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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21 16:39:52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經典】有限公司章程15篇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章程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章程是組織的規程或辦事條例,也泛指各種制度。章程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限公司章程,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經典】有限公司章程15篇

      有限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鐘巖泉、李明雅、林海明、李躍富等四方共同出資,設立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泉州市聯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第四條 住所: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煌星大廈東區0712。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銷售及物業管理(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鐘巖泉 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豐澤街566號1幢704室 350582196610122531 李明雅 福建省晉江市雙溝西路51號 350582197312270549 林海明 福建省晉江市陳埭鎮坊腳村振興路31號 350582197612080552 李躍富 福建省晉江市池店鎮梧潭村東北區70號 350582196611071019

        第十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鐘巖泉:認繳出資額3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內繳足。

        李明雅:認繳出資額3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3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林海明:認繳出資額25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25%,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李躍富:認繳出資額100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出資方式為貨幣,于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繳足。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有限公司章程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_______科技有限公司。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經營范圍(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________的購銷,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以上不含限制項目及專營、專控、專賣商品)。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_____個。

        (一)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_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______出資人民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金______%貨幣資金。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納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一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

        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七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八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九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三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四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八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九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二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四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3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數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驗資出具的報告時間)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作出的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注:成員人數應為3-13人),由股東決定產生。董事任期 年(注:3年以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前十日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注:1-2人),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股東親筆簽字:

        或法人單位股東加蓋公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4

        一、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二、企業住所:______________

        三、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五、企業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企業經營范圍:

        主營:____________________ 兼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經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中:固定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動資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投資者姓名、住所及出資額:

        十、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資者按照各自的投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出資者不得中途抽回資本;如需轉讓,需經其他出資者的`同意;

        (三)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一、企業的組織機構及勞動用工制度:_______________

        十二、企業的解散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投資者轉讓出資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產生和變更的程序:______________

        十五、利潤分配和虧損負擔辦法:企業按國家規定,依法納稅后的利潤,按照以下原則處理: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發生虧損時,虧損分擔的原則是: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章程的修改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需要寫明的其他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出資人的簽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5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公司企業法人組織和行為,保護投資人、企業和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制定本組織章程。本章程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條 本企業由 (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投資設立。

        第三條 本企業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財產”),有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本企業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本企業以企業所有的財產(國有企業:“國家授予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 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本企業名稱: ;

        第五條 本企業住所: ;

        本企業經營場所: ;

        第三章 經濟性質

        第六條 本企業經濟性質為 。

        第七條 本企業享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收益、企業資產增值、企業處置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國家”,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

        第四章 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

        第八條 本企業注冊資金 萬元。

        第九條 本企業注冊資金來源:(集體企業“集體職工集資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或集體企業積累形成”,國有企業“國家授權 代表國家投入或主管單位投入,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由投資人投入”),其中:投入貨幣資金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如,房屋) 萬元。

        第十條 本企業注冊資金投資方式: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投入貨幣 萬元,投入非貨幣資金—— 萬元;﹍﹍。

        第五章 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企業經營范圍: (注:根據企業實際經營填寫)

        第十二條 本企業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本企業經營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的許可經營項目,報經有關行政機關許可后經營。

        第六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第十三條 本企業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由擁有本企業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本企業職工組成,職工代表由職工選舉產生。本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為(集體企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 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

        第十四條 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 ;

        (二) ;

        (三) ;

        第十四條 本企業主管單位(或者投資人會議)職權是:

        (國有企業或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制定此條,集體企業根據實際決定是否制定此條。)

        (一) ;

        (二) ;

        (三) ;

        第十五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議,經理(廠長或者主任)辦公會由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助理等人員組成。經理辦公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者主任)一名,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 名。經理(廠長或者主任)、副經理(副廠長或者副主任)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者罷免”,國有企業“主管單位任免(聘任或解聘)”,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和職權范圍

        第十七條 本企業設經理(廠長或主任)一人,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 人。經理(廠長或主任)為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廠長或主任)根據本章程規定的'程序產生。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由經理(廠長或主任)提名,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決定”任免(聘任或解聘)”)。特殊情況經本企業權力機構確認,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可以被確定為企業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本企業實行經理(廠長或主任)負責制,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職權。

        第十九條 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依法行使下列職權:(注:以下條款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一)依照法律和政策,根據本章程規定,決定或報批本企業各項計劃;

