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大學教職工文體協會章程
為加強和規范學校教職工協會的管理工作,進一步繁榮校園文化生活,制定了長春大學教職工文體協會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長春大學教職工文體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學校教職工協會的管理工作,進一步繁榮校園文化生活,促進教職工各類文體活動的廣泛開展,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和文化、體育協會的蓬勃發展,促進和諧校園建設,學校工會大力倡導各類教職工文體協會在學校工會指導下開展豐富多彩的活動。為了規范教職工協會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長春大學教職工協會是在教職工自愿基礎上建立的校內群眾性業余活動的組織,接受長春大學校工會的領導與管理。
第三條 協會必須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的范圍內開展活動,不得從事與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相違背的任何活動,并自覺接受學校有關部門的管理。協會活動堅持業余、自愿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協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1名,秘書長1名,由協會會員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協會可根據自身需要設立名譽會長或顧問;各協會組團人數不得少于15人。
第五條 協會采用會長負責制,會長由協會會員選舉并經學校工會審批產生或由學校工會任命產生。
第六條 各文體協會由學校工會統一組織、管理、監督和協調,并指定一位專職人員分管教職工協會工作。
第七條 每個協會每年要舉辦一次大型活動。必要時,可組隊代表學校工會進行對外交流或參加比賽活動。
第三章 協會負責人
第八條 協會負責人的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責任心,擁有一定的群眾基礎和群眾工作經驗,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二)有符合本協會的特長或愛好;
(三)熱心協會工作,熱情為協會會員服務。
第九條 協會負責人的職責:
(一)統籌規劃本協會工作,全面負責協會日常管理事務,做好協會后備力量的培養工作;
(二)組織實施諸如比賽、演出等較大規模的活動;
(三)對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進行審批;
(四)組織會員進行日常訓練和活動。
第四章 協會會員
第十條 凡我校工會會員,身體健康,具有某一方面特長或愛好,承認本章程和所欲加入協會章程者,均可參加協會。
第十一條 工會會員加入協會,須本人自愿申請,經其所欲加入協會審核批準,即可成為協會會員。協會會員名單報學校工會備案。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年齡原則上限制在男55歲、女50歲以下,且身體健康、能正常參加協會活動。
第十三條 每位協會會員只能申請參加一至兩個協會。
第十四條 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所在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與表決權;
(二)對所在協會的工作及其負責人有監督、批評和建議權;有向學校工會反映所在協會情況的權利;
(三)有權參加所在協會的各項活動,享受所在協會的各種待遇和獎勵;
(四)享有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協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學校工會的相關規章制度;
(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按時交納會費,在不影響本職工作的`情況下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三)協會會員應視自身健康狀況參加活動,患有心腦血管等疾病或不適宜參加劇烈活動的會員,應謹慎行事,以免發生意外,凡因自身身體原因發生意外的,責任自負。
第五章 協會的成立、變更與注銷
第十六條 協會的成立:
(一)教工協會由發起人向學校工會申請籌備。
(二)成立協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有15名以上的教職工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協會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
2. 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 有規范的章程。
(三)申請成立教工協會,發起人應當向學校工會提交下列文件:
1. 籌備申請書;
2. 章程草案;
3. 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
(四)教工協會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 協會類別、宗旨、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
2. 協會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3. 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序及權限;
4. 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5. 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6. 章程的修改和協會終止的程序;
7. 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批準籌備成立的教工協會,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
第十七條 協會的變更與注銷:
(一)協會的登記備案、修改章程等事項需要變更的,需15日之內向學校工會申請變更登記和備案。
(二)教工協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學校工會申請注銷登記:
1.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2. 分立、合并的;
3. 違反憲法、法律和校紀校規;
4. 半年內未開展任何活動;
5. 未經批準擅自成立;
6. 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三)教工協會提出注銷時需要協會領導及會員3人以上簽字的書面申請,并需學校工會對其財務等情況進行了解審核。
(四)教工協會的注銷,應當在報批后盡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六章 協會經費與日常管理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協會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學校工會下撥的活動經費;
(三)捐贈。
第十九條 經費支出:
(一)所有經費只限于協會開展活動;
(二)堅持厲行節約、量入而出的原則。
第二十條 經費管理:
(一)合理使用協會經費,任何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協會需定期公布經費使用情況;
(二)協會負責人主管本協會活動經費的使用、管理與報銷,每年須做好經費使用的預決算報告;
(三)經費的使用須按會計制度和財務要求建立明細帳目,適時向協會會員公布;
(四)協會活動經費的使用情況,每年12月須向學校工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協會日常管理:
(一)各教職工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負責協會的日常管理和組織工作;
(二)各教職工協會應在每年年初到學校工會注冊并上交工作計劃和年度預算,接受學校工會根據計劃進行的定期檢查;
(三)各教職工協會年底需上交本年度工作總結和經費決算,并接受學校工會的年度工作考核,凡參加全國和省、市組織活動得獎的個人、團體,協會根據活動項目提出申請,按照學校工會有關獎勵規定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各教職工協會應在活動前有方案計劃、活動中有專人負責、活動后有圖文新聞報道,并及時報送學校工會;
(五)各類文體訓練及比賽都具有潛在的受傷風險,協會應注重人身安全并告知參加活動或比賽的會員,凡由協會組織的活動,若在訓練或比賽時發生各類損傷需由個人負責。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自2014年12月8日起試行,解釋權歸長春大學校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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