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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統計規章制度范本(精選7篇)
在現在社會,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學校統計規章制度范本,歡迎大家分享。
學校統計規章制度 1
第一章 總則
一、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學校教育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以及國家教育部、省、市有關規定,制定學校統計工作規章制度。
二、統計工作基本任務。統計是認識教育現象及其發展規律的重要手段,是制定教育政策、編制教育規劃、檢查教育計劃實行情況的重要依據,是學校科學管理的基礎。學校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學校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校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充分發揮統計信息、咨詢、監督三大功能。
三、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有關人員必須依照《統計法》和統計制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偽造、篡改,確保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
第二章 統計機構人員及職責
一、學校確定由校長負責統計工作,把統計工作列入領導工作日程,具體指導,定期研究,經常督促和檢查統計工作,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問題,領導和支持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執行《統計法》和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加強統計工作現代化建設。
二、綜合統計負責人,代表學校履行《統計法》規定的職責,執行綜合統計的職能,其主要職能是:
1、組織協調本校的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地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本校的統計調查任務,收集整理和提供統計資料;
2、對本校教育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和教育管理工作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3、統一管理全校的統計調查表和各種基本統計資料,建立健全綜合統計臺帳;
4、會同有關基層部門建立、貫徹本校統計工作規章制度,實現統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現代化。
三、基層統計工作是各部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和管理的基礎,各部門領導要對統計工作給予支持與指導。學校根據各部門統計工作的需要,在有關部門設專、兼職統計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部門的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地完成本部門業務主管機關頒發的統計調查任務;
2、負責向校綜合統計機構或統計負責人,提供與本部門有關的統計資料;負責向其他部門提供統計任務所需的與本部門有關的統計資料;
3、建立健全本部門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對部門工作計劃完成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四、專、兼職統計人員必須具備完成統計任務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對未取得統計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要進行培訓,提高素質,取得“統計上崗證”。
五、統計人員有權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依照國家規定提供資料;檢查統計資料準確性,要求改正不確實的統計資料;揭發和檢舉統計調查工作中違反國家法律和破壞國家計劃的行為。
六、統計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學校綜合統計對校長負責,各基層統計對綜合統計負責。
第三章 統計資料管理
全校統計資料、統計報表由綜合統計負責人統一管理,各基層部門在向上級機關和學校提供統計資料、報表的同時,必須報綜合統計負責人一份。
一、實行統計報表審核制度。綜合統計機構上報的統計資料由主管校長簽字后上報,各基層部門上報的統計資料、報表,經部門領導簽字交學校綜合統計負責人審核,由主管校長簽字后上報。
二、由綜合統計負責人報送的統計資料、統計報表年終送檔案室統一歸檔管理。
三、全校統計數據歸口學校綜合統計,避免數出多門。學校各級領導制定政策、計劃、檢查計劃執行情況,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及工作成效;進行獎勵和懲罰、發布信息、上報資料、發表文章需要統計資料時,必須以綜合統計負責人簽章提供的統計資料為準。
四、統計負責人必須嚴守保密和借閱制度,保管好歷史、現行的各種統計數據和資料。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一、兼職人員除完成日常本職工作以外,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進行統計工作,學校可視其工作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
二、對統計工作人員獎勵與處罰除執行學校的有關規定以外,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者予以獎勵;凡有第三十二條行為之一者,按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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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學校統計工作,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我校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統計工作是學校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領導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各科室應予以高度重視。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教育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實行統計監督。
