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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

      時間:2024-08-14 15:00:49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必備勞動合同(精選15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必備勞動合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必備勞動合同(精選15篇)

      必備勞動合同1

        必備條款,是指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名稱是代表用人單位的符號,即注冊登記時所登記的名稱,相當于自然人的姓名。

        住所,用人單位辦事機構的所在地為其住所。有兩個以上。辦事機構的,以用人單位主要的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勞動合同文本中要記載的用人單位的住所必須標明具體地址。

        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單位執行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冊登記時必須標明。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必須在勞動合同中寫明該單位的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姓名,是自然人區別于其他自然人的符號。勞動者的姓名以戶籍登記,也即身份證上所載為準。

        勞動者的住址,以其戶籍所在的居住地為住所,其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居民身份證號碼,即居民身份證上記載的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都必須載明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崗位和勞動定額、工作的`任務等。

        工作地點,是指勞動者可能從事工作的具體位置。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履行勞動義務,在法律規定的標準下,根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規定提供勞動的時間。《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目前,我國實行三種類型的工時制度,分別是標準工時制度、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根據《勞動法》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1503號)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休息,是指勞動者無需履行勞動義務,自行支配的時間。《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當保證勞動者在一個工作日內有一定的休息時間。

        休假,是指勞動者無需履行勞動義務且有工資保障的法定休息時間。《勞動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6)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

        (7)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必須履行。《勞動合同法》之所以將社會保險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旨在將雙方的法定義務在勞動合同中說明,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清楚地知道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也再次提醒雙方必須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保護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不受傷害。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的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條件,包括勞動場所和勞動工具。職業危害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對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情況嚴重的可導致職業病的發生。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就職業危害的告知和預防措施等內容加以明確。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即按照《勞動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的內容。

      必備勞動合同2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勞動合同補充協議:

        一、 試用期間,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二、培訓

        1、乙方在甲方錄用后,崗前培訓不合格者,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2、由甲方提供條件對乙方進行培訓的,培訓前甲乙雙方須簽訂《培訓合同》或者培訓協議,若乙方未按《培訓合同》規定的服務年限服務于甲方,乙方應當按《培訓合同》的要求,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給予甲方相應的賠償。

        3、本條第2款中的培訓費用由乙方先行墊付,培訓合格后由甲方支付,若不合格,則甲方不給予支付。

        三、 保密

        1、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嚴守甲方的秘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甲方的任何資料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內外的任何無關人員透露,或將該資料用于不涉及乙方在甲方工作范圍內的任何目的。

        2、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乙方持有的甲方的任何資料應交還給甲方,若乙方拒不交還,甲方有權不予結算相關手續。

        3、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按甲方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 勞動紀律

        1、乙方應遵守甲方所制定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員工手冊、本合同的所有條款及國家的相關規定,若乙方違反,甲方將視其情節輕重,按照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的規定作出處理。

        2、因為乙方違反甲方勞動紀律和相關管理規定或者因受到甲方的處分而進行的報復行為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則應對甲方予以賠償,后果均由乙方本人承擔。

        五、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的。

        2、虛領甲方的工資或其他報酬的;多報加班費、誤餐費、差旅費的,協助他人進行此類行為的。

        3、將補充條款第三條所述的保密資料用于未經甲方同意的用途,或拿走甲方或他人財物的。

        4、挪用公款、盜竊甲方或他人財物的。

        5、在向甲方求職過程中采取欺騙行為的。

        6、乙方未按照本合同按時足額向甲方提供相應的勞動義務的。

        7、經單位考核,次未達到業績考核標準。

        8、嚴重違反甲方人事規章制度的。

        六、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

        1、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勞動合

        同法》第四十條的、四十一條規定的。

        2、未經甲方同意,接受甲方客戶重禮的。

        3、在本合同服務期內,為其他單位或主體工作的。

        4、拒不服從甲方負責人或甲方部門負責人的合法指令的。

        七、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

        1、符合《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其他情況下,乙方有正當理由向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相應違約責任。且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甲方承擔責任。

        八、 在本合同期限內,甲方可以根據單位運作情況,結合單位的薪酬管理制度,調整乙方的薪酬。在乙方待崗期間,甲方支付乙方%的當地最低工資作為生活費。乙方待崗超過三個月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乙方的勞動關系,相關手續按法律規定和雙方約定予以辦理。

