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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勞動合同

      時間:2023-06-13 10:28:29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用人勞動合同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用人勞動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用人勞動合同

      用人勞動合同1

      ________:

        因你們四人于20__年___月___日起無故曠工至今,系嚴重違紀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們各自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通過各種途徑無法與你本人聯系,郵寄的離職體檢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妥投,現通過公告方式向你們四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你們四人在兩日內到我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后果自負。

        特此通知

        _____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用人勞動合同2

        一、用人單位行使即時解除權的許可性條件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即時解除的許可性條件限于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案例:張小姐畢業后應聘到一家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3個月的試用期,合同中約定雙方在試用期內都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合同。試用期工資低、活也累,眼看試用期就要過去了,張小姐真高興。可是,領導忽然說,你在試用期表現得不理想,明天就不要來了,我們找到了更好的人選。

        誤解: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無須理由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我們將《勞動合同法》37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法》39條之規定“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進行對比,可以發現勞動者的確有這樣的權利,但用人單位卻沒有——用人單位需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對此很多用人單位提出質疑:這是不平等條款。實則不然,勞資雙方實際上處于不平等狀態,勞動者入職前幾乎不可能深入地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工作后發現不適應應當有進一步選擇的權利,而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有明確的職位描述,在試用期內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并能夠證明的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勞動法就是通過這種“形式上的不平等”達到“實質上的平等”。

        對于員工是否合格,應當以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等基本錄用條件和招用時規定的文化、技術、身體、品質等條件為準,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備錄用條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備錄用條件,但都必須由用人單位對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

        另外,是否在試用期間,應當以勞動合同為準;若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間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期限為準;若試用期屆滿后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即不能再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辭退勞動者。

        建議用人單位在使用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問題上,應注意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在進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據招聘職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錄用條件。2)對處在試用期內的員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隨時按錄用條件進行考察。3)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時,要及時取得能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4)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后,若想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要在試用期內解除,否則,拖過試用期后就無法依據該條款解除。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簡稱嚴重違紀)

        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可以稱為“企業內部法”,是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延伸和具體化,是企業內部管理行為的重要依據,是職工行為的準則。企業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完全具備法定有效要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首先,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第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要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第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已向勞動者公示。這實際上確定了規章制度有效性的三個一般標準,即經過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個條件缺一就會出現規章制度無效的后果。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謹慎,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降低風險,達到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的目的。

        是否違紀,應當以勞動者本人有義務遵循的勞動紀律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準,其范圍既包括全體勞動者都有義務遵循者,也包括勞動者本人依其職務、崗位有義務遵循者。違紀是否嚴重,一般應當以勞動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法律法規不可能也無法詳細作規定,因為各行各業各用人單位的情況均不同,所以完全依據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如果根本就沒有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對該違紀情形未做規定,就無法對違紀職工進行處理。比如某五星際級酒店敗訴的案例,該酒店的門童因自家拆遷而煩惱,一日在五星級酒店的大門上用紅筆畫了一個若大的“拆”字,恰巧經理從此路過,非常氣憤,認為嚴重影響了酒店的形象,交代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一定要辭退該門童,遂酒店依據該門童的行為作出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該門童不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撤銷該決定,在審理中,該門童承認其行為不當,但認為規章制度中并沒有相關規定,所以,酒店的解除沒有依據。在該酒店的規章制度中“亂圖亂畫”屬于輕過失,并規定兩次輕過失才可以解除。據此,仲裁委裁決撤銷酒店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決定。由此用人單位應詳細列舉可能發生的所有違紀的情形,維護用人單位的權益。

        建議用人單位一定要對勞動規章制度進行合法性審查。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按照第38條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依據該條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解除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80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此即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違反其忠于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的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或人員遭受重大損失,但未達到受刑罰處罰的程度。例如:因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負責任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浪費材料等。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家大型中外合資企業一位流水線上的員工,因為要求增加過節補貼的問題和單位領導發生爭議。由于一時情緒難以控制,該員工將流水線上的關鍵生產設備拆下并藏匿起來,致整條生產線停工一天,單位無法按時交貨,不得不承擔延遲交貨的違約金5萬元。企業當即決定解除與該名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員工不服,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仲裁過程中,單位提供了經員工簽字認可的《員工手冊》:在違紀行為這一章,包括了破壞生產設備等情形。更關鍵的是,《員工手冊》也同時明確規定了關于“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標準,即對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3萬元及以上者為“嚴重”。由此,案件就變得非常明朗了:企業為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提供了充分合法的依據,履行了完整的舉證義務,員工的訴請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

