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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章程

      時間:2024-09-03 14:38:10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的章程15篇(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場合都離不了章程,章程一經規定,就具有長期的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想擬章程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司的章程,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公司的章程15篇(薦)

      公司的章程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和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商務咨詢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商務咨詢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甲: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丙: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__;出資方式:_____________;出資額:_____________;出資時間:_____________。

        ……

        第六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七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召開一次(注:會議召開時間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注:此處填寫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任期三年(注:可約定,不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注:股東可以約定產生方式)董事會選舉、股東會選舉、股東委派等。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須由過半數董事(注:具體比例可約定)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九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__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股東對于上述八項職權可另行約定)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注:經理非公司必備機構,不設經理的此條不寫入章程)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______人(注:一或二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公司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注: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司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擔任(注: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

        第七章、股權轉讓

        第二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注:此條內容股東可另作約定)

        第二十八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注:股東可約定)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

        第三十二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注:股東可約定)分取紅利。

        第三十三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注:選填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四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五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八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九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四十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一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的章程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本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行為準則。

        第二條 公司業經xx人民政府批準成立,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行為受國家法律約束,其經濟活動及合權益受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保護;公司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條 公司名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英文名稱:xxxxxxxx。

        第四條 公司法定地址: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元。

        第六條 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宗旨、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七條 公司的宗旨:(略)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主營:(略)兼營:(略)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方式:(略)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方針:(略)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一條 公司股票采取股權證形式。公司股權證是本公司董事長簽發的有價證券。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本分為等額股份,注冊股本為xx股,即xx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公司的股本構成:發起人股:xx股,計xx萬元,占股本總數的xx。其中:社會法人股xx萬股,占股本總數的xx。內部職工股xx萬股,占股本總數的xx。

        第十四條 公司股票按權益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公司已發行的股票均為普通股。

        第十五條 公司股票為記名股票。每股面值xx元。法人股每一手為xx股;內部職工股每一手為xx股。

        第十六條 公司股票可以用人民幣或外幣購買。用外幣購買時,按收款當日外匯價折算人民幣計算,其股息統一用人民幣派發。

        第十七條 公司股票可用國外的機器設備、廠房或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有形或無形資產作價認購,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為公司必需的;

        2.必須是先進的、并具有中國或外國著名機構或行業公證機構出具的技術評價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商標注冊證書)有效狀況及其技跣閱艿仁滌眉壑底柿希?

        3.作價低于當時國際市場價格,并應有價格評定所依據的資料;

        4.經董事會批準認可的。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作價所折股份,其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

        第十八條 公司的董事和經理在任職的3年內未經董事會同意,不得轉讓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年后在任職期內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公司股份額的50%,并需經過董事會同意。

        第十九條 公司發行的股票須由公司加蓋股票專用章和董事會董事長簽字方為有效。

        第二十條 公司股票的發行、過戶、轉讓及派息等事宜,由公司委托專門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公司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如有遺失或毀損,持股股東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并在公司指定的報刊上登載3天,從登報之日起30天內無人提出異議,經公司指定的代理評判機構核實無誤,可補發新股票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原股票同時作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票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但自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在45天內到公司或公司代理機構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根據公司發展,經董事會并股東大會決議,可進行增資擴股,其發行按下述方式進行:

        1.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

        2.向原有股東配售新股;

        3.派發紅利股份;

        4.公積金轉為股本。

        第二十四條 公司只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留有印鑒及簽字式樣)為股票的所有者,拒絕其他一切爭議。

        第四章 股東、股東大會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六條 法人作為公司股東時,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權利,并出具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按其所持股份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2.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份;

        3.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及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發的股票;

        5.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6.公司清算時,按股份取得剩余財產;

        7.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維護公司利益;

        3.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認繳其出資額;依其持有股份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向公司提交本人印鑒和簽字式樣及身份證明、地址;如變動應及時向公司辦理變動手續;

        5.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份的認購人逾期不能交納股金,視為自動放棄所認股份,同此對公司造成的損失,認購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做出決議,行使職權:

        1.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2.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準公司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決定擴大股份認購范圍,以及批準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等方案;

        5.對公司發行債券、拍賣資?約胺至ⅰ⒑喜ⅰ⒆?謾⑶逅愕戎卮笫孿鈄齔鼉鲆椋?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并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7.修訂公司章程;

        8.對公司其他重大事項作出決議。股東大會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章程。

        第三十一條 股東大會分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議。股東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兩次股東年會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5個月。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董事會應召開股東臨時大會:

        1.董事缺額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占股份總額10%以上股東提議時;

        4.董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三條 股東大會應由董事會召集,并于開會日的30日以前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臨時會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四條 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名冊已登記、擁有或代表普通股xx股以上的股東組成。

        第三十五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應持有本公司當屆股東會的出席證。出席證應載有股東姓名、擁有股數、大會時間、公司印鑒、簽發人和簽發日期。

        第三十六條 股東可書面委托自己的代表(以第三十條為限)出席股東大會并代行權力,受委托的股東代表出席股東大會,持股東的出席證書、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

        第三十七條 股東大會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兩種:

        1.普通決議應由持公司普通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股東1/2以上的表決權通過。

        2.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額的2/3以上的股東出席,并以出席股東2/3以上表決權通過。上款特別決議,是指本章程第三十條第2、4、5、8所列事項做出決議。

        第三十八條 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第三十七條所規定數額時,會議應延期15日舉行,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仍達不到規定的數額,應視為已達到法定數額,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每一普通股擁有一票表決權。

        第四十條 股東大會會議記錄、決議由董事長簽名,10年內不得銷毀。

        第五章 董事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在股東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

        第四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由xx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一名、董事xx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每屆董事任期3年,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內經股東大會決議可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但須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經公司董事會確認。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候選人由上屆董事會提名;由達到公司普通股份總額xx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的人士,亦可作為候選人提交會議選舉。

        第四十五條 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可在適當時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屆股東大會追認。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機構高層管理人員擔任,其職責、權力及待遇與其他董事同等。

        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審定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公司的機構設置;

        4.審議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培養股本、擴大股份認購范圍,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方式的方案;

        6.制定公司債務政策及改造公司債券方案;

        7.決定公司重要財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8.制定公司分立、合并、終止的方案;

        9.任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和支付方法;

        10.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審批公司的行政、財務、人事、勞資、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2.聘請公司的名譽董事及顧問。

        13.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項。董事會做出前款決議事項,除第5、6、7、8、10的'決議時須由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表決同意外,其余可由半數以上的董事表決同意,董事長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七條 董事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至少有1/2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托他人出席會議并表決。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半數以上董事提議時,可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組織原則。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為有效。當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多投一票。在表決與某董事利益有關系的事項時,該董事無權投票。但在計算董事的出席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入在內。

        第四十九條 董事長由全部董事的1/2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五十條 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2.領導董事會工作,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3.簽署公司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提名總經理人選,供董事會會議討論和表決;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和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第五十一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指定其他董事行使職權。

        第五十二條 董事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五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對董事會及其成員和經理等公司管理人員行使監督職能。監事會對公司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成員為xx人,其中xx人由公司職工推舉和罷免,另外xx人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職務。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監事會2/3監事同意當選和罷免。監事會成員的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由股東大會選舉和罷免。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監事會主席或監事代表列席董事會議;

        2.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3.監督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議資料,并有權要求有關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4.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可以公司名義委托注冊會計師幫助復審;

        5.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第五十七條 監事會決議應由2/3以上(含2/3)監事表決同意。

        第五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聘請法律專家、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

        第五十九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xx名。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副總經理、財務主管、審計主管、律師)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聘任,工作對總經理負責。

        第六十條 總經理的主要職責:

        1.執行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2.擬定公司發展計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3.任免和調配公司管理人員(不含高級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4.決定對職工的獎懲、升降級、加減薪、聘任、招脾、解聘及辭退;

        5.全面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代表公司處理日常經營管理業務和公司對外業務;

