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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老年人協會章程
基層老年人協會的宗旨是確立以“老年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團結帶領廣大老年人參與社會主義物質、精神、政治文明建設,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基層老年人協會章程,歡迎大家閱讀。
基層老年人協會章程 篇1
基層老年人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是在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村(社區)黨總支(支部)委員會和村(社區居)民委員會的領導下,在本村(社區)內開展活動的老年人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和自我保護的基層老年群眾自治組織。
第二條 協會宗旨是確立以“老年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團結帶領廣大老年人參與社會主義物質、精神、政治文明建設,代表老年人的利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質量服務。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 協會的任務
1、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任務,組織會員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按照自愿與量力、社會需求與個人志趣相結合的原則,鼓勵老年人從事力所能及的社會公益活動。
2、組織會員學習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開展民主與法制教育、科學文化教育和保健知識教育,做好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辦好老年學校(電大班)。
3、積極協助當地政府及村(社區)“兩委”調解宗族、鄰里、家庭等糾紛,督促贍養人落實對老年人的家庭贍養和撫養,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4、組織會員積極參與創建文明村(社區)活動,推進老年人協會和社區老齡工作規范化建設。參與老年活動室的管理與服務工作。開展老年人自助、互助活動,協助村(社區)“兩委”為需要幫助和照料的老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5、提倡科學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反對邪教侵害和封建迷信活動,組織會員開展各種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娛樂、體育等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促進老年人健康長壽。
6、根據當地實際和資源情況積極發展老齡產業,組織會員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和勞務活動,為協會活動積累資金。
7、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老年人的要求和愿望,為黨和政府制訂有關老齡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第三章 會 員
第四條 凡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公民,承認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參加協會活動,按時交納會費,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參加協會組織的會議和有關活動的權利。
3、有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4、有享受協會獎勵和福利待遇的權利。
5、有依法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批評教育直至提出訴訟的權利。
6、有自愿入會,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協會的章程。
2、關心協會的工作,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3、執行協會的決議,積極參加協會的活動。
4、自尊、自愛、自重,搞好會員和老年人之間的團結互助,做家庭和睦、尊老愛幼和遵紀守法的表率。
5、每年交納一定的會費。
第四章 組 織
第七條 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
第八條 協會領導成員,由選舉產生。
第九條 協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條 協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制定年度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并組織實施。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的成員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人員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設會長一人,副會長1至2人,秘書長1人,常務理事若干名,其中女會員代表應占30%,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年齡一般不超過75周歲。協會根據具體情況聘請村(社區)“兩委”負責人兼任協會會長的,應設立常務副會長1名,主持日常工作,并向會長負責。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1、各級政府和村(社區)撥款。
2、協會經濟實體的收入。
3、單位和個人資助。
4、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協會經費用途
1、開展老年公益事業。
2、表彰獎勵先進集體和個人。
3、開展老年救助活動。
4、支付工作人員的補貼費及協會辦公、活動等費用。
第十三條 協會的經費收支應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定期向會員公布,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并向撥款部門和捐贈者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歸協會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基層老年人協會章程 篇2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老年人在社區建設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社區老年人協會,是在社區黨支部、居民委員會的領導下,在上級老齡工作部門的指導下,由常住本社區的老年人自愿組織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保護”的基層老年群眾組織。
第三條 社區老年人協會要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為老年人服務,在居委會和上級老齡工作機構的支持幫助下,努力推動老年人“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第四條 組織老年人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宣傳做好老齡工作的重要意義,教育老年人遵紀守法,維護社會穩定。
第五條 大力宣傳老年法律法規,開展敬老愛老助老教育活動,表揚敬老愛老助老的好人好事,倡導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和鄰里互助的良好風尚,協助老齡工作等部門督促執行老年法規,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督促贍養人及其配偶對老年人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必要時可通過協調家庭成員或家庭代際關系,簽訂《義務贍養責任書》,并監督執行。對不履行贍養義務和責任的給予教育、幫助;對屢教不改,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可申請司法部門依法追究。
第七條 積極鼓勵社區有條件的居民或其他社會組織與特困老人簽訂助養協議,發動青年或老年志愿者為生活不能自理的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照料服務,組織老年人開展互助性的服務活動,或者組織和鼓勵低齡老年人開展勞務儲蓄性的為老服務活動。
第八條 根據社會需要和可能,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鼓勵和組織老年人參與法律規定和政策允許的社會經濟活動。
第九條 組織老年人開展文化體育活動,活躍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協助居委會開展維護社會治安、計劃生育、調解糾紛、愛國衛生、移風易俗、興辦公益事業、關心教育下一代以及創建文明家庭等活動。
第十條 凡居住本社區、年滿60周歲的公民,承認本章程,自愿申請,均可成為所在社區老年人協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三)有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有享受本協會所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的權利;
(五)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活動,努力完成本協會所交給的任務;
(三)自尊、自愛、自重,努力做家庭和社會的表率;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任務。
(二)根據本章程,制訂、修改本村老年人協會章程。
(三)選舉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委員。
第十四條 協會委員會是常設執行機構,任期為3年,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協會的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主持協會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辦理會員入會或退會登記手續;
(五)向社區黨支部、居委會報告工作。
第十五條 老年人協會設名譽會長和會長各1人,秘書長1人,委員3人,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擔任會長、秘書長、委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如身體好、威望高、會員信任,可以放寬年齡限制。
第十六條 老年人協會應根據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委員會議,研究協會工作,適時處理涉老問題。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向會員報告工作,決定協會重大事項,增選或補選協會委員。
第十七條 協會會員按居民小組劃分活動小組,組長由本協會委員兼任,或由協會委員會指定合適人選擔任。
第十八條 社區老年人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鄉(鎮)政府的財政資助;
(二)企業贊助;
(三)社會各界人士捐助;
第十九條 辦公和活動場所由社區居委會安排提供,由老年人協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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