        企業規章制度不僅僅在管理過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同時也是企業在勞動爭議中制勝的關鍵所在。 單位因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必須要有明確的、合法的規章制度存在。其所謂“明確的”要求是:單位必須能拿出符合法律規定形式的規章制度,以證明員工確實違反了相應制度,且程度嚴重,兩點缺一不可。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為企業的規章制度對于何為“嚴重”,才使得企業能夠拿出充分的依據來證明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因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負責任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浪費材料等。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包括被勞動教養的)

        這里要注意的是被勞動教養處罰的,是不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教養是對有輕微犯罪行為,但尚不夠刑事處罰條件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實行強制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處罰。它既然是一種行政處罰,說明追究的是違法者的行政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根據《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規定,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與該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因為對于被勞動教養的人員,在教養期間,必須由教養機關執行強制性勞動,此時,他們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實際上已無法履行,所以,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有道理的。建議用人單位對已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盡快做出是否解除其勞動合同的決定。若決定解除其勞動合同,應及時將該決定書面通知勞動者。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勞動合同的特點之一是勞動合同必須由勞動合同當事人親自履行。一般情況下,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必然影響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我國勞動者普遍只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91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它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它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于兼職的人員一定要經原單位同意。如員工在外兼職未經單位同意且對本職工作產生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該條解除勞動合同。

        (六)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用人單位行使單方預告解除權的條件

        單方預告解除權是指具備《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三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一般限于在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于主客觀情況變化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一)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這里的醫療期是指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醫療期滿后,勞動者如不能從事原工作,同時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這里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勞動者在試用期滿后不能勝任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勞動者經過一定期間的培訓仍不能勝任原約定的工作,或者對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勝任,就意味著勞動者缺乏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能力。目前無法律上統一的標準,只能從個案中得出規律。實踐中能得出結論的,兩類情形是不能成立的:1是單一的領導對單一的下屬的結論;2是采用末位淘汰制認定不能勝任。認定是否勝任工作一般應采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員工有權復核,不能因人而異,對同一群體統一標準。 通常采用360度考核辦法,上級、下級、客戶的綜合評價一般認為是公平的。

        需要提示用人單位的是:用人單位在管理中不要使用“末位淘汰制”的辦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為排在末尾的勞動者不一定不能勝任工作。即使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也應當在證明其不能勝任后,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為其調整工作崗位。只有對那些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這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一般是指,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了諸如企業被兼并、合并、分立,企業進行轉產,企業進行重大技術改造,使員工的原工作崗位不復存在等情況。

        需要提示用人單位的是:當出現“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況后,用人單位要想解除勞動合同還應清楚地知道:1)必須是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時。也就是說,如果經當事人協商能夠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2)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3)必須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金。

        三、經濟性裁員

        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人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適當放寬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用人單位需要裁減的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人員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是必須發生了法定情形,確實需要裁減人員。即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它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必須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方可以裁減人員。

        3、裁減人員時應優先留用下列勞動者: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它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單位在裁員后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四、預告辭退和經濟性裁員的禁止性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增加了預告辭退和經濟性裁員的限制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如在在勞動爭議處理期間的。

      用人勞動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____________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1、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有固定期限合同。

        2、本合同有效日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為試用期)

        3、本合同期滿,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公司擔任崗位的工作。

        2、甲方可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需要及乙方的業務能力和工作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3、乙方在受雇于甲方期間應始終保證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交付的工作任務,履行職責。

        4、乙方在合同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其他公司的工作或私接業務。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三條公司實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以下稱“乙方”)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根據《_______勞動法》、《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甲方須履行的義務:

        1、使乙方及時獲取勞動報酬及合理享受公司規定的待遇;

        2、為乙方履行職務提供一定的工作條件;

        3、依法維護乙方在履行職務時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以下權利:

        1、依法履行會計職務,對公司的財務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2、獲取勞動報酬;

