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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行為規范(通用11篇)
藥師作為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具有豐富的藥品知識和技能,其職業責任是提供高質量的藥品和藥學服務,藥師行為規范有哪些?那么,下面就隨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藥師行為規范 1
一、 遵循醫學科學規律,不斷更新醫學理念和知識,保證醫療技術應用的科學性、合理性。
二、 規范行醫,嚴格遵循臨床診療規范和技術操作規范,使用適宜診療技術和藥物,因病施治,合理醫療,不隱瞞、誤導或夸大病情,不過度醫療。
三、 認真執行醫療文書制度,規范書寫、妥善保存病歷材料,不隱匿、偽造或違規涂改、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不違規簽署醫學證明文件。
四、 按規定履行醫療事故、傳染病疫情和涉嫌傷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報告職責。
五、 認真履行醫師職責,強化責任安全意識,積極防范和控制醫療責任差錯事件。
六、 開展醫療新技術時,保障患者及家屬在充分知情條件下對診療決策的決定權,不違規進行試驗性醫療。
藥師行為規范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根據醫療衛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醫療機構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
(一)管理人員。指在醫療機構及其內設各部門、科室從事計劃、組織、協調、控制、決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員。
(二)醫師。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預防、保健及臨床科研教學等工作的人員。
(三)護士。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法在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
(四)醫技人員。指醫療技術人員,主要包括醫療機構內各種檢驗檢查科室技術人員、口腔技師、康復理療師、醫學物理工程師和醫療器械檢驗、維護人員等。
(五)藥學技術人員。指依法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稱,在醫療機構從事藥學工作的藥師及技術人員。
(六)其他人員。指除以上五類人員外,在醫療機構從業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物資、總務、設備、信息、統計、財務、基本建設、后勤等部門工作人員。
第三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為規范,又要遵守與職業相對應的分類行為規范。
第二章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基本行為規范
第四條 以人為本,踐行宗旨。堅持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的宗旨,以病人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
第五條 遵紀守法,依法執業。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醫療衛生行業規章和紀律,嚴格執行所在醫療機構各項制度規定。
第六條 尊重患者,關愛生命。遵守醫學倫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權利,不因種族、宗教、地域、貧富、地位、殘疾、疾病等歧視患者。
第七條 優質服務,醫患和諧。言語文明,舉止端莊,認真踐行醫療服務承諾,加強與患者的交流與溝通,自覺維護行業形象。
第八條廉潔自律,恪守醫德。弘揚高尚醫德,嚴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不參與其提供的各類娛樂活動;不違規參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不倒賣號源。
第九條 嚴謹求實,精益求精。熱愛學習,鉆研業務,努力提高專業素養,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條 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忠誠職業,盡職盡責,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關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諧共事。