二、學校統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制度。
1、學校須明確一名領導分管統計工作,檢查、督促并協助完成統計任務。
2、學校統計員必須按時、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三、各有關人員必須加強自身學習,增強法律意識,依法完成統計任務。
1、統計員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各類統計資料及數據,并不得偽造、篡改,部門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資料及編造虛假數據,不得強令、授意統計員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不得對拒絕、抵制篡改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統計員進行打擊報復。
2、凡上報的各類統計報表,必須由填表人簽字,經本單位統計主管領導、學校統計負責人及學校主要領導審核簽字,加蓋學校公章后方可報出。
3、統計員需對上報的統計資料做好保管、歸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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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學校和發展的需要,加強和改進學校統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和教育部《教育統計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統計工作的目的是對學校事業規模與結構、學科與專業、教學與科研、社會服務、對外合作與交流、財務與資產等方面的現狀和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與統計分析,便于準確映學校發展狀況,提供重要決策依據,服務學校科學發展。
第三條學校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嚴格按照《統計法》及《規定》要求,及時、準確填報上級下達的統計調查報表;及時、準確收集和整理學校管理所需統計資料,映學校在發展過程中的基本情況;利用統計資料進行統計分析,開展統計服務;運用統計手段,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第四條學校統計工作分為綜合統計工作和專項統計工作。學校綜合統計工作的內容包括:高等教育事業統計報表(高基報表)、高水平學辦學績效數據采集表、普通本科高校發展潛力指標數據采集表等綜合統計報表。學校專項統計工作的內容包括:上級對口部門的專業性統計業務報表。
第二章織織機構與職責范圍
第五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學校由校長或校長指定的校領導擔任統計工作主管領導,全面負責學校的各項統計工作。發展規劃處是學校統計工作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執行學校綜合統計工作職能。
第六條各職能部門、直屬單位歸口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相關的統計工作,并在發展規劃處的統一協調下,配合其他部門完成涉及本部門工作的相關統計任務。各學院與統計有關的工作由相關職能部門歸口管理。
第七條學校各職能部門、直屬單位應指定一名處級領導干部分管本單位的統計工作,并確定一名工作人員具體負責統計工作,將統計工作納入其崗位職責。
第八條學校發展規劃處綜合統計工作職責:
(一)建立健全學校統計管理制度,執行學校統計工作管理辦法和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全校綜合統計信息工作,完成學校綜合統計工作任務。
(三)審核對外報送的學校基本數據,編撰和印發學校基本數據統計公報。
(四)圍繞學校事業發展情況開展統計分析,為學校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五)做好統計資料的歸檔工作,推進學校基本統計數據的信息化工作。
(六)定期開展業務培訓,加強與各級部門及兄弟院校的工作交流。
第九條各職能部門、直屬單位統計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認真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業務情況建立相應的統計制度。
(二)根據學校綜合統計工作要求,及時、準確填報學校下達的有關統計報表。
(三)保質保量完成上級有關部門下達給學校的專項統計報表的填報工作。
(四)根據要求及時、準確提供相關統計數據,結合本單位工作開展統計分析;
(五)負責收集、整理本單位的統計資料,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和歷史資料。
第三章統計工作內容與分工
第十條學校統計工作內容及分工:
(一)教職工統計由人事處負責。包括全校教職員工的人數、性別、民族、文化程度、職務(稱)、年齡、面貌、行政獎懲等內容。
高層次人才情況由人才辦、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和社會科學處負責。離退休人員的統計由離退休干部工作處負責。
(二)本科教學及學籍統計由教務處負責。包括專業設置、教學計劃、課程設置、教師授課及課時、專業設置、學籍信息、學生考試成績、學科競賽、教學實踐、質量工程、教學成果、教學獎勵、教材建設、教學研究成果等各類有關數據。
有關學生第二課堂、校園文化建設、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等統計由校團負責。
(三)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留學生和港澳臺學生及教育生等學生統計分別由教務處和學生處、研究生院、海外學院及繼續教育學院負責。包括招生情況、在校生人數、來源、年齡、面貌、獎懲、畢業生人數、學位授予等內容。畢業生就業、創業情況由學生處負責。
(四)科學研究狀況統計由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和社會科學處負責。包括科研論文、科研項目立項、科研經費、科研獎勵、科研平臺、知識產權與專利等內容。
(五)學科建設統計由發展規劃處負責。包括各級重點學科、ESI學科建設情況等內容。
(六)社會服務情況由海峽創業育成中心(新農村發展研究院)負責。包括橫向經費、科技成果轉化、產學研合作項目等社會服務情況。
(七)資產設備統計由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包括教學科研設備、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數量及使用情況、學校占地面積和校舍面積(含教學科研及輔助用房、行政辦公用房、實驗室面積、學生宿舍面積、生活用房等分類校舍面積)等內容。
(八)圖書資料的統計由圖書館負責。包括圖書資料(含電子圖書)的種類、數量等,及各種有關的服務及設施使用情況等內容。
(九)基本建設統計由基建處負責。包括基建投資完成情況、校舍施工完成情況等內容。
