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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投資公司章程

      時間:2023-08-09 14:23:03 曉麗 章程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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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投資公司章程(精選14篇)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教育投資公司章程是必要的,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教育投資公司章程,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教育投資公司章程(精選14篇)

        教育投資公司章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第四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 公司名稱:xxx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第六條 公司住所:xx縣xxx區金洲西路188號

        第七條 公司經營場所:xx縣xx區金洲西路188號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八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對外培訓、勞動力轉移、場館出租、來料加工、各類會務、校企合作、校外拓展等。

        第九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核準為準。

        第十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需報經審批和須領取經營許可證的,已經批準,并領取了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 萬元;

        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由 學校和自然人共同出資 ;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機構由董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組成。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校黨委成員產生,其成員五人。董事每屆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后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學校根本利益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按照有利于公司發展的原則,選舉和調整總經理及公司相關工作人員;

        (三)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五) 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解散的方案;

        (七) 決定公司內部機構的設置;

        (八) 聘用或解聘公司高級職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學校法人代表擔任。

        第十七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第十八條 董事長不履行職務,又不指定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議,于會議召開三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議所議事項須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的董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須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和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記名表決制度。當贊成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出最后決定。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須由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方才有效。董事會議表決的事項涉及某個董事個人利害關系時,該董事沒有表決權,但算在法定人數之內。

        第二十三條 召開董事會,董事本人應當參加。董事因故不能參加時,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托書要載明授權的范圍。

        第二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在工會委員、工會小組長中產生,其成員五人,并推選一名監事長。監事會成員由教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以予糾正;

        (四) 向全校教職工定期報告公司運行情況;

        (五)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六)監事長列席董事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表決制度。監事會議決議需經過半數監事表決同意,方才有效。

        第二十七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總經理。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用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解聘除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負責人員;

        (八) 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懂事會的`決議和超越授權范圍。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過半人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三十三條 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董事會議;

        (二) 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 簽署公司債券;

        (四) 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章 公司利潤分配和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法建立財務會計機構和帳冊、制度。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五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三十六條 公司年會計報告在年終教代會召開二十日前置備,供監事會查閱。

        第三十七條 公司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即每年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公司采用人民幣為記帳單位幣。

        第八章 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職員必須按公司,賦予的權力行使職權,不得利用在公司地位和權力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第三十九條 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予他人,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四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學校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教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四十一條 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組織或機構的,公司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三條 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懂事會懂事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織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備案后生效。

        教育投資公司章程 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等__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省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省________投資有限公司(擬定三個并排序)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對新農村建設業、美麗鄉村建設業、旅游業、娛樂業、酒店業、建筑業、商務服務業、工業、農業、體育休閑業、高科技業的投資。(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專項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專項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經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_____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公司變更注冊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公司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股本總額。

        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載明的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繳納出資。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時股東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擅自改變登記事項。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二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東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2)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3)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4)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5)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6)股東________________,認繳出資額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以貨幣出資。

        第十四條、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五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依照規定的時間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二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提名公司經理人選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叁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條、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二條、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二十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條、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七條、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確認的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四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教育投資公司章程 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建立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此投資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注冊名稱: 。英文名稱: 。英文縮寫: 。

        第三條 公司注冊地:中國 。住所: 。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

        第五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公司為永久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 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八條 公司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在業務上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領導、監督、協調、稽核和管理。

        第九條 本投資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十條 公司從事業務經營,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規章制度,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經營宗旨和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是:致力于開拓信托業務,拓展社會資金融通渠道,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追求股東長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和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下列業務:

        受托經營資金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的信托業務;受托經營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作為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受托經營公益信托業務;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并以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中介業務;受托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債、企業債券承銷業務;代理財產的管理、運用與處分;代保管業務;信用見證、資信調查及經濟咨詢業務;以銀行存放、同業拆放、融資租賃或投資方式運用自有資金;以自有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辦理金融同業拆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以上經營范圍包括本外幣業務。

