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tem id="r3jhr"></menuitem><noscript id="r3jhr"><progress id="r3jhr"><code id="r3jhr"></code></progress></noscript>

      公司章程

      時間:2024-05-18 08:52:11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15篇【精華】

        現如今,人們運用到章程的場合不斷增多,章程是書面寫定的組織規程或辦事條例。那么擬定章程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15篇【精華】

      公司章程1

        一、目的:為促進和保持公司員工工作積極性和自覺性,貫徹企業精神和經營宗旨,公司奉行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保證公司目標實現,獎優罰劣,獎勤罰懶,鼓勵上進,鞭策落后。表揚先進,激勵后進,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 獎勵涉及對象:公司所有員工。

        三、 本制度規定獎勵種類為年終獎、創造獎、功績獎、先進工作獎、業務開拓獎、特殊貢獻獎、職務晉升獎、全勤獎。

        四、 獎勵事項分類:

        一、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享受50元—300元的獎勵,員工大會通報表揚(獎勵金額視具體情況由部門管理和公司領導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3)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能全身心投入工作,服從領導工作安排,堅守崗位,任勞任怨;工作中積極努力,認真負責,處處為公司的利益著想,能圓滿或超額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各種工作任務。

        (5)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6)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7)熱愛本職工作,關心公司集體,能協助部門主管完善部門的工作管理制度;愛護和幫助同事,在部門的各項工作中起到模范帶頭的作用。

        (8)當月不得有缺勤記錄。

        (9)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11)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12)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13)遵規守紀,服從領導,敬業楷模者。

        (14)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者。

        (15)拾金(物)不昧者。

        (16)遇到非常事變,如災害事故等能隨機應變,敢冒風險,救護公司財產及人員脫離危難,采取措施得當者。

        (17)對本公司的損害能防患于未然者。

        (18)通過努力,不斷改善產品的制作工藝、為公司創造額外效益。

        (19)能在短時間內掌握所屬崗位相關知識,很好的運用到工作中。

        (20)凡做滿一年者加薪50元、做滿兩年加薪100元依止類推。

        五、員工處罰制度

        一、目的:為了促進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更好執行,嚴肅工作紀律,特制定此制度。

        二、處罰涉及對象:公司所有員工。

        三、處罰方式:

        (1)通報批評;

        (2)一次性罰款;

        (3)減薪;

        (4)留用察看;

        (5)辭退;

        四、處罰事項分類:

        一、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處罰50元—300元的罰金,(罰款金額視具體情況由部門管理和公司領導作出)

        1、故意造成重大過失或重大損失、盜竊公司財物;扣除當月工資及員工管理費后無條件辭退;必要時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并送公安機關處理,相關費用自理。

        2. 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1000元以上(含1000元)視經濟能力至少賠償原價的20%—50%,并扣除當月工資及員工管理費后辭退;500元—1000元(含500元)視經濟能力至少賠償原價的80%,并扣除當月工資及員工管理費后留用察看;500元以下,無條件照假賠償。

        3. 違抗合理調動或不服從上級領導安排;視情節嚴重程度。

        4. 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視情節嚴重程度。

        5. 泄露公司機密;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6. 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7. 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生;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8. 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視級別不同而定)。

        9. 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視級別不同而定)、留用察看或辭退。

        10、造謠滋事,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11、上班玩手機、談與工作無關話題、私自離崗者。

        12、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公司章程2

      ____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公司章程3

        一、公司章程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股東名錄:

        (一)法人股東:

        1、法人名稱: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認繳出資額:______萬元,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貨幣或實物或其它)

        認繳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并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七、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三條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第十四條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六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八條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

        第二十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在股東會上按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形式。

        普通決議由代表公司2/3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特別決議由代表公司3/4表決權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下列決議由特別決議通過:

        1、增、減注冊資本;

        2、公司合并、分立、終止及清算、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條未能滿足第二十六條時,會議延期10日召開,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東發出通知,延期后仍未達到條件時則視為有效數額,并按實際出席股東代表的表決權滿足第二十六條的表決比例時,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經出席股東代表簽字后,由公司存檔。

        (二)董事會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董事會,為公司股東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

        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______名。

        董事會成員名單如下:

        董事長:

        副董事長: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條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半數以上的董事選舉產生。

