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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關系合同

      時間:2024-09-23 08:52:27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薦】勞動關系合同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關系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薦】勞動關系合同

      勞動關系合同1

        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是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勞動關系的特殊性決定了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時常處于分離狀態。為此,有必要從法律上進行識別,以利于對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權利的救濟。

        基于勞動關系建立的實踐性考量,《勞動合同法》第10條將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預設為三種可能情況:其一,勞動關系建立與勞動合同訂立同時發生。其二,勞動關系已建立,但勞動合同并沒有訂立。其三,勞動合同已訂立,但勞動關系并沒有建立。為此,正確識別《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才能有助于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及其適用。

        一、“理想模式”與“現實模式”的一般法律識別

        從通常意義上講,上述第一種情況可謂“理想模式”,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用工”的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為此,上述第二、第三種情況可謂“現實模式”,即先建立勞動關系(指用工發生)后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或者先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后建立勞動關系(指書面合同)。

        對于上述第二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為固定勞動合同之證據功效,《勞動合同法》又為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設置了嚴厲的法律責任。其中第82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至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依《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從用人單位違法成本看,上述條文可促使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勞動者權益救濟看,上述條文明確為勞動者指明了法律救濟的路徑;從行政執法效率看,上述條文為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據。另外,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款規定,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對于先建立勞動關系后訂立勞動合同,無論從法律責任講還是從穩定勞動關系講,立法者都是著眼于追求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共存的效果。因為,這不僅符合勞動關系建立的客觀要求,而且符合勞動合同訂立的實際需要。

        對于上述第三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此謂先訂立勞動合同(指書面形式)后建立勞動關系(指書面合同)之情形。無論是立法者還是法律適用者,乃至一般理性之人,從語意上解釋或者理解此條款是容易的,即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是有區別的。也就是說,勞動合同訂立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建立,勞動合同訂立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為判斷根據,勞動關系建立以“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勞動”為判斷根據。對此等情況識別有兩種途徑:其一,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這種情形既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的常態,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實現各自利益的法律手段。其二,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并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這種情形并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勞動關系的常態,也不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所追求的最終目標。

        二、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的特殊法律識別

        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者并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情形。《勞動合同法》并未就權利救濟及其法律責任作進一步明確規定,此種情形將直接影響法律的適用。

        (一)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情形

        基于客觀原因,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勞動者而言。例如,勞動者病故或者需要住院治療(包括勞動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符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要求的勞動行為能力),或者勞動者因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如勞動者需要照顧家庭、需要在國內學習或者出國深造,等等。其二,就用人單位而言。例如,用人單位因市場經營變化,在原有員工已滿足的`情況下招用新勞動者實屬不必要。又如,用人單位因違法經營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用人單位已依法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等等。一般來講,上述情形可稱為“履行勞動合同客觀不能”,且非由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過錯所致。一般來說,基于客觀原因阻卻勞動用工發生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基于主觀原因,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情形有:其一,就勞動者而言。例如,勞動者因其他單位給予的條件優越而已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說勞動者以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業已訂立的勞動合同。其二,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已招用了其他勞動者,或者說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業已訂立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講,上述情形可稱為“履行勞動合同主觀不能”,且是由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過錯所致。一般來說,基于主觀原因阻卻勞動用工發生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性質

        《勞動合同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從條文本身解釋或者理解,勞動合同生效的時間,是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為判斷根據。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一致(即實質要件)的基礎上,已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即形式要件),勞動合同就生效。需要說明的是,已生效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則屬于法律評價,即勞動合同的生效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的有效。一般來講,合同生效的法律意義是,合同經依法成立,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勞動合同訂立后,即使勞動用工未發生,該勞動合同已不是一個處于“事實狀態”的勞動合同,而是一個處于“法律狀態”的勞動合同。由此引發的勞動爭議應以《勞動合同法》為依據解決。

        (三)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之解除或者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39條、40條規定,勞動合同法定解除是以勞動合同處于“實際履行狀態”為發生根據。也就是說,勞動者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在用人單位正在從事實際的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勞動合同解除。由此可見,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只能適用協商解除,不可能適用法定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條可適用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的解除。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的解除是針對已生效且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或者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另外,法定解除僅適用于履行過程中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合同終止有: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從時間角度看,勞動合同的終止可分為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過程中的終止和履行期滿的終止三種狀態。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發生的勞動合同,應屬于尚未履行的終止。

        (四)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實際發生的幾種特殊情形

        正如前文所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用工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的特殊情形,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的權利救濟及其法律責任應如何處理,是一個十分棘手而又現實的問題。本文就此問題作一討論。