        (二)對企業經營管理有決策和生產指揮權;

        (三)決定本企業行政機構設置;

        (四)提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主管單位”,或“投資人會議”任免(聘任或解聘)副經理(副廠長或副主任)級高管人員;

        (五)任免(聘任或解聘)本企業中層管理人員;

        (六)制定工資調整方案,資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職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項議案;

        (七)獎懲職工及企業管理人員;

        (八)其他:

        第八章 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

        第二十條 本企業財務管理執行《財務通則》和《會計準則》。

        第二十一條 本企業依法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稅后利潤 %作為發展基金; %作為職工福利基金; %作為職工獎勵基金。

        第九章 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制定確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本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無故企業不得隨意解聘或辭退職工,職工也不得隨意辭職或離職。

        (注:以下條款根據企業實際制定)

        下列情形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

        1、 ;

        2、 ;

        3、 ;

        下列情形職工可以辭職或離職:

        1、 ;

        2、 ;

        3、 ;

        企業解聘或辭退職工,或者職工辭職或離職,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告知職工或者企業,并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應手續;否則,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企業實行貫徹按勞分配原則,根據國家規定、企業效益和社會消費程度確定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職工工資實行月工資與績效相結合的形式。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根據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建立勞動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制度,企業和職工依法繳納保險費用。職工應當承擔的保險費用由企業在職工工資中扣繳。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條 當本章程出現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符,或者不適應本企業發展需要時,可以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修改,由本企業經理(廠長或主任)會議提出,經經理(廠長或主任)簽字,企業蓋章,報企業(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準、(簽字)蓋章。

        第十一章 終止程序

        第二十七條 本企業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情形,本企業終止經營。本企業終止由(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依法組成企業清算組織。企業清算組織制定清算方案,負責對企業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清算結束,本企業剩余資產歸(集體企業:“全體職工”,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本企業資產不能清償全部債務的,本企業依法破產。

        第二十八條 本企業清算結束后,由清算組織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企業法人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其它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國有企業:“主管單位”,投資主體多元化企業:“投資人會議”)批準、(簽字)蓋章后生效,本章程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本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主管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或

        投資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6

        總則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關系,促進企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A/B/C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1、本公司是依據《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2、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3、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5、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實收資本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和股權配置

        之前一次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第六條 三位創始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八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十條 股東會中單個自然人具有16%以上股權的股東有資格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按照實際自然人頭數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股權調整變更、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達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具有表決權資格的股東通過。

        第十一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總經理召集和主持;總經理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

      有限公司章程7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特點,因此它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內容起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條 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



      (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XX市XX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發起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xx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xx市xx區xx路1號。

        第四條 公司以發起設立的方式設立,在xx市工商局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二十年。

        第五條 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發起人制訂,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和每股金額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股份總數1000萬股,每股金額1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分期出資。

        第四章 發起人的名稱(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及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發起人組成:

        發起人一:xx××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xx市xx區xx路2號

        以貨幣方式出資400萬股,占注冊資本的40%。其中首期出資80萬股,于20xx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資40萬股,于20xx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280萬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

        發起人二:xx

        家庭住址:xx市xx區xx路3號

        身份證號碼:33010219340608910X

        以貨幣方式出資200萬股,其中首期出資120萬股,于20xx年1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80萬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以實物方式出資400萬股,其中第二期出資100萬股,于20xx年12月31日前到位,第三期出資300萬股,于20xx年1月7日前到位;共計出資600萬股,合占注冊資本的60%。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股東大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作出決議;

        13、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4、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發起人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大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大會以召開股東大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十四條 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董事會成員五至十九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五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

        12、對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以外的資產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

        2、會議表決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3、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七章 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其中:非職工代表二人,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股東大會選舉監事,實行累積投票制;職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選舉和更換監事會主席、副主席。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二次,時間分別為每年三月、九月召開。

        2、臨時會議

        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主持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副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2、會議表決

        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

        3、會議記錄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九章 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按《公司法》第十章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三十三條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三十五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當于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監事。

        第三十六條 公司合并的,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立的,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減資的,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十九條 公司解散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五份,其中每個發起人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xx股份有限公司

        全體發起人

        發起人蓋章、簽字(或由全體董事簽字):

        日期:

      有限公司章程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選擇一種),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七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如增資后,則刪除最后句)

        第九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十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____