        第三十三條董事的每屆任期年限為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為保持公司經營活動具有連續性,每次換屆人數不應高于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四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付董事長召集主持;付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應在會前十日書面通知各董事。若經1/3以上董事提議,應召開特別董事會。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決議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減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設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解聘公司經理,根據公司經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東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其中第3、4、5、6、7、9項應經2/3的董事表決同意,其余由過半數董事表決同意。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作記錄,由出席董事簽字存檔。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的職權:

        1、召集、主持股東會和董事會;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出資證書;

        (三)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是公司常設監察機構,對公司的董事會、董事、公司高級職員進行監督。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成員3人,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其中2由股東會選舉產生,1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擔任監事)

        監事召集人由監事會同意推選產生。

        本屆監事會成員:3,其中:______為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十條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決議應2/3以上的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四)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由董事會授權給公司經理負責。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和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公司高級職員由公司經理提名,

        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員;

        8、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國家公務員、現役軍人、法官、檢察官、警官等。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四十五條董事、監事、經理應承擔下列義務:

        1、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2、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3、董事、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4、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財產以其個人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5、董事、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6、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7、董事、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8、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9、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司經理及其它高級職員不得違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超越董事會的授權,若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公司經理及其它由董事會聘任的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30天報告董事會,董事會在接到申請起10日內作出決議允許請求辭職的高級職員在10日后辭職,在批準辭職前公司高級職員必須繼續履行其職責。若違反此條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法定代表人應全力維護公司的利益。

        現任法定代表人是:

        十一、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九條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存續。

        第五十條公司出現下述情況時,應予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時,股東會認為不再繼續存在的;

        2、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3、股東人數或注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要求時;

        4、因資不抵債被宣告破產;

        5、違反法律、法規、危害公共利益,被執法部門撤銷;

        6、股東會特別決議決定解散;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前條1、2、3、6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公司債權人代表可參加組成清算組)

        第五十二條公司清算組成立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在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第五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2、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四條清算組在公司債權人債權申報期間不得對公司債權人進行清算,但本公司不能因此免除對因推延清償而引起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六條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所負債務時,必須立即停止清算,并按有關程序報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五十七條依照第五十條4、5項終止公司,應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處理。

        第五十八條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九條公司財產優先拔付清算費用,剩余按下列順序清償:

        1、職工工資、獎金、勞動保險費用;

        2、稅款;

        3、公司債務。

        第六十條公司清償債務后,將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提交清算報告,并編制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目,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公司終止。

        十二、公司財務、會計

        第六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六十四條公司應當于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六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六十六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六十七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十三、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生效。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后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訂立日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中,此五項內容可自行約定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憲法”級的重要文件,一路走來也是倍感艱辛,從0到1的過程。許多企業開始重視公司章程,充分利用授權性條款設計最適合自己的章程,完善公司章程的內容。但是完善不代表完美,比如有些內容即使寫到公司章程中也是無效規定,而有些內容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規定,這也是快律律師在為企業會員進行上門培訓的時候發現企業現存的普遍問題。那么公司章程中企業可自主約定的內容有哪些?

        一、法定代表人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

        2、實務分析:從實務角度分析,法定代表人的重要意義在于:通過印章使用、文件簽署控制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對外代表公司開展業務。

        股東在決定法定代表人的選任時,一般要權衡以下因素:

        1)信任與制衡。從權力位階上看,董事長高于總經理,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賦予董事長時,董事長的實際權力大增;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賦予總經理時,由于公司的經營由總經理組織實施,同時又能對外代表公司,故總經理的實際權力大幅膨脹,且存在架空董事會、董事長的可能。如何在董事長、總經理身上分配公司經營管理的掌控權,需股東綜合考量。

        2)公司控制權之爭。對公司運營的參與、控制程度,是每個股東十分重視也應該重視的問題。從實務角度看,決定公司控制權的因素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監、高的構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管理,財務資料的掌控等等。其中,法定代表人及印章對控制權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當一方股東提名董事長人選,另一方股東推薦總經理人選時,法定代表人由誰擔任,財務負責人由誰提名,對公司控制力將直接產生重大影響。

        3)董事長、總經理的身份特征。當董事長為股東推選,總經理為社會招聘的職業經理人時,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宜由總經理擔任。當董事長、總經理一方不符合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條件時(例如被工商局列入禁止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黑名單),只能由另一方擔任。

        二、對外投資、對外擔保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實務分析:投資有風險,決策須謹慎。對外擔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擔或然債務而遭受重大損失。此兩類行為,為還是不為,公司法將其交由股東自行決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確下來。明確的內容包括:是股東們自行決策,還是授權董事會決策;投資或擔保的單筆以及總額額度限制等問題。

