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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4-08-31 17:00:04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優秀]公司章程15篇

        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章程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章程是組織、團體經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基本綱領和行動準則。章程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章程,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優秀]公司章程15篇

      公司章程1

        公司依照章程約定,建立公司組織機構,這些機構按照章程約定的權限范圍行使職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XXXXXXX(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深圳市XXXXXXX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一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XXXXXX

        住所:XXXXXXXXXX

        執照號碼或者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委派和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 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 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 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 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 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 股東的住所;

        (三) 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 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 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十一)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

        (十二)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

        (五) 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 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代理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者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表;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師帳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走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四十五天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確認。

        第四十三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一、支付清算費用;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繳納所欠稅款;四、清償公司債務。

        第四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出清算報告,報股東或主管機關確認。并向公司登記處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他重要條款應運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 的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四十七條 股東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九條 公司股東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定,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股東蓋章及簽字(自然人為簽名):

      公司章程2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____公司于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第____次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研究決定:

        一、 修改公司章程第____章第____條(詳見公司章程修正案)

        二、變更為:___________

        上述表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效并核準登記之日生效。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

        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____公司

      公司章程3

        茲有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委托****(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xxx)到xxx區(市、省)【注:營業執照右下角蓋章地方為本公司注冊地址】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和驗資報告,望貴局給予辦理,謝謝!

        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蓋章)

      公司章程4

        第一章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望江縣天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出資,設立望江縣天盾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他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第五條住所:______號。郵政編碼:條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

        第八條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第

        九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股東名稱: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數額:200萬元人民幣。持股比例:100%出資時間:____年___月____日。

        第十條股東承諾: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經理或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 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部分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表決權的股東全體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監事列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各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后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利潤分配《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

      公司章程5

        一、目的:為促進和保持公司員工工作積極性和自覺性,貫徹企業精神和經營宗旨,公司奉行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保證公司目標實現,獎優罰劣,獎勤罰懶,鼓勵上進,鞭策落后。表揚先進,激勵后進,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特制定此制度。

        二、 獎勵涉及對象:公司所有員工。

        三、 本制度規定獎勵種類為年終獎、創造獎、功績獎、先進工作獎、業務開拓獎、特殊貢獻獎、職務晉升獎、全勤獎。

        四、 獎勵事項分類:

        一、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享受50元—300元的獎勵,員工大會通報表揚(獎勵金額視具體情況由部門管理和公司領導作出)

        (1)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

        (2)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實效的;

        (3)保護公司財物,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

        (4)能全身心投入工作,服從領導工作安排,堅守崗位,任勞任怨;工作中積極努力,認真負責,處處為公司的利益著想,能圓滿或超額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各種工作任務。

        (5)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

        (6)一貫忠于職守、認真負責、廉潔奉公、事跡突出的;

        (7)熱愛本職工作,關心公司集體,能協助部門主管完善部門的工作管理制度;愛護和幫助同事,在部門的各項工作中起到模范帶頭的`作用。

        (8)當月不得有缺勤記錄。

        (9)為公司帶來良好社會聲譽的。

        (10)品行優良、技術超群、工作認真、克盡職守成為公司楷模者。

        (11)領導有方、業務推展有相當成效者。

        (12)參與、協助事故、事件救援工作者。

        (13)遵規守紀,服從領導,敬業楷模者。

        (14)主動積極為公司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減少成本開支,節約資源能源者。

        (15)拾金(物)不昧者。

        (16)遇到非常事變,如災害事故等能隨機應變,敢冒風險,救護公司財產及人員脫離危難,采取措施得當者。

        (17)對本公司的損害能防患于未然者。

        (18)通過努力,不斷改善產品的制作工藝、為公司創造額外效益。

        (19)能在短時間內掌握所屬崗位相關知識,很好的運用到工作中。

        (20)凡做滿一年者加薪50元、做滿兩年加薪100元依止類推。

        五、員工處罰制度

        一、目的:為了促進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更好執行,嚴肅工作紀律,特制定此制度。

        二、處罰涉及對象:公司所有員工。

        三、處罰方式:

        (1)通報批評;

        (2)一次性罰款;

        (3)減薪;

        (4)留用察看;

        (5)辭退;

        四、處罰事項分類:

        一、員工涉及到如下事項,可處罰50元—300元的罰金,(罰款金額視具體情況由部門管理和公司領導作出)

        1、故意造成重大過失或重大損失、盜竊公司財物;扣除當月工資及員工管理費后無條件辭退;必要時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并送公安機關處理,相關費用自理。

        2. 損失/遺失公司重要物品、設備;1000元以上(含1000元)視經濟能力至少賠償原價的20%—50%,并扣除當月工資及員工管理費后辭退;500元—1000元(含500元)視經濟能力至少賠償原價的80%,并扣除當月工資及員工管理費后留用察看;500元以下,無條件照假賠償。

        3. 違抗合理調動或不服從上級領導安排;視情節嚴重程度。

        4. 包庇職員舞弊,弄虛作假;視情節嚴重程度。

        5. 泄露公司機密;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6. 品行不正,有損公司名譽;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7. 沒有及時阻止危害公司事件,任其發生;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8. 全年曠工達4天以上;(視級別不同而定)。

        9. 在公司內打架,從事不良活動。(視級別不同而定)、留用察看或辭退。

        10、造謠滋事,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11、上班玩手機、談與工作無關話題、私自離崗者。

        12、玩忽職守或督導不力而發生損失;視情節嚴重程度、留用察看或辭退。

      公司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建設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礎作用,規范公司章程管理行為,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國辦發〔xx〕36號)等文件的要求,結合國有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出資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的制訂、修改、審核、批準等管理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以下簡稱出資人機構)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設立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以及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授權代表本級人民政府對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其他部門、機構。

        第四條國有企業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依法治企、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切實規范公司治理,落實企業法人財產權與經營自主權,完善國有企業監管,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

        第五條國有企業公司章程一般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內容:

        (一)總則;

        (二)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

        (三)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包括股東大會,下同);

        (四)公司黨組織;

        (五)董事會;

        (六)經理層;

        (七)監事會(監事);

        (八)職工民主管理與勞動人事制度;

        (九)財務、會計、審計與法律顧問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附則。

        第六條總則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要求載明公司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等基本信息。明確公司類型(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明確公司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提供基礎保障等。

        第七條經營宗旨、范圍和期限條款應當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載明公司經營宗旨、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等基本信息。經營宗旨、經營范圍應當符合出資人機構審定的公司發展戰略規劃;經營范圍的表述要規范統一,符合工商注冊登記的管理要求。

        第八條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條款應當按照《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表述,載明出資方式,明確出資人機構或股東、股東會的職權范圍。

        第九條公司黨組織條款應當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國有企業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試行)》等有關規定,寫明黨委(黨組)或黨支部(黨總支)的職責權限、機構設置、運行機制等重要事項。明確黨組織研究討論是董事會、經理層決策重大問題的前置程序。

        設立公司黨委(黨組)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明確堅持和完善“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領導體制及有關要求。設立公司黨支部(黨總支)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公司黨支部(黨總支)圍繞生產經營開展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具有人財物重大事項決策權的企業黨支部(黨總支),明確一般由企業黨員負責人擔任書記和委員,由黨支部(黨總支)對企業重大事項進行集體研究把關。

        對于國有相對控股企業的黨建工作,需結合企業股權結構、經營管理等實際,充分聽取其他股東包括機構投資者的意見,參照有關規定和本條款的內容把黨建工作基本要求寫入公司章程。

        第十條董事會條款應當明確董事會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的`職責定位和董事會組織結構、議事規則;載明出資人機構或股東會對董事會授予的權利事項;明確董事的權利義務、董事長職責;明確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總法律顧問、董事會秘書由董事會聘任;明確董事會向出資人機構(股東會)報告、審計部門向董事會負責、重大決策合法合規性審查、董事會決議跟蹤落實以及后評估、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等機制。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應當明確由出資人機構或相關股東推薦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的半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經理層條款應當明確經理層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的職責定位;明確設置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有關要求,如設置董事會秘書、總法律顧問,應當明確為高級管理人員;載明總經理職責;明確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管理生產經營、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職權,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設立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在監事會條款中明確監事會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不設監事會僅設監事的國有企業,應當明確監事人數和職責。

        第十三條財務、會計制度相關條款應當符合國家通用的企業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第十四條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應當確保出資人機構或股東會、黨委(黨組)、董事會、經理層等治理主體的權責邊界清晰,重大事項的議事規則科學規范,決策程序銜接順暢。

