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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學校章程

      時間:2024-04-30 09:35:27 飛宇 章程 我要投稿

      民辦學校章程(通用10篇)

        在現在社會,章程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章程起著規定組織紀律的作用。擬起章程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民辦學校章程,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民辦學校章程(通用10篇)

        民辦學校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

        第三條 學校性質:自愿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辦學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和諧育人,打好基礎,培養能力,發展學生個性和特長。

        第五條 學校自愿接受 教育局、 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學校地址:

        第二章 辦學機構

        第七條 辦學規模:學校占地面積:建筑面積:。

        第八條 辦學層次:九年一貫制學校。

        第九條 辦學形式:招生對象為小學適齡兒童和初中學生,小學生的學習期限為六年,初中學生的學習期限為三年。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學校的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董事會成員 人:由 組成,其中 均從事教育10年以上。

        第十二條 董事會成員熱心教育事業,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三條 首屆董事、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董事長的更換由董事會投票選舉,全體董事半數通過。更換董事由董事長提名,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通過。

        第十四條 董事每屆任期為三年。董事期屆滿后可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學校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四)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結算;

        (五)決定教職工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六)決定學校分立、合并、終止。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召開臨時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組成人員提議時。

        第十七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2名。

        第十八條 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副董事長代其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落實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學校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有關權利。

        第二十條 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當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時,由董事長作出最后決定。但討論以下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一)聘任、解聘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制定發展規劃;

        (四)審核預算、決算;

        (五)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等其他重要變更事項。

        第二十一條 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者指定人員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并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之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必須指明授權范圍。

        第二十二條 出席董事會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經缺席的董事追認的人數超過二分之一時。其決議有效。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對所議事項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對董事會議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記錄由董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校長一名,校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 校長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校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校長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四章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資產來源:舉辦者出資。學校出資情況如下:

        1、 出資人民幣 元,以 形式出資;

        2、 出資人民幣 元,以 形式出資;

        3、 出資人民幣 元,以 形式出資;以上資金均已全部到位。

        第三十條 學校的辦學資金主要用于學校的校園校舍建設、教育教學設備購置,教職員工工資、福利、繳納社會保險費,教師培訓,教育教研活動,招生宣傳,備用流動資金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校的資產。

        第三十一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學生收取各項費用,收取的費用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三十二條 學校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學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并依法執行國家稅收政策;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將財務會計報告交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學校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審計。

        第六章 辦學結余及分配

        第三十五條 學校有辦學結余的情況下,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三十六條 辦學結余是指學校扣除辦學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凈收益,扣除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并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預留發展資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費用后的余額。

        第三十七條 取得合理回報的時間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

        第三十八條 學校提取的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九條 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由董事會依法決定,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會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在確定取得合理回報比例決定作出之日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教育質量有關的資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四十條 學校完成宗旨要求,自行終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舉辦者提出終止提議,經辦學董事會同意并報請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一條 在終止前,須在審批機關及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校處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審批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審批機關同意后,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學校被吊銷辦學許可證或資不低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清算。

        第四十四條 學校終止后,學校的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退還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發放教職工的工資及應交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修改后章程,經審批機關同意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福民學校董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審批、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學校董事會成員簽名:

        民辦學校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區教育局關于“依法治校,以德立校,自主發展”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性質] 學校全稱為南京市鄴建高級中學,是一所公辦普通高級中學,隸屬于南京市鄴建區教育局。

        第三條[培養目標] 以德育為核心,以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主動發展為重點,努力造就“德高、體健、學勤、行篤”的21世紀新型人才。

        第四條[辦學宗旨] 學校致力于培養德智體美勞諸方面協調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辦學目標] 把學校建設成特色鮮明、質量一流、南京有名、全省知名、國內有一定影響的學習型、改革型、研究型的精品高級中學。

        第六條[辦學理念] 以“讓每個學生擁有主動發展的品質,為每個學生奠定生涯成功的基礎”為學校辦學理念。

        第七條[辦學特色] 形成了“基于主動發展的自我策劃教育特色、以‘啟東班’為代表的小班化特色、分層推進整體提高的教學特色、數字校園環境下信息技術應用特色”四大辦學特色。

        第八條[三風建設]學校的校風是:“精粹精進、向善向上”;教風是:“敬業、愛生、嚴謹、垂范”;學風是:“刻苦、善思、創新、自立”。

        第二章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招收學生;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和實施獎勵或處分;給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證明。

        (三)依照《學校全員聘用(聘任)制度方案》聘任教師及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設施和經費。

        (五)依法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實施高中階段的三年基礎教育。

        (二)學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法令、規章和政策,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按照21世紀人才培養的要求,尊重教育規律,保證教育質量,創設和諧的校園環境,堅持學校的公益性,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積極支持工、青、婦開展工作,維護學生、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關心教師和學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構建教職工的多重保障體系。

        (四)以適當的方式向學生及其監護人提供學生在校的發展狀況、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收費項目、標準并嚴格按照公示內容要求收取費用。

        (六)依法接受學生家長、社會、政府綜合部門及教育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 為保障教職工完成學校工作,學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不斷改善教職工的辦公條件。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音像資料及其它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研及各項工作中的所取得的成績給予鼓勵和獎勵。

        (四)支持教職工制止有害于學生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學校制定《獎懲條例》,規范對教職工的獎勵和處分。

        第三章 學校的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學校實行“一主兩翼”的現代學校管理體制,以“校長負責制”為主,以“教職工代表大會”、“校務委員會”為輔,教代會側重于協調學校內部關系,校務委員會側重于協調學校外部關系,兩者構成“校長負責制”的輔助決策系統,對涉及教職工和學生管理的相關事項,只有經過輔助系統的前置性審議,才能轉化為學校或者校長的決定,并通過學校執行系統得以落實。

        第十三條 建立黨總支。黨總支書記由上級黨組織任命,下設行政、文科、理科三個支部。黨總支主要職責是:

        (一)不斷加強黨組織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發揮黨總支部的戰斗堡壘作用和全體共產黨員的示范作用。

        (二)參與對學校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人事安排、工資待遇等重大問題的討論、決策。

        (三)加強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和退休教師協會的政治領導,發揮其在學校工作中的作用。

        (四)負責教職工的政治學習,做好教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建立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德育工作體制,領導、協調、檢查、督促各部門做好全員育人的工作。

        (六)協助學校各級干部的任免、管理、監督和教育工作。

        第十四條 校長由鄴建區人民政府聘任,校長有如下權力:

        (一)對有關學校的重大事務,在完成學校議事程序后,有決策權。

        (二)人事任免權。

        (三)管理、使用校舍設施和經費。

        (四)領導招生和收費工作。

        (五)上級主管部門授權的其他職權。

        校長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認真執行國家各項教育法律、法規、方針以及上級黨委、政府、教育主管部門下達的決議。

