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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09 13:44:32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經典]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章程,章程要明確組織內部的管理機制,要對領導崗位的設置、領導者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下設部門和分支機構等一一進行確定。想擬章程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歡迎大家分享。

      公司章程[經典]

      公司章程1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分局登記注冊。

        第四條 分公司由xx公司組建。

        第五條 公司為分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以基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誠信、優質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 經營范圍: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核定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名稱 身份證號 股東住所 第十條 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公司出具證明。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一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 根據其出資分額享有表決權;

        (二) 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 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四)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 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二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 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公司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八)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半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或有重大活動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 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分、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 召開正式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會議,就當于會議召開一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本公司選舉執行董事(兼分公司經理)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擬訂合同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確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

        第二十四條 監事1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分公司。

        第二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至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金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三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例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

        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出資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改變經營范圍的,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_______單獨出資組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出資方式為_______。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出資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由出資人分次繳納。首次出資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以前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出資人

        第十四條出資人是經政府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的職責。

        第十五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并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并在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主席;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和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

        (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六)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七)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

        (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出資人對上述事項作出決定,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經審批。

        第十六條出資人的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出資人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額,但須依法進行審批并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后,應變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

        第十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名,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出資人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和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出資人批準,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經營組織的兼職。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注:監事人數不得少于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在監事中指定。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形成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才有效。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出資人。

        第三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出資人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出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含本數;“過半數”不含本數。

        第三十九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本公司章程由出資人制定。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出資人蓋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4

        為了進一步完善______公司的治理結構,加強對股東權益的保護。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內容,對______公司的公司章程進行相應的'修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召開股東會會議,本次會議于召開前依法通知了全體股東,會議通知的時間、方式以及會議的召集和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股東會成員______、______、______出席了本次會議,全體股東均已到會。股東會一致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如下:

        風險提示:

        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如決議未經與會的半數以上董事通過,董事會決議歸于無效。

        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風險提示:

        董事會決議設計業務不得超過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公司章程;否則董事會決議當屬無效。

        ______公司股東會成員(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簽字。

      公司章程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一人出資籌集資本金,

        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

        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X市XXX區XXX

        第四條 本公司由1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承擔

        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

        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

        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XXX。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營業期限:XXX(根據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XXX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股權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二、以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但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品的方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發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 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 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 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 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或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非職工董事由股東任命或委派,職工董事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三選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五)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七)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董事,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 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 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和投資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1名,由股東任命或委派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四)向股東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作出合并、分立決定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

        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企業體制,規范公司行為準則,使公司在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良好機制中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中文名稱為xxx建筑裝飾公司。

        第三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伍佰萬元整。

        本公司法定地址為:xxxx

        第四條:本公司是經廈門市人民政府批準,在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本公司是以其實有資本向債權人負責。

        第六條:本公司宗旨是:使企業穩步迅速發展,使全體職工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為廈門經濟建設,為全社會的繁榮、美化環境和人類的進步事業而盡企業責任。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七條:經營范圍。主營:建筑室內、外裝飾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金屬門窗加工、制作、安裝;照明工程。兼營:建筑材料批零兼營;電腦噴繪、復印打字。

        第八條:本公司經營方針:依法經營、平等競爭、走科工貿管理企業道路。

        第三章組織機構及職權

        第九條:公司實行經理責任制,設立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若干名,助理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主管單位任命,經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為法人代表,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并對總經理負責,負責分管部門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總經理委托助理總經理以上職務人員代理行駛職權。

        第十條:公司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總經理室、副總經理室、開發經營部、質監與安全科、技術科、勞工科、工程設計室、綜合辦公室、財務部,其具體職責范圍由公司制訂,公司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設置變更內部經營管理科室部。

        第十一條:公司總經理行駛以下職權:

        1、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場狀況,決定或報請審查批準企業各項計劃;

        2、決定企業機構設置任免中層領導干部;

        3、提出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以及福利基金使用方法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項,提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4、依法獎懲職工,對有突出貢獻的職工給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對違法亂紀的職工給予行政處分。

        5、定期向主官部門匯報公司的經營業務情況。

        第四章勞動人事制度

        第十二條: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在政府勞動人事部門有關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并全權實行勞動工資管理和人事管理,按規定簽訂勞動人事合同。

        第十三條:公司有權根據有關規定對不合格員工進行行政處分,直至辭退,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可作下崗處理。

        第五章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

        第十四條: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按照國家頒布《會計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公司會計制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條:本公司的一切憑證帳薄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十七條:本公司固定資產的折舊按有關規定由總經理決定。

        第十八條:本公司執行國家有關稅收制度,依法向政府交納稅收和一切費用。

        第十九條:本公司營業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公益金5%

        3、提取法定公積金10%

        4、經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后公司可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條:本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前不得分配利潤。