第十一條 樂于奉獻,熱心公益。積極參加上級安排的指令性醫療任務和社會公益性的扶貧、義診、助殘、支農、援外等活動,主動開展公眾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人員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業績觀,堅持醫療機構的社會公益性,加強制度建設和文化建設,與時倶進,創新進取,努力提升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高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 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擔管理責任,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切實服務臨床一線。
第十四條 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正確行使權力,遵守決策程序,推進院務公開,自覺接受監督,尊重員工民主權利。
第十五條 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格人事招錄、評審、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六條 嚴格落實醫療機構各項內控制度,加強財物管理,合理調配資源,遵守國家采購政策,不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藥品、醫療器械采購和基本建設等工作。
第十七條 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建立健全醫療風險管理機制。
第十八條 尊重人才,鼓勵公平競爭和學術創新,建立完善科學的人員考核、激勵、懲戒制度,不從事或包庇學術造假等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九條 恪盡職守,勤勉高效,嚴格自律,發揮表率作用。
第四章 醫師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遵循醫學科學規律,不斷更新醫學理念和知識,保證醫療技術應用的科學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條 規范行醫,嚴格遵循臨床診療規范和技術操作規范,使用適宜診療技術和藥物,因病施治,合理醫療,不隱瞞、誤導或夸大病情,不過度醫療。
第二十二條 認真執行醫療文書制度,規范書寫、妥善保存病歷材料,不隱匿、偽造或違規涂改、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不違規簽署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按規定履行醫療事故、傳染病疫情和涉嫌傷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報告職責。
第二十四條 認真履行醫師職責,強化責任安全意識,積極防范和控制醫療責任差錯事件。
第二十五條 開展醫療新技術時,保障患者及家屬在充分知情條件下對診療決策的`決定權,不違規進行試驗性醫療。
第五章 護士行為規范
第二十六條 提高綜合素質,尊重關心愛護患者,為患者提供專業醫學照顧,注重溝通,體現人文關懷。
第二十七條 全面履行護理職責,正確執行疾病護理常規和臨床護理技術規范,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為患者提供優質的護理服務。
第二十八條 竭誠協助醫生診治,密切觀察患者病情。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及時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醫囑,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應及時與醫師溝通。
第三十條 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要求,及時準確、完整規范書寫護理病歷,認真管理,不偽造、隱匿或違規涂改、銷毀護理病歷。
第六章 醫技人員行為規范
第三十一條 愛護儀器設備,遵守各類操作規范,發現患者的檢查項目不符合醫學常規的,應及時與醫師溝通。
第三十二條 正確運用醫學術語,及時、準確出具檢查、檢驗報告,不謊報數據,不偽造報告。發現檢查檢驗結果達到危急值時,應及時提示醫師注意。
