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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4-09-13 13:41:09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15篇[精華]

        現如今,各種章程頻頻出現,章程是書面寫定的組織規程或辦事條例。大家知道章程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公司章程,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章程15篇[精華]

      公司章程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經營管理行為,保障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經股東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作為東興市潔幫家政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的行為準則,對公司和股東均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地址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地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家政服務及相關信息咨詢

        第五條 公司在公司登記注冊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萬元整。

        第七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由二人以人民幣出自構成。

        第八條 各股東的實繳出資額為:XXX出資X萬元,為20xx年9月21日繳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XXX出資X萬元,為20xx年9月21日繳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50%。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的姓名:XXX,男,地址XXXXXXX,身份證號:XXXX。姓名xxx,男,地址xxxxx,身份證號:xxxx。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本章程載明的各項權利和相應的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 按出資比例領取公司紅利;

        2、 出席股東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3、 查閱股東會議記錄;

        4、 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報告、會計賬冊;

        5、 公司新增注冊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

        6、 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財產;

        7、 對公司員工的監督,對違法亂紀者,玩忽職守者進行控告、檢舉。

        第十二條 股東應承擔的義務:

        1、 股東在公司設立登記后,不得抽回資金;

        2、 遵守公司章程;

        3、 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

        4、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公文的決議;

        向公司提供硬件和簽字式樣,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所證明,如有變動及時報告公司; 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義務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條件

        第十三條 公司成立后,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或者全部出資。

        第十四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股東的轉讓出資,否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受讓人的出資額載入股東名冊,并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決定變更執行董事和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決定和更換由股東會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和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和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和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7、審議和批準公司和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清算、延長經營期限或者提11、前終止經營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公司各項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股東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一般在元月十日以前召開,如遇重大事項,經全體股東協商三分之二股東的要求,或臨時召開股東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定期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九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股東人數為二人,不設董事會和董事長,只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行使以下權力:

        1、主持召開股東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提出并組織實施經營計劃;

        4、制定公司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

        5、股東會聘任和解聘財務人員;

        6、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提出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擬定提出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延長經營期限等方案;

        9、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第十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姓名xx,男,地址xxx,身份證號xxx

        第十一章 監事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經理、財務人員不可兼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在執行公司公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予以糾正;

        4、提議臨時召開股東會會議;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監事不履行職責,損害公司利益嚴重的,由股東會解聘。

        第十二章 公司解散及清算方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因特大自然因素,戰爭以及不可抗力之因素經營虧損嚴重或其他原因不能經營時,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可提前終止解散,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同時對外公告。 第二十九條 公司解散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后,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經營期滿終止營業,由監事組織有關人員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清償債務后,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對外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終止和清算的事項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職工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一般職工由執行董事根據需要聘用,報股東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自身的效益和特點,實行基本工資加崗位津貼和獎金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職工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定和勞動紀律、合同等,可予以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者予以開除。

        第十四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的規定建立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即從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和決算方案經執行董事審查后,提交股東會會議審議。

        第三十八條 公司申報、依法納稅,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和比例進行分配:

        1、彌補虧損;

        2、按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積金;

        3、按出資額分配股利;

        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達到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積金。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核發《企業法人經營執照》之日起算。 第四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延長時,由股東會在營業期滿六個月前作出決議,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公司章程2

        為規范公司與股東的行為,保護股東及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全體股東的意愿,經全體股東協商一致,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與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市新城開發區。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與營業期限

        第三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人民幣5000萬元整。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房地產開發與銷售、物業管理、房屋及場地租賃;建筑裝潢材料銷售;環境景觀工程及相關配套設施的投資、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酒店經管理(以工商核準的為準)。

        第五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10年,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公司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后續投入

        第六條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額、股權比例、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萬元)


      股權比例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甲)有限公司


      2500


      50%


      貨幣


      年 月


      (乙)有限公司


      20xx


      40%


      貨幣


      年 月


      (丙)


      375


      7.5%


      貨幣


      年 月


      (丁)


      125


      2.5%


      貨幣


      年 月


        第七條 股東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情形及股權比例的確定

        1.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東可以增加公司注冊資本

        (1)因公司產業投資或產業經營之需要;

        (2)因公司為滿足融資條件之需要;

        (3)公司利潤實施分配的紅利;

        (4)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 股東增加公司注冊資本時股權比例的確定

        根據公司發展需要增加注冊資本,依據本章程規定經股東會決議通過后,各股東須履行股東出資義務。若股東未按本章程及股東會決議履行出資義務,則根據各股東增加出資到位后實際累計資金投入相應調整各股東股權比例。各股東須配合順利完成公司增資事宜。

        第八條 公司除注冊資本出資外項目開發建設仍需要的資金投入,公司首先選擇以金融機構融資為主。若金融機構融資后公司項目開發建設仍需要資金投入,則各方按各自股權比例同步出資,若未按本章程約定履行出資義務,則相應調整各方的股權比例。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 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 委派執行董事、監事、經營班子及財務管理人員,并在任期內可以調整變更;

        3.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 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報告及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

        5. 優先認購公司增加的注冊資本;

        6. 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7.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其它股東轉讓的出資;

        8. 監督公司生產經營與財務管理,有權向執行董事或經營班子提出工作建議;

        9. 當發現公司經營異常時,在書面明確審計目的后,可以自費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經營狀況予以審計;

        10. 公司解散時,按出資比例分取剩余的財產;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公司股東應履行下列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執行公司股東會決議;

        2. 履行股東出資義務,并以全部出資承擔公司虧損和公司債務。股東應足額繳納其認購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驗資專用銀行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資產評估作價和財產過戶手續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股東未按照本章程約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對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 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經濟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4. 法律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權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不得以公司股權為自身債務提供事實質押或口頭質押,不得把所持公司股權用于對外股權交換、置換或擔保。

