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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公司章程

      時間:2023-12-29 09:00:12 春鵬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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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公司章程(通用9篇)

        在當下社會,人們運用到章程的場合不斷增多,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章程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制定公司章程,歡迎閱讀與收藏。

      制定公司章程(通用9篇)

        制定公司章程 1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定公司章程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訂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

        1、貨幣出資方式

        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股東直接用金錢向公司投資,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

        實物作價出資方式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是以實物形態進行的,并且實物構成公司資產的主體。實物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建筑物、設備、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資,非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物資,不得作為實物入股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實物出資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對于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對于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以國有資產為實物出資的,實物作價結果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資、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并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

        3、工業產權出資方式

        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資產,它與有形資產不同,它是一種使用權。用工業產權出資,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指的是制造工藝、材料配方及經營管理秘訣。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對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三、簽訂出資協議的注意事項

        1、首先要審查股東資格

        由于全體股東要對發起設立公司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一定要審查好股東的資格,包括股東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并且對股東的身份證明最好進行備份。

        2、要明確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而且,全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確股東的出資方式和金額。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權及房產作為出資方式,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3、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及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等問題

        由于現在時常會出現股東出資不實或拖延出資的情況,所以,在簽訂出資協議時,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因為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及要明確約定貨幣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問題,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若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需要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的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并且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制定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公司宗旨:

        第九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

        第十三條、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制定公司章程 3

        一、股東應樹立章程意識,提高對公司章程重要性的認識

        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文件,是確定公司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同時也是公司對外進行經營交往的基本依據。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對后加入的股東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以免產生歧義。

        章程內容是股東之間的約定,只要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應充分考慮公司自身情況,將可以考慮到的、易產生糾紛的情況規定清楚、詳細,對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夠具體的內容進行細化和補充。

        二、明確新《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規定

        根據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除了符合新《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設立方式;

        (2)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3)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4)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5)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6)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這些內容是公司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此外,公司章程中還可能有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這些內容并非是章程可有可無的事項,而應當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由股東協商記載。

        三、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的關注點

        (一)規定明確、詳盡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使股東(大)會的召集、表決、決議的制定、通過等系列問題有章可循。

        (二)規范董事會運作

        1、要明確董事會的.權力范圍,尤其要使董事會和股東會之間權力配置明確化。

        2、規范董事任免規則、建立規范的董事資格,候選人推薦、評審、股東大會選舉、罷免等規則,同時明確:董事只能由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擔任。

        3、建立健全董事會議事規則,包括對董事會會議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數、議題的準備、表決方式、效力、代理、股票細則、記錄、信息披露等內容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4、強調董事勤勉義務,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還要強調其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禁止董事越權、侵占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利用職務便利損害公司利益。

        (三)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不但要明確監事會、監事的權力、義務,還必須完善監事會構成及議事規則;更重要的是要明確監事會、行使權力的途徑及保障。

        (四)章程中要有公司僵局防范條款。

        (五)修改或制定章程要嚴格按法律程序行事。

        1、新制定的章程,根據規定,股東應履行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蓋章這一必須的程序。

        2、修改公司章程,應遵循的程序為:

        ①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

        ②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其他股東;

        ③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其中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六)投資者應當聘請公司律師參與章程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中作用非常重要,沒有公司治理經驗的律師參與,要制定具有個性化而且在公司治理中管用的章程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因此,我們將建議投資者在公司設立之初聘請公司律師參與章程制定或修改,以防患于未然。

        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備案登記。

        制定公司章程 4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指由設立公司的股東制定并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是公司發起人和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 公司法對于章程內容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兩類內容上。

        一、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是指公司法明文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屬于強制性規定,若違反,則該章程無效。包含以下內容: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發起或募集);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法律不明確,有賴于公司章程加以明確。

        相關法律鏈接:

        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七十七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二)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六)有公司住所。

        第八十二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任意記載事項。

        是指公司法規定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記載也可以不記載的事項。公司法主要主要規定了以下幾種任意記載事項:

        (一)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是否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二)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是否實行累積投票制;

        (三)監事會中公司職工代表的具體比例;

        (四)除了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五)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除《公司法》第142條前兩款規定之外的限制性規定;

        (六)對于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規定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方式之外的方式進行分配;

        (七)公司的營業期限;

        (八)公司解散的各種事由;

        (九)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

        相關法律鏈接

        第一百零五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六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第一百二十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一百四十二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一百八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二百一十七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通過程序

        根據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方式的不同,其章程通過的程序也有所不同:

        (一)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在制定的章程上簽字或蓋章,就表示該章程獲得了全體投資者的同意,即表示章程制定過程的.結束。

        (二)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必須在股份全部認購完畢之后召開的創立大會上,由全體發起人和認股人對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進行審議,并由出席該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后,章程的制定程序才告終結。

        相關法律鏈接

        第九十一條、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公司章程;

        (三)選舉董事會成員;

        (四)選舉監事會成員;

        (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

        (六)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

        (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

        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四、章程制定中風險防范方法

        制定章程既是一種重要的權利約束機制,也是一種權利授予和救濟機制。每一個公司都是獨特的,因而需要適合本公司特點的具體的自治規則。公司章程的任務是結合本公司的特點,將公司法中的一般規定予以細化,并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利用公司法中的一些授權性規范,有針對地作出具體規定,成為本公司組織和經營活動的自治規則。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要與公司治理有機的結合

        1、在公司組織機構的選擇上,公司法將許多關于公司治理的事項都賦予公司章程進行自治,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等。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合于自身的公司治理結構。

        2、在公司組織結構的職權、職責和義務界定上,公司法允許公司根據自身特點,在公司章程中對組織機構的職權和職責進行詳細的規定。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職權的規定中都允許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的職權。

        3、在公司組織機構的運轉上,公司法給予了章程更大的自主性和自治空間。如規定股東會議的表決權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規定的外,都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

        (二)注意不要濫用公司章程的自治原則

        盡管公司法加強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但是無論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都不得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五、公司章程中應強化和完善記載的幾個事項

        (一)股東權利的細化與完備。除應明確記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的各項法定權利外,還應記載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的股東的各項權利,并細化各種權利內容及實現的方式程序防止公司侵犯股東權利的同時,為避免某些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而對公司不利,還應對一些股東權利的行使設定條件。

        (二)董事責任和免責。

        (三)董事職務的解除與董事的辭職。章程應明確董事職務的解除情形和程序。還應當規定,董事在任期內可以辭職,但因董事無正當理由辭職而于公司不利時的責任。

        制定公司章程 5

        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之可以自由約定的事項

        工商局提供的最新版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就內容而言,實際分為兩大部分,除了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外,其他章節都屬于章程的必備條款,但這些必備條款中有若干重要內容允許股東自由約定。

        我建議大家在準備成立公司的時候,不要怕麻煩,認真了解一下哪些內容允許自己設定,根據自己公司的實際需要,制定一份能充分體現股東們意愿的公司章程。

        關于注冊資本和各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

        上述內容完全可以由股東自行約定,雖然在當前的認繳制下,注冊資本無需開始就實繳到位,當前沒有出資壓力,但注冊資本并不是越大越好,認繳的數額將來仍需繳納到位,因此建議根據實際需要恰當確定注冊資本。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3條的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資金沒有實繳到位,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是可以要求股東在欠繳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這是股東在確定認繳金額和時間時一定要考慮到的因素。

        關于股東會

        關于股東會的內容總共有6條,可以自行約定的有:

        1、股東會職權:

        格式范本一至十項列舉的是公司法規定應當由股東會行使的職權,最后一項“其他職權”,是可以由股東自行確定增設的職權,由股東根據公司的實際需要協商確定,比如對公司對外擔保、對外投資的審批權,等等。

        股東在協商增設職權時,有兩點主要注意:

        一是,要考慮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理之間的權力分配、制衡,避免集權,也要考慮到將來是否便于召開會議,作出決議。

        二是,法律明文規定為股東會或董事會的職權,公司章程不能做出改變,以維護公司的組織架構。

        2、股東表決權

        范本中是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注意,這里并沒有說是實繳)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注明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這意味著股東可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各自享有多少表決權,以及對約定事項的特殊的通過比例。表決權意味著對公司的控制權,是股東權益的重要體現。股東可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以體現不能類型投資者的需求,比如財務投資者可能不以控股為目的,而要求分配更多的紅利,而管理團隊可能想要更高的控制權。

        3、關于股東會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自行約定事項有:

        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

        召開股東會,應當在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股東可在章程中另行確定時間。

        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其他事項的表決,可以由股東自行約定通過比例。

        除公司法明確規定的內容(主要見于公司法38到43條),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股東自行確定。

        因為《公司法》對股東會、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都只是原則性的規定,不夠具體,在爭議發生時,特別是在決議撤銷糾紛中,章程提供依據的意義重大。

        關于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的撤銷,根據《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股東要求撤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理由或者是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是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關于董事會

