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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時間:2024-12-19 16:45:05 晶敏 報告 我要投稿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精選21篇)

        在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擬定制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精選21篇)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

        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根據國家、行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一、術語和定義

        1.職工因工傷亡事故,是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區域內發生的與生產或工作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

        (1)職工因從事生產或工作發生的傷亡事故。

        (2)在生產時間、生產區域內,職工雖未從事生產或工作,但由于企業的設備、設施、勞動條件、工作環境不良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3)與企業的生產、工作有關,在生產區域內(包括廠區、礦區、貨場、建筑工地等),因車輛傷害造成的傷亡事故。

        (4)企業發生各種災害或者險情時,職工因搶險救災而造成的傷亡事故。

        (5)區、縣勞動保護監察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報市勞動保護監察機關認定的職工因工傷亡事故。

        2.職業病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導致的疾病。

        3.輕傷事故指受傷后歇工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的事故。

        4.重傷事故指造成肢體殘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依據原勞動部頒發《重傷事故范圍》或經醫師診察后認為受傷較重,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會同工會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見,由地方勞動部門審查確定為重傷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

        8.五不放過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

        二、事故的報告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保護現場,積極搶救傷員,迅速逐級上報。

        2.發生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工傷事故登記表》,在事故發生當月隨職工傷亡事故情況月報表一同報送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3.發生重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填寫《企業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統計快報表》,24小時內報逐級上報至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及主管領導。

        4.發生死亡事故項目經理部立即上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領導。

        5.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

        (2)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者姓名及自然狀況;

        (3)事故現場采取的控制措施;

        (4)報告人姓名、工地電話。

        6.發生火災事故,應迅速逐級上報。

        7.職工經職業健康檢查確認患有職業病后,將患職業病人員檢查結果及處置情況向上級安全管理部門報告。

        8.發生未遂事件應在發生當月報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

        9.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項目經理和項目管理人員迅速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采取措施制止事態蔓延擴大,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均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害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志。

        10.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2.重傷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同級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保衛等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確定事故責任。

        3.直屬項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衛部門、工會組成事故調查組,分公司所屬項目死亡事故調查應有分公司相關部門參加,配合當地政府安檢、公安、建委、工會等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并協調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

        4.發生火災、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門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5.發生職業病、傳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門、辦公室、物業管理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組織對病情、疫情的調查。

        6.發生未遂事件,由項目經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

        7.事故調查中,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資料,事故發生單位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的工作,應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并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干涉、阻礙調查組的工作。對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組調查等情況,由事故調查組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8.事故調查期間,未經事故調查組同意,事故發生單位、項目必須負責保護好事故現場,相關人員不得離開事故現場。事故調查組同意撤銷對事故現場的保護后,方可組織對現場的整改、整頓后,恢復施工。

        9.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或打擊報復的,由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四、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的處理,由項目經理部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上一級安全主管部門認定后,由項目經理部負責處理。

        2.區域分公司重傷事故的處理,由分公司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經單位負責人領導認可后,報公司安全管理部,經公司領導認定后,由區域分公司負責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項目重

        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

        3.死亡事故的處理,經事故調查小組召開分析會,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事故報告單位向事故調查組提出書面結案申請。事故報告批復后,按批復文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交納事故罰款。

        4.發生各類因工傷亡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詳見各單位《應急準備和響應方案》。重大傷亡事故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相關程序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

        5.對未遂事件,項目經理部應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對事件責任人進行必要的處罰。

        6.發生安全事故后,各單位必須按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并做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7.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五不放過”原則,進行及時、認真的處理。制定的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要通過綜合評價后實施。

        8.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按照國家及上級有關規定對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對工傷與職業病患者的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職工工傷范圍和保險待遇暫行辦法,為工傷和職業病患者安排合適的工作崗位,并辦理相關手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2

        一、總則

        1、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

        3、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報告

        1、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直接或者逐級報告企業負責人。

        2、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建、勞動部門、部門、人民檢察院、工會。

        3、企業主管部門接到死亡、重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4、發生死亡、重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

        三、事故的調查

        1、輕傷、重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以及工會成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死亡事故,由企業主管部門會同企業所在地區縣建、勞動部門、部門、工會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3、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

        (2)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

        (3)提出事故處理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采取措施的建議;

        (4)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企業和有關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者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在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在調查、處理傷亡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九十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傷亡事故處理結案后,應當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3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對事故不得遲報、謊報、漏報、或者瞞報。

        3、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的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采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報告后,又出現新的情況的應當補報。

