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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合同

      時間:2021-10-22 10:07:14 擔保合同 我要投稿

      精選擔保合同模板集錦十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擔保合同10篇,歡迎大家分享。

      精選擔保合同模板集錦十篇

      擔保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借款人:電話:

        地址:郵編:

        貸款人:電話:

        地址:郵編:

        抵押人:電話:

        地址:郵編:

        __年__月__日

        經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借款人因購買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貸款人申請借款,借款人(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貸款人,抵押物評估現值為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評估證明,清單號碼____)。

        第二條貸款人同意貸給借款人個人住房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本項貸款用于____,貸款利率為月利率____‰(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或借款人未按時向貸款人付息時,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借款期限由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按月付款的方式進行還本付息。每月還款金額的計算公式:

        一、等額償還法:

        貸款本金總額×月利率×〔1+月利率〕(上標)還款月數

        每月還款本息額=

        〔1+月利率〕(上標)還款月數-1

        二、遞減償還法:

        貸款本金

        每月還款本息額=----+〔貸款本金-已歸還貸款本金〕×月利率

        貸款月數

        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采用____法償還。首期還款日為__年__月__日,首期還款日為__年__月__日,首期還款金額為____元,剩余款項分____月償還(具體還款日期及金額詳見還款計劃表)。

        第四條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五條借款人授權貸款人把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轉賬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六條在借款期內,借款人須在貸款人處開設的存款賬戶上存有不少于兩個月還款的款項,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在該賬戶扣收本合同項下的有關欠款。

        第七條借款人應按本合同訂立的還款計劃按期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還款,借款人必須在還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辦理延期還款手續,貸款人按本合同第二條訂立的貸款利率收取利息。貸款人不同意延期還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請的,貸款逾期后,貸款人按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請延期的次數不超過____次,且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過1個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全部貸款,但必須提前1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再調整。

        第八條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辦理延期還款手續后,抵押人自愿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第九條抵押物清單所列的抵押財產在抵押期間由抵押人使用、保管并負責保養、保全,保持抵押物的完好無損,其費用開支由抵押人承擔。貸款人有權隨時對抵押人保管和使用的抵押物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在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必須辦理財產保險,財產保險單交貸款人保存。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保險到期,抵押人應負責續保,抵押人未續保的,貸款人有權代其續保,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毀損,抵押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發生保險責任內的損失,抵押人必須以保險理賠款償還所承擔的債權,或存入貸款人指定的賬戶,在理賠款不足以歸還相應貸款本息時,由抵押人負責彌補或由借款人另行提供擔保。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

        第十二條在抵押期間,發生抵押物價值減少,貸款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等的擔保。

        第十三條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

        第十四條抵押期間,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于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抵押物的保險、鑒定、登記、保管、評估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六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內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或遺贈人;

        三、借款人的繼承人或遺贈人拒絕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第十七條貸款人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除支付處分抵押物所需的費用外,優先用于清償貸款人貸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抵押物清償債務,以實際處理的價款為準,如有余款,貸款人將其退還抵押人,如不足,貸款人對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權。

        第十八條抵押人按本合同約定還清貸款人一切款項,并履行合同全部條款后,貸款人應將其占管的抵押物的權利證書及有關資料退還給抵押人,并到抵押物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九條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或抵押人變更住所、法定名稱的,應在變更后7天內通知貸款人,否則,貸款人以原法定名稱向原住所發送的有關文件視同送達。

        第二十條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管轄。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自依法設定抵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各執一份。

        借款人:(蓋章)貸款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抵押權人)

        借款人:(簽字)法定代表人:(印章)

        (授權代理人)

        抵押人:(蓋章)

        抵押人:(簽字)

      擔保合同 篇2

        出借人:

        借款人:

        保證人Ⅰ:

        保證人Ⅱ: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借款條款

        第一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1.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小寫 元。

        1.2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實際借款日與到期日以轉賬憑證及還款計劃表為準。借款期限屆滿日為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的,順延至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利息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

        第二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方式

        2.1 借款利率為月息 。

        2.2 計息方式為按月計息,到期還本。

        第三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于 。

        第四條 提款

        4.1 借款人一次性提取全部借款,雙方約定收款方式為 (A、現金;B轉賬支付)。

        如雙方約定收款方式為轉賬支付,出借人應于本協議簽訂當日將借款一次性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下列任何銀行賬號中:

        戶 名: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上述付款行為的完成是本合同生效的條件之一。

        4.2 借款人提款當日在保證人Ⅰ的見證下向出借人出具借據。

        第五條 還款

        5.1 借款人應嚴格按照以下還款計劃表履行還款義務。

        單位:元

        期數 還款日期 還款本金 還款利息 還本息合計 剩余本金

        指定還款戶名: 開戶行: 還款銀行卡號:

        5.2 借款人歸還最后一期本息時,應在保證人Ⅰ見證下進行,否則,保證人Ⅰ有權扣除借款人履約保證金。

        保證條款

        保證人Ⅰ、保證人Ⅱ按本合同約定承擔責任,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六條 保證方式

        保證人Ⅰ自愿向出借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Ⅱ自愿為保證人Ⅰ提供反擔保。

        第七條 保證范圍

        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具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八條 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其他條款

        第九條 擔保約定

        9.1 借款人未按時歸還借款時,保證人Ⅰ對出借人的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9.2保證人Ⅰ承諾在借款到期之日起經出借人本人親自確認并完善相關手續后三個工作日內墊付借款人應付的本金、利息。

        9.3保證人Ⅰ向出借人代償后,可向借款人追償。保證人Ⅱ自愿為借款人就因其未按時足額還款付息導致保證人Ⅰ承擔保證責任時向保證人Ⅰ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Ⅰ向出借人代償后,可向保證人Ⅱ追償。

        9.4 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未經保證人Ⅰ同意私下交易或變更本合同約定事項,如私自續期或終止合同等,保證人Ⅰ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條 合同各方承諾或確認

        10.1 出借人保證自己出借款項的來源合法。

        10.2在約定的期限內(7天)與借款相關的手續辦理完畢后,出借人在保證人Ⅰ的見證下按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交付借款。

        10.3 借款人保證提供給出借人、保證人的資料真實、合法。

        10.4 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監督其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積極配合與協助各方對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產經營和資金財務活動進行檢查、調查和監督并如實介紹情況。

        10.5 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時如實提供財務報表資料,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財務狀況分析說明、注冊會計師查賬審計報表以及有關附表、報表附注等有關事項。

        10.6 借款人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有關費用,包括評估費、保險費、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等有關費用。

        10.7 借款人、保證人Ⅱ不得進行承包或租賃經營、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聯營、合資合作、產權轉讓、資產或債務重組、設立子公司或對外作股權式投資以及申請停業、歇業、解散等行為。

        10.8 借款人、保證人Ⅱ未經合同各方的書面同意,不得擅自對企業章程和經營范圍進行重大變動,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分其資產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為第三方提供足以對其財務狀況或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擔保。

        10.9借款人、保證人Ⅱ如發生對其正常經營構成危險或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訴訟事項、強制執行、破產、財務狀況的惡化等有關事項,應在有關事項發生后48小時內書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0借款人、保證人Ⅱ變更住所、通訊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記事項的,應在有關事項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合同各方。

        10.11 合同各方均服從保證人Ⅰ對整個借款以及借后的全程跟蹤服務管理,并按約定向保證人Ⅰ支付擔保、咨詢服務費與履約保證金。

        10.12 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Ⅰ可代為行使出借人的如下權利:①催收、代收欠款;②要求保證人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③訴訟(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上訴、反訴、和解、執行、代為接受執行款項)。

        第十一條 轉讓

        11.1 出借人無需征得借款人和保證人同意,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其他方。出借人權利的轉讓應當書面通知借款人和保證人。

        11.2 未經出借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和保證人Ⅱ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方。

        第十二條 合同條款的獨立性

        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條款無效或被撤銷,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4.1 出借人未依約出借款項的,出借人應按當筆出借金額每日萬分之五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超過十五天仍未出借的,合同各方均有權解除本合同,借款人為該合同已經支出的評估、抵押、公證等經濟損失由出借人全額彌補。

        14.2 出借人在借款期滿之前提前收回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的,按實際借款期限計收利息,但月息調整為 。保證人Ⅰ另行為借款人匹配資金。

        14.3 借款人可提前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按實際借款期限支付利息,不足整月按整月計息。

        14.4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期限償還借款(含本金及利息),除按約定利率繼續支付利息外,還應按應付金額每日萬分之五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罰金;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向保證人Ⅰ支付每日200元催收管理費,造成上門催收的,每催收一次,支付500元的差旅費。

        14.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或逾期付款(含本金和利息)兩次,經保證人Ⅰ書面同意,出借人有權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

