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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03 16:25:10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精選)公司章程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章程的地方越來越多,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大家知道章程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章程,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等 2方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事項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人民幣。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住所、證件號碼、實繳的出資額、出資 方式、參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1 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30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2

        第一條 公司本部

        第1款 公司本部

        第2款 其它辦事處

        公司也可在董事會隨時指定的或應公司業務所要求的其它地點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股東大會

        第1款 股東大會地址

        所有股東大會必須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董事會所決定的其它地點召開。

        第2款 年會

        股東每年于×月×日×時舉行年會以董事會和開展其它任何例行事務。如果該日期為法定假日,會議將在假日后的營業日的相同時間內舉行。

        第3款 特別大會

        應董事會、董事長、總經理、或應擁有至少10%公司投票權的一個或多個股東的提請可召開特別股東大會。

        第4款 股東大會開會通知

        股東大會年會或特別大會的通知應由秘書或秘書助理,如沒有設立此種辦事人員或他或她疏忽或拒絕辦理,則由任何董事或股東作成書面送達給在大會上享有投票權的股東。

        此種通知書必須親自投送或按公司股票轉讓登記簿上所登記的股東地址或該股東所提供的用于通知的地址通過一級郵件或其它書面方式投送。通知書送達時間最遲不得晚于開會前十(10)天,最早不得先于開會前六十(60)天。

        第5款 撤銷通知

        任何股東大會的議題,不論該會議是怎樣召集或通知,或在何地召開,只要予會人員達到法定人數,其是否是親自出席或由人代表不論,且凡不能親自出席或派代表出席的每位有投票權的股東在會前或會后簽署了一份撤銷通知或同意會議召開或贊同會議記錄的文書,均應視為與正式召集和通知且如期召開的會議的議題一樣合法。

        第6款 特別通知以及撤銷通知規定

        除下列規定之外,任何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就下列提案的贊成意見均應視為合法,只要被贊成的該提案的大概性曾在會議通知書上,或在其它任何撤銷通知的文書上有過說明: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201條對公司作重大調整;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900條通過投票自行關閉和解散公司;

        贊成按《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20xx條分配股份,將其作為公司關閉

        計劃的一部分。

        如果上述提案在股東大會上經有投票權的股東一致通過,則不管其是否作過通知,此種贊成均應視為有效。

        第7款 不用開會決定采取的行為

        凡可在股東年會或特別股東大會采取的行為均可不必開會或不用事前通知而采取,只要經不少于最低投票數額的公開發行股票的股東在書面文書上簽字提出,并授權或提交股東大會讓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出席投票表決即可。

        就下列任何提案,除非經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書面認可,任何未經股東全票贊同的不用開會即采取行為的通知,必須在該行為完成前十(10)天發出。

        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條規定,贊同公司與其一個或多個董事或贊同公司同與其一個或多個董事有重大利益關系的其它公司、商號或協會簽署合同或從事業務;

        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對公司代理商進行賠償;

        任何不經開會即采取的公司行為,凡未經全體股東書面同意,必須立即通知那些有投票權但未曾書面贊同的股東。

        盡管本款有以上各項規定,除本章程第三條第4款規定之外,如不經具有選舉董事權的股東一致書面同意,董事仍不得經書面贊同而當選。

        書面同意可由文件撤銷,但必須在要求授權采取行為的股東書面同意的票數由公司秘書登記之前收到文件,過時則無法撤銷。生效時間以公司秘書收到文件時為準。

        第8款 法定人數和股東行為

        半數以上具有投票權的股東親自出席或由人代理出席即構成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如果大會達到法定人數,出席會議且就一切事項有權投票的股東半數以上的投票贊成即構成股東行為,除非法律規定需更多票數或本款下面段落另有規定。

        出席合法召集或召開且達到法定人數的大會的股東,即使與會股東離去而所乘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仍可繼續進行議程,除非一項決議的通過至少需要法定人數的過半數,此時則可休會。

        如果不能達到法定人數,任何股東大會均可經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股東(親自或由人代理出席)投票而隨時休會,但不得進行其它任何議題,本款以上作有規定 的除外。