        (二)負責組織實施學校章程,并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保證學校章程的落實。

        (三)制訂并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四)貫徹民主集中制,努力實現學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學化和規范化。

        (五)加強教職工隊伍的管理。

        (六)領導、組織學校一切力量,對學生實施素質教育。

        (七)管理好國有資產,合理使用經費。

        (八)依法維護師生的合法利益,組織力量做好學校安全保衛工作。

        (九)為人師表、清正廉潔、嚴于律己,自覺接受上級考核、審計和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 學校在校長室領導下,設校辦、教學管理處、學生工作處、總務處、教科室、技術裝備處、學術委員會等職能部門,每一職能部門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中層干部經三年一次的中層設崗競聘產生,由校長室任免。各職能部門在分管校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管理本部門的人員并開展各項工作。

        第十六條 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實施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代表由全校教職工選舉產生。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代表大會。遇有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教職工代表大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崗位責任制度、考核辦法、獎懲條例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規章制度,由學校校長室頒布實施。

        (三)監督評議學校校級、中層干部,參與民主推薦行政學校干部的人選。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體會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主持教代會日常工作。學校工會委員會由教代會代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工會委員會主要任務是征求會員對學校發展的合理化建議,組織、開展教職工思想教育活動、文體活動和福利工作。

        第十八條 學校建立校務委員會制度。校務委員會成員由校長、黨總支書記、工會負責人、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社會代表等共15人員組成。學校重大問題經校務委員會協商,經充分討論后形成初步方案,最后由校長決策。

        第十九條 學校建立共青團、學生會組織,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調動學生主動參與、自主管理的積極性;建立退休教師協會,保障離退休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學校的發展提供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以上各機構組成學校管理網絡,既各司其職,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確保政令暢通,圓滿完成各項工作。

        第四章 學校的管理

        第二十條 按照南京市鄴建區教育局關于“依法治校,以德立校,自主發展”的要求,每三年到五年制訂一份旨在推進學校自主發展的規劃,并形成和健全自評機制。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包括綜合管理制度、德育管理制度、教學管理制度、體衛管理制度、總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根據國家和教育工會的要求學校實行校務公開制度。

        第二十三條 建立行政會議制度,即由校長主持,有學校中層及以上干部參加的會議,討論落實學校具體工作,對行政工作作出決定。

        第二十四條 根據《學校全員聘用(聘任)制度方案》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實行學校用人制度。

        第二十五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精神,認真貫徹《中學德育大綱》,不斷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堅持育人為本,堅持全員育人。

        第二十六條 根據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要求,遵循課程改革的原則,貫徹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學校課程三級管理的政策。

        第二十七條 認真執行《學校體育工作條例》,貫徹“普及與提高相結合”的方針,上好體育課,做好廣播體操,組織好課外體育鍛煉和群眾性體育競賽,執行《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每年舉辦一至二次田徑運動會,抓好足球、田徑體育傳統項目的.訓練和競賽。

        第二十八條 認真執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眼保健操和防近工作,積極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堅持衛生保潔評比制度,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二十九條 重視藝術教育,上好音樂必修課,美術必修課和選修課,開展各種課外藝術活動和比賽,爭取使每位學生至少學會一種藝術技能,提高學生的藝術鑒賞能力。

        第三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國家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遇有專項建設需要,依法向上級有關部門申請經費。學校依照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規定的收費項目、時間和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

        第三十一條 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合理、節約使用經費,搞好年度經費的預算、執行和決算工作。

        第三十二條 嚴格學校財產保管和使用制度,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搞好校園建筑、設施設備的維修和管理,確保“安全第一”。

        第三十三條 依靠社區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為學生創造服務社區和實踐體驗的機會。依靠街道社區、派出所開展校園內及周邊地區的綜合治理工作,確保學校創建安全文明校園的成果。

        第五章 教師、職員和工人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師、職員和工人必須遵守《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學校必須依法維護和保障教師、職員、工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師享受《憲法》、《教師法》規定的權利,必須履行《憲法》、《教師法》規定的義務。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聘任制度。

        第三十六條 學校根據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人事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教職員工崗位聘任制。

        第三十七條 學校實行績效工資制。

        第三十八條 學校每學年對教師、職員、工人的政治與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實績,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考核評價。對有突出表現和貢獻的教職員工,按規定和程序報請上級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違反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違反《教師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違反師德規范和聘約,在工作中產生錯誤的教職員工予以教育、批評和處罰;影響惡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解除聘約,開除公職。

        第四十條 教職員工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或對處罰不服的,可依法向學校或上級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學校成立由黨、政、工、團及教師代表組成的教職員工申訴組織,受理申訴事項。

        第六章 學生管理

        第四十一條 凡按有關規定被本校錄取或正式轉入本校的學生即取得本校學籍。學校按照上級教育主管部門頒布的各項規定管理學生學籍。

        第四十二條 學生享有《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權益,必須履行上述法律規定的受教育者的義務。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學生監護人制度。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會是全校學生的群眾組織,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

        第四十五條 學校共青團組織受學校黨支部和上級團組織領導,配合學校黨政組織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加強自身建設,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對在提高全面素質、學業優異、發展個性特長、各級各類競賽等方面成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學生手冊》、《學籍管理規定》的學生予以教育、批評和處罰,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第四十七條 學校成立由校長室、黨總支、學工處、團委、學生會代表組成的學生申訴組織,受理學生申訴事宜。

        第七章 學校辦學的監督及附則

        第四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南京市鄴建高級中學總支委員會對學校辦學實行組織監督。

        第四十九條 學校接受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接受鄴建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檢查、監督,接受國家審計機構的審計。學校家長委員會和社區代表對學校的辦學實行社會監督。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民辦學校章程 3

        家庭教育是整個義務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的基礎,是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接班人和提高民族素質的重要環節。學校是家庭教育的組織者,辦好家長學校是引導家長樹立教育子女的正確思想和觀念,掌握優教優育的知識和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重要舉措。為了規范我校在指導家庭教育方法和行為特制定本章程。

        (一)組織領導

        1、以學校黨支部書記、校長為首,教導處、教研處為核心,同時聘請家長代表、老同志、老領導組成的家長學校校務委員,明確責任分工,定期會商家長學校工作。

        2、組織以在校生家長為核心的家長委員會,負責全面協調學校與家庭間工作。

        3、學校教導處負責實施家長學校的具體教學工作。

        (二)教學工作

        4、確保家長學校有相對穩定的專、兼職師資隊伍,并聘請一些有理論工作和實際工作者來校輔導。

        5、家長學校有相對固定的教學內容,并突出德育為首,強化素質教育。

        6、家長學校有固定教學場所,正式掛牌授課。

        7、家長學校的.教學以面授為主,對外地學生或長年在外工作的家長借助其它媒介進行指導。

        8、加強家庭教育的研究,努力提高家庭教育實效。

        (三)教學管理

        9、認真執行家長學校章程和上級有關精神。

        10、家長學校的工作制度、辦學計劃、學員名冊、課程安排、授課教材、活動記錄、學習體會、經驗總結等資料要建立檔案。

        民辦學校章程 4

        廣播操、眼保健操、大課間體育活動是小學體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增強學生體質有著重要的作用,為了使學生養成自覺鍛煉身體的`習慣,不斷增強體質,提高運動技術水平,特做如下要求:

        1、堅持每天一次廣播操,一次眼保健操制度。

        2、課間操要求每位學生都要參與,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席,堅持晴天室外操,雨天室內操。班主任老師跟班,負責班級管理,體育老師一人整隊,其余體育老師分級部檢查、監督學生做操情況。每天對學生做操情況進行匯總。

        3、要求課間操各班集合整隊,做到快、靜、齊,做操動作準確、優美,姿態正確規范,態度認真嚴肅,并組織學生檢查,教師抽查,每周公布一次評比結果,將學生合格情況載入體育合格證。

        4、組織學生積極開展大課間體育活動,做到時間、場地、器材、經費、教師五保證,確保學生每天1小時的體育活動時間。

        5、大課間體育活動的內容與形式要豐富多彩,能夠滿足不同特長、不同舉、不同層次學生的發展需要,促進學生的身體素質、心理素質和審判素質的全面提高。

        6、班級制定本班的大課間活動方案,堅持依照課外體育活動安排表進行,由各班主任負責組織,體育教師負責巡回指導,做好活動情況登記,搞好學期總結測評。

        7、學校堅持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舉辦學校體育節、藝術節,使參加人數達到學生總數的100%。

        8、成立校級田徑隊、舞蹈隊、合唱隊、管樂隊、科技活動組、信息技術活動小組等課外文體活動小組,促使孩子們全面發展。

        9、在課外文體活動的組織與實施過程中,要加強安全教育,避免和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10、學校對班主任及其他教師落實此項制度情況進行考核,學期末與教師獎懲掛鉤,與教師學年度考評掛鉤,與教師評優選先掛鉤。

        民辦學校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管理水平,全面營造學生自主發展的最佳氛圍,扎實推進素質教育,加快教育現代化進程,堅持依法治教,走規范化、特色化、品牌化辦學之路,促進學校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2條學校性質:東臺市教育局直屬初級中學。學校地址:東臺市富安鎮莊丁村四組。

        第3條辦學宗旨:為國家和地方三個文明建設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4條辦學目標:為學生終身發展、全面發展奠定基礎,為教師成名成家創設平臺。

        第5條辦學理念: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努力實施素質教育,對全體學生負責,對學生全面負責。

        第6條校風:嚴謹、求實、團結、進取、創新

        第7條教風:敬業、愛生、爭先、奉獻

        第8條學風:尊師、守紀、勤勉、自立

        第9條辦學措施:科學管理、全員奉獻、全程拼搏、質量立校、依法治校、民主興校、科技強校、三育并重。

        第10條校園精神:挑重擔、吃大苦、一切為一切學生的一切。

        第11條校徽:校徽由“莊丁”漢語拼音首字母變形結合成帆船狀,圖案周圍分別為莊丁學校的中文名和英文名。喻意為:全體莊丁人團結拼搏,揚帆遠航。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12條學校由東臺市教育局主管,校級干部應具有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由教育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免。學校設校長1名,副校長2名。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主持學校全面工作。兩名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分管教學、后勤。

        第13條學校中層設教導主任1名,副教導主任2名。總務主任1名。教導主任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學校的教學和教務方面的組織管理工作。總務主任在校長的領導下,負責學校的財務管理、治安保衛,提供良好的教學條件和環境,以及必要的生活設施和服務,保證教育、教學任務的完成。

        第14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崗位責任制、教師聘任制、結構工資制、獎懲制、依法治校責任制。

        第15條校長履行以下職責:

        (1)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具有創新務實的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堅持正確的辦學思想,執行教育法規,按教育規律辦事;

        (2)具有先進科學的管理理念,堅持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原則,改進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3)組織實施校務委員會及教代會作出的各項決定;

        (4)堅持民主集中制,尊重理解教師,切實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5)管好、用好學校經費,提高辦學效益,改善教職員工的生活福利待遇;

        (6)加強自身建設,廉潔從政,堅守高尚情操。實行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監督,每年向全校教職員工作一次述職報告;校長室擁有學校重大事務決策權、人事任免決定權、財務基建審批權、自主招生管理權。

        第16條學校黨組織是學校的政治核心,除完成上級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外,還必須切實加強對學校的政治領導,參與學校重大問題的決策,負責對學校干部的培養、教育、管理與監督,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學校黨組織要加強對共青團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青年團員教師的先鋒模范作用。

        第17條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管理機制。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黨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職權,其中主要職權包括:

        ⑴聽取、評議校長的工作報告和校級干部的述職報告,討論審議學校的辦學思想、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等重大問題,提出建議。

        ⑵評議監督學校的領導干部,建議校長或上級主管部門,對教職工予以記功、晉升或處分、免職。根據市教育局人事部門統一部署,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⑶審議校務委員會重大決定,考核方案、獎罰條例及各重要規章制度。反映教職員工的意見和要求

        ⑷支持校長工作,推進學校民主管理建設,在校務公開中發揮民主監督作用。

        第18條建立健全網絡管理機制,開拓性工作,綱舉目張,各自職責明確又齊心合力,不斷開創學校改革與發展的新局面。

        第19條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督導評估、檢查、審計、監督。接受物價、審計、監督部門的檢查監督。接受社會、家長、學生的輿論監督,定期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20條嚴格執行計劃生育政策,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學管理

        第21條學校按照國家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發布的課程計劃、課程標準,開展學校教育教學管理活動。學校在教育教學工作中,應充分發揮各類課程的育人功能,對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努力增強學生的主體意識和主動精神,使學生得到主動地、生動活潑地發展,逐步學會做人,學會求知,學會動手,學會健體,學會審美,學會創造。為學生全面發展奠定基礎,應為學生終身發展奠定基礎。

        第22條學校應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加強對德育工作的領導,建立黨政工團齊抓共管的德育工作體制,增強全體教職工的德育意識,做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全員管理,全員育人。使學校的德育工作有計劃、有目標、有措施、有實效。

        第23條堅持以教學為中心,牢固樹立質量意識,積極進行教育教學改革,開展教學研究,不斷更新教育觀念,改進教學方法和考試方法,采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⑴嚴格執行教育部頒發的新課程標準,開齊上足國家規定的課程,維護課程表、作息時間表操作的嚴肅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調課停課。停課半天需經校長批準,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停課一天或一天以上需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⑵認真抓好教學質量及其評估,抓好擬訂教學計劃、備課、上課、輔導、批改作業、考試各個環節的管理。過程管理與結果管理并重,每次考查后都堅持召開質量分析會,每學年實行兩次考核評估。

