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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獨資企業章程

      時間:2024-06-27 14:16:09 金磊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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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獨資企業章程(精選10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章程,章程要明確組織內部的管理機制,要對領導崗位的設置、領導者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下設部門和分支機構等一一進行確定。我們該怎么擬定章程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自然人獨資企業章程范文,歡迎閱讀與收藏。

      自然人獨資企業章程(精選10篇)

        自然人獨資企業章程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 本人保證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在中國境內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并承諾在本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前,不再在中國境內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 股東姓名: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以貨幣出資 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萬元,實繳出資 萬元,占注冊資本100%,于 年 月 日。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 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 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二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 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 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后公司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 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八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訂立,自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xx年。

        自然人獨資企業章程 2

        一、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

        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

        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二、章程出資額書寫方式

        1、記載概述

        各國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內容都有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體現在公司的記載事項上。公司章程的記載事項根據是否由法律明確規定,分為必要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載明或選擇列舉的事項,為必要記載事項。法律未予明確規定,由章程制訂人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為任意記載事項。按照法定的必要記載事項對公司章程效力的影響,還可將必要記載事項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上述記載事項的內容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公司中會有某些差異,但不外乎是以下三個方面:公司股東成員的權利與責任;公司的組織規則;公司的權力與行為規則。

        2、必須記載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每個公司章程必須記載、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項,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整個章程即歸無效。這些事項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質的重大事項,其中有些事項是各種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問題。各國公司法對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都做了明確規定,這些事項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宗旨、注冊資本、財產責任等。如日本《商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為:公司的目的;商號;公司發行股份的總數;發行額面股時每股的金額;公司設立之際發行的股份總數及額面股、無額面股各自的數量;總公司所在地;公司進行公告的方法;發起人的姓名及住所。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公司章程,1867年容閎擬訂的《聯設新輪船公司章程》,就包含了上述主要內容。

        3、次要記載

        相對記載事項是法律列舉規定的一些事項,由章程制訂人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記載。如果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記載違法,則僅該事項無效;如不予記載,也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確認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目的在于使相關條款在公司與發起人、公司與認股人、公司與其他第三人之間發生拘束力。

        有的.國家的法律列舉了章程相對必要的記載事項,這些事項一般包括發起人所得的特別利益、設立費用及發起人的報酬、有關非貨幣資產的出資、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設立等。如日本《商法》第168條規定,以下事項非在章程中記載時,不發生效力:發起人應接受的特別利益及受益人的姓名;實物出資者的姓名、出資的標的財產、其價格及所給股份的額面股、無額面股的區別、種類及數量;約定公司成立后受讓的財產、其價格及轉讓人的姓名;發起人應接受的報酬數額;應歸公司負擔的設立費用,但章程認證的手續費及辦理股份繳納而應付給銀行或信托公司的報酬,不在此限。

        4、任意記載

        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未予明確規定,是否記載于章程,由章程制訂人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任意選擇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任意記載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章程制訂人就可根據實際需要而載入公司章程。任意記載事項如不予記載,不影響整個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記載,則該事項將發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東必須遵照執行,不能任意變更;如予變更,也必須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別程序。從我國《公司法》第22條第11項和第79條第13項來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當屬于任意記載事項。

        5、章程內容

        公司章程的內容即公司章程記載的事項。依據我國《公司法》第79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應當記載的事項多達13項,這體現了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嚴格控制。這13項規定的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范圍;公司設立方式;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和認購的股份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法定代表人;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事項。

        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18條規定,企業法人章程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并載明以下事項:宗旨;名稱和住所;經濟性質;注冊資金數額及其來源;經營范圍和經營方式;組織機構及其職權;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序和職權范圍;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勞動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終止程序;其他事項。聯營企業法人的章程還應載明:聯合各方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聯合各方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參加和退出的條件、程序;組織管理機構的產生、形式、職權及其決策程序;主要負責人任期。