        第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但控股股東轉讓給其控股子公司或孫公司的情形除外。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在經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按本章程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確定后,其他股東均不愿受讓或者公司整體對外轉讓的情形除外,可以對外轉讓股權。

        第十四條 若股東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或終止,股權不得繼承,應按本章程規定轉讓給其他股東,但其他股東不愿購買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條 股權轉讓操作規定

        1. 擬轉讓股權股東向公司股東會提交股權轉讓書面報告,其中包括股權轉讓價格,并經股東會表決通過。各方不得私下協議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如有發生,公司一律不予認定。公司股東均以工商注冊機關備案股東為準。

        2. 股東各方相互配合,制作和簽署股權轉讓必需的文件資料,在股東各方約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相關工商變更等手續。

        第十六條 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時,按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如公司股東之間受讓的,由公司代扣代繳;對外轉讓的,由轉讓股權股東承擔,并向公司提供繳納稅單后辦理工商變更。

        第十七條 股權轉讓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每次評估費、工商變更手續費等,均由轉讓股東承擔并及時支付。轉讓股東不及時支付造成轉讓變更工作不能順利進行的,一切責任由轉讓股東承擔,給其他股東或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轉讓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轉讓股東股權時,依照法律規定執行。

        第六章 股東會

        第十九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對公司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審議批準公司資產處置、對外投資、經濟擔保、資產抵押、融資、對外借款等事項;

        9.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 修改公司章程;

        12.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對第十九條所列第8、9、10、11項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對第十九條所列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定期股東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員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的臨時股東會會議,應當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如提議后十五天內不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可由提議人主持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對股東會會議審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四條 對公司形成的股東會決議,股東如發生拒絕蓋章、簽名的,均視作持反對意見,決議是否有效,按本章程股東會議事規則確定。決議有多項內容的,股東可以選定同意內容和反對內容,各項決議內容是否生效,按本章程規定的議事規則確定。

        第二十五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議的,可以出具書面委托書且根據會議通知規定的議題明確授權內容,委托公司員工出席會議并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表決權。受托人出示股東委托書出席股東會會議,委托書作為股東會決議附件。如股東不出席會議或不委托的,均視作對本次股東會決議持反對意見。

        第七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 (甲)有限公司委派或更換,任期三年。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檢查經營班子工作目標計劃執行情況;

        2. 擬訂或審議批準公司經營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和工作職能;

        3. 擬訂或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工作目標與計劃、考核辦法及薪資獎罰方案;

        4. 擬訂或審議批準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項規章和實施細則;

        5.審議與批準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營班子人員決議;

        6.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9.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總經理由股東 (乙)有限公司委派。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參與或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嚴格執行股東會批準的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6. 參與擬訂公司年度經營計劃、考核獎懲辦法、費用預算方案;

        7. 按公司管理制度規定,組織洽談、流轉審核和審批在職責權限范圍內公司各類經濟合同,并確保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跟蹤與監管;

        8.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股東會權限以外的其他人員;

        9. 在年度預算、職責權限和管理制度范圍內,審批公司各類財務支出;

        10.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四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五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三十六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執行董事、總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九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股東會決議;

        2. 遵守謹慎盡職原則,在股東會表決通過授權后,代表公司簽署或授權委托簽署必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相關資料,并對簽署的內容負有法律責任和因主觀因素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3. 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權限。

        第十章 監事

        第四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

        第四十二條 監事由股東 (乙)有限公司委派,任期3年。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一章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責任與義務

        第四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謀取私利,不得收賄賂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資金和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五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四十六條 除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同意外,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第四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四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反公司制度,由股東會依據公司制度和情節做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章 公司財務與會計

        第四十九條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每一會計年度(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五十條 執行董事應將財務會計報告在報告作出后十五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五十一條 公司依法納稅,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分配:

        1. 彌補虧損;

        2. 按利潤的百分之十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可以不再提取;

        4. 按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

        5. 股東按出資比例分紅。

        第五十二條 公司的公積金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列支。

        第五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十三章 公司解散與清算

        第五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2. 股東會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 依據本章程規定公司需要解散清算,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依法清算。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經股東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七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制作原件陸份,各股東執原件壹份,公司存檔壹份,提交工商登記機關壹份。

        (以下無正文。)

      公司章程3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市××××區××××路××××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

        證照號碼

        資本金

        出資方式(金額:萬元)

        出

        資

        %

        比

        出資

        時間

        貨幣金額

        實物金額

        無形金額

        其他金額

        合計金額

        認繳

        ..

        實繳

        ..

        認繳

        ..

        實繳

        ..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不得抽逃出資。

        第五章 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作出其它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執行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XX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三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經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九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四十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全體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公司章程4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公司依法在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年。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六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

        第八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一)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二)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三)___________以________出資,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占_____%

        第九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

        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形式出資的,章程應就實物轉移的方式,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轉讓事宜及期限作出規定)。

        第四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股東會記錄何財務會計報告;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負有以下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定的其它股東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經理。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實施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 監 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定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定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第二十八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二十九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有股東會確定;依照前第(四)、(五)向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企業財產、債券、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5

        第一章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望江縣天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出資,設立望江縣天盾勞務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企業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禁止的,不經營;需要前置許可的項目,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后,方開展經營活動;不屬于前置許可項目,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并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方開展經營活動;其他經營項目,本公司領取《營業執照》后自主選擇經營,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________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第五條住所:______號。郵政編碼:條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法律、法規禁止的,不經營;應經審批的,未獲批準前不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審批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