        5、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事故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的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的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的證據;需要移動的現場物件,應當做出標記,留影像資料。

        7、事故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會公布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8、發生事故并上報后,縣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9、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者依法追究責任。

        10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的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的責任;提出對事故的`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11、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12、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4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事故分類和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匯報、上報及統計等事項。

        本制度適用于分公司各部門及項目部。

        (二)引用標準和政策規定

        1.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2.建設部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3.國家和建設部、有關省市安全監督管理局相關規定。

        4.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三)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h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外埠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2h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生后24h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外埠項目部發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后,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四)事故現場處置

        1.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五)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5

        為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對人身和財產的危害,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提高本公司的安全生產水平,保障消費者和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1、發生安全事故,事故現場第一目擊者(或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2、報告內容:

        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②事故發生的`初步情況;

        ③報告人的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

        3、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應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搶救的,撥打120或采用其它交通工具及時將傷員送附近醫院救治,并墊付醫療費用。

        4、保護現場。在調查組人員進入現場前,如因搶救工作需要移動物證時,應作出標記或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據。

        5、積極組織人員參與或協助上級事故調查組人員,勘察現場,詢問相關知情人,查清事故原因,確認事故性質和責任,對事故的責任人(含職責范圍應負的安全責任人)作出處理。

        6、總結汲取教訓及今后防范措施。事故處理結束后,分別召開有關人員會議,通報情況,汲取教訓,改進措施,加強管理,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6

        為做好xx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一步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保障企業的財產和員工的安全,確保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為企業的穩定和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xx公司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嚴格要求,并制定公司突發事故的通報機制。

        第一條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1、公司全體干部及員工要充分認識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各公司領導一定要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2、各公司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制定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機械工作人員的崗位操作規程,并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學習,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

        3、各公司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組織管理網絡,設置落實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明確安全生產責任人,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層級管理,各級責任人要對所管轄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杜絕事故隱患。

        4、各公司應把本單位關于安全生產管理的文件資料如: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機械工崗位操作規程、事故防范及應急措施、生產安全責任人名單等報送公司總經理室備案。

        第二條突發事故通報機制

        為了及時掌握各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做到及時映問題,在發生突發事故時能迅速采取有力措施進行控制和處理,把事故的影響和損失減至最低。我司通過對有關情況的通報使各單位及全體員工吸取事故教訓,對事故的.發生做到防患于未燃。制定突發事故通報制度如下:

        1、一般事故(指無人員受傷,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下)。各分公司負責人可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處理,并在處理完成后第一個工作天內向總經理辦公室匯報有關情況。

        2、機械及傷人事故(指有人員輕傷或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事故發生后各單位在做好緊急處理工作后應第一時間向總經理辦公室匯報。

        3、較嚴重的事故(指有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事故發生后各公司在做好人員拯救和報案工作后應第一時間向總經理辦公室和負責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報告。

        4、報告突發事故時應先以電話向各分公司經理及部門經理報告情況,由公司經理致電總經理室報告。此后在事故發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事故單位應以書面形式把事故的原因、發生經過、處理情況、責任劃分等匯報總經理室。事故處理工作結束后,事故單位應填報《突發事故報告表》交總經理辦公室存檔。

        5、任何單位或個人對突發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如發現有隱瞞事故不報的情況,將根據事故的小,嚴肅追究領導責任,并要對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負全部責任。

        上述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要求及突發事故通報制度,希各單位嚴格認真執行。

        3、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等規定。遵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監總局令2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對受傷者進行及時的醫療救治。并做好相應工作。

        2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事故以上報告后,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和已經采取的措施)于1小時內報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傷亡事故發生后應及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確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必需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等保護措施。

        4、輕傷事故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并書面報送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5、重傷事故如果縣安監部門托企業調查處理的,由單位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及時監督檢查執行并書面上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6、傷亡事故發生后,單位要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范措施,由本單位組織落實整改。

        7、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執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全體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7

        1、對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事故預防、事故搶險工作中做出貢獻的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2、對舉報事故隱患,杜絕重大事故有功人員給予重獎。

        3、對在事故預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不認真、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而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責任,從嚴處理。

        4、對隱瞞事故隱患,對舉報人員打擊報復,對弄虛作假,嫁禍于人的,對不積極整改事故隱患,導致發生事故的要追究責任,從重處理。

        5、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各級管理人員要在自己職責范圍內落實事故隱患整改資金、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按整改期限完成整改任務,企業從業人員要認真查找自己崗位存在的各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及時排除,及時整改,確保各類安全隱患消失在萌芽中,創造良好的安全工作環境。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8