        三、出資額的變更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 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準。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準;屬于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綜上所述,對于個人獨資企業章程里出資額國家立法并沒有強制規定。一般來說,出資額往往是在您申請注冊公司時,工商局要求填寫的信息。而企業的章程更多的是涉及企業的管理和股東分紅等方面的內容,二者性質是有所區別的。所以,您既可以在章程中記錄企業的出資額,您也可以直接不寫。

        自然人獨資企業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

        及出資額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6萬元,其中現金:6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件二份,報送登記機關一份,本企業存檔一份。

        自然人獨資企業章程 4

        第一章 總 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公司章程

        中未載明事項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本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和住所

        第二條 公司名稱:有限公司xx 公司住所:xx。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xx。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xx萬元人民幣。

        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xx 出資額xx 出資比例xx萬元 100%

        第六條 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公司股東、股東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公司股東:,身份證號:, 住址:;

        第九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七)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九)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執行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行使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事項,員工的工資;

        (三)決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五)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六)對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定;

        (七)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優先認繳公司新增資本;

        第六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條 公司設立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并根據公司經營情況設置管理部門。公司經營管理機構經理由執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長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任免除應由股東決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監事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監事由股東委任,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議的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有關改善公司監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條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

        第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會計年度為公歷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三十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的;

        (五)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十年,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

        法規相抵觸,并送交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

        出資額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

        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 二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自然人獨資企業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地址:

        (三)企業負責人:

        (四)企業經營范圍:

        第二條 本法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招用職工。職工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個人獨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二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第八條 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個人獨資企業所在地的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書、投資人身份證明、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請設立登記時,應當出具投資人的委托書和代理人的合法證明。

        個人獨資企業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業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時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九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四)經營范圍。

        第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相符合。

        第十一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應當給予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一)分支機構經核準登記后,應將登記情況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

        (二)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_________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第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或繼承。

        第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第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一)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面合同,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和授予的權利范圍;

        (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三)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

        (二)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

        (三)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四)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五)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六)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七)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八)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二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第二十二條 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于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

        第四章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七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二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二十九條 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三十條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企業登記的,責令改正,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使用的名稱與其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不相符合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涂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偽造營業執照的,責令停業,沒收違法所得,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_________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_________個月以上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獨資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按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處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 個人獨資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未保障職工勞動安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侵犯個人獨資企業財產權益的,責令退還侵占的財產;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個人獨資企業及其投資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間隱匿或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依法追回其財產,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投資人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的有關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企業不予登記的,或者對登記機關的違法登記行為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登記或者超過法定時限不予答復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未盡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正本件__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__份。

        自然人獨資企業章程 6

        第一章 合伙的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第一條 合伙目的: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滿足市場需求,按照《合伙企業法》規范企業行為,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成立 (有限合伙)。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同意制訂本合伙協議。

        第二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 :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章 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三條 企業名稱:

        企業類型:有限合伙企業

        第四條 主要經營場所地點:

        第三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五條 合伙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合伙人的姓名(名稱)、住所、出資額、出資方式

        1、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伙人類型: (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2、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合伙人類型: (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

        (注:可續寫)

        合計: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示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非貨幣出資的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按照出資時間的上一年本市同等工種的平均年收入計算(年收入×合伙期限)。(勞務出資的評估也可采取其他方式,但必須在協議中載明)

        以非貨幣出資的財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四章 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方式

        第七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分擔。

        第八條 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

        第九條 合伙人退伙的,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的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十條 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與轉讓

        第十一條 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新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十二條 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三條 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普通合伙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退伙的結算:

        (一)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二)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三)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全體合伙人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四)普通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五)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六)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由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繼承,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如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可轉為有限合伙人,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的,合伙企業也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七)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十六條 財產份額的轉讓及出質

        (一)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受讓合伙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三)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書面通知其他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之間不得相互轉讓,如轉讓后合伙人達不到法定最低人數的,超過30天的合伙企業應當解散。

        (四)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六章 合伙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對外不具有代表權。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第十八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委托一個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委托數個普通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委托期限為三年,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人的報酬每月底薪 XXXX元人民幣,按工作實績年終可從銷售收入中提取10%作為獎勵。

