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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會章程

      時間:2024-06-20 11:47:38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董事會章程【優秀】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都跟章程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董事會章程,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董事會章程【優秀】

      公司董事會章程1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驗資出具的報告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注:成員人數應為3-13人),由股東決定產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公司董事會章程2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公司依法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六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一)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二)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三)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第九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

        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章程應就實物轉移的方式,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及期限作出規定)。

        第四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股東會記錄何財務會計報告;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以下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經理。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實施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定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有股東會確定;依照前第(四)、(五)向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企業財產、債券、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公司董事會章程3

        為了進一步完善______公司的治理結構,加強對股東權益的保護。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內容,對______公司的公司章程進行相應的修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召開股東會會議,本次會議于召開前依法通知了全體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方式以及會議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會成員______、______、______出席了本次會議,全體股東均已到會。股東會一致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如下:

        風險提示:

        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如決議未經與會的半數以上董事通過,董事會決議歸于無效。

        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風險提示:

        董事會決議設計業務不得超過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公司章程;否則董事會決議當屬無效。

        ______公司股東會成員(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董事會章程4

        為了進一步完善______公司的治理結構,加強對股東權益的保護。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內容,對______公司的公司章程進行相應的修訂。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召開股東會會議,本次會議于召開前依法通知了全體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方式以及會議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會成員______、______、______出席了本次會議,全體股東均已到會。

        股東會一致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如下:

        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

        ______公司

        股東會成員(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董事會章程5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號××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經營項目應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術語)。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公司股東名錄

        第五條 公司股東名錄:

        股東名稱 認繳出資額 出資 出資 持股比例

        或姓名 (萬元) 方式 時間 (%)

        貨幣或非貨幣

        第六條 股東認繳出資額的時間由全體股東約定。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1)

        (12)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 (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全體股東約定)。定期會議應于每年 月按時召開(全體股東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 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全體股東約定)。但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3至13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 年(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 人(可不設),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全體股東約定產生辦法)。董事長、副董事長任期 (三)年(全體股東約定),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對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擔保數額不得超過 萬元)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12)

        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董事 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全體股東約定),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1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有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9)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為 人(不得少于三人),[或者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1-2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本款僅限于公司設監事會的情形)

        第十八條(設監事會條款)監事會每年召開 次會議(至少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會議應由 以上的監事出席(全體股東約定),所作出的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職權:

        (7)

        (8)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______(董事長或經理)擔任(全體股東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長期(全體股東約定),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二十四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未就出資轉讓召開股東會的,股東應就其出資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轉讓的出資;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2)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3)股東會決議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全體股東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 條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修訂,自公司變更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昆明××有限(責任)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董事會章程6

        公司章程是各位股東成立公司、公司成立后運營的重要文件依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不設董事會的公司章程范本。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項目期別

        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計

        貨幣出資額: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股東人數超過三人或者繳資次數超過三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

        第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本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六)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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