        第9款 投票

        只有在董事會按本章程第八條第3款確定的登記期限前登記的股東,或者,如果沒有確定此種登記期限,在以下所規定的登記期限前登記的股東方可有權在股東大會上投票。

        如果沒有確定登記期限:

        認定股東是否有權被通知參加股東大會或有權在大會投票的登記期限應為開會通知送出前的一天,一直到停業時間為止,如大會不用通知,則為開會前的一天,一直到停業時間為止。

        認定股東是否有權在不開會且董事會不采取先行行為的情況下用書面文件同意公司行為的登記期限為收到第一份書面同意文件日期。

        因其它目的而認定股東的登記期限為董事會作出相關決議的那一天,一直到停業為止,或為采取該其它行為之前的第60天為止,兩者中以最遲日期為準。

        凡有投票權的股東可按所持股份的數額每股投一張票,法律、公司章程或本章程附則其它條款另有規定的除外。除選舉董事之外,任何有投票權的股東均可用他或她的部分股份投一提案的贊成票,而剩余的股份不投票或投反對票。如果一股東無法具體說明他或她用于投贊成票的股份的數額,則應確鑿推定該股東的贊成投票包含了他所有的有投票權的股份。

        每次選舉董事,股東均無權累積選票,除非在投票開始前候選人已經被提名,且股東在投票開始之前已經通知大會他或她想累積選票。如果有一股東遞交通知,則所有有投票權的股東均可以增加他或她的股份額或按同樣原則,以將此種選票分投給他或她認為恰當的候選人的方式累積選票,使一位候選人所得的選票等同于當選董事的選票數。根據所選董事的數量,得選票最多的候選人將當選。反對票或棄權票無效。如有股東在投票前提出要求,董事選舉得用投票而不是用口頭贊成進行。

        第10款代理

        任何擁有投票權股份的股東均可通過向公司秘書呈送委托書而授權其他一人或多人代理此種股份投票。在本章程附則中,“委托書”是指業經簽字的書面授權書或經股東或股東的律師授權的'電子傳送件,是將此股東的股份所附的投票權具體授予其他一人或多人的書面文件。在本章程附則中,“業經簽字”是指在委托書(手書、打印、電報、電傳或其他形式不論)上由股東或其律師簽署股東的姓名或其他認可標記。如能提供材料,證實確為股東、或他或她的律師授權,亦可用電話進行口頭委托。

        委托書在簽署十一(11)個月后即失效,委托書中另有規定者除外。委托書簽署人可在委托投票前撤銷委托,否則委托書將視為合法有效,《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705條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三條 董事

        第1款 權力

        根據本公司章程和《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各項規定,公司的業務及事務均由董事會管理,所有的公司權力均由董事會或按其指示行使。

        第2款 數額

        董事的法定數額為××名。

        股票發行后,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發行在外有投票權股份的多數股東贊成;此外,任何修改后的章程均不得將法定董事的數額降為五(5)人以下,本章程第四條附加規定的除外。

        第3款 選舉和任期

        董事必須經股東大會年會選舉產生,任期到第二年年會新的董事被選出任命為止。

        第4款 空缺

        董事會只能因董事死亡、辭職或免職或因法定董事數額的增加,或因在股東大會年會或選舉董事的特別大會上股東們沒有選足法定的董事數額而出現空缺。凡董事被法庭宣布為精神不正常或定為重罪犯,董事會可宣布其職位空缺。

        股東可在任何時間==選舉董事以填補董事空缺。任何此種選舉需經發行在外且具有選舉權的股份的多數股東書面認可,因免職而出現的空缺不得照此填補。

        任何董事均可向董事長、總經理、秘書或董事會遞交書面辭職申請,辭職申請一遞交即刻生效,除非授權書中明確寫有以今后某一時間為生效期。如果生效日期為以后某一時間,辭職生效時可選舉一繼任董事以接替職位。董事會法定人數的減少不得成為免去任期未滿的董事的理由。

