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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26 08:58:04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匯編1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章程,章程起著保證組織內部的管理功能正常運行的作用。那么章程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章程(匯編15篇)

      公司章程1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一人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定。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

        出資方式 :貨幣

        出資額:人民幣 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出資;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公司利益的違法行為提起訴訟;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法定代表人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股東簽名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2

        為規范公司與股東的行為,保護股東及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全體股東的意愿,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市新城開發區。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與營業期限

        第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元整。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房地產開發與銷售、物業管理、房屋及場地租賃;建筑裝潢材料銷售;環境景觀工程及相關配套設施的投資、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酒店經管理(以工商核準的為準)。

        第五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1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公司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后續投入

        第六條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股權比例、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萬元)


      股權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甲)有限公司


      2500


      50%


      貨幣


      年 月


      (乙)有限公司


      20xx


      40%


      貨幣


      年 月


      (丙)


      375


      7.5%


      貨幣


      年 月


      (丁)


      125


      2.5%


      貨幣


      年 月


        第七條 股東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情形及股權比例的確定

        1.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1)因公司產業投資或產業經營之需要;

        (2)因公司為滿足融資條件之需要;

        (3)公司利潤實施分配的紅利;

        (4)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股東增加公司注冊資本時股權比例的確定

        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增加注冊資本,依據本章程規定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各股東須履行股東出資義務。若股東未按本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履行出資義務,則根據各股東增加出資到位后實際累計資金投入相應調整各股東股權比例。各股東須配合順利完成公司增資事宜。

        第八條 公司除注冊資本出資外項目開發建設仍需要的資金投入,公司首先選擇以金融機構融資為主。若金融機構融資后公司項目開發建設仍需要資金投入,則各方按各自股權比例同步出資,若未按本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則相應調整各方的股權比例。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 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 委派執行董事、監事、經營班子及財務管理人員,并在任期內可以調整變更;

        3.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 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報告及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

        5. 優先認購公司增加的注冊資本;

        6. 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7.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8. 監督公司生產經營與財務管理,有權向執行董事或經營班子提出工作建議;

        9. 當發現公司經營異常時,在書面明確審計目的后,可以自費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經營狀況予以審計;

        10. 公司解散時,按出資比例分取剩余的財產;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執行公司股東會決議;

        2. 履行股東出資義務,并以全部出資承擔公司虧損和公司債務。股東應足額繳納其認購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驗資專用銀行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資產評估作價和財產過戶手續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股東未按照本章程約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 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4. 法律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不得以公司股權為自身債務提供事實質押或口頭質押,不得把所持公司股權用于對外股權交換、置換或擔保。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控股股東轉讓給其控股子公司或孫公司的情形除外。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在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按本章程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確定后,其他股東均不愿受讓或者公司整體對外轉讓的情形除外,可以對外轉讓股權。

        第十四條 若股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或終止,股權不得繼承,應按本章程規定轉讓給其他股東,但其他股東不愿購買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 股權轉讓操作規定

        1. 擬轉讓股權股東向公司股東會提交股權轉讓書面報告,其中包括股權轉讓價格,并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各方不得私下協議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如有發生,公司一律不予認定。公司股東均以工商注冊機關備案股東為準。

        2. 股東各方相互配合,制作和簽署股權轉讓必需的文件資料,在股東各方約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相關工商變更等手續。

        第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時,按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如公司股東之間受讓的,由公司代扣代繳;對外轉讓的,由轉讓股權股東承擔,并向公司提供繳納稅單后辦理工商變更。

        第十七條 股權轉讓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每次評估費、工商變更手續費等,均由轉讓股東承擔并及時支付。轉讓股東不及時支付造成轉讓變更工作不能順利進行的,一切責任由轉讓股東承擔,給其他股東或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轉讓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轉讓股東股權時,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第六章 股東會

        第十九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對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審議批準公司資產處置、對外投資、經濟擔保、資產抵押、融資、對外借款等事項;