        第十五條公司章程可以根據企業實際增加其他內容。有關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章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出資人機構負責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出資人機構批準。出資人機構可以授權新設、重組、改制企業的籌備機構等其他決策機構制訂公司章程草案,報出資人機構批準。

        第十七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依法制定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一)新設國有獨資公司的;

        (二)通過合并、分立等重組方式新產生國有獨資公司的;

        (三)國有獨資企業改制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四)發生應當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出資人機構負責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制訂公司章程修正案,報出資人機構批準。

        第十九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三)出資人機構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發生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籌備機構或董事會制訂的,應當在審議通過后的5個工作日內報出資人機構批準,并提交下列書面文件:

        (一)國有獨資公司關于制訂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請示;

        (二)國有獨資公司籌備機構關于章程草案的決議,或董事會關于章程修正案的決議;

        (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對照說明;

        (四)產權登記證(表)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新設公司除外);

        (五)公司總法律顧問簽署的對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未設立總法律顧問的,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或公司法務部門出具審查意見書;

        (六)出資人機構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出資人機構收到請示材料后,需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提交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

        第二十二條出資人機構對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進行審核,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告知報送單位,經溝通確認達成一致后,出資人機構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程序。

        第二十三條出資人機構需要征求其他業務相關單位意見、或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根據實際工作情況調整相應期限,并將有關情況提前告知報送單位。

        第二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經批準,由出資人機構按規定程序負責審簽。

        第二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準文件后,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四章國有全資、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設立時,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東會負責修改公司章程。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會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實際情況及時制訂章程的修正案,經與出資人機構溝通后,報股東會審議。

        第二十八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及時修改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

        (二)企業的實際情況發生變化,與公司章程記載不一致的;

        (三)股東會決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發生應當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出資人機構委派股東代表參加股東會會議。股東代表應當按照出資人機構對公司章程的意見,通過法定程序發表意見、進行表決、簽署相關文件。

        第三十條出資人機構要按照《公司法》規定在股東會審議通過后的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第三十一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后,公司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五章責任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在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出資人機構及有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資人機構委派的董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對國有企業公司章程制定過程中向出資人機構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時性負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資人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出資人機構應當對國有獨資公司、國有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章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公司章程的行為予以糾正,對因違反公司章程導致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出資人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出臺有關配套制度,加強對所出資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第三十七條國有企業可以參照本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所出資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應當同時符合證券監管相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本公司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深圳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住所:XXXXXXX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

        XXXXXXXXXX

        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永續經營,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一個:

        股東姓名或名稱:XXX

        住所:XXXXX(身份證上的住址)

        身份證號碼:XXXXX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委派和被委派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權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XX萬元。 股東 出資額 出資比例

        XXX XX XX

        第十三條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股東以非貨幣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并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委派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定;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定;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名,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決定,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 監事

        第二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

        第八章 財務、會計

        第二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公司章程8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選舉萬道明為公司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石新國。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需經轉讓方和受讓方同意。 第二十三條 股東轉讓股權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視為同意轉讓。

      公司章程9

        本授權委托聲明,我xxx(姓名)系xxx法定代表人,現授權委托xxx(姓名)身份證xxxx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本公司名義打印xxx等資料xxx用。

        本授權書于xxx年xx月xx日簽字生效特此證明。

        法定代表人(簽名):xxx

        手機號:xxx_

        委托代理人(簽名):xxx

        手機號:xxx

        企業蓋章

        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______人民政府有關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三條 公司宗旨是:

        第四條 公司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的一切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五條 公司類型: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六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七條 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九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 出資人名稱(股東)

        第十條 出資人名稱:

        住所: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______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______萬元(注:沒有該項的請自行刪除),實繳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出資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訂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___人,其中______人由出資人委派,______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_____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2、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6、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或者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可由董事兼任,須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九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不是董事的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設監事會,由______名監事組成,其中______人由出資人委派,______人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每屆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派(連選)連任。

        監事會主席由出資人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5、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其工作,費用有公司承擔。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上簽名。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2、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按時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部門。

        第二十八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__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出資人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二十九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規、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第三十一條 公司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計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解散;

