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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市公司章程

      時間:2024-05-23 19:05:28 金磊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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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市公司章程(通用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需要使用章程的場合越來越多,章程要明確組織內部的管理機制,要對領導崗位的設置、領導者的產生辦法和任期、下設部門和分支機構等一一進行確定。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章程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非上市公司章程,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非上市公司章程(通用15篇)

        非上市公司章程 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 為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 公司系經批準,由作為發起人,采取發起設立方式/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 公司注冊名稱

        第4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萬元;實收資本為人民幣___萬元。

        第5條公司住所為:

        第6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7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8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條公司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本章程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公司經營范圍是: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14條公司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每股金額為人民幣xx元。

        第15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7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萬股,占總股本的萬股,占總股本的萬股,目前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如下:%;%;(注:根據公司情況,如果股東人公司公司數較少且不經常變更也可以在章程中寫明,但這樣以來,每次股東變更就都需要修改章程。)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18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19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

        第20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1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22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3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24條股東轉讓公司股份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完成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

        第四章股東和股東大會股東

        第一節公司股東

        第25條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26條公司建立股東名冊。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證據,其證明力優先于其他任何持股證明文件。公司股東名冊應當及時記載公司股東變動情況。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

        (三)各股東所持股權憑證的編號;

        (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7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28條股東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公司提供證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種類以及持股數量的書面文件,公司經核對股東名冊確認股東身份后應按照股東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29條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認定無效。

        第30條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時足額繳納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股東大會

        第31條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對公司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十三)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32條股東大會分為股東年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年會每年召開1次,并應于上一個會計年度完結之后的6個月之內舉行,臨時股東大會每年召開次數不限。

        第3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書面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4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5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二十日以前以電話及公告形式通知公司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電話及公告通知公司各股東。

        第36條股東會議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有權出席股東大會股東身份及登記事宜;

        (四)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

        第37條股東可以親自出席股東大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38條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決權;

        (三)分別對列入股東大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票的指示;

        (四)對可能納入股東大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如果有表決權應行使何種表決權的具體指示;(五)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簽名(或蓋章)。

        第39條出席股東會會議的簽到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到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40條監事會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并闡明會議議題。董事會在收到前述書面要求后,應當盡快發出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第41條股東大會召開的會議通知發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會不得變更股東大會召開的時間;因不可抗力確需變更股東大會召開時間的,應根據情況另行通知召開時間,但股權登記日不因此而重新確定。

        第三節股東大會提案

        第42條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43條單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向公司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發出股東大會補充通知,公告該臨時提案內容。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第四節股東大會決議

        第44條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額行使表決權,每一股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45條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46條董事、監事候選人名單由公司董事會決定后提請股東大會決議。

        第47條公司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48條股東大會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第49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第五章董事會

        第50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______人組成。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訂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51條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情況緊急時,召集人可臨時電話或傳真通知董事,也可以采取通訊表決方式召開董事會

        第52條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53條董事長的職權:

        一、支持股東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54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第55條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六章總經理

        第56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57條總經理對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向董事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監事會

        第58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由_____名監事組成,其中股東監事____名,職工監事_____名。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會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本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名,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59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本公司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60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協助其工作,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61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62條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舉行。監事在監事會會議上均有表決權,任何一位監事所提議案,監事會均應予以審議。

        第63條監事會的表決程序為:每名監事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決議需有出席會議的過半數監事表決贊成,方可通過。

        第64條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65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66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后一個月內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67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第68條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第69條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公司可以采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0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1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東會做出決議;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公司自股東大會作出合并或者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的,不進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2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資產、債權、債務的處理,通過簽訂合同加以明確規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73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74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因股東大會議決定公司解散、以及因公司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以及經營期滿等原因解散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一、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登報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后,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資產、負債明細清單,并通知債權人及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股東會或有關部門通過后執行。

        二、清算后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費用,而后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交納應交未交稅金后償還債務,最后剩余財產按投資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三、清算結束后,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手續,繳回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附則

        第75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大會。

        第76條本章程經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后生效并報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第77條修改章程決議須經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后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非上市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

