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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時間:2024-10-22 09:59:39 公司章程 我要投稿

      公司章程【精選】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章程,章程作用于組織內部,依靠全體成員共同實施。擬章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司章程,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公司章程【精選】

      公司章程1

      xxxxxxx市工商管理局:

        茲有xxxxxxx有限公司因業務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現委托本公司人員姓名:xxx,身份證: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辦理。望貴局給予打印!

        申請人: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名稱:

        第三條 企業地址:

        第四條 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 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 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 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 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 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 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 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 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 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相關知識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個人獨資公司的區別

        投資人出資最低限額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59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則沒有最低限額的要求,由投資人自行申報投資數額且不需要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

        投資人的出資方式不同

        根據《公司法》第2章第1節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股東以多種方式出資的,其中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投資人向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沒有作任何限制。

        法定登記手續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由其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而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其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企業的名稱和住所、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以及經營范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領取的是公司營業執照,個人獨資企業領取的是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企業法人,股東僅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通常不會牽涉到股東的其他個人財產,經營風險較小。但是,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有限責任原則,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第64條明確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不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不具備法人資格,投資人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1條明確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它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8條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財產所有權不同

        《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根據該條規定,股東出資后,其用作出資的財產所有權即與股東相分離,轉為公司所有的財產,由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并依法實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股東不能再直接支配出資財產;而《個人獨資企業法》第1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者繼承。”

        機構設置和人員任職資格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雖然不設立股東會,但應依法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并明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設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監事會的,則應當設一至二名監事。而且,《公司法》第147條對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作出嚴格限制。而《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以及經營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沒有作出強制性要求和限制,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一般僅設以經理為首的經營管理機構。

        解散清算程序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由股東組成清算組清算。股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期限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結束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清算,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則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公司破產;而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15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另外,應當特別指出的是,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算結束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承擔的稅收義務不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其股東需分別就其公司所得和股東分取的紅利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而個人獨資企業自身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待投資者取得投資回報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司章程3

        一、總則: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2、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并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預先核準登記的名稱為準)

        2、公司住所:______市(縣鎮)______路______(街)號。

        三、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___(含經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注冊資本:

        1、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萬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

        2、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必須經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股東一致通過,增加或減少的比例幅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不應影響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東名稱:

        1、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認繳出資證明的為本公司股東,股東是法人的,由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東權利。

        2、公司在冊股東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東。

        六、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紅利。

        3、有權查詢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表。

        4、公司新增資本時,可優先認繳出資。

        5、按規定轉讓出資。

        6、其它股東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7、有權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按出資比例分配剩余財產。

        七、公司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足認購的出資。

        3、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4、出資額只能按規定轉讓,不得退資。

        5、有責任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得參與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6、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7、在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八、股東(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1、出資人以貨幣認繳出資額。(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認繳出資額,應提交相應證件,經其它股東同意,評估折算成人民幣并于公司成立后6個月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在出資證明中注明。)

        2、出資人按規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繳足認資額,逾期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

        3、全體出資人繳納出資額后,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后,公司對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人即成為公司股東。

        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

        3、經股東會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十、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由公司全體在冊股東組成。股東會成員名單: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公司股東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或監事會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減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授權董事會對設立分公司作出決議。

        13、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會兩種形式。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會由董事會提議召開,有下述情況時應召開臨時會:代表1/4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1/3以上的董事、監事提議召開時,臨時股東會不得決議通知未載明的事項。

        十三、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首次股東會由出資額最高的股東召集、主持),董事會于會前15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股東。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會議地點、會議日期等事項。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章程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_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______(以下簡稱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簽訂的建立合資______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簡稱合資合同),制訂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合資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

        外文名稱為:___________

        合資公司的法定地址為:___________

        第三條、甲、乙雙方的名稱、法定地址

        甲方名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

        乙方名稱: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

        第四條、合資公司為有限公司

        第五條、合資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宗旨、經營范圍

        第六條、合資公司的經營目標:___________

        第七條、合資公司的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八條、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為______萬元。

        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______。

        第九條、甲、乙方出資如下:

        甲方出資:______萬元

        出資方式:

        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萬元

        出資方式:

        占注冊資本的______%

        第十條、甲、乙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出資額。

        第十一條、甲、乙方繳付出資額后,經合資公司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后,由合資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主要內容:合資公司名稱、成立日期、合資者名稱及出資額、出資日期、發給出資證明書日期等。