第三十三條 指導和幫助患者配合檢查,耐心幫助患者查詢結果,對接觸傳染性物質或放射性物質的相關人員,進行告知并給予必要的防護。
第三十四條 合理釆集、使用、保護、處置標本,不得違規買賣標本,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七章 藥學技術人員行為規范
第三十五條 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科學指導用藥,保障用藥合理、安全。
第三十六條 認真履行處方審核調配職責,堅持查對制度,不得對處方所列藥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七條 配合醫師做好患者用藥使用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和使用方法的解釋說明,詳盡解答用藥疑問。
第三十八條 嚴格執行藥品釆購、驗收、保管、供應等各項制度規定,不得私自銷售、使用非正常途徑釆購的藥品。
第三十九條 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自覺執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第八章 其他人員行為規范
第四十條 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增強為臨床服務的意識,保障醫療機構正常運營。
第四十一條刻苦學習,鉆研技術,熟練掌握本職業務技能,認真執行各項具體工作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
第四十二條 嚴格執行財務、物資、釆購等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設備和物資的計劃、釆購、保管、報廢等工作,廉潔奉公,不謀私利。
第四十三條 嚴格執行醫療廢物處理規定,不得隨意丟棄、傾倒、堆放、使用、買賣醫療廢物。
第四十四條 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制度,不得隨意泄露、買賣醫學信息。
第四十五條 勤儉節約,愛護公物,保持環境衛生,為患者提供清潔整齊、舒適便捷、秩序良好的就醫環境。
第九章 實施與監督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行政領導班子負責本規范的貫徹實施。主要責任人要以身作則,模范遵守本規范,同時抓好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相關職能部門協助行政領導班子抓好本規范的落實,紀檢監察糾風部門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貫徹執行本規范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和執行本規范的情況,應列入醫療機構校驗管理和醫務人員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醫德考評的重要內容,作為醫療機構等級評審、醫務人員職稱晉升、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規范的,由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緩聘、解職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暫停執業或吊銷執業證書;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醫療機構內的實習人員、進修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尚未進行執業注冊的人員等,根據其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的工作性質和職業類別,參照相應人員分類執行本規范。
第五十二條 本規范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藥師行為規范 3
1、臨床藥師通過與臨床醫師的合作協調,保證病人安全、有效、經濟、適當地使用藥物,以最小的風險贏得最大的醫療效果。
2、臨床醫師對疾病的發生、發展及生理病理過程非常熟悉。臨床藥師對藥物結構、藥理知識、作用機制、不良反應、體內過程等比較熟悉。
3、臨床醫師和臨床藥師合作協調中充分發揮自身專業特長,分別觀察、思考問題,完善醫療技術服務。
4、臨床醫師和臨床藥師之間,建立彼此信任,相互平等、合作的伙伴關系。
5、臨床醫師和臨床藥師共同努力,揚長補短,臨床藥師充分運用藥學技術配合臨床醫師完成整個醫療過程。