        第5款 免職

        任何或所有董事均可無故被免職,只要此種免職是經發行在外且有投票權的股東多數贊同,并符合《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3條的規定。除《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02、303和304條規定的外,董事在董事任期未滿之前不得被免職。

        經持有已發行的任何種類股票最少10%股份的股東的提請,有關縣的高級法院可以其具有欺詐或不誠實行為、嚴重濫用公司職權或斟酌權為由免去任何董事的職務,并可禁止任何此種被免職的董事在法院所規定的期限內重新當選。在此種訴訟中,公司可作為一方當事人。

        第6款 會址

        董事會的會址可在任何地方,即在或不在馬薩諸塞州的,會址可在會議通知書中指明,如果會議通知書中沒有指出會址或會議不用通知,即以公司總部或董事會隨時作出的決議所指明的地址為會址。董事會可使用會議電話或類似通信設備召開會議,只要參加會議的所有董事都可相互通話。

        第7款 董事會年會、定期會議和特別會議

        董事會年會須緊接股東大會年會之后在同樣的會址召開,不用另行通知。其他董事會定期會議在董事會隨時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此種定期會議不用另行通知。

        董事會特別會議可由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秘書或任何兩名董事提請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召開須提前四(4)天用郵件通知,或提前四十八(48)小時專人投遞或用電話通知。開會通知或撤銷通知不必說明董事會特別會議的目的。

        如果會議終止長達24小時以上,會議繼續召開之前得向出席原會議的所有董事遞交通知書,說明延期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第8款 法定人數和董事會行為

        董事會所有會議的法定人數為××,除非本章程本條規定作了修正。

        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0條(有關批準與一董事有重大經濟利益關系的合同或交易的規定)以及第317條第5款規定(關于對董事的補償的規定),在合法舉行且與會董事達到法定人數的會議上由多數董事采取的行為或作出的決定應視為董事會決議。凡開會時與會者人數達到法定數目,即使有董事中途退席,會議仍可照常進行并決定事項,只要所采取的行為是經此種會議規定的法定人數的多數所同意。

        出席會議的多數董事可決定讓會議延期到另外時間和另外地點召開,不論出席此會議的人數是否達到法定人數。

        第9款 放棄被通知權規定

        任何董事會議所處理的事項,不論其是如何或在何地召開,均應被視為是與正常通知和召集并合法舉行的會議所通過的事項一樣有效,只要與會者達到法定人數,只要未到會的每一位董事在會前或會后都簽署了一份放棄被通知權的文件,一份贊成召開此次會議的文件和一份認可會議記錄的文件。所有此種放棄、贊成和認可文件都必須交公司登記存檔或寫在會議記錄中。放棄被通知權或贊成會議召開的文件不必陳述開會目的。

        第10款 不用開會所采取的行為

        凡董事會即將規定或許可的行為,只要經全體董事集體或單獨書面同意,即可不用開會而采取。此種同意書(集體或單獨)必須同董事會會議事項記錄一起存檔。

        此種經書面認可而采取的行為具有與董事一致投票贊成而采取的行為一樣的效力。

        第11款 報酬

        董事本身不領取服務薪金,但董事會可通過決議,同意支付一筆合乎情理的費用作為董事參加例行或特別會議的報酬。本章程的任何規定都不得限制董事以其他身份為公司服務并由此得到報酬。特別或常務委員會成員可因參加會議而得到同樣報酬。

        第四條 高級職員

        第1款 高級職員

        公司高級職員包括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秘書和一名主管公司財務的財務主管。公司還可擁有其他一些頭銜和責任由董事會所決定的高級職員。準許一人兼任數職。

        第2款 選舉

        所有的公司高級職員都由董事會挑選并向董事會負責。

        第3款 免職和辭職

        任何高級職員均可隨時被董事會免職,可說明或不說明理由。任何高級職員均可向董事會、公司總經理或秘書提交申請要求辭職。辭職申請書生效期為收到該申請書的當天或為辭職書中所寫明的日期。高級職員的免職或辭職不得影響任何雇傭該職員的合同所規定的該職員或公司所享受的權利(如果有)。