        3、辭職(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乙方須履行的'義務:

        1、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接受公司的監督,不得從事有損于公司聲譽的活動,嚴禁泄漏公司的業務數據、商業秘密和有關財務數據,如造成財務數據丟失或泄密,應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2、在履行會計職務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違背職業道德。

        第五條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基本工資1000元;

        第六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況下,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自行解除:

        1、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2、應聘會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職務2個月以上;

        3、公司被撤銷。

        第七條合同解除后一個月內,乙方須立即交出有關文件、案卷材料和財務的各種檔案,并辦理業務交接手續停止履行會計職務。

        第八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用人單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勞動者)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用人勞動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有效期限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有效,至年月x日終止。勞動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個月內為試用期。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在____崗位(工種)工作。

        根據甲方的____________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為________。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

        第四條、勞動報酬

        月薪制:每月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向乙方發放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試用期間的工資不低于本單位崗位工資標準的80%,且不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五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八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1、乙方確認已了解了公司規章制度、崗位職責及考核的內容。

        2、甲方有關書面文件、通知無法直接送達乙方時,乙方確認合同書中所填寫的家庭住址為郵寄送達地址。

        3、若因乙方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調整崗位的,工資會按照調整的崗位適當的調整。

        4、勞動合同期滿后,如果乙方仍在甲方工作的,視為合同期限自動延續一個月。

        5、公司規章制度、保密、廉潔承諾責任協議書、崗位職責、績效考核制度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人勞動合同5

        違約金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向對方交納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在《合同法》中,幾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約定違約金,但《勞動合同法》對違約金實行了限制性規定。

        兩條限制性規定: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從此規定看,假如沒有培訓費就不能約定違約金。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約定離職后竟業限制條款,為保證這些約定能夠執行可以約定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的這些規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單位動輒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約定高額違約金,阻礙勞動者自由擇業、自由流動的`權利,保障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才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服務期和商業秘密進行違約金的約定。除這兩個內容外,不得進行其他違約金的約定。當然,如果約定的違約金只是對用人單位進行約束的,應該還是可以進行約定的。

      用人勞動合同6

        編號:__________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

        民族: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月。

        二、工作內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安排在 崗位工作,完成該崗位該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為使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乙方在生產(工作)中要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愛護甲方的工具等財產。

        2、甲方執行國家的工時制度,甲方不隨意延長乙方的工作時間;甲方經審批執行特殊工時制度的,應告知乙方。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本合同時,應事先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不低于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基礎上,雙方協商:確定乙方的`月工資為基礎工資加計件形式工資提成,甲方按規定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

        2、甲方于每月_______日前發放乙方上個月工資;甲方支付有困難的,經單位工會同意、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延期支付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5日。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1、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七、勞動紀律

        1、甲、乙雙方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乙方必須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2、乙方應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損害甲方或客戶利益。

        八、教育與培訓

        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職業教育與就業準入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勞動者提供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本合同時,涉及國家規定的就業準入工種,應事先告知勞動者需要獲得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相應的技術等級,不得招用不具備職業資格的人員。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1、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提前解除合同的,任何一方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相關內容。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甲方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就終止或續訂的意向書面通知乙方,由于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違反方應支付對方違約賠償金:_______元。

        2、一方違反本合同,涉及經濟補償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乙方在合同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的,乙方違反本合同,若雙方訂有培訓協議的,按培訓協議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賠償金;若無培訓協議,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經濟損失的,可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乙方應嚴格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損害甲方利益,不得向同行業或其他人員泄漏甲方技術資料和內部商業信息,否則由乙方承擔由此對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間接損失,并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本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未盡事項或條款如與今后國家規定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十三、甲乙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應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本單位或所在地鎮勞動爭議協調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或不愿調解的,可向海鹽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海鹽縣人民法院起訴。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證機關留存一份。

        甲方(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合同訂立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簽證機關(蓋章)_______________

        簽證人員(蓋章)_______________

        簽證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用人勞動合同7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為期______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合同。

        1、雙方一致同意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2、因是乙方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乙方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

        3、甲方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終止;

        4、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解除勞動合同書。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為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5、乙方應在本合同簽字后七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后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核對清楚,并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6、勞動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秘密(包括本合同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甲方簽訂了