        9.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第十九條所列第8、9、10、11項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對第十九條所列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定期股東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員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的臨時股東會會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如提議后十五天內不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可由提議人主持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對股東會會議審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四條 對公司形成的股東會決議,股東如發生拒絕蓋章、簽名的,均視作持反對意見,決議是否有效,按本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確定。決議有多項內容的,股東可以選定同意內容和反對內容,各項決議內容是否生效,按本章程規定的議事規則確定。

        第二十五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議的,可以出具書面委托書且根據會議通知規定的議題明確授權內容,委托公司員工出席會議并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表決權。受托人出示股東委托書出席股東會會議,委托書作為股東會決議附件。如股東不出席會議或不委托的,均視作對本次股東會決議持反對意見。

        第七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 (甲)有限公司委派或更換,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檢查經營班子工作目標計劃執行情況;

        2. 擬訂或審議批準公司經營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能;

        3. 擬訂或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工作目標與計劃、考核辦法及薪資獎罰方案;

        4. 擬訂或審議批準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項規章和實施細則;

        5.審議與批準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營班子人員決議;

        6.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9.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由股東 (乙)有限公司委派。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參與或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嚴格執行股東會批準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6. 參與擬訂公司年度經營計劃、考核獎懲辦法、費用預算方案;

        7. 按公司管理制度規定,組織洽談、流轉審核和審批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公司各類經濟合同,并確保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跟蹤與監管;

        8.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股東會權限以外的其他人員;

        9. 在年度預算、職責權限和管理制度范圍內,審批公司各類財務支出;

        10.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三十六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股東會決議;

        2. 遵守謹慎盡職原則,在股東會表決通過授權后,代表公司簽署或授權委托簽署必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相關資料,并對簽署的內容負有法律責任和因主觀因素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3. 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權限。

        第十章 監事

        第四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

        第四十二條 監事由股東 (乙)有限公司委派,任期3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一章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與義務

        第四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謀取私利,不得收賄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資金和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五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四十六條 除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同意外,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四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反公司制度,由股東會依據公司制度和情節做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章 公司財務與會計

        第四十九條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五十條 執行董事應將財務會計報告在報告作出后十五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法納稅,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1. 彌補虧損;

        2. 按利潤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可以不再提取;

        4. 按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

        5.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紅。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列支。

        第五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三章 公司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依據本章程規定公司需要解散清算,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依法清算。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經股東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制作原件陸份,各股東執原件壹份,公司存檔壹份,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壹份。

        (以下無正文。)

      公司章程3

      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有我單位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1)前往貴局查詢復印我單位的設立、變更以及20______年度年檢報告等工商檔案材料。請予接洽,為盼!

        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20____年__月__日

      公司章程4

        一、監事會的組成

        (一)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二)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三)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一)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三)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四)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一)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二)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日常監督的基礎上,每年對企業必須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并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相銜接。已由執行監事安排檢查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不再重復審計);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公司章程5

        宗旨

        第一條 為了搞活經濟,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規成立本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山東賽登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山東省威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藍星萬象城23-B2206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租賃、汽車代駕服務、機動車維修、汽車美容服務、二手車經紀、代辦汽車上牌服務、禮儀服務、會務服務、展覽展示服務、汽車用品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或名稱、認繳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認繳出資方式: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萬元):_________

        參股比例%:_________

        認繳出資時間:_________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_________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約定的權利。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出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2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建設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規范公司章程管理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國辦發〔xx〕36號)等文件的要求,結合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出資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的制訂、修改、審核、批準等管理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出資人機構)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其他部門、機構。

        第四條國有企業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依法治企、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切實規范公司治理,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與經營自主權,完善國有企業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

        第五條國有企業公司章程一般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內容:

        (一)總則;

        (二)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

        (三)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包括股東大會,下同);

        (四)公司黨組織;

        (五)董事會;

        (六)經理層;

        (七)監事會(監事);

        (八)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

        (九)財務、會計、審計與法律顧問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附則。

        第六條總則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載明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等基本信息。明確公司類型(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明確公司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提供基礎保障等。

        第七條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載明公司經營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經營宗旨、經營范圍應當符合出資人機構審定的公司發展戰略規劃;經營范圍的表述要規范統一,符合工商注冊登記的管理要求。

