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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案與建議的區別有哪些

      時間:2024-08-30 22:11:34 路燕 議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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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案與建議的區別有哪些

        與議案不同,建議可由代表單獨提出,也可聯名提出;可在全國人代會期間提出,也可在閉會期間提出。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議案與建議的區別有哪些,歡迎閱讀!

      議案與建議的區別有哪些

        根據組織法的有關規定,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和意見。但是,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把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當作議案提出的現象很普遍。

        1、提出的時間限制不同。

        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代表必須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閉會期間是不能提出議案的。由于會期時間短,為了議案及時處理,大會主席團一般都對會期內提出議案的截止時間作出具體規定。而代表對建議的提出是沒有時間限制的,大會期間可以提出,閉會期間也可以提出。

        2、格式要求不同。

        《代表法》規定: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案由是提出該議案的理由,就是為什么提出該議案,人大通過該議案的必要性等。案據是指提出該議案的理論和事實根據及議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方案是解決議案所提出問題的具體辦法,是必須交付表決的核心內容。只提出問題沒有解決方案,大會將無法審議表決,不能作為議案提出。而代表提出的建議,在格式上沒有具體要求。

        3、提出的主體范圍不同。

        地方人大議案提出主體主要有:大會主席團、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而建議提出的主體人數不限。人大代表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且聯名的人數也沒有限制。

        4、處理方法不同。

        主席團對由主席團、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議案,必須列入大會審議。但可以決定列入本次會議審議或者列入以后會議審議。而對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主席團可以有三種處理方法:⑴決定列入大會議程⑵決定不列入大會議程⑶決定交由專門委員會審議。由有關專門委員會 提出是否應當列入某次大會議程。縣鄉兩級人大沒有專門委員會,所以只有前兩種處理方法。目前,有一些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對議案的處理采取了一種新的作法:議案審查委員會將認為符合議案規定的代表議案,經主席團同意后印發給與會代表,并由代表書面表示是否列入大會議程,然后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決定是否將有關議案付諸大會表決。這種嘗試,既尊重了代表議案權,又把人大行使決定權工作向著更加科學化、民主化推進了一步。而代表建議提出是不需要列入大會議程進行審議的。

        5、人大行使的權利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立法權、監督權、人事任免權、重大事項決定權。由議案和建議的定義和處理方法,我們可以看出,對議案人大行使的是決定權,而對建議行使的是監督權。

        6、辦理效果不同。

        議案一經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就形成了相應的決議或決定,承辦部門沒有辦與不辦的選擇權,只有決定如何辦。

        人大代表經過調查研究,征求廣大選民的意見,抱著向人民負責的態度提出建議,是履行代表職責,積極參政督政的表現,多數建議是正確的,但是代表來自社會的各個方面,受多種因素的制約,對問題看法角度不同,認識觀點不同,提出的個別建議也可能是代表個人或部分選民的意志,那么就需要承辦建議的部門根據情況區別對待,該辦理的辦理,該糾正的糾正,該解釋的解釋,應正確對待代表建議。

        總之,雖然議案和建議之間有兼容的涵義,可它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語言和文字的表述中也不能把議案作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概括用語,正確的表述是人大議案,代表建議。屬于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的議案應是人大常委會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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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議案就是由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議事原案,是人大代表行使職權的重要形式。可是,各級人大代表每年都在本級人大例會上提出不少的議案,但絕大多數都不具備普遍性、客觀性和全面性,作為議案處理的議案寥寥無幾。因此,各級人大代表務必熟悉和掌握人大代表議案的寫作知識,首先掌握人大代表議案的含義與建議的區別是努力提高議案的質量的基礎。

        (一) 要掌握人大代表議案的含義

        具有法定人數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法律規定,按照法律程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屬于本級國家權力機關職權范圍內的重大事項,經大會主席團決定列入大會會議議程,并經大會通過的議事案。

        (二) 要掌握人大代表議案與建議的區別

        1.作用不同。審議和表決議案是人大進行立法或者作出重大決策的開始,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答復。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與代表相互溝通和改進自身工作的過程,大多數情況與人大行使職權沒有直接關系。

        2.主體不同。代表提出議案必須達到法定人數。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沒有人數上的要求。

        3.范圍不同。代表提出議案的內容應當符合本級人大職權范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十分廣泛,大部分屬于政府工作范圍。

        4.處理方式不同。代表議案提出后,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意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后,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

        拓展:如何寫好議案與建議

        一、什么是人大代表的提議案權?