        第四條公司在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1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1個自熱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三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自然人股東簽字:__

        日期:20__年__月__日

        非上市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公司名稱為“__培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設在[具體地址]。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條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為:提供各類職業培訓、教育咨詢、企業內訓等服務(具體以工商部門核準的為準)。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股東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萬元。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__人,分別為:

        股東一:[姓名],認繳出資額[金額],出資方式[現金/實物等],占注冊資本的__%;

        股東二:[姓名],認繳出資額[金額],出資方式[現金/實物等],占注冊資本的__%。

        第九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依法請求、召集、主持、參加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大會,并行使相應的表決權;

        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以下義務:

        遵守公司章程;

        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公司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

        第十三條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五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十六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十八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十九條本章程一式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名、蓋章:[股東簽名及蓋章]

        __年__月__日

        非上市公司章程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南京華夏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條住所:南京市建鄴區90號2幢2單元202室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建筑安裝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裝飾工程、鋼結構工程、地基與基礎工程、體育場地設施工程設計、施工,鋼材、建材、機械設備銷售。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90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設一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發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會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公司的.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決議。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二十五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3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非上市公司章程 5

        (一)公司流程:

        董事總經理(對董事負責)財務、業務員/辦公文員(對總經理負責)

        (二)業務主管的主要職責與工作任務:

        1、根據市場發展和公司戰略規劃,協助上級進行市場分析、制定銷售預測和業務開展計劃;

        2、協助上級制定部門銷售任務指標、計劃與策略、確保部門業務的有效拓展;

        3、全面負責公司產品的銷售,制定該業務的階段性目標和總體控制計劃,確保業務目標實現;

        4、協助上級做好客戶的開發與維護,保證與客戶保持長期友好的`合作關系;

        5、制定定期銷售分析報告,保證公司對主營業務所需采購的`信息來源;

        6、公司及競爭對手促銷活動的調查、分析、銷售預測及銷售信息的反饋;

        7、共同協調、相關企業及主管部門各種關系;

        8、公司各類銷售數據分析、基礎資料收集整理工作。

        9、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開發潛在客戶;

        考核指標:

        銷售額,業務計劃達成率,客戶投訴滿意率,客戶滿意度,實際回款率,新客戶實現率。

        (三)行政文員主要職責與工作任務:

        1、負責做好計算機打字、復印等行政工作,負責公司郵件和報刊的收取、分發工作。

        2、負責公司辦公場所的室內外綠化、盆景狀況的檢查監督,保證舒適良好的工作氛圍。(鄧小蘭負責打掃財務室衛生、李美玲負責打掃職場衛生及花草定期澆灌、吳麗文打掃總經理辦公室)

        3、負責下班時對整個辦公區的巡視,查看門窗、水機電源、電腦電源等、關閉情況并做記錄。

        4、協助主管對人員的招聘,新進人員的入職和離職人員的手續辦理。

        5、公司全體工作人員檔案的建立與管制。(電腦化)

        6、負責全公司人事異動工作。(轉正/升職/調動/降職等手續之辦理)

        7、對各類資料進行簽收,整理并分類歸檔。(公司程序文件/內部聯絡/外部聯絡/會議資料/各類培訓資料/考勤資料/獎懲資料/人事異動資料等分類整理)

        8、每日/月對全公司職員的考勤工作。(每日/月之考勤日報表/每月人力流動統計表/請假、放假手續辦理/平時查卡、監卡/加班申請手續等)

        9、月底對相關報表的整理并交于財務。

        10、職員工勞動合同辦理。

        11、完成領導臨時交付的任務。

        非上市公司章程 6

        1.各部門、區域要認真保管維護好對講機及其設備,培訓員工正確使用對講系統,以確保小區內通信信息的暢通。

        2.對講機由管理處及保安部領用保管,遵守“誰領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

        3.對講機由管理處統一編號管理,定期對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4.各部門必須設立對講機使用登記薄,由部門每天統一發放、驗收,并做好對講機交接工作。

        5.驗收對講機發現有損壞或故障,必須立即向使用人了解清楚情況,要求使用人提供書面報告,查明原因,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屬于人力損壞或遺失須負賠償責任,對蓄意損壞對講機者,視作嚴重違紀處分。