        公司變更業務范圍,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 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非法干預。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一節 出 資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655億元,其中外匯1600萬美元,注冊資本為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額 比例

        **有限公司 折價入股 55,497.76萬元 98.14%

        **投資公司 現 金 1,052.24萬元 1.86%

        第十六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由董事長簽署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七條 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采取一戶一證制,即每位股東只持有一張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 公司名稱;

        (二) 公司登記日期;

        (三) 公司注冊資本;

        (四)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 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第十八條 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并經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出資轉讓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互相轉讓出資或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條 受讓出資的公司股東或者股東以外的人,應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公司調整股權結構、轉讓出資時,應當事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二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二十三條 股東以其所持股權出資,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后,再向公司及其有關部門登記。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 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為依法向公司繳納出資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東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向信托投資公司投資入股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二十六條 公司出資證明書和股東名冊是證明股東持有公司股權的充分證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委托代理人參加股東會;

        (二)按其所占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三)依照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對公司的出資;

        (四)獲得、查閱、復印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及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五)優先認購公司新增資本及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終止和清算時,按照所占出資比例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八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認購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繳納出資;

        (三) 在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 服從和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作出的有效決議;

        (五)維護公司利益,反對和抵制任何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節 股 東 會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全體股東組成。

        第三十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對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項事項作出決議,其實施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須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上一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六個月內舉行。

        第三十二條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股東會臨時會議只能對會議通知所列議題進行審議。

        第三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董事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東。

        第三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的通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

        (二)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

        (三)以明顯的文字說明:全體股東均有權出席股東會,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和參加表決;

        (四)會議常設聯系人姓名、聯系方式。

        第三十六條 股東按其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第三十七條 股東出席股東會會議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能證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法人股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書面委托書。

        第三十八條 股東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東會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權范圍;

        (三)授權委托書簽發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權委托書。由法定代表人簽名或蓋章,并應加蓋法人單位印章。

        授權委托書應當注明如果股東不作具體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委托人沒有注明的,視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決。

        第三十九條 出席股東會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負責制作。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的姓名及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股份數額、被代理人姓名及單位名稱等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或者股東要求召集股東會臨時會議的,應當簽署一份或者數份同樣格式內容的書面要求,提請董事會召集。

        第三節 股東會提案

        第四十一條 投資公司章程中公司召開股東會,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提出議案。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提案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與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相抵觸;

        (二)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三)以書面形式提交或者送達董事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按照本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股東會提案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 董事會決定不將股東提案列入會議議程的,應當在股東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五條 提出提案的股東對董事會不將其提案列入股東會會議議程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條的程序要求召集臨時股東會。

        第四節 股東會決議

        第四十六條 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應由代表公司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特別決議應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包括代理人)同意通過。

        第四十七條 除本章程有特別規定外,下列事項由股東會會議特別決議通過,其他事項均由股東會會議普通決議通過。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四)變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表決。

        第四十九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投票結果決定股東會會議的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宣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記錄。

        第五十條 除涉及公司商業秘密不能在股東會會議上公開外,董事會和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質詢和建議作出答復或說明。

        第五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記載以下事項: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時間、地點;

        (二)出席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決權數,占公司總股份的比例;

        (三)會議主持人姓名、會議議程;

        (四)各發言人對每個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

        (五)每一事項的議事經過、決議方法及其表決結果;

        (六)股東的質詢意見、建議及董事會、監事會的答復或說明等內容;

        (七)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和記錄員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作為公司檔案長期保存。

        教育投資公司章程 4

        一、監事會的組成

        (一)本公司創業初期規模較小,可以設一名執行監事、一名外部監事,不設監事會。

        (二)執行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的任職條件

        (一)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項關于經營性質法律法規的要求。

        (二)具有較為完善的受教育經歷,有較為豐富的企業經營管理及財務、法務等方面的經驗及學習經歷并能接受后續教育。

        (三)不得對企業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不得有與企業串通編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三、執行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一)執行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融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監控,并向股東會提出建議;