        議案是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代表議案,即人大代表討論解決某一問題的辦法、措施、意見和方案。全國或地方各級人大會議召開時的某一個代表團,或30人以上全國人大代表聯名,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鎮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依照法定程序向本級人大會議提出供人大會議審議并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人民代表的提議案權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事原案的權利。依法提出議案是代表的一項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項重要權利。從實質上看,人大代表提議案如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一樣,既是發表自己政見的過程,也是衡量一個代表的議政水平高低,參與管理國家事務能力大小的重要標尺。“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代表法”對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的權利的規定。

        《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分別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雖然《憲法》在對全國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議案的權利作明確規定之時尚未對地方各級人大代表提出議案的權利作規定。但《地方組織法》卻依據《憲法》原則彌補了這一點。如《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就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2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此外,《地方組織法》第十九條還對縣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情況也作了明確規定。而《代表法》第九條和第十八條則對全國各級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級人大提出議案和向本級人大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作了同樣明確的規定。從上述可見,我們作出這樣的回答:由于法律規定了人大代表提出議案和建議是“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的,所以我們把人大代表提議案和建議的權利稱之為“人大代表的提議案權”。

        二、議案的形成要具備哪些條件?

        一般的說,形成一個議案要具備三個條件:

        1.從提出議案的主體來說,要具備提議案的法定資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聯名人數。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5人以上聯名,也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2.從議案的內容來說,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如果屬于政府工作方面的事情,則不應該以議案的形式去提出,而要用建議、批評和意見形式去提出。實踐中,由于“屬于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內容不易把握,因而每年召開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都有數量相當多的議案實際上是屬于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因此,每次大會上經過大會主席團討論通過,都要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很多議案轉為建議、批評和意見去處理。

        3.從議案提出的時間來看,所提議案必須符合法定時間要求。雖然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議案可以在大會舉行前提出,但實踐中絕大多數是在大會期間并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的。如果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后提出的議案就要當做建議、批評和意見來處理。以上三個條件,是對議案的最基本要求,工作中習慣稱為硬件。

        代表在提出議案時,還應當注意幾個具體問題:一是要一事一案。一個議案只就一個問題提出案由、案據和方案,不要把幾個問題放在一個議案中提出;二是要使用大會印發的議案專用紙;三是參加聯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親筆簽名,并填寫清楚代表證號、郵政編碼和通訊地址。在同一提案中,代表不能重復簽名。議案由誰領銜,請提出議案的代表自己商定。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需要由代表團全體會議的過半數通過,并由代表團負責人簽名;四是對列入本次大會審議的各項議案的意見,可以在有關會議上發表,也可以整理成書面意見直接送大會秘書處,不要作為議案提出;五是書寫要工整,字跡要清楚可認,以保證大會秘書處按照程序及時處理。

        三、如何寫議案和提出議案?

        議案的寫法。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代表團或代表聯名依法提出議案,一般都填寫由大會統一印制的議案專用紙。在撰寫代表團或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一件議案中只能就一個問題提出案由、案據和方案,不得把多個問題并列到一個議案中提出,以免造成人大會議召開時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在審議中的困難。

        2.議案的書寫要工整,字跡要清楚。(現在電腦打印普及了,最好用電腦打字打在上面,或打好后貼在議案紙上)。

        3.參加聯名提出議案的每位代表,都要親自簽名,但不要重復簽名;以代表團名義提出的議案,需要由代表團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并由代表團負責人簽名。