        6.領用對講機后必須保持對講機處于開機狀態,并注意及時更換電池,更換電池時,必須先關機后再更換電池,以保護和延長對講機使用壽命。

        7.對講機僅供工作上的聯系,不準用對講機講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用對講機講影響管理處形象的說話或泄漏管理處秘密。

        8.在公眾場合注意控制對講機音量,避免對客人或業主造成滋擾。

        9.對講機按區域分頻道使用,各部門需與其它部門聯系工作,可調到被呼叫部門的頻道(工程部)。

        10.必須嚴格按對講機的操作規范使用,發話時,按信發話按鈕,發話完畢后松開發話按鈕接聽,嚴禁長時間按住發話按鈕或發出干擾聲,影響正常通話,如被發現視作違紀處分。

        11.使用對講機時應先報崗位,然后講要找崗位,再說具體事情;使用對講機時應禮貌用語,要求別人辦事時應多用“請”字;接收人收到后應回復“收到”或不清楚時說“請重復”,檢查后回復所查情況,呼叫人回復:“謝謝”。嚴禁用對講機講粗言。

        12.對講機須隨身攜帶,小心愛護,使用時應小心輕放,嚴禁手提對講機天線,嚴禁用對講機敲擊硬物,因使用不當造成損壞需賠償。

        13.對講機由值班人員使用,嚴禁轉借他人,嚴禁個人攜帶外出,如確有需要,須報主管領導批準。

        14.對講機使用過程因接收信號不好,接收雙方聽不清楚時,呼叫三次無反應,其他同事立即轉呼并及時代為轉告。

        15.員工在交接班時應做好對講機交接驗收工作,以免出現問題時相互推脫責任。發現問題應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主管領導加以處理。

        非上市公司章程 7

        1、人的能力。

        人的能力是指一個人的學歷、職稱、管理人員職務、技術專長、個人的特長等等。如中專學歷、大專學歷、大學學歷、研究生學歷;經理、主任、班組長;還包括個人的特長;如講普通話上班、能唱歌、跳舞、做主持、會鋼琴、會外語等等,這些都是員工相對擁有的,是反映一個人能力大小的重要要素,員工只要具備這些要素,每個月都會得到一定數量的固定加分,也就是說,員工所具備的才能,一進入公司就可以通過積分被認可。

        2、綜合表現。

        人的能力和綜合表現既有聯系,又有差別。因為有能力的人不一定都能表現,所以,對一個人能力加分只是一部分,關鍵的還要考核他的表現。例如,一個人在一個階段時間內,出了多少天勤,加了多少小時的班,創造了多少產值,做了多少好人好事,提了多少條建議,參加了哪些有益的集體活動,搞了哪些創新等等。一般來說,綜合表現的積分要遠遠大于一個人的能力積分。

        3、全方位量化。

        是指用積分對一個人實行360°量化考核。如一個員工的`思想狀況、工作表現、業績大小、責任心、事業心等等,因為只有做到了全方位量化考核,其積分才能代表一個人的綜合表現,才能被公司的全體員工和干部所認可,才能與各種福利待遇掛鉤。

        4、軟件記錄。

        積分管理雖然原理簡單,由于要形成一個管理體系,因而又成為非常復雜的管理工作。但由于開發了"積分制管理軟件",又使復雜的工作變得十分簡單:一部分固定積分由軟件根據時間自動生成,同時,日常的`大量獎分、扣分錄入電腦后,軟件自動分類、自動分部門、自動分階段、自動匯總、自動排位。一般來說,不需要設專職人員,只需要配有兼職人員,一個二十人的公司,每天不超過半小時的工作量,就可完成全部的積分管理工作。

        5、永久性使用。

        積分錄入個人帳戶后,員工只要不離開公司,積分終身有效,使用后不減分不清零,多次重復使用不作廢。積分高的可以與漲工資掛鉤、可以與買養老保險掛鉤、可以參加出國旅游、國內旅游、年終可以拿到高額獎金、可以外派公費培訓、可以將積分轉為干股、可以代買理財保險、可以享受到各種各樣的福利待遇。

