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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4-11-14 10:21:50 登綺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通用15篇)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章程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章程起著保證組織內部的管理功能正常運行的作用。那么章程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章程,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章程(通用15篇)

        公司章程 1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主要條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大家知道科技公司章程要怎么寫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公司由______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在繳納出資后,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十二條、公司可以增加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股東

        第十四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按照其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

        (四)提案權。

        (五)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六)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執行董事的決議、監事的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公司終止后,按其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二)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十七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對抗或妨礙其行使股東權利。

        第五章、股權轉讓

        第十八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毋須征得其他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二十條、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一條、依本章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決議。

        第六章、股東會

        第二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做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可以自行出席股東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會并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其代理人應出示股東的書面委托書。

        第二十四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并于上一會計年度完結之后三個月之內舉行。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

        股東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參加會議的,視為已接到了會議通知。該股東不得僅以此主張股東會程序違法。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須經代表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對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七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三十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和經理共______人。由________擔任,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公司設監事______名,由________擔任。

        第三十二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依職權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時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三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五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八條、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公司和出資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下稱“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____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出資人”)受____市人民政府委托,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投資組建的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______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出資人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為出資人實際交付并經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_______。

        第八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董事長擔任(可由經理擔任,此處須明確)。

        第九條 ______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行使國有資產出資者的職權,并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享有由出資人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十條 ______國有資產委員會代表政府依法對公司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依法享有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占有、支配、處置和受益權,負責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一條 公司實行產權明晰,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機制。公司依法自主決定公司內部組織機構和資產經營形式,決定公司對外投資(非重大投資)并獲得受益;公司的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公司的合法權益和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十二條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出資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以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設立子公司,可以與其他法人企業共同投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并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所組建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______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資人履行對公司監督管理職責,行使如下權利:

        一、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委派或更換公司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董事長;

        三、委派或更換公司監事會成員,指定公司監事會主席;

        四、批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減資本、資本轉讓和發行公司債券;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出資者的義務:

        一、保證認繳的國有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公司登記成立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出資,不直接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不干預資產經營活動。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董事會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委派,或者董事在任職期內提出辭職,未經出資人免職的,該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由___人組成,設董事會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或更換;經出資人批準和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總經理。未經出資人同意,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第十八條 董事會實行集體決策制度。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條 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相關事項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有要求在會議記錄上記載對決議有異議的權力。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應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二條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可以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對接到召開會議通知,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的董事視作同意董事會決議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職權:

        一、 執行出資人的決定,并向出資人報告工作;

        二、 修改公司章程;

        三、 決定公司投資方案和經營計劃;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總經理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批準公司員工報酬方案;

        十一、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會根據出資人的授權,可以決定公司上述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出資人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由出資人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根據需要,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負責處理董事會日常事務。

        第四章 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___人(可自定,不得少于五人),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監事會主席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委派、指定或者更換。監事中應有不低于三分之一比例的職工代表,監事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董事、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不得兼任公司副總經理。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四、 向出資人作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 監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能。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聘請律師、注冊會計師、職業審計師等專業人員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統一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公司設總經理、副總經理若干名,任期三年?偨浝碛啥麻L提名,經董事會討論通過,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偨浝韺Χ聲撠。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由總經理提名,經董事會批準后,由董事會聘任,也可由董事會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職權:

        一、組織實施董事會的決議和決定,并將實施情況向董事會作出報告;

        二、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三、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負責提出公司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紅利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六、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聘任和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出外;九、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偨浝砹邢聲䲡h。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的義務:

        一、 保證董事會決議的貫徹實施,負責公司資產的完整和增值;

        二、 保證公司經營目標任務的完成,維護出資人的權益;

        三、 公司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在任期內無重大失誤和嚴重違法亂紀行

        為,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偨浝碛袡嗑芙^非經董事會批準的任何人對企業經營管理公司的干預。

        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工說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財務、會計、審計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六條 公司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本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自公歷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用漢語書寫,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三十九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計,向出資人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現金流量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按時繳納稅、費,接受國家財政,稅務的檢查、監督和注冊會計師的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各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四十二條 公司稅后利潤處置順序:

        一、 歸還到期投資貸款和公司債券本息;

        二、 彌補上一年度虧損;

        三、 提取法定公積金10%(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50%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途限于下列各項:

        一、 彌補公司的虧損;

