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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3-07-27 11:42:34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合集]公司章程范本15篇

        現如今,章程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章程起著規定組織紀律的作用。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章程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章程范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合集]公司章程范本15篇

      公司章程范本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xx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xx貨幣20xx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第三條企業地址第四條企業負責人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公司章程范本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額(萬元)

        出資期限

        合計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號碼出資方式認繳額(萬元)出資期限合計;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______人,執行董事為___________,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份,股東留存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份。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范本4

        公司章程細則的內容

        公司章程細則的主要內容是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的內部規則,調整有關成員的權利、董事的權力與義務、紅利分配以及利潤資本化等事項。如果公司股份分為不同種類,也規定于章程細則。

        公司條例未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其章程細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公司未登記其章程細則,將被推定為《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的章程細則模板適用于該公司。為了保持選擇適用該模板條款的靈活性,公司通常都登記其章程細則。如果公司的章程細則未明確排除或修改該模板中的規則,這些規則將是適用的。如果公司不采用該模板,應在其章程細則第1條具體規定。

        《香港公司條例》附件一表A第二部分,即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規定,公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細則模板除第24條(有關股份轉讓)之外,適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此外,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細則應包括《香港公司條例》第29條第1款的規定。

        公司章程細則的修改

        《香港公司條例》第13條規定,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大綱的條件,公司可通過特別決議修改其章程細則的規定。任何修改均被視同包含于在公司注冊署登記的公司章程細則,需要通過特別決議才能再作修改。在第13條中對修改章程細則的唯一限制是,禁止公司作出任何影響不同股份權利的修改或添加。這顯然是為了保護特定種類股份的持有者,因為他們可能不具有足以否決特別決議的表決權。

        法院也可能在某些情況下限制公司對其章程細則的修改。例如,法院可責令公司修改其章程細則以防止對小股東的壓迫,公司不能在其后通過特別決議再次修改其章程 細則,撤銷原有按院要求所作的修改。法院還可在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以不符合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宣布公司對章程細則的修改無效。在實踐中,法院將允許公 司對章程細則所作的`絕大多數修改,因為它推定,公司管理人員最了解公司的利益。然而,允許公司以不充分理由逐其成員的章程細則條款,可能被法院否定。

        公司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的法律效力

        根據《香港公司條例》第23條,章程大綱與章程細則一經登記,對公司和公司成員均具 約束力。公司各成員,無論是否是章程大綱的簽署者,均受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

        這種法定合同具有如下效力:

        (1) 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在公司和各成員之間構成了合同,產生兩方面的后果,即各成員通過章程細則的規定受到公司的約束,公司本身也受到各成員的約束;

        (2) 各成員在同其它成員的關系方面受到了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約束。因此,如果某成員未能遵守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的規定,其它成員可對該成員起訴,不必要求公司代表其起訴;

        (3) 第三人即使以不同的資格作為成員,也不具有章程大綱和章程細則規定的權利。因此,在章程細則中有關董事酬金的規定,在董事成為公司成員的情況下,不能由該董事執行。此類規定只有在同該董事簽署的合同中有明示或默示規定的情況下,才是可執行的。

      公司章程范本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在 年 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

        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一 次,時間為每年 一月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篇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 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

        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范本6

        我們必須強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公司活動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金道陸、于澤鑒、蔡俊龍五方共同出資,設立*********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15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裝裝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圖文設計、制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不含中介服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機械設備、日用雜品、塑料制品、橡膠制品、電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建筑材料、工藝美術品、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礦產品。(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1025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實物82580.5%***貨幣807.8%

        金道陸貨幣807.8%

        于澤鑒貨幣201.95%

        蔡俊龍貨幣201.95%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著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改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改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空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力、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上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位。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或者聘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物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執照期限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兩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

      公司章程范本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投資方有限公司(或個人)決定在_________投資設立外資獨資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條 本公司的名稱為:

        中文: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三條 投資方名稱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第四條 本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條例、規定并遵守。