        第八條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條款應當按照《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表述,載明出資方式,明確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的職權范圍。

        第九條公司黨組織條款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寫明黨委(黨組)或黨支部(黨總支)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

        設立公司黨委(黨組)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明確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及有關要求。設立公司黨支部(黨總支)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公司黨支部(黨總支)圍繞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的企業黨支部(黨總支),明確一般由企業黨員負責人擔任書記和委員,由黨支部(黨總支)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

        對于國有相對控股企業的黨建工作,需結合企業股權結構、經營管理等實際,充分聽取其他股東包括機構投資者的意見,參照有關規定和本條款的內容把黨建工作基本要求寫入公司章程。

        第十條董事會條款應當明確董事會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的職責定位和董事會組織結構、議事規則;載明出資人機構或股東會對董事會授予的權利事項;明確董事的權利義務、董事長職責;明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聘任;明確董事會向出資人機構(股東會)報告、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重大決策合法合規性審查、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以及后評估、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等機制。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應當明確由出資人機構或相關股東推薦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半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經理層條款應當明確經理層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的職責定位;明確設置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有關要求,如設置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應當明確為高級管理人員;載明總經理職責;明確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管理生產經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設立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在監事會條款中明確監事會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不設監事會僅設監事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監事人數和職責。

        第十三條財務、會計制度相關條款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企業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十四條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應當確保出資人機構或股東會、黨委(黨組)、董事會、經理層等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清晰,重大事項的議事規則科學規范,決策程序銜接順暢。

        第十五條公司章程可以根據企業實際增加其他內容。有關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機構負責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出資人機構批準。出資人機構可以授權新設、重組、改制企業的'籌備機構等其他決策機構制訂公司章程草案,報出資人機構批準。

        第十七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依法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一)新設國有獨資公司的;

        (二)通過合并、分立等重組方式新產生國有獨資公司的;

        (三)國有獨資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四)發生應當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出資人機構負責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制訂公司章程修正案,報出資人機構批準。

        第十九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三)出資人機構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發生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籌備機構或董事會制訂的,應當在審議通過后的5個工作日內報出資人機構批準,并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一)國有獨資公司關于制訂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請示;

        (二)國有獨資公司籌備機構關于章程草案的決議,或董事會關于章程修正案的決議;

        (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對照說明;

        (四)產權登記證(表)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新設公司除外);

        (五)公司總法律顧問簽署的對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未設立總法律顧問的,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公司法務部門出具審查意見書;

        (六)出資人機構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出資人機構收到請示材料后,需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

        第二十二條出資人機構對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進行審核,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告知報送單位,經溝通確認達成一致后,出資人機構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程序。

        第二十三條出資人機構需要征求其他業務相關單位意見、或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調整相應期限,并將有關情況提前告知報送單位。

        第二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經批準,由出資人機構按規定程序負責審簽。

        第二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準文件后,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四章國有全資、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設立時,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負責修改公司章程。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會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實際情況及時制訂章程的修正案,經與出資人機構溝通后,報股東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修改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三)股東會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發生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出資人機構委派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出資人機構對公司章程的意見,通過法定程序發表意見、進行表決、簽署相關文件。

        第三十條出資人機構要按照《公司法》規定在股東會審議通過后的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第三十一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后,公司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五章責任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在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出資人機構及有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資人機構委派的董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對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向出資人機構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負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資人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出資人機構應當對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章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予以糾正,對因違反公司章程導致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出資人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出臺有關配套制度,加強對所出資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第三十七條國有企業可以參照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所出資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應當同時符合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7

        保險公司章程是規范保險公司組織和行為,規定保險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管理層等各方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規范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基礎。為促進保險公司規范運作,加強對公司章程的監管,規范章程內容,明確章程制定、修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章程的基本內容

        保險公司章程應當對以下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要求。

        (一)基本事項

        章程所記載的下列公司基本事項應當與行政許可的內容完全一致。

        1、名稱和住所。

        2、注冊資本和經營期限。

        3、經營范圍。

        4、法定代表人。

        5、組織形式。

        6、開業批準文件文號與營業執照簽發日期,開業前提交核準的章程除外。

        7、發起人。保險公司章程應當編制發起人表,詳細記載發起人情況,包括發起人全稱、認購的股份數及持股比例。發起人已全部轉讓所持股份的,發起人表應當保留其記錄并予以注明。