        二、 擴大公司生產經營;

        三、 轉增公司資本。

        公司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贈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七章 勞動人事、工資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維護公司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司按照國家法定假日休假,公司與職工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應按勞動爭議法規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公司勞動人事和用工制度實行全員聘用勞動合

        同制,試用期三個月。除由董事會聘用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外,員工一律由公司按全員聘用合同制管理規定進行聘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有權決定招聘和辭退經營管理人員和職工,有權對違紀職工和不合格職工按規定進行處理,職工也可按規定選擇單位。

        在實行勞動合同制的同時,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任期與董事相同,屆滿可連聘連任。

        第四十六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對職工退休養老金、失業保險、大病醫療統籌等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公司職工有辭職自由,但必須依法在辭職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以公司總經理授權人批準后履行有關手續,未經批準擅自離職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必須依法賠償。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

        第四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由董事會擬定,經出資人批準后,報請原批準機關審批。

        第四十八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新設合并或吸收合并兩種形式。

        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立的公司承續。

        第四十九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應當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做出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進行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不清償債務或不提供擔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第五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章 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條 公司有《公司法》第181條規定情形之一解散。

        第五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自公司作出解散決議之時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成員由公司董事會確定。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各種原因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財產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 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 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 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 清繳所欠稅款;

        五、 清理債權、債務;

        六、 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

        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資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五十七條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組費用后,按下列順序

        進行清償:

        一、 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二、 繳納所欠稅款;

        三、 清償公司債務。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成都市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確認,依法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條 公司可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經公司董事會三分之二的董事通過。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有抵觸之處,依照法律,依照管理法規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后,應報______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和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 3

        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據法律賦予的自治立法權,經設立股東或發起人全體同意所制定的公司內部自治法。

        一、 公司章程自治理論分析

        (一) 公司章程的概念。對于公司章程這一概念,不同年代、不同地區的學者對此有著不一樣的定義。因此,形成了以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為主要代表的兩個不同定義。二者對公司章程的定義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1. 大陸法系。對于何為公司章程,大陸法系的學者持有不同的觀點。我國學者李永軍教授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動和組織的根本性規則,是全體發起人共同制定并依此成立公司的一項書面的意思表示。學者王建文認為,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共同制定的,對公司員工具有拘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關系和對外經營活動的自治性規則。綜上所述,大陸法系各國學者對于公司章程的定義,可以認定為公司章程是一種規范公司內部組織管理以及對外經營活動的規則,是反映公司全體股東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

        2. 英美法系。在英國,公司章程采取二元制的形式,即公司簡章和組織章程,分別規范對內與對外的關系。美國的學者奧爾森認為,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自治文件,應該記錄有關于公司的組織和運作,以及公司宗旨、股東權利義務、組織機構等內容,并對外公開。

        3. 評析。綜上所述,結合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各國學者對于公司章程的定義,可以認定為公司章程是一種規范公司內部組織管理以及對外經營活動的規則,是反映公司全體股東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

        (二) 公司章程自治的基本內容。根據《公司法》可知,我國所稱的公司章程自治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訂立的自由,公司章程內容的自由以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如下:

        1. 公司章程訂立的自由。如前所述,公司章程是一項由公司發起人或者公司股東訂立并反應其意思表示的書面性文件。在此過程當中,公司股東對于章程的訂立是自由的,即章程的訂立以來于公司股東們合意的達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無法強迫公司股東訂立違背其意思表示的章程。因此,在公司訂立公司章程的過程當中,充分地體現了股東們選擇的多樣性以及訂立的自由。

        2. 公司章程內容的自由。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記載以下內容: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等內容。以上屬于必要性的記載事項,公司章程訂立的時候必須對以上內容進行明確規定,否則將會導致公司設立的失敗。然而,除了《公司法》當中明確規定的必要性的記載事項以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內容可以完全取決于公司股東的自由選擇的結果。此外,公司的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屬于法律的授權性法規,公司在訂立章程的時候可以考慮是否需要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記入在內,這并不會影響公司章程的效力。同時,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最能體現公司章程內容自由的,這是《公司法》賦予股東們最自由的權利。

        3. 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市場活動瞬息萬變,因此需要公司章程及時地做出修改。雖然公司法將修改章程的權利賦予了股東,但是并不意味著公司可以隨意地更改章程內容,這將會導致市場活動的混亂,誠信的缺失。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經過一系列嚴格的程序,但是,是否修改章程的內容,如何修改章程的內容,何時修改章程的內容,均由股東自由決定。