        第一,勞動者初次上班或者因工外出受傷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屬于此種假設的情形有:其一,勞動者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傷害事故。其二,勞動者受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傷害事故。

        就第一種情形而言,是否認定為工傷應以《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第15條第(二)項規定為根據,即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職工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勞動者,但可定性為“準勞動者”,以此求得成文法律的根據。至于其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酗酒導致傷亡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則依《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規定,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為工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在第一次上班途中受到的傷害不是機動車所致,而是由于他人的不法侵害,那么,他的請求權根據就不是《工傷保險條例》,而是《民法通則》或者《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就第二種情形而言,盡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履行勞動合同期限尚未成就,但勞動者因受用人單位指派臨時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受到的傷害事故,是否應認定為工傷則應依不同情形而定:其一,如果勞動者連續不間斷地執行用人單位指派的工作,應視為勞動用工提前發生,在此情形下發生的傷害事故應認定為工傷。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二,如果勞動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是基于委托代理產生,那么,由此發生的他人侵權行為,應依《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由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請求的,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適當補償,也符合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2條的規定。

        第二,勞動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建立實質上講就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開始實際履行勞動合同。那么,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關系未實際發生前,勞動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這在合同法理論上被稱為“預期違約”。其基本含義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由于這種單方解除合同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落空,并給對方造成損害,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上述問題的法律規制主要有如下規范性法律文件:

        其一,《勞動法》第90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其二,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9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法中的“依法”是指《民法通則》等。

        其三,原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查驗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職工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其四,《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上述事實雖然為勞動法所規定,但從內容上看顯然屬于民事法律規范的內容,體現了勞動法規范的私法特性。

        應該說,上述規定同樣適用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關系尚未建立之情形。不論是權利救濟還是法律責任承擔都應以民事法律規范為根據。其中,一方當事人在有過錯的情況下給對方造成損害,應是識別法律責任的關鍵。另外,對于勞動合同訂立后勞動關系尚未建立,用人單位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勞動合同之情形,仍應依上述勞動法規范為識別依據。

        總之,立法技術本身決定了法律條文的設計采“歸納”方法,同時,司法性格決定了法律條文的適用采“演繹”方法。所以,對勞動合同訂立與勞動關系建立的識別,應立足于上述兩個層面上的分析。

      勞動關系合同2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證號:

        戶籍地:居住地:

        聯系電話:

        第一條鑒于甲乙雙方于年月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書》,約定的期限為年月日至年月日。但由于,主動提出,甲乙雙方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及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雙方須共同遵守。

        第二條甲乙雙方同意解除于年月日訂立的《勞動合同書》,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就此解除,勞動權利義務即時終止。

        第三條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經濟補償金及各項補助(補貼)等共計人民幣元(¥元),具體費用明細見附件二。

        第四條對于前述約定的費用,乙方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之日起三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賬戶(戶名:,賬號:,開戶行:。)。如乙方尚拖欠甲方債務的,在支付時一并抵消。

        第五條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甲方應當向乙方出具離職的相關證明;十五日內,甲方為乙方辦理人事檔案轉存及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第六條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本合同簽訂并履行完畢后,雙方勞動債權全部結清,雙方此后不存在任何勞動爭議糾紛。

        第七條甲乙雙方均不能就任何勞動爭議問題向對方主張權利,提出勞動仲裁申請或訴訟,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并賠償損失。如果系乙方違約的,還應當如數退還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前述全部費用。另,勞動關系解除后,任何一方均不能做出有損對方聲譽、利益的'行為,否則將視為違約。

        第八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一份,一份交由人社部門備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甲乙雙方就本勞動合同中涉及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發生爭議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送達時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約定:

        1.甲方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乙方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

        2.前述地址適用范圍,包括雙方非訴時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

        3.任何一方的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應當履行通知義務,通過的方式通知對方,確保對方知悉。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義務,雙方所確認的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

        十一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如通過協商無法解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

        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對本合同項下條款文義有充分理解和把握,知悉所享有的權利及應承擔的義務及違約后將承擔的責任,且不存在重大誤解等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形。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

        第十四條本合同附件。

        附件一:乙方身份證復印件

        附件二:費用明細表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勞動關系合同3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雙方之間有關勞動關系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與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

        二、乙方應在上述勞動關系解除日期之前向甲方及用工單位交接工作完畢,結清全部財務手續,交還全部公司物品。

        三、甲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___元,前述款項清償了甲方與乙方因勞動關系履行及解除而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和經濟補償,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帶薪假期、協商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等其它任何款項,是為最終、全面的`補償。支付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未結款項及未了結事項。

