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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再審申請書

      時間:2024-07-23 18:27:58 申請書 我要投稿

      關于民事再審申請書

        在一步步向前發展的社會中,申請書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正確運用申請書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申請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民事再審申請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關于民事再審申請書

        關于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

        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黑龍江省富錦市七星農墾社區C區18委97號。聯系電話:13520819979。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內蒙古寧城縣汐子中心衛生院,住所地寧城縣汐子鎮汐子村。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張貴江,院長。

        申請再審人因與被申請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六)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的規定,現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申請請求:再審申請請求:1、依法撤銷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寧民初字第02968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終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書,發回重審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再審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發生的醫療費用、誤工、陪護、住宿、通信、交通等費用、預計繼續進行治療可能發生的費用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殘疾生活補助費共計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一、申請再審人在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提供的新證據足以證明華東政法大學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xx][20xx]病鑒字第司法鑒定中心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華政法醫[20xx]病鑒字第086號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號民事判決書、司法鑒定書以及寧城縣人民法院(20xx)寧民初字第00599號民事判決書、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中級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終字第237號民事判決書和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號民事裁定書關于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院(20xx)內民申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書關于申請再審人的病情“屬醫療終結,無20xx)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裁定進行糾法繼續治療”的事實認定是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上述判決、正后再對本案進行處理,正后再對本案進行處理,一、二審法院仍以上述錯誤的判決裁定為本案判決的依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關于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2

        申請人:楊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漢族,家住XX省XX鎮新華路水利巷2號。聯系電話:被申請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請人楊XX因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對X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1、請求X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2、請求依法糾正“(20xx)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判決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X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有效合同繼續履行,原審上訴人王文X(原一審第三人)將現持有的`X木縣XX鄉大貝茆煤礦的一切經營手續、證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請人楊XX。

        關于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3

        申請人: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XXXXXXX,住XX省XXX市XXX區XXX村X組。電話:XXXXX。

        被申請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X號。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長。

        申請事項:

        1。依法裁定撤銷XXX省X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2。依法裁定重新審理此案。

        事實和理由:

        XXX有限公司訴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做出(20x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申請人認為,該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并應裁定此案重新審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原判決認為,“被告與原告簽訂合同后,僅支付了X萬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貨款,原告有理由認為其行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與事實不符。事實是,申請人在與被申請人簽訂合同后,除交付定金X萬元外,還于20xx年X月X日付給被申請人貨款X萬元。對此,有被申請人出具的收據為證。

        2、原判決認為,“被告卻未按協議支付任何貨款且所欠到期款項超過全部貨款五分之一是釀成糾紛的主要原因,應承擔本案的全部責任。”按照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只有當購買方拖欠出賣方貨款達總貨款的五分之一時,出賣方才有權利解除合同。雙方約定的首付款為66。8萬元。事實上,申請人在合同簽訂后已經支付了被申請人定金5萬元、貨款28。25萬元,其所欠的款項只有33。55萬元,只有總貨款的5。52%,根本達不到總貨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說,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尚未成就,被申請人根本無權單方解除合同。原審法院偏聽偏信被申請人的一面之詞,事實認定嚴重錯誤。

        二.原判決證據不足

        1、原審法院僅憑被申請人單方委托的鑒定機構作出的價格評估報告書,就認定申請人給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失為X萬元、評估費為XX萬元。該鑒定機構未經過申請人認可,難免存在偏向被申請人利益,損害申請人利益的問題;該車損失費計算依據是什么?鑒定人應出庭接受質詢,但顯然原審法院并沒有這樣做;鑒定機構的資質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而知。據業內人士評估,象此案中泵車損失主要就是車輛修理費。在正規的大型專業修理廠修理的話,此車修理費不超過10萬元;在小型修理廠修理,修理費也就3到5萬元。原審法院以一份顯然極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鑒定書就認定被申請人的損失為75。4萬元,顯然是輕率的,也是對原告不負責任的。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對該車的保險由被申請人承擔;但被保險人卻違反約定未給該車投保,致使該車在購買后僅一個來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車輛受損的結果。如果被申請人按照約定為該車購買了保險的話,即使該車受損也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正是由于被申請人的嚴重違約行為,才使得該車受損后,損失無法得到彌補。退一萬步的話,就算該車造成了70多萬元的損失,但這損失也是由于被申請人的過錯行為造成,而與申請人無關。被申請人理應為自己過錯承擔不利后果。原審法院無視此事實,讓毫無過錯的申請人承擔車輛損失責任,反而讓真正的有過錯人坐享利益,顯然這是極不公平的。