        第十二條、合資期內,合資公司不得減少注冊資本數額。

        第十三條、任何一方轉讓其出資額,不論全部或部分,都須經另一方同意。一方轉讓時,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應由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______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五條、合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是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董事會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職權主要如下:

        1、決定和批準總經理的重要報告;

        2、批準年度財務報表、收支預算、年度利潤和分配方案;

        3、通過公司的重要規章制度;

        4、決定設立分支機構;

        5、修改公司規章;

        6、討論決定合資公司終止或與另一個經濟組織合并;

        7、決定聘用總經理、總工程師、審計師等高級職員;

        8、負責合資公司終止和期滿時的清算工作;

        9、其它應由董事會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董事會由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___________年,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董事會董事長由甲方委派。

        第十九條、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換董事人選時,應書面通知董事會。

        第二十條、董事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會議。經二名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會議原則上在公司所在地舉行。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缺席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應在董事會開會前______天書面通知各董事,寫明會議內容、時間和地點。

        第二十四條、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議,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會。如屆時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則作為棄權。

        第二十五條、出席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夠三分之二人數時,其通過的決議無效。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每次會議,須作詳細的書面記錄,并由全體出席董事簽字。代理人出席時,由代理人簽字。記錄文字使用中文。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采用管理機構由董事會領導并對董事會負責的總經理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條、總經理應由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擔任,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與管理。

        第三十條、總經理的_____為兩年,經董事會聘請,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其它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并由董事會任命并應具有適合的專業知識和經驗。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董事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如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合資公司的財務會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的合資經營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合資公司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月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三十四條、合資公司的一切憑證、帳本、報表,用中文書寫。

        第三十五條、合資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人民幣同其它貨幣折算,按實際______發生之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匯價計算。

        第三十六條、合資公司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三十七條、合資公司帳務處理會計帳冊上應記載如下內容

        1、合資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合資公司所有的物資出售購入情況;

        3、合資公司注冊資本及負債情況;

        4、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繳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第三十八條、合資公司財務部門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頭______個月編制上一會計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計算書,經審計師審核簽字后,提交董事會會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合資各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由董事會決定其固定自產的折現年限。

        第四十條、合資公司的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以及和營公司的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合資公司從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合資公司依法繳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資金后的利潤,按照甲、乙方雙方在注冊資本金中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四十三條、合資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每個會計年度后______個月內公布利潤分配方案和各方應分的利潤額。

        第四十四條、合資公司上一個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的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分配。

        第八章、職工

        第四十五條、合資公司職工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勞動_____,_____,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辦理。

        第四十六條、合資公司所需職工,可以由當地勞動部門推薦,或者經勞動部門同意后,由合資公司公開招收,但一律通過考試,擇優錄用。

        第四十七條、合資公司有權對違反和營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的處分,情節嚴重,可予以開除。

        第四十八條、職工的工資待遇,參照中國的有關規定,根據合資公司具體情況,由董事會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具體規定。合資公司隨著發展,職工業務能力和技術水平地提高,適當提高職工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職工的福利,獎金,_____和勞動_____等事宜,合資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的條件下從實生產和工作。

        第九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合資期限為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長合資期限,經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應在合資期滿前六個月向審批機構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甲、乙方一致認為終止合資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時,可提前終止合資。

        第五十三條、合資期滿或提前終止合資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合資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

        第五十五條、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五十六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資公司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七條、清算委員會對合資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按甲、乙方雙方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十八條、清算結束后,合資公司應向審批機構提出報告,并向原登記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五十九條、合資公司結業后,其各種帳冊,由甲方保存。

        第十章、規章制度

        第六十條、合資公司董事會制定的規章制度有

        1、經營管理制度;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決議,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經甲乙雙方投資人批準才能生效。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雙方的投資代表在______簽字。

        甲方代表(簽章):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簽章):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公司章程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甲、乙和丙共同出資設立上海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一、二、三……。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100萬元;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100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七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董事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董事會會議須由過半數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九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會中有職工代表一人,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檢查公司財務;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

        第七章股權轉讓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

        第三十三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三十四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五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三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留存四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公司章程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林懷中、曾長森共同出資,設立臺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自然人控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臺州安和汽車服務有限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景園花園8號樓3單元505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汽車用品、代辦汽車上牌、年審、駕駛證年檢手續、代駕服務。對不符合《公司經營范圍用語規范》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出資額、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3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姓名、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其他職權:無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一般在每年12月份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

        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成員為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如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擬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第十六條 公司設立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前聘請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保護公司股東權益,保護公司職工利益。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支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每屆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全部股權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一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夠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至20xx年5月1日,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等級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四條 股東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無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五份,并報公司等級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1、自然人:林懷中簽字 2、自然人:曾長森簽字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明確公司和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法定名稱為____________公司。