        第二章 經營范圍與規模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專項審批且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本公司的生產規模:_________。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 本公司投資總額為_________人民幣。

        第八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人民幣。

        第九條 公司出資方式為_________。

        第十條 公司在經營期間,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投資方繳資計劃:第一期_________元,公司成立后3個月內繳齊,全部注冊資本在_________年內繳齊。繳足出資后,經會計師事物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 投資方增資,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參資,或以公司自身積累部分用于再投資等形式來擴大注冊資本時,須經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若要轉讓資本,不論全部或部分,須經投資方書面同意,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經投資方同意,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本公司可與國外其它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公司以及在國內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本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一名,由____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指定。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_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注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第十九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它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_________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資會議。

        第二十三條 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_________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被通知人),按照該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 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

        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若干經營管理部門,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______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向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議決,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執行董事會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一系列制度,組織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各項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送交董事會審議,并經董事會批準后負責執行和實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財務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獎罰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4.提出公司資金籌措,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基建規劃等交董事會審議批準。監督控制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

        5.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編制年、季、月生產開發和經營進度表組織實施,負責完成量事會提出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提出適合公司管理的結構設想,送交董事會審議批準,訂立下設部門的職責條例,聘用部門經理,報董事會備案,并按董事會通過的有關規定,決定該類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福利獎懲和提升。

        7.負責向董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質詢。

        8.按各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統計報表。

        9.負責做好其它應做的經營管理工作,全權處理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有關正常業務,以公司的名義簽發各種文件處理董事會委托的其它事宜。

        10.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_________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本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遵照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_________市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均需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銷毀。

        第三十四條 公司采用分幣種真實記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幣同人民幣換算以實際發生之日國家外匯局公布的匯價計算,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三十五條 公司財務會計記賬法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質出售,購入及庫存情況。

        3.公司資產及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交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5.公司在與其它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資、收益、負債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司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投資方、_________市有關部門各一份。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有權隨時查閱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投資方有權聘請審計師查閱公司賬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按中國有關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開辦費的攤銷年限。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在_________市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幣賬戶。

        第四十條 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列》和_________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 公司所提取的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應在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剩余的利潤的分配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上一年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后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稅后利潤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儲備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參資其它經濟組織需經董事會,討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八章 職工

        第四十五條 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在遵守_________市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招聘職工,按_________市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權對違反本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_________市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九條 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_________市現工資制度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九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公司的投資方若同意延長經營年限,經董事會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公司一致認為終止經營符合最大效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三條 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五十五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六條 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屬投資方或按經董事會討論后一致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結束后,公司應按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規章制度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通過董事會審議批準的規章制度。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補充,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須經投資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簽字后,并報政府審批機關批準后正式生效。

      公司章程范本8

        本授權委托聲明,我xxx(姓名)系xxx法定代表人,現授權委托xxx(姓名)身份證xxxx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本公司名義打印xxx等資料xxx用。

        本授權書于xxx年xx月xx日簽字生效特此證明。

        法定代表人(簽名):xxx

        手機號:xxx_

        委托代理人(簽名):xxx

        手機號:xxx

        企業蓋章

        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范本9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定公司章程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訂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

        1、貨幣出資方式

        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股東直接用金錢向公司投資,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

        實物作價出資方式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是以實物形態進行的,并且實物構成公司資產的主體。實物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建筑物、設備、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資,非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物資,不得作為實物入股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實物出資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對于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對于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以國有資產為實物出資的,實物作價結果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資、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并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

        3、工業產權出資方式

        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資產,它與有形資產不同,它是一種使用權。用工業產權出資,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指的是制造工藝、材料配方及經營管理秘訣。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對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三、簽訂出資協議的注意事項

        1、首先要審查股東資格

        由于全體股東要對發起設立公司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一定要審查好股東的資格,包括股東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并且對股東的身份證明最好進行備份。

        2、要明確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而且,全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確股東的出資方式和金額。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權及房產作為出資方式,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3、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及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等問題