        1、國家對企業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并進行公告。

        2、重大隱患治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國家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

        3、加強監管力量建設,提高監管人員專業素質和技術裝備水平,強化基層站點監管能力,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的現場監管和技術指導。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必須立即停產,制定整改計劃,確定整改責任人和完成整改時間,落實整改資金,積極進行重大隱患整改,并保證整改質量。

        5、對拒不執行監管監察指令,不進行重大隱患整改的企業,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9

        1、企業要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動態監控及預警預報體系,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

        2、發現事故征兆要立即發布預警信息,落實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

        3、對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要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4、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0

        1、目的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范圍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管理。

        3、管理職責

        3.1安環部負責事故現場的救護組織、現場勘察、上報公司領導,負責重傷以上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以及出具公司級事故分析報告。

        3.2公司辦公室(安保中心)負責廠內交通、火災事故現場的救護組織、現場勘察、上報公司領導、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以及出具公司級事故分析報告。

        3.3企管部:保證救護車輛安排、協助事故單位做好工傷家屬的接待、安撫工作,參與工傷事故現場的搶救及簡單處理。(人力中心)負責辦理員工投保、名單更新,受傷員工的就醫、轉院等醫療管理及出院后保險理賠、評殘、安置、復工的管理。

        3.5事故單位負責本部門工傷員工的救護組織、現場保護、事故上報、救治費用墊付、后期治療借款手續辦理、工傷員工住院期間的陪護,負責輕傷及微傷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4、工傷事故

        4.1工傷事故范圍

        4.1.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1.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a、故意犯罪的;

        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殘或者自殺的。

        5、事故等級劃分

        本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參照國家頒布實施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標準》和《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將事故等級分為五級:

        5.1險肇事故:是指險些造成人員傷害,且造成或險些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事故。

        5.2輕傷事故:是指損失工作日在105個法定工作日(一周按5個工作日計算)以下的傷害,但夠不上重傷的傷害。

        5.2.1輕傷1級:表皮劃傷或肌肉挫(拉)傷、腫脹無骨折,休息日7天(含)以內,醫藥費5000元(含)以內;5.2.2輕傷2級:因傷休息8-15天(含)以內,醫療費用10000元(含)以內;

        5.2.3輕傷3級:因傷休息16-105工作日(含)以內,醫療費用10000元以上,夠不上重傷的傷害;

        5.3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損失工作日在105個法定工作日以上(包括伴有輕傷)的傷害,無死亡的事故。

        5.4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人的事故。 5.5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 5.6傷害事故發生后,由事故發生單位會同安全環保部參照以上標準進行事故級別鑒定并考核。

        6、事故報告

        6.1.發生工傷事故后,事故責任單位必須立即搶救傷員,并運用各種快速方法分別向本單位領導、公司安環部報告,如需用車,直接向總裁辦申請。因搶救傷員需要搬動現場物體,應做好標記。

        6.2.工傷事故現場,需經安環部勘察同意后方可撤消,如果認為有必要繼續保留現場,由事故單位劃出警戒區域,設置標志,無關人員不得入內。

        6.3.根據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的分析、報告按如下規定進行。

        6.3.1輕傷事故

        由事故責任單位領導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參加人員:事故責任者(傷者住院,視情節需要可到醫院了解)、知情人、當事人、有關領導和安環員。在了解事故經過、分析原因后,有針對性地提出和落實整改負責人、整改具體措施和完成整改期限的事故整改計劃。分析出事故責任者(分為直接、間接責任者或分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提出考核處理意見。事故分析報告在事發后24小時內由責任單位報送安環部。

        6.3.2重傷事故

        由公司安環部或授權組織事故責任單位召開事故分析會,具體參加人員和會議程序與輕傷事故相同。事故分析報告在事發后48小時內由責任單位報送公司安環部。

        6.3.3跨部門的事故

        由公司安環部組織事故責任單位分別(或聯合)召開事故責任單位事故分析會議,事故處理報告由事故單位會同安環部編寫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6.4事故處理由公司安環部根據事故責任單位的事故報告,分別按輕、重傷情況報送公司主要領導批準結案。

        6.5工亡事故按照事故上報程序報公司并立即上報各級政府機關(安監、公安、工會等)進行事故處理。

        7、事故考核

        7.1本處罰標準適用于:

        7.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7.1.2所有進入我公司的`外包施工單位,在我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

        7.2險肇事故:

        7.2.1一般險肇事故,對事故單位領導、責任者處罰如下:責任單位廠(部)級領導考核500元;車間主任(副)考核400元;責任班長考核300元;責任者考核200-500元(根據責任大小)。 7.2.2重大險肇事故,對事故單位領導責任者的處罰如下:責任單位廠(部)級領導1000元;車間主任(副)扣罰800元;責任班長扣罰600元;責任者考核500-1000元(根據責任大小)。

        7.3輕傷事故:

        7.3.1輕傷一級:考核事故責任人50-1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安全員(班組長)100元,車間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長)200元,廠(部)級領導,300元。

        7.3.2輕傷二級:考核事故責任人100-2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安全員(班組長)200元;車間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長)300元;廠(部)級領導500元。

        7.3.3輕傷三級:考核事故責任人200-5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人與受害人同為一人的考核取較低金額);責任安全員(班組長)400元,車間主任(含副主任、工段長)500-800元,廠(部)級領導800-1000元,

        7.3.4工傷費用小于5000元的事故,可不計入年度工傷指標內。 7.3.5升級為重傷的:按重傷考核標準執行追加考核(補罰差額)。 7.4重傷事故

        7.4.1重傷事故單位的直接責任者或主要責任者,考核500-10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人與受害人同為一人的考核取較低金額)。

        7.4.2考核重傷事故單位的直接領導責任者(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1000-2000元。

        7.4.3考核重傷事故單位的單位主管領導(廠、部長)責任者3000元。

        7.4.4同一班組年度內發生1起以上重傷事故,責任班長撤職;同一車間,年度內發生2起重傷事故,車間主任降職、降薪。

        7.4.5同一單位,月度內發生2起重傷事故,取消月度安全評比資格;

        7.5工亡事故

        7.5.1工亡事故單位直接責任者或主要責任者,考核1000-2000元(根據責任大小、責任人與受害人同為一人的免于考核)。

        7.5.2發生工亡事故的廠(部)直接領導責任者(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考核2000-3000元;

        7.5.3發生工亡事故的廠主管領導責任者(廠、部長),考核5000元

        7.5.4公司主管領導責任者按公司個人經濟責任制考核。 7.5.5對發生工亡事故的單位,取消年度安全先進評選資格。 7.5.6發生死亡事故,責任班長撤職并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停止其工作;車間主任(包括工段長)通報批評并試用3個月(按80%工資發放);同一車間年度內發生2起死亡事故,車間主任撤職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另行安排工作;主管副廠長、廠長降職、降薪。

        7.5.7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承擔連帶管理責任,考核相關管理人員(部長、副部長、助理、科長、區域負責人)500-1000元。

        7.6重大死亡事故

        發生重大死亡事故后,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對責任人的考核及行政處分由董事會決定。

        7.7火災事故的考核

        按照火災事故損失的20-50%考核事故責任單位,并考核事故責任單位的主管領導、直接領導、安環員和責任人500-2000元。 7.8工傷事故損失,即保險理賠后的差額部分,由責任單位全額承擔(可從各單位在獎金總額中提取的事故基金中列支)。

        7.9對隱瞞事故不報單位的考核

        7.9.1對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單位每起按事故損失的20%考核(不包括事故考核處理);

        7.9.2考核事故發生單位的直接領導和主管領導責任者500-1000元;

        7.9.3事故處理仍然按照事故等級進行考核。 7.10廠外交通事故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按正常程序進行上報總裁辦,廠外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傷的)不做工傷事故考核處理。

        7.11對外包施工單位事故

        外包施工單位在公司內部發生的事故,參照我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處理,所發生的各類賠償、費用由外包施工單位自行承擔。

        7.12發生事故,給公司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將加倍處罰責任單位。

        8、此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1

        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的適用范圍包括生產事故、設備事故、產品質量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爆炸事故、傷亡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等。

        2.事故的搶救與救護: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現場指揮部、聯系救援、封閉現場、搶救人員的防護及對受傷人員的現場急救等。

        3.對正在發生的事故明確事故報告程序及時限要求:如當事人直接或逐級上報主管負責人,對發生火災或人身事故應先報火警或醫療救護。

        4.對正在發生的事故,明確處理原則。

        5.根據事故等級,確定是否上報政府主管部門。

        6.明確上報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統計;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等。

        7.明確調查程序:一般事故及重大事故分別由企業和上級主管部門組織調查、參加人員、組織事故分析會、事故現場會、取證等。

        8.明確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管理者等的處理原則采取“四不放過”原則,對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重大事故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分別處理的辦法,對安全生產管理及處理事故中做出貢獻的進行表彰和獎勵。