        ⑶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運用現代化教育理論指導教學活動。轉變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觀念,鼓勵教師積極參與教育教學改革。加強教研組建設,每周開展一次教研活動,堅持集體備課制度,真正發揮教研組的作用。校長室、教導處人員至少每周聽1—2節隨堂課,教師相互之間每兩周聽一節隨堂課。

        ⑷嚴格執行教育部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學校統一征訂教材、學習資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征訂或向學生推銷學習資料。學校、班主任或任課教師不得利用寒暑假、節假日整班性補課,嚴格控制作業量,切實減輕學生的課業負擔。不得歧視后進學生。

        第24條嚴格執行國家教育部頒發的《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有關法規,通過體育課和其他形式的體育活動,增強學生體質,保證學生每天有1課時的體育活動。加強學校體育傳統項目建設,實行普及與提高相結合。搞好環境衛生,增強環保意識,提高學生身體健康素質。每學年組織1次運動會。

        第25條落實《全國學校藝術教育總體規劃》,上好音樂課、美術課,其他各科也要按照不同的特點,發揮美育功能。培養學生欣賞美的能力,增強美感體驗,提倡服飾樸素、整潔,儀表端莊、大方,待人有禮貌,語言文明,培養健康的審美情操。每學年組織1次校園藝術節活動。

        第26條學校定期組織學生深入勞動基地,加強對學生的勞動教育,增強勞動意識,培養愛勞動、愛勞動人民和珍惜勞動成果的思想。教育學生要愛護公物,愛惜書籍文具,不浪費糧食。培養自我服務、家務勞動、公益勞動和簡單生產勞動的能力,養成勞動習慣。

        第27條加強科技教育,形成人人愛科學、學科學、用科學的良好氛圍。認真抓好科技興趣小組,不斷提高科技水平。每學年組織1次小制作、小發明評比活動。

        第28條開設體健教育課,對學生進行體育、衛生、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使學生掌握必備的體育知識、衛生常識,增強他們的體質,養成良好的衛生行為習慣,提高學生的心理素質,健全學生人格,培養承受挫折和適應環境的能力。

        第29條學校把班會活動、課外興趣小組活動納入課程計劃。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假日學校活動,發展學生的個性特長,培養學生的良好道德情操、意志品質和生活情趣。

        第30條加強學籍管理,健全學籍檔案,對轉學、休學、借讀、復學等嚴格手續程序。嚴肅招生、畢業證書頒發、學生檔案管理等紀律制度。

        第31條按教育局直屬中學的標準,配齊配足教學設施、儀器設備、文體器材、圖書資料,加強管理,積極使用,努力發揮現代化教學設施的使用效益,積極推廣現代教育技術。

        第32條加強圖書館建設。建立校園圖書館。

        第四章總務后勤管理

        第33條總務處的工作必須樹立為教學服務、為教育科研服務、為師生服務的觀念。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工作程序。廉潔自律,克己奉公、講求效率。

        第34條依據《中小學財務制度》,加強財務管理,堅持節儉、規范的原則,搞好經費的預算、執行和決算,統籌計劃,保證重點,嚴格把關,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學校依法向上級有關部門提出收入經費安排意見,申請經費支持。

        第35條學校嚴格按照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確立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依法向學生收取費用。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公示。

        第36條加強學校內部的財務審計工作,進行定期不定期的內部審計。

        第37條加強基建維修、物品購置管理。堅持集體研究,重大項目先報批,再公開招標,規范操作程序。

        第38條加強校舍、校產管理,嚴防公物流失和浪費。發現危房,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39條加強校園的安全保衛工作,成立安全領導小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嚴格執行。做好門衛工作和防火、防盜、防電、防毒工作,經常檢查校舍和設施,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確保學校安全無事故。

        第40條加強用水用電管理,做到節約用水用電,安全用水用電,保證水電供應正常。

        第五章校園環境管理

        第41條加強校園環境建設。做到校園綠化、美化、凈化、亮化、香化,營造文明、健康、向上、和諧的育人環境。校園綠化率達標。

        第42條學校從實際情況出發,制訂校園建設和整體發展規劃,有計劃分步驟地合理進行基本建設和維護管理,創設符合學校特點的花園式文明校園。

        第43條創造健康向上的濃郁的校園文化氛圍。學校、年級組、班級正常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文化活動。

        第44條全體教職工要加強道德修養,努力建立和諧的人際關系和團結向上、文明協調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45條加強校園管理。建立健全衛生包干和檢查評比制度。配備必要的衛生設施,努力創建衛生、整潔的工作學習環境。

        第46條加強行政值日和教師值日工作,抓好常規監督崗,培養學生"五自"能力和文明行為習慣。

        第47條創建步行校,校園內一律不騎自行車,教師、學生的自行車必須按指定地點排放整齊,外來車輛進出校門和停放,必須執行有關規定。

        第48條嚴禁商販進入校園,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到校內擺攤設點。

        第六章教師管理

        第49條學校教師享有《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50條實行全員聘任制,學校根據需要設置崗位,明確崗位職責,所有教職工都由學校考核后聘任,部分崗位通過競爭上崗。學校按照《教師法》的規定,保障教師的權利,督促教師依法履行義務。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教師培訓,打造一支高素質的教師隊伍。

        第51條教師應自覺按《教師日常行為規范》嚴格要求自己,為人師表,敬業愛生;遵紀守法,團結協作;儀表端莊,舉止文明。自覺做到不講教育忌語、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搞亂收費、不向學生推銷商品、不搞有償家教、不接受家長的吃請、不參與黃賭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動、不參與任何xxx組織或活動。

        第52條學校按上級有關部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定崗、定編、定人、定責、定工作量。實行崗位目標責任制,強化教職工的崗位責任意識,加強師德教育,開展立業建功活動。

        第53條建立一個學習型的團體,鼓勵終身學習,為教師的繼續教育提供各種便利。勉勵教師積極進取,做到教學基本功要扎實,教學方法要改革,教學手段要更新,教學質量要提高。

        第54條教師須嚴格執行崗位規范,自覺做到教學五認真。狠抓課堂教學,把課堂教學作為主陣地,貫徹三大教學原則:即以教師為主導,以學生為主體,以訓練為主線。實施五個一點,即:講課精煉一點,指導訓練實在一點,教學反饋及時一點,教學手段創新一點,課堂氣氛活躍一點。

        第55條注重培養青年教師和發揮老教師的骨干作用,讓他們在相應的崗位上盡其才,顯其能。

        第56條班主任:

        (1)聘任條件:師德高尚,事業心強,作風正派,業務水平高,組織能力強,熱愛學生,有奉獻精神。

        (2)職責:班主任是班級德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每學期制定班主任工作計劃,及寫好學期工作總結,抓好班風學風建設。利用班會課做好正面教育,利用課外組成學校、家長、社會的教育網絡。做學生的良師益友,使班建設成為一個尊師守紀、勤奮學習、互助互愛、富有凝聚力、朝氣蓬勃、團結向上的班集體。

        第七章學生管理

        第57條學生的培養目標是:初步具有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思想感情,遵守社會公德的意識、集體意識和文明習慣,自主學習、自我管理的能力。具有必備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觀察、思維、動手操作和學習的能力;具有健康的身體和初步的環境適應能力;具有較廣泛的興趣和健康的愛美情趣。

        第58條學生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義務。

        第59條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的學生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

        第60條學校對施教區內符合入學條件但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資助,不讓一個適齡兒童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第61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⑴接受平等教育。認為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向教師、學校或上級教育部門及司法部門提出檢舉、控告和申述的權利;

        ⑵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有關事務有提出批評、建議和要求的權利,評議學校工作、教師工作。

        ⑶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備、圖書資料。

        ⑷在德、智、體及第二課堂活動中成績優異者可獲得獎勵的權利;在學習成績和操行評語等第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⑸在校生中的孤兒、特殊家庭子女享有從社會、學校得到關心和幫助的權利。享有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它權利。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中小學生守則》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2)認真參加學校的升旗儀式,積極學校或上級組織的各項集體活動;

        (3)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培養良好的思想品德。

        (4)勤勉自主,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立志成才。

        (5)文明守紀,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6)積極參加體育活動,達到體鍛標準;積極參與小組合作,培養探究意識和合作精神。

        (7)參加力所能及的自我服務勞動、家務勞動、公益勞動;

        (8)維護學校聲譽,為校爭光。

        第62條改革評價制度,建立新型的評價體系,促進學生全面、和諧、健康發展。

        第八章附則

        第63條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報東臺市教育局批準實施。章程的修訂需由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數同意,并報市教育局批準。

        第64條學校依據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學校原制定的各類規章制度凡與本章程抵觸的,一律以本章程為準。

        第65條本章程有校長室負責解釋,本章程如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一律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第66條本章程自教代會通過,報上級部門批準之日起施行。

        民辦學校章程 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依法遵規按章管理學校,建立學校自主管理、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Z省高郵中學,是省級重點高級中學,學制三年。學校屬全民所有制,是法人實體。

        第二章管理體制

        第三條本校接受中共高郵市委、高郵市人民政府的領導,隸屬于高郵市教育局。

        第四條學校實行校長全面負責、黨組織監督保證、教職工通過工會和教代會參與管理民主監督的三位一體管理體制。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

        第三章教育教學管理

        第五條本校堅持教育“三個面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全面實施素質教育。

        第六條本校以“辦新世紀中華名校、育高素質世界公民”為辦學宗旨;以“立德、踐行”為校訓;以“務實、求新”為校風;以“慎教、善導”為教風;以“敏學、精思”為學風;以“敬業、愛生、樂群、修身”為師德規范。

        第七條本校堅持“科學管理、嚴謹治教、精心育人”,堅持“德育為首、教學為主、育人為本”,堅持“育人抓全體、教育抓全面、教學抓全程”。

        第八條本校執行國家課程計劃,積極構建校本課程,努力做到素質教育課程化、課程方案校本化。

        第九條本校堅持以學生為主體、以學定教、以教導學,積極進行課堂教學改革,努力做到課堂教學素質化,。

        第十條本校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堅持教科興師、教科興教、教科興校,努力實現教育教學工作的科學化和現代化。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十一條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管理教師隊伍。教師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條學校貫徹《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制訂師德規范,實施師表工程,加強教師隊伍的師德建設。

        第十三條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證制度及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制度。支持鼓勵教師參加業務進修,從事科學研究,參加專業團體,進行學術交流。

        第五章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學校經費來源以政府的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

        第十五條學校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公開收費項目,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六條學校可依法向社會募集辦學資金并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學校的捐贈。

        第十七條學校興辦校辦產業。所籌措的'資金主要用于擴大再生產,發放教職工福利和彌補學校辦學經費的不足。

        第十八條學校嚴格遵守國家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規范管理行為,并接受政府經濟監督部門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高郵市教育局審定。

        第二十條本章程如與法津、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一律以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第二十一條本校內各處室依照國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管理規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由高郵中學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民辦學校章程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健康是一種在身體上、精神上的完滿狀態,以及良好的適應力,而不僅僅是沒有疾病和衰弱的狀態。為了促進本校全體師生員工的身心健康,優化校園育人環境,營造文明和諧、健康快樂的校園氛圍,以進一步深化實施素質教育,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健康促進學校是指通過學校及學校所在社區成員的共同努力,提供能促進并保護學生健康的、全面的、積極的經驗和組織機構。內容包括正式和非正式的健康教育課程;創建一個安全和健康的學校環境;提供適當的健康服務等。同時,促進家庭和社區更廣泛參與,以便最大限度地促進和保障學生和社區成員的健康。

        第二章 貫徹《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落實健康教育政策

        第三條 把健康促進學校創建工作納入學校整體工作之中,牢固樹立“健康第一”的指導思想,認真組織實施健康促進學校的各項活動。

        第四條 通過創建“健康促進學校”活動,提高學校辦學水平,深化學校教育內涵,提升學校辦學品位,促進師生身心健康,使師生在學校和社會有良好的適應能力,達到身體健康、心理健康、道德健康、社會適應良好的最佳狀態。

        第五條 加強領導,建立健康促進學校創建領導小組和指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長:

        副組長:

        組員:xx、各班班主任。

        第六條 實行健康促進工作校長責任制,切實貫徹《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落實健康促進學校創建的有關活動,定期召開工作會議,負責制定和修改學校健康政策,落實健康促進學校創建的有關活動,確保全體師生健康發展。

        第三章 改善學校物質環境,提高師生健康意識

        第七條 重視學校物質環境建設,為學生提供健康成長的硬件環境,教室人均面積、課桌椅高度、采光照明、飲用水及生均水籠頭、廁所男女生蹲位均達標。

        第八條 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食品安全、財物安全、人身安全、生命安全等安全知識教育,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和自我防范意識;定期對學校體育設施器材、運動場館進行例行檢查,及時整修或更換損壞器材,確保師生健身安全。

        第九條 把美化環境、綠化校園列入學校常規要求,把校園衛生清潔列入各班常規檢查內容,合理劃分保潔區域,堅持每天一掃制度,建立學生檢查組,提高學生自我管理能力,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四章 構建和諧校園人際關系,建立良好社區互動平臺

