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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

      時間:2021-03-08 15:16:39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精選】勞動合同匯編五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精選】勞動合同匯編五篇

      勞動合同 篇1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編號: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勞動合同編號: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解除合同原因: 解除合同時間: 解除合同依據:

        員工簽字:

        共四聯,第一聯(用人單位保存)

        年 月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日至 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編號: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解除合同原因: 解除合同時間: 解除合同依據:

        特此證明

        共四聯,第二聯(存入員工人事檔案) 勞動合同編號: 日至 年 月 年

        月 日(蓋 章)

        日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編號: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勞動合同編號: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原因: 解除合同時間: 解除合同依據:

        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到社會統籌保險部門辦理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

        年

        月 日

        (蓋 章)

        共四聯,第三聯(社會保險保存)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編號: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身份證號碼: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解除合同原因: 解除合同時間: 解除合同依據:

        共四聯,第四聯(員工個人保存)

        勞動合同編號: 日至 年 月 年 月 日 (蓋 章)

        日

      勞動合同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合同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但本條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并且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六條

        工會應當為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方面的指導、幫助,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工會應當代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交涉,依法維護勞動者在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負有指導和監督檢查的職責。

        編輯本段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十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得設試用期;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第十五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合同范本《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十六條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范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 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用工登記手續。

        編輯本段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確認。

        第二十三條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合并、分立的,勞動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五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 (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但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要求履行了勞動義務的,當事人的勞動合同關系成立,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一)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高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規定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相應內容的,按照實際已經履行的內容確認; (二)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低于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者法定勞動標準的,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確認。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勞動標準承擔義務,并依法對勞動合同中不符合法定勞動標準部分予以修改。

        編輯本段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九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

      勞動合同 篇3

        法律疑惑:

        有些企業在招工時,為了逃避自己的一些義務和法律責任,往往想方設法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不簽勞動合同。很多勞動者據此就認為:唉!我沒有勞動合同,沒法告人家。但是果真如此嗎?一個相反的情況是,有些企業想規規矩矩地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有些勞動者卻躲著不簽,企業遇到這種情況,又當如何辦呢?

        典型案例:

        (1)20xx年10月,黃花花從老家來到北京打工,應聘到一家小超市當收銀員。超市老板段天道承諾每月發給工資1500元,按月發放。但是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后來,段天道以超市效益不好為由,一再拖欠黃花花的工資。黃花花準備去找勞動局申訴。但段天道卻說,我們根本就沒有簽訂合同,你去了人家也不會管你的。黃花花迷惑了,老板的說法對嗎?

        (2) 王小寶畢業后應聘到皇城媒體公司工作,因為該公司不用坐班,合同范本《企業不簽勞動合同》。王小寶不久又到天地廣告公司,做起了兼職編輯。但王小寶對兩方公司均未提起在別處另有工作之事,也未與任何一家公司簽訂合同。王小寶以全職的身份在兩家單位之間跑來跑去,倒也相安無事。20xx年1月,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皇城媒體公司的人事部門意識到,如果不與員工簽勞動合同,企業將可能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風險。于是,人事部門就要求王小寶與皇城公司簽合同,但王小寶還想做兼職,怕簽了合同自己就戴上了“緊箍咒”。于是,他就以種種理由推托。皇城公司的人事部門非常著急,但又不知道該怎么辦。

        臧云律師說法:

        在案例一中,超市老板段天道的說法是不對的。雖然黃花花和超市之間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是無可爭議的事實。因此,黃花花可以用勞動法來保護自己。況且,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超市不與黃花花簽訂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雙倍的工資。所以,段天道雖然口頭上說的很強硬,但實際上法律的規定是對他極為不利的。

        在案例二中,皇城公司主動與王小寶簽訂合同的做法是正確的。因為,如果雙方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么皇城公司將面臨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但是,王小寶以種種理由推托,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皇城公司有什么好的辦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呢?對此,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皇城公司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王小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王小寶再次拒簽,則皇城公司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王小寶解除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 篇4

        1目的

        1.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規范和加強人力管理,達到合法用工的要求,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1.2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

        1.3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即按平等競爭、擇優上崗的原則,實行崗位聘任。

        2適用范圍

        2.1凡本公司的在冊員工均應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2公司法定代表人與總公司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

        3職責

        3.1人力資源部

        a)制定勞動合同制實施的相關規程

        b)具體執行勞動合同制實施全過程;

        C)歸檔勞動合同制實施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相關記錄;

        3.2職代會審議并通過勞動合同實施細則及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3.3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審批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4工作程序

        4.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公司為甲方,員工為乙方。勞動合同由勞動合同書及附件組成。

        4.2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4.2.1勞動合同期限;

        4.2.2工作內容;

        4.2.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2.4勞動報酬;

        4.2.5保險福利待遇;

        4.2.6勞動紀律;

        4.2.7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4.2.8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4.2.9經濟補償與賠償;

        4.2.10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4.2.11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4.3勞動合同期限及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4.3.1勞動合同期限

        4.3.1.1有固定期限合同,分1年、2年、3年三個期限;

        4.3.1.2無固定期限合同。

        4.3.2下列人員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

        4.3.2.1新招聘員工和新調入員工;