        本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中國___省___市___地。

        第三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四條 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本公司宗旨是:_______________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使公司不斷發展,使全體股東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繁榮社會經濟。

        第六條 本公司為____________公司。

        第七條 本公司發起人分別為: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經營方針

        第八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生產銷售建筑材料、從事房地產開發、承攬建筑裝飾工程。

        第九條 本公司的方針為立足本地,逐漸向省內外延伸,不斷提高企業信譽,樹立企業形象。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十條 本公司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除由發起人認購外,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十一條 本公司全部注冊資本分成等額股份,并以股票形式表示。股票由公司蓋章后生效。

        第十二條 本公司實收股本為公司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總額為人民幣8000萬元。

        第十三條 本公司發行股份為記名式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張股票為100股。

        第十四條 本公司股份可用人民幣或外幣認購,用外幣認購時,按收款當日中國____________公布的外匯買入價折合人民幣計算。

        第十五條 本公司紅利分配均以人民幣支付。

        第十六條 發起人可以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應進行資產評估。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注冊資本的20%。

        本公司發起人認購股份情況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條 發起人以外的認股人必須以貨幣作出資。

        第十八條 本公司所發行的股份,股權平等,同股同利,各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十九條 本公司在增資擴股時,須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條 本公司發起人所持股份自公司成立起3年內不得轉讓,本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四章 公司債券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情況下,根據經營需要籌措貸款和發行債券。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發行債券應由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方為有效。本決議為普通決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發行債券和債券轉讓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第五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二十四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本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享有的股份額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二十五條 公司的股份持有人為公司的股東,股東按其所持有的股份額享有如下權利:_______________

        1、出席或委托代理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選舉權,享有被選舉權。

        2、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

        3、查閱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和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

        4、按其股份取得紅利。

        5、本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剩余財產。

        6、按其股份比例優先購買新股,其優先購買權可以轉讓或放棄。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承擔義務:_______________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3、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虧損和債務承擔責任;

        4、股東不得退股;

        5、服從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6、積極支持公司改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維護本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有損本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行使職權:_______________

        1、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監事會的報告;

        2、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

        3、批準公司的年度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利潤表以及其他會計報表;

        4、決定公司增減股本;

        5、決定公司發行債券;

        6、選舉或罷免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和支付辦法;

        7、決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

        8、修改公司章程;

        9、審議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的提案;

        10、需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的其他事項。

        股東會的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

        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股東臨時會。

        (一)股東年會每年召開一次,并應于每個會計年度終結后3個月內召開;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董事會應在2個月內召集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_______________

        1、董事缺額近1/3時;

        2、公司累計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

        3、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應由董事會召集,并于開會的30日以前但不超過60日通告股東,通告應載明召集事由,股東會臨時會議不得決定通告未載明事項。

        第三十條 股東會作出的普通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過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作出的特別決議應由代表股份總數2/3以上的股東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過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股東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為特別決議。

        第三十二條 出席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數額時,會議應延期20日舉行,并向未出席的股東再次通知。

        延期后召開的股東會所代表的股份達不到本章程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數額時,應視為已達法定數額,按實際出席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額計算表決權的比例達到第二十九條和三十條規定的比例時,大會作出的決議即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決議時每一股有一票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應作記錄,會議的決議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會議記錄及紀要應與出席股東會的股東的簽名簿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會和經理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常設權力機構,在股東會閉會期間,負責本公司的重大決策,并向股東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采用單數制,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共7人。

        第三十七條 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可以由股東擔任,每屆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位期間經股東會決議可以罷免,從法人股東選出的董事,因該法人內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時,可以改派。

        第三十八條 第一屆董事候選人,由發起人提名,第二屆以后的董事候選人由原董事會提名,達到本公司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聯合提名,也可以作為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 選舉董事采取累積投票制,所得選票較多者當選為董事,董事可以兼任本公司高級職員。

        第四十條 本公司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通知各董事時應書面載明理由。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四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作出記錄,并由出席董事和委托代表以及記錄員簽字。

        董事有要求在記錄上作出某些記載的權利,董事應依照董事會議記錄承擔決策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致使公司受到嚴重損失時,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曾表示反對的董事,可免除賠償責任,但不出席會議,又不委托代表的董事表示反對,不免除責任。

        第四十四條 董事長由董事擔任,由全部董事的2/3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四十五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報告;