        4、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出資人確定的人員組成。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出資人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出資人所有。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出資人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須報出資人批準。

        第四十一條 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由出資人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訂立。自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

        出資人蓋章: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明確公司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法定名稱為____________公司。

        本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中國___省___市___地。

        第三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四條 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使公司不斷發展,使全體股東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繁榮社會經濟。

        第六條 本公司為____________公司。

        第七條 本公司發起人分別為: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方針

        第八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生產銷售建筑材料、從事房地產開發、承攬建筑裝飾工程。

        第九條 本公司的方針為立足本地,逐漸向省內外延伸,不斷提高企業信譽,樹立企業形象。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十條 本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十一條 本公司全部注冊資本分成等額股份,并以股票形式表示。股票由公司蓋章后生效。

        第十二條 本公司實收股本為公司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十三條 本公司發行股份為記名式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張股票為100股。

        第十四條 本公司股份可用人民幣或外幣認購,用外幣認購時,按收款當日中國____________公布的外匯買入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第十五條 本公司紅利分配均以人民幣支付。

        第十六條 發起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應進行資產評估。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注冊資本的20%。

        本公司發起人認購股份情況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發起人以外的認股人必須以貨幣作出資。

        第十八條 本公司所發行的股份,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各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十九條 本公司在增資擴股時,須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條 本公司發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內不得轉讓,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四章 公司債券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根據經營需要籌措貸款和發行債券。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發行債券應由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方為有效。本決議為普通決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發行債券和債券轉讓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第五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享有的股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額享有如下權利:_______________

        1、出席或委托代理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2、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

        3、查閱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按其股份取得紅利。

        5、本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財產。

        6、按其股份比例優先購買新股,其優先購買權可以轉讓或放棄。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承擔義務:_______________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股東不得退股;

        5、服從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6、積極支持公司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維護本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本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行使職權:_______________

        1、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的報告;

        2、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準公司的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

        5、決定公司發行債券;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和支付辦法;

        7、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

        8、修改公司章程;

        9、審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提案;

        10、需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

        (一)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后3個月內召開;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董事會應在2個月內召集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_______________

        1、董事缺額近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應由董事會召集,并于開會的30日以前但不超過60日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會臨時會議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條 股東會作出的普通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2/3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過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股東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為特別決議。

        第三十二條 出席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數額時,會議應延期20日舉行,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數額時,應視為已達法定數額,按實際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額計算表決權的比例達到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比例時,大會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每一股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會議的決議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及紀要應與出席股東會的股東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和經理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權力機構,在股東會閉會期間,負責本公司的重大決策,并向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采用單數制,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共7人。

        第三十七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可以由股東擔任,每屆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位期間經股東會決議可以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該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

        第三十八條 第一屆董事候選人,由發起人提名,第二屆以后的董事候選人由原董事會提名,達到本公司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也可以作為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 選舉董事采取累積投票制,所得選票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董事可以兼任本公司高級職員。

        第四十條 本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通知各董事時應書面載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出記錄,并由出席董事和委托代表以及記錄員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利,董事應依照董事會議記錄承擔決策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致使公司受到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曾表示反對的董事,可免除賠償責任,但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表示反對,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四條 董事長由董事擔任,由全部董事的2/3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簽署公司股票、債券;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作出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 董事和總經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董事、總經理以及本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章、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可以給予下列處罰:_______________

        (一)限制權力;

        (二)免除現任職務;

        (三)負責經濟賠償。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董事會成員、經理管理行為行使監督職能。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為3人,其中1/3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職工代表出任,2/3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監事。

        第五十條 監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商討的有關問題和決定可提出質疑并要求答復。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表決時應以書面形式,監事會作出決議時應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第八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制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公司將歷年財務會計報表置備于公司辦公場所,供股東查閱。

        第五十四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狀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五十五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納稅登記,繳納稅款。

        第五十六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七條 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5、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比例由董事會根據每年的盈利狀況確定,按照股東會決議使用。

        下列款項應列入資本公積金:_______________

        1、超過股票面額發行所得的溢價額;

        2、接受贈與;

        3、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列入的其他款項。

        第五十九條 法定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應用于下列各項: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轉增股本;

        3、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條 公益金按照稅后利潤的20%提取,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六十一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分配股利采取現金股利的形式。