        第八條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付數額及期限第

        九條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分期繳資情況如下:股東名稱:出資方式:貨幣。出資數額:200萬元人民幣。持股比例:100%出資時間:____年___月____日。

        第十條股東承諾:股東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按照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經理或監事;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額;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 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以其所認繳的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 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部分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六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表決權的股東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表決權的股東全體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監事列席會議。

        第二十七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

        (二)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各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及勞動制度

        第三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年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經審查驗證后于第二年二月十五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一條公司利潤分配《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十二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本章程一式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

      公司章程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五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自然人獨資)或股東名稱(法人獨資)

        第七條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八條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出資方式:__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萬元,出資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七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二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_____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二十一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第二十三條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一)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二)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三)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四)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其它事項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_____式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份,股東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份。

        全體股東簽字(印章):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經公司股東會議決議,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岳陽市鞍馬廣告裝飾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岳陽市岳陽樓區洞庭北路汴河街41號

        第四條 登記的經營范圍為:廣告設計制作、裝潢、印刷品設計制作(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

        第五條 公司經岳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陽樓分局注冊成立

        第二章 股 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共 3 個,其名稱與住所分別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

        童****湖南省****縣**鎮

        李****湖南省****縣**鎮

        張****湖南省****縣**鎮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有通過股東會會議對公司的事務按所實際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的權利;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三)有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權利;

        (四)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詢和質詢的權利;

        (五)有新增資本時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六)有按照規定轉讓出資的權利;

        (七)有公司解散清算后按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資產的權利。

        第八條 股東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有按章程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的義務;

        (二)有以非貨幣出資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章程所定價額的,承擔補交其差額義務

        (三)有以認繳的出資比例對公司承擔責任的義務;

        (四)有這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

        (五)有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

        (六)有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發展的義務。

        第九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按實繳的出資比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均可以書面申請成為股東,由公司記入股東名冊、簽發出資證明書、修改章程中關于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并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如繼承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并按該繼承人認繳的出資,以該繼承人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如不愿意成為股東的,其股份由同一繼承順序的、愿意成為股東的其他繼承人或公司股東收購,也可以轉讓給股東之外的其他人,收購或轉讓參照《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或股東與其他人之間轉讓股份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第一、二、三款規定執行。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10萬元人民幣,其股東出資情況將由公司通過湖南省企業信用信息公式系統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四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一節 股東會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但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對公司對外擔保、轉投資、變更公司登記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按股東認繳出資所持股份比例進行表決。

        各股東按認繳出資的股份,人民幣每一元為一個表決權。

        在每一輪選舉或每一項議案表決時,每一位股東的表決權只能行使一次。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除前款決議事項外的其他決議,需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六條 股東會于每年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公司應當把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定期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送交各股東。

        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首次會議應由全體股東出席始得召開,除此之外,公司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須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出席始得召開。

        第十七條 公司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除此之外,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拒絕簽名的,視為棄權。

        第二節 執行董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

        各股東均有權提名一位候選人,經股東會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獲得表決權數額最多的當選。如兩位以上的候選人獲得數額相等的表決權,相對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指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二) 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節 經 理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同時形式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股東會議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四節 監事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有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

        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股東均有權提名一位候選人,經股東會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按獲得表決權多少的先后順序產生。如兩位以上的候選人獲得數額相等的表決權,相對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選舉。

        增選或者改選監事,按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一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其產生條件、方式、程序及工作職權與執行董事相同,與執行董事一并選舉產生,并可以同時行使經理職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 30 年,自營業執照核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會表決通過每筆對外擔保或轉投資數額由股東會確定。但是,對外擔保累計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轉投資累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轉投資累積總額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80%(以轉投資所獲利潤再投資除外)。超出規定數額或比例,股東或者監事有權要求公司糾正。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條款變動,由執行董事提出修改草案,報股東會會議表決通過,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變更登記后生效。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會議通過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他文件,均為本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其表決方法按修改章程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所稱“以上”均含本數。如有未盡事項,按《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公司章程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司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臺州市實行商事登記改革推動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意見》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為我司行為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和高檔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疇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疇:____。(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認繳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七條股東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證件號出資

        方式認繳額

        (萬___________元)出資期限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繳付到位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繳付到位

        股東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構成,是公司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籌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聘請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決定關于執行董事、監事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______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長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策;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策;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策;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請或辭退公司經理。

        第九條股東會初次會議由出資最多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暫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______日此前告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商定除外。

        定期會議應每半______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建議召開暫時會議,應當召開暫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長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策,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決策,必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其他事項由代表一半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策;

        (三)審定公司經營籌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______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長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立;

        (九)依照經理提名決定聘請或者辭退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請或者辭退。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行公司______年度經營籌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立方案;

        (四)擬訂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請或者辭退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請或者辭退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請或者辭退以外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聘請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規定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建議召開暫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以為需要規定其她事項

        第二十條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某些或所有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她股東過半數批準。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告知其她股東征求批準,其她股東自接到書面告知之日起滿______日未答復,視為批準轉讓。其她股東半數以上不批準轉讓,不批準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股權;不購買,視為批準轉讓。

        經股東批準轉讓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她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協商擬定各自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尚未繳足注冊資本,清算時浮現資不抵債時股東應先繳足注冊資本。

        (一)公司被依法宣布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其她解散事由浮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除外;

        (三)股東會決策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她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9

        保險公司章程是規范保險公司組織和行為,規定保險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管理層等各方權利、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重要文件,是規范公司治理結構的制度基礎。為促進保險公司規范運作,加強對公司章程的監管,規范章程內容,明確章程制定、修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提出如下意見。