        考慮到投資或擔保均可能對股東權益造成重大影響,故一般由股東自行決定比較穩妥,即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當股東對董事會足夠信任時,可考慮授權董事會決策。

        此外,擔保決策自治權僅限于對外擔保。當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且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三、股東出資時間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的出資時間應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2、實務分析:采用實繳資本制時,公司設立時股東即應繳足全部注冊資本。后來采用實繳資本與認繳資本相結合的折中態度,公司設立時應出資到位的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且為后續注冊資本的到位時間規定了2年或5年的最長期限。

        目前,除有特殊限制的主體外,徹底采取認繳資本制。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完全由股東自行約定并在章程中載明。股東按約定時間足額完成出資即可。當約定的出資時間到期,但股東認為需要延期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調整出資時間。

        此外,公司章程約定出資時間還有兩層實務價值:一是到期股東負有向公司繳足當期出資的義務,當該項義務未完成時,公司的債權人可向股東要求履行出資義務,用于償還公司債務;二是未履行當期出資義務的股東,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四、增資認繳、分紅依據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實務分析:股東在背景、能力、資源、訴求等方面均會有所差異,有的股東并不看重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愿意從治理結構上讓渡一部分權力,但同時希望在紅利分配上做適當傾斜。對此,公司法給出了一個一般規則,即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同時充分尊重股東意思自治,允許股東以約定方式改變紅利的分配規則,改變后的分配比例、方式沒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東商定。

        從實務角度分析,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注意:

        1)有限責任公司可將紅利部分或全部優先向一部分股東分配;可以在不同的股東之間按不同的比例分配;可以約定優先滿足部分股東固定比例的收益要求,剩余部分再由全體股東分配……等等,公司法無特別限制。

        2)紅利分配可由股東自行約定的前提是: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潤。當公司虧損時,不做分配;當公司微利,無法滿足部分股東固定比例收益要求時,僅能以可分配利潤向該部分股東分配,非紅利部分的資產不得隨意分配。

        3)“優先股”問題。實務中,有的企業會要求按“優先股”概念設計股權結構,即部分股權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產,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實際上,我國公司法并未明確設計優先股制度,目前國務院層面也僅在開展優先股的試點工作,且限于特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允許股東對股東會議事規則自行約定,允許公司紅利分配由股東約定,利用這種制度放權,已經可以在有限責任公司范圍內,由股東自行設計“優先股”制度了。

        關于增資認繳,一般原則是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增資。股東可以通過約定的方式改變此項原則。

        五、股權轉讓的條件

        1、法律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實務分析: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性特征,股東間的彼此了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礎。基于此,當股東間轉讓股權時,因不會引入新的股東,故無需其他股東同意;當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因會引入新的“陌生”股東,故賦予其他股東優先受讓以排除“陌生”股東進入的權利,但同時又設定此類優先受讓應是“同等條件下”的,以防止轉讓人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

        這里意味著只要股東對股權轉讓規則在章程中有了明確約定,即可按約定方式轉讓。根據實際需要,股東的約定可能使轉讓更加簡化,甚至簡化到無需征得同意、無需通知;也可能使轉讓變得更加復雜,甚至限制部分股東的轉讓股權。無論怎樣,這種允許股東以事先約定的規則轉讓股權的做法,都具有重要的實務意義。

      公司章程4

        正式版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規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一人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1、針紡織品、棉紡織品、化纖布批零兼營(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于公司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本。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_%。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__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___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公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了。)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一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____________:繳納的出資額為___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執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人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變更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人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______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______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______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條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______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______年(每屆不超過______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______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得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的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______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__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_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光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位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一式3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注意事項:

        1、本參考文本適用于設執行董事、監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適用于其他的有限公司;若一人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監事會的,請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并可參照設董事會、監事會的有限公司章程有關內容進行制定。

        2、凡有下劃線的,應當進行填寫;要求作選擇性填寫,應按規定作選擇填寫,正式行文時應將下劃線、粉紅色提示內容、本注意事項及其他無關內容刪除。

        3、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審批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審批并提交相關文件或證書,不能提交的,應自行將相關項目刪除。

        4、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X(或仿______)打印,頁數多的快雙明打印,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5、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是指:東為自然人的,簽字;股東為非自然人的,蓋章。

        6、本章程參考文本僅供參考使用,股東起草章程時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公司章程作出相應規定;但章程中應當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事項。