        對發生過的事故進行登記,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情況或經濟損失、原因分析、防范措施、處理意見等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2

        目的:為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及時報告、調查和處理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傷亡事故,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的控制和正確的處理,降低事故產生的影響,特制定本制度。

        范圍: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調查與處理。

        職責:各部門負責人負責事故發生后立即向總經理;總經理負責上報主管部門和安監局及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救;其他相關責任人負責協助事故調查。

        控制要求:

        1、 傷亡事故發生后,由現場負責人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

        2、 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安監局;同時啟動事故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的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的.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事故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不得遲報、謊報、漏報、或者瞞報;對出現新的情況的應當補報。

        4、事故發生后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相關的證據,任何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的證據;需要移動的現場物件,應當做出標記,留影像資料。

        5、事故發生后公司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6、公司應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事故整改和預防措施,按時提交事故調查報告、向全體從業人員通報事故原因、事故教訓。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3

        為了建立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做好事故報告和處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各類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2、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遵守科學的原則

        3、生產部是事故調查與處理的職能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員負責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4、事故報告規定

        (1)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當事者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和公司負責人,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阻礙或干預報告

        (2)發生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現場當事人應立即報告公司負責人和撥打119報警,同時采取應急措施

        (3)發生人員重傷、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重大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社會影響較大的其他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在1小時內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報告

        (4)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單位、簡要事故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5)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當發生重大事故后,在政府部門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沒到現場前,應當妥善保護現場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事故證據。確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的,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證物

        (7)事故檔案管理

        事故發生后,事故已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認定,并落實了整改措施,經事故調查小組同意,事故可以結案。結案后,主管部門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并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

        A、員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B、員工工傷事故調查報告

        C、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D、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說明資料

        E、技術鑒定和實驗報告

        F、物證、人證調查資料

        G、事故責任人的自述材料

        H、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I、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J、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K、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L、有關本事故的通報及文件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4

        一、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立即向公司負責人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上報街道辦事處、區安全監督局和有關職能部門。

        3、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二、事故現場處置

        1、事故發生后,部門負責人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啟動公司應急事故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事故調查

        公司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公司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安檢部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5

        1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范圍

        公司及公司屬各基層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于本制度。

        3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3.3《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1號);

        3.4大連港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

        4管理規定

        4.1公司安全部負責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其他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相關事項的管理;各基層單位負責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管理。

        公司各級工會組織依法參與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4.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4.3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

        4.4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全力支持、配合公司、集團和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4.4事故報告

        4.4.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公司安質部及主管安全經理報告,主管安全經理應立即向總經理報告,并在事故發生30分鐘內報告至集團安全安委辦。

        特別是發生較大人員傷亡或被困、危險化學品泄漏、中毒、著火、爆炸等事故,除按規定向公司報告外,必須在10分鐘內向集團安委辦和市安監局(電話)口頭報告,在撥打110、119報警時,應同時撥打12350或82595958向市安監局應急中心報告。

        發生交通、火災等事故,事故發生單位除按相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報告外,還應按照以上規定報告公司安質部。

        4.4.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單位全稱、隸屬關系、行業類型、經濟類型、企業規模、各類證照等);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4.3事故報告后出現的新情況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須及時補報。

        4.4.4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要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根據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要在搶險救援過程中科學施救,確保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防止擴大傷亡或者發生次生事故。

        4.4.5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必須使用攝像、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證據,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和物證,保留好現場視頻監控。

        4.5事故調查

        4.5.1發生死亡事故或者集團認為需要調查的,由集團聯系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重傷及以下事故的調查,由集團負責組織。輕傷事故經集團同意公司可自行調查。

        4.5.2集團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監部門、大連港公安局以及工會派人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有關職能部門及專家共同組成事故調查組。

        4.5.3公司組織的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由安質部、工程部、工會及相關部門組成,并可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邀請集團安監部有關領導參加指導。

        4.5.4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5.5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5.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4.5.7事故發生單位的單位負責人、現場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4.5.8事故調查報告要嚴格按照新《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制定的《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事故調查報告和有關資料須歸檔保存。

        4.6事故處理

        4.6.1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按照政府批復的意見和集團事故處理通報及公司事故處理通報進行處理。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6.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集團對事故責任單位事故處理通報執行,公司不做另行處理;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需要承擔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的,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比照集團事故處理通報提出處理意見。

        4.6.3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公司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單位領導成員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1)按照新《安全生產法》規定,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對事故責任單位分別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范公司工程、運營項目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及國家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定。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北京環能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公司)。