        第4款 總經理

        總經理為公司主要行政官員和總管,必須聽從董事會的決議和指揮,負責全面監督、領導和控制公司的業務和事務。他或她得主持所有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依照職權,作為所有常設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常務委員會(如果有)在內,其具有公司總經理通常應當具有的總的行政管理權力和職責,且具有董事會或本公司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權力和職責。

        第5款 副總經理

        如總經理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按董事會所決定的排列順序(如沒有排名順序,則由董事會指定),由副總經理代理總經理的一切職責,在代理總經理職責時,副總經理具有總經理所擁有的一切權力,同時得受到總經理所受到的一切限制。每位副總經理還必須履行董事會或本公司章程隨時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6款 秘書

        秘書負責在公司本部保存,或叫人保存董事會所有會議的記錄。會議記錄必須包括每次會議的時間和地點,不論其是例會或特==別會議,如果是特別會議,還應記載會議是如何召集或授權召開的;所發出的會議通知或所收到的放棄被通知權利的文書;出席會議的董事姓名;出席或代理出席會議的股份份額;以及會議議程說明。

        秘書負責在公司本部或公司證券過戶代理人辦公室保存,或叫人保存股份登記簿,登記簿上記有股東的姓名和地址,每位股東所持股份的種類和數額,股權證發行的數額和日期,以及交還予以廢止的股票的作廢日期以及數量。

        秘書負責在公司本部保存,在叫人保存公司章程的正本或一副本,其應為最新修訂或改動并經秘書驗證過的版本。

        秘書負責送發根據法律或本章程規定應當予以通知的所有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書。

        秘書負責掌管公司印章,并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和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如秘書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如設有秘書助理,應按董事會確定的排列順序(如無順序之分,由董事會指派)由助理負責行使秘書的所有權力,秘書所受到的限制同樣全部適用于秘書助理。秘書助理(如果有)還應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并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7款 財務主管

        財務主管是本公司的主要財務官員,負責保管或讓人保管登記公司財產和業務的帳簿和記錄,確保帳目完整無誤。

        財務主管負責以公司的名義將貨幣或其他貴重物品存放到董事會所指定的受托人處。他或她負責依照董事會的授權根據正當需要支付公司的資金;負責應總經理和董事會的要求,向其說明自己作為財務主管所履行的一切活動以及公司的財務狀況;負責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并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如財務主管缺席或無法履行職責,如設有助理財務主管,應按董事會確定的排列順序(如無順序之分,由董事會指派)由助理財務主管負責履行秘書的所有職責,在代理活動中,助理擁有財務主管所擁有的一切權力,但也必須受到財務主管所受到的所有限制。助理財務主管(如果有)還應行使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賦予的其他權力,并履行董事會或本章程隨時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8款 報酬

        本公司高級職員所領取的服務報酬由董事會決議決定。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

        第1款

        根據達到法定人數的董事會會議多數票通過的決議,董事會可設立一個或多個委員會,每個委員會由2個或更多的董事組成,直接向董事會負責。任何此種委員會均可行使董事會決議規定范疇內的董事會的一切權力,下列事項除外:

        a.按規定必須經股東或已售出股份股東同意的行為。

        b.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的補缺。

        c.決定董事參與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活動的報酬。

        d.修正或廢除公司章程或采用新的章程。

        e.修正或廢除董事會的決議,而該決議的條款明文規定不能由委員會修正或廢除。

        f.公司股民的分紅,按董事會所決定的分配率或一個定期數額或在董事會所決定的價格范疇內進行分配的除外。

        g.設立董事會其他委員會或任命那些委員會的委員。

        第六條 公司檔案和報告

        第1款 股東檢查

        股票登記簿可在通常的業務時間內隨時讓股東或投票委托證書持有人進行檢查或復印,此種檢查或復印必須具有與該股東或投票委托證書持有人的利益相關的正當理由,且需向公司呈遞書面申請。

        公司帳簿、檔案以及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委員會會議的記錄均可在通常的業務時間且方便的時候接受股東或投票委托證書持有人的檢查,此種檢查必須具有與該股東或股票委托證書持有人的利益相關的正當理由,并需向公司呈遞書面申請。