        第十條 良好的人際關系是一個人健康成長的前提,熱情大方地與別人相處,理解、尊重和寬容別人,真誠相待,有意識地培養自己的良好的性格,建立和諧的人際關系。

        第十一條 拓寬育人渠道,發揮社會、家庭和學校“三結合”的教育模式,充分利用共青團、婦聯、工會、家長委員會、社區居委會、紅十字會、關心下一代委員會等部門的'作用,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提高健康教育的主動性、針對性和實效性,為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創造更為和諧、安全的環境。

        第十二條 組織學校師生和學生家長共同參與制定健康促進計劃、自覺開展健康促進活動。培養學生良好的心理品質,主動參加學校組織的以健康為主題的活動,主動關心學校周邊的健康環境和安全措施。

        第五章 培養師生健康技能,提供良好健康服務

        第十三條 開設安全健康相關知識講座,向師生傳授正確的安全健康知識,讓師生掌握必要的生命救護、自救互救技能和突發災難或意外事故時的逃生避險方法,使師生的健康知識知曉率、健康行為形成率全面提高。

        第十四條 重視健康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注重良好衛生習慣的養成,制定學校禁煙措施,學校正門顯著位置懸掛禁煙標志,學校公共場所全面禁煙,積極開展陽光體育運動,堅持二課二操三活動,認真落實“每天鍛煉一小時,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輩子”的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十五條 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保證學校醫務室使用面積,配齊配足必備的藥品和醫療器械,堅持在校生每年體檢一次,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堅持在職和退休教職工每年定期體檢工作,重視對學生食堂、教室、宿舍的清潔消毒工作,并經常開展傳染病防治、季節變換常見病防治專題講座。

        第十六條 配齊心理咨詢室設施,有具有心理咨詢資質的心理輔導老師,開展學生心理輔導,定期開設心理輔導講座,正常開展心理咨詢活動,培養學生良好的心理品質。

        第十七條 健全學校紅十字會組織機構,自覺遵守紅十字章程,制定紅十字年度計劃,開展紅十字會活動,從小培養慈善愛心,關注社會公益事業。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其解釋權屬于塘馬中學行政辦公會,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或困難,將由健康促進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師生代表大會討論修訂。

        民辦學校章程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促法》)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了依法規范本教育機構的教學活動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教育機構的名稱是:。

        第三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辦學地址是:

        第五條

        本教育機構辦學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xx市xx區教育局批準,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經xx市xx區民政局進行法人登記后開展教育活動。

        第六條

        本教育機構的教育業務管理機關是:xx市xx區教育局;辦學許可機關是xx市xx區教育局;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xx區民政局。

        第七條

        本教育機構的性質:由舉辦者自愿舉辦的初、中、高等學非學歷的教育機構,屬社會公益性事業,從事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教育組織。

        第二章

        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及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教育機構的辦學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組成部分的原則;保證教育質量、信守職業道德。

        第九條

        本教育機構非學歷培訓規模為:xx人。

        第十條

        本教育機構辦學層次為:初、中等非學歷培訓。

        本教育機構辦學形式:業余教育。

        本教育機構招生對象:小學、初中、高中學生。

        本教育機構業務范圍為:小學、初中、高中文化課輔導,書法培訓,音樂培訓,舞蹈培訓,教師資格培訓,禮儀培訓,英語培訓

        第三章

        學校舉辦者及資產的數額、性質、來源和管理

        第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的舉辦者:xxx。屬于國家機構以外的個人。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教育機構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理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二條

        學校建校資產總額為xx萬元。其中:固定資產及教學儀器設備xx萬元;注冊資金xx萬元。建校資金來源:舉辦者投入:xx萬元,出資者:xxxx,金額:xxxx;出資形式:xxxx;出資比例:xxxx。性質:非國家財政經費。

        第十三條

        學校日常辦學經費來源:舉辦者出資投入資金;接受政府資助;在核準的辦學范圍內開展教學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收入;社會捐贈;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

        本教育機構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教育費用。同時向社會公示。學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項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五條

        本教育機構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辦學資金專項專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辦學盈余按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收益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建立資產管理制度。教育機構存續期間,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由教育機構依法實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轉讓或用于校外投資。

        第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設立專門帳戶,設置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出納分工負責,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必須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審計情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條

        本教育機構由董事會(或理事會)根據國家規定作出辦學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有關材料與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確定合理回報。

        第二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自覺接受辦學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檢查和督導。學校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及政府財稅部門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年度財務審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工作職責

        第二十二條

        學校的決策機構為董事會(或理事會)。學校實行董事會(或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由5人組成,設董事長1人,董事4人。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中舉辦者代表3人,校長1人,教職工代表1人。

        第二十四條

        學校首屆董事會(或理事會)組成人員及董事長由舉辦者推選產生,以后產生辦法為:董事會(或理事會)推薦產生。董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董事會(或理事會)每屆任期3年,屆滿可連選連任,并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和在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召開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董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有2/3以上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遇到特殊情況時經1/3以上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或理事會)對學校重大事項決策須有2/3以上成員同意方能通過。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如連續4次不能參加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作自動退出董事會(或理事會),董事會(或理事會)可決定增補新的成員。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應建立出席人員簽到、會議記錄并存檔制度,每次會議記錄應載明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數、議事內容、議事結果。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長;

        (三)修改學校章程和制定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決定學校內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五)制定學校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六)籌集建校資金及日常辦學經費;審核學校年度財務預、決算;確保學校資金正常運轉;

        (七)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八)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或理事會)應按照審批機關對學校校長任職的標準聘任學校校長,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三十條

        校長負責學校的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決定;

        (二)擬訂學校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方案,制定學校(或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報董事會(或理事會)審批;

        (三)按國家有關規定聘任和解聘學校副校長以下行政管理人員和教學人員,簽署書面聘任文件,實施獎懲;

        (四)組織落實學校的教學、科研活動,保證教學質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并決定學校的日常教學管理工作;

        (六)執行或組織落實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

        (七)董事會(或理事會)的其他授權。

        第三十一條

        學校應按有關規定,建立黨、團、工會等組織,負責學校的黨建、共青團、工會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學校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及時向政府審批機關、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部門報告重大事項。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擔任。其職責是: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辦學;

        (二)學校對外公文的簽署;

        (三)代表學校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四)維護本校受教育者、教師及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本教育機構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章

        專業設置和教學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校根據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需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專業,并報教育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所設專業,聘任符合相應條件的專任教師并配置相關的教學儀器設備。

        第三十六條

        學校要求教師和研究人員,在確保完成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前提下選擇最佳方案進行課程教學;在完成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教學前提下,有權闡明個人學術見解;對學校的各項工作,享有建議權、監督權;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辦學行為,有權批評制止直至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七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校學生進行管理,鼓勵學生維護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權益。學校可以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實施表彰和獎勵制度。

        第七章

        機構變更、自行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等辦學項目,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批準。如進行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四十條

        本教育機構在下列情況下自愿終止辦學,在董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由學校報審批機關批準。按照國家的規定由審批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進行財務、財產清算和結算,清償債務,處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教育機構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一)不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自愿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學校停辦的