        8、股份結構。保險公司章程應當編制股份結構表,詳細記載股份情況,包括股份總數、股東全稱、持股數量及持股比例。

        股東轉讓股份的,應當在備注中注明歷次股份轉讓情況,包括轉讓股份數量、交易對方、轉讓時間及中國保監會的批準文件文號或公司的報請備案文件文號。

        股東已全部轉讓所持股份的,不再列入股份結構表,但應當在股份結構表備注中保留該股東的持股記錄。

        公司已上市的,股份結構表應當記載限售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情況,包括股東全稱、持股數量、持股比例及限售流通股的鎖定期。

        股份結構表記載內容較多的,可以將股份結構表列入章程附件。

        發起人表和股份結構表記載內容完全一致的,兩表可以合并。

        (二)股東與股份規則

        1、股東的權利與義務。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如有必要,應當明確權利的行使條件和方式。

        保險公司發起人協議、股東出資協議或其他股東協議中對股東權利義務有特別約定的,應當同時修改章程相關條款或在章程中注明。章程應當明確協議內容與章程規定不一致時,以公司章程為準。

        章程應當規定公司償付能力達不到監管要求時,公司主要股東應當支持保險公司改善償付能力。

        2、股份規則。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公司發行新股、股份回購、股份轉讓、股票質押等事項的程序和權限。

        非上市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股東轉讓公司股份或將公司股票質押時,有關股東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公司。

        章程應當規定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訴訟或仲裁時,相關股東應當及時通知公司,并明確通知的時限與方式。公司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其他股東。

        公司對股份轉讓設置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章程應當詳細規定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方式。

        3、關聯股東聲明。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之間產生關聯關系時,股東應當向公司報告,并明確報告的程序和方式。

        (三)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要求,明確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

        1、股東大會。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的職權。

        章程不得允許股東大會將其法定職權授予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行使。

        2、董事會。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董事會的構成,包括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及獨立董事的人數。董事會組成人數應當具體、確定,不得為區間數。

        章程應當明確董事會的職權。包括必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的事項范圍,涉及投資或資產交易等事項的,應當明確額度或比例。

        章程應當明確董事會授權公司其他機構履行其職權的方式和范圍。章程不得允許董事會將其法定職權籠統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機構或個人行使。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規定與公司實際需要,在章程中規定董事會下設專業委員會,并規定各專業委員會的名稱、構成及主要職權。

        3、監事會。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監事會的構成及職權。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監事會組成人數應當具體、確定,不得為區間數。

        4、管理層。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管理層的構成及職權。

        公司同時設首席執行官和總經理職位的,章程應當明確其各自職權與產生方式。公司章程對首席執行官的規定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

        5、法定代表人。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法定代表人的具體職權與履職要求,當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時其職權的行使方式。

        6、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資產買賣、重大投資、對外擔保、重要業務合同、重大關聯交易等事項的審議權限及決策方式。

        (四)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的任免、職權及義務

        1、董事及董事長。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董事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職權和義務,相關內容應當符合監管要求。章程應當同時明確獨立董事的特別職責、權利和義務。

        鼓勵保險公司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產生董事。

        章程應當明確董事長職權。公司設副董事長的,章程應當明確副董事長的具體人數。

        章程應當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明確董事長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時其職權的行使方式。公司設有多位副董事長的,章程應當明確接替順序或具體履行特定職務的副董事長的確定方式。

        章程中不得出現董事長可以代行董事會職權等方面的相關表述。

        章程應當規定當董事會表決的反對票和贊成票相等時,董事長無權多投一票。

        2、監事及監事會主席。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監事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職權和義務。

        章程應當明確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時其職權的行使方式。

        3、高級管理人員。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任職條件、任免程序,規定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要求。