        14.6借款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或無力清償借款而導致保證人Ⅰ代償的,除借款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外,借款人還應向保證人Ⅰ支付代償金額5%的違約金,該代償金額按原借款利率上浮50%的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借款人償還全部代償金額及違約金、催收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為止。

        第十四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或終止

        15.1 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經出借人將借款支付到借款人指定的銀行賬號中,并由借款人出具《收據》后生效。本合同至借款人付清本金、利息、罰息及所有其他從屬費用之日終止。

        15.2 借款人如果要求借款展期,經出借人、保證人Ⅰ審查同意展期,并由各方簽訂相關的展期協議后,本合同項下借款才能相應展期;在簽訂展期協議前,本借款合同繼續執行。

        15.3 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約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確需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經各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發生糾紛,各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保證人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其他

        17.1 本合同項下借款借據、展期協議、催收還款通知書或其他債權債務憑證等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查閱而設,不對合同條款的內容和解釋構成任何限制和影響。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且含義認識一致。

        17.3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補充條款

        出借人(簽字):

        借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保證人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保證人Ⅱ(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合同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擔保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中應否有保證方,應視借款方是否具有銀行規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和適銷適用的物資、財產,或者根據借貸一方或雙方是否提出擔保要求來確定)

        借款方為進行__________________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并聘請____________作為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準,經三方(或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貸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四條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為千分之___________,利隨本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五條 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______年零_______個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貸款期限

        貸款時間

        貸 款 金 額

        第一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 月底前

        元

        2、還款分期如下:

        歸還期限

        還款時間

        還款金額

        還款時的利率

        第一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 月底前

        元

        第六條 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____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權消滅。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掃地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5、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6、由于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破產,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在處理財產時,除了按國家規定用于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外,應優先償還貸款。由于上級主管部門決定關、停、并、轉或撤銷工程建設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經向貸款方申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規定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___,報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有關單位(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合同 篇4

        抵押人: (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確保債務人以下簡稱“主合同債務人”)與乙方于x年x月xx日在xx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約定為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合同。

        第一條 抵押財產

        1、1甲方以其現有的所有xxx所有動產為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的范圍,本合同抵押期限為x年,自xx日至xxx日止。

        1、2 具體抵押財產詳見本合同附件:《動產抵押物清單》

        第二條 抵押財產的占管

        本合同約定的所有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占管期間應對抵押財產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維修保養,保證抵押財產完好無損,乙方有權檢查抵押財產的管理情況。

        第三條 抵押財產的確定及抵押權的實現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確定:

        3、1 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主合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償債義務;

        3、2 依據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權人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

        3、3 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3、4 甲方企業合并;

        3、5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惡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

        3、6 發生本合同所述之抵押財產價值減少情況的;

        3、7 其他嚴重影響乙方債權實現的情形。

        第四條 發生抵押財產確定情形時,乙方對甲方當時所有的、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種類范圍的全部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乙方有權依法對上述全部財產行使抵押權。

        第五條 乙方依據本合同處分抵押財產時,甲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

        第六條 對于乙方在本合同下所得的款項應按下列順序清償其債權:

        (1)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

        (2)損害賠償金;

        (3)違約金;

        (4)復利;

        (5)罰息;

        (6)利息;

        (7)本金。乙方有權變更上述順序。

        第七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7、1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法人,擁有充分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并履行本合同;

        7、2甲方為簽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內部授權手續均已辦理完畢并充分有效。甲方簽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均不會與其現行章程和內部規章或對甲方具有約束力的任何合同、協議及其他文件相抵觸;

        7、3甲方保證是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有權處分者;

        7、4甲方保證設立本合同的抵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其抵押擔保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真實的;

        7、5甲方保證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在抵押前未被出租,或雖已出租但已書面告知乙方;

        7、6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有關抵押財產的全部產權或使用權憑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真實、合法、有效;

        7、7甲方承擔本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稅費、財產保險、鑒定、評估、登記、過戶等費用;

        7、8在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甲方有義務采取措施以避免侵害;

        7、9在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債權得以全部清償后,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項下的抵押;

        第八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8、1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款項,清償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內全部債權后還有剩余的,乙方應將剩余部分退還給甲方;

        8、2在本合同抵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權按期得到清償后,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注銷抵押登記。乙方如保管有抵押財產產權或使用權憑證、有效證明文件,應退還甲方。

        8、3乙方有權進入抵押財產所在地,并對抵押財產進行勘驗、檢查、查詢;

        第九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應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違約金為人民幣20萬元(大寫貳拾萬元整)。

        第十條 抵押登記

        甲乙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共同到甲方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辦理變更登記的,甲乙雙方應在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由合同簽訂地即XX區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達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有關抵押登記機關執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動產抵押物清單》壹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合同簽訂時間:

        合同簽訂地點:

        借款(保證)合同

        合同編號:xxx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

        出借人(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以下簡稱丙方):

      擔保合同 篇5

        因為前段擔保協議時的疏忽,導致合同無效,甚至要承擔因為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那么無效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賠償責任后,能不能對于被擔保人享有追償權?

