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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會章程示本

      時間:2024-09-07 17:26:04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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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商會章程示范文本

        如何制定商會章程?下面請看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2017商會章程示范文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2017商會章程示范文本

        2017商會章程示范文本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是XX。英文名稱是XX,縮寫為XX。(商會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區域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商會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全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商會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全聯”等字樣。商會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 本商會是以XX行業或XX地域的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的企業、團體和個人為主體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工商聯的基層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堅持企業自主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做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XX。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商會業務范圍:

        (一)宣傳政策。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增進與境外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積極參與工商聯建言獻策工作;

        (四)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六)完成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七)其他。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企業、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團體會員包括行業商會、行業協會、異地商會等經濟類社團以及與企業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或機構;

        (三)個人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三)屬于本商會所在的業務領域和區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的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信譽;

        (三)按本商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辦理本商會委托事項;

        (六)其他。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審議后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根據需要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會的終止。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X年召開一次。

        理事會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確認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會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和區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人選須通過業務主管單位綜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理事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會長、副會長屆中調整,須經會長辦公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由理事會進行確認。理事會確認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會長的職權是: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落實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提出人選,經業務主管單位考察后,由會長辦公會聘任,并報理事會確認。理事會確認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如理事會不予確認,則需立即停止履行職責。秘書長在會長辦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五)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經會長辦公會同意后,辦理聘用與解聘手續;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人選須經過業務主管單位綜合考察。監事會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沒有條件設立監事會的,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只設監事。

        第三十八條 監事長(不設監事會的監事)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成員、秘書處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長(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列席會長辦公會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負責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其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或秘書長等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監督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履行決議情況;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紀要報業務主管單位。監事長(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參加業務主管單位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考核。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五)具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商會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會長及負責財務、資產工作的商會和秘書處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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