        第十九條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二十條 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二十一條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負有賠償責任。被撤銷委托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撤銷之日起停止執行合伙事務,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重新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

        第二十二條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表決,并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但對《合伙企業法》第31條所列的六種情形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七章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相互轉變程序

        第二十三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四條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 如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七條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 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 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八條 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條 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一)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如不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合伙人,擔任清算人。

        (二)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只能依法開展與清算有關的經營活動。

        (三)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第三十一條 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二條 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第三十六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有沖突的,以補充或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協議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為準。本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兩份。

        自然人獨資企業章程 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企業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企業定名為:_______________。

        本企業的地址:_______________ 。

        本企業的注冊資本: _______________。

        本企業的經營范圍: 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本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是勞動者的勞動聯合和勞動者的資本聯合為主的新型集體經濟組織形式。

        本企業遵循以下原則:

        (一)職工自愿入股,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相結合;

        (二)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流轉順暢,保護嚴格;

        (三)同股同權、同權同利,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四)企業分配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

        (五)企業實行民主管理,表決議案實行“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結合。

        第四條 本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為獨立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以全部法人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經濟責任。

        第五條 企業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誠信經營,注重經濟效益;提高職工收入,保障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股東

        第六條 凡承認并遵守本章程,持有本企業股權者為本企業股東。股東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職工)大會,了解企業經營狀況,參與審定企業重大經營決策;

        (二)對所持股份享有所有權和收益權;

        (三)按企業規章轉讓所持股份;

        (四)對企業凈資產享有所有者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向企業參股;

        (二)按所持股份承擔企業風險責任;

        (三)執行股東(職工)大會決議,維護企業利益,遵守企業規章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股權設置與管理

        第九條 企業總股本金為100000萬元,總股份為1000股,每股金額為100元。

        第十條 企業股權設置及股份劃分如下:

        職工個人股:共10股,股份總金額為10000萬元;職工個人股是本企業職工出資形成股份或企業明晰給職工的股份,其股權為職工個人所有。

        職工集體股:共20股,股份總金額為20000萬元;職工集體股是由本企業職工集體所有資產折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權為本企業職工共同所有。

        法人股:共50股,股份總金額為50000萬元;法人股股權為法人投資單位所有。

        個人股:共10股,股份總金額為10000萬元;其股權為企業外投資者個人所有。

        第十一條 企業存續期內,股東不得抽回股份,在發生職工退休、調離、辭退、除名、死亡等情況下,職工股份可按規定在企業內部進行轉讓,或由企業收購,但在企業終止前六個月停止收購職工股份;股東轉讓股權時,本企業職工有優先受讓權。

        第十二條 職工集體股股權實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結合的, 職工按份共有股份,在企業存蓄期內,職工不得轉讓,只享有分紅權。遇有職工退休、調離、死亡等情況,其股權處置由職工大會做出決定。

        第十三條 企業以記名股權證作為股東的出資證明和分紅依據, 股東不得在企業外轉讓、交易股權。

        企業以外自然人參股按優先股管理,優先股原則上不參與企業管理,其股利按約定受益率支付。

        第十四條 企業設股權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和發放股權證,辦理股權轉讓、擴股、收購等股權變動手續,進行紅利分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股權管理情況。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條 企業實行薪酬與效益掛鉤和薪酬與個人勞動成果、崗位責任、貢獻大小掛鉤的分配制度。

        第十六條 企業稅后利潤,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應在稅后彌補的虧損后,按下列順序分配和使用;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10%(不得低于10%),用于彌補虧損、轉增股本、發展生產(當轉增股本時,轉增后留存的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25%);

        (二)提取公益金5%(不得低于5%),用于企業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三)提取勞動分紅30%,用于職工獎勵,按貢獻和責任大小進行分配;

        (四)支付優先股股利20%,用于優先股分紅;

        (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23%,主要用于擴充集體積累(不設集體股的企業提取此項基金);