        股東1

        第十二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____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____

        合計: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額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

        (上述表格用于股東一次繳納全部出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若公司設立后增資、減資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東姓名或名稱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合計____人民幣

        其中貨幣出資____人民幣

        備注:(增資、減資過程)例:(僅供參考)第一期以貨幣出資200萬元人民幣,于20____年1月1日繳納;第二期以貨幣增資300萬元人民幣,于20____年1月1日繳納;第三期以貨幣增資__________萬人民幣,于20____年3月1日繳納;第四期減資__________萬人民幣,于20____年5月1日繳納;

        (注: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增資、減資的次數為2次以上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

        (該條內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或第十二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____________

        股東_______________:繳納的出資額為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_%,于20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四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法定3至13人),由股東委派產生。董事任期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產生。(注: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公司章程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九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不設副董事長的,刪除副董事長部分)

        第二十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注: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股東自行確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注:由董事會自行確定,如董事會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以上內容也可由董事會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其中職工代表人。股東監事由股東委派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由股東自行確定成員,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每年度召開次會議(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具體由股東確定),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和內容通知全體監事。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監事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年(每屆不超過三年),由股東(或董事會)(選舉、委派或其他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聘、經股東委派可)連任。

        第二十七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三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七)(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六)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四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董事會)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一式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研究解決。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0

        現行立法對章程自治的邊界以及自治對人的效力等問題沒有明確規定,應區別股權的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分別設置限制性條件。

        公司法第72條第4款授權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未對限制的內容、形式、范圍以及該種限制與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沖突的情形下如何協調處理等問題進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此類爭議時往往難以把握裁判尺度,由此導致的最直接后果是,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效力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不利于保護公司、股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一、公司章程對有限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

        (一)公司法第72條之立法意旨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特別規定的性質問題,學界觀點比較統一,認為此類規范屬于公司法中關于公司組織機構的規則,是公司內部的規范,只涉及股東和公司本身的利益,因而,應主要定性為任意性規范,出于尊重當事人意愿的考量,公司法不應剝奪和過分限制當事人的自治權利。①美國學者艾森伯格也認為,封閉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規則屬于公司相關決策權的規則,應當是以賦權型規則和補充型規則為主,而不應是強制型規則。②

        從法律規范的性質上看,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屬于任意性規范,公司法第72條第4款對此也給予了肯定,股東可以通過討價還價的方式對之進行選擇以達到自己的目的,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非同于法律規定的限制。

        (二)公司法第72條的邏輯結構

        公司法第72條4款分別規定了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和股東優先購買權以及股權轉讓的另行規定。從邏輯上來看,前三款的內容與第四款屬于并列關系,對于前三款規定的事項,公司章程可以進行特別規定,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內部轉讓、外部轉讓和優先購買權的行使等方面,都可以做出不同于前三款規定的特別規定,甚至對于前三款沒有規定的內容,如股權轉讓的對象、時間、價格等,也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加以規定。根據公司法理,在公司章程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范的前提下,公司章程的規定優先于公司法適用,只有在公司章程沒有明確對股權轉讓事項做出規定的情況下,才默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三)公司法基本原則與有限責任公司性質之間的平衡

        人合性是有限責任公司最顯著的特點,公司自治和股權自由轉讓是現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如何體現這三者的平衡顯得尤為重要。為了保障公司及其股東的長遠利益和整體利益,必須對股權自由轉讓原則加以改良,對股權轉讓的行為進行限制。公司自治通過公司章程來體現,所有股東都應當受到公司章程的約束,但公司章程就難以體現小股東的意思,最終影響部分股東的利益。為了維護公司股東的利益,在尊重有限責任公司自治性的基礎上,還應對公司通過章程對股權轉讓做出特別規定加以一定的限制。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限制的理論基礎應是在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礎上,實現股權自由轉讓與維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之間的平衡,維護公司、轉讓股東和存續股東的利益。

        二、國外法律關于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規定

        美國公司立法授權規定了可供選擇的限制條款,包括:(1)使股東首先有責任向公司或其他人提供獲得受限制股份的機會; (2)使公司或其他人獲得受限制的股份; (3)要求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或其他人同意受限制股份的轉讓,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 (4)禁止向特定之人或特定類別之人轉讓受限制的股份, 只要此等要求非為明顯地不合理。③美國公司立法概括承認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限制性條款的效力, 并且對限制的具體類型作了列舉。