        7、

        股東: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1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自然人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人出資,設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2條公司由兩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3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4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6條公司經營范圍:

        (1)以計算機、電子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計算機信息工程、計算機軟硬件的開發、信息科技專業領域的技術開發

        (2)通信信息工程、通信系統設備的銷售、安裝、調試、維護等為主要經營范圍

        (3)同時還可以經營一些產品的銷售與維護;

        (4)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5)從事信息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

        (6)計算機軟硬件開發與銷售、電腦及配件、電子產品、電子節能產品7電子數碼產品、電子系統設備、電子原器件、通訊設備及相關產品。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和方式

        第7條公司注冊資本:叁萬元人民幣。

        第8條注冊資本在驗資時,由股東一次性繳納認繳的出資。股東的姓名(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住所:XXXXXXXXXXX

        股東身份證號碼或執照號碼:XXXXXXXXXXX

        (2)股東繳納的出資額:

        (3)股東出資時間:

        (4)股東出資方式:

        第9條公司登記注冊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為股東繳納出資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后予以補發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10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11條股東的權利:

        (1)股東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查閱公司議事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4)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認購權;

        (6)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12條股東的.義務:

        (1)繳足所認繳的出資額;

        (2)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3)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13條出資的轉讓: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但必須保持股東在兩人以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半數以上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14條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投資或其他)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15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首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16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投資人同意,禁止任何投資人私自以公司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公司,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投資經營與公司競爭的業務。

        (3)禁止投資人再加入其它公司。

        (4)禁止投資人與本公司簽訂合同。

        (5)如投資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公司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投資人決定除名。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7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公司管理職權。

        第18條____為公司負責人,是公司的執行董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其權限是: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3)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5)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6)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7)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8)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9)出售合伙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10)支付合伙債務;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19條其它投資人的權利:

        (1)參予公司事業的管理;

        (2)聽取公司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檢查公司帳冊及經營情況;

        (4)共同決定公司重大事項。

        第20條公司設經理,由在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21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

        第22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23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建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公司工會應認真履行工會職責,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第24條公司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應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解散事由及清算辦法

        第25條公司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合伙期屆滿;

        (3)股東決定解散,全體投資人同意終止公司關系;

        (4)公司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5)公司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26條公司終止后的清算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27條公司解散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對公司進行清算,制作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后,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其他事項

        第28條糾紛的解決

        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公司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29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一章附則

        第30條本章程一式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31條本章程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并開始執行。

        第32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投資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明確公司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法定名稱為____________公司。

        本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中國___省___市___地。

        第三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四條 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使公司不斷發展,使全體股東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繁榮社會經濟。

        第六條 本公司為____________公司。

        第七條 本公司發起人分別為: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方針

        第八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生產銷售建筑材料、從事房地產開發、承攬建筑裝飾工程。

        第九條 本公司的方針為立足本地,逐漸向省內外延伸,不斷提高企業信譽,樹立企業形象。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十條 本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十一條 本公司全部注冊資本分成等額股份,并以股票形式表示。股票由公司蓋章后生效。

        第十二條 本公司實收股本為公司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十三條 本公司發行股份為記名式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張股票為100股。

        第十四條 本公司股份可用人民幣或外幣認購,用外幣認購時,按收款當日中國____________公布的外匯買入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第十五條 本公司紅利分配均以人民幣支付。

        第十六條 發起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應進行資產評估。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注冊資本的20%。

        本公司發起人認購股份情況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發起人以外的認股人必須以貨幣作出資。

        第十八條 本公司所發行的股份,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各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十九條 本公司在增資擴股時,須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條 本公司發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內不得轉讓,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四章 公司債券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根據經營需要籌措貸款和發行債券。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發行債券應由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方為有效。本決議為普通決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發行債券和債券轉讓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第五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享有的股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額享有如下權利:_______________

        1、出席或委托代理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2、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

        3、查閱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按其股份取得紅利。

        5、本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財產。

        6、按其股份比例優先購買新股,其優先購買權可以轉讓或放棄。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承擔義務:_______________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股東不得退股;

        5、服從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6、積極支持公司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維護本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本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行使職權:_______________

        1、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的報告;

        2、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準公司的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

        5、決定公司發行債券;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和支付辦法;

        7、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

        8、修改公司章程;

        9、審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提案;

        10、需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

        (一)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后3個月內召開;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董事會應在2個月內召集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_______________

