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決定)。經理對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會(或:監事)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名〈注:1-2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 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四十一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1、支付清算費用;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3、繳納所欠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 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注:自然人為簽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稱: 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注:若有多個股東照此類推)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1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變更經營范圍、變更股東、變更股權,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正:

        1、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______化工有限公司。

        現修正為:公司在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名稱:______有限公司。

        2、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經營范圍:化工產品、膠粘制品、塑膠制品的銷售及其它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除易燃易爆,強腐蝕、劇毒)。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現修正為:經營范圍:化工產品、膠粘制品、塑膠制品、彩晶玻璃的研發及銷售,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貨物及技術進出口(除易燃易爆,強腐蝕、劇毒)。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3、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股東共______個: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3)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現修正為:公司股東共______個:

       。1)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2)姓名:______

        住所: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4、章程第_______章第_______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出資方式:

        4、出資額(萬元):

        5、出資比例:

        現修正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

        2、身份證號碼:

        3、出資方式:

        4、出資額(萬元):

        5、出資比例: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的章程】相關文章:

      公司的章程11-03

      【推薦】公司的章程11-03

      公司的章程【精】11-03

      公司的章程【熱】11-04

      公司變更章程11-03

      【熱門】公司的章程11-09

      公司的章程【推薦】11-09

      公司的章程【熱門】11-09

      【熱】公司的章程11-09

      【精】公司的章程11-09

      久久亚洲中文字幕精品一区四_久久亚洲精品无码av大香_天天爽夜夜爽性能视频_国产精品福利自产拍在线观看
      <menuitem id="r3jhr"></menuitem><noscript id="r3jhr"><progress id="r3jhr"><code id="r3jhr"></code></progress></noscript>
        亚洲成高清日本亚洲成高清 | 欧美一区二区三区免费A级视频 | 日本免费看在线视频一区 | 日韩综合天天久久一本 | 日韩国产欧美一区二区 | 亚洲日本香蕉观看观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