        (五)主要議事程序

        1、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的議事規則,或分別制定專門的議事規則作為章程附件。

        2、議事規則包括會議召集、提案及通知、召開及主持、表決及決議、會議檔案保存、決議報告等內容。

        股東大會、董事會議事規則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監事會議事規則由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3、保險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應當符合《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指引》的要求。

        股東大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參照《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指引》制定。

        (六)財務會計制度

        1、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在章程中規定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主要事項,包括會計年度、會計報告內容、利潤分配方式等。

        章程應當規定公司償付能力達不到監管要求時,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

        2、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在章程中規定各項保證金、保險保障基金、責任準備金的提取、繳納或運用方面的主要事項。

        3、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程序和審議權限。

        (七)其他制度

        1、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購買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2、保險公司章程應當對關聯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內控合規管理、內部審計等制度作出原則規定。

        3、保險公司章程應當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作出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章程不得規定法定情形以外的解散事由。

        4、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二、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章程制定

        保險公司設立時,應當按以下程序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籌建機構起草公司章程草案。

        2、公司創立大會對章程進行審議表決。

        3、申請人將創立大會通過的章程作為申請開業材料之一報中國保監會審核。

        4、公司籌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對章程進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依法作出批復。

        5、公司章程以中國保監會批復文本為準。

        (二)章程修改

        1、當出現下列事項時,公司應當于三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對章程進行修改:

        (1)《公司法》、《保險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修改后,章程內容與相關規定相抵觸。

        (2)公司章程記載的基本事項或規定的相關權利、義務、職責、議事程序等內容發生變更。

        (3)其他導致章程必須修改的事項。

        2、公司章程修改按如下程序進行:

        (1)有提案權的股東或機構向股東大會提出章程修改的提案。

        (2)股東大會對章程修改提案進行表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章程修改審核申請。

        (4)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對章程進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依法作出批復。公司章程以批復文本為準。

        (5)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3、章程修改記錄。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正文前,用表格形式列明章程的制定及歷次修改情況。包括作出章程修改決議的時間、會議名稱、中國保監會的批準文件文號。

        三、章程的審批及登記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批。

        (一)申報資料

        保險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報中國保監會核準,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公司修改章程的申請文件。

        2、股東大會同意章程修改的決議。決議內容包括:

        (1)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2)出席會議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數量。

        (3)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4)表決結果。

        (5)參加會議股東的簽字。股東人數過多的,可以由會議主持人簽字并對會議和表決的真實性負責。

        3、章程修改說明。包括章程修改的內容及修改原因。修改內容較少的,在章程修改說明中逐條列明;修改內容較多的,須另列新舊章程條款對照表,將修改的部分逐條列明。

        4、修改前、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電子文本。

        5、章程附件。對附件做出修改的,公司應當同時對該附件的修改情況進行說明。

        中國保監會在審查章程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律師對章程合規性的法律意見書。

        (二)章程修改涉及前置審批或備案事項的處理

        1、前置審批或備案事項包括:公司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變更,公司分立或合并,按照規定應當審批或備案的股東變更。

        2、因前置審批或備案事項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的,可以同時報送章程修改申請。

        3、未經前置審批而對章程記載事項作出變更的,對章程修改的批復不得作為已經獲得該事項批準的依據,章程的該項修改無效。

        (三)章程的生效與登記

        1、保險公司章程須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后方可生效。

        2、章程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后,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四、其他

        1、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確保公司章程在公司內部得到遵守,并對公司章程內容和修改程序的合規性負責。

        2、對于章程應當修改而未在規定期限內修改的,或提交的章程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或存在較多疏漏的,中國保監會將對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秘書等相關負責人予以公開批評。

        3、擅自變更公司章程或在章程修改申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追究公司及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4、本意見適用于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律、行政法規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意見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8

        茲有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委托xxxx(身份證號:131082xxxxxxxxxxxxx)到xxx區(市、省)【注:營業執照右下角蓋章地方為本公司注冊地址】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和驗資報告,望貴局給予辦理,謝謝!