        九、在本合同期限內,甲方可以根據自己的管理狀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場所。乙方應服從工作安排。調整后甲方可根據工作崗位重新核定乙方的工資報酬。但是調整后的薪酬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十、 乙方在與甲方簽署本合同時不得與其他單位或雇主有勞動關系,如果乙方隱瞞其與其他單位或雇主已有的勞動關系,所造成的任何損失均由乙方個人負責。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須予以賠償。

        十一、關于社會保險事項,甲乙雙方按照約定和法律的規定予以執行。

        十二、其他情況甲方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時間可以采取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多計發一個月工資視為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的方式。

        本補充協議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必備勞動合同3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采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普通員工簽訂注意事項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經形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同時,如果有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該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對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別注意

        1、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否則發生工傷事故則要承擔相關責任。

        高級管理人員簽訂注意事項

        一、聘任和解聘的問題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勞動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專門規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規定未經用人單位董事會的決議,用人單位是無權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的。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規定明確,以便和普通員工的勞動合同區別開來。

        二、加班費問題

        對于高級管理人員來說,其工作性質是與普通勞動者不同的。在實務中,經常會有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以后,向公司要求給付加班費的問題,但在司法實務中,高級管理人員有加班費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解決這個問題。

        三、保密條款

        由于高級管理人員會接觸到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所以為了防止高級管理人員將商業秘密泄露給他人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保密條款,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一般是進行原則性規定,最好能單獨簽訂相應的保密協議。并且對違反保密條款時應承擔的責任做好約定。

        四、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用工時或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經營同類業務或在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為了更好的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在與高級管理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根據實際情況添加競業限制條款。

      必備勞動合同4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必須具備的內容稱之為必備條款,但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或多或少會遇到缺少必備條款的情形,那么這種情況下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規范,一些重要內容是否進行了約定,對于維護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這是用人單位一方的主體資格條款,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者一方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

        (3)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訂立的是哪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具體從事什么種類或者內容的勞動,一般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工作內容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關系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工作地點的變更,往往會影響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為法律強制性規定;

        (6)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而獲得的對價,是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

        (7)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為國家強制性規定,在勞動合同中予以強調,目的是強化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識,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履行勞動合同的必要條件,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人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兜底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上述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結合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并不能認定該勞動合同為無效。

        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必備條款增補在勞動合同中,或者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增加所缺少的必備條款,也可以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報酬及賠償。

      必備勞動合同5

        簽訂(鑒證)勞動合同的有關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鑒證)勞動合同有關說明如下:

        1、用工單位必須具備法人資格,(提交工商部門核發的有效營業執照)并在勞動部門進行了備案登記。

        2、勞動者必須是年滿十八歲的'成年自然人。(提交身份證)

        3、勞動者必須未與其他單位有勞動關系(合同),若以前在其他單位工作過,必須提供解除勞動關系(合同)證明書。

        4、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并鑒證。

        5、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用工單位、勞動者、鑒證部門各一份。

        德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必備勞動合同6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應具備七個方面的條款。勞動合同除包括此七個方面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即我們上期文章中提到的約定條款。法定條款與約定條款不同,某些條款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格限制,甚至對條款的內容都作了具體的規定。這些法律規定從勞資間強弱失衡的現實出發,最大限度地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

        具體而言這七個方面的內容如下:

        勞動合同的期限。即勞動合同從哪一天開始到哪一天結束。目前就期限來說,我國的勞動合同可以分為有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以及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在白領當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比較普遍。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明確勞動合同的開始期限和終止期限。但是,已經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的白領,同樣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明確勞動合同的開始期限及終止條件。

        工作內容。即所從事的工作和工作崗位。應當盡量明確地書寫工作和崗位,做到定崗定位。因為崗位的設定直接關系到勞動者是否能夠勝任工作、是否負有保密責任以及以后續訂合同時是否可以約定試用期等一系列問題。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很多人在閱讀勞動合同時往往不太注意這部分,實際上一般來說這部分恰是勞動合同的最大板塊,其內容幾乎涵蓋了半部《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第八章職業培訓、第九章社會保險和福利等規定都具體反映在這一部分。

        勞動報酬。這是白領們關心的頭等大事,其實只要寫明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確該勞動報酬是稅前還是稅后等就可以了。