        (三)簽署公司股票、債券;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和處置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會和股東會報告;

        (五)董事會決議授予的其他職權。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六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作出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七條 董事和總經理不得從事與本公司有競爭或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董事、總經理以及本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因違法、違章、徇私舞弊或失職造成本公司重大經濟損失時,根據不同情況,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可以給予下列處罰:_______________

        (一)限制權力;

        (二)免除現任職務;

        (三)負責經濟賠償。

        第七章 監事會

        第四十八條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董事會成員、經理管理行為行使監督職能。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成員為3人,其中1/3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職工代表出任,2/3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監事。

        第五十條 監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五、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對董事會商討的有關問題和決定可提出質疑并要求答復。

        第五十二條 監事會表決時應以書面形式,監事會作出決議時應由全體監事過半數以上通過。

        第八章 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五十三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制訂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公司將歷年財務會計報表置備于公司辦公場所,供股東查閱。

        第五十四條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_______________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狀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五十五條 公司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納稅登記,繳納稅款。

        第五十六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內部審計人員,依公司章程規定在董事會領導下對公司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九章 利潤分配

        第五十七條 公司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按照下列順序分配: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

        5、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按稅后利潤的10%提取,當公積金已達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任意公積金按照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具體比例由董事會根據每年的盈利狀況確定,按照股東會決議使用。

        下列款項應列入資本公積金:_______________

        1、超過股票面額發行所得的溢價額;

        2、接受贈與;

        3、按國家有關規定應列入的其他款項。

        第五十九條 法定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應用于下列各項:_______________

        1、彌補虧損;

        2、轉增股本;

        3、國家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六十條 公益金按照稅后利潤的20%提取,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六十一條 公司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東持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分配股利采取現金股利的形式。

        第六十二條 公司按稅務機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股東股利收入的應納稅金。

        第六十三條 公司執行國家規定的股份制企業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各項制度。

        第十章 合并與分立

        第六十四條 公司的合并、分立由董事長提出方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

        第六十五條 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或創立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時由合并各方簽訂協議,合并各方未清償的債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擔。

        第六十六條 公司分立時應先對公司債務的承擔作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簽訂清償債務協議。

        第六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按國家規定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一章 終止與清算

        第六十八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終止:_______________

        (一)股東會議決議解散;

        (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銷;

        (三)公司宣告破產;

        (四)《公司法》規定的其他解散事項。

        依本條第一款終止的,董事會應將公司終止事宜通知各股東,召開股東會,確定清算組人選,發布公司。依第三款終止的,依照《破產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九條 公司清算組織成立后,應在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兩個月內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未接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第七十條 清算組織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_____

        1、制訂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3、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4、清理債權債務;

        5、清繳所欠稅款;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進行訴訟活動。

        第七十一條 公司決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經清算組織批準,不得處分公司財產。

        公司財產優先撥付清算費用后,清算組織按下列順序清償:_______________

        1、自清算之日起前3年所欠公司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銀行貸款、公司債券和其他債務。

        第七十二條 公司清償后,清算組織應將剩余財產按股東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第七十三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組織應提出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必須經注冊會計師驗證,審批機關批準后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應按下列程序進行:_______________

        1、由董事會會議提出修改章程提議;

        2、把上述內容通知股東,并召開股東會,由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

        3、依照股東會通過的修改章程決議,擬定公司章程的修正案。

        第七十五條 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公司應報審批機關批準,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1、更改公司名稱;

        2、更改、擴大或縮小公司的經營范圍;

        3、增加或減少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

        4、增設新的股份類別;

        5、改變每股股票面額;

        6、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的條款的變更。

        第七十六條 公司應將變更后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通知辦法

        第七十七條 公司應將變更后的修改條款通知股東,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通過,報審批機關批準,并經創立大會通過后對內產生效力,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正式產生法律效力。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訂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東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印鑒)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章程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南京華夏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南京市建鄴區90號2幢2單元202室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裝飾工程、鋼結構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體育場地設施工程設計、施工,鋼材、建材、機械設備銷售。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90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設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發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二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3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公司章程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需經行政許可的項目,應依法向許可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手續。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股東1XXXXXXXXXX股東2XXXXXXXXXX股東3XXXXXXXXXXXXX

        第十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1:認繳出資額XXX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XX%,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股東2:認繳出資額XXX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XX%,出資方式為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于公司成立之日起X年內繳足。

        股東3:XXX

        第十一條公司股東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繳付出資,不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

        股東自行確定,并作相應修改)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本條可由股

        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召開的次數和時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本款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公司章程10