(十)財務統計由計劃財務處負責。包括各項預算內外經費收支情況和分析比較、投入產出情況、工資總額等內容。
(十一)對外交流與合作情況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臺港澳事務辦公室(合署)負責。包括國家留學基金教師出國項目、優秀本科生國際交流項目、赴臺港澳交流學生項目、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國際來和回、國際學術會議等等內容。
(十二)學校的新聞統計由宣傳部負責。包括校外各級媒體有關我校的報道、校內媒體的新聞宣傳等內容。
(十三)校友情況、社會捐贈統計由校友會負責。
(十四)各學院、研究院、研究所、基地、研究中心等學校教學科研單位負責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各種統計工作,并積極配合學校各職能部門的統計工作。
(十五)未列入以上范圍內的統計項目,按其性質由發展規劃處協調有關職能部門提供。
第四章統計工作流程與要求
第十一條統計數據的采集。各職能部門、直屬單位嚴格按照統計調查范圍、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標準等規定要求,如實提供統計數據,在報送期限內完成統計工作任務,保證數據來源有據可查。
第十二條統計數據的報送。上級下達的要求以學校名義上報的綜合統計報表,由發展規劃處組織統計、匯總填表,經分管校領導審簽后按時報送。各類專項統計報表,由職責部門、直屬單位歸口負責組織統計、匯總填表,由部門(單位)統計工作負責人審核簽字,經分管校領導審簽后按時報送,并送發展規劃處備案。學校下達的.校內統計報表,各部門(單位)組織統計、匯總填表,由部門(單位)統計工作負責人審核簽字后按時報送。
第十三條統計數據的發布。為保證統計資料準確、全面、統一,學校的基本統計數據以發展規劃處正式發布的基本統計數據為準,其他部門(單位)不得發布與其不一致的數據。發展規劃處每年初發布一次《學校基本數據統計公報》,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更新學校主頁網站的基本數據。
第十四條統計數據的使用。各部門(單位)引用或對外報送學校基本統計數據,須經本部門(單位)負責人審核后,報發展規劃處核實。涉及特定用途的基本數據,應結合實際情況向相關部門(單位)采集并使用最新統計數據。
第十五條統計數據的變更。各部門(單位)對報出統計信息的準確性和一致性負責,一經上報不得隨意更改。確需變更的,經本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并附情況說明,報學校核實審批后,再交上級統計單位更正。已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匯總的統計信息和數據一般不得更改。
第十六條統計數據的歸檔。各部門(單位)均應保管好本部門(單位)的統計資料、各種統計報表以及有關統計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規定,對外報送的統計報表和資料要送交校綜合檔案室存檔。屬于國家保密的統計資料,統計人員須按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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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教育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教育管理、科學決策和服務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教育統計工作制度日如下:
1、教育統計工作是學校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領導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各部門應予以高度重視。教育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教育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2、學校根據教育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兼職統計人員,依法管理、開展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學校統計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學校明確一名校領導分管統計工作,檢查、督促并協助完成統計任務。學校統計人員必須按時、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3、教育統計人員應當加強學習,具備與其從事的教育統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如實整理、報送統計資料,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4、加強對教育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按照國家規定加強統計人員資質和信用建設,提高教育統計人員的專業素質,保障統計人員的穩定性。
5、統計人員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6、應當根據統計資料,對本地區或者本單位的教育事業發展進行統計分析和監測,提供咨詢意見和決策建議。建立教育統計數據解讀、預測預警機制,加強數據分析,增強教育統計分析的時效性、針對性和實用性。
7、統計人員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深入挖掘數據資源,綜合運用多種統計分析方法,提高統計分析和應用能力。
8、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等教育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上報的統計資料必須由統計人員、審核人、本單位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人對其審核、簽署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9、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建立健全教育統計保密制度,完善教育統計內控機制,做好有關統計資料的保密工作。
10、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及其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教育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11、教育統計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教育統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虛假教育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12、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在教育統計工作中有統計違法行為的,移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有違紀行為的,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根據違法違紀行為的情節輕重,向有關責任人員的任免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提出處分處理建議。