        三.原審法院剝奪了申請人的訴訟權利,存在程序錯誤,應予糾正。

        1、原審法院沒有給申請人發傳票。既沒有寄書面開通傳票,也沒有給申請人打電話通知開庭。在未將訴狀、開庭傳票等送達申請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從而缺席判決申請人敗訴。顯然,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使申請人失去了當庭抗辯的機會,造成了申請人重大損失。原審法院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所做出的判決是錯誤的`、不公正的。

        2、申請人在收到原審判決書后,在法定上述期限內,于20xx年5月24日,以掛號信的方式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對此,有郵局回執單、上述狀副本等為證。原審法院明明收到申請人的上訴狀卻故意隱匿不立案,致使申請人的上訴權利被原審法院粗暴地剝奪了。申請人又一次失去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機會。究其原因,在于原審法院漠視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偏袒被申請人。顯然是地方保護主義在作祟。

        3、被申請人的車輛損失的訴訟請求數額為70萬元,而原審法院竟然判決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75。4萬元損失費及1萬多元的鑒定費。這嚴重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則。原審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請人的嘴臉暴露無遺。

        綜上,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岳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嚴重違法、裁判結果至為不公。懇請上級人民法院撤銷該判決書,查清事實予以改判,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此致

      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

        關于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4

        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

        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二、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三、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占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于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合伙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其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借款糾紛,支付利息一說更無從談起。

        其二、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綜上所述,原一、二審法院僅依據本屬于為合伙出資的收條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證據,便草率地判決申請人承擔并不存在的借款債務,實在難以令申請人服判。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懇請省高院依法再審,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關于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5

        申請人:楊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漢族,現住北京市西城區xx門外大街乙2號1號樓3門112號。

        申請人楊X對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

        事實與理由:

        原審原告張XX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將被告云X及被告楊X訴至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經XX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XX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申請人楊X作為車主承擔事故賠償連帶責任。因作出判決時正好趕上春節期間,諸多證人及證據未能及時收集與出示,待放假后時間緊迫未及上訴。并且,因為一審判決中沒有明確申請人楊X屬于名義車主的事實,故而導致判決不公,判決書中將申請人認定為實際車主,與車輛駕駛員即被告云X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重新審理。

        事實上申請人是肇事車輛的名義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請人與涉案車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有關涉案車輛的使用、年檢、保險、繳納養路費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擔,所以應由其享有和承擔由涉案車輛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本案中,應由事故責任人及實際車主高X承擔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相關賠償責任。申請人作為名義車主,因車輛已經由實際車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請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該車輛的使用,也未從車輛的使用或運營中取得過或約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中有關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基本原則,申請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在原審判決作出后,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依據此生效判決,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XX號判決書,此判決仍然沿用原審判決書中認定的'歸責方式導致申請人再次蒙冤。現對19XX號判決已經上訴。但如果不能從源頭上撤銷原審判決,對19XX號判決的上訴仍將對申請人不利。申請人已經在19XX號判決的審理過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證據和證人,足以認定申請人是名義車主的事實,但奈何XX法院以原審判決已生效為由仍作出19XX號對申請人不利的判決,依據在19XX號判決書中出示的新的證據和證人證言,現申請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重新審理,還申請人以公正。