        二、 公司章程自治邊界的確立

        (一) 確立自治邊界的原因

        1. 市場失靈。市場資源分配最好的狀態便是完全競爭,只有在完全競爭的情況之下,才不會出現壟斷的泛濫,外在的市場壓力便越來越大,這要求企業必須力求創新,提高生產效率,節約成本。然而,在實踐當中,完全競爭的狀態幾乎不會存在。因此,國家強制力的介入變得非常的重要,必須對公司的活動提供強制規范的引導,這就使得公司章程必須要留有自治邊界,不可以再任由企業家修訂章程的自由無限度的擴張。

        2.信息不對稱。信息的掌握在市場交易當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然而,實踐當中信息的對稱幾乎是不可能的,每個人都憑借著獨有的經濟地位掌握著不同程度的信息。此種情況反應到公司里面,便是大股東憑借信息優勢損害小股東的利益。因此,需要強制性規范的介入來確保信息的公開,一些關鍵性的事項必須交由法律來予以規定,確保公司的自治能夠維護多方的利益。

        (二) 確立自治邊界的標準

        1. 以公司的類型為標準。我國公司法將公司的類型分為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另外一種是股份有限公司。因為有限責任公司更加封閉,股東人數更少,股東較易獲悉公司信息,所以公司法給予其較大的自治空間。相反地,股份有限公司人數眾多,更具開放性,股東獲悉公司信息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了較多強制性的規定。由此可見,公司法依據公司類型的不同,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較大的'自治空間,而對股份有限公司則限制得更加嚴格。

        2. 以法律規范的類型為標準。根據法律規則的表現形式,可以將其分為強制性規范、賦權性規范以及補充性規范。上述三種規范從強到弱地表現出法律規范對公司章程的影響。其中強制性規范對公司章程自治的邊界影響最深。首先,保障性強制規范是指對公司股東、債權人以及第三方利益的保障,因為此類問題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一般會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嚴格遵守公司法的規定。其次,管理性強制規范和確權性規范是分別約束公司運營和公司機構設計的,此類問題涉及到一個公司的個性設計和利弊的權衡,法律不宜過多的干涉,因此,上述兩種規范公司章程可以予以“排除”。

        三、 對公司章程自治邊界確立的建議

        (一) 利害關系人方面。公司作為一個社會主體,在從事市場交易和自我運營的過程當中當中必然會與其他社會主體發生聯系。此處所說的利害關系人,一般是指公司的債權人和公司的股東。首先,對于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已經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為此,我國在公司法當中通過設立注冊資本制度、資本充實制度以及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對債權人給以保障。其次,在公司的自我運營過程當中,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的矛盾恒久存在。大股東會濫用公司當中的資本多數決來控制公司,從而影響到小股東的話語權,公司法對此也有一系列的保護,例如公司法規定的派生訴訟制度、小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制度以及異議股東請求回購股份的退出制度等。綜上所述,為了保障利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對于涉及公司債權保障以及股東權益保護的內容,應當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交由公司法強制規范予以規定。

        (二) 公平與效率方面。談及公司法,人們首先想到的便是效率原則。的確,市場交易講究的是效益,但這并不表明可以放棄公平,二者并不當然的矛盾。公司的股東必然會把效益考慮在先,這是商人的本質屬性,因此需要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給予一定的指引。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平與效率這對矛盾之間,公司法早已找到一個較好的平衡點,例如雖然規定了派生訴訟制度,但是也規定了嚴格的訴訟期限。因此,對于涉及到公平價值的問題是,公司章程的自治邊界被限制,由公司法強制規范介入并不會造成效率的下降,相反,可以使得公平與效率相互促進,達成公司的良性發展。由此可見,涉及公平價值的內容,應當交由公司法強制規范予以規定。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圍。

        公司章程 4

        一、如何查詢上市公司章程,具體是怎樣的?

