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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交易協會章程參考范文
產權交易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XX產權交易協會。英文全稱:XXX,縮寫:XXX。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XX省從事產權交易(包括股權、債權、物權、技術產權、文化產權、金融產權、環境產權、農村產權、訴訟資產等各類權益類資產交易,以及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和其他標準化及非標準化合約交易等,下同)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組織,進行產權交易理論研究的機構、團體、專家學者,以及產權交易從業人員自愿結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協會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服務與監督相結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創新性、自律性的原則,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培育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促進我省產權交易市場的健康規范發展,為維護協會會員的正當利益服務,為政府的決策和監管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的指導監督,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省財政廳的監督管理及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XX。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XX產權交易市場在XX經濟發展中發揮的作用,支持XX產權市場業務創新,利用XX產權交易機構優質資源為XX地方經濟服務;
(二)研究產權交易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反映產權交易市場發展的相關要求,提出完善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三)宣傳、貫徹國家關于產權交易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的相關政策,協助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單位監督產權交易市場,規范產權交易行為,防范和化解XX產權交易市場系統風險和產權交易機構交易風險;
(四)收集并發布行業信息,研究開拓新業務,促進行業資源共享;
(五)依法制定行業執業標準和自律規則,督促會員執行;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間的關系;
(七)經相關政府部門授權,開展行業統計分析等工作,組織調查研究,提供咨詢服務;
(八)開展有關產權交易理論學術研究和業務開發等工作;
(九)組織行業培訓,推動業務交流與合作;
(十)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十一)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委托事項;
(十二)開展符合本協會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單位會員。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可以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1、在本省境內依法從事產權交易業務的機構,且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2、從事產權交易活動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含轉讓方、受讓方及產權交易中介服務機構);
3、與產權交易有關的學會、研究會、協會和其他有關機構(含公證機構)或團體。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單位會員代表應當是本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單位授權代表。單位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常務理事會確認后,繼任會員代表履行該會員在協會中的職務。單位會員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形時,應報協會常務理事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二)個人會員。包括產權交易行業從業人員,以及特邀對產權交易相關領域有研究的專家學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愿意履行本章程規定的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協會依法依規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向本協會提供本機構產權交易信息,提供有關資料;
(七)議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重大變更;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或聘任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查、批準本協會的財務預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并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備案;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4月2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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