        綜上,為查明事實真相,還申請人以清白,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北京市XX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原審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X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關于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6

        再審申請人:姓名xx,性別xx,年齡xx,民族xx,職業xx,工作單位xx,住所xx,聯系方式xxxx。

        再審被申請人:姓名xx,性別xx,年齡xx,民族xx,職業xx,工作單位xx,住所xx,聯系方式xxxx。

        申請再審的事由:

        再審申請人不服xx人民法院xx年xx月xx日作出的業已發生法律效力的(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xx項、第xx項規定的、及等“應當再審”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一、撤銷XX人民法院(xx)xx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

        二、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

        XX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

        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

        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xx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

        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

        申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關于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7

        再審申請人:蔡甲,男,歲,漢族,職工,住址。

        再審被申請人: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長。

        原審第三人:蔡乙,男,歲,漢族,住址。

        申請人因技術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定陶縣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特提起再審申請。

        再審訴訟請求

        1、依法撤銷定陶縣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將該案移交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依法駁回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2、涉案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定陶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定商初字第175號民事判決書,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無證據與法律支持,屬錯誤判決。理由如下:

        (一)、本案屬于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或者技術合作開發糾紛,屬于知識產權案件,定陶縣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本案的案由是技術轉讓合同糾紛,判決適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從《技術提供協議書》內容來看也屬于技術轉讓合同或者技術合作開發,依據我國民訴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釋關于級別管轄的相關規定,本案應當有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定陶縣人民法院無權管轄。

        (二)被申請人不是適格訴訟主體。申請人與呂某某、張某某等人簽訂《技術提供協議書》,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與被申請人,被申請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不能作為適格訴訟主體。

        (三)申請人已經按照技術協議書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被申請人達到合同的`預期目的。申請人按照技術提供協議書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義務,被申請人也生產出合格的產品,20xx年2月1日原審第三人書面證明一份可以證實,并得到被申請人的認可。關于“布羅波爾”產品,目前沒有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合同中也沒有相關約定,定陶縣人民法院僅僅依據被申請人的陳述就認定沒有生產出合格產品,是嚴重錯誤的。從本案來看,被申請人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依據申請人提供的技術生產的產品是不合格的。

        綜上,定陶縣人民法院受理該案違反了我國級別管轄的強制性規定,程序違法,判決內容無事實與證據相支持,屬于錯誤判決。申請人依據民訴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再審申請,請求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的訴求!

        此致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9月14日

        關于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8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XXX再審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XXXXXX因與X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州中院)于20xx年7月18日作出的(20xx)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向貴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1、撤銷德州中院(20xx)德中民一終字第6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再審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2、本案產生的一審、二審和再審訴訟費用全部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事實和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十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應當再審。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超出了上訴請求事項。

        二、《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四)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應當再審。鑒定人沒有出庭接受質詢,鑒定結論未經質證,不應采納。

        三、《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二)項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應當再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1款第(一)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再審。再審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德州中院的二審判決。

        五、《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德州中院在審理該案時有以下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綜上所述,請貴院站在“司法為民”“有錯必糾”的公正立場上,依法再審,糾正錯誤,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此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9

        申請人:曾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個體工商戶,住萬州區XX鎮XXX路158號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9日作出的(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第38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不當。

        2、請求依法撤銷(20xx)渝二中法民終字386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二審判決置一審所查明的事實不顧,錯誤認定事實。二審判決在對一審判決所查實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的基礎上,在本院審理認為又作出“曾XX按照慣例雇請駕駛員陳XX”錯誤認定,該判決在隨后的認為中“至于曾XX與駕駛員陳XX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事案不作調整”,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上前后矛盾。對此,申請人不服這一認定。因為申請人與陳XX根本不是雇請關系,只能是“運輸合同關系”。