        (六)股金分紅40%,用于普通股分紅。

        第十七條 企業發生年度虧損時,按國家有關規定抵補虧損,在未彌補虧損前,企業不進行分紅。

        職工集體股所分紅利的分配和使用辦法,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執行。

        第十八條 企業按有關規定提取養老、醫療、待業等保險基金,解決職工退休、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障。

        第五章 管理體制

        第十九條 企業實行股東與職工大會合一制度,股東(職工)人數超過100人的`,由10名股東(職工)選舉一名代表參加大會,實行代表大會制度。股東(職工)大會是本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股東(職工)大會擁有下列權力:

        (一)制定和修改本企業章程;

        (二)確定董事會和監事會的人員組成,選舉和罷免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

        (五)批準企業年度財務預結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決定企業增減注冊資本、股權的設置和變更事項;

        (七)對企業合并、分立、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

        第二十條 股東(職工)大會每年召開次,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召集,并于會前十五日內將召開股東(職工)大會有關事項通知全體股東;經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提議,或由董事會、監事會提議,可臨時召開股東(代表)大會。

        股東(職工)大會的決議經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方可作出。股東(職工)大會表決議案,凡涉及投資、分配、補虧等重大經營決策,實行一股一票方式,凡涉及制定修改章程或選舉董事長、董事、監事等事項實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二十一條 企業設董事會(規模小的企業可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是本企業股東(職工)大會的常設機構,股東(職工)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股東(職工)大會職權。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設10名董事,董事會成員任期15年。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召開股東(職工)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職工)大會決議;

        (三)審議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和年度經營計劃;

        (四)審議企業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五)聘任和解聘廠長(經理);

        (六)決定對廠長(經理)、副廠長(經理)的獎懲,以及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新酬;

        (七)制定企業注冊資本變更以及合并、分立、停業整頓、終止和清算等方案;

        (八)審議本企業管理機構設置和各項規章制度等方案。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每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由企業廠長(經理)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提議,可臨時召開董事會議。董事會做出決議須半數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三條 本企業設置監事會(規模小的企業可只設監事)監事會是本企業的監督機構,直接向股東(職工)大會負責。監事會由名成員組成,任期為 5年。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企業財務;

        (二)對董事會成員、廠長(經理)執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本企業章程的行為,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提議召開董事會或股東(職工)大會;

        (四)監事會成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的廠長(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廠長(經理)負責企業日常經營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股東(職工)大會、董事會決議;

        (二)提出本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及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方案;

        (三)提出本企業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決定勞動組織的調整方案;

        (四)提出副廠長(經理)級干部人選,并根據董事會決議,任命副廠長(經理)級干部,任免中層管理人員;

        (五)提出本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六)提出本企業生產經營、科技進步、資產經營、人力資源管理等調整方案,擬定企業規章制度;

        (七)決定本企業副廠長(經理)以下的獎勵和處分;

        (八)遇到特殊情況時,提出召開董事會。

        第六章 補虧與清算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虧損需用自有資金彌補時,先用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由各種股權按比例彌補。

        第二十六條 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時,即行終止:

        (一)企業無法繼續經營時,由股東(職工)三分之二通過,可申請解體,經原審批部門確認;

        (二)依法被撤消;

        (三)依法宣告破產。

        第二十七條 企業終止時,按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

        (一)支付清算工作所需費用和民事訴訟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和養老、待業等保險基金;

        (三)所欠繳稅款;

        (四)所欠銀行貸款和其他債務。

        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償還。

        第二十八條 企業財產清算后還有剩余財產,按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一)按優先股股份面值分配給優先股股東,不足清還其股利時,則按其股份比例分配;

        (二)按普通股股東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

        屬于職工集體股分得的財產,專項用于本企業職工待業及養老救濟,生產自救、就業安置和職工培訓費用。職工自謀生路不需安置的,經股東(職工)大會決議后,可按份分給職工個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股東(職工)大會通過后生效,報上級部門備案,向工商局注冊登記后實施。本章程對企業股東及非股東在職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條 本章程由本企業董事會負責解釋。