        勞動紀律。勞動法中沒有過多的規定,勞動合同一般也只做原則性規定,主要反映在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中,白領們對此也應做詳細了解,因為這涉及日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等。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訂立,對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不發生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有的用人單位將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解除條件約定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從而規避應承擔的解約的補償責任,這種約定是違法的,即使約定了也是無效條款。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兩類。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

        以上七個條款是勞動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是勞動合同的無效不等同于勞動關系的無效。即使勞動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是只要有勞動關系存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仍然受保護。什么是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必備勞動合同7

        本附頁是編號:勞動合同第十三條約定的內容

        十三、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乙方提供的個人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發生變更的,乙方應于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甲方,甲方簽收其變更告知書。 甲方無法徑向乙方面送相關文書、文件、資料、通知等的,可按本合同載明的通訊地址寄送,交郵后,以乙方本人或該地址乙方成年家屬簽收之日為送達日;該郵件被拒絕簽收的,投遞公司反饋的被拒收之日視為送達日;若因乙方提供的個人資料無效或未履行個人資料變更告知義務,致使投遞公司無法送達的,投遞公司反饋的無法送達之日視為送達日。(二)乙方應遵守以下規定,違反以下規定的均屬嚴重違規,甲方可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賠)償金:

        1、乙方提供的個人資料必須真實合法;因乙方虛報、瞞報個人資料而造成本合同無效、解除或其他法律后果的,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和賠償。如乙方虛報、瞞報個人資料并經查實,其虛假情況達到影響本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現行的規章制度及今后甲方通過公司網站(包

        括公司內部網絡)、公告欄、文件、會議等方式向乙方公示的新制定或修訂的各項規章制度;乙方嚴重違反以上規章制度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3、乙方必須遵紀守法。乙方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或不

        正當行為(包括但不限于被勞動教養、勞動改造、行政拘留等),無法正常為甲方履行勞動義務的,視為乙方嚴重違規,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4、乙方必須堅定不移地執行計劃生育政策,認真配合甲方做好各項計生管理工作。因乙方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甲方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因乙方過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未履行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義務、未按規定和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等)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生產經營的直接經濟損失;

        6、本合同如有改動,必須在改動部分由甲方蓋校對章或公章并經乙方簽名或按手印確認方有效。

        7、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一并履行,但補充協議的生效日期由其自身規定。

        第 - 1 - 頁 共 1 頁

        甲方:蓋章 年月日

        乙方確認已收到本頁文件,并已閱讀、知曉文件內容。 乙方簽名:年月日

      必備勞動合同8

        所謂必備條款就是指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只有完全具備這種條款,勞動合同才可依法成立。這種法定必備條款又分為一般法定必備條款和特殊法定必備條款。

        一般法定必備條款,是法律要求各種勞動合同都必須具備的條款。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是指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就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日期。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合同期采取哪一種類型主要由雙方當事人商定。

        工作內容。工作內容是針對勞動者而言的,是對勞動者設立的義務條款。工作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崗位、生產或工作應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應完成的任務。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這是針對用人單位而言的,是對用人單位設定的義務條款。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體明確。包括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方面的設施,設備和防護措施等。

        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者勞動的成果返還和履行勞動義務后必須享受的勞動權利。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報酬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

        勞動紀律。勞動合同一般不詳細列出勞動紀律的內容,只是表明勞動者同意接受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紀律。勞動紀律一般包括上下班紀律,工作時間紀律等。

        合同終止條件。即關于勞動合同在法定終止條件之外的哪些條件下可以或應當終止的條款。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這里所說的就是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的條件。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由于自己的過失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照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的規定而承擔的行政、經濟責任或司法制裁。

        特殊法定必備條款,是法律要求某種或某幾種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有的勞動合同由于自身的特殊性,立法中特別要求其除了規定一般法定必備條款外,還必須規定一定的特有條款,例如,根據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中外合資企業勞動合同和私營企業勞動合同中應包括工時和休假條款。

      必備勞動合同9

        用人單位在制作勞動合同時,應當具備上述基本條款,并且簽訂勞動合同后,應當給勞動者持有一份。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缺少必備條款是否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制作的勞動合同往往很簡單,不是缺這個條款就是缺那個條款,這種缺少必備條款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呢?筆者認為,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就發生法律效力,勞動合同部分必備條款的缺失,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效力,對缺失的部分,沒有合同約定的,可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但因為勞動合同不具備必備條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制作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勞動合同文本。為了避免因勞動合同制作瑕疵而帶來法律風險,可直接選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或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基礎上進行修訂和完善。