        2.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3.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4.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成員應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執行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1.遵守企業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會決議,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2.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財經紀律的規定,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映企業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3.向股東會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會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申請報告;監事會決議和紀要;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等;

        4.制定監事年度工作計劃和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各類監督信息資料,建立必要的企業信息資料庫,確保監督檢查的規范性。

        (三)外部監事除與內部監事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外,還須承擔和遵守以下工作職責與履職紀律:

        1.在年度和任期結束后,須向股東會提交書面履職報告(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履職報告);

        2.在公司召開董事會前,應將會議具體議程和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向所派出部門報告,并根據派出部門的意見,在董事會會議上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3.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饋贈;不得在企業中為自己、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不得接受企業的.任何報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業報銷應有個人承擔的任何費用;

        4.完成監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務。

        (四)企業在監事會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直至撤銷職務;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1.拒絕、阻礙執行監依法履行職責的;

        2.拒絕、無故拖延向執行監事報送財務會計報告、報告重大經營管理活動情況和提供相關資料的;

        3.隱匿、篡改、偽報重要情況和有關資料的;

        4.有阻礙執行監事監督檢查的其他行為的。

        四、監督檢查工作

        (一)監督檢查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過程監督原則。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企業決策過程、決策執行和重要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

        2.時效性原則。要隨時了解、掌握和跟蹤企業重要

        3.及時報告原則。執行監事每次對企業有關方面的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作出檢查報告,發現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資產安全的問題,及時提出監督意見、建議。

        4.不參與不干預原則。執行監事不參與企業經營決策、不干預企業經營活動,對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活動不直接發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見。

        (二)監督檢查工作的形式:

        執行監事一般每年對企業定期檢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不定期地對企業進行專項檢查。

        1.日常監督檢查:對企業日常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年度監督檢查:對企業的年度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日常監督的基礎上,每年對企業必須進行一次集中檢查,并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相銜接。已由執行監事安排檢查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不再重復審計);

        3.專項監督檢查:對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企業有可能或已經導致公司資產嚴重損失的行為,發現企業經營情況異常的,則須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聽取企業負責人對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匯報,召開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會議;

        2.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3.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可要求企業負責人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4.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教育投資公司章程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呼圖壁縣路號。(注:請按照住所證明填寫詳細地址)

        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為長期(注:也可由股東約定具體的經營年限),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公司類型是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或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章程為本公司行為準則,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八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

        第三章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公司的股東

        第十條股東的姓名及住所:

        1、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________

        2、姓名:________;住所:________(注:嚴格按照身份證上的住所進行填寫);身份證號:________

        第十一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二)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三)依據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決定記錄、執行董事決定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五)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享有剩余財產。

        (六)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應當使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六)不得抽逃出資;

        (七)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利益;

        (八)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九)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第十三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如下:

        1、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方式(注:出資方式包括貨幣或者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除貨幣出資外,其他出資方式請注明是作價出資),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出資時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繳足。

        2、股東,認繳出資人民幣_____萬元,出資方式________,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__%,出資時間: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繳足。

        第十四條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名冊記載信息發生變化的,公司應當及時更新。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第十五條公司成立后,股東繳納出資的,公司向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的記載事項應當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六條股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對出資的非貨幣財產須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股東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八條股東的出資期限不得超過本章程規定的公司營業期限。

        第十九條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有其他股東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者依法解散清算時,如資不抵債,股東未繳足出資的,應先繳足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可以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本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

        第二十二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二十三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繼承人應當承繼股東的出資義務。

        第六章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定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定監事的報告;

        (六)審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二十五條首次股東會的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二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定期會議每年召開__________次,于每年、召開。臨時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每屆任期_____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會選舉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三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并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_____年(注: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履行監事的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三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章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三十六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要求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第三十八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章程三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者執行董事收到公司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公司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三十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視為同意轉讓”,可由公司出具書面證明。

        第四十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受讓人應當承繼轉讓人的出資義務。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注: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經理擔任,由經理擔任的,應當修改本條。)