        1、持本人身份證可以到工商局查詢包括公司章程在內的公司檔案。每次收費30元左右(各地經濟狀況不同,收費有所差異)。可以復印后,請求工商局加蓋檔案室公章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使用。

        2、公司章程的真實性:注冊機關首先需要對注冊申請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真實性審查是合法性審查的前提。為了實現真實性審查,注冊機關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申請文件和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3、復印件主要作資料保存以備復查之用。一般情況下,注冊機關是通過對原件的核實以判斷申請文件和材料的真實與否。如果通過文原件仍然不能確定其真實性,或者對其真實性持有懷疑的,則應當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4、如果不能通過實地調查核實確定其真實性的,則注冊機關有權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證明文件或材料。真實性審查的重點項目是股東簽署公司章程的真實性;注冊資本驗資報告的真實性;公司住所證明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董事長署申請書的真實性;有關政府部門批準文件的真實性。

        5、如果是變更注冊,則重點審查公司作出變更(住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稱等)決議或決定的真實性。對于注銷注冊,則重點審查債務清償證明文件、材料的真實性;注銷注冊申請書的真實性;有關政府機關批準文件的真實性等。

        二、公司章程具有的法律效力

        1、對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必須遵守并執行公司章程。根據公司章程,公司對股東負有義務。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東的權利與利益,股東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對公司提起訴訟。

        2、對股東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規章,每一個股東,無論是參與公司初始章程制訂的.股東,還是以后因認購或受讓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東,公司章程對其均產生契約的約束力,股東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并對公司負有義務。股東違反這一義務,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但應當注意的是,股東只是以股東成員身份受到公司約束,如果股東是以其他的身份與公司發生的關系,則公司不能依據公司章程對股東主張權利。

        3、對股東相互之間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視為已構成股東之間的契約關系,使股東相互之間負有義務,因此,如果一個股東的權利因另一個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個人義務而受到侵犯,則該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另一個提出權利請求。但應當注意,股東提出權利請求的依據應當是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股東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而不是股東與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如果股東違反對公司的義務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則其他股東不能對股東直接提出權利請求,而只能通過公司或以公司的名義進行。

        4、對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

        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董事、監事、經理對公司負有誠信義務,因此,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對其提出訴訟。然而,董事、監事、經理是否對股東直接負有誠信義務,則法無定論。一般認為,董事等的義務是對公司而非直接對股東的義務。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東不能對董事等直接起訴。但各國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確定上述一般原則的同時,也承認某些例外情形。

        綜上所述,

        查詢上市公司章程主要包含線上和線下兩種查詢方式,查詢時需要攜帶相關證件,只針對于線下查詢,不同地區要求不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體細節仍需要以實際為準。

        公司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 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費額及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 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其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會決議。

        第十二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股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被擔保的股東或者被實際控股人支配的被擔保股東,在股東會上不得參與該擔保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通過。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本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秉;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十五條 股東會議的議事規則: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舉行三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及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能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股東全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會議,以及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其他決議,應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召開會議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條 本公司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的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投資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設經理1名,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除應當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的行為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任會計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三十條執行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股東出資轉讓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三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第三十四條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依照以上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四)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章 股東會會議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公司的經營期限為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全體股東(法人)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如以下蓋章簽字位置不夠,請按本格式自行打印提交。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月*日

        公司章程 6

        我國《公司法》第72條第4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違反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存在較大的爭議!豆痉ā坊\統地規定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可以“另有規定”,忽視了這種“另有規定”產生效力應遵循的法理基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另有規定”應分為股權轉讓的程序性規定和股權處分權的規定兩類。初始章程既有公司自治規范的性質,又具有合同的性質,可以對股權轉讓的程序和股權處分權作出“另有規定”;但章程修訂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外,僅具有公司自治規范的性質,對股權轉讓的程序可以“另有規定”,但對股權處分權除依法定程序予以限制或剝奪外,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

        一、公司章程規定,不允許股東對外轉讓股權,該條款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的?

        這主要取決于《公司法》72條中間兩款是任意性規則還是強制性規則,如果是強制性規則則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是無效的,如果是任意性規則那么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是有效的,筆者認為《公司法》第72條中間兩款是強制性規則,理由如下:

        1,從語義的角度,該條款使用了“應”、“應當”兩個具有強制性色彩的用語。在有限責任公司的運營過程中,股權對外轉讓對于公司而言意義重大。由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運營往往是建立在公司股東之間相互熟識、彼此信賴的基礎上,第三人的加入勢必會影響股東之間的穩定和長期合作,但是股權具備財產性權利的特征決定其是可以自由交易的。正是考慮到股權對外轉讓所涉及的復雜問題,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轉讓作出了特別規定。根據《公司法》第72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睋耍杉茸鹬亓斯蓶|的自主權,又適應了股東和公司個性化的需要,即股東有權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性的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公司章程可以絕對任意限制股權轉讓,對股權轉讓的限制不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立法本意,否則應當認定章程規定無效。