13、學校和其他有關機構的領導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自行修改教育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2)強令、授意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人員拒報、虛報、瞞報或者篡改教育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
(3)對拒絕、抵制篡改教育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4)對揭發、檢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有前款第(3)項、第(4)項規定行為的,應當從重處分。
14、教育統計機構及相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或者行政等責任,并記入相關單位、相關責任人的誠信檔案:
(1)未經批準擅自組織實施統計調查的;
(2)自行修改、篡改、偽造、編造統計資料的;
(3)不按時提供、拒絕提供或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或者要求統計調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
(4)違法公布統計資料的;
(5)泄漏統計資料導致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被識別的;
(6)違反規定導致統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7)其他統計違法行為。
15、違反統計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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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預算管理,堅持審批制度
1、學校年初要遵循“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做好預算。每月要編制月份計劃,報總校審批,方可實施。
2、學校根據總校安排報賬時間,及時報賬。報賬同時,報下月支出計劃,經總校批準后方可實施。
3、固定資產購建和日常修理,單價在3000元以上或總造價在1萬元以上的支出,在年初預算時要負有專項說明,執行前必須事前提出書面申請
二、加強學校收費管理
1、嚴禁設立“小金庫”,不得將收入作為往來款項進行核算。
2、對不符合規定的票據,學校財產機構不得使用。
3、嚴禁違規定,巧設項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如統一發動、購買練習冊,按人頭收取班級活動費,強制保險等。
4、不扣留、挪用各種收費,足額、及時上繳總校。
三、支出管理
1、學校的財務收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學校的一切重開支和重要的經濟事項的決策,應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并做好會議記錄備查。
2、財務機構內部分工做到帳、物分開,報賬員不兼任檔案管理、財務保管工作。
3、禁止在支出過程中變通、變造現象,保持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有效。
4、因總校取消了小學招待費,需要煙、飲料、水果等招待物品時,及時到總校聯系購買,總校不予購買或不批準購買,則任何人來校不特殊招待。否則誰擅自購買誰付賬。
5、培訓費報銷程序及標準:
(1)教育局文件填培訓卡學區校長簽字會計處核銷。
(2)縣內培訓,車費10元,住宿費20元以下(有票據);市內70元以下車費,30元以下住宿費(有票據)。沒有統一伙食安排的,市內每天補助5元,市外每天補助8元。
(3)培訓回來及時到總校核銷培訓費,過月單據不予核銷。
6、為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學校領導積極向總校映,申請小額備用金,以保證學校急需的臨時性支出需要。
四、財產管理
1、低值易耗品學校建立明細帳,由學校保管員及時記錄、存檔。
2、固定資產管理責任到人,發生人員變更時做好交接手續,詳細盤點。物品非正常損壞或丟失,責任人照價賠償。
3、學校物品一律不許外借,外借不能收回時,保管員、外借人平均折款賠償。
五、檔案管理
1、報賬員對文件、制度、報表、預算決算及重要合同,定期歸檔、審查、整理立卷。
2、檔案要有目錄,并裝訂成冊,防止丟失或毀壞。
3、學校財務工作制度管理制度
一、嚴格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做到財務管理規范化、制度化。
二、各校各項收入必須交會計室,由出納會計開具《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作收入。
三、出納做到每學期的'收入現金必須在開學一個月內存入賬戶,出納的周轉金不超過5000元。
四、各校賬目必須做到日清月結,學期末各校將組織領導、教師代表進行清理,并向體教職工公布每學期的各校財務收支情況。
五、各校財會人員必須做到身正、口穩、手直。主管會計每月應向分管財經領導匯報財經收支、結余情況,并實行月報表匯報制度,協助各校領導管好財、理好財。
六、嚴禁各校亂收費、亂攤派、亂推銷。如有違者,將責令退還,并予以總金額的50%罰款,中心學校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報上級部門處理。
七、堅決執行一本賬收支,一個專戶銀行存款,一支筆審批的財務管理制度,各校購買物品一般由出納會計負責,當事人核實簽字,主管領導審批方可入帳,會計對不符合財經手續、不合理開支或不正規的單據發票有權向分管領導指出,并不予報銷。
八、公款不準借支,特殊情況經批準后才可借支。但數額不得超過本人當月工資。還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對收款挪用的教師,其挪用款從教師工資中扣除。超過一個月而不能還款的,各校將按月利率2%收取利息。對學期末仍有欠款未還的教師,實行10%罰款,5%計息,調出人員如欠公款,工資關系暫不轉出。
九、嚴格控制吃喝,亂買亂用的消費收支。對外來客人一般實行校內進餐對口接待,但嚴禁超標準接待,校內進餐不得超過150元標準,特殊情況在餐館進餐,參與領導必須寫清事由,同時要控制標準。
十、因公出差,所領經費必須在回校后一星期內結帳,出差報銷標準按上級文件標準執行,教學方面經費開支,按《教學支出管理規定》執行。