        6.由董事會或董事長授權處理的其他事宜。有權拒絕非經董事會授權的任何董事對公司經營管理工作的干預。

        第六十一條 董事、經理的報酬總額必須在年度報告中予以說明并公告。

        第六十二條 董事、經理以及本公司高級職員因違反法律、公司章程、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可給予下列處罰:

        1.限制權力;

        2.免除現任職務;

        3.負責經濟賠償。觸犯刑律的,提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財務、審計和利潤分配

        第六十三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法律、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公歷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六十五條 公司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公司一切憑證、帳簿、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六條 公司財務報表按有關規定報送各有關部門。公司編制的年度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和其他有關附表,在股東大會召開20日前置于公司住所,供股東查閱;年度會計報告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并出具書面證明,由財務委員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公司依法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交納稅款,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支付優先股股利;

        5.提取任意盈余積金;

        6.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六十七條 公司稅后利潤分配的比例為:

        1.法定盈余公積金提取比例為10%;

        2.公益金提取比例為:5%-10%;

        3.任意盈余公積金提取比例為:(略)

        4.用于支付股利的比例為:(略)

        以上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狀況和發展需要擬定,經股東大會通過后執行。

        第六十八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或兩次,按股份分配,在公司決算后進行。分配股利時,采用書面通告或在指定報刊公告。

        第六十九條 公司分配股利采用下列形式:

        1.現金;2.股票。

        第七十條 公司實行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監事會或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勞動人事和工資福利

        第七十一條 公司職工的雇用、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及勞動紀律等事宜執行《股份制試點企業人事管理暫行辦法》及《股份制試點企業勞動工資管理暫行規定》,并依照上述有關規定制定公司規章細則。如國家法律、法規有新的變化,應依據其變化相應修改。

        第七十二條 公司招聘職工,由公司自行考核,擇優錄用。

        第七十三條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分別制定企業用工、職工福利、工資獎勵、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制度。

        第七十四條 公司與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七十五條 公司章程根據需要可進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七十六條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1.由董事會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議:

        2.按規定將上述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表決;

        3.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案。

        第七十七條 公司變更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記注冊事項,以及要求公告的其他事項,應予公告。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七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申請終止并進行清算:

        1.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公司嚴重受損,無法繼續經營;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3.公司設立的宗旨業以實現,或根本無法實現;

        4.公司宣告破產;

        5.股東會決定解散。

        第七十九條 公司宣告破產終止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 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債權而提出接管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債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八十一條 公司依第七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終止的,董事會應將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布終止公告。公司應在終止公告發布之后15日內成立清算組。

        第八十二條 清算組成立后,應于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兩個月內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逾期申報債權不列入清算之列,但債權人為公司明知而未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八十三條 清算組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業務;

        3.收取公司債權;

        4.償還公司債務,解散公司從業人員;

        5.處理公司剩余財產;

        6.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八十四條 清算組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由人民法院按破產程序對公司進行處理,清算組應將清算事務向其移交。

        第八十五條 公司決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經清算組批準,不得處理公司財產。

        第八十六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清算組應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和依法律規定應交納的稅款附加、基金等;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及其他債務。

        第八十七條 清算組未依前款順序清償,不得將公司財產分配給股東。違反前款所作的財產分配無交,債權人有權要求退還,并可請求賠償所受的損失。

        第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后,清算組應將剩余財產分配給各股東。

        第八十九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提交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賬冊,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報政府授權部門批準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補充和修訂之決議,以及董事會根據本章程制定的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度,視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有與法律和現行國家政策不符之處,以法律和有關政策為準,并應按法律和政策之規定及時修改本章程。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經創立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并經xx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自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生效。

      公司的章程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______________企業集團是以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______________企業集團。

        簡稱:______________集團。

        法定地址:______市________工業開發區。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名稱: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市________工業開發區內。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投資發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經貿發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興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廣告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______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______/______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六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______名,副理事長______名。

        第十七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______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國內合資公司章程通用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人民幣萬(元);公司實收資本:___________人民幣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上述表格適用于股東一次繳納全部出資;若股東采用分期繳納的方式出資的,可用下列表格:)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七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臵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注: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