        (六)連續兩年未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

        第四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辦學,接受審批機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后,即為終止。終止的教育機構向審批機關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學校印章。

        第四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辦學審批機關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學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會(或理事會)換屆時進行,如遇特殊情況,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會(或理事會)成員在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上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內容及相關修改條文,提交董事會(或理事會)討論;

        (二)與會成員討論章程修改理由和相關條文,經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過,并形成書面修改決議;

        (三)修改后的學校章程應在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的30日內送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學校應將核準后的章程送審批機關備案,并由審批機關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xx年04月10日董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本章程在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并由審批機關備案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其中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xx培訓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

        民辦學校章程 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師生員工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確保學校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第三條 安全工作要堅持以下原則:

        (1)安全優先;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

        (3)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4)及時、合法、公正處理安全事故。

        第四條 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按照學生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點,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教育階段,應當根據自身的年齡和認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五條 對維護學校安全有顯著成績或者有特殊貢獻的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領導和管理

        第六條 我校安全工作接受政府和區教育局的統一管理,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安全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學校日常安全管理與監督,班主任承擔對學生進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責任。

        教職員工均有維護學校安全和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網絡,配備安全工作聯絡員。

        第九條 實行門衛制度。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有權要求出入學校的人員出示身份證件。

        禁止未經同意的非學校人員和非學校機動車輛進入校園。經同意進入校園的車輛必須限速限道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停放。

        任何人不得在學校打架斗毆、尋釁滋事,不得將非教學所需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管制刀具和其他可能危及學校安全的物品帶入校園。

        加強學校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學校安全保衛人員應加強校園內部的巡邏。

        第十條 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實行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

        配備可以處理一般傷病的醫療用品和兼職衛生人員;做好常見疾病和傳染病的預防工作,做好學生心理衛生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務是,在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中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提高師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緊急狀態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十二條 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對學生進行安全預防教育,使學生接受比較系統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觸電、防食物中毒、防病、防體育運動傷害、防火、防盜、防震、防煤氣中毒等安全知識教育。

        第十三條 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積極開設安全教育課,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育教學的各個方面。積極爭取有關部門配合,對師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演練,掌握緊急狀態下撤離、疏散和自救、互救的方法、技巧。

        利用每年的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集中對師生和社會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每年三月份最后一周為學校安全教育周。

        第十四條 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問題而導致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

        第四章 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五條 建立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學校安全工作規章制度,把安全責任落實到相關處室和個人。

        第十六條 建立安全工作檢查制度。每月組織人員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

        第十七條 大型活動審批制度。組織大型校外集體活動,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并附安全管理措施和責任人。

        第十八條 建立學校安全工作報告制度和事故報告制度。每學期期末,將安全工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教育主管部門。

        發生學生傷亡事故,及時告知學生家長,全力組織搶救,并在第一時間向教育主管部門報告。重大傷亡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處理結束后,在一周內書面報告教育主管部門。

        第五章 安 全 管 理

        第十九條 加強校舍安全管理。校舍、設施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規范標準,防火、防盜、防水、防雷電等功能齊全。有完好的照明設施。

        定期對校舍進行勘驗檢查和維修。凡發現破、漏、裂、塌、沉等情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修繕、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條 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配備各類消防設施、器材,保證完好,保障所有通道暢通。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組織學生參加各種大型活動,要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應急方案。外出前對師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告知學生在活動中應當注意的事項,配備學校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預防學校安全事故的發生,保護學生安全。

        嚴禁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慶典、演出等活動。不擅自組織與教育教學無關的活動。

        不組織學生參加搶險、救災等危險性活動。學校有權拒絕社會上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沒有安全保障的各種社會活動。

        第二十二條 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加強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系,在學校附近的道路口,劃出人行橫道線,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二十三條 加強體育安全管理。體育活動場地、器械應當符合體育活動安全和體育衛生標準。體育教師應當加強運動技術要領和準備、整理活動的指導,做好學生活動中的安全保護。

        在組織學生體育競賽、軍訓等較為劇烈的活動時,要禁止有病、體弱及身體不適者參加。

        第二十四條 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區教育局《關于學校食品衛生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加強實驗教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實驗課應當有教師現場指導。對易燃易爆物、放射物和劇毒藥品等要按照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的規定嚴格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計算機網絡安全管理。采取網絡技術防范措施,嚴格控制有害信息源,防止反動、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在網上傳播。

        第二十七條 加強校園治安秩序管理。建立值班巡邏制度,對重大滋擾校園治安的事項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積極配合公安部門予以制止和處理,確保校園安全。

        第二十八條 在暑假、寒假前組織人員進行全面安全檢查,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在節假日安排人員值班,保護學校財產安全。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規定范圍擺攤設點、堆放雜物,不得依傍學校圍墻搭建建(構)筑物。

        第三十條 加強學校周邊環境治理。與公安、交通、衛生、文化、綜合治理等部門密切配合,及時消除有礙學校周邊秩序和學生安全的各類治安隱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校長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辦學校章程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促進學校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貫徹依法治校精神,保證學校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培養學生具有良好的思想修養和行為習慣,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第三條:學校確定《小樹長成挺拔》為校歌,每年舉行藝術節,努力加強校園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條:學校確立“全心全意為每一個學生的全面發展和終身發展服務”的辦學理念,明確了“以德立校、依法治校、規范理校、厚實內涵”的辦學思路,堅持以“設施完善,環境優美,師資優良、質量滿意”為辦學目標與辦學追求,努力讓每一位教師都得到幸福成長,每一位學生都得到全面發展,讓學校每一學年都得到點滴進步。

        第五條:學校近期目標:狠抓“四個一流”即: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設施、一流的師資、一流的質量。

        第六條:學校校風為:團結、文明、求知、奮進,教風為:熱忱、:嚴謹、細致、求實,學風為:誠實、勤奮、活潑、守紀。

        第七條:學校為公立中心小學,學制為六年制。

        第八條:確定每年的9月10日為學校成立紀念日。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一節:校長

        第九條:學校校長由市教育局聘命。

        第十條:學校校長全面負責學校行政工作。

        第十一條:校長的職責:

        (一)團結全體教職工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上級黨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決議,完成上級下達的教育、教學和其他各項任務。

        (二)制訂學校工作計劃,全面規劃,統一安排學校工作,定期檢查,總結工作,向上級及學校全體教職工報告學校工作。

        (三)全面執行學校教學計劃、領導和組織教育工作。

        (四)逐步改善辦學條件,努力提高教職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校長的權力:

        (一)決策權:在廣泛聽取多方意見的基礎上,對學校行政管理和教學方面的重大問題有決定權。

        (二)人事權:從學校的需要和實際出發,聘用干部、教職工,安排和調整干部、教職工的工作。

        (三)獎懲權:校長對在教育、教學和其他工作中成績優秀的干部、教職工進行獎勵,對在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或在工作中出一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職工按分管權限進行處罰或提出處罰意見。