        一、章程的基本內容

        保險公司章程應當對以下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內容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要求。

        (一)基本事項

        章程所記載的下列公司基本事項應當與行政許可的內容完全一致。

        1、名稱和住所。

        2、注冊資本和經營期限。

        3、經營范圍。

        4、法定代表人。

        5、組織形式。

        6、開業批準文件文號與營業執照簽發日期,開業前提交核準的章程除外。

        7、發起人。保險公司章程應當編制發起人表,詳細記載發起人情況,包括發起人全稱、認購的股份數及持股比例。發起人已全部轉讓所持股份的,發起人表應當保留其記錄并予以注明。

        8、股份結構。保險公司章程應當編制股份結構表,詳細記載股份情況,包括股份總數、股東全稱、持股數量及持股比例。

        股東轉讓股份的,應當在備注中注明歷次股份轉讓情況,包括轉讓股份數量、交易對方、轉讓時間及中國保監會的批準文件文號或公司的報請備案文件文號。

        股東已全部轉讓所持股份的,不再列入股份結構表,但應當在股份結構表備注中保留該股東的持股記錄。

        公司已上市的,股份結構表應當記載限售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情況,包括股東全稱、持股數量、持股比例及限售流通股的鎖定期。

        股份結構表記載內容較多的,可以將股份結構表列入章程附件。

        發起人表和股份結構表記載內容完全一致的,兩表可以合并。

        (二)股東與股份規則

        1、股東的權利與義務。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的權利與義務。如有必要,應當明確權利的行使條件和方式。

        保險公司發起人協議、股東出資協議或其他股東協議中對股東權利義務有特別約定的,應當同時修改章程相關條款或在章程中注明。章程應當明確協議內容與章程規定不一致時,以公司章程為準。

        章程應當規定公司償付能力達不到監管要求時,公司主要股東應當支持保險公司改善償付能力。

        2、股份規則。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公司發行新股、股份回購、股份轉讓、股票質押等事項的程序和權限。

        非上市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股東轉讓公司股份或將公司股票質押時,有關股東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公司。

        章程應當規定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涉及訴訟或仲裁時,相關股東應當及時通知公司,并明確通知的時限與方式。公司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通知其他股東。

        公司對股份轉讓設置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章程應當詳細規定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方式。

        3、關聯股東聲明。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之間產生關聯關系時,股東應當向公司報告,并明確報告的程序和方式。

        (三)組織機構及其職權

        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要求,明確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職權。

        1、股東大會。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的職權。

        章程不得允許股東大會將其法定職權授予董事會或其他機構和個人行使。

        2、董事會。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董事會的構成,包括執行董事、非執行董事及獨立董事的人數。董事會組成人數應當具體、確定,不得為區間數。

        章程應當明確董事會的職權。包括必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的事項范圍,涉及投資或資產交易等事項的,應當明確額度或比例。

        章程應當明確董事會授權公司其他機構履行其職權的方式和范圍。章程不得允許董事會將其法定職權籠統或永久授予公司其他機構或個人行使。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監管規定與公司實際需要,在章程中規定董事會下設專業委員會,并規定各專業委員會的名稱、構成及主要職權。

        3、監事會。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監事會的構成及職權。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監事會組成人數應當具體、確定,不得為區間數。

        4、管理層。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管理層的構成及職權。

        公司同時設首席執行官和總經理職位的,章程應當明確其各自職權與產生方式。公司章程對首席執行官的規定不得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

        5、法定代表人。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法定代表人的具體職權與履職要求,當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時其職權的行使方式。

        6、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資產買賣、重大投資、對外擔保、重要業務合同、重大關聯交易等事項的審議權限及決策方式。

        (四)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的任免、職權及義務

        1、董事及董事長。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董事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職權和義務,相關內容應當符合監管要求。章程應當同時明確獨立董事的特別職責、權利和義務。

        鼓勵保險公司采取累積投票制選舉產生董事。

        章程應當明確董事長職權。公司設副董事長的,章程應當明確副董事長的具體人數。

        章程應當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明確董事長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時其職權的行使方式。公司設有多位副董事長的,章程應當明確接替順序或具體履行特定職務的副董事長的確定方式。

        章程中不得出現董事長可以代行董事會職權等方面的相關表述。

        章程應當規定當董事會表決的反對票和贊成票相等時,董事長無權多投一票。

        2、監事及監事會主席。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監事的任職條件、任免程序、職權和義務。

        章程應當明確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務時其職權的行使方式。

        3、高級管理人員。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任職條件、任免程序,規定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要求。

        (五)主要議事程序

        1、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的議事規則,或分別制定專門的議事規則作為章程附件。

        2、議事規則包括會議召集、提案及通知、召開及主持、表決及決議、會議檔案保存、決議報告等內容。

        股東大會、董事會議事規則由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監事會議事規則由監事會擬定,股東大會批準。

        3、保險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應當符合《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指引》的要求。

        股東大會、監事會議事規則參照《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指引》制定。

        (六)財務會計制度

        1、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在章程中規定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主要事項,包括會計年度、會計報告內容、利潤分配方式等。

        章程應當規定公司償付能力達不到監管要求時,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

        2、保險公司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在章程中規定各項保證金、保險保障基金、責任準備金的提取、繳納或運用方面的主要事項。

        3、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程序和審議權限。

        (七)其他制度

        1、保險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不得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購買公司股票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

        2、保險公司章程應當對關聯交易管理、信息披露管理、內控合規管理、內部審計等制度作出原則規定。

        3、保險公司章程應當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作出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章程不得規定法定情形以外的`解散事由。

        4、保險公司章程應當規定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二、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一)章程制定