        第四十二條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二)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職權,委托他人代行職權時,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權,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三條法定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不得濫用職權,不得作出違背公司股東、執行董事決定的行為,不得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法定代表人違反上述規定,損害公司或股東利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法定代表人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解除其職務,重新產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或經理資格的除外;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無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

        (四)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五)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第九章公司的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于第二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四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據《公司法》第182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四十九條公司因前條第(一)(二)(四)(五)項的規定而解散的,應當依法組建清算組并進行清算;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五十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和承擔義務。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五十一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由股東分配。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清算期間,仍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章公司的其他規定

        第五十二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五十三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公司法》有規定的,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股東、執行董事、監事、企業聯絡員應當把聯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報公司置備,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報公司予以更新。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涉及的股東會會議,可以采取口頭、電子郵件、書面等方式通知。

        第五十六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并由股東會決議。

        (注:1、可以約定由執行董事決定公司對外投資和擔保事項,并修改本款內容。

        2、可以約定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的限額規定,并記載于本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五十七條公司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章程、年度報告、股東繳納出資情況等信息,具體公示內容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訂立。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份,各股東人手一份,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一份,公司存檔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日期:

        教育投資公司章程 6

        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管理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指引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對于本指引有明確要求的,公司章程中應當載明本指引規定的相關內容;本指引未作規定的,相關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合理補充。投資者簽署的公司章程應當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章程的法定基本要求。

        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規定以下內容:

        一、管理公司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公司名稱、住所、注冊資本、存續期限、經營宗旨、經營范圍、股東姓名/名稱。

        二、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三、股東的基本權利、義務。

        四、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及程序。

        五、股東(大)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經理的職權范圍。

        六、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七、管理公司各專門委員會(如投資決策委員會)的職權。1

        八、管理公司的業績激勵機制、風險約束機制及投資決策程序。

        九、管理公司的合并、分立與增資、減資。

        十、管理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十一、管理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十二、當公司章程的內容與股東協議等股東之間的其他文件內容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為準。

        教育投資公司章程 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對本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公司名稱:

        第五條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六條公司經營范圍:家庭服務、家用電器維修。

        公司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

        公司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公司注冊資本:1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股東姓名(名稱)

        第八條公司股東共1個,分別是:

        1、謝劍鋒

        證件名稱:身份證

        證件號碼:441900198201463854

        通信地址:沙田鎮大泥村大有圍組41號

        郵政編碼:523981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2、謝劍鋒

        以貨幣出資2萬元,總認繳出資2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6.67%。

        實繳出資2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3、黃華興

        以貨幣出資1萬元,總認繳出資1萬元,占注冊資本的33.33%。

        實繳出資1萬元,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行使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三)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四)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五)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并將姓名或名稱、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六)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七)公司新增資本時,原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按照增資前各自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八)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九)按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十)公司終止,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一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三)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四)不按認繳期限出資或者不按規定認繳金額出資的,應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五)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資;

        (六)保守公司商業秘密;

        (七)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八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十二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一)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二)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受讓人必須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九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為除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第十六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執行。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認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2月份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執行董事兼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1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六條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職權。

        第十一章公司的通知和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通知:

        (一)召開股東會會議;

        (二)股東或者股東委托公司對股權轉讓事項予以通知。

        第二十八條公司通知可采用以下方式:

        1、前條第(一)項情形可以采用口頭通知方式。若口頭通知方式未能通知全體股東的,必須采用書面通知方式。

        2、采用書面直接送達方式。由被通知股東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送達回證上注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3、采用掛號郵寄方式。郵寄地址為章程中記錄的股東通信地址,自掛號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后視為送達。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于20xx年xx月xx日訂立,自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三十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教育投資公司章程 8

        章程是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約束著股東及董監高的權利與行為規范,它是除法律之外的一種具有特殊效力的文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股權投資公司的章程范本股權投資公司的章程范本。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合伙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合伙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合伙經營范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伙經營范圍用語不規范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范、核準登記的為準。合伙經營范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xx條合伙期限為××年。

        (注: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個,分別是:

        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選擇其中之一):

        住所(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注:可續寫。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

        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股權投資公司的章程范本投資創業。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普通合伙人:

        以貨幣出資xx萬元,以 (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xx萬元,總認繳出資xx萬元,占出資數額的xx%。

        首期實繳出資xx萬元,在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余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xx個月內繳足。

        教育投資公司章程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教育輔導有限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在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民政服務大樓登記注冊,公司經營期限為永久。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九條本公司經營范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條本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萬元,本公司注冊資本實行一次性出資。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公司由2個自然人股東組成:

        股東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貨幣方式出資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的______%,在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足額交納。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公司股東是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3、公司對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自然人股東有本人參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一次,時間為每年______月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經理由執行董事兼任,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職權。

        第十九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條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后的新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6項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份股權。

        第二十三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并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八章財務、會計

        第二十七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九條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以前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三十二條公司因《公司法》第181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第八章附則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三十五條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原件一式六份,其中每個股東各持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驗資機構一份,公司留存二份。

        教育投資公司章程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合伙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企業名稱、地址及性質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企業性質:

        第二章經營范圍及宗旨

        第四條合伙宗旨:

        第五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六條合伙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期限

        第七條合伙人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合伙人性質

        1、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稱/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質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條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______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四章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十條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一條債務承擔:合伙債務應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對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形成的債務,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的合伙人進行追償。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五章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第十二條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退伙

        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4、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7、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合伙協議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四條出資的轉讓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轉讓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六章合伙負責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__________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是: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伙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條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其權限是:

        1、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2、聽取合伙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

        3、查閱有限合伙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七章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事項

        第十七條合伙企業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1、合伙期限屆滿。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規定被撤銷。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合伙終止后的事項

        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割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3、清算后如有虧損,先以合伙企業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八章糾紛解決

        第十九條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合伙協議執行,或者由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進行修訂、補充。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教育投資公司章程 1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維護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2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關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向境內外社會公眾公開發行股票。

        第4條公司注冊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5條公司住所為:成都市_______區________路________號

        第6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7條公司為永久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條___________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長或總經理均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9條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個法人發起設立(注:或募集設立)。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10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公司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股東;股東可以依據公司章程起訴公司的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11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12條公司的經營宗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實現股東權益和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文化的繁榮與發展

        第13條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14條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條公司發行的所有股份均為普通股。

        第16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第17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實行等額劃分,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

        第18條公司發行的股份,由公司統一向股東出具持股證明。

        第19條公司發行的普通股總數為________股,成立時向發起人發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發行股總數的_________%。(注: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繳公司應發行股份_________萬元,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_________萬元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_________萬元)

        第20條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股份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21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會公眾發行股份;

        (二)向所有現有股東配售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準的其他增發新股的方式。

        第22條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23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時,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情形,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24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25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在其離職后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教育投資公司章程 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資各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宗旨

        第二條本企業設立的目的和企業宗旨為:追求卓越品質,以最好的質量為社會做貢獻,最大化實現企業價值。

        第三條本企業受法律、法規的監督和保護,其一切活動遵守各項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自覺接受工商局、稅務局、物價局等機關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企業基本狀況

        第四條企業基本狀況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范圍主營____________

        經濟性質兼營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企業注冊資本______萬元,其中固定資金____萬元,流動資金______萬元,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企業承擔有限責任,企業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注冊資本來源為出資人自籌,經____會計事務所驗證,資金來源、數額真實可靠。

        第四章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第六條出資各方和出資比例

        1.自然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

        2.法人出資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股權轉讓的條件和方式

        第七條股東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買賣、贈與、繼承和抵押。股票持有人的變更應按有關規定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本公司股票的抵押人,在到期不能贖回股票時,應遵照本規定持抵押合同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在本公司股東大會召開前&天至閉幕之日,暫停辦理股票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在本公司清算之日起不得辦理登記過戶和其他變更手續。