        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僅包括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而且還規定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為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及雙方履行各自義務、享有各自權利奠定了基礎。因此,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規范,一些重要內容是否進行了約定,對于維護雙方尤其是勞動者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這是用人單位一方的主體資格條款,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者一方主體資格,確定勞動合同的當事人;

        (3)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可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訂立的是哪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具體從事什么種類或者內容的勞動,一般是指工作崗位和工作任務或職責,工作內容條款是勞動合同的核心條款之一,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基礎,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履行地,關系到勞動者的工作環境、生活環境以及勞動者的就業選擇,工作地點的變更,往往會影響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為了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一般為法律強制性規定;

        (6)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而獲得的對價,是勞動合同的`核心內容;

        (7)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為國家強制性規定,在勞動合同中予以強調,目的是強化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識,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履行勞動合同的必要條件,直接關系到勞動者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人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兜底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1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上述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必備勞動合同10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類型。

        提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會在勞動合同中注明“無固定期限”。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種長期性的合同,但是如果出現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解除或終止條件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或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協商訂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定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解釋:連續工作滿l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l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上的這些條款都是勞動合同中必備的條款,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是一定要注意看合同中是否有這些條款,如果沒有跟育用人單位協商更跟改合同之后再簽訂。

      必備勞動合同11

        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人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也就是說,勞動合同除必備條款外,還可以約定其他條款。但是約定其他條款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如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等。

        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分為哪幾種?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其中任何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問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當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該如何處理?

        當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行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王鵬要求與某物業公司簽訂無固定定期限勞動合同能成立嗎?

        王鵬于20xx年4月進入某物業公司從事秩序維護員工作,與該物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20xx年3月2日該物業公司提前通知王鵬將在本期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再與王鵬續簽勞動合同,王鵬提出異議,稱自己一貫工作表現良好,且按法律規定公司應該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予以拒絕。王鵬要求與該物業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成立嗎?

        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由于王鵬與該物業公司已經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王某并不存在可不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王鵬提出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該物業公司應當與王鵬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必備勞動合同1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擴展資料:

        第三十三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書面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一些必要的條款,但是并沒有規定缺少一些必要條款,就認定該合同無效,只是如果該勞動合同缺少一些必要條款,會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發生法律上的結果,特別是如果缺少必要條款的合同是用人單位方提供的,那么合同的內容會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最大化,從而對于勞動者來說,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合同中約定其法定的義務內容,比如繳納社保,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等,那么該合同就涉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所以勞動者還是要到勞動部門去看看勞動合同的范本,就更清楚了,一般來說,勞動部門都會依法督促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合同范本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必備勞動合同13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由此可見,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包含這一內容,所以用人單位如果不在簽訂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勞動報酬的`條款,這種做法有悖法律規定。

        針對具體情況,因勞動合同中沒有涉及勞動報酬的約定,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而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對試用期間勞動者待遇過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問題,勞動合同法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如果公司與您簽訂的是一年期勞動合同,則試用期不應超過兩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了試用期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規定。

        最低工資是一種保障制度。它確保了職工在勞動過程中至少領取最低的勞動報酬,維持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確立了將勞動者因探親、結婚、直系親屬死亡按規定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的規定,從法律上排除了企業以非勞動者本人原因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為由拒付工資的可能性。最低工資制度是法定最低標準條款,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對違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企業,勞動者本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要求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必備勞動合同14

        關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比如一年、兩年、三年,期限是明確的。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在工程建設方面比較多,工程結束合同也就結束了。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內容,也就是必須具備的條款主要是根據《勞動法》第19條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一)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二)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四)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五)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可約定兩種形式的違約責任,一是由于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約定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采用這種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不要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另外,這里講的違約,或者稱違反勞動合同,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違約程度比較嚴重,達到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程度,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等。