        股東還有權在業務時間內任何方便的時候檢查保存在公司本部的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的正本或副本。

        第2款 董事檢查

        每位董事均有隨時檢查、復印一切或任何種類的帳簿、檔案或文件以及隨時檢查公司國內外實物財產的絕對權利。此種檢查可由董事親自進行,也可由其代理人或律師進行。檢查權包括復印權和摘錄權。

        第3款 檢查書面檔案權

        凡屬于本章規定檢查范圍內的任何檔案如無書面形式,則不予接收檢查,除非且直到公司出費用將此檔案制作成書面形式。

        第4款 放棄年度報告

        在此特明確表示,如果本公司的股東不足100人,則放棄適用《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條有關對股東作年度報告的規定。此種放棄必須遵守各項法律規定,包括準許股東要求公司提供財務報告的《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1501條第3款。

        第5款 合同及其他

        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一個或多個高級職員、任何一個代理人或多個代理人以公司的名義或代表公司締結任何合同或簽署任何文書,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董事會授權,任何高級職員、代理人或雇員都無權使公司受制于任何合同,或以公司信譽擔保,或使公司承擔任何目的或數額的責任。

        第七條 公司代理人的補償和保險

        第1款 補償

        公司必須對公司董事和高級職員作最大限度的補償,其不受《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的限制。

        第2款 保險

        公司有權代表任何代理人投保(見《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規定)以防止任何因該代理人的職權或由于其地位而產生的責任,不論根據《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第317條的規定公司是否有權補償代理人以防止這種責任。

        第八條 股份

        第1款 股票

        對全部繳清的股份公司可頒發股票。股票必須編號發行,必須公布最多股份持有人的姓名,他/她所擁有股份的數額、名稱(如果有)以及種類或類別;股票上必須印發《馬薩諸塞州公司法法典》任何可適用的條款所規定的說明或簡介。

        第2款 股份的轉讓

        股票須交到秘書或公司證券過戶代理人處,且有合法背書或附有充足表示繼承、轉讓或授權轉讓的證據,公司秘書必須負責向有權得到股票的人發放新的股票廢除舊股票并將股票過戶記載到公司股票登記簿上。

        第3款 登記日期

        董事會可以確定一個時間作為登記日期,以決定股東是否可以得到股東大會召開通知或在大會上投票的權利,或決定股東是否有權得到==任何紅利或分配,或享受任何分配的權利,或決定股東是否可就其他任何合法行為行使權利。確定的登記日期不得早于會議前六十(60)天,也不得晚于會議前(10)天,對于其他行為,則不得早于行為前六十(60)天登記。登記日期確定后,只有在登記日期登記的股東方可有權得到會議通知或投票,或得到紅利、分配或享受分配的權利,或行使可行使的權利,不論登記日期之后是否會在公司登記簿上出現股份轉讓情況。

        第九條 章程的修正

        第1款 經股東修正

        第2款 經董事會修正

        根據股東通過、修正或廢除章程的權利,董事會可通過、修正或廢除任何章程,但變更董事法定人數的章程修正除外,董事會只有在股票發行前通過修正方可生效。

        日期: (秘書簽名)

      公司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營業期限: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注: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應表述實繳情況。)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 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 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生的辦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所委派的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 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權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經理擔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 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制定實施細則;

        三、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 ,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 向股東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_1__名,由股東決定 ;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根據股東決定可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交審計報告,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與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與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定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后,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股東簽字(蓋章) :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4

        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須知

        一、為方便投資人,特制作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除外)章程參考格式。股東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須知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公司名稱和住所;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注冊資本;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法定代表人;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并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五、此公司章程參考格式切記不可照搬照抄,應根據《公司法》及公司實際情況做相應的修改。如:

        1、一人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只有一名股東,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股東會”字樣。

        2、若公司不設董事會或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或一、二名監事,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董事會、董事長、監事會”等字樣。

        3、若公司注冊資本為一次性繳付,則章程中就不應出現分期繳付的情況。

        4、章程中標注由股東自行確定的事項,應做出相應的規定。

        附:《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格式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樣本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一人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個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或者有未盡事宜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名稱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占注冊資本比例出資方式