        非上市公司章程 8

        為使公交廣告健康發展,維護公司及廣告公司的制度。端正公司職員態度,鼓勵先進,鞭策后進,提高工作效率,規范職員的行為準則,更好地經營和管理,根據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不得違反《廣告法》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發布各項廣告業務。

        2、廣告業務應根據《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合法發布。拒絕發布不健康、不合法的廣告內容。

        3、公司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執行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公司的利益。

        4、公司職工不得私通外來廣告人員作有損公司利益的事。

        5、在使用媒體發布廣告時,維護好廣告媒體完好、干凈、整潔。

        6、嚴格執行考勤制度。職工按時上班、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

        7、職工服從管理,聽從工作調派。

        8、對待客戶做到熱情、有禮貌、耐心解答、不與客戶爭吵。

        9、堅持原則,盡職盡責,認真學習,提高業務素質。

        10、嚴禁違反操作、制作規程,避免損壞設備、浪費源材料,造成經濟損失。

        11、嚴禁工作馬虎,不負責任,忽視質量和安全,避免造成媒體、設備、材料損壞。

        12、嚴禁工作懶散、拖拖拉拉、延誤廣告發布時間,造成經濟損失。

        13、愛護、管理好制作設備及材料、避免發生丟失情況。

        14、制作的源材料、嚴格計劃按量供給,避免造成浪費。

        15、按期定時對媒體的維護,對有損壞的應及時修整(理)完好。

        16、職工不得隱瞞、瞞報有關公司的廣告業務信息。

        17、對有損公司及廣告公司利益及形象的事情,職工有舉報的義務和責任。

        18、未經主管人員審查、認可及未簽訂正式合同,任何職工不得私自在公司媒體發布任何廣告。

        19、職工不得私自收取客戶回扣及好處費。

        20、業務員承接的業務,應及時上報主管人員審批,以免拖延發布時間。

        21、職工出差、外出洽談業務,不得辦理與工作無關之事。

        22、業務員所結業務賬務應及時報予財務作賬,不得超過24小時。

        23、業務員所接廣告業務信息,應作好記錄,并及時向負責人匯報。

        非上市公司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公司科學、規范的人才選拔和晉升管理機制,充分發掘公司內部人力資源潛能,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管理干部選拔與員工晉升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三條管理干部選拔是指公司主管以上管理職級的選拔,員工晉升是指公司一般員工職級晉升和提升薪資。

        第四條綜合管理部為公司管理干部選拔與員工晉升的歸口管理部門。

        第二章管理干部的選拔

        第五條管理干部選拔的基本形式有:逐級推薦、公開競聘。

        第六條逐級推薦可以通過公司各級管理人員推薦、綜合管理部推薦、員工推薦或自薦三種途徑進行。

        第七條根據公司人力資源職位空缺及員工發展需求情況,推薦人員須依照公司聘任審批權限經逐級審批后,由公司綜合管理部辦理聘任或任命手續。

        第八條考察期滿后,由綜合管理部組織進行綜合考評并填寫《干部考察期綜合考評表》,逐級做出考評意見。勝任新職位要求的`,公司予以正式發文聘任。其余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延長考察期或另行安排。

        第三章員工晉升管理

        第九條公司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員工薪資提升調整,公司員工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均有機會獲得薪資的提升,具體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根據審批可獲得破格晉職晉級:

        1.在工作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和成績顯著者;

        2.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公司采納使公司獲得較大效益者;

        3.為公司贏得較高社會榮譽或挽回較大經濟損失者。

        第十一條員工晉職晉級的審批程序為:

        1.部門負責人將推薦意見填入《員工晉升審批表》,經過分管領導審批后報公司綜合管理部。推薦意見應包括考核情況、突出業績、工作能力和水平評價、工作態度和表現評價及潛質等5個基本方面;

        2.綜合管理部根據部門推薦意見,對員工的工作情況等進行調查了解和核實,并做出審核意見報人事分管領導審核;

        3.人事分管領導做出審核意見后,報送公司總經理審批;