        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蓋章)

      公司章程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公司、先生或女士)(以下簡稱投資者)在______投資設立外商獨資企業“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的名稱為: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為:________

        第三條投資者為:

        英文名稱;

        法定地址(中文):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者對公司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五條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十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十條公司經營規模

        第十條公司產品在境內外銷售,外銷%,內銷%。外匯收支由公司自行平衡。

        第三章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公司注冊資本。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由解決。

        第十一條出資者以作為出資。

        第十二條投資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日內繳清全部出資額并辦理驗資手續。

        第十三條投資額者在繳清出資額后,經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書。驗資報告書的主要內容是:出資者名稱、出資內容,出資日期、發給驗資報告書日期等。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成員一致同意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決定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重要報表(如經營規劃、年度營業報告、資金、借款等);

        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入預算、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決定建立分支機構、修改公司章程;

        討論決定公司停產或與其它經濟組織合并。

        決定聘用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

        負責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由投資者委派。董事任期年。經投資者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董事會董事長由投資者委派,設副董事長名,由投資者委派。

        第二十條董事會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應在公司所在地召開,根據情況也可以在異地召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2O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代理人出席,當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該記錄由公司存檔。

        第二十七條下列事項須經董事會一致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中止、解散公司;

        3、增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4.向他方轉讓本公司的股權;

        5、將本公司的股權抵押給債權人;

        6.抵押公司資產;

        7、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二十八條下列事宜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l、決定公司每年經營方針、經營計劃及發展計劃;

        2、審查和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及年度會計報表;

        3、審查和批準總經理提出的年度經營報告;

        4、決定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

        5.決定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各項規章制度;

        6、決定公司的資金使用、貸款限額;

        7、任免正、副總經理及其他由總經理提出的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工資待遇;

        8、按中國有關規定制訂公司職工的福利制度;

        9、決定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增加和撤銷下屬職能部門。

        第五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人,均由投資者推薦,由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總經理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的各項決定,組織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行使總經理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問題的決定,應由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聯合簽署方能生效,需要聯合簽署的事項由董事會具體規定。

        第三十二條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期為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三條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經董事會聘請,可兼任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和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聘請。

        第三十六條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等高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領導。總會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會計工作。組織公司開展全面經濟核算,實行經濟責任制。審計師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組織公司的財務收支和會計帳目,并向總經理負責。

        第三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

        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

        第六章稅務、財務會計、外匯管理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項稅金。

        第三十九條公司職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條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從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憑證、帳簿、單據、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四十三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發生之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四條公司在中國銀行或其它銀行開立人民幣及外幣帳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四十六條公司財務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l、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及購入情況;

        3.公司注冊資本及負載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四十七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有關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第四十九條公司的有關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保險

        第五十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當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投保險別投保險值、保期等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八章利潤提取

        第五十一條公司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決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第五十三條公司每年提取利潤的數額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五十四條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末分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的利潤分配。

        第九章職工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工資、福利、勞動保險、生活福利和獎勵等事宜,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公司所需要的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的規定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對開除、處分的職工須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有關規定,根據公司情況由董事會決定;公司隨著生產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五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定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十章工會組織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六十一條公司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務是:依法維護職工的民主權力和物質利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業務、科學、技術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第六十二條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和公司簽定勞動合同,并監督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者保護、和保障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公司應當聽取工會意見,取得工會的同意。

        第六十四條公司工會參加調解職員和公司之間發生的爭議。

        第六十五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公司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撥交工會經費,公司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工會經費。

        第十一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六十六條經營期限為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需延長經營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八條公司若認為終止經營符合公司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需要董事會召開全體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九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依法按帳面凈值進行清算。

        清算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債權人開會;

        2、提出財物作價和計算依據;

        3.接管并清理企業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

        4.規定清算方案;

        5、收回債權和清償債務;

        6、追回股東應繳而未繳的款項;

        7、分配剩余財產;

        第七十條清算委員會任務是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七十二條清算委員會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投資方。

        第七十三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四條公司在清算結束前,投資者不得將本公司的資金匯出或者攜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企業財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原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布。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下損、投資者詼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6.公司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七十六條公司結束后,其各種帳冊由審批機構指定機構保存。