        7、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后5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勞動合同在內的相關證明。乙方應于勞動合同解除后15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8、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9、本合同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后生效。解除勞動合同書。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甲方(蓋章):

        甲方 (簽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用人勞動合同8

        一、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

        1、適用范圍: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適用于用人單位的全體員工

        3、適用程序:

        (一)經過工會程序。

        (二)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并送達解除決定。

        二、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

        1、適用范圍: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并非適用于所有員工,即排除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適用程序:

        (一)經過工會程序。

        (二)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并送達解除決定。

        三、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1、適用范圍: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并非適用于所有員工,a、即排除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b、即優先留用以下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c、必須符合的人數要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

        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3、適用程序:

        (一)提前3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

        (二)認真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三)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裁員方案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實施步驟、依據的法律法規規定、經濟補償辦法等;

        (四)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

        律師建議:用人單位基于以上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對相關的諸如“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事實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對上述概念的解釋存在爭議時,用人單位切忌任意解釋,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公平合同的原則,作出合法解釋和適用。

      用人勞動合同9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

        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并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并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在有以上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有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都不用賠償),否則造成損失的就要進行賠償了,不然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勞動合同10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在《勞動法》規定四種情形的基礎上,增加了兩種情形。根據該條的規定,勞動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其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為了考察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一般都規定了長短不等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雙方將繼續履行所訂立的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或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就可依據規定解除與該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規范生產經營的過程、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而制定的內部規定。用人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有相應的規則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進行管理,對用人單位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規章制度就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為這種管理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單位隨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約束力,而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沖突的規章制度則不具有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僅僅根據勞動者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就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而是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情節嚴重時,用人單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這里的“重大損害”一般由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對此沒有統一的標準。用人單位在依據這一條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時,必須同時掌握兩個標準:一是勞動者的“失職”、“營私舞弊”必須是嚴重的;二是勞動者的行為必須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對勞動者不嚴重的失職行為或者未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用人單位不能依據該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這里所講的實際上就是“腳踩兩只船”的行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同時,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領取其他用人單位的工資,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構成嚴重影響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這種情形,同樣可能發生在勞動者身上,當勞動者有這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已經不能再從事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其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用人勞動合同11

      陳xx、李xx、張xx、楊xx:

        因你們四人于2xxx年5月1日或2xxx年5月1日起無故曠工至今,系嚴重違紀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們各自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通過各種途徑無法與你本人聯系,郵寄的離職體檢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妥投,現通過公告方式向你們四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你們四人在兩日內到我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后果自負。

        特此通知

        xxx有限公司

        2xxx年8月12

      用人勞動合同12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用人單位)乙(勞動者)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名稱: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第二條 乙方姓名 性別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縣(區) 鄉鎮(街道)

        二、本合同期限選用。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以完成某項任務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工作任務完成之日終止。

        3、無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的生產工作需要,在 地區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并按甲方關于本崗位(工種)的要求完成規定的數量、質量指標或工作任務。

        2、在合同期內因生產、經營工作需要,甲方與乙方協商同意,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工種),或指派乙方從事其他臨時性、特殊性工作。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

        1、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一下第 種方式工時制度。

        (1)執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

        (2)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工作周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平均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3)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調休、輪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需要到人社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后方可執行。

        2、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征得單位公會和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3、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

        五、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1、甲方以貨幣的形式按月向乙方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貨幣支付,不得無故拖欠和克扣勞動者工資,為乙方按月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2、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按第 方式執行。

        (1)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的工資為 元

        (2)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 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3)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絕大多數同崗位(工種)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按照約定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根據乙方的業績,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3、 甲方支付給乙方提供正常勞動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按有關規定支付給乙方加班加點工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2、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提供保障乙方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范、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3、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拒絕接受甲方安排的生產、經營和工作任務。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損害職工身體健康的;

        (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侵害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

        (3)違反操作規程的。

        七、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因甲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或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乙方權利,以及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方與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八、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九、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方發生勞動爭議,可申請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按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凡國家、省有規定的,均按國家和省里的規定執行;凡屬國家、省沒有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補充條款。 十一、甲、乙雙方商定必須遵守和執行的其他事項,載入附錄或作為合同附件。