        保險公司設立時,應當按以下程序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籌建機構起草公司章程草案。

        2、公司創立大會對章程進行審議表決。

        3、申請人將創立大會通過的章程作為申請開業材料之一報中國保監會審核。

        4、公司籌建機構根據中國保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對章程進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依法作出批復。

        5、公司章程以中國保監會批復文本為準。

        (二)章程修改

        1、當出現下列事項時,公司應當于三個月內召開股東大會對章程進行修改:

        (1)《公司法》、《保險法》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修改后,章程內容與相關規定相抵觸。

        (2)公司章程記載的基本事項或規定的相關權利、義務、職責、議事程序等內容發生變更。

        (3)其他導致章程必須修改的事項。

        2、公司章程修改按如下程序進行:

        (1)有提案權的股東或機構向股東大會提出章程修改的提案。

        (2)股東大會對章程修改提案進行表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公司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章程修改審核申請。

        (4)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對章程進行修改。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符合相關規定的,中國保監會依法作出批復。公司章程以批復文本為準。

        (5)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3、章程修改記錄。保險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正文前,用表格形式列明章程的制定及歷次修改情況。包括作出章程修改決議的時間、會議名稱、中國保監會的批準文件文號。

        三、章程的審批及登記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法》、《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程》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對公司章程進行審批。

        (一)申報資料

        保險公司股東大會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后,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報中國保監會核準,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公司修改章程的申請文件。

        2、股東大會同意章程修改的決議。決議內容包括:

        (1)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2)出席會議股東及其持有股份數量。

        (3)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及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4)表決結果。

        (5)參加會議股東的簽字。股東人數過多的,可以由會議主持人簽字并對會議和表決的真實性負責。

        3、章程修改說明。包括章程修改的內容及修改原因。修改內容較少的,在章程修改說明中逐條列明;修改內容較多的,須另列新舊章程條款對照表,將修改的部分逐條列明。

        4、修改前、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其電子文本。

        5、章程附件。對附件做出修改的,公司應當同時對該附件的修改情況進行說明。

        中國保監會在審查章程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律師對章程合規性的法律意見書。

        (二)章程修改涉及前置審批或備案事項的處理

        1、前置審批或備案事項包括:公司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注冊資本、經營范圍變更,公司分立或合并,按照規定應當審批或備案的股東變更。

        2、因前置審批或備案事項對公司章程進行修改的,可以同時報送章程修改申請。

        3、未經前置審批而對章程記載事項作出變更的,對章程修改的批復不得作為已經獲得該事項批準的依據,章程的該項修改無效。

        (三)章程的生效與登記

        1、保險公司章程須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后方可生效。

        2、章程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后,應當及時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四、其他

        1、保險公司董事會應當確保公司章程在公司內部得到遵守,并對公司章程內容和修改程序的合規性負責。

        2、對于章程應當修改而未在規定期限內修改的,或提交的章程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或存在較多疏漏的,中國保監會將對公司董事長、董事會秘書等相關負責人予以公開批評。

        3、擅自變更公司章程或在章程修改申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由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定追究公司及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4、本意見適用于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律、行政法規對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本意見自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五條 公司住所:xxx ;

        郵政編碼: xxx。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x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八條 股東名稱xxx ,

        住所:xxx , 證件名稱:xxx ,證件號碼:xxx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以貨幣出資xxx 萬元,以 (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xxx萬元,實繳出資xxx 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于xxx 年xxx 月xxx 日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六)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后公司歸檔保存。

        第十三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產生。

        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 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三) 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 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股東不得處分。

        第二十六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于xxx 年xxx 月 xxx日訂立,自××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11

        我國《公司法》第72條第4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違反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存在較大的爭議。《公司法》籠統地規定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可以“另有規定”,忽視了這種“另有規定”產生效力應遵循的法理基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另有規定”應分為股權轉讓的程序性規定和股權處分權的規定兩類。初始章程既有公司自治規范的性質,又具有合同的性質,可以對股權轉讓的程序和股權處分權作出“另有規定”;但章程修訂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外,僅具有公司自治規范的性質,對股權轉讓的程序可以“另有規定”,但對股權處分權除依法定程序予以限制或剝奪外,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

        一、公司章程規定,不允許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該條款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的?

        這主要取決于《公司法》72條中間兩款是任意性規則還是強制性規則,如果是強制性規則則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是無效的,如果是任意性規則那么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是有效的,筆者認為《公司法》第72條中間兩款是強制性規則,理由如下:

        1,從語義的角度,該條款使用了“應”、“應當”兩個具有強制性色彩的用語。在有限責任公司的運營過程中,股權對外轉讓對于公司而言意義重大。由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運營往往是建立在公司股東之間相互熟識、彼此信賴的基礎上,第三人的加入勢必會影響股東之間的穩定和長期合作,但是股權具備財產性權利的特征決定其是可以自由交易的。正是考慮到股權對外轉讓所涉及的復雜問題,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轉讓作出了特別規定。根據《公司法》第72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據此,法律既尊重了股東的自主權,又適應了股東和公司個性化的需要,即股東有權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性的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章程可以絕對任意限制股權轉讓,對股權轉讓的限制不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立法本意,否則應當認定章程規定無效。

        2、從立法的目的出發,《公司法》許多強制性條款的出現是強調國家意志的干預,彌補公司自治的缺陷,如果允許公司章程對股權對外轉讓的規定效力高于《公司法》的規定,那么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股東會完全有可能在章程中制定對大股東非常有利的股權轉讓條款,從而損害小股東的合法利益,導致公司權力的失衡,也就是說這個章程此時不是當事人意思的自治,而是某些大股東主導公司控制權的'借口而已,另外從公平角度出發,試想一下,如果讓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遵守自己并未參與制定的公司章程顯然是不公平的。