        一、二審法院在事實上認定運輸合同已經終結錯誤,因為交付是在貨主庫房清點后,方才履行完畢。雖說卸貨屬于貨主的義務,但卸貨時陳XX的作為承運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就一審、二審已經查明認定的事實是“由于車廂板無法打開,被告陳XX使用一木棒到車上去撬車廂板,賀永常與盧云貴等人用手將車廂板撐住,防止車廂板突然打開與車身撞擊受損”這一行為,一是屬于陳XX本人應盡義務;二是為了陳XX的財產利益。

        陳XX直接致人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況且原告已經將陳XX以侵權之訴為被告起訴,二審法院在人民法院未盡釋明義務,應當告知原告作出選擇,在未告之原告的情況下,對侵權之訴,不予調整是錯誤。

        綜上所述,二審錯誤認定事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申請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敬禮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xx

        20xx年xx月xx日

        關于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0

        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原再審申請人):上海杰爾曼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顧村鎮寶安公路333號A區253號。

        法定代表人:虞福根,公司董事長。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原再審被申請人):新疆昊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友好北路6號。

        法定代表人:劉軍,公司董事長。

        再審請求:

        一、裁定撤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的(20xx)新審一民再終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

        二、裁定對該案進行提審。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訴訟過程梗概

        1、一審:

        20xx年7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申請人向其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經過審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被申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二審:

        20xx年3月,被申請人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訴訟請求。經過審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作出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同時終審判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110萬元。

        3、再審:

        20xx年1月,申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指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經過再審,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再審終審判決書,維持其二審判決。

        現申請人對該再審終審判決書不服,特再次提起再審申請。故,此系申請人第二次申請再審。

        二、涉及爭議的事實概況及焦點

        1、雙方確認的相關事實概況:

        本案系家具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系銷售方,被申請人系購買方。雙方于20xx年上班前先后簽訂兩批家具的購銷合同及協議,前一批貨物價款200萬元,后一批貨款價款253630元;提貨方式均為被申請人自行提貨,費用自理;前一批貨物約定交付時間為當年5月5日前,后一批貨物約定交付時間為當年6月10日前,交付地點為申請人上海倉庫,被申請人赴申請人倉庫驗收貨物視為貨物交付,但申請人應當提前7日書面通知被申請人驗貨和提貨。

        合同簽訂后,申請人組織生產,被申請人于當年5月28日赴申請人倉庫驗貨,隨后于7月份分批次提取全部貨物。

        2、雙方存有爭議的事實焦點:

        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延期交貨,構成違約,遂提起違約之訴,引發辦案。申請人認為,申請人及時備足貨源,按約履行了通知義務,不構成延期交貨,而是被申請人因自身原因延期提貨。

        3、法院審理觀點:

        經過審理,一審認為,被申請人沒有證明其在約定交貨期內前往提貨而未果的證據,故其主張申請人逾期交貨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審認為,被申請人前往驗貨要以申請人提前通知為前提,在申請人沒有通知的情況下,應將被申請人自行前往驗貨的日期視為交付日,故申請人逾期交貨成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后認為,二審判決存在《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二)、(六)項規定的依法應當再審的情形,即認為,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再審認為,申請人的再審申請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審判決應當維持。

        三、原再審判決存在應當再審的情形

        申請人認為,原再審終審判決應當再審的情形如下:

        1、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系關于申請人是否構成違約這一節事實。

        本案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作為銷售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被申請人交付貨物,被申請人作為購買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及時驗收并提取貨物和支付貨款。

        被申請人作為主張申請人違約,逾期交付貨物。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被申請人應當對此承擔舉證責任。由于被申請人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所以一審認定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逾期交貨的事實不能成立,并據此判決被申請人敗訴。

        二審和再審卻完全背離了這種審判思路,認為,在申請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按照約定向被申請人履行了通知義務且被申請人在約定交貨期屆滿后自行驗貨的情況下,應當直接視作申請人逾期交貨。