        法國商事公司法第47條規定,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的內部轉讓做出限制性規定,但這種限制性規定只能降低立法對于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條件,即降低多數標準或縮短限制的期限④。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內部轉讓進行限制,但這種限制應不高于法律規定的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韓國《商法典》第556條規定,“轉讓股份,以意思表示來進行,但是轉讓給他人時,受須經大會的特別決議之限制。此限制,可以根據章程加重,而不得緩和。但是,社員之間相互轉讓時,可以在章程中另行規定”⑤,亦即公司章程對股權外部轉讓的限制,應不低于法律規定的對股權對外轉讓的限制,體現了維護公司的人合性。可見,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的公司立法都原則性規定了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做出限制,且將公司章程的這種限制分為對內部轉讓的限制和對外部轉讓的限制分別進行規定,體現了公司自治和維護公司人合性的立法理念。

        三、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規定的立法完善

        (一)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

        一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股東制定公司章程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其中之一即不能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體體現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不能違背法律原則、立法宗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否則就應認定為無效。二是不能禁止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是股權的一項重要權能,其主要是通過公司存續期間股利分配、優先認購新股、股權轉讓收益、公司解散時的剩余財產分配實現,⑥如不允許股權轉讓,資產受益權能不完整,必將影響股權的財產價值。公司章程雖不直接規定禁止股權轉讓,但通過其他條件和程序的設置,使股權轉讓實際不能實現,這屬于變相禁止股權轉讓,也應認定為無效。⑦三是股權轉讓的限制。與國外相比,我國公司法只是籠統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樣的規定沒有看到內部轉讓和對外轉讓的.本質區別,應區別開來, 分別加以規定。

        (二) 限制股權轉讓規定的約束主體

        一般認為,公司章程對公司和全體股東均發生法律效力,但公司通過后續章程修改設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的約束主體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公司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可以看出,公司章程的修改適用資本多數決原則,不能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極易導致個別股東通過自身優勢地位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情況的出現,而“股權轉讓作為股東的一項基本的固有權利,一旦章程對股東的固有權利做出處置則必須得到股東的同意,否則對該股東不產生法律效力。”⑧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認定股權轉讓限制條件對股東是否有效,筆者認為,應借鑒美國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202條的規定,公司章程對于股權轉讓限制性規定僅對章程制定后加入公司的股東或在修訂該條規定時投贊成票的股東有效。⑨對在章程修改時投反對票的股東不產生約束力。

        (三)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司法審查標準

        由于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而章程的規定優先于公司法的規定適用。在面對紛繁復雜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時,對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認定將直接影響裁判結果,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必須先行對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的效力進行司法審查。司法審查的標準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主觀上, 是否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是否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客觀上, 是否符合有限責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自治邊界要求;涉及章程修改的, 還應審查章程的修改是否出于促進公司發展的需要, 是否存在個別股東利用優勢地位侵害其他股東權益, 章程的修改對轉讓股東是否產生約束力等。通過司法審查認定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條款無效的,法院應排除公司章程的適用, 直接引用公司法第72條前三款的規定作出裁判。

      有限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 公司和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工程監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堅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為水利工程投資者、建設者提供科學嚴謹的監理、優質的服務,確保投資者的建設項目投資省、進度快、質量好。同時,通過科學的、先進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資源,使其為股東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為國家提供稅收。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省※※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省※※市※大道1號;

        通訊地址 ※※省※※市※大道1號;

        郵政編碼 537100。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省※※院內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以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為主業。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 批準,并領取了 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5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50 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

        貨幣 4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 80 %;

        實物折價1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20 %;

        土地使用權折舊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0 %。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中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已由具有無形資產評估資格的 會計審計事務所 評估驗證。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省※※局;

        ※※省※※局。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分配紅利;

        (2)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3)股東會上的表決;

        (4)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5)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帳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6)被推選擔任董事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8)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3)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2)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3)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方式 出資額 股東簽名

        1 ※※省※※局 實物折價 10萬元

        2 ※※省※※局 貨幣 4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冊資本;

        (1)股東增加投資;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簽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末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股東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每年召開一次,于年初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2)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或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一名董事長,兩名付董事長、四名董事組成。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2)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

        (3)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提出的副總經理和三總師;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決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委派會計的報酬和支付方式;