        3、從市場經濟的特征出發。通過強制性的規定允許公司股權的對外的轉讓,可以增加股東投資的流動性,股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資源的優化配置也依賴于財產的自由流通。《公司法》第72條是對公司人和性和財產流通性的協調和折中,也就說該條款的制度安排在考慮到保護公司人和性的同時也保持了財產的流通性。因此《公司法》第72條中間兩款款是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底線,公司章程只可以在該二款的基礎之上作出規定。

        二、公司現有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么?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依公司法規定自由轉讓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

        第五條公司為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利用自有資金對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投資信息咨詢服務(不含金融、期貨、證券);房地產信息咨詢;家政服務;建筑設備及建筑材料租賃;銷售:建筑材料、裝飾材料(不含危險品)、五金交電;物業管理;勞務服務;園林綠化施工。(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注冊資本為人民幣2500萬元,由股東繳納。股東名稱或姓名認繳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2500貨幣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計劃如下:

        (一)首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500貨幣20xx年4月1日(二)第二次繳納出資情況:股東姓名或名稱繳納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時間20xx貨幣20xx年10月1日

        第十三條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或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八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九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董事會、經理、監事會

        第二十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九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由股東指定董事長人選;設副董事長一名,由董事會選舉產生或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本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經理提議,應當召開臨時董事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股東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監事會,由七人組成。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每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比例由股東決定,但不得低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會做出的利潤分配預案、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對變更募集資金投向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董事會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其細則規定屬于監事會職權范圍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會按其職權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紀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董事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董事會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七條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本章程如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13

        基于公司章程的契約性質,對于公司章程的效力研究我們著重于其對公司及公司成員的約束力。

        一、公司章程的效力

        公司章程作為契約,僅具有內部效力性,并不具有外部效力性。因此,這里所說的公司章程的效力,主要是指公司章程作為契約對哪些主體具有約束力。我國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條款實際上體現了公司與其成員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下面結合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對這些主體的權利義務具體分述之。

        (一)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契約,在此基礎上,公司章程及于公司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

        第一,公司依照章程約定,建立公司組織機構,這些機構按照章程約定的權限范圍行使職權。即一旦公司章程選擇了治理結構的方式,無論是何種方式,公司就必須遵守該約定。①

        第二,公司須在章程確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我國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從此方面來看,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自由地選擇以及變更經營范圍。但如果公司超越公司章程,從事超越其經營范圍的行為,按照契約理論,該行為理應無效。②但是,隨著現代契約理論的發展,出于契約正義原則的需要以及經濟效率的角度考量,公司越權行為無效的適用范圍受到了限制。③

        第三,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對股東負有義務,公司若有違反,則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公司法第22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按此理解,上述主體若違反公司章程造成損害,則由公司對其行為承擔責任。除此之外,對于公司不按章程約定滿足股東知情權,不按規定召開董事會等違反公司章程對其義務約定的行為,公司也應承擔責任。

        (二)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成員間的合意,尤其作為股東之間的一種合意,對公司股東具有約束力。其對股東的效力,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

        第一,公司章程規定了股東的權利。一旦股東履行了出資義務之后,對公司便不再負有其他積極義務[1]。因此,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便是關于股東權利的約定。股東具體享有的權利有:股權請求權、股利分配權、剩余財產分配權、股份轉讓權、表決權、知情權、股東會召集權、監督權、訴訟權等。④至于股東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公司章程也可根據股東協商進行約定,一旦約定,則股東就需要按照約定方式行使,不得違反。

        第二,公司章程規定了股東應負有的義務。一方面,體現為股東對公司的出資義務。股東若違反該義務,除向公司繼續履行該出資義務外,還要對其他已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⑤另一方面,體現為股東要遵守章程約定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如果濫用權利,則要對公司或其他股東承擔賠償責任。①

        (三)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成員間的契約,其對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同樣也具有約束力。在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當中,對這些主體的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經常成為公司糾紛產生的原因,而公司章程就此可以做出更為詳盡的規定。具體表現為以下方面:

        第一,公司章程是此類人員行使職權的具體依據。譬如,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公司經理的職權,可以決定監事會的構成,可以規定董事的任期,可以規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可以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賦予這些主體或多或少的職權。②

        第二,公司章程規定了此類人員承擔的義務及責任。我國《公司法》第一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③和勤勉義務④。”該法第149條具體列舉了此類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行為。⑤另外,該法第150條明確規定,此類人員執行公司職務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要承擔賠償責任。⑥總而言之,公司章程對此類人員的義務及責任承擔問題,可以作出具體的規定。

        二、公司章程的功能

        從本文上述內容的闡述中,我們發現,實際上權利義務是公司章程的核心,調整公司各組織結構權利義務的內容以及公司各成員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大部分體現在公司章程中,這凸顯了章程所具有的調整公司成員間參與公司管理和分配利益關系的功能。因此,其在決定公司治理結構上扮演積極的角色。