        四、乙方離開甲方后,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不從事損害甲方利益和名譽的活動。

        五、乙方應于本協議簽訂后三日內到甲方辦理檔案、社會保險轉出、領取離職證明等手續。如乙方未按時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關系轉移、領取離職證明或未按時辦理其他與離職有關的手續,由此導致的不利后果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六、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經過平等自愿協商,并已對簽訂后可能出現的各類情形有充分預見,無論本協議簽訂后出現任何情形,均不影響本協議的履行。自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甲乙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權利義務關系。本協議履行后,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其他權利義務關系,不存在任何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張任何權利或提出任何請求。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4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 同志,居民身份證號碼: ,于 年 月 日被我單位錄用,并簽訂了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的勞動合同。其在本單位從事工作崗位 ,本單位工作年限 年,因 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 )項規定于 年 月 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已按規定發給 個月經濟補償金、 個月醫療補助費,特此證明。

        勞動者簽收: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件一式四份,企業、職工、人才交流中心、社保機構各留存一份。

       

      勞動關系合同5

        葉某于20xx年2月11日入職某公司,20xx年2月20日,該公司的人事書面通知葉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葉某擔心簽了合同后會束縛自己找更好的工作,于是拒絕簽訂勞動合同。20xx年3月10日,公司以葉某拒簽勞動合同為由,書面通知葉某終止雙方當事人的勞動關系。葉某認為公司的做法不合法,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情微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本案中,葉某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有權終止與葉某的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故葉某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拓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此可以看出,當出現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時,應當及時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終止的,無需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和經濟補償金;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因勞動者拒簽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不僅要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同時還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關系合同6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無論采取何種合并的方式,公司合并的發生必然會出現一個乃至兩個以上合并前公司解散的結果,從而被解散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主體一方不復存在。這一變化直接沖擊了以被解散公司為用人單位一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具體體現為:合并后的公司是否有義務承受被解散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合并后的公司接受被解散公司的職工,在法律上如何解釋這種接受?是合并后的公司承繼了被解散公司的勞動合同(即“直接承繼”),還是原有的勞動合同解除,合并后的公司與被解散公司職工重新簽訂一份新的勞動合同(即“先解除再訂約”)?如果認為屬于“先解除再訂約”,那么按照勞動法規定,被解散公司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被解散公司職工的勞動合同是否可視為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可以被單方面解除?

        當前,我國《民法通則》、《公司法》以及相關的勞動立法均有涉及這類問題的規定,具體如下:《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以下簡稱《執行意見》)第三十七條規定:“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企業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的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此種情況下的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要求經濟補償。

        從上述相關規定來看,還難以非常準確詳盡地回答前文提出的問題。事實上,理論界和實務界在上述法律法規的適用上還存在諸多爭議。

        有人認為:上述相關立法之間存在明顯的沖突。依據《民法通則》與《公司法》規定,合并后的公司無疑應當承繼被解散公司的勞動合同。但是,按照《執行意見》的規定,則似乎可理解“先解除再訂約”的情形,即合并后公司依據實際情況與被解散公司(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解除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在立法出現沖突的時候,就必須依據《立法法》進行解決。由于《民法通則》、《公司法》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而《執行意見》是由勞動部作出的有關解釋,從法律效力來看,前者屬于上位法,而后者屬于下位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因此應當依據《公司法》與《民法通則》的規定。

        也有人認為,《民法通則》與《公司法》的規定僅僅是提綱挈領的說明了被解散公司的權利義務由合并后的公司概括承受的原則,這種原則適用于各類物權、債權和債務的承繼。而勞動法則專門針對對勞動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承受作出了更為具體和靈活的規定。兩者的關系應當是屬于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的關系。從法理上講,后者應當優先適用。這些學者強調,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其著眼點不是法律部門,而應當是調整對象,也就是說,該原則不僅適用于同一法律部門內的不同法律規范之間,也適用于不同法律部門的法律規范就同一問題作出規定的情形。而《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規定與《執行意見》的規定之間的關系,恰恰屬于后者這類情形。

      勞動關系合同7

        在我國,很多城鎮企業與勞動者之間都只是口頭協議,并沒有書面的正規合同,導致在后續的工作過程中,發生勞動糾紛的情況時,不能合理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企業和勞動者應該加強法律意識,簽訂合理的勞動關系,為自身的合法權益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對此,筆者將從我國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常見的問題入手,展開如下分析。