        第二章工程、運營項目安全事故等級劃分

        第四條安全事故(包括人身傷亡事故、設備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等級劃分執行以下標準(本制度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一)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1.30人以上死亡。

        2.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3.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二)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定為重大事故:

        1.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2.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3.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三)造成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1.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3.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1.3人以下死亡。

        2.10人以下重傷。

        3.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章事故報告和調查

        第五條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運行值班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上級領導和地方有關政府部門報告。

        第六條即時報告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應立即匯報總公司領導和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部門,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還應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公司向上級有關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時限為1小時。

        (二)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原因的初步判斷。

        4.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況。

        5.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三)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即時補報。

        (四)不得遲報、漏報或瞞報、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有關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善后等各項工作。應急管理具體要求見《應急管理制度》。

        第八條事故調查組織

        (一)由國家相關部門和上級單位組織的調查,事故單位應積極配合。

        (二)考核性事故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和上級單位委托公司調查的事故,由公司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部門參加或委托事故發生單位負責調查,并形成報告。

        第九條調查程序

        (一)保護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迅速采取正確措施、在保證安全前提下搶救傷員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施工、運行日志、隱患排查整改記錄、安全會議記錄紀要等相關資料,并在事故調查組成立后將有關材料、資料移交事故調查組。

        2.因搶救人員或采取緊急措施,需要改變事故現場、移動設備的,應當作出標記、繪制現場簡圖、妥善保存重要痕跡、物證,并作出書面記錄。

        3.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二)收集原始資料。

        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立即組織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離開事故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指定負責人,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形成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報告。

        應收集的原始資料包括:有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培訓記錄、作業方案、交底記錄、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記錄、施工日志、運行日志、通知紀要、傷亡人員信息等記錄文件,以及事故發生時的現場影像資料、處理過程記錄等。

        2.事故調查組成立后,事故單位及時將上述材料移交事故調查組。有新情況發生和原因分析進展的,事故單位應補充相關資料。

        3.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記錄文件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計算機打印記錄、現場監控錄像等,及時整理事故相關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4.事故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調查事故情況。

        1.人身事故。

        (1)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等。

        (2)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序、作業監護、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3)查明事故發生前傷亡人員和相關人員的技術水平、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過去的事故記錄,以及違章違紀情況等。

        (4)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2.查明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對工程后續建設影響等情況。

        3.了解現場規章制度是否健全,規章制度本身及其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事故單位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了解全過程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事故涉及兩個及以上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分析原因及責任。

        1.事故單位應在公司調查組召開事故正式分析會前提交代表本單位意見的原因分析報告。

        2.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托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3.事故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是否人員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4.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結果,確定相關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或無責任。

        5.外包項目發生以下事項之一造成事故的`,確認為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

        (1)本單位和本單位承包、承租、承借的工作場所,由于本單位原因,致使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觸電、高處墜落、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事故。

        (2)外包項目,發生以下情形之一者:

        a)資質審查不嚴,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b)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應由發包方交代的安全技術交底,且沒有完整的記錄。

        c)對危險性生產區域(指容易發生觸電、高空墜落、爆炸、爆破、起吊作業、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火災、燒燙傷等引起人身和設備事故的場所)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按安全施工要求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含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d)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

        (3)主管部門認定的本單位負同等以上責任的其它情形。

        6.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1)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2)規程制度不健全。

        (3)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

        (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應急預案不落實。

        (6)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7)違章指揮。

        (8)政府相關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證件不全。

        (9)事故調查組確定的應為領導責任的其它情形。

        (五)事故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第十條事故調查報告

        (一)由政府及上級單位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發生單位留檔保存,并上報總公司。

        (二)由公司負責調查的事故,由公司事故調查組負責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

        (三)由部門負責調查的事故,由該單位填寫《事故(事件)調查報告》,涉及人身傷亡的,報公司審核備案。

        (四)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單位概況和發生經過。

        2.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對后續工程、運營項目的影響情況。

        3.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應急處置和恢復的情況。

        5.責任認定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6.防范和整改措施。

        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技術分析報告。調查組成員應當在調查報告上簽字。

        (五)調查結案后,事件發生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

        1.傷亡事故登記表或事故報告。

        2.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4.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損失材料。

        7.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11.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十一條責任歸屬

        外單位人員在本單位工作中造成負有同等責任及以上的人身、設備事故定為該單位的事故。

        第四章事故處理與統計分析

        第十二條調查報告應按照公司規定提交領導審閱,并根據公司相關制度規定進行處理,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考核處理按照公司績效考核管理規定執行,由人力資源部實施。