6、臨床醫師和臨床藥師加強交流,共同提高。臨床藥師應幫助醫師分析、解決已發生的用藥問題,預防可能發生的'不良反應,向臨床醫師介紹藥學信息,讓臨床醫師明白選擇此類藥物的利弊,確保病人用藥安全有效。同時從臨床醫師身上學習醫學知識,積累經驗。
7、臨床藥師應向臨床醫師學習各種臨床知識,使之結合自身的藥物知識服務于臨床和病人。
8、臨床醫師與臨床藥師相互配合,針對病人的具體情況共同研究藥物治療方案,臨床藥師可以有的放矢的選擇治療藥品,然后根據病人的具體情況,為臨床提供藥物治療方案,做好臨床醫師的用藥參謀,醫師和藥師的密切合作協調,確保臨床用藥安全、有效、經濟、適當的合理用藥目標。
藥師行為規范 4
1、臨床藥師應以服務病人為中心,遵從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治療指南和循證醫學原則,樂觀參加臨床合理用藥工作。
2、臨床藥師必需堅持面對臨床,為患者和臨床服務的`宗旨,謙虛向臨床學習,常常與臨床醫護人員交流和溝通。
3、定期定崗參加臨床查房,樂觀主動協作臨床,幫助臨床合理用藥。
4、定期舉辦藥物講座或專題宣揚,為臨床提供藥品信息和合理用藥學問。
5、協作臨床舉行血藥濃度監測,準時報告測定結果,為臨床用藥計劃和劑量調節提供參考。
6、組織編寫《藥訊》,全年不少于四期。
7、開展用藥詢問和用藥指導,為患者和醫生提供專業學問。
8、負責全院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和報告,仔細做好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報告的收集、收拾、核實,并按規定要求準時上報。
9、開展處方點評和臨床用藥合理性檢查,按要求對門診處方、住院醫囑舉行審核點評,對病歷舉行檢查。
10、參加新藥引進資料的初審和評價工作。
11、逐步開展藥動學、藥效學和生物通過度等討論工作。
12、緊密結合臨床,制定討論課題,樂觀撰寫科研文章。
13、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專業培訓和教導,以滿足增進合理用藥所需的學問與技能。
14、遵守勞動紀律,掛牌服務,保持室內清潔整齊,做好平安守衛工作。
藥師行為規范 5
1.準時參加臨床查房,不遲到、早退和無故缺勤。
2.做好查房記錄,記錄包括患者基本情況、用藥情況及用藥合理性分析等。
3.積極為臨床提供藥學信息服務,臨床提出的要求應及時反饋。
4.協調藥房的藥品供應工作,確保臨床正常用藥需求。及時向科室反映臨床提出的有關要求。
5.監測和發現藥品不良反應,及時填寫、上報藥品不良反應報告表。
6.參加危重、疑難病例的救治和討論,協助制定個體化給藥方案。
7.發現臨床潛在的.或實際存在的用藥問題,并提出修改建議。
8.指導患者正確使用藥品,教育患者合理用藥。宣傳藥事管理法規,開展合理用藥知識宣傳。
藥師行為規范 6
為貫徹落實衛生部《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精神,根據湖北省衛生廳醫院等級評審實施細則及我院質量管理年活動的有關規定及要求,探索建立適合我院實際情況的醫藥護互相協作,提高醫療質量的工作方式,規范臨床藥師工作模式,制定本辦法。
1、臨床藥師應由具有臨床藥學碩士學位,或臨床藥學學士學位并有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歷,或藥學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藥學技術人員擔任。
2、臨床藥師應以服務病人為中心,遵循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治療指南和循證醫學原則,積極參與臨床合理用藥工作。
3、臨床藥師應參與臨床藥物治療方案設計、實施與監測,重視臨床用藥的'理論總結和用藥實踐經驗的累積。
4、參與危重患者的救治和藥物治療方案的擬定與實施,對藥物治療提出建議。
5、深入臨床了解藥物應用情況,進行治療藥物監測,設計個體化給藥方案;負責收集、整理和核實ADR報告并及時上報。
6、指導臨床醫護人員合理使用藥品、管理好藥品;為臨床提供最新實用的藥品信息和藥物咨詢服務,宣傳合理用藥知識。
7、協助臨床醫師做好新進藥品臨床觀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饋藥物安全信息;
8、結合臨床用藥,開展藥物評價和藥物利用研究。
9、堅持面向臨床,為患者和臨床服務的宗旨,虛心向臨床學習,經常與臨床醫護人員溝通和交流,使其真正成為醫療團隊的一員。
10、注意了解和收集國內外藥學和臨床用藥最新發展動態,加強藥學和臨床醫學的理論學習,不斷總結工作經驗,提高自身業務水平。
11、向藥學部門領導匯報參與臨床用藥和臨床藥品使用管理情況;向藥學部門的藥學技術人員通報臨床用藥情況和趨勢,以便于相關科(室)掌握臨床用藥動態,保證臨床安全合理的藥品供應。
12、臨床藥師下臨床的各項工作,都應有詳實的工作記錄和相關的工作報告,并分類建檔保管。
藥師行為規范 7
一、醫院以病人為中心,以臨床合理用藥為目標,制定本院臨床藥師培養計劃,建立臨床藥師參與臨床藥物治療,與醫生、護士共同組成治療團隊的臨床藥師制度。