        1、董事缺額近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應由董事會召集,并于開會的30日以前但不超過60日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會臨時會議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條 股東會作出的普通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2/3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過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股東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為特別決議。

        第三十二條 出席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數額時,會議應延期20日舉行,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數額時,應視為已達法定數額,按實際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額計算表決權的比例達到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比例時,大會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每一股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會議的決議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及紀要應與出席股東會的股東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和經理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權力機構,在股東會閉會期間,負責本公司的重大決策,并向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采用單數制,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共7人。

        第三十七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可以由股東擔任,每屆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位期間經股東會決議可以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該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

        第三十八條 第一屆董事候選人,由發起人提名,第二屆以后的董事候選人由原董事會提名,達到本公司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也可以作為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 選舉董事采取累積投票制,所得選票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董事可以兼任本公司高級職員。

        第四十條 本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通知各董事時應書面載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出記錄,并由出席董事和委托代表以及記錄員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利,董事應依照董事會議記錄承擔決策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致使公司受到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曾表示反對的董事,可免除賠償責任,但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表示反對,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四條 董事長由董事擔任,由全部董事的2/3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簽署公司股票、債券;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作出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 董事和總經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董事、總經理以及本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章、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可以給予下列處罰:_______________

        (一)限制權力;

        (二)免除現任職務;

        (三)負責經濟賠償。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董事會成員、經理管理行為行使監督職能。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為3人,其中1/3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職工代表出任,2/3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監事。

        第五十條 監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商討的有關問題和決定可提出質疑并要求答復。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表決時應以書面形式,監事會作出決議時應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第八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制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公司將歷年財務會計報表置備于公司辦公場所,供股東查閱。

        第五十四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狀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五十五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納稅登記,繳納稅款。

        第五十六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七條 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5、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比例由董事會根據每年的盈利狀況確定,按照股東會決議使用。

        下列款項應列入資本公積金:_______________

        1、超過股票面額發行所得的溢價額;

        2、接受贈與;

        3、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列入的其他款項。

        第五十九條 法定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應用于下列各項: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轉增股本;

        3、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條 公益金按照稅后利潤的20%提取,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六十一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分配股利采取現金股利的形式。

        第六十二條 公司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稅金。

        第六十三條 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股份制企業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各項制度。

        第十章 合并與分立

        第六十四條 公司的合并、分立由董事長提出方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第六十五條 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或創立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時由合并各方簽訂協議,合并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

        第六十六條 公司分立時應先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簽訂清償債務協議。

        第六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按國家規定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六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_______________

        (一)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三)公司宣告破產;

        (四)《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解散事項。

        依本條第一款終止的,董事會應將公司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布公司。依第三款終止的,依照《破產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公司清算組織成立后,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兩個月內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第七十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制訂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理債權債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七十一條 公司決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經清算組織批準,不得處分公司財產。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清算組織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務。

        第七十二條 公司清償后,清算組織應將剩余財產按股東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必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審批機關批準后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_______________

        1、由董事會會議提出修改章程提議;

        2、把上述內容通知股東,并召開股東會,由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3、依照股東會通過的修改章程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第七十五條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審批機關批準,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或縮小公司的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

        4、增設新的股份類別;

        5、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6、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的條款的變更。

        第七十六條 公司應將變更后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通知辦法

        第七十七條 公司應將變更后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創立大會通過后對內產生效力,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正式產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訂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東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鑒)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 分公司由xx公司組建。

        第五條 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 股東住所 第十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 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 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 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 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出資,設立容縣XX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金額: 認繳出資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股東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年【法定不超過3年】。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1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公司股東決定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經理】,任期 年,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

        2

        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說明:

        一、為方便投資人,容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格式。股東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說明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并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五、此章程為參考格式,股東在打印章程時,需將黑體字部分內容即【注:……】刪除。

        六、此說明不用打印。

      公司章程9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

        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0

        所謂房地產公司,是指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和服務活動,并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類型

        第四條 公司名稱:

        第五條 公司住所:

        第六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

        第七條 公司要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第八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從營業執照核發之日算起。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房地產銷售;物業管理,對房地產業的投資。

        第十條 分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四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

        第十一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

        公司注冊資本分二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股東首期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二期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內繳足。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十三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第十四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十五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每半年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______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八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九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

        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

        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七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條 公司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一條 公司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接受股東、監督機關審查驗證。

        第三十二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組織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公司的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有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八條 公司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公司______(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______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人,副董事長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五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______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______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______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