        第六十二條 公司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稅金。

        第六十三條 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股份制企業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各項制度。

        第十章 合并與分立

        第六十四條 公司的合并、分立由董事長提出方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第六十五條 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或創立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時由合并各方簽訂協議,合并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

        第六十六條 公司分立時應先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簽訂清償債務協議。

        第六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按國家規定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六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_______________

        (一)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三)公司宣告破產;

        (四)《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解散事項。

        依本條第一款終止的,董事會應將公司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布公司。依第三款終止的,依照《破產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公司清算組織成立后,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兩個月內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第七十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制訂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理債權債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七十一條 公司決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經清算組織批準,不得處分公司財產。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清算組織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務。

        第七十二條 公司清償后,清算組織應將剩余財產按股東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必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審批機關批準后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_______________

        1、由董事會會議提出修改章程提議;

        2、把上述內容通知股東,并召開股東會,由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3、依照股東會通過的修改章程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第七十五條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審批機關批準,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或縮小公司的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

        4、增設新的股份類別;

        5、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6、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的條款的變更。

        第七十六條 公司應將變更后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通知辦法

        第七十七條 公司應將變更后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創立大會通過后對內產生效力,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正式產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訂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東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鑒)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資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七條、公司經營場所:_____市_______路_______號。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核準為準。

        第十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需報經審批和須領取經營許可證的,已經批準,并領取了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中:貨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______%。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十四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股東名稱

        住所

        證件號碼

        第十五條、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配紅利。

        (二)股東大會的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實股東轉讓的出資。

        (四)依法及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額。

        (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六)被推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它權利。

        第十七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二)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三)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名稱(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三)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九條、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二十條、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投資

        第二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

        (一)股東增加投資。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二條、公司減少注冊資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三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做出減少注冊資本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_____日內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_____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法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半數以上的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五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額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二十九條、股東大會分為定期和臨時會。

        第三十條、股東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二)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時。

        (三)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時。

        第三十二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于會議召開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三條、股東大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出席會議的股東要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董事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其成員三人。董事每屆_____三年,董事_____屆滿后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聘用或解聘公司高級職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三十八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三十九條、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

        第四十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于會議召開_____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議所議事項須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做出最后決定。

        第四十三條、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方才有效。董事會議表決的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四十四條、召開董事會,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參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四十五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并推選一名召集人。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四十六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以予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六)監事列席董事會議。

        第四十七條、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議做出的決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才有效。

        第四十八條、監事的_____每屆______年,_____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用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負責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一條、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股東大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五十二條、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不在時,由副經理指定副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四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過半人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五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公司債券。

        (四)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章、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五十六條、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法定公積金按利潤的_____%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潤的_____%-_____%提取。

        第五十七條、公司依法建立財務會計機構和賬冊、制度。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八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九條、公司年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召開_____日前置備于公司,供股東查閱。

        第六十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即公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單位幣。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六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二)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三)公司因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四)公司被宣告破產。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六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第(二)項規定解散的,在_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大會確定人選。公司依照前條第(三)、第(四)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根據有關法律、法權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六十三條、清算組織自成立之日起_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_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_____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_____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六十四條、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六十五條、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一)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_____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二)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歷比例分配。

        (三)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前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六十六條、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六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織成員應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財產。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予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七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_____以及勞動_____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公司研究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十一條、公司職工依據《公司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七十二條、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十四條、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_____分之_____以上通過。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織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股東簽名:_________

        廣州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第三條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公司的出資人: ,出資方式: ,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是經 批準設立的國家授權投資機構。

        第八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出資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選舉董事會成員或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出資人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五章董事會職權、議事規則第十一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 委派。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七)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四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做出的決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制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五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由董事兼任的,須經出資人同意。

        第十六條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的人員;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監事由 委派。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出資人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第二十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出資人。

        第二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保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第二十七條公司章程經 批準生效。

        第二十八條公司章程由 負責解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三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14

      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張三,身份證: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人共同出資設立 汽車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租賃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住所: 樓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客運汽車租賃。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1、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2、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3、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出資情況 金額單位:萬元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設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十二)其他職權。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張永義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經股東決定由馬仲虎擔任。

        第十八條 總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報股東審批;

        (七)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馬由布擔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擔任,并依法登記。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三年。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二Oxx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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