        議案的提出。根據代表法的規定,代表提出議案,應是代表依法履行職權的一項重要形式。代表在履行議案提出的這項職權時,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要積極參加當地人大常委會組織的代表的視察活動和調研活動,并結合自身平時的調查,注意廣泛收集提議案的素材。(當代表的調研活動是貫穿于整個代表任期內的,不是為了開會才突擊一下);二是代表撰寫議案前應認真學習有關法律和文件,了解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和方針政策,以便于使自己所提議案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據,能為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一府兩院”所參考和采納。(因為如果不加強學習,不注重吸收新的信息,也就寫不好有使用價值的議案);三是應當注重恰當行使提議案權。從以往的情況看,有的人大代表對代表議案的性質和作用不甚了解,以為不管什么事,只要用議案的形式提出,就會受到重視,因而受當地委托,在人大會議上,以議案形式提出屬于政府職權范圍內的事情,向國家要項目,要投資,或要求解決某項專款等事項。象這類屬于政府要辦的事情則不宜作為議案提出,而可作為建議提出。如每年的全國和省、市、縣(區)人大會上,代表們又要提有關爭取經濟項目的事,雖然這很有必要,但最好是以建議的形式提出。因為如果以議案形式提出,最終也要轉為建議辦理,而且提議案必須是10人以上代表聯名,這個過程比提建議復雜得多,所以最好用建議的形式提出。

        四、議案的處理有哪些程序?

        議案的處理程序是由法律規定的。根據地方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代表聯名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一是主席團決定列入大會議程;(這種情況較少,因為列入大會議程就要當年實施);二是主席團決定不列入大會議程;(這種情況較多,因為大多議案都要轉為建議辦理)而對于已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就要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各代表團進5行審議,在各代表團審議后,就可由主席團審議決定將已列入大會議程的議案直接提請人民代表大會的全體會議表決。另外,如果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并報人民代表大會的下次會議備案或者提請下次人大會議審議。而對于不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審議決定后,可以轉作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由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對于代表議案中途能不能撤回的問題,應依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辦理,即代表依法提出的議案,經大會主席團研究決定列入了大會會議議程,并提交了全體代表審議,如果是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大會主席團同意,可以撤回,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也即行終止;如果交付大會表決了,就不能再撤回了。

        五、人大代表提議案時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代表法的規定,提議案權,是代表的一項重要職權。人大代表在行使這項職權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議案所涉及的內容應當屬于人大職權范圍。議案這個名稱是六屆全國人大時開始使用的,在五屆全國人大時稱為提案。由于人大代表提出的提案中大量是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往往不是屬于人大的職權范圍內的事,而是屬于應由政府等國家機關去處理的事,所以,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決定把提案分開,屬于人大職權范圍內的事,稱作議案,由人大來處理;屬于各方面工作的事,稱作建議、批評和意見,交由有關組織和部門去處理。但在實際工作中,代表提出的議案中仍然有大量的是對各方面工作建議、批評和意見。因此,如何把握議案內容,按照法律規定來提出議案仍然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

        2.對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作用要有正確的認識。有些代表之所以把本屬于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容以議案的形式提出來,往往處于6這樣一種心理,認為用議案的形式提出的事情容易受到重視,用建議、批評和意見形式提出的事情相對難以受到重視。其實這是一種誤解,議案由人大來處理,當然會受到重視,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政府部門和其他組織和部門來處理,同樣也會受到重視,很多組織和部門承辦代表建議不僅領導親自過問,有專門班子,還建立了承辦制度,特別是最近幾年來承辦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工作有了很大改進。而更主要的是,國家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在處理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工作中,有著明確的分工。

        3.應當注意恰當行使提議案權。從以往的情況看,有的人大代表對代表議案的性質和作用,不甚了解,以為不管什么事,只要一用議案的形式提出,就會受到重視,甚至受到當地負責人委托,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以議案形式提出屬于政府的事情,向國家要項目,要投資,這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個問題。

        4.要提高切實提高議案質量。提高議案質量,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更需要人大代表本身的重視和努力。為提高議案質量,提案人應當對所提議案有調查、有研究、有自己的見解,甚至還要有解決問題的方案。

        六、什么是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權?

        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權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和組織必須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的權利。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各方面工作的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對各方面工作的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鄉鎮人大代表平時的代表建議由鄉鎮人大主席、副主席反映和轉交給本級人民政府。

        七、什么是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及代表建議的寫法和要求有哪些?