        4.綜合管理部負責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落實員工薪資、福利、職級的調整。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綜合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非上市公司章程 10

        第一條總則

        1、目的:保證公司人事管理有章可循;

        2、依據:遵照國家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3、公司勞動人事由人事行政部統一管理;

        4、公司用工一律采取聘任制,公司與員工的《用工合同》簽署工作由人事行政部負責。

        第二條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勞動人事的招聘、任免、異動、辭職(退)等程序及員工勞動合同、考核、薪資、福利、培訓的管理;

        2、本制度所稱員工,系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包括試用員工及在公司兼職的'人員;因特定工作需要而聘用的專家、顧問,其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3、本制度適用于__公司人事管理。

        第三條細則

        1、人員招幕:公司員工的招聘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統一歸口管理。各級人員需求經討論通過后,按相關程序予以辦理,相關招聘流程及具體實施方式參見員工招聘辦法及其附表;

        2、職務任免:詳見員工管理辦法;

        3、人員管理:試用(正式)人員管理參見員工管理辦法;

        4、人員異動:堅持合理配置、才職相稱、高效精簡的原則,根據崗位任職條件和個人條件與要求,做到人盡其才,避免因職務變化而發生人浮于事的現象,具體措施見人員異動管理辦法;

        5、員工請、休假:根據公司內部文件——員工請、休假管理辦法執行;

        6、薪資管理:按公司內部文件薪資管理辦法執行;

        7、績效考核:按公司內部文件員工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8、員工獎懲:參見員工獎勵及加、扣分管理辦法;

        9、員工福利:詳見員工福利計劃管理辦法相關措施;

        10、員工培訓:根據員工培訓管理辦法具體細則執行;

        11、員工離(退)職:流程及具體實施方式詳見員工離(退)職管理辦法及附表。

        第四條附則

        本制度解釋權歸__公司人事行政部,自20__年12月__日執行。

        非上市公司章程 11

        一、樹立高度的責任心,關心公司的利益,嚴格片區保潔責任制。樹立為公司、為社會服務的品德,做到不怕苦、不怕臟,樹立良好的行業及企業形象。

        二、保潔員工應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和對公司負責的覺悟,服從領導工作安排,遵守公司的工作紀律,不遲到、早退,不擅離崗位,如有急事須向直屬上級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崗。當值人員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

        三、崗位片區衛生必須達到規定的標準,連續3次未達標者,分別給予警告、過失的處罰。

        四、保潔員對商家、客戶、甲方人員服務要熱情周到,舉止端莊,禮貌大方,不得與客戶發生爭執。

        五、當值期間應嚴格按照公司的規定統一著裝,不得穿短褲、背心、超短裙、拖鞋等。

        六、保潔員在工作上要堅持原則,團結協作,以禮相待,不得以個人恩怨懈怠工作,不準給同事、設備造成障礙,不準以任何借口擾亂工作秩序。

        七、不準私拿公物,私賣廢品,一經查實,分別給予罰款并同時辭退;如損壞衛生工具者,要照價賠償。拾到物品,應及時上交,不得私吞。嚴令禁止偷竊行為。

        八、保潔員必須嚴格按照《保潔員清潔工作程序》進行工作。

        九、保潔員在工作中有權勸阻、制止破壞公共衛生的.行為,不能處理、解決時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匯報,有權提出工作中的一些合理化建議。

        十、保潔員的入、離職,轉崗等人事問題,參照公司人資部的相關規定執行。離職員工離崗時應做到“上不清下不接”,離職員工必須將物品、工具、設備、工作范圍交接清楚后,直屬主管簽字確認,在人資部辦理完離職手續后方可離崗。

        十一、保潔員因病、因事暫不能工作的,需自己找人替班,并向公司請假,經批準后方可離崗。如請假未經獲批,擅自休假,則視為自動離職。相關規定參照公司人資部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十二、保潔員在工作中要注意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向直屬領導反映,并積極配合領導進行處理。

        十三、保潔員在當值期間不得喝酒,高空作業、使用登高器具時必須在使用安全保護措施的情況下方可操作,避免造成安全事故。

        非上市公司章程 12

        (一)認真執行各級政府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及本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保證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達到工程安全目標標準。