        (四)財經權:在服從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劃和管理的前提下,經研究決定學校內部布局。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籌集、管理和合理使用學校行政經費。

        第十三條:副校長由市教育局考察后聘任。副校長對校長負責,協助校長分管意見方面的工作。

        第二節:學校職能部門

        第十四條:學校設教導處、德育處、總務處等職能部門。

        教導處具體負責學校教學科研工作;德育處具體負責學校教育、團隊工作;總務處具體負責學校總務后勤工作;教科室具體負責教育科研;教技室具體負責學校教育裝備。

        職能部門設主任1人,根據需要設副主任,學校職能部門人員,由學校黨組織考察,報市教育局和開發區城鄉局審核后由校長聘任。

        第三節:校長辦公會議和行政辦公會議

        第十五條:校長辦公會議主要研究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落實市教育局布置的各項工作,審議學校規劃、人事、經濟、檔案、福利、教師晉級等工作。學校行政辦公會議是學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主要工作內容是貫徹執行學校工作意見,處理重大問題。行政辦公會議由校長或副校長主持,成員為學校中層領導。

        第四節:下轄單位

        第十六條:學校下轄單位有一所幼兒園。

        幼兒園設園長1人,由校長聘任。

        第五節: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七條:貫徹小學德育大綱,加強和改進德育工作。通過學科教學、班團活動、勞動與社會實踐等形式向學生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道德、勞動、民主法制、紀律教育和學校優良傳統教育。加強對學生常規管理。學校德育處擔負德育工作的責任。

        第十八條:學校按國家和省教委制訂的課程標準、教學計劃和教材的要求實施教學。

        第十九條:學校堅持以教學為中心,推進素質教育,開展教育、教學研究,更新教育觀念,改進課堂教學方法,逐步采用現代化教學手段,努力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條:學校教育、教學堅持面向全體,因材施教,全面發展,學有特長,使學生在知識、興趣、體魄、心理等方面均達到較高水準。

        第二十一條:按學科設立教學研究組,作為教師集體進行教學研究的組織。設教研組長一名,由校長室會同教導處在優秀教師中挑選后聘任,教研組長組織本組教師落實教學計劃,完成各項教學任務,積極開展教研活動。

        第二十二條:由校長室會同德育處在優秀教師中挑選班主任。積極開展年級組各項活動,做好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十三條:學校以班級為教育、教學的基本單位,班主任擔負班集體的組織、教育、指導、管理的責任,并擔負協調班級各學科教學和溝通學校與家庭、社會之間聯系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學校執行z市教育局《教學六認真要求》,抓好備課、上課、作業批改、輔導、考核等過程管理,經常檢查教學工作。

        第二十五條:執行國家和蘇州市考試制度,組織期末教學質量檢查和考試。

        第二十六條:學校附屬幼兒園按上級的有關文件法規,根據學生的特點,切實做好學前教育,為素質教育打下基礎。

        第二十七條:學校要做好學生的綜合實踐活動,做好現代教育技術培訓。

        第六節:總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學校堅持總務工作為教學服務,為教育科研服務,為師生生活服務的原則,堅持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學校按上級教育、物價、財政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學生收費。

        第三十條:堅持艱苦奮斗、勤儉辦學的原則,合理使用資金,搞好經費預、決算,堅持保證重點,照顧一般,嚴格把關的原則,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條:嚴格遵守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并接受職能部門和主管部門的審查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總務部門制訂計劃,合理進行校園設施的維護管理。加強校產管理。加強對學校衛生工作的指導和檢查。

        第三十三條:后勤工作推行精細化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第三章: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學校黨組織對學校實行政治領導,發揮監督和戰斗堡壘作用。參與學校發展規劃,工作計劃,改革方案,人事安排等重大問題的決策,黨組織領導教代會、群團工作。

        第三十五條:學校實行校務公開。校務公開的內容為:辦學方向;教育教學改革方案;領導班子思想作風建設規范;收費項目及金額;財務收支情況;涉及教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及熱點問題。

        第三十六條:建立評議、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過教代會或召開座談會采用無記名測評方式評議干部。

        第三十七條:教職工大會按照有關法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校工作報告、改革方案、財政預決算、重要規章制度,并作出相應決議。

        (二)討論教職工獎懲辦法、獎金分配及集體福利實施方案。

        (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四)參與評議考核學校干部。

        教職工大會,每年召開1—2次。工會委員由工會代表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工會委員會具體負責工會工作。在特殊情況下,教職工代表大會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三十八條:學校教師、職工,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有權提出意見、建議,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抵制、阻撓、打擊報復。

        第三十九條:學校接受政府和上級教育部門的督導、評估、檢查、審計、監督,接受社會、家長的輿論監督、聽取意見、自覺規范管理行為。

        第四章:教師、職工管理

        第四十條:學校教師、職工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維護學校的榮譽和利益,遵守學校的.章程和規章制度,學校必須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學校尊重教師、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教師享有《教師法》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學校教師自覺遵守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第四十二條: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教師、職工必須履行聘約,努力完成教育、教學、服務任務。

        第四十三條:學校執行國家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四十四條:學校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鼓勵教師參加進修或培訓。

        第四十五條:學校編制內人員實行上級規定的工資制度,獎金實行考核獎勵制,編制外人員實行臨時工資制。

        第四十六條:學校每學期對教師、職工進行政治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工作成績進行客觀、公正、準確的考核,考核結果以獎金、聘用掛鉤。

        第四十七條:學校教師、職工在教育、教學、科研、學校建設、服務等方面成績突出,由學校給予表彰并可按程序報請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八條:學校對違反《章程》和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的教職工予以教育、批評和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教職工予以緩聘、轉崗或辭退。

        第四十九條:學校依法維護離退休教師、職工的合法權益。由學校退教協會具體負責離退休教職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學生管理

        第五十條:凡按有關規定被本校錄取或轉入本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本校學籍,學校按國家教育部門頒布的規定管理學生學籍。

        第五十一條:學生享有法律規定的受教育者的權利。學生必須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必須遵守黨校章程和規章制度,認真執行《小學生守則》和《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

        第五十二條: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培養他們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五十三條: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受學校黨組織領導,是學校教育中對青年兒童學生進行教育、引導、服務的重要力量,團組織、少先隊要認真搞好自身建設,配合學校黨政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在推進素質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五十四條:學校對優秀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五條:學校對違反《小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和學校規章制度的學生給予教育、批評。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大會通過,并報z市教育局批準。本章程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大會通過,并報z市教育局批準。

        第五十七條:學校根據本章程,制訂各項規章制度。原訂規章制度與本章程有抵觸的,應予以修訂。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以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政策相抵觸的,一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為準。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中心小學。

        第六十條: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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