        由此可見,認定申請人構成逾期交貨應當以什么證據來證明,是本案的關鍵所在。

        對此,申請人認為,所謂逾期交貨,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是:購銷雙方約定的交貨期屆滿后,銷售方沒有準備好貨源,客觀上不能交貨;或者,銷售方雖準備了貨源但怠于交貨或拒絕購方提貨。這也是可以證明銷售方逾期交貨的必要證據。故此,一審判決未認定申請人逾期交貨是正確的、公正的。

        而本案再審卻認為,作為銷售方的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按照約定通知作為購買方的被申請人驗、提貨,也沒有證據證明在約定的交貨時間內將貨物妥當存放等待被申請人驗、提貨,這就構成了申請人逾期交貨的充分證據(第11頁)。如此認定申請人構成逾期交貨這一基本事實,顯然缺乏證據證明,必然是錯誤的。

        2、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一是購銷合同當事人義務的確定方面。

        如前所述,本案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申請人作為銷售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向被申請人交付貨物,被申請人作為購買方,主要義務是按照約定及時驗收并提取貨物和支付貨款。

        而再審中,卻將通知對方前來驗貨視作銷售方的主要義務,并將銷售方沒有履行這一通知義務視作其構成為違約的依據。

        對此,申請人認為,第一,本案中,盡管雙方的確約定申請人應當提前書面通知被申請人前來驗貨,但該項義務是作為銷售方的申請人的附隨義務而不是主要義務;第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交付貨物的最后期限,而交付貨物是購銷雙方合作才能完成的行為,沒有接收貨物的行為便不能發生交付貨物的行為,況且約定申請人自提自運,即便申請人沒有通知被申請人,也根本不影響被申請人在事先確定的'期間內前來驗貨、提貨的義務的履行,故雙方約定的最后交貨期限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第三,本案中根據雙方約定,驗收貨物當日并不要求被申請人提取貨物,故認為被申請人驗收貨物應當以申請人提前通知為前提以使被申請人有必要的備車等準備時間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本案再審中將沒有履行通知對方驗貨的附隨義務視為申請人違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二是關于申請人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這一節事實方面。

        上述已經充分表明,即便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按照約定履行了通知義務,本案中也沒有足以認定申請人逾期交貨的必要證據,同時,通知對方驗貨是銷售方的附隨義務而不是主要義務,不是判斷銷售方是否違約的依據。

        而本案中需要進一步認定的事實是:申請人究竟有沒有履行了及時通知被申請人驗貨的義務?如果是,則可直接證明申請人沒有逾期交貨,申請人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至今為止所有的訴訟活動中,申請人始終堅持自己按照約定通知被申請人前來驗收貨物。申請人為此的舉證材料一是被申請人的業務發展總經理劉云的名片,上面記載的傳真號碼是(0991)4832975;二是申請人落款日期為20xx年4月27日,通知被申請人貨物已生產完畢請其前來驗貨的《提驗貨聯絡函》,三是申請人依法向中國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調取的電信費賬單,上面明確記錄了申請人于4月27日10點27分11秒開始的成功撥打(0991)xxx號碼的通話記錄。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申請人于該時間前后均撥打過這個傳真電話,第二,該電話是被申請人業務發展總經理名片上載明的專門用來接收傳真的電話號碼,名片上同時載明的通話電話號碼是另一個號碼。

        在上述證據材料支撐下,申請人主張已經在4月27日向被申請人發出了傳真要求被申請人前來驗貨。

        再審認為,該組證據只能證明雙方之間曾于該時間通過話,但不能證明通話或傳真內容,故不能認定申請人履行了合同約定的通知義務。

        對此,申請人認為,訴訟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事實進行舉證,有一個合理、必要的限度的問題,只要舉證一方提出的證據符合正常理性人認知水平下的合理條件,就應當認定其舉證充分,進而確認其所欲證明的事項,而不應當是無限度的、不符合常理地過于苛求舉證責任,不能要求舉證材料達到具備一切細節、排除一切可能的狀態。

