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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告中所采集的數據均為統計期間(1個季度/年度內)的有效求職人數和需求人數。
一、供求總體情況
表1 供求總體人數
上期結轉 | 本期新增 | 合 計 | |
需求人數 | |||
求職人數 | |||
求人倍率 |
注:上期結轉:上期登記但仍在有效期內的供求數據
本期新增:本季度新登記的供求數據
合計=上期結轉+本期新增
求人倍率=需求人數/求職人數
二、各產業勞動力需求情況
表2 按產業分組的需求人數
產 業 | 需求人數 | 所占比重 |
第一產業 | ||
第二產業 | ||
第三產業 | ||
合 計 |
三、行業需求情況
表3 按行業分組的需求人數
行 業 | 需求人數 | 所占比重 |
農、林、牧、漁業 | ||
采掘業 | ||
制造業 | ||
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 ||
建筑業 | ||
地質勘查業、水利管理業 | ||
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業 | ||
批發和零售貿易、餐飲業 | ||
金融業、保險業 | ||
房地產業 | ||
社會服務業 | ||
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業 | ||
教育、文化藝術和廣播電影電視業 | ||
科學研究和綜合技術服務業 | ||
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 | ||
其他行業 | ||
合 計 |
注:“農、林、牧、漁業”數等于表2“第一產業”數。
“采掘業”、“制造業”、“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筑業”合計受數等于表2中“第二產業”數。
其他各欄除“其他行業”外合計等于表2中“第三產業”數。
為保持表2和表3間數據平衡,“其他行業”如出現數據,各按照表中各欄(除其他行業外)的實際需求人數所占權數分配到各欄,按上述對等原則再匯總計算產業合計數。
四、用人單位需求情況
表4 按用人單位性質分組的需求人數
單位性質 | 需求人數 | 所占比重 |
企業 | ||
其中:(按企業登記注冊類型分) | ||
國有企業 | ||
集體企業 | ||
私營企業 | ||
聯營企業 | ||
股份有限公司 | ||
外商投資企業 | ||
港、澳、臺投資企業 | ||
其他企業 | ||
事業 | ||
機關 | ||
其他 | ||
合 計 |
五、各類職業供求情況
表5 按職業分組的供求人數
職業類別 | 勞 動 力 供 求 人 數 比 較 | ||||
需求人數 | 所占比重 | 求職人數 | 所占比重 | 求人倍率 | |
單位負責人 | |||||
專業技術 人員 | |||||
辦事人員和 有關人員 | |||||
商業和 服務業人員 | |||||
農林牧漁水利生產人員 | |||||
生產運輸 設備操作工 | |||||
其 他 | |||||
無 要 求 | |||||
合 計 |
注:關于出現“無要求”時求人倍率的計算,表中求職“無要求”一欄如出現數據,可按照表中前七欄的實際需求人數分配到各欄(小數點四舍五入),再以需求人數/[求職人數(實際)+加權計入數],得出求人倍率。但表中不需體現加權分配后的人數,仍只填寫實際求職數。
表6 需求大于求職缺口最大的前十個職業(職業小類)
職業 | 職業代碼 | 勞 動 力 供 求 人 數 比 較 | |||
需求人數 | 求職人數 | 缺口數 | 求人倍率 | ||
表7 需求小于求職缺口最大的'前十個職業(職業小類)
職 業 | 職業代碼 | 勞 動 力 供 求 人 數 比 較 | |||
需求人數 | 求職人數 | 缺口數 | 求人倍率 | ||
六、求職人員構成情況
表8 按求職人員類別分組的求職人數
求職人員類別 | 求職人數 | 所占比重 |
新成長失業青年 | ||
就業轉失業人員 | ||
其他失業人員 | ||
在業人員 | ||
下崗職工 | ||
離退休人員 | ||
在學人員 | ||
其他人員 | ||
合 計 |
注:新成長失業青年是指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中,從未就業,目前正以某種方式尋找工作的人員,包括初高中、職業高中、技校及大中專畢業生中未能升學、參軍、被國家統一分配或單位錄用以及其他初次失業的人員;就業轉失業人員是指在登記的失業人員中,從就業狀態轉為失業狀態的人員.
失業人員=新成長失業青年+就業轉失業人員+其他失業人員
七、招聘、應聘條件情況
1.性質
表9 按性別分組的供求人數
性別 | 勞 動 力 供 求 人 數 比 較 | ||||
需求人數 | 所占比重 | 求職人數 | 所占比重 | 求人倍率 | |
男 | |||||
女 | |||||
無要求 | - - - | - - - | - - - | ||
合 計 |
注:關于出現“無要求”時求人倍率的計算,表中需求“無要求”一欄如出現數據,按照表中男、女的實際求職人數比例所占權數分配到各欄(小數點四舍五入),再以{需求人數(實際)+加權計入數}/求職人數,得出求人倍率。但表中不需體現加權分配后的男女需求人數,仍只填寫實際需求人數。以下“年齡”、“文化程度”、“技術等級”中需求“無要求”欄處理方法同此表。
2.年齡
表10 按年齡分組的供求人數
年齡 | 勞 動 力 供 求 人 數 比 較 | ||||
需求人數 | 所占比重 | 求職人數 | 所占比重 | 求人倍率 | |
16-24歲 | |||||
25-34歲 | |||||
35-44歲 | |||||
45歲以上 | |||||
無要求 | |||||
合 計 |
注:16-24歲組人數指的是滿16歲而未滿25歲的人數,例如1975年1月1日出生的人口,在2000年1月1日前均應計入16-24歲組。
出現跨年度分組的需求時,手工統計可按照采取平分到所跨越的分組中,余數按照“就低不就高”逐一加到分組中,也可采用“性別”中“無要求”的處理辦法。按照需求所跨年齡組各組實際求職人數比例分別加權后(小數點四舍五入),再以“[需求人數(實際)+加權計入數]/求職人數”,得出求人倍率。但表中不需體現加權分配后的需求人數,仍只填寫實際人數。
3.文化程度
表11 按文化程度分組的供求人數
文化程度 | 勞 動 力 供 求 人 數 比 較 | |||||
需求人數 | 所占比重 | 求職人數 | 求職人數 | 求人倍率 | ||
初中及以下 | ||||||
高 中 | 普 高 | |||||
職業高中 | ||||||
技 校 | ||||||
中 專 | ||||||
小 計 | ||||||
大 專 | ||||||
大 學 | ||||||
碩士以上 | ||||||
無要求 | ||||||
合 計 |
注:高中含普高、職業高中、技校和中專。
4.技術等級或職稱
表12 按技術等級分組的供求人數
技術等級 | 勞 動 力 供 求 人 數 比 較 | ||||
需求人數 | 所占比重 | 求職人數 | 所占比重 | 求人倍率 | |
職業資格五級 (初級技能) | |||||
職業資格四級 (中級技能) | |||||
職業資格三級 (高級技能) | |||||
職業資格二級 (技 師) | |||||
職業資格一級 (高級技師) | |||||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 | |||||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 |||||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 |||||
無技術等級或職稱 | |||||
無 要 求 | |||||
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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