二、臨床藥師應協助醫生促進臨床用藥的安全、有效、經濟、合理。其職責包括:
1、臨床藥師應以服務病人為中心,遵循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治療指南和循證醫學原則,積極參與臨床合理用藥工作,與臨床醫生、護士共同組成治療團隊,參加查房、會診、疑難病例討論、個體化給藥方案設計。
2、臨床藥師應參與臨床藥物治療方案設計、實施與監測,重視臨床用藥的理論總結和用藥實踐經驗的累積。
3、定期(每周至少三次)參加臨床查房、會診和病例討論,指導臨床個體給藥,參與危重患者的救治和藥物治療方案的擬定與實施,對藥物治療提出建議。
4、深入臨床了解藥物應用情況,應結合實際,積極開展處方病歷分析、新藥療效評價、老藥再評價、不良反應以及血藥濃度監測等工作,發現、解決并預防藥物治療中存在或潛在的用藥問題。
5、努力滿足臨床醫患需求,以達到改善疾病癥狀指標、減少發病率、縮短住院時間、提高治療依從性、預防藥物不良反應、節約治療費用的目的.。
6、指導臨床醫護人員合理使用藥品,為臨床提供最新實用的藥品信息和藥物咨詢服務,宣傳合理用藥知識和患者教育,幫助公眾提高健康意識等。
7、結合臨床用藥,開展藥物評價和藥物利用研究。
8、臨床藥師必須堅持面向臨床,為患者和臨床服務的宗旨,虛心向臨床學習,經常與臨床醫護人員溝通和交流,使其真正成為醫療團隊的一員。
9、注意了解和收集國內外藥學和臨床用藥最新發展動態,加強藥學和臨床醫學的理論學習,不斷總結工作經驗,提高自身業務水平。
10、定期向藥學部門領導匯報參與臨床用藥和臨床藥品使用管理情況。
11、臨床藥師下臨床的各項工作,都應有詳實的工作記錄和相關的工作報告,并分類建檔保管。
三、臨床藥師具備高等學校藥學院系臨床藥學專業或藥學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并經畢業后教育或在職崗位培訓后,進入臨床藥師工作崗位。
四、臨床藥學工作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嚴格的科學態度,努力學習,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和專業水平。
五、臨床藥師應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專業培訓,以滿足促進合理用藥所需的知識與技能。
藥師行為規范 8
一、臨床藥師應由具有藥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并具有相應臨床知識的藥學技術人員擔任。
二、臨床藥師應以服務病人為中心,遵循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治療指南和循證醫學原則,積極參與臨床合理用藥工作。
三、臨床藥師應參與臨床藥物治療方案設計、實施與監測,重視臨床用藥的理論總結和用藥實踐經驗的`累積。
四、參加臨床查房、會診和病例討論,參與危重患者的救治和藥物治療方案的擬定與實施,對藥物治療提出建議。
五、深入臨床了解藥物應用情況,進行治療藥物監測,設計個體化給藥方案。負責收集、整理和核實ADR報告并及時上報。
六、指導臨床醫護人員合理使用藥品、管理好藥品。為臨床提供最新實用的藥品信息和藥物咨詢服務,宣傳合理用藥知識。
七、協助臨床醫師做好新藥上市后臨床觀察,收集、整理、分析、反饋藥物安全信息。
八、結合臨床用藥,開展藥物評價和藥物利用研究。
九、臨床藥師必須堅持面向臨床,為患者和臨床服務的宗旨,虛心向臨床學習,經常與臨床醫護人員溝通和交流,使其真正成為醫療團隊的一員。
十、注意了解和收集國內外藥學和臨床用藥最新發展動態,加強藥學和臨床醫學的理論學習,不斷總結工作經驗,提高自身業務水平。
十一、定期向藥學部門領導匯報參與臨床用藥和臨床藥品使用管理情況。向藥學部門通報臨床用藥情況和趨勢,以便于相關科室掌握臨床用藥動態,保證臨床安全合理的藥品供應。
十二、臨床藥師下臨床的各項工作,都應有詳實的工作記錄和相關的工作報告,并分類建檔保管。
藥師行為規范 9
1、臨床藥師應以服務病人為中心,遵循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治療指南和循證醫學原則,積極參與臨床合理用藥工作。
2、臨床藥師必須堅持面向臨床,為患者和臨床服務的宗旨,虛心向臨床學習,經常與臨床醫護人員溝通和交流。
3、定期定崗參與臨床查房,積極主動配合臨床,協助臨床合理用藥。
4、定期舉辦藥物講座或專題宣傳,為臨床提供藥品信息和合理用藥知識。
5、配合臨床進行血藥濃度監測,及時報告測定結果,為臨床用藥方案和劑量調整提供參考。
6、組織編寫《藥訊》,全年不少于四期。
7、開展用藥咨詢和用藥指導,為患者和醫生提供專業知識。
8、負責全院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和報告,認真做好藥物不良反應監測報告的'收集、整理、核實,并按規定要求及時上報。