        第五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_____%法定盈余公積;提取_____%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五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工會

        第六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三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六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四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六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六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1

        為了進一步完善______公司的治理結構,加強對股東權益的保護。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內容,對______公司的公司章程進行相應的修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召開股東會會議,本次會議于召開前依法通知了全體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方式以及會議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會成員______、______、______出席了本次會議,全體股東均已到會。股東會一致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如下:

        風險提示:

        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如決議未經與會的半數以上董事通過,董事會決議歸于無效。

        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風險提示:

        董事會決議設計業務不得超過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公司章程;否則董事會決議當屬無效。

        ______公司股東會成員(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2

      xx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茲因公司業務結算需要,介紹我單位員工同志,身份證號:xx前往貴處辦理查詢本單位員工繳費信息事宜,望予接洽為盼。感謝貴處大力支持!

        介紹人: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3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x年10月27日召開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并審議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議案》。現將相關內容公告如下:

        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公司于 年8月完成非公開發行股票190,002,657股,公司總股本由1,538,411,600股增加至1,728,414,257股,股份種類全部為境內上市人民幣普通股,每股面值為人民幣1元,公司注冊資本由1,537,578,350元增加至1,728,414,257元(其中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部分第一個行權期采用自主行權的方式行權,已行權數額為833,250股,該事項尚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為此,公司對《公司章程》相關條款修改如下:

        原條款修訂后條款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

        民幣1,537,578,350元。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1,728,414,257元。

        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為

        1,537,578,350股,均為普通股。

        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為1,728,414,257股,均為普通股。

        股份類型股份數量(股)比例%

        限售流通股888,051,44251.38

        無限售流通股840,362,81548.62

        總股本1,728,414,257100.00

        本次修訂已經x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修改公司章程相應條款及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無需再次提交股東大會審議。《x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詳情請參見x年8月25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時報》、《xx日報》、《報》和公告編號:。

        特此公告。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x年10月27日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栗海霞一人出資設立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2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慶城縣盛華商貿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甘肅省慶陽市慶城縣北區慶陽路33號

        第三章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5條公司經營范圍:煙酒、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飲料、茶葉、化工產品(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化學品除外)、辦公、文體用品及耗材、計算機及輔助材料、辦公家具、衛生潔具、建筑材料、電子產品批發零售;通訊工程、網路工程、室內外裝飾工程、水電暖安裝工程、防水保溫工程、打字復印、寫真噴繪、戶外燈箱、廣告牌匾制作;安全類泥漿固化等(依法須批準的項目,井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展開經營活動)。

        第4章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600萬元人民幣。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7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自變更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_________

        股東姓名名稱: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栗海霞:認繳出資額為6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出資方式為人民幣,股東的認繳出資于公司成立之日以人民幣600萬元足額繳納。

        第10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依股東名冊主張行駛股東權利。

        第11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12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駛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__________________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查批準董事的報告;

        (4)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隊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10)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12)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13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栗海霞。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14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的決定;

        (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職權;

        第15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16條經理對股東負責,行駛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負責人或者財務人員;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其他職權;

        第17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栗海霞擔任,由股東聘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聘任連任。

        第18條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鄉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6)其他職權;

        第19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執行董事或(經理)栗海霞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股東因轉讓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1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八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為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變更的于股東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xxx、xxx等x方共同出資,設立安徽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安徽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安徽省合肥市xx。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xx。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一)股東姓名: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xxx,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xx萬元人民幣。

        (二)出資方式:貨幣。

        (三)出資時間:20xx年5月28日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一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會議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xxx擔任,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xxx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條本章程一式肆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20xx年5月26日

      【公司章程】相關文章:

      公司章程11-02

      公司章程經典04-13

      公司章程04-15

      公司章程(經典)05-17

      公司章程01-18

      優秀公司章程11-05

      關于公司章程11-05

      新版公司章程11-09

      公司章程范本06-27

      公司章程模板07-20

      久久亚洲中文字幕精品一区四_久久亚洲精品无码av大香_天天爽夜夜爽性能视频_国产精品福利自产拍在线观看
      <menuitem id="r3jhr"></menuitem><noscript id="r3jhr"><progress id="r3jhr"><code id="r3jhr"></code></progress></noscript>
        亚洲精品人成网线在线播放va | 中文字幕亚洲2020在线 | 日韩综合永久久网 | 亚洲精品在看在线观看 | 色妞AV永久一区二区国产AV开 | 一区二区三区久久老熟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