        自然人獨資企業章程 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本公司運行機制,確立和規范公司組織和行為準則,保障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公司名稱: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六條股東各方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為: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義務

        第七條股東的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或監事會成員;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提案權;

        9、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股東的義務

        1、按時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企業債務;

        3、公司在辦理開業注冊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資金,但經股東會議同意后,股權可以繼承、買賣、轉讓、饋贈。

        第九條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本公司設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議文件上簽字、蓋章。

        第十一條股東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依法應該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應當依法召開。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對其他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的召集、主持、議事方式、表決程序、表決權等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本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意見;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6、依公司法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和利潤分配方案

        第十八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于會計事務所審計后_______日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一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設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解散

        1、本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依法組成公司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

        2、通知、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8、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二十六條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清算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章程規定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修訂、補充。

        自然人獨資企業章程 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 全體股東選舉 產生。執行董事任期 三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全體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 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公司法》不得任職的規定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者全部股權。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

        自然人獨資企業章程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善企業經營管理,適應企業體制機制改革需要,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企業名稱:

        企業住所:

        企業主辦單位:

        第三條企業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勞動保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實行企務公開。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監督,依法享有各項權利,履行各項義務。

        第四條企業將努力開拓市場,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需求。通過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制約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不斷提高市場競爭力,為社會作出貢獻。

        第二章經濟性質

        第五條企業經濟性質為集體所有制。

        第六條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章注冊資金及其來源

        第七條企業注冊資金為××萬元(大寫)。

        第八條企業注冊資金來源為;

        企業出資方式為……。

        第四章經營方式及范圍

        第九條企業經營方式:

        企業經營范圍:

        第十條企業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方式、經營范圍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企業的權力機構是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應當及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重大事項和進行選舉表決時,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并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二)聽取和審議企業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投資方案和企業改制方案;

        (三)審議決定企業經營管理以及企業合并、分立、變更、破產等重大事項;

        (四)聽取和審議年度經理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及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企業實行經理負責制,經理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理、副經理人選由主辦單位提出,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通過,并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第十五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組織實施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三)擬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方案;

        (四)擬定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業具體管理辦法;

        (六)遇到特殊情況時,提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法定代表人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接受集體企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二)組織職工完成企業生產經營任務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推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發展能力;

        (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履行民主管理職責,實行廠務公開;

        (四)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職工在企業內的正當權利;

        (五)組織落實勞動保護措施,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六)定期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并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管理法律法規,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體系,按期向主辦單位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依法繳納稅費。

        第十九條企業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企業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七章勞動用工管理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二十一條企業勞動用工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簽訂各類勞動用工合同。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根據業務需要,采取多種用工的方式,以控制用工總量。

        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可以借用主業單位的人員在本企業工作,并規范辦理借工借調手續。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按勞分配機制。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

        第八章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集體企業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監督企業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參加勞動并享受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險、醫療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權利;

        (三)接受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業務技術職稱;

        (四)辭職;

        (五)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企業主人的態度從事勞動,做好本職工作;

        (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任務;

        (三)維護企業的集體利益;

        (四)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五)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章企業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依法接受主辦單位的監督管理。主辦單位應通過設立集體企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集體企業指導、監督、管理職責。

        集體企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制定對企業的監督、管理、考核制度;

        (三)提出企業重要人事任免人選,審議重大決策事項、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

        (四)審議企業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報告以及集體企業負責人考核兌現方案。

        (五)指導、監督企業清產核資及資產評估、界定、轉讓、交易行為;

        (六)指導企業的干部管理和培養工作;

        (七)其它職責。

        第十章企業終止的條件及程序

        第二十七條企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而終止:

        (一)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依法宣告破產;

        (三)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申請解散,經主辦單位批準同意;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企業終止時,由主辦單位批準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并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清算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社保和法定補償金;

        (三)所欠稅款;

        (四)其他債務;

        (五)剩余財產由主辦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企業終止,必須依照相關規定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條職工(代表)大會作出修改企業章程的決議,必須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并經主辦單位備案。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解釋權歸本企業。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一式三份,企業留存一份,主辦單位一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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