        《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七十二條規定了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而當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是承擔因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為此,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是否享有追償權問題,在實踐中,有人認為,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后,不享有追償權,一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作為特別法的《擔保法》對此也未作規定。二是在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才能執行無效擔保人的賠償責任,此時,何談追償權。

        我們認為,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后,享有追償權。理由是:

        一是法律無禁止性規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因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從維護債權人的角度出發。擔保人因擔保合同無效而承擔了賠償責任,為維護擔保人的合法權益,也應當享有追償權。

        二是債務人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擔保人,無效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責任后,這種追償權不能因債務人無財產而消滅,當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擔保人可依法行使其追償權(也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三是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原本屬于債務人的責任,債務人是終極責任人。

        四是從責任性質上,雖然擔保人的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擔保人的過錯是決定其在擔保無效時繼續承擔責任的根據,但這種根據只是確定一定的代償責任的根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仍有代償責任的性質。

        因此,應對無效擔保合同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追償權予以明確規定。《擔保法解釋》第九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合同 篇6

        出資方(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號碼:

        借款方(乙方):

        營業執照號:

        企業法人:

        電話號碼:

        地址: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商定,由甲方提供雙方商定借款額給乙方,丙方為乙方借款提供連帶責任。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

        第二條借款期限自xx年月日至xx年月日止,共個月。以借款借據上記載的日期為準。

        第三條借款利率執行月利率‰,付息方式:每月xx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________證券公司承銷,向社會發行公司債券________元,期限____年,年利____%,到期本利一并還清,不計復利,逾期不計利。

        甲方保證本次發行公司債券手續合法,發行工作能如期完成,如因手續不合法或發行工作不能如期完成時,乙方有權請求甲方賠償損失。

        二、乙方愿就本次發行充任甲方保證人,當甲方不能如期償還本息時,乙方代甲方償還。乙方保證責任為不可撤銷責任。

        乙方不履行保證義務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三、乙方代甲方支付公司債券本息后,有權要求甲方于乙方付清本息日起____月內,償還乙方代付本息總額并按月息____%利率加算利息,甲方遲延償還時,應按每日____‰比例,另向乙方償還遲延利息。

        四、公司債券償還期屆至____月前,甲方應向乙方通報自己償還能力。甲方逾期不通報,致乙方不能代償時,應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五、甲方如期通報后,乙方應作好代償準備。乙方不能如期如數代償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六、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在不妨害公司債權人前提下,協商解決。

        七、乙方同意甲方將本合同(本合同主要條款)寫入其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八、甲乙某一方違約時,另一方應向____仲裁委員會請求仲裁(或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擔保合同 篇7

        擔保合同能否獨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關注的問題。根據《擔保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亦無效,尤其是獨立擔保,即使擔保人聲明:擔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按照現行的擔保法理通說,以及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意見,國內貿易中還未承認獨立擔保的有效性,擔保合同應當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對外貿易中,以及政府在世界銀行等提供的長期、低息貸款業務中的擔保,才能承認其獨立性,其他類型的擔保,均不能夠獨立存在。所以,如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約定,是無效的。

        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

        一、相關法律法規

        1、《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擔保法》 第五條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擔保法解釋》 第八條

        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二、對上述法律規定的理解

        1、擔保合同是否可以約定類似“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有效”的條款

        2、“主合同無效而擔保合同繼續有效”的條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違反物權法“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

        3、依然擔保法對擔保合同另有約定是否屬于物權法規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

        三、從一則案例看擔保合同中“獨立擔保條款”的法律效力

        甲企業與乙企業訂立借款合同,丙企業為乙企業的債務向甲企業提供擔保,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并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業之間的借款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由于涉及到對獨立擔保條款法律效力的認識不同,對丙企業是否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如何承擔擔保責任,存在不同觀點:

        觀點一認為,丙企業不再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而是按照《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理由如下:一、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即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業之間非法借貸,應被認定無效,因而作為其從合同的丙企業與甲企業之間的擔保合同當然應被認定無效,故丙企業不應依照該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二、雖然擔保合同中有獨立擔保條款,但此類獨立的、非從屬性的擔保合同只能適用于涉外經濟、貿易、金融等國際經濟活動中,而不能適用于國內經濟活動。在國內擔保活動中,對其適用范圍應當予以限制,否則將給國內擔保法律制度帶來重大影響;三、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視擔保人有無過錯,分別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即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觀點二認為,丙企業應當依據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理由如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明確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基于這一規定,擔保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對擔保合同的效力與主合同效力之間的關系另行約定。本案中甲企業與丙企業正是基于此,在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擔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這一約定既未違反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德,亦未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其效力應當予以肯定。因此,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這一條款確認了合同自由原則,賦予合同當事人依法享有選擇合同內容的自由,因此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具體到本案中,丙企業自愿與甲企業約定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故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丙企業仍應依約承擔擔保責任。

        之所以會產生上述分歧,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關。欲辨清上述兩種意見孰是孰非,先理清《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的真實意思才是根本。

        從文義解釋的角度出發,該款前半句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已經明確了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從屬關系。后半句以“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約定”究竟是對什么另有約定有學者認為,該約定是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從屬關系的約定,即確認主合同的效力與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從屬關系,兩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響,只要擔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僅作此理解,則“另有約定”的概念過于寬廣,似乎主合同與擔保合同是互不影響的兩個合同,兩合同之間存在的內在關聯性得不到體現。因此,又有學者從限制性解釋的角度出發,主張此處“另有約定”應理解為當事人約定擔保人對無效合同的后果負擔保責任,即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的約定。這一理解,彌補了文義解釋說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內在關聯性的忽略。

        綜合考慮以上兩種解釋,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中“另有約定”的真實意思應是,雙方可以通過約定否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單純的從屬關系,并且同時約定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的擔保與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的擔保是兩種不同的責任,前者是對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擔保,后者是對主合同無效時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擔保。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前者因擔保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后者由于明確了是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進行擔保,故擔保合同仍然有效,擔保人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換言之,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主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轉變為圍繞對主合同無效應負的責任展開,此時若存在債務人應履行的債務,則應為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對主合同與擔保合同之間的效力關系“另有約定”,只能是擔保人與債權人就是否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進行約定。也只有在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獨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因為,此時的擔保合同所針對的恰恰是主合同無效后的擔保責任,對其法律效力的認定自然不受主合同無效的影響。從這個意義上講,簡單地規定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但未明確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在我國現有擔保法律下,應當認定為無效。因為在通常情況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確約定才使得擔保合同具有獨立性),擔保合同是一種從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合同的無效而無效,至于丙企業的責任,則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視丙企業有否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反之,如果本案中擔保合同規定了擔保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產生的責任承擔擔保責任,則不論丙企業有否過錯,均應依照此約定承擔擔保責任,換言之,此時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不再適用。