        第十二章規章制度

        第七十七條公司由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下:

        l、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所屬各管理部門的職權與工作程序;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金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經投資者簽字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八十條本章程須經北京市海淀區商務局批準才能生效。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由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于年月日在北京市簽字。

      公司章程10

        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須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方(人)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注冊地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整。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一: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股東二: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股東三:

        姓 名: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元):

        出資比例:

        簽 章:

        (依據實際情況按情況添加股東信息)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提案權;

        (九)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2次,臨時會議由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但委托書中應載明被委托人的權限。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若公司不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全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當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 (設/不設立)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股東會選舉(委派)。董事任期 年,任期后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十九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若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董事會有關條款可不要。)

        第二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1/2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模較小的公司可設1~2名監事。)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 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后 滿 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條約;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由董事會任免;

        (六)其他職權。

        (注:公司設立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的,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職權參照本條款及董事會職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該會計年度終了后60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下列順序執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工會

        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并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十一條 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1份。

        (以下無正文)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四章投資者決議

        第五章董事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七章監事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

        第九章職工及工會

        第十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現成立威力新能源(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為維護公司、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投資者名稱、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投資者名稱: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的名稱、法定地址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是_________________(注:投資者名稱)投資經營的企業,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經審批機關批準成立,并在南京市登記注冊,為中國企業法人,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并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本著加強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愿望,促進中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效益,并獲取滿意的利潤回報。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涉及的用地、規劃、建設、環保方案、消防安全措施等應取得政府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第九條公司可以在中國市場銷售產品。國家鼓勵公司出口在國內生產的產品。

        第十條公司有權自行決定購買本公司自用的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運輸工具和辦公用品等物資。公司在中國購買物資,在同等條件下,享受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待遇。

        (非生產型企業可以省略第八、九、十條)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注:或其他外幣,下同)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額)為: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注:幣別同投資總額)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及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中:_________________

        現金: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實物: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知識產權: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公司的注冊資本分_________________期投入。第一期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90天內投入;第二期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分期而一次繳付出資的,應當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六個月內繳清。分期出資的,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全部繳齊出資的期限為:第一期不少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九十天內投入;其余部分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投資者繳付出資后三十天內,應當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以后,公司應當向投資者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十四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以及股權變更等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審批機關批準方可實施的事項,經公司投資者決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外匯、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公司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擔保、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章投資者決議

        第十七條公司投資者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通過投資者決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減少或者轉讓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應由投資者決議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八條公司設立董事會。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董事會負責執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并向投資者負責。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_____名成員組成(注:3-13名),其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__人。董事長及董事由投資者委派。董事長和董事每屆任期3年,經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人選的更換,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公司審批機關和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

        簽字人。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依照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董事長臨時不能履行職責的,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但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董事長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對公司投資者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投資者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投資方案,審批經理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權轉讓、延期、中止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出席和表決。

        第二十三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天(多于10天)送達開會通知,并說明會議議程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需經出席會議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會議記錄歸檔保存。記錄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外文同時使用。會議記錄及決議文件,經與會代表簽字后,由公司抄送全體董事,并連同委托書一并存檔,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公司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銷毀。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休會期間需經董事會決定的事宜,也可通過電訊及書面表決方式作出。董事書面表決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公司在其住所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并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公司下設生產、技術、銷售、財務、行政等部門。(注: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1人,副經理…人。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經理協商。

        第二十八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體規章;

        (四)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五)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六)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經理、副經理每屆任期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條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兼任經理、副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經理、副經理必須是常駐公司住所的專職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經理或副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三十二條公司管理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或按公司的管理規定,予以解聘;對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觸犯刑律的,要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經理、副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的,應提前…天向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經董事會決議批準,方可離任。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是公司的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五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在董事會不提議投資者對公司事項進行決議時提議投資者進行決議;

        5、向投資者提出提案;

        6、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其他職權: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六條監事由投資者委派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連續委派可連任。第三十八條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三十九條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條監事的決定應當作成記錄并簽名。

        第四十一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和有關稅收的規定繳納各種稅金,并可按有關規定依法申請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四十三條公司職工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員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正當收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四條公司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中國法律規定扣除其他款項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的規定,可以匯往境外。