9、開展處方點評和臨床用藥合理性檢查,按要求對門診處方、住院醫囑進行審核點評,對病歷進行檢查。
10、參與新藥引進資料的初審和評價工作。
11、逐步開展藥動學、藥效學和生物利用度等研究工作。
12、緊密結合臨床,制定研究課題,積極撰寫科研文章。
13、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專業培訓和教育,以滿足促進合理用藥所需的知識與技能。
14、遵守勞動紀律,掛牌服務,保持室內清潔整齊,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藥師行為規范 10
為貫徹落實衛生部《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精神,按照湖北省衛生廳醫院等級評審實施細則及我院質量管理年活動的有關規定及要求,探究建立適合我院實際狀況的醫藥護相互配合,提升醫療質量的工作方式,規范臨床藥師工作模式,制定本方法。
1、臨床藥師應由具有臨床藥學碩士學位,或臨床藥學學士學位并有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受,或藥學專業本科畢業,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藥學技術人員擔任。
2、臨床藥師應以服務病人為中心,遵從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臨床治療指南和循證醫學原則,樂觀參加臨床合理用藥工作。
3、臨床藥師應參加臨床藥物治療計劃設計、實施與監測,重視臨床用藥的理論總結和用藥實踐閱歷的累積。
4、參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和藥物治療計劃的擬定與實施,對藥物治療提出建議。
5、深化臨床了解藥物應用狀況,舉行治療藥物監測,設計個體化給藥計劃;負責收集、收拾和核實adr報告并準時上報。
6、指導臨床醫護人員合理使用藥品、管理好藥品;為臨床提供最新有用的藥品信息和藥物詢問服務,宣揚合理用藥學問。
7、幫助臨床醫師做好新進藥品臨床觀看,收集、收拾、分析;
8、結合臨床用藥,開展藥物評價和藥物通過討論。
9、堅持面對臨床,為患者和臨床服務的宗旨,謙虛向臨床學習,常常與臨床醫護人員交流和溝通,使其真正成為醫療團隊的`一員。
10、注重了解和收集國內外藥學和臨床用藥最新進展動態,加強藥學和臨床醫學的理論學習,不斷總結工作閱歷,提升自身業務水平。
11、向藥學部門領導匯報參加臨床用藥和臨床藥品使用管理狀況;向藥學部門的藥學技術人員通報臨床用藥狀況和趨勢,以便于相關科把握臨床用藥動態,保證臨床平安合理的藥品供給。
12、臨床藥師下臨床的各項工作,都應有詳實的工作記錄和相關的工作報告,并分類建檔保管。
藥師行為規范 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執業藥師的業務行為,踐行優良藥學服務,保障公眾合理用藥,倡導行業自律,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直接面向公眾提供藥學服務的執業藥師。執業藥師應當對公眾合理使用藥品負責。
第三條 執業藥師業務規范是指執業藥師在運用藥學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從事業務活動時,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
執業藥師的業務活動包括處方調劑、用藥指導、藥物治療管理、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健康宣教等。
第四條 執業藥師應當遵紀守法、愛崗敬業、遵從倫理、服務健康、自覺學習、提升能力,達到本規范的基本要求。
執業藥師應當佩戴執業藥師徽章上崗,以示身份。
第五條 執業藥師應當掌握獲取醫藥衛生信息資源的技能,通過各種方式與工具收集、整理、歸納分析各類有價值的信息,用于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第六條 執業藥師所在單位應當為執業藥師履行本規范提供必要的條件,支持并保障執業藥師開展藥學服務。
第二章 處方調劑
第七條 處方調劑包括處方審核、處方調配、復核交付和用藥交待。執業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調劑藥品,無醫師處方不得調劑。
處方調劑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規章,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等各項規定。
第八條 處方審核包括處方的合法性審核、規范性審核和適宜性審核。
第九條 處方的合法性審核,包括處方來源、醫師執業資格、處方類別。
執業藥師對于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處方,不得調劑。