        第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召開一次(注:會議召開時間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___________(注:此處填寫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__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任期________年(注:可約定,不超過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__________(注:股東可以約定產生方式,如:董事會選舉、股東會選舉、股東委派等)。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注: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須由過半數董事(注:具體比例可約定)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九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____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股東對于上述八項職權可另行約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注:經理非公司必備機構,不設經理的此條不寫入章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人(注:三人以上),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監事會中有職工代表______人(注:股東約定,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 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注: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____________擔任(注: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八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____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注:此條內容股東可另作約定)。

        第二十九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________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________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____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____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三十一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注:股東可約定)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注:股東可約定)分取紅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_______________(注:選填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第

        (一)項、第

        (二)項、第

        (四)項、第

        (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 、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份。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獨資企業公司章程范本專業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第五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八條 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出資時間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 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一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 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 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股東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股東簽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子公司公司章程范本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類型

        第四條 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公司類型: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每半年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______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到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以下無正文)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獨資企業公司章程通用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第五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八條 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出資時間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 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一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 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________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________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 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____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股東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股東簽字(印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的章程4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

        證照號碼

        資本金

        出資方式(金額:萬元)

        出

        資

        %

        比

        出資

        時間

        貨幣金額

        實物金額

        無形金額

        其他金額

        合計金額

        認繳

        ..

        實繳

        ..

        認繳

        ..

        實繳

        ..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逃出資。

        第五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其它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經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全體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的章程5

        第一章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望江縣天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出資,設立望江縣天盾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他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第五條住所:______號。郵政編碼:條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

        第八條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第

        九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股東名稱: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數額:200萬元人民幣。持股比例:100%出資時間:____年___月____日。

        第十條股東承諾: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經理或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 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部分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表決權的股東全體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監事列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各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后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利潤分配《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

      公司的章程6

        第一章 總 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

        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和住所

        第二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xx 公司住所:xx。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xx萬元人民幣。

        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xx 出資額xx 出資比例xx萬元 100%

        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股東:,身份證號:, 住址:;

        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七)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九)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有關改善公司監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十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

        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

        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出資額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

        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 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公章):

        xx年xx 月xx 日

      公司的章程7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章 公司和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統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認真貫徹國家、省、市關于工程監理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堅持“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則,為水利工程投資者、建設者提供科學嚴謹的監理、優質的服務,確保投資者的建設項目投資省、進度快、質量好。同時,通過科學的、先進的管理方式,合理有效地利用多方資源,使其為股東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為國家提供稅收。

        第四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省※※工程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省※※市※大道1號;

        通訊地址 ※※省※※市※大道1號;

        郵政編碼 537100。

        第七條 公司的經營場所 ※※省※※院內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以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為主業。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和要領取許可證的,已經 批準,并領取了 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股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 50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50 萬元。

        第十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在注冊資本總額中:

        貨幣 4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 80 %;

        實物折價1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20 %;

        土地使用權折舊0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0 %。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中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已由具有無形資產評估資格的 會計審計事務所 評估驗證。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十五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省※※局;

        ※※省※※局。

        第十六條 公司的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分配紅利;

        (2)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3)股東會上的表決;

        (4)依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

        (5)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帳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并提出建議或質詢;

        (6)被推選擔任董事長、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7)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

        (8)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依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

        (3)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1)股東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數額;

        (2)登記為股東的日期;

        (3)其他有關事項。

        第七章 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如下:

        序號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

        方式 出資額 股東簽名

        1 ※※省※※局 實物折價 10萬元

        2 ※※省※※局 貨幣 40萬元

        第二十一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冊資本;

        (1)股東增加投資;

        (2)公司盈利;

        (3)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

        第二十三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簽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末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八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

        第二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

        第九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股東會議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和臨時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定期會每年召開一次,于年初舉行。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股東臨時會;

        (1)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時;

        (2)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第三十一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二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長,決定有關董事長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工作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或總經理;

        第三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由一名董事長,兩名付董事長、四名董事組成。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 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2)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

        (3)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公司借款的方案;