        (一)構建公司治理結構功能

        1.關于構建公司治理結構功能的理論解說

        何為公司治理?漢密爾頓認為:公司治理在美國一般是指公眾公司的職業經理人、董事會和股東之間的關系。⑧英國卡德伯里公司治理報告將公司治理界定為:“經營和控制公司的制度”。從法學的角度而言,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為維護股東、公司債權人以及社會公共利益,保證公司正常有效地運營,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公司組織機構之間權力分配與制衡的制度體系[2]。由此,由于現代公司的股權分散,導致公司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股東作為所有權人,其和經營者之間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關系;同時,由于二者的利益追求并不總是一致,代理人會有自己的利益考慮,在這種情況下,如何保證代理人有足夠的經營自由為公司創造價值,同時又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合理的規制,這才是公司治理的根本問題。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的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的一般合理性最根本的是股東主導模式。股東主導模式要求經營者僅對股東利益負責。⑨這里的股東利益,包括少數股東,適用于公司股權高度分散的公眾公司,也適用于股權集中的封閉公司[3]。股東主導模式深層次的含義是股東對公司治理的參與,即股東權自治。其強調股東自治,強調股東的參與和監督,在最大限度范圍內保護股東的利益。因此,公司治理的選擇關鍵還是在于公司股東本身,即股東通過什么樣的公司章程來選擇適合公司經營的治理模式。

        2.關于構建公司治理結構功能的實踐運用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員間的契約,其通過規定股東的參與管理和監督實現對公司治理的建構,具體表現為股東的權利行使、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權限與程序安排。

        首先,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組織機構中的`公司組成人員資格、組成問題,如有關董事的人數、董事的任命和解聘、監事會的人數、監事會的任命和解聘以及股東的退出和除名等。其次,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董事會與監事會的職權分工、股東大會的程序等。其中,股東參與管理和監督體現在:“通過投票表決,股東可以選舉或更換董事、監事,并決定有關報酬事項;批準某些特別事項,如公司合并、公司所有資產的出售、公司解散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通過、修訂或廢止公司內部規章;以及通過股東決議以批準董事會的行動或要求董事會采取行動等。” [4]另外,股東對因自身權益受到公司、董事、控股股東的不法侵害,其基于股東身份可以向法院起訴。具體如:撤銷決議之訴⑩、查閱權行使不能之訴①、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之訴②、損害賠償之訴③、解散公司之訴④。除此之外,股東還可以提起派生訴訟。⑤ “目前,派生訴訟對股東權益保護功能已被充分認識,與此同時,其另一重要功能――對經營權與控制權的監督制約功能也被充分展示和釋放,而且,隨著公司規模的日益擴張、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程度的日益提高,其監督功能也在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下面,筆者以一則案例 [5]來簡要說明公司章程在構建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

        20xx年2月,李某與祁某共同投資設立一家公司,注冊資本金人民幣50萬元,祁某出資20萬元,李某出資30萬。李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執行董事并兼經理之職,祁某任公司監事。公司自開業以來,一直處于營利狀態,在此期間,祁某曾多次提議召開股東會并分配利潤,但李某拒絕。同時,李某又另設了一家經營范圍與原公司完全相同的新公司,并轉移了公司一些業務、資產。20xx年2月,祁某以李某和公司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要求退出公司并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司法審計。法院在立案之前要求祁某首先用盡內部救濟措施。祁某遂遵法院指示,在報紙上發布擬進行股權轉讓的公告并繼續與李某協商,然均未果。在上述內部救濟措施用盡的情況下,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根據原《公司法》規定,判決駁回祁某的所有訴訟請求。祁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本案為因公司陷入僵局⑥而引發的股東權益糾紛案件。在本案中,李某作為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其作為管理者,與股東祁某發生了利益沖突且已激化,李某的行為損害了公司的利益,也損害了小股東祁某的利益,而祁某無法依據原公司章程保護自己的權利,又不能依據法律獲得救濟。公司已然陷入僵局。從公司的內部治理來看,如果本案股東在公司章程中對公司治理有具體可行的治理措施約定,那么也就不需要股東事后耗費更多的成本去保護自己的權利或者根本就無法。所以,如何預防公司僵局才是最有實踐意義的。因此,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充分發揮公司章程構建公司治理結構的功能,事先在章程中約定具有防止公司僵局的條款就顯得尤為重要。具體到本案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就如下條款預先約定:一是約定在公司連續盈利但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情況下,異議股東有強制股份回購請求權。二是在查閱權方面,約定股東有查閱會計賬簿的權利。三是在監事會的職權方面,約定監事有罷免、起訴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四是約定在公司僵局的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以化解僵局、維護自身權益⑦。

        (二)公示功能

        前文已述及,公司章程作為契約,并不具有外部效力,而商事登記制度要求公司章程公開,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維護交易安全。

        所謂公示功能,是指公司章程作為公司法人組織與活動的基本規則的載體和表現形式,具有揭示公司基本情況的法律功能。[7]現代各國公司法基本要求公司向社會公開章程內容,尤其是對公眾公司來說要求更為嚴格。章程內容向社會公開,一方面有利于公司的股東及公司潛在的股東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對其進行商業投資提供判斷指引;另一方面,有利于公司現實的債權人及潛在的債權人了解公司的基本情況,使其明確自己將要承擔的風險,從而做出正確的判斷。另外,作為管理上的一種強制公開,其有利于國家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而這種一定程度上的監督管理對于公司的發展和社會經濟的安全有效運行來說是必要的。

        三、結論

        公司章程作為契約,其約束的不僅僅是公司、股東,還包括董事、監事及公司高管人員。基于公司章程的契約性質,在契約自由、股東自治的理念下,股東按照自己的意愿對公司事務作出合理的安排,構建權利分配體系,平衡各方利益,從而構建具有高度適應性的公司治理結構。董慧凝博士認為“公司股東通過公司章程進行的安排要比法律作出的公司治理安排高明的多,原因在于當事人的智慧是足夠的,公司章程能夠實現公司治理結構的個別最優”。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注冊名稱為:_______,為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外商獨資企業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住所地:______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是______投資經營的企業,并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責任。

        第五條公司經審批機構批準成立,并在深圳市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并受中國法律的管轄和保護。