        2、從立法的目的出發,《公司法》許多強制性條款的出現是強調國家意志的干預,彌補公司自治的缺陷,如果允許公司章程對股權對外轉讓的規定效力高于《公司法》的規定,那么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股東會完全有可能在章程中制定對大股東非常有利的股權轉讓條款,從而損害小股東的合法利益,導致公司權力的失衡,也就是說這個章程此時不是當事人意思的自治,而是某些大股東主導公司控制權的`借口而已,另外從公平角度出發,試想一下,如果讓公司以外的第三人遵守自己并未參與制定的公司章程顯然是不公平的。

        3、從市場經濟的特征出發。通過強制性的規定允許公司股權的對外的轉讓,可以增加股東投資的流動性,股權作為一種財產性權利只有在流通中才能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資源的優化配置也依賴于財產的自由流通!豆痉ā返72條是對公司人和性和財產流通性的協調和折中,也就說該條款的制度安排在考慮到保護公司人和性的同時也保持了財產的流通性。因此《公司法》第72條中間兩款款是公司股權對外轉讓的底線,公司章程只可以在該二款的基礎之上作出規定。

        二、公司現有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股權么?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依公司法規定自由轉讓股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間進行股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公司章程 7

        公司章程的功能是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尋求利益主體權利沖突的平衡點。

        依據《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股東 出資設立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法履行公司權利,承擔公司義務,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市____區____路____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萬元。

        股東出資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不得超出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必須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三章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者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依法行使股東的職權;

        (二) 依法轉讓自己的股權;

        (三) 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二)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三)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四)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職責及行使規定

        第十二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確定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監事、法定代表人;

        (三)審議批準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定;

        (八)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九)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聘請或者解聘承辦公司驗資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一)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二)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六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執行董事任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一)執行股東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非股東聘任的人員;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由公司股東任命。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員;

        (七)處理公司股東、執行董事交辦的日常工作;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東確定,由公司執行董事(或:由公司經理)擔任。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五)對股東的決定提出質詢和建議;

        (六)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或: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但須股東決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依法取得。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章程所列條款及其他未盡事項均以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為準則。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并經股東決議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設立登記)股東簽字或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 8

        公司章程具有要式民事法律行為的特點,因此它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內容起草。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至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條 公司為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十條 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由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

        (注:出資方式應寫明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評估作價并依法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 股東

        第十三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的稅后利潤中分取紅利;

        (二)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三)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有關決議或者決定、財務會計報告;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五)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股東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足額繳納出資;

        (三)保證公司資本的獨立、真實、充足;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或者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決定其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三)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依職權作出上述決議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六條 股東與公司簽定的交易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和蓋章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七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其股東資格。

        第十八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部分股權的,應當變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十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或更換。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年。(注: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委派可以連任。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或者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注:執行董事兼任經理的,此處應修改為“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或擔任)。經理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或者執行董事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名(或:兩名)。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由股東委派或更換。職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的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議案;

        (五)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二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送交股東。

        第二十五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同意,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應依法分配紅利。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章程前條第(一)、(二)、(四)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由股東和其聘用人員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所稱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因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原登記機關備案。

        股東簽名(蓋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章程 9

        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查詢打印?

        1、現在公司章程可以去兩個地方打印。一個是去行政服務中心,(帶著執照與公章,身份證),到注冊窗口進行咨詢打印。二是去市場監督管理局,有專門的檔案查詢室,攜帶上述資料,進行打印。

        2、法律主觀: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打印。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法定性。

        3、公司章程如何查詢打印,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完成辦理。具體操作如下:通過微信辦理打開公眾號微信關注公眾號【深圳市場監管】。點擊查詢在對話窗的【信息公開】里【企業檔案查詢】。

        如何查詢工商局公司章程

        1、在工商網上查詢公司章程:登錄北京市工商局網站、在線辦事、檔案管理、在線查詢。進入登錄頁面,需要使用一證通進行登錄操作,登錄成功后,選擇要查詢的.企業及業務類型。