        第十三條所有工程、運營項目特大、重大、較大事故、除以下情況的一般事故、事件,或者經公司認定的以外,均應作為發生單位安全事故統計:

        (一)新投產項目一年以內發生由于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集中檢修等單位負主要責任造成的事故、事件。

        (二)事先經上級管理部門批準進行的科學技術實驗項目,由于非人員過失所造成的無責任事故、事件。

        (三)設備因覆冰、暴風、雷擊、水災、火災、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災害超過設計標準承受能力而發生的非責任事故、事件。

        (四)不可預見或無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壞非責任事故、事件。

        (五)為了搶救人員生命而緊急停止設備運行構成的事故、事件。

        (六)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目前科學無法預測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非責任事故。

        第十四條綜合部應做好事故統計,并對各類事故、進行分析,研究事故規律,跟蹤預防和糾正措施的落實,并在公司推廣防范措施,預防同類事故事件的再次發生。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公司所屬各工程、運營項目管理單位應制定事故定性標準和調查、處理細則,并報公司備案。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7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事故分類和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匯報、上報及統計等事項。本制度適用于分公司各部門及項目部。

        (二)引用標準和政策規定

        1.國務院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2.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建設部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4.國家和建設部、有關省市安全監督管理局相關規定。

        5.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三)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小時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外埠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2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外埠項目部發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后,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四)事故現場處置

        1.事故發生后,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五)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六)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后,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后實施歸檔管理。

        (七)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年統計表。

        3.事故快報表。

        4.事故調查筆錄。

        5.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鑒定等資料。

        6.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8.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9.安全生產監察局、安全監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復。

        10.其他有關的資料。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8

        1、對學校安全事故實行逐級上報。

        2、學校各部門、教師或學生發現各類安全事故及安全隱患、必須第一時間上報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并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3、全體師生均可直接向學校舉報安全隱患或通過學校安全舉報箱舉報,如確認屬實,將予以一定獎勵。

        4、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例行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安全隱患要及時上報校長。

        5、學校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由辦公室電話或書面上報縣教育科技局。

        6、對于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不得遲報、瞞報或漏報,對延誤救援的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節予以相應處罰。

        7、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進行及時、認真的調查,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及相關責任人。并對事故進行妥善處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19

        一、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包括沒有發生傷亡或物損的險兆性事故),必須按照“原因查不清楚不放過,責任不明不放過,責任人員得不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及時、認真處理、統計、結案。

        二、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項目經理和項目有關管理人員應首先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救遇險受傷人員,指導現場緊急救護,組織人員救險排險,防止險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規定的事故分類及相應的報告程序,按照程序迅速、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及有關部門報告,不準隱瞞不報、拖延上報和虛報。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集團公司負責人報告;集團公司責任人接到報告后,應當與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項目部必須于24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集團公司安全部。

        四、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行業、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規定的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和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整改措施。

        五、在事故調查中,項目經理部負責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證人,接受并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并作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一經查實,應對事故責任人嚴肅處理。對隱瞞事故不報者要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單位和個人的,要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安全事故要及時進行統計建檔,保存期五年。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20

        一、目的

        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發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調查、分析,落實防范設施,并按法規要求逐級報告,為建立正常的生產秩序提供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三、職責

        1、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各類事故的統計,并主管、協調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處理工作,確保該制度的有效運行。

        2、事故單位對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事故,要根據本制度要求盡可能迅速地進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以確保工作效率。

        四、工作制度

        1、事故報告

        (1)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采取的應急措施等。

        (2)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直接或逐級報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當事人并需在3天內填寫好《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表》,交于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以上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用電話、電報、電傳等快速方法報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當地安監部門和公安等部門。

        (3)在報告事故的同時,應按《應急準備制度》要求開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損失擴大。

        (4)發生火災事故后,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發生生產、設備、交通事故后,應立即向公司職能部門報告,并盡快通知公司有關領導和其他相關部門。

        2、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和責任,堅持“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受不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措施不放過、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調查。

        (2)遇有與機械設備技術有關的輕傷事故或一次重傷1—2人事故,由經理、保安部及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

        (3)一次重傷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隸屬關系由安監局視情況進行調查、處理、結案。

        (4)重大傷亡事故,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第75號令,1991年2月22日)進行調查和報告。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部門、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6)調查組在三天內向公司報送《工傷事故調查表》,以便及時對事故進行分析處理。