        借款期限屆滿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張債權,乙公司以無力償還為由要求續訂借款合同,甲公司未同意。后甲公司依保證合同向丙公司主張債權,丙公司以甲公司與乙公司間系非法借貸、保證合同無效為由,拒不承擔保證責任。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經法院查明其注冊資金為80萬元,現有財產及到期債權50萬元)和丙公司連帶歸還200萬元借款,并按約支付利息。[分歧] 在本案中,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依法被確認為無效后,保證合同因喪失了存在基礎而歸于無效。但在此種情況下,保證人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存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為,從法理上講,主合同的有效性作為從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先決條件。主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從合同保證合同也無效,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其他任何責任。如果乙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歸還本金,則損失由甲公司自行負擔。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1條規定,“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后,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乙公司依借款合同之主債務,丙公司依保證合同之從債務,應對甲公司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主合同無效時,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需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對乙公司不能歸還的部分,應認定為甲公司的損失,而對該損失的產生,三方應負同等責任,故作為“保證人”的丙公司只應承擔該損失的三分之一。[評析] 保證作為我國《擔保法》規定的債權擔保制度的一種主要形式,在保障債的有效履行和債權人利益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現代社會各種交易和經濟往來的頻繁和復雜使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利益經常發生激烈沖突。本案中,從表面上看,甲、乙兩公司的借款法律行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但依據我國《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由于甲公司并非金融機構,無權向乙公司出借資金,故其與乙公司之間的拆借資金行為違反了金融法規,屬企業間非法借貸關系,該借款合同應當歸于無效。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證合同是從合同,具有依附性和從屬性,一般情況下,主合同無效,從合同自然也自始無效;但在特殊的情形之下,保證合同具有相對于主合同的獨立性,當事人可以對主從合同的關系作出特殊約定,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約定主合同無效,而保證合同依然有效則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具體到本案而言,雙方在保證合同中并沒有另行約定這種使保證合同具有獨立性的條款。因此,借款合同以及保證合同均屬無效。 當保證所擔保的主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保證人自不應受保證合同的約束,即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保證人對其行為不承擔任何法律效果。相反,保證合同無效,只是不能依當事人意思表示發生依據保證合同而產生的法律效力,此時如果保證人有過錯,根據法律規定,卻可能產生其他法律后果。我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案中,在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各自對于甲公司不具有向其他企業出借資金的資格應當是明知或應知的情況下,甲、乙兩公司仍簽訂借款合同,并由丙公司作為連帶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在此情況下,三者在主觀上或出于故意或出于過失,對主合同或從合同的無效均存在過錯,因此各方應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此,保證人承擔的民事責任并非侵權責任。盡管二者在賠償這種責任承擔方式上有相似性,但仍相差甚遠。前者以賠償作為唯一責任方式,而后者則包括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方式。更重要的是,侵權責任系對人身、財產等絕對權的侵害,侵權行為發生時,當事人之間并沒有合同關系存在,即使存在合同關系也不是損害賠償發生的基礎。而在無效保證合同的民事責任中,保證人與主合同的債權人之間存在著保證合同關系,盡管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但二者之間確因保證合同的簽訂而發生法律上的聯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給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具有過失違反了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造成了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因此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所謂先契約義務,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當事人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而應負的通知、協力、保護及保密等義務。我國民法學理論界普遍認為,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合同法》第42條所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的規定,第43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以及《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等規定,確立了我國現行的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其理論依據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的先契約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之時,已由一般民事主體間的關系轉變為特殊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此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如果在締約之際,因一方當事人之過失而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或者違反先契約義務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應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保證合同則是保證人接受債務人的委托(要求)向主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信用(信譽和資產)對債權人作出承諾而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這時就產生了當事人之間的先契約義務。這就要求保證人:(一)要具備保證合同主體所應具備的條件,有能力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能夠真正地承擔起保證責任;(二)保證人應對被保證人的資狀況,簽約情況以及實際履行能力等有關情況透徹了解;(三)在簽訂保證合同時應遵循誠實原則,盡到相應的通知、照顧、保護等附隨義務。如果保證人違反了這些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就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雖然,保證合同的主體只有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但保證合同的產生、內容與債務人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由此而產生了主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者之間各不相同卻又密切關聯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當保證合同無效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已不僅僅局限于主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的保證合同關系,而且延伸至保證合同與主債權債務關系,承擔主債權人因為保證合同無效而對主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外匯局的批準是否為對外擔保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對外擔保與跨境擔保

        1、對外擔保

        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相關部門規章的規定,對外擔保,是境內機構向境外機構、境內外資機構承諾,當債務人不履行償付義務時,由其履行償付義務的擔保。債務人可是境內機構,也可為境外機構。

        且境內企業只能為其在境內外設立的上述關聯企業提供擔保,不能為一個沒有任何股權關系的企業提供對外擔保。

        2、跨境擔保

        根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規定,其將對外擔保更名為“跨境擔保”,并列明了具體分類,即內保外貸、外保內貸以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

        內保外貸,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同時規定境內個人可以作為擔保人辦理此項業務。

        外保內貸,擔保人注冊地在境外,債務人和債權人注冊地均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其他形式跨境擔保,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形式。

        也就是說只要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擔保物權登記地的任意一方,分數境內外,就構成跨境擔保。

        且對于境內企業提供為境內外機構提供擔保無上述關聯關系的限制。

        二、不同類型的跨境擔保的登記制度

        內保外貸、外保內貸,應到外匯局辦理登記。

        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不需辦理登記或者備案。

        三、登記的效力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第27條的規定,外匯局對跨境擔保合同的核準、登記和備案情況以及本規定明確的其他管理事項與管理要求,不構成跨境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

        與《擔保法解釋》第六條關于對外擔保合同未經登記則無效的規定有沖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19條也規定,提供對外擔保的,需要到外