        (二)項目經理是本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領導小組組長,是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要素的指揮者,是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負全面責任。

        (三)、要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納入工作議事日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當遇到生產與安全發生矛盾時,生產必須服從安全。

        (四)要組織好對本工程項目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發現施工生產中不安全問題組織制定措施及時解決。對上級提出的安全生產與管理方面的問題,要定時、定人、定措施予以解決。

        (五)負責本工程項目的.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塔吊、施工用電、施工機具的施工驗收工作,經驗收合格后方能使用,并履行交驗簽字手續。

        (六)項目經理要組織好每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作會議,組織好班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入場新工人上崗前三級教育,變換工種職工新崗位安全生產教育等各項安全生產教育工作,作到安全生產警鐘長鳴,長抓不懈。

        (七)要選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熱愛本職工作的人任專職安全員。要大力支持他們的'工作,充分發揮安全員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使他們在生產方面真正有職工、有責、有權。

        (八)有權拒絕不安全的指令,作到不違章指揮。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人員,根據情節分別給予批準教育、罰款及行政處分,使責任者和職工受到教育。

        (九)、保證本項目安全防護用品用施工用電氣產品的質量,對本項目安全防護用品及施工用電氣產品,執行準用證制度,嚴禁購買和使用偽劣的安全防護用品及施工電氣產品。

        (十)組織落實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并監督項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術交底制和設施驗收制度的實施。

        (十一)事故發生后,立即組織搶救傷員及財產,排除險情,保護好事故現場,立即上報,協助事故調查組搞好事故調查工作。對發生的事故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使干部職工受到教育,防止此類事故在此發生。

        非上市公司章程 13

        第一條 自覺遵守上班作息制度,不遲到,不早退,凡遲到(早退)考核50元/次。

        第二條 上班時間內不得上網(工作因素除外)或打游戲,公事外出必須填寫外出公示欄,說明外出因何事到何單位(部門)辦何事,外出辦事下班前無特殊情況必須回公司或車隊辦公室,違者考核50元/次(下午到成都辦事經領導批準除外)。

        第三條 上班時間內不得走串其它辦公室(工作因素除外),凡在其它部門辦公室閑談久座影響他人工作者,一次考核50元。

        第四條 凡病、事、產、婚、喪假,須由本人向公司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說明事由,寫清起止日期,經公司領導批準簽字后,方可生效(病假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證明,急診除外):

        1、曠工1天以上取消效益獎,當月年終獎,考核扣款100元/天,連續曠工7天以上(含7天)或累計曠工15天作辭退處理。

        2、病假3天以上(含3天),只享受當月效益獎50%,4天以上(含4天)14天以下(含14天〉不享受當月效益獎,15天以上(含15天)取消當月年終獎。

        3、病假按病假當月對應天數考核扣款:部門正副科級50元/天,一般管理人員30元/天,15天以上只享受郫縣當地月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工資,并取消當月年終獎。

        4、事假期間無工資,1天只享受效益獎50%,4天不享受效益獎,8天以上扣當月年終獎。

        5、產假4個月,休假期間無效益獎、無上崗工資,只享受郫縣當地月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工資,并按休假月扣除年終獎;

        6、婚假一個月,休假期間無效益獎、無上崗工資,只享受郫縣當地月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工資;

        7、喪假5天,婚喪假超假實際天數按事假規定考核。病事假考核扣款不含輪休日,若年休假充抵可不扣充抵天數考核款。

        第五條 公司不定期對公司車隊行政管理人員的勞動紀律進行抽查,如發現管理人員未請假無故不在崗,一律視作曠工處理,扣款100元/次,連續曠工7天以上(含7天)或累計曠工15天以上(含15天)作除名處理。