        可以約定的事項:

        董事的任期

        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比如,可以董事會選舉產生,可以股東會任命,可以某個股東指,等等。公司法對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無規定,所以應注意在章程中規定產生辦法,以免引起爭議。況且,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層面的決策機構,董事長有召集董事會的權利,還可能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權力結構體系中地位十分重要。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具體同股東會。需要注意的是,董事的表決權為一人一票,這一點不能進行更改。

        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特別簡單,只有47、48兩條,其他的都由章程進行細化規定。意義參加上述關于股東會的說明。

        關于經理的職權

        有兩點需要特別注意:

        一是,除范本上所列職權外,可通過董事會授予的方式增設其他職權。

        二是,股東可以在章程中將上述內容全部刪除,自行確定經理的職權內容。

        這與股東會、董事會的職權范圍不同,沒有法定的必選項,可完全由股東協商確定。

        關于監事會

        1、監事會的職權

        在范本所列職權外,可以補充約定。

        2、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關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股東也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意義重大。法定代表人在是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可以直接代表公司,是對公司控制權的重要體現。

        現實中碰到過小股東把大股東壓制的無計可施的案例,就是小股東既是法定代表人,又掌握公司印鑒,牢牢把公司把持在自己手中

        制定公司章程 6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作用

        一、公司設立的最主要條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公司章程

        公司的設立程序以訂立公司章程開始,以設立登記結束。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要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給予批準或者給予登記。公司沒有公司章程,不能獲得批準,也不能獲得登記。

        二、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經有關部門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即對外產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項權利,并承擔各項義務,符合公司章程行為受國家法律的保護;違反章程的行為,有關機關有權對其進行干預和處罰。

        三、公司對外進行經營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據

        由于公司章程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和活動原則及其細則,包括經營目的、財產狀況、權利與義務關系等,這就為投資者、債權人和第三人與該公司的進行經濟交往提供了條件和資信依據。凡依公司章程而與公司經濟進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護。

        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范公公司章程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

        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規范,是由以下內容所決定的。

        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股東依據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據。作為公司法只能規定公司的普遍性的問題,不可能顧及到各個公司的特殊性。而每個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則能反映本公司的個性,為公司提供行為規范。

        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當出現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時,只要該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就由公司自行解決。

        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行為規范,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鑒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公司登記機關必須嚴格把關,使公司章程做到規范化,從國家管理的角度,對公司的設立進行監督和保證公司設立以后能夠進行正常的運行。

        記載事項

        記載概述

        各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內容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的記載事項上。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根據是否由法律明確規定,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載明或選擇列舉的事項,為必要記載事項。法律未予明確規定,由章程制訂人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為任意記載事項。按照法定的必要記載事項對公司章程效力的影響,還可將必要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上述記載事項的內容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公司中會有某些差異,但不外乎是以下三個方面:公司股東成員的權利與責任;公司的組織規則;公司的權力與行為規則。

        必須記載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即歸無效。這些事項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質的重大事項,其中有些事項是各種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問題。各國公司法對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都做了明確規定,這些事項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宗旨、注冊資本、財產責任等。如日本《商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為:公司的目的;商號;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發行額面股時每股的金額;公司設立之際發行的股份總數及額面股、無額面股各自的數量;總公司所在地;公司進行公告的方法;發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公司章程,1867年容閎擬訂的《聯設新輪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內容。

        依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股東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的事項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次要記載

        相對記載事項是法律列舉規定的一些事項,由章程制訂人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記載。如果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記載違法,則僅該事項無效;如不予記載,也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確認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目的在于使相關條款在公司與發起人、公司與認股人、公司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發生拘束力。

        有的國家的法律列舉了章程相對必要的記載事項,這些事項一般包括發起人所得的特別利益、設立費用及發起人的報酬、有關非貨幣資產的出資、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設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條規定,以下事項非在章程中記載時,不發生效力:發起人應接受的特別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實物出資者的姓名、出資的標的財產、其價格及所給股份的額面股、無額面股的區別、種類及數量;約定公司成立后受讓的財產、其價格及轉讓人的.姓名;發起人應接受的報酬數額;應歸公司負擔的設立費用,但章程認證的手續費及辦理股份繳納而應付給銀行或信托公司的報酬,不在此限。

        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任意記載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未予明確規定,是否記載于章程,由章程制訂人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任意記載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章程制訂人就可根據實際需要而載入公司章程。任意記