        一、我國企業勞動合同管理中常見的問題

        (一)簽訂率低

        在我國的很多城鎮中,普遍存在從業人員沒有與雇傭企業簽訂勞務合同的現象。眾多的雇傭企業除了國有、外商以及集體企業之外,很多個體工商戶或者是私營企業都是以口頭表述的形式規定工作內容、時間以及工資的。因此,這些企業中的從業人員并不享受社保等待遇,并且在很多國有、外資以及集體企業當中,也存在很多的臨時工,這些臨時工也是沒有社保待遇的。經統計,目前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業人員中,僅有1.5%屬于個體工商戶或者是私營企業。

        (二)企業不合理的設定試用期時間以及報酬

        企業對于試用期的不合理設定主要可以體現在試用期期間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間過長、試用期期間報酬過低、試用期期間沒有社保待遇等,導致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1、試用期期間,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目前,我國市場上出現嚴重的勞動力過剩的現象,企業正是利用這一現象,不斷的對勞動者進行壓榨,剝削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就導致在試用期期間產生很多勞動糾紛,而勞動者由于還沒有轉正,并且法律意識單薄,面對這些糾紛的時候選擇隱忍,所以經常會落入企業進行設計的試用期“陷阱”。2、試用期時間過長。在很多城鎮企業當中,試用期時間過長的現象是十分普遍的,很多企業利用從業人員法律意識薄弱以及勞動力過剩等情況,將勞動者的試用期時間設定過長,以降低自身的投入成本。根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企業在對勞動者進行試用的過程中,期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只有在勞動合同期限超過兩年的情況下,才可以設定為六個月。3、試用期期間報酬過低。勞動人員在試用期期間應享受的薪資待遇必須高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實際工作中,很多勞動人員的試用期工資達不到這一標準。4、試用期期間不享受社保待遇。《工傷保險條例》中對于企業員工試用期期間的社保問題有明確規定,企業在使用期間是由責任以及義務為勞動者繳納保險的,這是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三)企業不依法履行勞務合同

        在我國城鎮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惡意拖欠勞動者工資、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職責、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時有發生。勞動者苦于實際情況的限制,對于這種情況選擇聽之任之的處理方式,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二、加強企業勞動合同管理營造和諧勞動關系的有效措施

        (一)政府部門應該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的宣傳

        《勞動合同法》的制定就是為了確保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合法權益,避免勞資問題的發生,進而促進企業與勞動者之間形成良好的勞動關系。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很多中小企業以及勞動者,對于《勞動合同法》并不了解,所以導致很多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事情發生。因此,相關的政府部門應該在企業和群眾之間大力宣傳《勞動合同法》,加強人們的法律意識,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

        (二)加強企業管理層對勞動關系的認知

        作為企業的`管理層,應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的認知,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所賦予的權利,同時,對于《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義務也應該嚴格履行,從自身出發,更新管理認知,完善管理條例。

        (三)政府部門應該加大對勞動合同簽訂與履行的監督力度

        相關的政府部門可以利用其監察的職能,對各個企業中勞動合同的簽訂以及履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合理以及勞動合同在續簽或者是解除途徑是否正規等問題進行嚴格的檢查,對于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企業做出嚴肅處理,以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結束語: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對于企業和勞動者而言,是自身權益有所保障的體現,所以,企業和勞動者應該加強法律意識的培養,在建立正常的雇傭關系時,及時簽訂有效的勞務合同,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共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參考文獻

        [1]段景田,王厚本,劉煥貴,等.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系[J].農場經濟管理,20xx(s1):22-24.

        [2]付曉奇,彭瑜.淺論供電企業勞動合同創新管理[J].江西電力,20xx,40(05):21-22.

        [3]李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人力資源管理的影響[J].經濟管理:文摘版,20xx(7):00238-00238.