        (12)擬訂公司兼職董事津貼的標準。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董事長指派一名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對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

        (2)檢查公司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維護股東權益。

        (3)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責成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在董事會的領導下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帳冊、制度。按月向董事會提交財務報表。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議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二十日以前備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員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4)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

        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由有關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宜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清算組織負責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總經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資金和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十四條 公司領導在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領導在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十五條 公司職工依據《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規定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有限公司章程12

        本公司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設立的集團有限公司。為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的正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第一條公司名稱和住所

        一、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公司經營范圍(具體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萬元。

        第四條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一、股東姓名(自然人股東填寫):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東名稱(法人股東填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公司的模式和宗旨

        本公司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公司下設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至少擁有五家子公司。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XX公司投資,并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的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XX公司投資的,所投入的資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資后,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納稅。

        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遵守職業道德,加強社會主精神文明建設,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七條公司對成員企業投資情況

        一、子公司名稱、注冊資本(金)、本公司出資額及其所占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與本公司有資產紐帶關系的企業名稱、注冊資本(金)、本公司出資額及其所占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義務:_______________

        1.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認繳的出資額;

        2.公司被核準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不按本章程規定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5.遵守公司章程。

        二、股東的權利:_______________

        1.按出資額所占比例享有股權和分取紅利;

        2.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的權利;

        4.有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經營的權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規定轉讓股權和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公司新增資本的權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財產的權利;

        7.有參與修改章程的權利。

        第九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但轉讓后,股東人數不得少于二人。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

        三、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四、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各冊上。

        第十條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一、股東會的職權

        本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權力機構。其職權是:_______________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決議;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1.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東會的`議事規則:_______________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6.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7.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負責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8.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9.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規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三、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會的議事規則:_______________

        1.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2.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____次,董事的任期為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3.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4.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四、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五、公司設監事會,由股東會決定選派。監事任期為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一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年。

        第十二條公司的財務、會議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公司的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按規定期限分送各股東,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報表及附履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1.資表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規定在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百分之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三、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體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對公司的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開立帳戶存儲。

        任何個人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三條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_______________

        1.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由股東組成的清算組,清算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由清算組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四條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五條本章程如有與《公司法》相抵觸的,以《公司法》為準。

        第十六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七條本章程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本章程共簽訂____份,一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東簽名_____(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教育輔導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2個自然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______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第八章 附 則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____________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自然人股東簽字: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章程14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定公司章程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需要制訂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重要制度,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二、設立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

        1、貨幣出資方式

        貨幣出資方式是指股東直接用資金向公司投資的方式。股東直接用金錢向公司投資,其認繳的股本金額應在辦理公司登記前將現金出資一次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設的臨時帳戶。

        2、實物作價出資方式

        實物作價出資方式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是以實物形態進行的,并且實物構成公司資產的主體。實物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建筑物、設備、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資,非公司生產經營活動所需要的物資,不得作為實物入股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以實物出資的,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轉移財產的法定手續。對于實物出資,必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對于國家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以國有資產為實物出資的,實物作價結果應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資、確認。股東以實物作價出資,應在辦理公司登記辦理實物出資的轉移手續,并由有關驗資機構驗證。

        3、工業產權出資方式

        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是一種無形的知識資產,它與有形資產不同,它是一種使用權。用工業產權出資,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專利權和商標權,一類是專有技術,指的是制造工藝、材料配方及經營管理秘訣。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向公司入股,股東必須是該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擁有者,并經過法律程序的確認。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必須對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進行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之前辦妥其轉讓手續。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以工業產權(包括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

        三、簽訂出資協議的.注意事項

        1、首先要審查股東資格

        由于全體股東要對發起設立公司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一定要審查好股東的資格,包括股東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并且對股東的身份證明最好進行備份。

        2、要明確出資額及出資方式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而且,全部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確股東的出資方式和金額。

        如涉及以土地使用權及房產作為出資方式,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擁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3、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及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等問題

        由于現在時常會出現股東出資不實或拖延出資的情況,所以,在簽訂出資協議時,要明確約定出資的時間,因為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及要明確約定貨幣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財產權的轉移問題,如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若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則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需要辦理所有權或使用權轉讓登記手續的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并且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有限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等 2方共同出資,設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事項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人民幣。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住所、證件號碼、實繳的出資額、出資 方式、參股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五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 1 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 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營業期限30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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