        十二、勞動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到甲方所在地人社部門辦理用工備案。

        十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四、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附錄或附件:

        甲方:乙方:日期:

      用人勞動合同13

        職位:

        合同編號: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甲乙雙方就勞動關系的建立及其權利義務等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集體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條款,并確認合同為解決爭議時的依據。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通訊地址

        第二條乙方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戶籍地址郵政編碼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

        緊急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

        二、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

        第三條甲、乙雙方選擇合同類型為(_______________)。

        (1)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共_____個月,合同期滿后,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合同自動順延_____年;達到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的,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雙方如需重新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前的三十天內訂定。

        (2)無固定期限,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合同第三十七條約定的終止情形出現時即行終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第四條 若乙方開始工作時間與合同訂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到崗之日為合同起始時間,建立勞動關系。

        第五條甲乙雙方約定試用期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共_____個月。若到崗之日與試用期約定上崗之日不符的,試用期同時提前或順延。

        錄用條件為:

        1.學歷文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身體狀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作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團隊精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其 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錄用條件詳見甲方所規定的崗位“職位說明書”相關要求。)

        三、工作內容與工作地點

        第六條 甲方聘用乙方從事______________工作,具體職責詳見甲方所規定的崗位“職位說明書”;

        第七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地點太多的,可以寫詳見附件)。

        第八條 乙方應認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崗位職責,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本職工作;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在其他單位兼職。

        第九條 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依據乙方的專業、特長、工作能力和表現,需調整乙方工作崗位及其工作報酬的,原則上應協商一致,但以下情況除外:

        (1)甲方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產業、產品結構調整及工藝規程、組織機構設置等情況發生變化需調動乙方工作崗位時,乙方應予接受;

        (2)甲方確因生產經營服務需要,可以臨時安排乙方從事其他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

        (3)乙方因技能、身體等因素達不到生產服務、工作質量、產量等指標,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時制度(_______________)。

        (1)標準工時制。

        (2)不定時工時制。

        (3)綜合計算工時制。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十一條 甲方在下列節日安排職工休假: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及婚假、喪假、產假等。

        第十二條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加點的,乙方應服從甲方統一安排;甲方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報酬,以保證乙方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乙方加班須征得甲方確認同意,否則不視為加班。

        五、勞動報酬

        第十四條遵守按勞取酬的原則,按甲方現行薪酬制度確定乙方的勞動報酬,月收入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或實行計件工資。乙方所在崗位執行下述工資計發形式(__________)。

        (1)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基本工資為:______元,崗位工資為_____元,效益工資部分隨甲方效益情況及薪酬計發標準進行調整。其中加班加點計發工資基數為_____元/小時,事假扣除標準為_____元/小時,病假扣除標準為_____元/小時。

        (或者:按照甲方《薪酬管理制度》工資標準執行)

        (2)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______,計件單價為__________。

        (3)其他工資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

        第十六條甲方于每月____日前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

        第十七條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為稅前工資,乙方的個人所得稅依法繳納。

        第十八條甲方有權根據其生產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十九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甲方按國家規定為乙方交納養老和醫療保險金,乙方應繳納的養老和醫療保險金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按月代為扣繳。或:

        應乙方的要求,乙方的檔案可以不按甲方的要求進行轉移;并同意將為乙方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按標準支付乙方,由乙方負責在其檔案所在地繳納,此后的一切結果由乙方享有或承擔。

        第二十一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二十二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交通補助、差旅補助、餐費補助、通訊補助、節日紅包利是等,具體標準參照公司薪酬福利相關管理制度與標準。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三條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對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相關操作流程與安全制度。

        第二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為乙方提供勞動防護用品,乙方應嚴格按要求穿戴勞防用品。

        第二十五條 甲方對乙方進行職業技術、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等必要的教育與培訓,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八、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六條乙方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維護甲方的聲譽和利益。

        第二十七條乙方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乙方工作守則,遵守甲方規定的工作程序。乙方如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甲方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第二十八條乙方不得從事其他任何與甲方利益沖突的第二職業或活動,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第二十九條下列規章制度與本合同同時生效:

        (1)崗位責任制度/崗位責任書/職位說明書;

        (2)績效考核管理制度;