        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哪些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上述7項必須具備的條款內容外,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的內容,一般簡稱為協商條款或約定條款,其實稱為隨機條款似乎更準確,因為必備條款的內容也是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這類約定條款的內容,是當國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國家尚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約定的一些隨機性的條款。勞動行政部門印制的勞動合同樣本,一般都將必備條款寫得很具體,同時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雙方隨機約定一些內容。例如:可以約定試用期、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事項、用人單位內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購置等等內容。

        隨著勞動合同制的實施,人們的法律意識,合同觀念會越來越強,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條款的內容會越來越多。這是改變勞動合同千篇一律狀況,提高合同質量的一個重要體現。

      必備勞動合同15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職工):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按國家和本市有關招用外地職工的規定,招收乙方。雙方根據有關勞動管理規定,按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定本合同,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并共同遵守執行。

        一、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二)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頭_________天為試用期)。

        (三)本合同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鑒證時還需交鑒證機構一份。

        二、工作任務和崗位

        (一)乙方工作崗位(工種):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三、勞動時間與休假

        (一)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得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個工作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確需加班加點的必須經乙方和工會同意。

        (二)乙方在合同期間,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以及婚喪、女工勞動保護等假期的待遇,但不得無故擅自超假。

        四、勞動報酬

        (一)甲方執行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保證乙方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本市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乙方工資形式、標準:

        1.乙方的工資形式:_________;

        2.乙方的工資標準:_________元/月(或_________元/時);

        3.乙方月工資收入,由甲方按本單位工資管理制度,根據乙方工作成績、出勤和紀律情況,考核發放。

        (三)甲方每月_________日如期發放工資。如超過規定日期的,從第六日起,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資額1%賠償乙方。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無法安排補休的,按國家規定發給加班工資。

        (五)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甲方按國家、省、市規定給予乙方停工待遇。

        五、保險待遇

        (一)乙方因工死亡,按本市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一次性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撫恤金,如有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計發撫恤金。

        (二)乙方因工負傷、患職業病所享受的有關待遇:

        1、醫療終結期內,乙方的醫療待遇、工傷生活費等待遇,按本市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

        2、合同期滿,且已醫療終結后,經指定醫院診斷,市、縣(市)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殘廢的.,按本市工傷保險有關規定,一次性計發相應的殘廢保險待遇。

        (三)發給一次性各項工傷保險費后,甲乙雙方工傷保險關系即行終止。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待遇:

        1、停工醫療期限,由甲方根據乙方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按國家規定和本單位制度確定;

        2、醫療期內的醫療待遇,與甲方的合同制職工相同;

        3、傷病假期間,由企業酌情發給生活費_________元。

        (五)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按甲方統一標準酌情發給乙方家屬喪葬補助費_________元和一次性優撫金_________元。

        (六)企業應為乙方辦理繳納工傷保險基金手續。

        六、勞動保護

        (一)甲方按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及有關未成年工(16周歲至未滿18周歲)的勞動保護規定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切實保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國家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法規教育和操作規程培訓及其他業務技術培訓,乙方應參加上述培訓并嚴格遵守有關的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甲方根據乙方從事的工作崗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并按勞動保護規定定期免費安排乙方進行體檢。

        (四)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紀律及獎懲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八、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一)本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執行;在不違反本市有關招用外地工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如雙方同意,可以重新簽訂合同。但各合同期限累計不得超過5年,如乙方屬本市區農業戶口人員和市屬縣(市)城鄉戶口人員,以及其他從事主要通用技術性工種工作的人員除外。

        (二)甲方因生產經營情況變化,調整生產任務,或乙方因個人原因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由雙方簽字(蓋章)。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無正當理由屢次不能完成合同所規定的生產工作任務的;

        2.乙方非因工傷病醫療期滿,且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有違法違紀行為按國家及甲方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應予辭退的;

        4.甲方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但須征求工會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甲方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能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甲方不能履行勞動合同,嚴重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經益的。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在醫療終結前:或合同期內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醫療期雖滿仍住院治療的;

        3、職工在享受法定假期間的;

        4、乙方為女職工,且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經濟補償金按國家和_________市規定執行。

        (七)按本合同第八條第(三)款2項解除勞動合同時,由甲方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費_________元。

        (八)若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應將甲方交給乙方使用、保管的物品、工具等如數交還甲方,如有遺失應予賠償(低值易耗品除外)。

        (九)甲、乙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對方,但在試用期內,以及符合第八條第(三)款3項、第(四)款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應包括原因、依據及生效時間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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