第十條 處方的規范性審核,包括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是否完整,書寫或印制是否清晰,處方是否有效,醫師簽字或簽章與備案字樣是否一致等。
執業藥師對于不規范處方,不得調劑。
第十一條 處方的適宜性審核,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處方醫師對規定皮試的藥品是否注明過敏試驗,試驗結果是否陰性;
(二)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是否相符;
(三)劑量、用法和療程是否正確;
(四)選用劑型與給藥途徑是否合理;
(五)是否重復給藥,尤其是同一患者持二張以上處方;
(六)是否存在潛在臨床意義的藥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
(七)是否存在特殊人群用藥禁忌,如:妊娠及哺乳期婦女、嬰幼兒及兒童、老年人等;
(八)其他不適宜用藥的情況。
對于存在用藥不適宜情形的處方,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要求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者自行配發代用藥品。
第十二條 處方審核合格后,執業藥師依據處方內容調配藥品,調配時應當做到:
(一)按照處方上藥品的順序逐一調配;
(二)藥品配齊后,與處方逐條核對藥品名稱、劑量、規格、數量和用法用量,并準確書寫標簽;
(三)對特殊管理藥品及高危藥品按規定登記;
(四)同一患者持二張以上處方時,逐張調配,以免發生差錯;
(五)防范易混淆藥品的調配差錯,如名稱相近或讀音相似、包裝外觀相仿及同品種多規格藥品等的情形;
(六)調配后在外包裝上分別貼上用藥標簽,內容包含:姓名、用法、用量、貯存條件等;
對需要特殊貯存條件的藥品,應當加貼或者加蓋醒目提示標簽。
第十三條 調配中藥飲片時,分劑量應當按“等量遞減”、“逐劑復戥”的方法。有先煎、后下、包煎、沖服、烊化、另煎等要求的,應當另行單包并注明用法。
調配好的中藥飲片包裝均應當注明患者姓名、劑數、煎煮方法、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十四條 藥品交付前,執業藥師應當核對調配的藥品是否與處方所開藥品一致、數量相符,有無錯配、漏配、多配。
第十五條 藥品交付時,執業藥師應當核實交付,按處方順序將藥品逐個交與患者、患者家屬或看護人,并按照處方或者醫囑進行用藥交待與指導。
第十六條 處方調劑應當實行藥品調配與復核交付雙人核對制度。
執業藥師在完成處方調劑后,應當在處方上加蓋專用簽章或者簽名。
第十七條 處方應當按規定保存備查。
第三章 用藥指導
第十八條 執業藥師應當主動對患者提供個性化的合理用藥指導。內容包括:
(一)藥品名稱及數量;
(二)用藥適應證;
(三)用藥劑量:首次劑量和維持劑量。必要時需解釋劑量如何折算、如何量取等;對于“必要時”使用的藥品應當特別交待一日最大限量;
(四)用藥方法:日服次數或間隔時間、療程,特別是藥品說明書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應當特別交待或演示,必要時在用藥標簽中標注;
(五)預期藥品產生藥效的時間及藥效維持的時間;
(六)忘服或漏服藥品的處理辦法,關注患者的用藥依從性;
(七)藥品常見的不良反應,如何避免及應對方法;
(八)自我監測藥品療效的方法;
(九)提示不能同時使用的其他藥品或飲食。
第十九條 執業藥師指導患者使用藥品,應當做到:
(一)了解患者對醫學和藥品知識的掌握程度;
(二)輔導患者如何正確使用藥品;
(三)確認患者是否已經了解指導建議;
(四)提醒患者應該注意的事項。
第二十條 執業藥師有責任和義務對患者提供用藥咨詢,通過直接與患者、家屬交流,解答其用藥疑問,介紹藥品和疾病的常識。執業藥師接受咨詢時應當做到:
(一)注重禮儀,尊重患者隱私;
(二)了解患者日常用藥情況,判斷患者既往用藥的正確性;
(三)使用通俗性語言;
(四)對首次使用該藥品的、用藥依從性差的及使用治療指數低的藥品的患者,應當提供書面的指導資料。
第二十一條 對購買非處方藥的患者或消費者,執業藥師有責任和義務提供專業指導,內容主要包括:
(一)詢問近期疾病和用藥情況;
(二)詢問患者是否有藥物禁忌證、過敏史等;
(三)對患者非處方藥的選用給予建議與指導。
第四章 藥物治療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執業藥師應當主動參與患者的藥物治療管理,為患者合理用藥、優化藥物療效提供專業服務。藥物治療管理包含:
(一)采集患者個體的所有治療相關信息;
(二)評估和確認患者是否存在藥物治療問題;
(三)與患者一起確定治療目標,制訂干預措施,并執行藥學監護計劃;
(四)對制訂的治療目標進行隨訪和進一步評估,以確保患者的藥物治療達到最佳效果。