        對于公司而言公司章程之所以很重要,在于其具有特殊的價值。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作為不可或缺的市場主體。然而,無論是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中,都有關于公司章程的規定。在公司成立之時都必須依法制定章程。因此,我們可以明顯看出,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在某種意義上,公司章程甚至比公司法更為重要。因為,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基礎;是股東的權利保障及義務清單;是公司管理人在經營管理過程中保持獨立性的重要憑證。同時,公司章程還是公司內部與外部關系的連接點。

        1 公司章程基本概要

        (1)公司章程的定義

        公司章程是指由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共同制定并對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關系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反映全體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發起人在不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根據自已公司的特殊性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制定的。所以其對公司內部成員是有約束力的,由于公司章程是充分體現股東的自由意志,因而在實踐中,股東更愿意去遵循自已制定的規則。特別是在人合性比較強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綱領性文件,各個股東在自覺遵守的情況下,有利于公司的穩定性,減少公司內部糾紛,從而提高公司的運行效率。

        (2)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其最明顯的特征是自治性。各個公司只要在公司法允許的范圍內,訂立與本公司相適應的運行規則。而合同的相對方則是共同訂立公司章程的各個股東。所以在訂立公司章程的過程中,也要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即主體資格要適格、意思表示要真實、內容要合法。二是法定性。公司章程訂立的目的主要是使公司成立,隨后公司便能獲得相應的權能,從而從事與其權能相適應的法律行為。公司章程的主要內容和修改程序,都有相應的法律進行強制性規定。三是公示性。雖然公司章程主要是為了約束公司內部人員的,但是其仍然有對外效力。公司章程不僅要向公司的股東、高管人員、債權人公開,還要向社會上的第三人和政府主管機關公開。所以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須登記變更,否則不發生對外效力。

        2 公司章程的內部價值

        (1)公司層面:公司人格獨立的基礎

        公司章程是公司獨立人格的標志,而是否具備獨立人格是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重要判定標準。依據現代公司成立的條件 --既要有人的要件,又要有物的要件,還要有行為的要件。即要有一定的股東或發起人,組建公司所需的資本以及公司章程的訂立。然而,一旦公司章程的設立即標志著公司的成立。由此,可以看出,發起人協議的效力期限為公司設立到公司成立前。公司章程的效力時間則是在公司成立后到公司解散前。若在公司設立過程中股東間發生糾紛,則根據發起人協議按合同的違約責任進行外理;若是股東間的糾紛發生在公司成立后,則運用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解決。雖然,公司章程是約束、公司、高管人員的內部協議,但是公司章程還具有一定的公開性,第三人是能夠知道公司章程的內容,從而在進行投資時可以進行利益風險的權衡。所以,公司章程同時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基礎,當公司的個別股東濫用股東權利而導致公司利益受損時,公司可以運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而不承擔責任,責任由濫用股東權利的`直接股東承擔。或者公司先對外承擔責任后,再向有責任的股東進行追償。

        (2)股東層面:股東意思自治的載體

        公司章程是股東或發起人根據意思自治共同制定的產物,而公司章程作為一種約束公司、股東內部的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對于具有人合因素較強的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無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更強。制定章程的股東們只要在不違反公司法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約定公司內部的具體管理模式來平衡各股東之間的利益。所以為了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創立大會上通過的章程還必須對小股東提供一定的傾斜保護,從而扼制大股東利用手中的控制權侵害小股東的利益。目前,公司中實行的累計投票制制度,就充分體現了股東意思自治的意思表示。一方面增加了小股東的凝聚力,另一方面也改善了小股東弱小地位的局面。

        在股權轉讓限制規定中,為了防止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侵害小股東的利益。因而在公司章程中可以規定在做出重大事項時,必須通過半數股東的投票,而不是就股份的份額投票,從而平衡大小股東間的利益。公司章程在充分體現股東意思自治情況下,同時也起了保障股東權利的作用,因此,也可稱之為"股東的權利屏障"。

        (3)管理人層面:公司管理者的"獨立宣言書"

        在現代公司中,存在著"三權分立"的局面,即公司的發起人、公司的實際控者與公司本身是三個相對分離的利益主體。雖然從宏觀上看,公司、股東、高管三者之間有著一致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當他們三者在獨立行使各自權利的時候,為了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不得不與其他利益發生一些不可避免的沖突。