        第六條 凡重大節假日期間未保持通訊暢通,發現一次考核扣款50元,造成后果公司將作進一步處理(特殊情況除外)。

        非上市公司章程 14

        1、負責產品的市場渠道開拓與銷售工作,執行并完成公司產品年度銷售計劃。

        2、根據公司市場營銷戰略,提升銷售價值,控制成本,擴大產品在所負責區域的銷售,積極完成銷售量指標,擴大產品市場占有率。

        3、與客戶保持良好溝通,實時把握客戶需求。為客戶提供主動、熱情、滿意、周到的服務。

        4、根據公司產品、價格及市場策略,獨立處置詢盤、報價、合同條款的協商及合同簽訂等事宜。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協調并監督公司各職能部門操作。

        5、動態把握市場價格,定期向公司提供市場分析及預測報告和個人工作周報。

        6、維護和開拓新的銷售渠道和新客戶,自主開發及拓展上下游用戶,尤其是終端用戶。

        7、收集一線營銷信息和用戶意見,對公司營銷策略、售后服務、等提出參考意見。

        8、認真貫徹執行公司銷售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努力提高自身業務水平。

        9、積極完成規定或承諾的銷售量指標,并配合銷售代表的工作。

        10、辦理各項業務工作,要做到:積極聯系、事前請示、事后匯報,忠于職守、廉潔奉公。

        11負責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督促合同正常如期履行,并催討所欠應收銷售款項。

        12、對客戶在銷售和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須辦理的手續,幫助或聯系有關部門或單位妥善解決。

        13、收集一線營銷信息和用戶意見,對公司營銷策略、廣告、售后服務、產品改進新產品開發等提出參考意見。

        14、填寫有關銷售表格,提交銷售分析和總結報告。

        15做到以公司利益為重,不索取回扣,饋贈錢物上交公司,在外收回的.外欠款,要在三個月內上交公司,逾期未交,構成犯罪,按挪用公款罪追究法律責任。

        16、對各項業務負責到底,對應收的款項和商品,按照合同的規定追蹤和催收,出現問題及時匯報、請示并處理。

        17、積極發展新客戶,與客戶保持良好的關系和持久的聯系,不斷開拓業務渠道。

        18、出差時應節儉交通、住宿、業務請客等各種費用,不得奢侈浪費。完成營銷部長臨時交辦的其他任務。

        非上市公司章程 15

        一、總則

        門衛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個縮影,是體現管理水平的.標準之一,為強化門衛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體制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員工和門衛人員。

        三、管理內容

        1.門衛人員要嚴格執行公司的.制度,做好安全工作。

        2.門衛人員要做到衣著整潔,講究儀表,以禮待人,語言文明。 值班室要保持干凈和安靜,物品放置應定位規范,無關人員不得在警衛室逗留、閑聊、嬉笑、打鬧、借故刁難、糾纏門衛。違者,視情節嚴重,嚴肅處理。門衛人員態度粗暴,不文明禮貌,故意刁難員工或外來人員,一經發現,將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3.門衛人員值班要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不得睡覺,如違反者負激勵50元/次。

        4.做好報刊收發工作,對電匯、掛號信函要及時登記,通知、交送有關部門和人員。

        5.嚴格執行員工出入制度,當班員工原則不得離開公司,確需外出,需如實填寫員工外出申請表,須由所在部門主管審批,未有外出申請表者,門衛不準放行,強行外出者,應立即上報公司領導,未有部門主管簽字外出者,屬于私自外出,負激勵50元/次,每月月底由人事部去門衛收取,并作為工資考核依據。

        6.公司員工上下班時間不得進行私人會客,特殊情況須經所屬部門領導同意,但只能在門衛室房會客進行。不得超過20分鐘。

        7.衣冠不整、穿拖鞋、穿背心、短褲者,不得進入公司,門衛不予放行進行公司,則予以均負激勵20元/次。

        8.嚴格執行物資管理規定,任何物資出入公司均需辦理有關手續。凡協作單位的非本公司物資,進入公司時,需在門衛室登記,未經登記的物資不得放行,凡公司物資外出須持有相應的出門證,經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出門證由倉庫保管開具的相應單據其中一聯作為出門證。

        9.嚴格執行車輛出入制度,外來車輛進公司需嚴格檢查,并做好登記。摩托車、電動車(食堂購菜、送貨車除外),一律不得入公司。

        10.對違反本制度又不服從門衛管理者,執勤人員有權強制執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四、附則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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