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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機構章程范本
下面讓小編帶你們看看民辦教育機構的章程范本是怎樣的呢,僅供參考!
———————(教育機構全稱)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教育機構的辦學活動和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教育機構的名稱:——————(全稱)。
第三條 本教育機構的性質:由————自愿舉辦的(高等、中等、初等)學歷或非學歷的教育機構,屬社會公益性事業,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教育組織。
本教育機構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或要求取得合理回報)。 第四條 本教育機構的辦學宗旨是:————;辦學層次:————(初、中、高等學歷或非學歷);辦學形式:————(全日制或業余教育);招生對象:————。
第五條 本教育機構的辦學審批機關是:————;登記管理機關是:————;業務主管單位————。
第六條 本教育機構辦學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領取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并經————(民政行政部門)進行法人登記后開展教育活動。
第七條 本教育機構的注冊地址:————(詳細地址并注明自有或租賃)。
第八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辦學范圍
第九條 本教育機構的舉辦者:————。屬于國家機構以外的————(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公司、社會團體組織或個人)。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教育機構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董事、理事);
(三)有權查閱(董事會、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
第十條 本教育機構開辦資金:————元;出資者:————,金額:————;出資形式:————;出資比例:————。
第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的業務范圍: (一)————; (二)————; (三)————; ————————。
[必須具體明確,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辦學范圍一致]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設立————(董事會、理事會),其成員為——人。————(董事會、理事會)是本教育機構的決策機構。
第十三條 決策機構的產生方式、人數、任期:首屆————(董事會、理事會)由舉辦者依照規定條件推薦組成,以后決策機構的人員調整由原(董事會、理事會)全體人員討論決定。(董事會、理事會)在其成員中設(董事長、理事長)1名。(董事、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董事、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決策機構成員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注:董事會、理事會成員一般為3-25人;任期3年或4年;有關單位主要指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四條(董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學校章程;
(二)辦學活動計劃;
(三)學校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學校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董事、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臵;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教職工的工資報酬; ………………………………。
第十五條 (董事會、理事會)每年召開——次會議(至少2次)。經1/3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召開(董事會、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董事、理事)。(董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理事)代為出席(董事會、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七條 (董事會、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理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董事會、理事會、校務委員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學校章程的修改; (二) 學校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
第十八條 (董事會、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理事)審閱、簽名。(董事會、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教育機構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理事)可免除責任。(董事會、理事會)記錄由(董事長、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 (董事長、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董事會、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教育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本教育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院長、校長、主任),由(董事會、理事會)依照任職條件,進行聘任、解聘或變更,并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二十一條 本教育機構主要負責人(院長、校長、主任)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的權力,行使的職權:
(一) 執行(董事會、理事會)的決定;
(二) 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各項規章制度;
(三) 提出教育機構內部組織機構的設臵方案,人員組成名單,報(董事會、理事會)批準;
(四) 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 負責本教育機構日常管理工作;
(六) (董事會、理事會)授予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權力。 本教育機構負責人(院長、校長、主任)列席(董事會、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教育機構內設機構及職責:————————
第二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設立(監事會、監事),其成員為——人。(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并推選1名召集人。人數較少的民辦教育機構可不設監事會,但必須設1-2名監事)監事任期與(董事、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教育機構管理人員或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管理人員代表
由教育機構管理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教育機構(董事、理事、院長、校長、主任)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教育機構財務;
(二)對本教育機構(董事、理事)、(院長、校長、主任)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教育機構(董事、理事)、(院長、校長、主任)的行為損害本教育機構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 監事列席(董事會、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教學管理
第二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按照審批機關批準辦學內容,招收學生、制訂教學大綱、教學計劃,開設相應課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制訂相應教學管理制度。經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后發布招生簡章(廣告)。
第二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提供教育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對受教育者實施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聘任教師,并制訂相應的教師管理、考核的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為:————(董事長、理事長、院長、校長、主任)。
首屆法定代表人,由舉辦者依法在(董事長、理事長、院長、校長、主任)的人選中推舉擔任。
本教育機構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教育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資產和財務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教育機構設立的資產來源:
(一)舉辦者出資總額:————(明確單位出資、個人出資、聯合出資及數量)、出資形式————(貨幣、實物、土地、知識產權)、出資比例;————
(二) 接受社會捐贈:————(捐贈人的姓名、數額、用途等); (三) 政府資助:—————
第三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設立注冊資金:————(萬元) 第三十四條 本教育機構的經費來源:舉辦者出資投入資金;接受政府資助;在核準的辦學范圍內開展教學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收入;社會捐贈;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教育機構執行物價部門(核定或備案)的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教育費用。
第三十六條 本教育機構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機構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辦學資金專項專用,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辦學盈余按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單位)或從年度凈收益中(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單位),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單位)或凈收益(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單位)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臵、更新等。
第三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依法建立資產管理制度。教育機構存續期間,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由教育機構依法實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轉讓或用于校外投資。
第三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設立專門帳戶,設臵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出納分工負責,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必須具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進行財務審計,審計情況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四十條 本教育機構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如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教育機構,須在該條明確由學校的決策機構根據國家規定作出辦學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自該決定作出之日起15日內,將該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有關材料與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后確定合理回報。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教育機構,不規定此條款。
第四十二條 本教育機構自覺接受辦學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檢查和督導。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教育機構章程的修改,須經(董事會、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審批機關審查同意,自審批機關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名稱、層次、類別等辦學項目,由(董事會、理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批準。如進行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五條 本教育機構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董事會、理事會)通過后報審批機關核準。
第四十六條 本教育機構在下列情況下自愿終止辦學,在(董事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由學校報審批機關批準。按照國家的規定由審批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進行財務、財產清算和結算,清償債務,處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教育機構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一)不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自愿解散的; ——————————。
第四十七條 本教育機構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終止辦學,接受審批機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教育機構經辦學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后,即為終止。終止的教育機構向審批機關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學校印章。
第四十九條 本教育機構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辦學審批機關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 ——年——月——日(董事會、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董事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董事會、理事會全體成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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