        所以在不可避免的利益沖突下,董事的獨立性難免會受到侵害。然而,在現代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背景下,公司章程成為平衡和維持股東、公司及公司高管間利益的工具。同時,公司章程也是實現公司獨立法律人格的根本依據,章程通常會就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職權作出規定。因此,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職權。隨著公司制度的發展,雖然公司的所有者是股東,但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則是董事、經理等公司的高管人員。因而導致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嚴重分化,從而使得公司權力重心也發生了變化。為了謀求公司經營的合理化與效率化,公司的實際控制者即董事的權利不斷擴張,相反股東權力剛逐漸縮小。

        這就意味著公司的管理人的獨立性,行使職權的時候不受大股東的限制,保持其應有的獨立性。獨立董事制度就體現了其獨立性,獨立董事區別于內部董事或者執行董事,其不擔任公司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職務,保持中立性從而客觀判斷一切關系的特定董事。因而,可以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控股股東濫用權利、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監事會形同虛設的問題進行改善。

        3 公司章程的外部價值

        公司章程雖然表面上看只是約束公司、股東及公司管理人員的內部協定,對以上人員發生對內效力。但是,公司章程記載事項一經登記,還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對于這種對抗力應作必要限制--限定于非善意的第三人,對于善意第三人則不具有對抗效力。公司章程因為有公示性的功能,必然對公司的交易相對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公司章程的外部作用主要體現在四方面,第一,公司章程的公開有利于保護股東所固有的知悉權,主要是便于股東行使知情權,行使法律賦予的對公司的監督權;第二,對于公司債權人而言,可以通過對公司章程的變更及變化。充分行使對公司的債權,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第三,商人本身具有自控風險的能力,因此,投資者在選擇投資對象的時候,必然會對交易相對人的各種交易條件及資力, 例如有無資力及信用如何。然而,在此資訊搜尋的過程中,相對人必須付出代價,公司將公司章程加以登記公示可減輕交易相對人之資訊搜尋成本。同時,便于公眾了解公司,為其是否進行投資提供可靠的決策參考。第四,便于國家對整個市場主體的宏觀監管,以作出適時的宏觀政策,從而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公司章程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名稱為:_________市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為: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大樓_________層_________房號。

        第三條 公司宗旨是: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以執照核準為準):_________。公司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在國內及境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機構。在境外的投資活動及在境內設立投資額在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子公司,須經股東大會同意。此外的投資活動由董事會決定。

        第二章 股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共_________個,名稱與住所如下:

        ┌─────────┬─────────┬───────────────┐

        │股東名稱 │ 住所 │ 身份證或執照號碼 │

        ├─────────┼─────────┼───────────────┤

        │甲: │ │ │

        ├─────────┼─────────┼───────────────┤

        │乙: │ │ │

        ├─────────┼─────────┼───────────────┤

        │丙: │ │ │

        ├─────────┼─────────┼───────────────┤

        │丁: │ │ │

        └─────────┴─────────┴───────────────┘

        第七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依本章程規定領取紅利;

        (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詢和質詢;

        (四)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的重大決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決權;

        (五)公司清盤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六)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九條 股東權利受到公司侵犯,股東可通過董事會書面請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權活動,并補償由被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失。如公司經法院或、公司登記機關證實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內終止侵權活動,被侵權的股東可根據自己的意愿退股,其所擁有的股份由其它股東協議攤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東認購。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及所占比例如下:

        ┌─────────┬───────┬─────┬──────────┐

        │股東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比例 │ 出資形式 │

        ├─────────┼───────┼─────┼──────────┤

        │甲: │萬元 │ │ │

        ├─────────┼───────┼─────┼──────────┤

        │乙: │萬元 │ │ │

        ├─────────┼───────┼─────┼──────────┤

        │丙: │萬元 │ │ │

        ├─────────┼───────┼─────┼──────────┤

        │丁: │萬元 │ │ │

        └─────────┴───────┴─────┴──────────┘

        第十一條 各股東所認繳出資必須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公司設立前足額投入。以現金出資的,存入公司臨時帳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應在公司設立前,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中股東以非貨幣形式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非貨幣出資的作價,由全體股東商議決定。如意見不能統一,由評估機構評定。

        第十三條 股本轉讓,要用書面形式向股東大會申請,經股東大會同意后,由經理指定專人把公司有關帳目結算清楚,方可辦理股本轉讓手續。

        第十四條 受讓人必須經過全體股東認可,不認可的,由不認可的股東作為股本轉讓的受讓人。

        第十五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投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投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遵照公司法規定執行。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組織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須經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批準股本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_________人,其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___人,(或: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三條 董事或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侯選人,經股東大會委派。