        3、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應先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并把處理意見上報公司,由公司上報同級安監部門備案。

        (2)對于重傷、死亡或非傷亡的重、特大事故,經理代表組織、主持召開事故現場會,與會人員應包括事故單位相關人員及生產、技術、安全、設備、工會等有關負責人。

        (3)發生工傷事故后根據事由和事故原因給予當事人和其部門主管相應的處分。

        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及處理制度 21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園幼兒傷害事故,保護幼兒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依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及有關規定,以及上級有關學校幼兒園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幼兒園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的要求,在緊急情況下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幼兒園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展開事故搶救、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全園師幼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結合我園的實際情況,制定幼兒園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置制度:

        一、幼兒園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故,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幼兒園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幼兒園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較重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幼兒園相關處室和相關責任人應積極調查和妥善處理。

        三、幼兒園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幼兒園負責人;幼兒園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第一時間通知120,幼兒園保健醫生協助)外,按規定程序上報上級單位教委,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同時現場有關人員和幼兒園負責人要組織力量保護好事故現場,及時固定證據。

        四、事故發生后要及時報告,對于不報、漏報、遲報和偽報、篡改數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責任。幼兒園發生一般、較重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的一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置情況上報教委。幼兒園發生師生傷亡、園所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影響幼兒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教委;隨后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8小時內向教委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后向教委寫出書面報告。

        安全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況;

        5、事故搶救的簡要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事故報告者的姓名及聯系電話。

        五、幼兒園安全事故的分類及報告對象

        幼兒園安全事故分為重大事故(Ⅰ類)、較重事故(Ⅱ類)、一般事故(Ⅲ類)。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安全事故在園范圍內可能發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傷(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財產損失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以及其他性質特別嚴重,將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故應急處理方案。事故包括:

        (1)重大火災事故:指因園管理不善引發的,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在園內或園組織的集體活動中發生的,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3)重大危險物品安全事故:指園化學藥物等危險品在教學、使用、儲存、運輸、廢液處理過程中因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大量有毒物質泄漏、擴散,造成中重傷1人以上或者有師生死亡現象的。

        (4)重大工程建設安全事故:指園所建設工程中和教學用房發生墜落坍塌、傾倒等造成重傷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5)特種設備重大安全事故:指園內的鍋爐、壓力管道、教育教學器材及其它特種設備因管理使用不當而發生爆炸、傾倒、觸電,重傷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6)大型活動安全事故:指在幼兒園教學過程和外出大型活動中,因管理不善,教職工失職,重傷1人以上;或者導致死亡1人以上。

        (7)外來暴力侵害事故:指外來人員非法侵入幼兒園,因管理不善,措施不當,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8)食物中毒事故:指幼兒違反《食品衛生法》,玩忽職守、疏于管理,造成師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中毒重傷1人以上。

        (9)自然災害事故:指幼兒園或其幼兒遭受洪水、暴雨、雷擊、臺風、地震等侵害,導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10)幼兒園失盜,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或者引起惡劣社會影響的.。

        (11)幼兒發生踩踏事故,造成重傷一人以上或有死亡的。

        (12)教職工行為不當,造成幼兒或教職工重傷一人以上或死亡的。

        (13)幼兒私自一人從學校出走20小時內,聯系不上;或2人以上同時私自從幼兒園出走的,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14)其它導致重傷一人以上或死亡的或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重安全事故。

        (1)無論以什么方式造成幼兒或教職工需要住院觀察及以上嚴重程度的,以及傷害在重傷以下的為較重安全事故。

        (2)有較重安全隱患。幼兒有嚴重的輕生言論或跡象、有較重的自殘現象等均視為較重安全隱患。

        3、其它各種方式或行為造成了幼兒或教職工受到傷害或影響,但不需要住院觀察及以下輕微程度的為一般安全事故。

        4、報告對象:現場人員或知情者或有關責任人,預料或發現有安全事故發生應及時報告,一般安全事故應報告到相關領導干部(班主任或年級主任)處理;較重安全事故要報告到園委會處理;重大安全事故要報告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校長辦公會處理。

        5、安全事故報告時限

        各部門要做到及時報告事故,園長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報告教委。最遲時限為:

        (1)一般安全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20小時;

        (2)重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8小時;

        (3)特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4小時;

        (4)特別重大事故,報告時間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后2小時。

        6、重大事故發生后,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工作,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7、重大事故發生后,應迅速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凡知情不報、或隱瞞、或拖延緩報、或私自處理導致事故擴大、或失控的,相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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