        解答什么是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探討和回答:

        1.從概念上講。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或“一府兩院”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看法、主張和意見等的總稱,通常被簡稱為“代表建議”。

        2.從特點上講。人大代表建議具有以下兩個主要特點:一是法定性。人大代表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一府兩院”提出對其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政治表現,不同于一般群眾提出的建議和意見,有關部門必須按照一定的規定和程序進行辦理和答復。二是針對性。人大代表向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一府兩院”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實質上是為國家機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出主意、想辦法”。由于代表建議具有這些作用,因而它就必須具有針對性。代表建議只有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才有解決某些問題的參考價值。人大代表如何提出建議及其寫法和要求。從人大代表提出建議這個角度來看。代表建議既可以向人大會議提出,也可在人大會議閉會期間向人大常委會提出。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代表提出建議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內容應該是針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或“一府兩院”各方面工作的;二是應該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大多是在人大會議各代表團開會討論和審議時提出,或在人大代表參加視察和執法檢查時提出。從人大代表建議的寫法及其要求這個角度來看。人大代表建議一般是以書面形式提出的,但嚴格地說,代表建議不是一個完全成熟的文種,因為它還沒有固定的格式,寫法也不定型。因此,代表建議在寫法上應符合有關規定性的要求。這種規定性的要求,概括起來就是“六要五不要”。所謂“六要”就是:一要一事一議。即代表把要反映的各種意見和要求分開來寫,一條建議只講一個問題或一個內容。例如寫農業方面的某一個問題,就不要去寫工業問題。二要有標題和具體內容。標題要簡短明了,要把反映的意見和要求,解決的問題寫的具體、明確。使辦理代表建議的單位能夠清楚代表反映的情況,了解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并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的措施。如果代表的建議內容比較抽象、籠統,或是泛泛而論,或者只是議論,沒有具體的意見和要求,讓承辦單位搞不清要求解決什么問題,這樣,就起不到建議應起的作用。三要使用大會統一印制的建議專用紙。為了保證代表建議的嚴肅性,方便建議的提出和處理,代表大會統一印制了代表建議的專用紙。如果建議是事先打印好的材料,就應剪貼在專用紙的有關欄目內,一頁粘不下,可多用幾頁。四要有代表的親筆簽名。如果是代表聯名提出的建議,每位代表都要親筆簽名。代表在聯名提出建議的專用紙上親筆簽名時,要填寫清楚自己的代表證號、郵政編碼和詳細通訊地址,以便于有關工作部門及時同代表聯系。代表的建議和簽名不要使用復印件。有的代表認為,代表的建議聯名越多越表示這個建議的重要,因此要努力爭取更多的代表簽名,其實建議的重要與否,不在于簽名代表人數多少,主要看建議內容是否有價值,是否有真知灼見。五要書寫工整。代表建議書寫工整、字跡清楚,對提高辦理工作效率和質量非常重要。目前,各承辦單位在辦理建議工作中,感到很困難的一個問題就是,有的建議書寫太潦草,建議的內容、代表的姓名、通信地址等看不清楚,這就難免影響辦理質量。六要允許代表提出的建議隨時撤回。因為代表建議會前、會中、會后都可以提出:可個人提,也可聯名提,因而代表提出的建議可以隨時要求撤回。所謂“五不要”即:一是不要提那些正在審理的案件的建議。也就是說,對司法機關、紀檢機關正在審理和審查的案件,不要作為代表建議提出。對正在審理的案件,代表可以建議當事人按法律規定的程序,提請主管機關處理;人民群眾委托代表轉交的各類申訴,可以由代表交大會秘書處或人大常委會機關的信訪機構處理,而不要再作代表建議提出來。二是不要提群眾代轉的建議。對人民群眾請代表轉交人大會議或人大常委會的各類建議不宜作為代表建議提出。對人民群眾請代表轉交的各類建議,可以交大會秘書處或人大常委會機關的信訪機構處理,特別是把群眾的告狀信作為代表自己的建議提出來是不妥的。三是不要把提議案的內容又作為建議提出來。對同一個內容的問題,在作為議案提出之后,即不要再以建議的形式同時提出。這樣做,主要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重復處理。四是不要在給人大工作提建議時寫領導人名字或人大機關某部門的名稱。即代表提出的建議,不要寫上某位人大領導人姓名或人大常委會某部門的名稱。因為,人大代表的建議是向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或“一府兩院”提出的,代表寫給某位領導或人大常委會某部門的建議,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辦事機構即不便單獨處理。五是不要直接以人大代表的名義給黨委及其所屬部門提出需要辦理的書面建議。因為,法律沒有這個規定,而且也不屬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范圍。因此,給黨委及其所屬部門提工作意見和建議,可以市民或人民群眾的身份,并通過適當形式提出。