        (6)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審批總經理提出的副總經理和三總師;

        (9)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擬訂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1)決定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委派會計的報酬和支付方式;

        (12)擬訂公司兼職董事津貼的標準。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董事長指派一名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對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監督;

        (2)檢查公司經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維護股東權益。

        (3)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責成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并行使下列職權:

        (1)在董事會的領導下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第三十七條 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或超越授權范圍。

        第三十七條 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 公司總經理可以由股東會聘任,也可以由董事兼任。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公司依照法律、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機構和帳冊、制度。按月向董事會提交財務報表。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四十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議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一條 財務會計報告在股東年會二十日以前備置于公司并送交各股東,以便查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10%作為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10%作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提取了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員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四十五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1)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2)股東會決定解散;

        (3)公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4)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第四十六條 公司依照前條規定解散的,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組織由股東代表組成。

        被依法責令關閉的,由有關機關組織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

        第四十七條 清算組織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時,要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織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織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不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 清算組織在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公司債務時,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織將清算事宜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五十一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清算組織負責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二條 清算組織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織成員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清算組織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其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三條 董事會成員、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董事、總經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公司資金和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五十四條 公司領導在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公司領導在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或者建議。

        第五十五條 公司職工依據《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十六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規定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本章程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決議加以補充。股東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公司的章程8

        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公司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召開了公司股東會,會議由代表___%表決權的'股東參加,經代表___%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作出如下決議: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會議決定對公司章程的部分內容作出修改,具體條款如下: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現改為:____________萬元。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是____________”。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公司股東會決議

        ──關于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決定

        根據《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本公司于年月日召開了公司股東會,會議由代表%表決權的股東參加,經代表%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作出如下決議:

        1、同意……

        2、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具體修改內容見“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見“___年___月___日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

        ______公司股東會

        法人(含其他組織)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年月日

      公司的章程9

      各部門:

        為使本公司人事日常行為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責任感和歸屬感,特制定本手冊。本手冊適用于本公司正式員工、短期合同工、借聘人員和實習員工,員工應認真學習并服從管理。由于公司的發展與經營環境的不斷變化,本手冊中規定的政策都有可能隨之相應地修訂并及時做出公告。現規定如下:

        1、上班時間:9:00-------凌晨00:00如還有客戶在線咨詢,接待客服工作自動延長。下班人員不得過晚務必凌晨2:00前休息,特殊情況除外,我們也會進行核實情況是否屬實,如有虛假托詞、推辭、借口一律按公司條例處理,扣除對應的獎金。公司按例規定每周1天帶薪假期(如需要請假必須向主管部門提前申請,得到批準后才能放假)

        2、每位客服一本備忘錄,在工作過程中,每遇到一個問題或想法馬上記錄下來,相關辦公文件到財務部登記領取,如有遺失,自己補足。

        3、每月不定時召開公司例會,由部門主管或是總經理主持會議,傳達當月的.會議內容。

        4、在工作中要學會記錄,記錄自己服務的客戶上的成交比率,學會計算,才會想要進步。

        5、新產品上線前,由客服組長負責給客服上課,介紹新產品,客服必須在新產品上架前掌握產品屬性。新的客服有權利要求客服組長介紹自己想了解的產品,也有義務去認識所有產品。

        6、接待好來咨詢的每一位顧客,文明用語,禮貌待客,不得影響公司形象,如果一個月內因服務原因收到買家投訴,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分析給予相應的措施與處罰。

        7、上班時間不得遲到,早退,曠工,如有事離崗需向主管部門請示得到批準后才能離開,否則視為早退行為。相應處罰措施如下:早退:如有早退行為,一次罰款50元(當月累計,當月扣除)遲到:遲到一分鐘罰款五元,遲到半小時,則扣當天底薪,遲到超過一小時,扣除兩天底薪工資,以此類推(當月累計,當月扣除)曠工:對于無故曠工行為,一次罰款200元,如無故曠工當月達到2次,公司有權直接作開除處理。(當月累計,當月扣除)