        4.3.2.2屬公司骨干,但因一般性過失受處分未滿一年的員工。

        4.3.3公司中層及中層以上人員,原則上簽訂3年期限勞動合同。

        4.3.4除按4.3.2、4.3.3條款規定簽訂各期限勞動合同外的其他員工簽訂2年期勞動合同。

        4.3.5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雙方協商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3.6凡新招員工及新調入員工首簽1年勞動合同時含1個月試用期。

        公司接收的應屆大中專畢業生,首簽勞動合同時可根據需要適當延長合同期限,其中含1年見習期。

        4.3.7在下列情況下,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簽訂專項協議書,約定在特定條件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暫時中止執行:

        4.3.7.1經合同醫院診斷證明確需病休的員工,應簽訂《醫療期協議書》;

        4.3.7.2經公司同意脫產學習或出國培訓的員工簽訂《脫產學習協議書》;

        4.3.7.3被借用的員工,經甲、乙、丙三方協商簽訂《借用協議書》。

        4.3.8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法律、政策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遵守執行。

        4.3.9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填寫《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書》。其中,因公司需要或因員工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屬于公司的自主權。

        4.3.10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4.3.10.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的;

        4.3.10.2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4.3.10.3完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的;

        4.3.10.4在已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的;

        4.3.10.5員工退休、退職、去世的。

        4.3.11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它問題正在被審查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待經濟損失處理完畢或其它問題審查清楚后,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4.3.1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3.12.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3.12.2有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之一的:

        4.3.12.2.1工作態度消極,因個人原因三個月不完成本職崗位工作任務的;

        4.3.12.2.2嚴重違反考勤制度,三個月內累計遲到、早退15次以上的;

        4.3.12.2.3違反保密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3.12.2.4直接或間接從事第二職業的;

        4.3.12.2.5、盜竊、賭博等因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而受公安機關拘留,尚不夠刑事處分的;

        4.3.12.2.6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合同范本《勞動合同制實施細則》。

        4.3.12.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4.3.12.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3.13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公司違反法律、法規或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員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4.3.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4.3.14.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3.14.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3.14.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3.15公司違反《勞動法》規定,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或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4.3.16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3.16.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力的;

        4.3.16.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3.16.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3.16.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3.17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3.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4.3.18.1在試用期內;

        4.3.18.2公司以***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3.18.3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必要勞動條件的。

        4.4員工在合同期內保險、福利待遇的規定

        4.4.1員工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和公司規定的各種補貼和福利,公司和員工按國家規定比例交納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4.2公司為駕駛員投人身意外保險;為公司員工投家庭財產保險。投保本金歸公司所有。

        4.4.3員工在合同期內,因個人原因下崗待業期間的有關待遇按國家和公司規定執行。

        4.4.4 員工正常退休、退職,按國家政策辦理,內退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4.5工作時間和節假日期間的報酬,按《勞動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4.5醫療期規定

        4.5.1員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相關政策,憑公司指定的醫院證明,享受相應的醫療期待遇。醫療期的計算方法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4.5.2員工身患難以治療的疾病,其醫療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國家和公司規定的醫療期范圍內作適當延長。

        4.5.3公司員工非因工致殘或經醫院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治療完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勞動能力進行鑒定。凡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4.5.4 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5.5 醫療期將滿,員工要求上班,需提前10天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請;醫療期結束,憑指定醫院診斷證明,須試工二個月,半日工作的試工期為四個月。其工作崗位按公司需要重新安排。試工期滿后如又因病休息,其前后病假合并累計計算醫療期。有關待遇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4.5.6 醫療期內的員工看病,必須在本公司指定的醫院就診,并按要求定期交病假證明。

        4.6違約責任

        4.6.1依照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條款,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按違約處理。

        4.6.1.1公司違約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4.6.1.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以下規定向對方交付一次性違約金。

        違約金=上年月平均總收入×合同期未滿月數(月平均總收入為月崗位工資與月均效益獎金之和)

        未定崗位工資的每月按上年北京市平均工資計算。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交付違約金的時間按十年合同期限減服務期限計算。

        4.6.2公司新招收、調入的人員及當年接收的中專以上應屆畢業生,自招收之日起,在公司的服務期為五年。服務期未滿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要向公司交納違約金外,還需交納賠償金。賠償金項目及標準為:

        4.6.2.1公司為招、接收員工所支付的費用;

        4.6.2.2公司接收員工后為培訓員工所支付的培訓費。

        在公司服務每滿1年,違約金和賠償金各減百分之二十。

        4.6.3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員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4.6.3.1公司招用員工未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存在勞動關系而未續訂勞動合同的;

        4.6.3.2 由于公司的原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4.6.3.3 公司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侵害女員工合法權益的。

        賠償金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6.4員工違反《勞動法》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4.6.4.1公司招收錄用為其支付的費用;

        4.6.4.2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有約定的按

      勞動合同 篇5

        職工病假期間一般是不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但凡事都有例外的時候。病假期間如果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情況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病假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給予勞動者怎么補償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如果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后,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除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至于報銷醫療費用,單位只負責報銷勞動合同解除前的醫藥費,解除后的則不負責。

        關于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問題,根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勞動爭議的申訴時效為60日,所以,你應當在單位正式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后60日內申訴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免錯過時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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