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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業主委員會章程(通用10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章程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章程是書面寫定的關于組織規程和辦事規則的規范性文書。我們該怎么擬定章程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最新業主委員會章程(通用10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最新業主委員會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地址:
所轄區域范圍:
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本住宅區業主對物業實行自治管理的群眾性組織。
本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本委員會自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成立。每屆任期2年。
第三條 本委員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員名,聘任執行秘書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權利:
(一)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二)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
(三)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情況;
(四)審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五)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六)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委員會的義務:
(一)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三)監督業主遵守業主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
(五)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代收費;
(六)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本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員產生及職責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委員名額分配,堅持按產權份額與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
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人委派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在業主中有威信;
(四)身體健康,有行為能力;
(五)辦事公道,品行端正,無劣跡。
第十二條 委員的職責:
(一)參加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二)審議會議的議案和報告;
(三)參與委員會的決策;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五)向委員會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
(六)完成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
(一)已不是業主;
(二)未經批準連續3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
(三)辭職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或正在接受審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十四條 委員的停任和增補,由委員會提名,提交業主大會批準。委員會應書面說明停任和增補的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后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于本委員會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本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主任的職責:
(一)負責召開委員會會議;
(二)負責主持召開業主大會;
(三)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經業主大會、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執行秘書由主任提名,由委員會會議通過,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執行秘書,可按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的補貼標準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應例會一次。有2/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在1周內組織召開委員特別會議。
第二十條 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應提前7天送達每位委員。
第二十一條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作為缺席對待。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經過半數委員通過,并向全體業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并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場所
第二十三條 本委員會經費從(經營用房經營收入、住戶按實際開支分攤)列支。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委員會的會議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刻制印章、掛牌費;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經費收支賬目可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員會匯報,每年度向業主大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應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變更或出租、借用給物業管理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應嚴格按《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解散本委員會,須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并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備案。
第二十八條 制定和修訂的本章程,應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業主委員會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本章程旨在明確業主委員會的組織結構、職責、運作方式等,以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
業主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代表和維護本物業全體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
第二章: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居住和非居住房屋的業主組成,是業主委員會的權力機構。
業主代表大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大會行使權力,對業主大會負責。
第三章: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及其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全體業主行使物業管理權力的常設機構。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等。
最新業主委員會章程 3
第一章:總則
本章程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旨在規范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組織與行為,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系。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業主委員會的組織機構和職責
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等組成,具體人數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大小和業主數量確定。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包括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等。
第三章:經費與辦公用房
業主委員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業主大會的預算撥款、物業服務企業的贊助等。
業主委員會應當設立專門的辦公用房,用于日常辦公和會議召開。
最新業主委員會章程 4
第一章:總則
本章程旨在明確業主委員會的宗旨、組織結構、職責和運作方式,以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區域的`和諧發展。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自治管理的組織形式,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權益。
第二章: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和組成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般為2-4年,可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和能力,能夠代表和維護業主的利益。
第三章: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和權力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會議,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等。
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包括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和監督等。
最新業主委員會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旨在規范業主委員會的組織和行為,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區域的和諧穩定。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是由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共同行使對物業管理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的規范化、法制化、民主化,為業主創造安全、舒適、整潔、優美的居住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名額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和業主意愿確定。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情況;
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監督管理服務機構的工作,確保物業服務質量;
協調業主之間的關系,處理業主之間的糾紛;
制定業主公約,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會議應當有記錄,并向全體業主公示。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業主的監督,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業主的質詢和建議。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章程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和執行。
第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和廢止應當經過業主大會的決議。
最新業主委員會章程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旨在明確業主委員會的組織架構、職責和工作程序,促進物業管理的規范化、法制化。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代表組織,代表業主共同行使對物業管理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的健康發展,為業主創造和諧、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和秘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名額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和業主意愿確定。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職責與權利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情況;
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監督管理服務機構的工作,確保物業服務質量;
制定業主公約,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處理業主的投訴和建議,協調業主之間的關系。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包括:
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監督物業服務機構履行合同義務;
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審議物業管理事項;
依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工作的透明度和民主性。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召開會議,討論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會議應當有記錄,并向全體業主公示。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接受業主的監督,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業主的質詢和建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章程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由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和執行。
第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和廢止應當經過業主大會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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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宗旨與原則
第一條 本章程旨在規范業主委員會的組織和行為,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區域的和諧穩定。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行使職權,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和秘書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委員名額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和業主意愿確定。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職責與權利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情況;
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監督管理服務機構的工作,確保物業服務質量;
制定業主公約,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協調業主之間的'關系,處理業主之間的糾紛。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包括:
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機構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監督物業服務機構履行合同義務。
最新業主委員會章程 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是小區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業主大會行使相關權利和義務,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促進小區和諧、文明、安全、舒適的'居住環境,提升小區整體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二章 職責與權力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
制定和執行小區管理規約、業主公約等規章制度;
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和財務狀況;
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報告工作并接受業主監督;
協調處理業主之間的糾紛,維護小區和諧穩定;
法律法規規定及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包括:
代表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審核物業服務企業的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決定小區公共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法律法規規定及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般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員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由業主委員會選舉產生。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應設立秘書處,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和文件資料的管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討論決定小區管理相關事項。會議應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委員應按時參加。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決定事項應形成會議紀要,并通報全體業主。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的監督和質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章程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業主大會所有。
最新業主委員會章程 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小區和諧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業主委員會的組織結構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是小區內由業主自行組織成立的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管理職能。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由全體業主組成,每層樓或每個單元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代表業主意見參與決策。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1. 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質量,維護小區環境衛生;
2. 審議和制定小區管理規定,維護小區安全和秩序;
3. 協調解決業主之間的糾紛,促進業主之間的溝通和合作;
4. 審議小區財務收支情況,監督資金使用合法合規。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的運作方式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每年召開不少于兩次全體業主大會,討論重大事項并選舉產生主席團。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設立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等職位組成,負責日常管理和決策。
第五章 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主席團的決策和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其合法合規。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定期向全體業主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接受業主監督和評議。
第六章 附則
第九條 本章程自業主委員會全體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如需修改,須經全體業主大會通過。
最新業主委員會章程 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小區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二條 業主委員會是小區業主自愿組成的、具有代表性的`自治組織,是小區居民自治管理的重要機構。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由全體業主組成,每層樓、每個單元選舉產生一名業主委員,設主任委員一名,由全體業主投票選舉產生。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負責組織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執行會議決議,代表業主委員會向物業公司和相關部門提出建議和要求。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設立監督委員會,由不少于三名業主組成,負責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設立財務委員會,由不少于三名業主組成,負責管理業主委員會的經費,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財務情況。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設立秘書處,由一名秘書負責日常事務處理,協助主任委員開展工作。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業主大會,討論重要事項,聽取業主意見,制定工作計劃和預算。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章程的修改,應由全體業主大會通過,經物業公司備案后生效。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小區和諧發展。
第十一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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