        8、上班時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除公司的阿里旺旺外,一律不準登陸私人的旺旺、看視頻和玩游戲等影響工作事物,嚴禁私自下載安裝軟件,違者一次罰款50元

        9、保持桌面整潔,保持辦公室衛生,每天上班前要清潔自己辦公桌,禁止放一些雜物

        10、公司新員工入職后,由部門主管安排新員工進行上機操作培訓工作,一人帶一個,上手最快的,可以提前轉正。

        11、嚴格恪守公司秘密,不得將同事聯系方式、客戶資料等隨意透露給他人,違者按公司相關條例處罰,情節嚴重直接作開除處理。

        12、銷售部在開空調時間,嚴禁吸煙,違者一次罰款50元(需要抽煙請到室外)

        xx股份有限公司

        9月29日

      公司的章程10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通過)

        (_____年___月___日股東大會修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注冊登記名稱

        中文:___________________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____________(略)

        第三條法定住所:____________(略)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董事局主席。

        第五條公司經____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批準,由原___市單位改組后,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公司在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股本總額為________萬股,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七條公司發起人___市________局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北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_萬股。

        第八條公司是依據中國法律設立的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公司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九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公司職業道德,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第十條公司遵循人股自愿、股權平等、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

        第十一條公司公告刊載于至少一種國家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全國性中文日報上。

        第二章經營范圍和方式

        第十二條公司經營范圍

        主營:____________(略)

        第十三條公司經營方式:____________零售、批發、代銷。

        第三章股東、股份和股票

        第十四條依法有效持有公司股票者為公司股東,股東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數額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折價人股。

        對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核實財產,并折合成股份。

        第十六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持有股份的憑證。

        第十七條公司發行的股票,為記名式普通股票。以人民幣計值,以人民幣購買。

        第十八條公司股票可以依法轉讓、繼承、贈與、抵押。

        第十九條任何自然人或社會法人持有公司股票,超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額時,公司有權依照法定程序收購或提起仲裁、訴訟。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總裁應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經董事局提議,股東大會通過并報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增減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____________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并行使表決權;

        (二)依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股份;

        (三)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下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對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大會或者I事局的決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五)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____________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股份的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后,不得退股;

        (五)服從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六)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權利機構。

        第二十五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局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決定擴大或改變股份認購范圍及交易方式;

        (十)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東大會決定需要由其做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大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六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股東大會年會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六個月內舉行。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董事局應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____________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局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局召集。公司在召開會議的三十日之前、六十日之內,將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采取公告的方式,至少刊登兩次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第二十八條股東大會由董事局主席主持。董事局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局主席書面委托的執行董事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表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條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十一條股東大會對審議事項進行表決,可以舉手表決,也可以投票表決,具體采用方式由董事局決定。

        第三十二條股東參加股東大會享有發言權。股東發言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發言應提前登記。

        股東口頭發言,每次大會期間以不超過十人為限,發言時間應有限制。要求發言者超過十人時,以持有股份較多者為先。

        股東書面發言,由董事局印發全體到會股東。

        董事局應對股東發言中提出的質詢、批評或者建議,作出明確答復。

        第三十三條股東可以委托代表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明,所持股份有效證明,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董事局、總裁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局是股東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公司董事局由十三名董事組成。

        第三十七條董事局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向;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重要資產的抵押、出租、發包和轉讓;

        (八)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九)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批準并授予名譽董事、名譽監事、名譽員工等榮譽稱號,以表彰對公司發展做出突出貢獻者;

        (十三)擬訂公司章程修改草案;

        (十四)股東大會授權董事局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可以兼任公司高級管理職務。

        第三十九條換屆董事候選人,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由上屆董事局提名;增補或者改選董事候選人由本屆董事局提名。

        第四十一條董事局設董事局主席一人,執行董事五人。

        董事局主席、執行董事由董事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產生。

        第四十二條董事局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應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局主席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要求或公司總裁提議時可以召開董事局臨時會議。會議提前通知應不少于三天。

        第四十三條董事局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四條董事局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局在表決時,每個董事有一票表決權。在爭議雙方表決相持不下時,董事局主席有兩票表決權。