十一、教職工休息日加班補助每天20元。突擊性工作需正常上班期間要加班加點,給予適當補助。外出公差或參加各班教研活動,縣級只報銷車費(不超過8元)及會務費,不報銷住宿費,不發生活補貼;市級報銷往返車費,住宿費每天限報20元,并每天補助生活費15元,省級以上報銷車費、會務費,住宿費每天報30元,并每天補生活費20元(如住宿費、生活會、在會務費內不另報銷)。函授學習一切費用自理。鄉、縣、市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一個周以上培訓,只報銷車費、住宿費,不補助生活費。
十二、堅決執行集體簽訂合同制度,簽訂千元以上的合同,必須有兩個以上領導參加,嚴禁任何個人在家私自征訂任何物品。
十三、各校需要買東西,必須要各線分管領導同意并寫清事由,方可入帳支出,總務做到每周清查一次,不合理、不合格的不予入帳。
十四、分管總務的校長協助校長管理各校財經,各處室開支經費一次百元以上須經各線分管校長同意,百元以上須經校長同意,兩千元以上須經辦公會通過。
十五、各校來客需要招待(飯、煙、飲料等)須經校長同意,校長外出須由主管校長同意方可報銷,未經允許費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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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
二、本著有事故報事故,無事故報平安,及時、準確無誤地如實上報各類事故和按月填報傷亡事故月報表。
三、在校園內發生各類傷亡事故,均應立即按規定報告教體局安全辦,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經過、傷亡情況、損失情況、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應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好現場,組織搶險、施救。
四、校內發生的輕微的意外受傷事故,學校按有關規定自行調查、協調處理。
五、發生一般傷亡事故和重特大傷亡事故,事故單位要積極配合上級教育、安監、公安等部門組成的傷亡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教育部2002年12號令)和相關法律法規妥善處理。
六、對傷亡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有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以及無正當理由的,拒不接受事故調查及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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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工作的及時性和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促進我校各項工作的順利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我校的統計工作,是對全校的工作從數量方面進行信息搜集、整理和分析,得出各項工作中的比例關系,掌握其發展變化規律,給領導制定規劃、編制計劃、檢查工作執行情況以及進行科學決策提供重要信息來源。
我校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準確、及時、全面、系統、科學地搜集、整理和分析我校教育和各職能部門的活動情況,通過教學、行政后勤、基建、財務、外事、學籍管理和人事等項工作的、統計資料,為進一步加強科學管理、制定規劃和編制計劃以及檢查和監督計劃執行情況提供可靠依據,為開展各項業務工作和分析、改進工作提供真實統計資料。
一、統計機構和統計員
1、按照上級主管部門規定,在學院辦公室設立一名兼職綜合統計員;在部分重要職能部門,如財務、青年電影制片廠、影視中心、校產辦等設立一名專職統計員;在人組辦、教學辦、研究生辦、行政處、繼教中心、基建處分別設立一名兼職統計員,形成以學院辦公室為中心的統計工作網。
2、依照規定,我校各類統計人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專科或中專學歷。
3、統計隊伍應保持相應的穩定,統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應當有能夠擔當規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接管,須辦理交接手續,并向學院辦公室報告。
二、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職責
(一)學院統計負責人的職責
1、組織指導、綜合協調各職能機構的統計工作。
2、負責統計隊伍和統計基礎工作的建設,對綜合人員進行考核與獎勵,組織對統計人員的培訓。
3、負責全校現代化統計環境的建設。
4、貫徹并檢查監督統計法規的實施。
(二)學院綜合統計員職責
1、組織和協調各系、處等有關單位的統計工作,并與各單位共同完成國家、部門、地方的統計調查任務。
2、搜集、整理和提供統計資料,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3、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統計資料。
4、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建立、健全和完善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
5、定期公布統計數字。
(三)各系、處統計負責人的職責
1、對本系統、本部門的統計工作人員實行監督管理。
2、對本系統、本部門上報的統計資料負責審核。
3、對本系統、本部門的統計工作人員進行考核。
4、負責本單位現代化統計環境的建設。
(四)各系、處單位統計人員職責
1、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向學院以及主管上級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2、搜集、整理和提供統計資料,并進行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
3、建立健全單位原始記錄及統計臺帳。
三、對學校綜合統計和各職能機構統計人員的規定
(一)對學校綜合統計的規定
1、學年初報表及其它對上級部門的報表,有些數字必須由幾個部門共同核準,綜合統計一定要做好協調工作。
2、在各類報表中,有些數據是幾個部門的綜合統計,必須做到認真審核,確保數據的準確性。
(二)對各職能機構統計人員的規定
1、為做到數出一門,凡各職能部門對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反映學校基本情況數據時,必須通過學院辦公室的核準。
2、各部門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各種報表時,必須同時報學院辦公室一份。
3、各職能機構的統計人員在向綜合統計提供基礎數據時,必須有本部門的領導簽字。
4、上級主管業務機構直接下到學校的對口單位的報表,由各單位負責填報,需要其它單位提供數據時,其它單位應積極支持,做到及時、準確,協助填好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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