        (3)勞動人事制度(含考勤制度、行政后勤制度、辦公室管理制度等);

        (4)財務管理制度;

        (5)安全生產制度;

        (6)質量管理制度;

        (7)營銷管理制度

        (8)甲方保密制度;

        (9)其它。

        上述規章制度是本合同的附件。

        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三十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三十二條乙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用人標準或錄用條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合同,辭退乙方:

        (1)如無特別約定的,合同簽約后15天內員工未能上崗的。

        (2)因乙方未能在30天內提供其被錄用的相關資料,至使甲方無法辦理錄用及社會保險繳納手續的。

        (3)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其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于: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等是虛假或偽造的;應聘前患有精神病、傳染性疾病及其它嚴重影響工作的疾病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受到其它單位記過、留廠察看、開除或除名等嚴重處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跡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應聘前曾被勞動教養、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應聘時未聲明的等。

        (4)嚴重違反甲方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以及本合同相關規定。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元(含)以上重大損害的。

        (6)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且損失達元以上的,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7)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教養、公安機關收容教育的。

        (8)乙方向甲方辭職或者經協商被甲方解除聘用的。

        (9)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辭退乙方,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并拒不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勞動管理的。

        (3)甲方因兼并、分立、合資、轉(改)制、企業轉產、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防治污染搬遷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乙方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甲方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三十五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以上向甲方提出辭職。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足額及時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的。

        (3)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

        (4)甲方違反合同規定,未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5)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甲方強令冒險作業、違章指揮強迫乙方勞動的。

        (7)乙方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

        第三十六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自行終止:

        (1)合同期滿且雙方不能就相同勞動條件的續簽達成一致的。

        (2)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如已確認乙方完成了某一項工作任務的。

        (3)甲方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4)乙方享受基本養老待遇、退休、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死亡的。

        (5)乙方暫時無法履行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乙方因脫產學習與進修、執行有關部門的公益性任務等原因而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超過15天的。

        (6)乙方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八條乙方未提前三十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將在乙方辦結工作交接后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

        第三十九條除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條規定解除合同之外的,凡屬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給予經濟補償金的,甲方應按法律規定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給乙方。

        第四十條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項,或者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甲方有權從乙方的工資、獎金及津貼、補貼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但該扣除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償。

        十一、培訓服務期與競業限制

        第四十一條乙方在合同期間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資專項技術、技能或者管理培訓,約定為甲方的服務期自_____年_月__日起至_____年月__日。乙方若違反本條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應償付甲方培訓費用__________元人民幣,對已履行部份服務期的,按照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償付。

        第四十二條雙方可另行簽訂《培訓/教育協議》,約定具體服務期、賠償標準并執行。

        第四十三條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系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甲方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秘密和經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內容:

        (1)技術信息。技術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等。

        (2)經營信息。經營信息的范圍一般包括客戶名單、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源、勞動報酬、進貨渠道、產銷政策、招投標中的標的及標書內容等。

        (3)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協議約定對外應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等。

        第四十四條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競業限制的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地域為____________。在競業限制期間甲方給予乙方一定經濟補償,具體標準為__________,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若乙方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元人民幣。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所受的實際損失的,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償實際損失的權利。

        十二、離職及后合同義務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完好歸還其占有的甲方的辦公用品、文件、設備等有形或無形資產;

        (3)向甲方完整移交載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載體;

        (4)協助甲方清理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

        (5)完成甲方規定的離職流轉程序,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6)其他:處理其他應了而未了的事務。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甲方應履行下列義務:

        (1)為乙方辦理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2)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5日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3)應乙方要求,及時、如實出具乙方的工作履歷或績效證明。

        第四十七條乙方不辭而別,或者下落不明,或者未履行第四十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義務,致使甲方無法辦理或遲延辦理與乙方離職相關的手續的,乙方在此不可撤銷地承認其負有過錯,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十三、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八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四、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四十九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五十條甲方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員工手冊、崗位職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安全準則等)均屬合同的主要附件,其效力與合同條款等同。

        第五十一條合同如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因法律、法規的變更而不一致的,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五十二條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雙方沒有約定的從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五十三條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并認可。

        第五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特別提示:以上條款內容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前,均應事先仔細閱讀,并詳細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內容,雙方簽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用人勞動合同14