        第四十五條董事局在對第三十條所列第(六)、(七)、(八)、(十三)項內容做出決議時,須由全體董事超過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通過;其他決議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董事局會議在討論、表決與某董事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議案時,該董事應主動回避。但在計算出席董事人數時,該董事應被計人。

        應當回避的董事未主動回避時,由董事局主席提出回避建議。該董事對董事局主席的回避建議持有異議時,由董事局表決決定。

        第四十七條董事局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局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力。董事局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未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應視作未表示異議,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八條董事局主席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局會議;

        (二)檢查董事局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局匯報;

        (三)簽署公司的股票、債券、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董事局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五)在特別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立即向董事局或股東大會報告;

        (六)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裁,其中總裁一名,副總裁若干名。總裁對董事局負責,副總裁對總裁負責。

        總裁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局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制度;

        (五)擬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除應由董事局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

        (八)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裁列席董事局會議。

        第五十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員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員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五十一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二條董事、總裁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的義務,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第五十三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擔任公司管理職務者,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總裁。

        第五十四條董事、總裁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的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五十五條董事、總裁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有競爭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總裁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五十六條董事、總裁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監事會(略)

        第八章勞動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條公司實行全員合同制。

        第六十四條公司遵守國家有關勞動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并據此制定《公司勞動管理細則》。

        第六十五條公司保證安全、文明生產,遵守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執行國家勞動保險制度。

        第六十六條公司有義務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九章稅收和分配

        第六十七條公司依法向國家納稅,執行國家稅收法規。

        第六十八條公司的盈余,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____________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任意公積金;

        (五)支付股利。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前,不分配股利。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積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第六十九條公司稅后利潤彌補虧損后,按下列比例分配:____________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____________1%;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____________5%一1%;

        (三)提取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具體分配比例由董事局根據公司經營和發展需要擬訂,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第七十條公司支付股利采用下列形式:____________

        (一)現金:____________

        (二)股票。

        第七十一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第七十二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十章財務會計和審計

        第七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

        第七十四條公司會計年度采取公歷年制,即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會計年度的分月、分季與公歷相同。

        第七十五條公司一切憑證、報表、賬簿均用中文書寫。

        第七十六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十七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四個月內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依法審查驗證后予以公告。

        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在召開股東大會的二十日以前置備于公司本部,供股東查閱。

        第七十八條公司建立內部審計制度,按審計法規實行審計。

        第十一章終止和清算

        第七十九條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終止并實施清算:____________

        (一)股東大會決定終止;

        (二)被依法撤消;

        (三)破產。

        第八十條出現上述情況終止經營時,依法律規定組成清算小組,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在結清公司全部債權、債務后,若有剩余資產則按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章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條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

        第八十二條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____________

        (一)由董事局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由股東大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三)依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章程的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并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第八十三條公司修改章程,涉及變更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事項,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涉及要求公告的事項時,應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各條款中所謂某數額"以上",均包括本數。

        第八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本公司股東大會。

        第八十六條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章程的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八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董事局。

        第八十八條本章程自公司股東大會批準之日起生效。

        附: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關于該公司性質、宗旨、任務、成員、機構、活動規則等的基本規定,用以規范公司對內、對外的全部計劃及進行程序的文件。它既是公司的組織大綱和行為準則,又是公司以外的投資者、債權人等了解有關情況的依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首部。包括標題和通過時間兩項。

        ①標題。居第一行正中位置,由公司名稱+文種組成。如《___ ___永生制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②通過時間。位于標題之下,需寫明年、月、日,并用小括號括起來。

        第二部分,正文。是公司章程的核心,由于其內容較多,通常采用章、條、款的形式來表述。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規范意見》中,要求公司章程應載明如下內容:____________

        公司的名稱、住所;

        公司的宗旨、經營范圍;

        公司設立的方式及其股份發行范圍;

        公司的注冊資本、股份總數、各類別股份總數及其權益、每股金額;

        股份轉讓辦法;

        股東的權利、義務;

        (7)股東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及其職權;