        第八條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股權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第九條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應由股東大會通過,同時修改章程,并向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企業減少注冊資本,應首先通知債權人或予以公告,在通知或公告后90天內未有債權人提出異議,方可根據本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七章股東大會

        第十條股東大會是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有權決定企業一切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出資人為企業法人代表時,該出資人可委派1人參加大會,并成為企業董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股東大會的權力

        1.審議董事會或董事長提出的報告;

        2.聽取并審議董事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本公司的發展規劃、經營方向及執行情況;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出的年度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4.審議公司增資或減資,收購或拍賣及有價證券的發行;

        5.對本公司合并、分立、轉讓、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6.修訂本公司章程;

        7.決定董事會成員的報酬及支付方法;

        8.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

        9.對本公司其他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由董事會召集,有如下情形董事會可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

        1.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2.本公司虧損達實有資本的1/3時;

        3.達到股份總額1/3以上的股東聯名提議并書面說明理由時。董事會應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0天內通知股東,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股東大會的決議

        股東大會的決議分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普通決議由股東人數1/2以上的股東出席會議,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1/2通過;特別決議由股東人數2/3以上的出席,并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2/3通過。

        以下事項由股東大會特別決議通過:

        1.決定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或減少;

        2.決定企業的合并、分立、終止和解散;

        3.決定修改企業章程;

        4.股東轉讓其股權。

        第十五條每次股東大會均需作書面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簽字。股東大會應對會議通過的事項作出書面決議,并由同意該決議的股東簽字。

        第八章董事會

        第十六條董事會是企業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由不少于3人的奇數組成。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2.決定召開股東大會并在大會期間向股東報告工作;

        3.執行股東代表大會決議;

        4.選舉董事會主席、副主席;

        5.審定本公司發展規劃和經營方針,批準本公司的機構設置;

        6.審議本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紅利分配方案及彌補損失的方案;

        7.審議公司增減及發行有價證券的方案;

        8.審定公司資產收購、拍賣方案;

        9.制定本公司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的方案;

        10.任免本公司正副總經理、子公司經理、合資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級職員;

        11.確定職工工資標準及職工獎勵辦法;

        12.審批公司的人事、行政、財務、福利等各項重要管理制度和規定;

        13.監督協調本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14.聘請本公司的名譽主席及各種顧問;

        15.其他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宜。

        第十七條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議均作書面記錄,并由參加會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凡作出書面決議的應由同意該決議的董事會成員簽字。

        第九章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董事長為企業法人代表,董事長由全體董事的2/3以上選舉產生。

        董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1.召集和主持董事會;

        2.檢查、監督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決議的執行情況,提名企業經理候選人,交董事會通過;

        3.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授予的企業職權。

        第十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企業設經理1人,副經理1人,經理、副經理由董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經營管理活動,行使以下職權:

        1.組織實施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并向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報告決議實行情況;

        2.全面組織企業日常經營活動;

        3.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4.代表企業對外處理業務;

        5.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企業設置生產計劃、貿易、財務等部門。

        第十一章財務管理制度和利潤分配方式

        第二十二條企業根據有關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企業稅后利潤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當法定公積金超過注冊資本總額的50%時,超過部分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為股東股份。

        第十二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條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和股東大會決議制定相應的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三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當企業章程不符合國家現行規定,不適合企業發展或遇其他必要情況時,可進行修改。章程的修改由董事會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后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或備案。

        第十四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二十六條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經營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企業經營期限可以延長,經營期限的延長,由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并于期滿前180天內報原登記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十七條企業有下列情況可即行終止:

        1.經營期限屆滿;

        2.被依法撤銷;

        3.破產;

        4.不可抗力;

        5.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終止。

        企業終止由董事會通知企業股東,召開股東大會,由股東大會作出企業終止的決議,并依據《北京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公司不接受任何破產股東因股權而提出接管本公司的財產及其他權益的要求。但破產股東在本公司的股份和權益,可根據有關法規和本章程,由破產股東與股權人辦理轉讓手續。

        第二十九條企業登記事項以登記主管機關核定內容為準。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股東代表大會通過,報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三十一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代表大會決議解決。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公司董事會。