        用人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員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確立勞動關系,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的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訂立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約定按下列第款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同期從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合同中法定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2、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期限為個月。其中試用期個月,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合同期滿自行終止勞動關系。如甲方生產需要,經雙方協商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合同時不在實行試用期)

        3、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合同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上工作。

        三、工作時間和休假

        (一)乙方的工作時間,依其工作性質按下列第一或第二款確定:

        1、實行標準時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時。

        2、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上下班時間根據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

        甲方采用集中工作、集中輪休、集中休息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二)乙方按甲方的內部制度規定,享有休假和福利待遇。

        四、勞動報酬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

        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日前未工資發放日;(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的工資報酬按下列第款確定:

        1、乙方試用期間的工資為同崗位的80%.

        2、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按崗按績效取酬。

        3、甲方實行計件工資的崗位,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執行。

        4、甲方實行工資承包的崗位,乙方的工資按照甲方用人部門的承包協議執行。

        五、勞動紀律甲方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訂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乙方自覺遵守甲方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

        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保護用品及其他必要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

        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七、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續訂和變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行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已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合同期限的;3、勞動合同職業培訓教育網司與職工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4、在合同期內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的;5、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們法院宣告死亡和失蹤的';6、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7、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8、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情形。

        (二)本合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三)乙方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

        乙方:

        1、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或不接受崗位調整的;

        3、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五)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的,可依法定程序裁員,裁減人員自裁剪之日起,其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符合第七條第(三)款條件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員工本人要求解除除外);5、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九)當乙方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經用人部門或用人單位考核合格,由用人部門或用人單位向公司人事部門申報審批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但必須提前三十日通知對方。

        八、社會保險和福利

        (一)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期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二)乙方的公休假、婚喪假、女工孕、產期待遇以及接觸和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等,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三)乙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及因工或因病死亡應享受的待遇均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四)乙方患病住院或因工負傷醫療期的待遇按國家政策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由于當事人乙方的過程,造成合同不能完成履行,由有過錯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二)當事人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利用,在取得有關證明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者全部免予承擔責任。

        (三)乙方由于工作或生產的需要,甲方負責對乙方的崗位或者專業技術培訓的,當乙方違反培訓協議時,按培訓協議條款執行。

        (四)在公司涉及公司秘密和關鍵技術的核心崗位的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后二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相同職業的工作,公司二年內以本地最低工資按月支付保密費。如果乙方在保密期內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按追究連帶賠償責任。

        十、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甲方應將企業規章制度明確告知乙方。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依法訂立后,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五)雙方協商簽訂的培訓協議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具有同等約束效力。

        十一、因乙方擅自離職,致使公司重要文書和法律文書無法當面送達時,按地址郵編收信人當面送達。

        甲方:

        簽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簽章

        乙方:

        簽章簽訂日期:

      用人勞動合同15

        【例如】: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解讀】:

        本條對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用人單位發生變化勞動合同如何履行的規定。

        根據本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效力,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訂立后,用人單位一方當事人發生變化后的勞動合同的履行問題,在實踐中存在這種情況,有些企業、公司或者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因更改了名稱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而拒絕履行勞動合同,還有的用人單位也借口投資主體發生了變化而拒絕履行勞動合同。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用人單位的名稱只是代表一個用人單位的'稱謂符號,用人單位的名稱發生變更,也只是這一稱謂符號發生了變化,而用人單位這一實體組織及其內部機構、人員并沒有發生任何變動,這當然不會也不應該影響到勞動合同的履行。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職務行為都是代表用人單位這個實體組織的行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責任。可見,法人是獨立于自然人的一類法律主體,它的內部由決定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等組成,法定代表人是其中最為突出的一個機構,其雖然由自然人擔任,但自然人的職務行為屬于法人的行為,其一切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擔。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以變動,但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的歸屬卻不能變,也就是說,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即法人的行為沒有變。因此,只要法人存在,原法定代表人與職工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即依然有效。因此,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職務行為的后果也仍然要由用人單位承擔。

        至于投資人的變更,也不會改變用人單位這個實體組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性質,用人單位仍要繼續履行其與勞動者已經訂立的勞動合同。

        綜上,本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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