        2、法律主觀: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冊地的工商局相關部門進行調取。

        3、企業員工去工商局調取公司章程的時候,需要帶的材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副本、企業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公章。一般介紹信,內容包含因某原因委托某某人到某局查詢公司章程,加蓋公章。

        4、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注冊的工商局查到。公司章程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并且要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去工商局調取公司章程

        1、企業員工去工商局調取公司章程的時候,需要帶的材料有:公司營業執照副本、企業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公章。一般介紹信,內容包含因某原因委托某某人到某局查詢公司章程,加蓋公章。

        2、法律主觀: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冊地的工商局相關部門進行調取。

        3、到工商局拉章程,需要帶的材料是:蓋公章的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但不需要公司介紹信。

        4、工商局查企業章程怎么查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冊地的工商局相關部門進行調取。

        5、如需查詢本公司的相關信息:__0d__0a可以本公司自行派員前往相關職能部門查詢,也可以委托律師前往查詢。__0d__0a__0d__0a如需查詢其他公司的相關信息:__0d__0a只能委托律師前往查詢。

        在哪里可以查到公司章程?

        1、法律主觀:公司章程需要到公司注冊地的工商局相關部門進行調取。

        2、公司章程可以在公司注冊的工商局查到。公司章程要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并且要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才能產生法律效力。

        3、可以通過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查詢方法如下:搜索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點擊進入官網。進入官網后,就直接是查詢界面了。在搜索欄輸入你要查詢的企業注冊號,輸入完畢后點擊查詢。

        4、公司章程在哪里可以查到從內容上說,公司章程有一些必須規定的不可取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還有一些不能改變的必須遵守的規則即公司法的強制性規范,而這明顯與把公司法視為是一種標準合同。

        公司章程 10

        一、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第四條 公司住所:市(縣鎮)路(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含經營方式)。

        四、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第八條 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第九條 公司在冊股東共 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公司章程 11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存續期限、經營宗旨、經營范圍、股東姓名/名稱。

        二、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三、股東的基本權利、義務。

        四、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及程序。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經理的職權范圍。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專門委員會(如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權。1

        八、管理公司的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及投資決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與增資、減資。

        十、管理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當公司章程的內容與股東協議等股東之間的其他文件內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為準。

        公司章程 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發》《公司登記管理條理》及法律,行政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五條 公司登記注冊名稱: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第六條 公司所在地:中國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國際廣場A座2808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七條 商住,家政服務,寫字樓管理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核準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元人民幣。為二級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2.依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出資;

        3.按照出資比例行使管理決策權;

        4.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

        5.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6.要求公司為其投入的資本簽發出證明書。

        (二)股東的義務

        1.遵守公司的章程;

        2.按時足額交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并依法辦理其財產轉移手續;

        3.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5.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十五年,自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議通過,并自領取公司營業執照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大會,修改權歸股東大會。本章程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

        公司章程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廣州市商事登記暫行辦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務是通過合理有效地利用股東投入到公司的資產,使其創造出最佳經濟效益,目的是發展經濟,為國家提供稅利,為股東奉獻投資效益。

        第四條、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廣州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廣州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七條、公司經營場所:廣州市_______路_______號。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核準為準。

        第十條、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需報經審批和須領取經營許可證的,已經批準,并領取了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萬元。

        第十二條、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

        第十三條、公司的注冊資本中:貨幣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總額的______%。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十四條、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股東名稱:

        住所:

        證件號碼:

        公司章程 14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該出資需未設定任何擔保、質押或抵押,已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經評估作價。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公司增減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做出決議。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應當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

        公司章程 15

        一、公司股東會同意公司向_____________當有限公司申請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整,并以擁有的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的股權質押給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質押總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整。該借款的期限、價格等具體條款詳見公司與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簽訂的《___》。

        二、_____________同意以其擁有的公司_____________%股權,為公司向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整提供股權質押擔保。股權質押的`具體條款詳見與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簽訂的《股權質押合同》。

        三、在上述股東會決議的范圍內,由股東會授權的代表人來代表公司全權辦理,不必另行經股東會確認。

        四、股東會授權_____________代表公司全權辦理該借款與股權質押事宜,其所簽署的股權質押有關的文件,本公司概予承認,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概由公司承擔。本決議是公司與__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__簽訂的《股權質押合同》的組成部分。

        此致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東簽字: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公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股權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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