      勞動關系合同8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鑒于乙方為特殊勞動關系人員,不具備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本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臨時用工事宜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書,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為 個月,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均未提出終止本合同,本合同自行向后順延一個月,以此類推;如一方提出終止本合同或續簽新合同的,即視為本合同的終止,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條 乙方承擔的工作內容、要求為:

        1.乙方的工作崗位:

        2.乙方應履行甲方規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 甲方安排乙方到 工作,因甲方生產經營需要加班、輪班、換班的,乙方應予以配合,甲方應按照規定支付加班費。

        第四條 乙方認為,根據乙方目前的工作能力和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合同第二條、第三條約定工作內容、要求、方式為甲方提供服務,乙方也愿意承擔所約定工作內容,并承諾無條件接受甲方對乙方工作崗位的調整。

        第五條 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乙方負有保護義務的商業秘密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些內容:

        1.技術信息。技術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技術方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導、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2.經營信息。經營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平的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的及標書內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如在締約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當事人的秘密)和有關協議的約定(如技術合同等)對外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

        第六條 甲方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標準、方式及工作時間的安排:

        1.甲方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標準按天計算90元/天,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超出8小時加班的加班費為15元/小時,沒有節假日,上一天班拿一天報酬。

        2.由甲方直接按月支付給乙方(含國家及本市規定的津貼),具體以甲方的支付憑證為準。

        第七條 乙方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甲方依法代為扣繳。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自然期滿的;

        2.雙方就解除本合同協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義務的。

        4.乙方的個人信息屬性發生變化,已不屬于特殊勞動關系的。

        第九條 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僅需提前一周通知另一方即可。

        第十條 本合同終止、解除后,乙方應在一周內將有關工作向甲方移交完畢,并附書面說明,如給甲方造損失的,應該根據甲方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由聘用方另行安排除社會保險以外的其他福利保障計劃,用于乙方的特殊保障和慰問補償。

        由甲方為乙方購買一份意外傷害保險,用于乙方在為甲方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生意外傷害的補償。

        第十二條 乙方同意醫療費用自理,醫療期內甲方不支付任何報酬。

        第十三條 依據本合同第九條、第十條約定終止或解除本合同,雙方互不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可由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直接向六合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1.甲方合法的規章制度(如員工手冊、規章制度)均屬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本合同條款同等。

        2.乙方不及時將個人信息屬性變動通知甲方的,視作本合同終止,且甲方有權向乙方追溯因此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 本合同首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甚至涉及訴訟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系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

        第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關系合同9

        甲方(企業名稱):

        乙方(個人姓名):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一致,就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之相關事宜達成以下

        協議:

        1. 雙方同意于 年月日起解除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關系)。

        2. 乙方已于本協議簽署前完成了同甲方的工作交接,并未在甲方承建(監)的建設工程項目中繼續擔任項目負責人。

        3. 截止本協議書簽署日,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糾紛及未了結債權債務。

        4. 以上內容經雙方共同認可屬實。

        甲方(企業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關系合同10

        工傷案件辦理的過程中經常出現這樣一個情況:因公出差時,不幸遭遇車禍,想申請工傷待遇,但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現公司不想承認勞動關系,勞動者該怎么辦?

        律師建議: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以下證據可以證明你與公司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1、工資卡、工資存折、工資條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最好有單位蓋章確認)、職工花名冊;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3、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上崗證”、“外派證”等能夠證明職務職位身份的證件;

        4、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5、用人單位的考勤記錄(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7、其它能夠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

        (1)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的各種文件

        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文件,類似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只要其中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一般都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但是,此類證據必須上有用人單位的公章才有證明證明效力。

        (2)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的合同

        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實體或個人簽訂合同特別是經濟事務的合同時,一般都會有“簽約代表”或“代表人”一欄,此時,如果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該合同又有用人單位所蓋公章的話,那么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3)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留存的相關資料

        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其它單位若能出具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業務方面的證明,也可以證明勞動者曾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因為勞動者代表用人單位與第三方接觸時,有時會在辦理某些事務時向第三方提供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比如說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提交申報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票據時在各種存根處代表用人單位簽名等。勞動者如能取得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開具有關的證明,也可以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4)、錄音、錄像、照片

        錄音最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的錄音,只要錄音能夠清楚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就可以基本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可拍攝其在工作時間在用人單位內上下班的情況,或者其它關于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的證據。

        律師提醒: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關系時,一定要主動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并且妥善保管勞動合同。

      勞動關系合同11

        企業名稱(甲方):xx公司

        職工姓名(乙方):xx

        甲乙雙方于xx年11月28日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現經乙方提出,并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從簽訂本協議起, 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甲乙雙方根據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甲方同意給予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000元;

        3、甲乙雙方同意原勞動合同解除后不再提出或威脅提出針對對方的任何勞動仲裁、訴訟或索賠請求;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以中英就,如中英文版間存在任何差異,以中文版本為準.

        7.本協議按中國法律解釋,受中國法律管轄.