        載事項如不予記載,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東必須遵照執行,不能任意變更;如予變更,也必須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別程序。從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11項和第79條第13項來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當屬于任意記載事項。

        章程內容

        公司章程的內容即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依據我國《公司法》第79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應當記載的事項多達13項,這體現了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嚴格控制。這13項規定的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而1月1日施行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以下事項:宗旨;名稱和住所;經濟性質;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組織機構及其職權;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勞動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終止程序;其他事項。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主要負責人任期。

        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經生效,即發生法律約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團規章特性,決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東成員,同時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對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必須遵守并執行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對股東負有義務。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東的權利與利益,股東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對公司提起訴訟。

        對股東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每一個股東,無論是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還是以后因認購或受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契約的約束力,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并對公司負有義務。股東違反這一義務,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但應當注意的是,股東只是以股東成員身份受到公司約束,如果股東是以其他的身份與公司發生關系,則公司不能依據公司章程對股東主張權利。

        對股東相互之間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視為已構成股東之間的契約關系,使股東相互之間負有義務,因此,如果一個股東的權利因另一個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個人義務而受到侵犯,則該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另一個提出權利請求。但應當注意,股東提出權利請求的依據應當是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而不是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如果股東違反對公司的義務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則其他股東不能對股東直接提出權利請求,而只能通過公司或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對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

        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然而,董事、監事、經理是否對股東直接負有誠信義務,則法無定論。一般認為,董事等的義務是對公司而非直接對股東的義務。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東不能對董事等直接起訴。但各國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確定上述一般原則的同時,也承認某些例外情形。當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公司章程的職責使股東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時,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等提出權利主張。有的國家的法律對董事、股東的某些直接責任作了規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條第3款中專門規定了董事對包括股東在內的第三者的責任;董事在執行其職務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該董事對第三者亦承擔損害賠償的連帶責任。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董事對第三者的責任問題,也沒有規定股東的代表訴訟。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中,為了適應境外上市的需要,與境外上市地國家的有關法律相協調,規定了股東依據公司章程對董事的直接的訴訟權利。該《必備條款》第7條還將公司章程的效力擴大至除董事、監事、經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即公司的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均有約束力;前述人員可以依據公司章程提出與公司事宜有關的權利主張。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制定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和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機構的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應載明下列主要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備事項或章程內容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應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申請人拒絕修改的,應駁回公司登記申請。

        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變更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 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制定公司章程 7

        (一)文書制作基本知識

        股份有限公司是股份制企業之一種,其全部注冊資本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并以股份形式構成。股東按其在股份制企業中所擁有的股份參與企業重大決策、選擇管理人員、享受權益,也承擔風險。股份可以在規定條件下或一定范圍內轉讓,但不得退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其發起人或公司最初的全體股東依法制定的,是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結構、生產經營方向、管理制度以及公司設立宗旨等重大問題,以及調整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公司對外經營活動中的各種關系的規范性法律文書。

        (二)寫作內容和方法

        1.必要條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9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5)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認購的股份數;

        (6)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7)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10)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13)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2.寫作要求

        由于股份制企業的章程一般要公開,起草時既要實事求是地反映公司現狀,又要充分考慮章程對企業內部和外界的影響。內容必須合法、真實、全面、可行,主要條款完備,具體規定可行。文字上力求準確、簡明。

        3.怎么制定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必須載明下列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和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機構的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應載明下列主要事項: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備事項或章程內容違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應要求申請人進行修改;申請人拒絕修改的,應駁回公司登記申請。

        4.怎么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修改后,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

        (二)公司的情況發生變化,與章程記載的事項不一致;

        (三)股東大會決定修改章程。

        公司章程的功能解析

        公司章程的一般功能是指公司章程作為對公司重要和基本問題均作出明確規定的公眾法律文件,是公司股東加以聯合、登記注冊部門予以核準登記、債權人以及其他社會公眾賴以了解公司的基本依據。它所確立的規范不僅調整公司的組織形式而且規制公司的具體行為,使具有合乎目的和組織結構的公司在制度環境中最大化逐利;而且協調投資主體,使多元利益主體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間內,從公司組織機構的選擇上,從公司組織機構的職權、職責和義務界定上以及從公司組織機構的運轉上,作出個性化的制度安排。