第二十三條 開展藥物治療管理的執業藥師應當掌握溝通技能和藥物治療評估的實踐技能。
第二十四條 執業藥師應當在與患者建立互信關系的基礎上,采集患者相關信息,建立藥歷。采集的信息包括:患者個人基本信息、目前病情與診斷、用藥體驗、疾病史、過敏史、藥物治療方案等。
患者的個人隱私在交流與記錄中應當予以保護。
第二十五條 執業藥師采集患者信息后,應當對患者藥物治療的適宜性、有效性、安全性及用藥依從性方面進行用藥評估。
用藥評估包括:判斷患者所使用的藥品是否與適應癥相符合;評估患者的治療效果,確認是否存在任何藥物治療問題。如發現藥物治療問題,應當按照藥物治療問題影響患者的嚴重和難易程度,依先后順序解決。確認患者是否能夠并愿意遵從醫囑服用藥物。
第二十六條 執業藥師應當針對患者的.每種疾病,與患者共同確立治療目標并擬定藥學監護計劃。必要時,執業藥師應當與患者和其主治醫師互相討論其治療目標,并獲得共識。
第二十七條 執業藥師的干預措施應當針對患者個體的病情、藥物相關需求和藥物治療問題,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八條 執業藥師在執行藥學監護計劃時,應當擬定收集監測數據的時間表,確定需監測的臨床指標,以評估患者藥物治療效果。
藥物治療管理中,應當提供患者用藥清單,以便提醒患者用藥以及就診時與醫師和藥師溝通信息。
第二十九條 執業藥師進行患者療效隨訪評估時,應當依據治療目標,評估患者實際治療結果,確定患者達到治療目標的進度,判斷患者的藥物治療是否存在任何安全性或用藥依從性問題、是否有新的藥物治療問題發生。
第三十條 藥物治療管理的記錄應當包括:患者的主訴、臨床客觀指標、評估患者存在的藥物治療問題以及下一步藥物治療計劃。執業藥師應當鼓勵患者、家屬或看護者積極參與藥物治療和用藥評估的全過程。
第三十一條 藥物治療管理以達到治療目標為終點,整個過程必須是系統的,且可以持續執行。對于藥品的用法、用量處于調整階段以及其它需要特別關注的患者,執業藥師應當加強隨訪,追蹤用藥成效。
第三十二條 藥物治療管理的重點對象包括:
(一)就醫或變更治療方案頻繁者;
(二)多科就診或多名醫師處方者;
(三)患有2種以上慢性疾病者;
(四)服用5種以上藥品者;
(五)正在服用高危藥品或依從性差者;
(六)藥品治療費用較高者。
第五章 藥品不良反應監測
第三十三條 執業藥師應當承擔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的責任,對使用藥品進行跟蹤,特別關注處于藥品監測期和特殊人群使用的藥品。發現藥品不良反應時,應當及時記錄、填寫報表并按《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報。
第三十四條 執業藥師在日常用藥咨詢和藥物治療管理中,應當特別關注患者新發生的疾病,仔細觀察患者的臨床癥狀和不良反應,判斷患者新發生的疾病是否與藥品的使用有關,一旦發現,應當及時糾正和上報。
第六章 健康宣教
第三十五條 執業藥師有責任和義務對公眾宣傳疾病預防和藥品使用的知識,積極倡導健康生活方式,促進合理用藥。
第三十六條 執業藥師在社區中應當是健康信息的提供者,協助居民了解慢性疾病的危害性以及預防慢性疾病的重要性。
第三十七條 執業藥師應當知曉國家和世界健康與疾病防控宣傳日;關注和學習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定期發布的慢性疾病報告,了解本地區慢性疾病發病現狀,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為預防和控制慢性疾病的發生和流行發揮作用。
第三十八條 開展公眾用藥教育的形式包括:
(一)開展用藥相關的健康知識講座,提供教育資料;
(二)在社區和公共場所,為特殊人群提供用藥相關教育;
(三)發放患者用藥咨詢聯系卡。聯系卡包含對外聯系方式、工作時間、建議咨詢的內容、合理用藥常識等。
第三十九條 執業藥師可以通過適當的形式告知社區居民如何糾正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如控制體重、適當飲食、堅持鍛煉以及戒煙等),預防、減少慢性疾病的發生。
第四十條 執業藥師應當在控制藥物濫用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嚴格執行特殊管理藥品的管理制度,發現有藥物濫用者應當及時告知其危害性。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范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中國藥學會、中國醫藥物資協會、中國非處方藥物協會和中國醫藥商業協會共同參與制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規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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