        所以,針對自己已經履行通知義務的主張,申請人已經進行了如上的舉證,已屬充分,而絕不是作為傳真接收方的被申請人沒有證據支撐的一句“沒有收到”就可以輕易否定的。在此基礎上,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證據以證明被申請人收到《提驗貨聯絡函》,實屬過于苛刻和無理。因為,按照如此邏輯,只有申請人提交載有被申請人簽收的《提驗貨聯絡函》,方能證明被申請人已經收到該函件,而如此要求與當代現實貿易往來中的通常交易慣例嚴重不符,而即便申請人提交封面上載明內容的郵政EMS快遞單和“妥投”證明,也不能證明被申請人收到了函件,因為申請人還有郵寄幾張廢紙給被申請人的可能。

        可見,再審中,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確實存在“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情形,明顯過于苛刻地加重了申請人的舉證責任,嚴重偏離了公正性。

        四、本案不應再指令原再審法院再審

        該再審終審判決書已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作出,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本案不能再指令原再審法院再審。

        綜上,為維護法律的公正、權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原再審終審判決,并提審本案。

      此致

      敬禮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再審申請書 篇11

        申請人:劉金龍,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內鄉縣夏館鎮葛條爬村許窯溝組。

        被申請人:周曉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漢族,農民,住內鄉縣城關鎮諸陽大街52號附5號。

        申請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1、依法撤銷內鄉縣人民法院(20xx)內法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和和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公正判決。

        2、駁回被申請人原訴訟請求。

        3、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一、二審判決事實不清,所采信的證據自相矛盾。

        請注意原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劉金龍向周曉申出具收條一張:“收條,今收到周曉申現金貳拾伍萬元(250000元)。劉金龍,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審中,張玉香(周曉申之妻)出庭證實: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劉金龍索要借款25萬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審中,周曉申提交股份協議一份:“股份協議,今收到周曉申現金叁拾伍萬元,占豪門洗浴股份50%,劉金龍占50%,投資30萬元?劉金龍,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審中,劉天柱、尹建中到庭證實:其同原告周曉申于XX年11月份到鄭州問被告劉金龍索要25萬元借款。

        從以上事件我們不難發現其中的矛盾和有違常理之處:如果認定第(一)項中,也即本案所爭訟的25元為借款性質,那么第(二)項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項事件的背景下,又發生了第(三)項事件,也即在周曉申在明知劉金龍欠其25萬元錢款,而且經其妻子張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況下,仍然向劉金龍支付35萬元,作為合伙出資。這些違背常理之處不得不讓人懷疑上述事件的`真實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項事件,周曉申于第(三)項事件之后繼續向劉金龍索要本案爭訟25萬元借款!

        這四項事件之間相互矛盾,違背常理,實在難以自圓其說!基于此,我們不難認定,將本案所爭訟25萬元認定為借款,于事實嚴重不符。

        二、本案應為合伙糾紛性質,申請人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審判決錯誤認定。

        事實上,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XX年合伙經營“豪門洗浴人家”,本案所爭訟25萬元,正是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款。關于該事實,申請人在(20xx)南民一終字第801號民事判決作出后,有證人段芳明、趙利剛的證言證實。

        同時,被申請人在原二審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協議”,其內容進一步印證了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合伙關系存續的事實。

        唯有如此,整個案件才能自圓其說,也即將前述中的第(一)項事件中,即本案爭訟的25萬元認定為被申請人的合伙出資而非借款,才會合情合理地發生第(三)項當中,被申請人后續為合伙增加出資35萬元的事實。而對第(二)項和第(四)項事件,鑒于其與第(一)、(三)項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請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懷疑張玉香、劉天柱以及尹建中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三、原審判決判令申請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申請人:(親筆簽字并加蓋手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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