        100%

        出資時間:股東出資于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額繳付。

        (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章程規定的出資額,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由一名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簽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委派、聘任產生或由股東直接擔任。執行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公司也可以設董事會,若設

        董事會,則該章程應作相應修改)

        第十一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和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或聘任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也可設監事會,若設監事會則該章程應作相應修改)第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股東委派、聘任產生或由股東直接擔任,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第十七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應由股東作出決定,投資或者擔保的具體數額規定為:萬元。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修改章程應由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省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省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擬定三個并排序)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對新農村建設業、美麗鄉村建設業、旅游業、娛樂業、酒店業、建筑業、商務服務業、工業、農業、體育休閑業、高科技業的投資。(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專項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經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公司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股本總額。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2)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3)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4)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5)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6)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提名公司經理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叁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七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確認的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6

      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出資設立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制訂并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增減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做出決議。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7

        一、監事會的組成

        (一)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二)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三)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一)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三)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四)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一)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二)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日常監督的基礎上,每年對企業必須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并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相銜接。已由執行監事安排檢查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不再重復審計);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公司章程8

        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

        第三條 公司股東姓名及身份證號碼:____

        1、甲方:____

        身份證號碼:____

        住址:____

        2、乙方:____

        身份證號碼:____

        住址:____

        第四條 股東的合營期限(即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公司為____________公司,股東以____________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宗旨:守法經營,恪守信用,服務經濟發展。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

        第八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和出資比例:

        1、甲方_____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以___________(出資形式)于公司登記前一次性出資繳清,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以___________(出資形式)于公司登記前一次性出資繳清,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

        第十條 股東各方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出具驗資報告。股東不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蓋有公司印章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2、公司登記日期;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5、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二條 公司備置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2、股東的出資額;

        3、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1、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的______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______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2、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股東有權選舉公司的執行董事或監事,同時享有被選舉權;

        3、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4、在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5、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6、股東有權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7、股東有權按自己所持公司的出資比例要求清算組分配公司清償債務后的財產;

        8、提案權。

        第十六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額;

        3、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4、按出資比例承擔虧損等風險責任。

        第十七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股東會

        第十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九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向外出借款項、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1、延長公司合營期限;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為有效,但對于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股東會每年召開二次定期會議,一般在每年年中和年底召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其它情況下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__日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并表決。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行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并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異地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訂公司的章程修改方案。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履行職務時,指定其它人員代為履行。在發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時,執行董事可對一切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但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且在事后迅速向股東會報告。

        第七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部門。

        第二十九條 公司登記設立后,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

        第三十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監事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四條 按照《會計法》的規定,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月______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______日內將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七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______。

        第三十八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十章 勞動管理、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

        第三十九條 公司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職工工資、勞保福利和社會保險的規定。

        第四十條 公司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散:

        1、本章程第四條規定的合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上述第1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需股東會決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情形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8、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四十四條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時,清算組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在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__日內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公司股東會修訂、補充。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條 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份,股東各執______份,公司備存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本章程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9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機制,促進企業發展,規范公司內部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公司有經營活動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有關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公司類型: 有限公司(法人獨資) 第三章 宗旨、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宗旨為:適應市場經濟形勢,信守職業道德,開展靈活經營,生財有道,遵紀守法,不斷改善社會服務工作,努力的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情況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股東首期出資 萬元人民幣,于公司設立登記前到位,第 期出資萬元人民幣,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二年內繳足。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一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監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的利益。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定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修訂、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或蓋章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相關規定執行。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0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非國有獨資)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新修改后并經股東簽署的整份章程。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_____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簽字筆或墨水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轉讓出資變更股東的,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有效期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_______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_______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_______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_______日后)提交登記機關,逾期無效。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由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出資方式為。

        (注:出資方式應注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注:出資人出資采取一次到位的,不需要填寫下表)。

        股東繳納出資情況如下:

        (一)首次出資情況:

        ┌─────┬────────┬──────┬─────────┬───────────┐

        │ 出資人 │ 出資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萬元) │ │ (%) │ │

        ├─────┼────────┼──────┼─────────┼───────────┤

        │ │ │ │ │ │

        └─────┴────────┴──────┴─────────┴───────────┘

        (二)第二次出資情況:

        ┌─────┬────────┬──────┬─────────┬───────────┐

        │ 出資人 │ 出資額(萬元) │ 出資方式 │ 出資比例 │ 出資時間 │

        │ │ │ │ (%) │ │

        ├─────┼────────┼──────┼─────────┼───────────┤

        │ │ │ │ │ │

        └─────┴────────┴──────┴─────────┴───────────┘

      公司章程12

      xx工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此致

      敬禮!

        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有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財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零部件銷售;汽車美容、裝潢。(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是30年。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須經批準的項目的,依法辦理相關批準件或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額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100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 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實收資本為10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100%,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經驗資機構驗證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1、以貨幣資金出資2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20%;

        2、以貨幣資金出資80.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80%。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三)股東會上的表決;

        (四)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減

        資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一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法》對轉讓股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每年2月20日前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提議時;

        (2)執行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3)監事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工作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東會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主持。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執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員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第三十六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任期三年。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三十八條 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經理指定的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罷免。 第四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

        (2)檢查股東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3)審查經理提出的公司發展計劃及執行結果并向股東會報告;

        (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公司經理報酬事項;

        (5)簽署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參股等重要文件;

        (6)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議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款。

        第四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年會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并交送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10%列入法定公積金。當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

        第四十六條 公司當年的利潤應首先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不足彌補虧損的可以用法定公積金彌補。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可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也可用于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四十九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應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一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的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個人名義或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公司為公司股東或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第五十七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八條 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九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公司章程14

        1、提議修改公司章程。

        一般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建議。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經營情況以及章程的執行和變化情況較為了解,能夠對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積極意義的建議。根據《公司法》第47條和109條的規定,董事會召集股東(大)會。但是修改公司章程事關公司發展的大局,不得以會間的臨時動議提出。如果董事會怠于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股東可以提出修改提議。并且在董事會不主持和召集股東(大)會情況下,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以及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2、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股東。

        公司章程修改屬于股東(大)會會議審議事項。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應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負責通知義務的主體,一般是董事會。但是在監事會或者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 (大)會時,則由其通知。

        3、股東(大)會決議。

        一般情況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改屬于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100條規定了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的職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改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但是,有些情況下公司章程修改并不需要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章程的此項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4、種類股股東的同意。

        根據《公司法》第130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和其他種類的股票。當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種類股股東的利益時,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章程修改需要經過種類股股東同意這一程序。

        5、特定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變更事項應經主管機關審批的,需報主管機關批準。

        6、特定章程變更事項的公告。

        章程變更事項屬于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規定予以公告。比如經營范圍是章程必須記載事項,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證券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應當予以公告。

        7、公司章程變更登記。

        公司章程變更后,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為維護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 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 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 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 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節 股份發行

        第14條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 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 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 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 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 (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萬元)

        第20條 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 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 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 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 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

        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 股份轉讓

        第24條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大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26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7條 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據,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 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 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

        (四) 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9條 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實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條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第31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股東大會

        第32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3條 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條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或公告或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7條 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大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該股東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東;

        (四)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的股權登記日;

        (五)代理委托書的送達時間和地點;

        (六)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8條 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9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

        (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40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1條 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2條 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 股東大會提案

        第43條 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44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大會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該次股東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45條 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6條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7條 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8條 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9條 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50條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

        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會

        第51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注:董事會成員由5-19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2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或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53條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董事長可以由股東董事也可以由非股東董事擔任。

        第54條 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5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6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 總經理

        第57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58條 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會

        第59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工會或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60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1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2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63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

        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

        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4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

        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

        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5條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6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7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68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9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70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

        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4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5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會議決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經股東會研究決定不再經營等原因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工 會

        第76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功制度嚴格按照《公司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77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78條 本章程由全體發起人簽字蓋章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9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會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80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80條 本章程所訂條款與國家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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