        甲方代表(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勞動關系合同1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或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現由于乙方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協商解除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勞動合同解除時雙方勞動關系終止。

        二、乙方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等待遇享受截止時間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時。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補償和社會保險待遇等全部給付項目包干總金額共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___元)。

        上述款項為一次性了結總付金額,包括賠償金、各項經濟補償、工傷醫療待遇、加班工資、其他勞動報酬和福利等。甲方應當在本協議生效且乙方完成所有工作交接后三日內一次付清。

        三、乙方對甲方應付其勞動報酬和各項經濟補償等款項的金額予以確認并沒有爭議。雙方在勞動關系問題上已不存在其他任何爭議。

        四、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仍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甲乙雙方在勞動關系問題以外亦無其他爭議。假設存在其他權益爭議,甲乙雙方均同意將其放棄。

        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勞動關系合同13

        黃某于20xx年11月進入某服裝公司工作,從事生產管理工作,月工資5000元,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20xx年11月,合同到期后,服裝公司與黃某的解除勞動關系,但未向黃某支付經濟補償金。20xx年2月,黃某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服裝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10000元及加付經濟補償金一倍的賠償金10000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支持了黃某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但駁回了其加付賠償金的請求。黃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訴。

        【分歧】

        本案加付賠償金的請求是否應該支持?

        【律師分析】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本案加付賠償金的請求不應支持。

        同意第一種意見,理由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該條正確理解是:對于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同時也可以主張加付賠償金。但加付賠償金如果想要獲得法院的支持,必須有一個前提,即勞動者必須就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的違法行為先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在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后,用人單位仍未支付,此種情況下才存在加付賠償金,如果未經過這一前提程序,勞動者直接主張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本案加付賠償金的請求應該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即加付賠償金的請求可直接向法院提起,勞動行政處理程序不是必經程序,向法院起訴與勞動行政處理程序是平行的,勞動者可以選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該條規定法院應予受理的前提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正是要求加付賠償金的請求必須經過勞動行政處理程序。所以認為加付賠償金的請求可直接向法院提起,無須經過勞動行政處理程序的觀點是錯誤的。

        本案中,黃某未經過勞動行政處理程序,直接向法院要求加付賠償金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勞動關系合同14

        企業名稱(甲方):

        職工姓名(乙方):

        甲乙雙方于___年__月__日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現經乙方提出,并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從簽訂本協議起,原勞動合同即行解除,甲乙雙方根據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甲方同意給予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7000元;

        3、甲乙雙方同意原勞動合同解除后不再提出或威脅提出針對對方的任何勞動仲裁、訴訟或索賠請求;

        4、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協議以中英文書就,如中英文版本之間存在任何差異,以中文版本為準.

        7.本協議按中國法律解釋,受中國法律管轄.

        甲方代表(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甲方:樂山市銀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金文林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于___年__月__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甲方繼續支付乙方___年__月__日至年月3日的工資,共3000元,于___年__月__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給予乙方相當于乙___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元,于___年__月__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乙方應于___年__月__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系轉出手續。

        五、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后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

        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甲方于___年__月__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_____元。

        1、保密內容

        ()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戶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性能、質量、數量、交貨日期;

        ()甲方的經營秘密,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

        (4)甲方的技術秘密,包括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作業藍圖、工程設計圖、生產制造工藝、制造技術、計算機程序、技術數據、專利技術、科研成果。

        2、違約責任

        ()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的,應按甲方管理制度規定接受相應處罰。

        ()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返還保密費并處00元的罰款。

        (3)在保密協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爭議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協調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八、補充說明:

        由于乙方從事本公司____________崗位,對本公司經營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該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勢必會導致公司工程建設等工作出現斷層,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為了保障公司經營的連續性和正常發展,乙方必須與接替其工作崗位的人交接清楚,讓其盡快熟悉和了解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并在其能獨立主持工作之后再辦理離職手續,由雙方共同交接完畢簽訂確認工作交接清單。

        若在乙方離職期限截止時,接替其崗位的員工還不能獨立主持工作,經甲乙協商雙方約定可適當延長離職期限,但不超過一個月。

        八、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___年__月__日___年__月__日

      勞動關系合同15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孫秋雙同志,性別女 ,31周歲,系我單位職工,身份證號碼372501198110143885,工作崗位為銷售經理,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肆年,勞動合同期限為壹年(自20xx年1 月21 日至20xx 年1月 21日止),因個人提出辭職 ,于20xx年10月21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此證明不影響勞動關系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申訴權利。

        單 位:(章)

        職工簽字:

        簽字時間:20xx年10月21日

        (此證明書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7日內到勞動關系科辦理備案手續并將其檔案轉至失業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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