        由于現在時常會出現股東出資不實或拖延出資的情況,所以,在簽訂出資協議時,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因為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及要明確約定貨幣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問題,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若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需要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的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并且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公司章程范本10

        茲委托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打印濟南民生大藥房有限公司章程。委托期限:20__年5月20日至20__年9月20日。

        濟南民生大藥房有限公司

        20___年5月20日

      公司章程范本11

        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須知

        一、為方便投資人,特制作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除外)章程參考格式。股東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須知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注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并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五、此公司章程參考格式切記不可照搬照抄,應根據《公司法》及公司實際情況做相應的修改。如:

        1、一人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只有一名股東,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股東會”字樣。

        2、若公司不設董事會或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或一、二名監事,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董事會、董事長、監事會”等字樣。

        3、若公司注冊資本為一次性繳付,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分期繳付的情況。

        4、章程中標注由股東自行確定的事項,應做出相應的規定。

        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格式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個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或者有未盡事宜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占注冊資本比例出資方式

        100%

        出資時間:股東出資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額繳付。

        (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由一名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簽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委派、聘任產生或由股東直接擔任。執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董事會,若設

        董事會,則該章程應作相應修改)

        第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和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或聘任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也可設監事會,若設監事會則該章程應作相應修改)第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股東委派、聘任產生或由股東直接擔任,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第十七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由股東作出決定,投資或者擔保的具體數額規定為:萬元。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范本12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名稱:海口xx貿易有限公司

        (二)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x區xx路xx號

        二、經營范圍:

      xxx、xxx的銷售(可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填寫)。

        三、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xx萬元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和出資時間:

        股東:張xx;身份證號:46xxxxxxxxxxxxxxxxx,以貨幣認繳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 %,于公司注冊之日起xxx(時間)內繳足。

        五、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不設股東會,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公司秘書。

        ㈠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⑶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⑷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⑺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⑻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⑼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⑽ 修改公司章程;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以上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二)執行董事

        1、股東任命1名執行董事。

        2、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3、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的決定;

        ⑶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⑺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經理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⑵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⑻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

        1、股東任命x(1-2名)名監事。

        2、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3、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檢查公司財務;

        ⑵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⑶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⑷ 向股東提出議案;

        ⑸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⑹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五)公司秘書

        1、公司秘書由股東任命和更換。公司設一名公司秘書。

        2、公司秘書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之間的溝通和聯絡;

        (2)負責向社會公眾披露依法應當公開的公司信息;

        (3)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詢公司的相關情況;

        (4)籌備公司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5)管理股東材料和公司文件、檔案;

        (6)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執行董事(經理)張xx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財務管理制度與利潤分配形式

        ⑴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⑵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作為公司法定公 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⑶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八、營業期限:

      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

        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⑴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依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⑵本章程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作規定的事項,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⑶ 本章程一式貳份,股東壹份,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范本13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共同出資設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xxxx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營范圍:xxxxxxxxxx。(以上范圍需許可經營的,憑許可證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xxxxxx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比例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xxxxx萬元整 20xx.xx.xx xx% 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 貨幣 xxxxxx萬元整 20xx.xx.26 xx%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權并轉讓;(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6)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7)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8)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9)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4)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股權。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

        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登記于股東名冊。

        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6)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五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該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范本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 等 雙 方共同出資,設立 ****和置業 有限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置業有限公司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房屋開發、土地開發、房屋銷售、工程設計、預制構件、市政建設、裝飾工程。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項目 期別 首期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計 貨幣出資額: 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情況 出資 額 實繳情況 出資 方式 貨幣 貨幣 出資 出資 出資 出資 時間 方式 200萬元 額 時間 200萬元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本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六)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

        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三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 壹 名(注: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公司章程范本15

      xx區工商管理局:

        我公司委托員工xx,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來貴工商局查詢本企業檔案資料,并查詢工商備案信息和公司章程。煩請給予辦理,謝謝!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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