        第二十四條 董事根據自已所代表的股東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董事(或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大會委任(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按公司法規定執行。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任期_________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_________名,(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由股東大會委任,任期_________年,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稽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責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分配適當的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條 公司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五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集體福利。

        第三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 在公司法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大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三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確認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公司如下事項變動,由董事會決定:

        (一)住所在_________范圍內變動;

        (二)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業范圍內增加經營項目;

        (三)設立分支機構;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七條 除前款以外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條 由董事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提出修改條款,并報股東大會表決。

        第四十九條 將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條款,報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備案,經公司登記機關審核認可后生效。

        第五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它文件,均為本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本章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經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章):_________ 丁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xx__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公司在xx_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稱:xx_市xx_貿易有限公司。

        住所:xx_市xx_區。

        第四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xxxxxx___(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股東

        第七條、公司股東共xx_位,姓名與住址如下:

        股東姓名:xx_;

        住址xxxx__;

        身份證號碼:xxxx______;

        股東姓名:xx_;

        住址xxxx__;

        身份證號碼:xxxx______。

        ……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xx___萬元人民幣。

        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xx_;

        出資額xxxx__;

        出資比例:xx_______;

        股東姓名:xx_;

        出資額xxxx__;

        出資比例:xx_______。

        ……

        第十三條、股東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各股東應當于公司注冊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股東會

        第十七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________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為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三十條、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情況設若干管理部門。

        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

        經理對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或者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二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有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執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執行董事和經理的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經股東會決議,可以隨時解聘。

        第七章、監事

        第三十四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監事成員一名,監事由股東會委任,任期三年。

        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財務會計制度,依法納稅。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查驗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公司法定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第四十一條、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應當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條、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四十五條、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七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

        清算組應當對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進行登記。

        第四十八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第四十九條、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三)繳納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五十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確認。

        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中涉及登記事項的變更及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當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應當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規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對所修改條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條、股東會通過的章程修正案,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五條、公司股東會通過的有關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本章程于公司核準登記注冊后生效。

      公司章程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股東名稱(姓名)證件號(身份證號)

        甲

        乙

        第五條經營范圍:從事各類廣告的制作、發布。(涉及經營許可,憑許可證經營)

        第六條經營期限:。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貨幣實物貨幣實物

        甲

        乙

        第九條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個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想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公司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對發行公司的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六章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跨機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七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會計賬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一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工會

        第四十三條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等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全體股東簽章:

        年月日

        說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應當注意前后條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將關于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第六章選擇監事則應將關于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

        三、當事人根據章程范本制訂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東需親筆簽名,法人股東需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親筆簽名。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公司章程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______________企業集團是以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為母公司,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規范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第二條 集團名稱及法定地址

        名稱:______________企業集團。

        簡稱:______________集團。

        法定地址:______市________工業開發區。

        第三條 集團母公司名稱及法定地址名稱: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市________工業開發區內。

        第四條 集團的宗旨:以集團母公司為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發揮集團成員的綜合優勢,實現各種資源的優化配置,為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第五條 集團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團成員之間的經營聯合、協作方式

        第六條 本集團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員單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員單位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________開發集團有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投資發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經貿發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興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廣告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條 集團實行集中決策、分層管理、分散經營。集團理事會是集團的管理和決策機構;母公司是財務和投資中心,在集團中居于主導和核心地位,對外代表集團,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確定發展規劃,負責投融資決策,從事資本運營,對經營者進行考核和任命,監控經濟運行情況等。

        第八條 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但不得以集團名義簽訂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集團的管理體制

        一、集團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據《公司法》規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監事,通過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參與公司經營方針、投資方向、選擇經營者及利潤分配等重大經營管理事項的決策,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集團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母公司與其他成員單位的關系是參股或者生產經營、協作的關系。

        第三章 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職權

        第十條 集團設立理事會,作為集團的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理事會由集團成員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組成。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聽取和審議理事長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審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資本運營方針和投融資方案;

        四、討論協調集團年度生產、經營、投資以及資金使用計劃;

        五、討論決定集團內部機構設置方案;

        六、討論審訂集團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七、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

        八、制訂、修改集團和有關規章制度;

        九、決定集團的終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于______次,必要時可由理事會召集或經______/______以上理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理事會遵循如下議事原則

        一、法定人數原則:出席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必須占全體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協商原則;

        三、無條件執行決議原則;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對通過的決議負有執行義務。

        第十五條 集團不另設辦事機構,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應部門承擔。

        第四章 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職權

        第十六條 集團理事會設理事長______名,副理事長______名。

        第十七條 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理事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議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理事的任期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長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決議;

