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規私人的抵押借款合同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正規私人的抵押借款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正規私人的抵押借款合同1
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住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聯系電話:
住址:
甲方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此合同。
一、借款用途:
因乙方要擴大個體經營,急需一筆資金周轉。
二、借款金額和還款時間: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小寫):元(大寫):元整。約定于年月日前把借款本息一次性還清甲方。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借款利息:
雙方約定借款年利率為12.5%。
五、權利義務:
出借方有權監督借款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償債能力等情況,借款方應該如實提供有關的資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定使用借款,借款方有權收回全部借款或部分借款,并對違約部分參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主動提前還款的,雙方約定提前還款按月息1.5%計收利息,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如借款方無違約,出借方不得要求借款方提前還款。借款方如果不按期還款,依逾期時間,按月息1.5%計收,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乙方如需續借,需提前一個月征得甲方同意并續簽合同后按新合同執行。
六、保證條款:
1.乙方借用所有的坐落于:,號樓單元室的房產做為抵押物(房產證號:),如乙方到期不能歸還出借方的借款,出借方有權處理抵押品或者要求王保栓代為償還借款本息。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消滅。
2.借款方必須按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期限還本付息。
4.本借款合同中,為保證人,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借款人如不按合同約定時間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償還借款,或者要求處臵保證人所有的抵押物。
七、強制執行條款與還款時間:
1.甲、乙雙方和保證人共同確認: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已經賦予甲方要求強制執行的權力,經三方慎重考慮,同意本協議簽訂后,賦予本協議的強制執行效力。
2.此筆借款的到期時間為年月日,從年月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如果乙方到期不還款,甲方有權依據本合同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項。乙方和擔保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八、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友好協商解決,也可由第三人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自簽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雙方和擔保人王保栓各持1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未做約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連帶保證人(簽字):
日期:
正規私人的抵押借款合同2
甲方(出借人、抵押權人):,身份證號碼
乙方(借款人):身份證號碼:
丙方(抵押人):身份證號碼: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借款條款
第一條:借款金額:據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借款給乙方。
第二條:借款用途:本借款只能用作乙方經營活動的周轉資金,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條:借款利率:
第四條:借款期限:乙方收到借款后應當出具借據,乙方所出具的借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條:借款的償還:利息按月結清,月初支付當月利息。本金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支付,同時甲方應當歸還乙方先前所出具的借據。如果乙方逾期支付借款利息以及本金,則繼續計息的同時,乙方應當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逾期總金額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第六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的,甲方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時,宣布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在《提前還款函》規定的期限內清償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一)乙方違反本合同借款條款中的任何條款;
(二)根據擔保條款的約定,因抵押人、抵押物發生變故或抵押人違反擔保條款的約定,致使抵押人需提前履行義務或抵押權人必須提前處分抵押物的;
(三)乙方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甲方借款本息的行為。
第七條:本合同的全部相關費用(包括抵押登記、公證等)均由乙方負責。抵押條款
第八條:坐落在的房屋登記在抵押人的名下,現抵押人同意以該房屋的全部價值作為抵押,為本《借款合同》下的借款做抵押擔保。
第九條:抵押人保證上述房屋目前沒有對外出租。上述房屋的第一順序抵押權人為本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該抵押房屋首先全額保障第一順序抵押權人的債權。
第十條:抵押擔保范圍為本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的律師費、訴訟費等其它所有費用,同時也包括因借款人違約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抵押期限自抵押登記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債務履行完畢止。
第十二條: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出租、變賣、贈與抵押物,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
第十三條:抵押權人可以單方憑經過公證的本《抵押借款合同》到登記部門辦理二次抵押登記手續并領取《它項權利證書》。如登記部門一定要抵押人到場,則抵押人應當配合。抵押物的房屋產權證書、《他項權利證書》或抵押登記證明等交由抵押權人保管。
第十四條:本合同中“借款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抵押條款”的效力,抵押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他條款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簽章之后生效,本合同中的抵押條款在辦妥抵押登記之后生效。
第十六條:如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借款人愿意無條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接受法院的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乙方、丙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系人是甲方向乙方、丙方履行通知義務的通訊地址及聯系人;甲方按照下列通訊地址和指定的聯系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視為甲方已經向乙方、丙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權人執兩份;借款人、抵押人各執壹份;公證機關壹份。
甲方(抵押權人)(簽章):電話
乙方(借款人)(簽章):電話
丙方(抵押人)(簽章):電話
合同簽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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