        第四十五條公司的會計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等有關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執行。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復式記賬法記賬。

        第四十六條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置獨立的會計賬簿,進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按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八條公司的財會審計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審查結果報告董事會和總經理。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外商投資統計制度》等中國利用外資統計制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報送統計。

        第五十條公司的外匯事宜,按照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公司在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開設人民幣賬戶及外

        匯賬戶。

        第五十二條對于公司按中國法律規定繳納所得稅并扣除、支付或撥出任何其它款項后所余利潤,董事會應編制它認為需要的利潤積累、分配或投資計劃,報投資者批準決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五十四條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九章職工及工會

        第五十五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以及中國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經董事會研究決定方案,擬定勞動合同文本后,由公司和公司的工會組織集體或個別訂立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第五十六條公司招聘職工,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五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五十九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公司住所地現工資制度和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六十條公司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公司應當為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六十一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有權代表職工同本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六十二條工會依照中國

        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企業合理安排和使用職工福利、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政治、科學技術和業務知識,開展文藝、體育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企業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問

        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公司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取得工會的合作。

        第六十三條公司應當積極支持工會的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為工會組織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于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文化、體育事業。公司每月按照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由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

        第十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六十四條公司經營期限為15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五條公司的投資者若同意延長經營期限,經投資者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六條公司可以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投資者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公司投資者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公司實際情況列明提前終止經營情形)

        第六十七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投資者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六十九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七十條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包括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國家稅款;其他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全部歸屬投資者所有)。

        第七十一條清算結束后,清算委員會提交清算報告,經董事會和投資者確認后報原審批機關備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的制訂、生效、解釋、變更和爭議的裁決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依據。如有抵觸,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為準。

        第七十三條公司應當主動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海關、工商行政管

        理、財政、稅務、審計、勞動管理、環保等部門的依法檢查和監督。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經投資者同意可以修改補充,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經修改補充的條款,作為章程的有效附件。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注:也可同時用另一種文字書寫,如有不一致之處,以中文為準。)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修改時同。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于二○○年月日由投資者的法定代表人(注:或授權代表)在中國江蘇省南京市簽署。

        投資者:_______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12

        xx工商局:

        茲有xx有限公司委托xx(身份證號:131082*************)到***區(市、省)【注:營業執照右下角蓋章地方為本公司注冊地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本公司章程和驗資報告,望貴局給予辦理,謝謝!

       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3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xxx,身份證: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 等 雙 方共同出資,設立 ****和置業 有限公司(注: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置業有限公司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房屋開發、土地開發、房屋銷售、工程設計、預制構件、市政建設、裝飾工程。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項目 期別 首期 第二期 第三期 合計 貨幣出資額: 股東姓名、名稱 認繳情況 出資 額 實繳情況 出資 方式 貨幣 貨幣 出資 出資 出資 出資 時間 方式 200萬元 額 時間 200萬元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認繳的出資,應當向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本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六)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一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

        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三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 壹 名(注: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公司章程15

        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福建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泉州八方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泉州八方人力資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的法定注冊地址:泉州市泉港區界山鎮界山村324國道旁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發布人才供求信息,提供擇業指導和咨詢服務,人才招聘、人才推薦、人才培訓、人才素質測評、人才派遣和獵頭服務,經批準舉辦人才交流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服務項目。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陸拾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經公司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作出決議才能生效。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股東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參股比例 林燕芳 現金人民幣 30萬元 50% 柯龍俊 現金人民幣 30萬元 50%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超半數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六章 公司機構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每一萬人民幣為一個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6個月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董事會會議將在公司的法定地址召開,亦可在董事會一致同意的其它地方舉行。但是,每年至少要舉行一次由董事親自參加的會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理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全體股東一致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2人,由股東會選舉。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打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訂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設置方案;

        (四)擬打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3人,并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及勞動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第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查驗證于第二年3月30日前送交各股東。財務會計報告包括:

        1) 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4) 財務情況說明書;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解散與清算

        第三十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各股東持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二Oxx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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