        八、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有哪些程序?

        代表建議的辦理和處理程序應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為此,即應做到以下幾點:

        1.無論在人大代表大會會議期間,還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代表要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必須填寫在建議、批評和意見紙上。這樣有利于對所提出的具體內容進行交辦、研究和答復,也便于分類整理和妥善保存。

        2.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多人聯名。有的代表認為,聯名越多越表示這個建議的重要,因此努力爭取更多代表的簽名,其實建議的重要與否,不至于簽名代表人數多少,主要看建議內容是否有價值,是否有真知灼見。

        3.有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分類后,分別交付有關機關和組織進行處理并答復代表。鄉鎮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由鄉鎮人大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處理,并答復代表。

        4.對人大代表在大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承辦單位一般要在3個月內辦理完畢并答復代表,至遲不能超過6個月。對人大代表在平時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時間,法律上沒有規定,全國人大機關一般要求在2個月到4個月之內辦完發復代表因特殊情況在限期內不能辦結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有關代表說明情況和理由。四是不要讓代表的建議“回娘家”。也就是說,不能因為某個代表是某個單位或部門的,他提的建議就應該由他所在的單位辦理。本部門的人大代表提的建議,應根據其建議的內容確定其辦理單位,而不能因為某個代表是某個單位的,他提的建議就該其所在的單位辦理。五是如果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鄉鎮人大主席團負責交辦理單位重新辦理,并在一月內重新答復代表。

        九、代表議案與建議的主要區別是什么?

        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的主要區別可歸納為以下“五個不同”:一是法定層次不同。即議案是法定機關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并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向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或“一府兩院”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或建議。因此,議案的法定辦理層次高于建議。也就是說,按法定程序的要求,議案是當年必辦并要在來年人大會上向全體代表報告辦理情況的;而建議可當年必辦,也可根據當年情況緩辦。二是提出方式不同。即議案必須是由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聯名人數,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個人可以提出,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三是提出的范圍不同。即議案內容必須是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而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提出,可以針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職權范圍內的各方面的工作,也可以針對本級“一府兩院”各方面的工作。四是書寫形式不同。即議案的書寫形式要求由案由、案據和方案三方面組成,法律案還需附有法律修改草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書寫形式沒有法定要求。五是處理程序不同。即議案在處理程序上應由大會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先交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而建議、批評和意見則是由人大常委會有關辦事機構直接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的。

        十、應當怎樣正確認識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重要性?

        對人大代表來說,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一項重要的權利,是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一種具體途徑,也是對行政、審判、檢察等國家機關工作進行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人大代表對各方面工作的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又是協助國家機關工作,包括轉變工作作風,又能給這些機關開展工作以幫助。因此人大代表自己應當十分珍惜這項權利。

        十一、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同一般公民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什么不同?

        根據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也具有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但是,作為人大代表,還享有與普通公民所具有的這種權利的同時,還享有與普通公民不同的為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所特有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權利。人大代表享有的這項權利,是基于人大代表這一特殊身份而產生的,即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是在行使代表職權。因此,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有關機關和組織必須認真研究、處理,并負責答復人大代表本人。從性質上說,人大代表行使建議、批評和意見權,在根本上是代表人民參與國家管理權,在內容上屬于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具有國家公務性質,有的甚至是涉及全局性重大問題。正因為如此,要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并使之能夠得到認真迅速的處理和答復。由此可見,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比一般公民的建議或者群眾來信來訪等,更具有權威性,可以產生更為直接和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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