        匯管理局申請登記。

        但《擔保法解釋》、《外匯管理條例》的位階大于部門規章。

        若到訴訟階段,雙方可據此辯駁:

        支持擔保合同無效的當事人:從法律淵源與位階入手,法院判案只能依據法律法規,參照規章制度。

        支持擔保合同有效的當事人,可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不違反國家利益、外匯管理秩序。擔保法解釋規定的初衷也是源于此。

        二、從實際操作上來講,雖然擔保法解釋及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對外擔保合同必須經過登記后才生效。但現實中,外匯局出臺了相關規章,已經取消了登記生效制度,并不再為當事人辦理登記手續。

      擔保合同 篇8

        債權人(全稱):

        保證人(全稱):(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

        為了確保____________(下稱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的《特許經營合同》(下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愿意為債務人依主合同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根據我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擔保合同保證人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幣種及大寫金額)分別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保證范圍

        保證人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保證方式

        本合同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四條保證期間

        1、保證人保證期間為主合同約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2、銀行承兌匯票、減免開證保證金、保函項下的保證期間為債權人墊付款項之日起二年。

        3、商業承兌匯票貼現的保證期間為貼現票據到期之日起二年。

        4、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人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重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

        5、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導致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人保證期間自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五條保證人承諾

        1、提供真實的財務報表及其它相關資料、信息。

        2、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債務,保證人自愿履行保證責任。

        3、保證人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直接從保證人在債權人處開立的任何帳戶中扣收。

        4、發生以下事項時,保證人應于事項發生后5個銀行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1)保證人發生隸屬關系變更、高層人事變動、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組織結構調整等。

        (2)保證人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財務狀況惡化或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件,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

        (3)保證人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記事項。

        5、保證人采取以下行動,應提前15日書面通知債務人并征得債權人書面同意:

        (1)保證人改變資本結構或經營方式。

        (2)保證人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其主要資產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保證責任的。

        6、即使主合同被確認無效,保證人仍對債務人應履行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本合同生效后,債權人和保證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若通過訴訟解決的由債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八條其他事項

        1、保證人已收到并閱知所保證的主合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___份,雙方各持一份,___份,效力相同。

        第十一條提示

        債權人已提請保證人對本合同就條款作全面、準確的理解,并應保證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債權人(蓋章):保證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擔保合同 篇9

        抵押人:(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乙方)

        被擔保方: (以下簡稱丙方)

        為確保乙丙雙方 年 月 日簽訂的 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抵押為丙方提供擔保。乙方經審查,同意接收甲方的財產抵押。甲方丙三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以其名下擁有的位于( )的 (房屋或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給乙方,賦予乙方以第一優先抵押權,作為丙方履行主合同義務的擔保。

        二、如果丙方末能按主合同規定期限內返還乙方投資本金和投資收益,則乙方可以將甲方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抵償乙方投資本金和投資收益(包括丙方末付而應付的貨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乙方為實現債權所引致的一切有關費用)。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主合同債務的,乙方有權采取合法手段向丙方另行追索。

        三、 抵押登記

        1、 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由甲、乙雙方向抵押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政府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丙方應提供協助;

        2、 甲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將有關該抵押財產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或《房屋產權證》等相關資料正本交予乙方收執和保管;

        3、 所有因抵押登記、保管所需費用由甲方負責承擔。

        四、 抵押保險

        1、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對抵押財產辦理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單正本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應長于主合同的期限。若主合同期限延長,甲方須辦理延長投保期的手續。保險財產如發生災害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賠償中優先收回丙方的欠款。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保險第一受益身份和支配保險金的權利不受人的侵犯廢止。

        2、 甲方負責繳付保險費;

        3、 抵押財產的損毀不影響甲方的擔保責任減低。如因末獲保險賠償或保險償數額不足時,乙方有權向丙方追償;

        4、 乙方可以不需先行索保險賠償金,即可直接向丙方索賠。

        五、 抵押解除

        1、 當主合同終止或被解除以及丙方已經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甲、乙雙方即可向有關政府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抵押關系至此終止。乙方應在丙方付清所有款項30日內將抵押財產的證件正本退還甲方;

        2、 所有有關解除抵押關系的費用由甲方支付。

        六、 抵押財產的處分

        (一) 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即可對抵押財產進行處分:

        1、 丙方違反主合同或甲方違反本合同之任何條款;

        2、 丙方發生解散、破產或被依法撤銷而又無人代其承擔債務的。

        (二) 處分方式:乙方可以選擇如下之一的方式處分:

        1、 與甲方協議折價轉讓;

        2、 甲方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并授權乙方變賣或者拍賣該抵押財產,并以所得的價款受償;

        3、 以乙方認為合適的市值租金出租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財產,并收取租金和其它受益受償;

        4、 乙方向乙方營業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 處分抵押財產的受償順序和分配原則:

        1、 支付因處分抵押財產所需的一切費用(包括支付代管人或代理人的費用及報酬);

        2、 償還丙方所欠乙方全部本金和投資收益(包括丙方末付而應付的貨款及其超期支付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乙方為實現債權所引致的一切有關費用)等;

        3、 在扣除上述款項后,如有余款,乙方須將余款交還甲方。

        (四) 甲方同意,乙方依據上述規定處分抵押財產時,有權簽署有關抵押財產的買賣、出租之文件和合約,有權出具收據或文件。

        (五)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處分抵押財產,甲方不得為此提出損失賠償。

        七、 特別約定事項

        在下列情況下:

        1、 丙方違反主合同或甲方違反本合同之任何條款規定;

        2、 甲方的財產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3、 丙方無償還能力或可能破產;

        4、 甲方放棄該抵押財產;

        5、 丙方發生其它重大變化而影響其履約能力,乙方認為有必要時。乙方有權采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1、 要求甲方和丙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 要求甲方采取補救措施;

        3、 依本合同第六條第(二)款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八、 甲方聲明及保證

        1、 保證履行本合同及丙方履行主合同項下義務;

        2、 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假造和隱瞞之處,所提供的抵押財產在本合同簽訂前,末轉讓、抵押予以任何單位或個人;

        3、 保證在占管抵押財產期間維護抵押財產的整齊及完好狀況(正常損耗除外),不改變其使用性質;

        4、 如部分或全部的抵押財產發生毀損,無論任何原因所致,亦無論任何人的過失,均由甲方負全部責任,并須向乙方賠償由此面引起的一切損失。同時,甲方須迅速將情況通知乙方,并應盡最大努力防止損失的擴大;

        5、 因抵押財產貶值或不能、不足以履行其擔保義務時,甲方有責任重新提供或增加擔保以彌補不足;

        6、 末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可將本合約項下的部分或全部抵押財產再抵押、出售、出租、贈與、轉讓、抵銷債務、托管、轉借或以任何方式處置。

        7、 當甲方征得乙方書面同意將抵押財產出租時,甲方必須與承租人認立租約,租約內必須訂明甲方有違反本合同規定時,由乙方發函通告承租人遷出抵押財產日起計算30日內,承租人即須無條件遷出;

        8、 準許乙方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抵押物,以便查驗;

        9、 在更改地址時應立即通知乙方;

        10、 按時繳交有關抵押財產的任何稅費;

        11、 如有任何訴訟、仲裁或傳訊,可能對甲方或其任何財產不利影響時,保證及時以書面通知乙方;

        12、 按照乙方合法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文件,以確保乙方的合法權益;

        13、 甲方如發生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如甲方發生分立,由變更后的機構共同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并承擔連帶責任。若甲方違反上述聲明及保證,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第七條所述處理方式進行違約處理。

        九、 涉及本合同有關稅費,均由甲方負責承擔。

        十、 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對甲方或丙方的任何違約或延誤行為給予的任何寬容、寬限或延緩執行,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乙方依主合同和本合同中應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不能作為乙方對甲方或丙方任何違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為的許可,亦不能視作是乙方對甲方或丙方任何違反主合同及本合同之行為采取法律措施的棄權。

        十一、 違約責任

        1、 由甲方保管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回復財產原狀,或提出經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

        2、 甲方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回復財產原狀或提前要求丙方支付主合同規定的款項,并可要求甲方或丙方支付尚欠款項總額萬分之三的違約金。

        3、 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予賠償。 十二、 本合同生效后,在此之前甲、乙、丙三方就本合同事宜所達成的任何口頭或書面協議均失效。甲方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由甲乙丙三方協商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末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十三、 本合同無論因何種情況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合約或部分條款無效,丙方仍然履行其全部還款義務,乙方有權立即就有關欠款(以各種合法方式)向丙方追償。

        十四、 爭議解決

        甲乙丙方解決爭議的方式與主合同規定的一致。

        十五、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 授權代表:

        日期:

        乙方:

        授權代表:

        日期:

        丙方:

        授權代表: 日期:

      擔保合同 篇10

         根據擔保法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5種方式。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可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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