        (9)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1)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12)公司利潤的分配辦法;

        (13)公司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14)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

        (15)章程修改的程序;

        (16)公司終止與清算辦法及程序;

        (17)通知和公告辦法;

        (18)其他需要作出規定的事項。

      公司的章程11

        公司章程的功能是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尋求利益主體權利沖突的平衡點。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 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


      證照號碼


      資本金


      出資方式(金額:萬元)




      %



      出資


      時間


      貨幣金額


      實物金額


      無形金額


      其他金額


      合計金額


      xxx


      xxxxxxxxxx


      認繳


      xx


      xx


      xx


      xx


      xx


      xx


      xxxx.xx.xx


      實繳


      xx


      xx


      xx


      xx


      xx


      xx


      xxxx.xx.xx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依法行使股東的職權;

        (二) 依法轉讓自己的股權;

        (三) 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二)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三)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四)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職責及行使規定

        第十二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確定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法定代表人;

        (三)審議批準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一)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二)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執行董事任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一)執行股東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非股東聘任的人員;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由公司股東任命。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七)處理公司股東、執行董事交辦的日常工作;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確定,由公司執行董事(或:由公司經理)擔任。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對股東的決定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股東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依法取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經股東決議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設立登記)股東簽字或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12

        為進一步搞好公司經營,加強管理,增強經營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規定,經股東充分醞釀,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對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關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原章程第______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萬元,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動。修改為:注冊資本______萬元,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動。

        二、原章程第______條:公司股東出資額1、______以______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時間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經股東會全體股東同意修改為:1、______以______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出資時間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金額(萬元)出資比例簽章

        股東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的`章程13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以下簡稱“會議”)于x年2月15日上午在公司辦公樓412會議室以現場會議方式召開,會議應到董事12人,實到董事12人。會議由董事長張忠正召集并主持,會議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審議,會議以12票贊成,0票反對,0票棄權的表決結果一致通過《關于修訂〈公司章程〉的議案》,對《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原《公司章程》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6,000萬元”,修改為“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99,000萬元”。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九條“公司股份總數66,000萬股,均為普通股”,修改為“公司股份總數99,000萬股,均為普通股”。

        該議案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特此公告。

        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x年二月十六日

      公司的章程14

        (適用范圍:_____適用于一人有限公司設董事會、經理、監事的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 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杭州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在    (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是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認繳注冊資本為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一個法人(自然人)股東投資:_____

        (如股東為法人股東的,則表述如下:_____)

        股東:_____ (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

        法定地址:_____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如股東為自然人股東的,則表述如下:_____)

        股東:_____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一次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于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公司股東可對《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作出決定,也可對下列職權作出決定:_____

        11、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作為股東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2、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對本章程第十二條所列職權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委派產生(章程也可規定其他產生方式)。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如董事會成員中有職工代表的,則第十四條的表述如下:_____)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董事會成員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其中非職工代表 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章程也可規定其他產生方式);職工代表 名,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任期不得超過董事任期,但連選(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_____

        11、選舉和更換董事長、副董事長(公司章程如另行規定產生辦法的,則刪除本項職權);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作為股東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作為股東的職權還是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第十六條 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更換后的新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_____

        董事會以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非董事經理、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但無表決資格。

        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_____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八條 董事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 日(由公司章程規定)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2、會議主持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如不設副董事長的,則刪除相關內容),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3、會議表決

        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經 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三分之二”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委派產生(章程也可規定其他產生方式)。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二十條的表述如下:_____)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后再補選,并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對股東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_____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另作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原件股東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股東

        法人(含其他股)股東蓋章:_____

        或

        自然人股東簽字:_____

        日期:_____ 年 月 日

      公司的章程15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六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七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文中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其中董事長人,董事人。董事長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八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干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五章涉及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

        第六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六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九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二十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可以由董事會成員兼任,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人,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當年稅后利潤分配時,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應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八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本企業實行全員制,試工期三個月。期滿經考核合格后轉為正式合同制職工。工資制度采取計時工資制,多勞多得。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文的公司的營業期限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第三十一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文一式六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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