        三、提名副理事長;

        四、主持制定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

        五、主持制定集團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團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參加、退出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第十九條 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為集團的成員。其它凡認可和遵守集團章程,具備基本經營條件的企業單位,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經審核批準后,即為集團成員。

        第二十條 集團成員要求退出集團時,應提前______個月向集團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核批準后,即可辦理退出手續,控股子公司無權退出集團。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章程,損害集體聲譽和利益的集團成員,集團有權責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處理。

        第二十二條 集團成員如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自動退出集團:

        一、母公司己出讓全部產權的;

        二、被依法撤銷;

        三、破產。

        第六章 集團的終止

        第二十三條 如發生下列情況,集團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即行解體;集團母公司終止,又沒有新的具備核心企業條件的企業作為母公司。

        第二十四條 集團終止時,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公告,并對管理的經費進行清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生效,修改、終止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有關具體事項和未盡事宜可另行實施細則或補充條款。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和解釋權歸本集團理事會。

        國內合資公司章程通用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并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人民幣萬(元);公司實收資本:___________人民幣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上述表格適用于股東一次繳納全部出資;若股東采用分期繳納的方式出資的,可用下列表格:)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繳納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七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臵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注: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

        第九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____日(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召開一次(注:會議召開時間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風險提示: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在董事會,當董事會或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了避免公司運營遭受影響,損害股東權益,應當在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在特殊情況下有直接召集股東會的權利。可做如下規定:

        如果董事會違反本章程規定,拒絕召集股東會,或不履行職責時,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酌定)以上的股東,享有不通過董事會自行召集股東會的權利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由參加會議的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者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___________(注:此處填寫董事會或者股東會)作出決定。(此處還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_______人(注:三至十三人),任期________年(注:可約定,不超過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__________(注:股東可以約定產生方式,如:董事會選舉、股東會選舉、股東委派等)。

        第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注: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

        第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須由過半數董事(注:具體比例可約定)出席方可舉行。董事如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九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由全體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注:可由股東自行約定)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并應作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____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根據股東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股東對于上述八項職權可另行約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注:經理非公司必備機構,不設經理的此條不寫入章程)。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______人(注:三人以上),監事任期每屆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監事會中有職工代表______人(注:股東約定,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

        一),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 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注:可以約定其他不違反公司法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____________擔任(注: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第二十八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____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注:此條內容股東可另作約定)。

        第二十九條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________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________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____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____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風險提示: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三十一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注:股東可約定)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注:股東可約定)分取紅利。

        第三十四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_______________(注:選填股東會或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第

        (一)項、第

        (二)項、第

        (四)項、第

        (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條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三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 、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份。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獨資企業公司章程范本專業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第五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八條 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出資時間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 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一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 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情況說明書;

        5、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 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股東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股東簽字(印章):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子公司公司章程范本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公司的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內容為準。

        第三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類型

        第四條 自公司登記機關簽發《營業執照》之日起,公司類型:

        第五條 公司名稱:

        第六條 公司住所: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萬元) 出資比例 簽章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提案權;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通知以書面形式發送,并載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二次,每半年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的可表述為:)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公司設監事______人,由股東會會議選舉產生和更換。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向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到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應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

        (以下無正文)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獨資企業公司章程通用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

        第五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六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

        第八條 本公司的股東: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九條 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出資時間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條 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一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 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六條 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 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________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________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1、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

        4、破產。

        第二十三條 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____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______式______份,公司存檔______份,股東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_份股東簽字(印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章程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東莞市創銀實業投資有限公司

        第五條公司住所:東莞市沙田鎮大泥村村民委員會

        郵政編碼:523981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家庭服務、家用電器維修。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1個,分別是:

        1、謝劍鋒

        證件名稱:身份證

        證件號碼:441900198201463854

        通信地址:沙田鎮大泥村大有圍組41號

        郵政編碼:523981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2、謝劍鋒

        以貨幣出資2萬元,總認繳出資2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67%。

        實繳出資2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3、黃華興

        以貨幣出資1萬元,總認繳出資1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3.33%。

        實繳出資1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八)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2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通知: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

        (二)股東或者股東委托公司對股權轉讓事項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條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條第(一)項情形可以采用口頭通知方式。若口頭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體股東的,必須采用書面通知方式。

        2、采用書面直接送達方式。由被通知股東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采用掛號郵寄方式。郵寄地址為章程中記錄的股東通信地址,自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視為送達。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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