        教育投資公司章程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獨資經營企業法》,投資方有限公司(或個人)決定在_________投資設立外資獨資有限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二條本公司的名稱為:

        中文: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三條投資方名稱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第四條本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條例、規定并遵守。

        第二章經營范圍與規模

        第五條本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專項審批且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本公司的生產規模:_________。

        第三章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本公司投資總額為_________人民幣。

        第八條本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人民幣。

        第九條公司出資方式為_________。

        第十條公司在經營期間,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投資方繳資計劃:第一期_________元,公司成立后3個月內繳齊,全部注冊資本在_________年內繳齊。繳足出資后,經會計師事物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投資方增資,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參資,或以公司自身積累部分用于再投資等形式來擴大注冊資本時,須經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司若要轉讓資本,不論全部或部分,須經投資方書面同意,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經投資方同意,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本公司可與國外其它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公司以及在國內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五條本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一名,由____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指定。

        第十七條董事任期_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注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第十九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代理。

        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它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_________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資會議。

        第二十三條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_________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被通知人),按照該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

        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若干經營管理部門,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______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向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議決,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執行董事會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一系列制度,組織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各項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送交董事會審議,并經董事會批準后負責執行和實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財務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獎罰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4.提出公司資金籌措,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基建規劃等交董事會審議批準。監督控制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

        5.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編制年、季、月生產開發和經營進度表組織實施,負責完成量事會提出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提出適合公司管理的結構設想,送交董事會審議批準,訂立下設部門的職責條例,聘用部門經理,報董事會備案,并按董事會通過的有關規定,決定該類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福利獎懲和提升。

        7.負責向董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質詢。

        8.按各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統計報表。

        9.負責做好其它應做的經營管理工作,全權處理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有關正常業務,以公司的名義簽發各種文件處理董事會委托的其它事宜。

        10.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代理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條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_________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本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六章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遵照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_________市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度。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均需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銷毀。

        第三十四條公司采用分幣種真實記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幣同人民幣換算以實際發生之日國家外匯局公布的匯價計算,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三十五條公司財務會計記賬法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質出售,購入及庫存情況。

        3.公司資產及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交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5.公司在與其它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資、收益、負債情況。

        第三十六條公司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投資方、_________市有關部門各一份。

        第三十七條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有權隨時查閱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投資方有權聘請審計師查閱公司賬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公司應按中國有關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開辦費的攤銷年限。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在_________市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幣賬戶。

        第四十條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列》和_________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公司所提取的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應在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剩余的利潤的分配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條公司上一年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后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稅后利潤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儲備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參資其它經濟組織需經董事會,討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八章職工

        第四十五條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在遵守_________市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辦理。

        第四十六條本公司招聘職工,按_________市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公司有權對違反本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_________市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九條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_________市現工資制度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九章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公司的投資方若同意延長經營年限,經董事會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公司一致認為終止經營符合最大效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三條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五十五條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六條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屬投資方或按經董事會討論后一致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五十七條清算結束后,公司應按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規章制度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通過董事會審議批準的規章制度。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補充,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條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須經投資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簽字后,并報政府審批機關批準后正式生效。

        教育投資公司章程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制定本章程,以此為本企業的經營準則。

        第二條企業名稱:

        第三條企業地址:

        第四條企業負責人:

        第五條企業經營范圍:

        第六條本企業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七條本企業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一切活動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二章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第八條本企業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申報的出資為_________萬元,其中現金:___________萬元。

        第三章財務、會計和勞動工資制度

        第九條本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財務、會計制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本企業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自當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為一個會計年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招用職工的,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四章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本企業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企業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投資人決定解散;

        (二)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三)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企業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其債權。

        第十五條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_________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第十六條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其他債務。

        第十七條清算期間,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條規定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第十八條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十九條企業清算結束后,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并于_________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盡之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正本_______份,報送登記機關_______份,本企業存檔_______份。

        投資人簽字(蓋章):

        訂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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