        第二十一條:本公司的法定公積金只得用于下列各項用途:

        1、增加注冊資本;

        2、國家另有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二條:本公司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和獎勵。

        第六章職工和工會組織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的雇傭、解雇、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勞動法》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所需職工可由勞動部門推薦或經批準公開招收,一律通過考核,擇優錄用。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職工的工資待遇遵循政府有關規定,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六條:本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二十七條:本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他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利和物資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并合理

        第七章終止和清算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按月以公司職工實行工資總額的百分比撥繳工會費,公司工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訂的《工會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條:本公司在總經理主持下召開經理辦公會議決定后,報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方可修改章程。

        第九章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條:本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于終止并清算:

        1、因出現特大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受到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2、經營失誤導致嚴重虧損或破產;

        3、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第三十一條:本公司終止時的清算,按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公司章程8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增設分公司,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一章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現變更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由_______擔任法定代表人,并制定分公司章程。

        全體股東簽字:

        分公司法人代表簽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章程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XXX出資,設立容縣XX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金額: 認繳出資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股東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年【法定不超過3年】。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1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公司股東決定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

        第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經理】,任期 年,由股東決定產生。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

        2

        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親筆簽字、蓋公章:

        年 月 日

        說明:

        一、為方便投資人,容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了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參考格式。股東可以參照章程參考格式制定章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但章程中必須記載本說明第二條所列事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三、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四、公司章程應提交原件,并應使用A4規格紙張打印。

        五、此章程為參考格式,股東在打印章程時,需將黑體字部分內容即【注:……】刪除。

        六、此說明不用打印。

      公司章程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有效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六條公司的組織及經營模式為:以餐飲業為運動軸心的鏈條式產業經營,主營餐飲服務,兼營其它相關產業。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九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其投資。

        第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提案權;

        (九)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人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經全體股東商定,每______元為一股,一股行使一個表決權。

        第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按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定期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于年末舉行。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議:

        (一)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時;

        (二)監事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二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需于會議召開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書以書面形式發送,并需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大會需有代表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到會方能召開,會議決定需經到會股東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有效(按表決權計算)。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勢、解散、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通過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或執行董事)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在持股金額相應較大的前名股東中選舉產生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成,其成員為______人,董事每屆任期年、董事任期屆滿時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執行董事)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離、變更公司形式及解散清算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在組織協調,經營管理,開拓創新,積極進取,勤奮進業,無私奉獻等綜合素質基本具備的前提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進行選舉,除自然原因不能勝任外,更換董事長必須具備充分理由并以書面的形式明確表述。

        第二十八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董事召開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二十九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會議主持由董事長以外的全體董事臨時推選。

        第三十條公司召開董事會,需于會議召開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次。

        第三十一條董事會議對所議事項需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三十三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簽名通過方能有效。

        董事會議表決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三十四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范圍。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長、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長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監事列席董事會議,可以參與討論有關事項,但不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六條公司設經理______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董事長(或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三十九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設賬戶進行存儲。

        第四十條公司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說明書;

        (四)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一條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會召開前二十日內置備于公司,并送交各董事(或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二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_____%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______%作為任意盈余公積金。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在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議決定,可以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公司用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公司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四十七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各項事務及經營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分別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清清算組組成人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組成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組成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五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五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股東簽名:

       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省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省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擬定三個并排序)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對新農村建設業、美麗鄉村建設業、旅游業、娛樂業、酒店業、建筑業、商務服務業、工業、農業、體育休閑業、高科技業的投資。(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專項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經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公司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股本總額。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2)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3)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4)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5)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6)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提名公司經理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叁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七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確認的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在杭州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

        法定代表人姓名:

        家庭地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的 %,在 年 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二 :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現金方式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額繳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

        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一 次,時間為每年 一月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篇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出資, 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組成。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命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負責。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

        其職務,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 。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五條 本章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十七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股東簽字、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13

        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方(人)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注冊地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股東二: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股東三: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依據實際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提案權;

        (九)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 (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 滿 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工會

        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以下無正文)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共同出資,設立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北京______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經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__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2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_________________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5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地點:xxx

        股東參加人員:xxx

        主持人:xxx

        記錄人:xxx

        應到會股東xx人,實際到會股東xx人,代表額數100%,會議以當面方式通知股東到會參加會議。全體股東經過討論,會議通過以下決議:

        一、同意變更公司住所,住所變更前內容:廣州市白云區白云大道北路1400號9005房xx,住所變更后內容:廣州市白云區同泰路85號峻銘商務大廈1001室

        二、啟用新的公司章程,舊的公司章程作廢。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廣州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x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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