        公司作為由不同資源所有者結合而形成的組織,目的在于通過協作勞動,創造出比單個生產要素所有者單干更高的效率。所有側重于經濟的組織都以增進其成員的利益為目的,其特有和主要的功能是增進由個人組成的集團的共同利益。但不可否認的是,假定一個組織的成員擁有共同利益,他們顯然也擁有不同于組織中其他人的純粹的個人利益。公司就是由擁有不同利益傾向的多元利益主體構成的組織,體現著不同的利益格局:公司追求利潤最大化;股東追求每股盈利最大化;管理者追求個人報酬最大化;職工追求薪金和福利待遇最大化;公司債權人追求請求權得以實現的安全最大化;社會公眾追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最大化;政府追求公司對國民經濟促進最大化。法律的功能就是對上述復雜的利益關系進行調控,不同的利益主體也希望以正式制度來確認和實現自己的意志。章程正是這種制度的最典型表現,它可以通過降低公司行為的成本,提高效益來實現公司不同利益主體發展的目標。良好的法律制度總是在保障社會穩定與促進社會發展的前提下,力圖最大化地保護社會財富,使社會財富不被隨意破壞,使社會財富被恰當使用或被最經濟地使用。章程通過提供一組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規則,為公司設計適當的行為模式,為一切創造性活動提供廣大空間,從而使公司可以以較小的投入獲得較大的產出,爭取最優化的實際效果。同時在程序上,章程為公司提供最簡便、最經濟的程序模式以達到法律與其成員希冀的目的。

        制定公司章程 8

        公司章程如何制定及修改

        一、《公司法》與公司章程內容有關的直接性條款和間接性條款

        (一)直接性條款

        《公司法》 2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除符合 《公司法》第25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設立方式;

        (2)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3)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4)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5)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6)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二)間接性條款

        《公司法》第13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出任人選;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決定機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第35條規定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優先認繳出資;第40條規定股東會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第42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時應提前多少天通知全體股東;還有第45條、第54條、第71條、第72條、第76條、第101條、第105條、第170條、第181條、第217條等規定。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

        根據上述 《公司法》對公司章程內容的有關直接性條款和間接性條款,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的重點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公司法》第25條規定了應當載明的七個事項是公司章程必須寫進去的,缺一項就會導致章程無效,章程無效會導致公司的設立無效。特別是股東 (大)會議事規則一定要明確、詳盡,使股東(大)會的召集、表決、決議的制定、通過等系列問題有章可循。這里還要非常注意的是,股東 (大)會的召集務必在章程中寫明若原召集人怠于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誰代為召集的問題。因為股東 (大)會的`召集若不能順利進行,那接下來的表決、決議的制定、通過等都將 “名存實亡”,而且公司易陷入僵局。同時,還要將股東、股東(大)會的權利義務制定得詳盡、可操作。

        2、將規范董事會運作看成是公司治理的重中之重,具體要注意:

        (1)要明確董事會的權力范圍,尤其要使董事會和股東會之間權力配置明晰化。

        (2)規范董事任免規則、建立規范的董事資格,候選人推薦、評審、股東大會選舉、罷免等規則。

        (3)建立健全董事會議事規則,包括對董事會會議的召集、通知、出席有效人數、議題的準備、表決方式、效力、代理、股票細則、記錄、信息披露等內容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4)強調董事勤勉義務,要求董事不但要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還要強調其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禁止董事越權、侵占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利用職務便利損害公司利益。特別要指出的是,在強調董事勤勉義務時,因為要舉證董事違反勤勉義務造成的損失難度較大,因此可以以直接約定違約金的形式進行規范。

        3、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不但要明確監事會、監事的權力、義務,還必須完善監事會構成及議事規則;更重要的是要明確監事會行使權力的途徑及保障。

        4、除了上述七項內容外,股東應當依據公司法的間接性條款規定充分應用。比如 《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由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股東會做出決議。這樣的問題在公司章程如果作了明確規定,出現違法擔保而沒有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則擔保就被認定無效,這樣就會大大減少公司的風險。

        5、對于有資源而持股比例小的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股東之間的利潤分配,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擴大分紅比例等。根據《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允許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三、需要注意的問題

        盡管 《公司法》大大加強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但是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也是相對的。無論是制定公司章程還是修改公司章程,都要遵守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同時,公司章程的制定與修改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程序性規定。

        總之,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希望企業家們根據 《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制定章程,或對原來的公司章程進行全面的修改,盡量使公司章程在合法的前提下體現公司的個性特點,不再使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 “千人一面”,以保證公司的特異性和長期穩健發展。

        制定公司章程 9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方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種植、養殖;農副產品開發研究;房地產信息咨詢、自有房屋出租。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50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資額

        股東-1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2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3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4貨幣人民幣10萬元

        股東-5貨幣人民幣10萬元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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