        第二章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宗旨: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注冊資本(出資額)為:______萬美元/人民幣。

        公司注冊資本的出資方式及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中:

        現金:______萬美元。

        實物:______萬美元。

        知識產權:______萬美元。

        公司的注冊資本分______期投入。

        第一期______萬美元,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天內投入;第二期______萬美元,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

        第九條股東繳付出資后三十天內,應當委托中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報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公司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構批準。

        第十一條公司變更經營范圍、分立、合并、注冊資本增加、轉讓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變更,須經公司股東決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并在規定期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外匯、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決議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規定,通過股東決議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減少或者轉讓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延期、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其他應由股東決議的重大事宜。

        第五章董事會

        第十三條公司設立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應設立一名執行董事)。董事會負責執行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并向股東負責。

        第十四條董事會由______名成員組成,其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______人。董事長及董事由股東委派及撤換。董事長和董事每屆任期3年。經繼續委派可以連任。董事人選的更換,應書面通知董事會,并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依照企業章程和董事會決議,處理公司的重大問題,負責檢查、監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董事長臨時不能履行職責的,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為履行,但應有書面委托。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董事長行使的職責,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決議;

        2、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和投資方案,審批經理或管理部門提出的重要報告;

        3、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6、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股權轉讓、延期、中止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7、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8、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上述事項須經全體董事______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舉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出席和表決。

        第十九條召開董事會會議應提前______天送達開會通知,并說明會議議程和地點。

        第二十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代理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記錄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時使用。會議記錄及決議文件,經與會代表簽字后,由公司抄送全體董事,并連同委托書一并存檔,由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在公司經營期限內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銷毀。

        董事會休會期間需經董事會決定的事宜,也可通過電訊及書面表決方式作出。董事書面表決作出的決議,與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其住所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并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1人,副經理______人。副經理協助經理工作。經理處理重要問題時,應同副經理協商。

        第二十三條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的各項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公司基本制度和具體規章;

        4、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5、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6、行使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經理、副經理每屆任期______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兼任經理、副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務。

        第二十六條經理、副經理必須是常駐公司住所的專職人員,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經理或副經理,不得參與其他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行為。

        第二十七條公司管理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或按公司的管理規定,予以解聘;對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或觸犯刑律的,要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經理、副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和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的,應提前______天向董事會提交書面報告,經董事會決議批準,方可離任。

        第七章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監事會對公司監督管理中,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董事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列席董事會并提出提案、質詢和建議;

        5、對違反《公司法》規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對公司經營情況進行調查。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由______名監事組成(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公司職工代表______名(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監事的任期為每屆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全體監事______通過(不得低于半數),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監事簽字。

        第八章財務會計、稅務、外匯管理及保險

        第三十四條公司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和財政機關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報深圳市財政、稅務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每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月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因特殊情況需改變會計年度起止日期的,須經稅務機關批準。

        第三十六條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______個月內,編制上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計后,公司批準,并報原審批機構和工商行政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七條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對于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款項以及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應按實際收付的貨幣進行登記。其他貨幣折算為人民幣時,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實際發生日的基準匯率折算。

        第三十八條公司按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應提取利潤的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金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十九條公司上一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與本會計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潤一并分配。

        第四十條公司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規定繳納各種稅款,并可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減、免稅的優惠待遇。

        第四十一條公司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公司的各項保險應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

        第八章職工及工會

        第四十四條公司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自行決定本企業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公司在勞動部門核準的招工計劃內,自行公開招聘,經考核,擇優錄用所需的職工。

        第四十五條公司錄用職工,企業和職工雙方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中國的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圳市有關規定,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中應當訂明勞動(工作)任務、勞動合同期限、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以及辭退、辭職、合同變更、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雙方其他約定事項等。勞動合同訂立后,報深圳市勞動局備案,并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工手續。

        第四十六條公司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四十七條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務是: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及獎勵基金;組織職工學習,開展文體活動;教育職工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項經濟任務。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獎懲、工資制度、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和保險等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四十八條本企業工會可指導、幫助職工同公司簽訂個人勞動合同,或代表職工同公司簽定集體勞動合同,并監督勞動合同的執行。

        第四十九條公司應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每月按本企業職工實發工資總額的______%撥交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依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的規定使用。

        第九章期限、終止和清算

        第五十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公司需要延長經營期限的,應在距經營期滿______天前向原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公司應向工商、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經營不善,嚴重虧損,股東決定解散;

        3、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4、破產;

        5、違反中國的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經出現。

        第五十三條公司提前終止營業,須報原審批機構核準。

        第五十四條公司終止經營,應及時公告,依照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清算委員會,按法定程序進行清算。在清算結束前,股東不得將公司的資金匯出或攜帶出中國境外,不得自行處理公司的財產。

        第五十五條清算結束后,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交董事會和股東確認后,報原審批機構備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公司接受政府主管部門、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勞動管理、環保、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的依法查核和監督。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公司股東決議通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法規有抵觸,以國家法律和法規為準。

        第六十條本章程經深圳市人民政府審批機構批準后生效。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股東的法定代表人______在______簽署。

        投資者:(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15

        宗旨

        第一條 為了搞活經濟,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法規成立本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山東賽登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山東省威海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藍星萬象城23-B2206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汽車銷售、汽車租賃、汽車代駕服務、機動車維修、汽車美容服務、二手車經紀、代辦汽車上牌服務、禮儀服務、會務服務、展覽展示服務、汽車用品銷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或名稱、認繳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認繳出資方式:_________

        認繳出資額(萬元):_________

        參股比例%:_________

        認繳出資時間:_________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_________

        第九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受讓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股東會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約定的權利。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出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小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2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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