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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時間:2022-12-07 18:13:19 瑞文網 我要投稿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加強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廠、部室和子公司。

        3、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3.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3.3gbz158—XXXX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3.4《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3.5《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3.6《工傷保險條例》

        4、術語和定義

        4.1職業病危害: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4.2職業病: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3職業禁忌: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導致原有自身疾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本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5、職責

        5.1公司總經理審批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5.2財務部負責提供必要的職業衛生經費,保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

        5.2公司安環部組織并實施全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和職工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工作。

        5.3公司工會負責女職工健康檢查的組織和實施以及監督職業病防治工作。

        5.4人力資源部負責新進廠職工健康檢查的組織和實施以及對職業病、職業禁忌人員的用工管理。

        5.5安環部負責對特殊作業人員健康活動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各單位崗位粉塵和放射線的檢測。

        5.6安環部和勞資部共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5.7安環部負責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8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職業健康工作的安排、布置和協調工作。

        6、管理內容及要求

        6.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6.1.1相關單位按《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認職業病危害項目,填寫《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并報安環部。

        6.1.2安環部對相關單位上報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審核、匯總,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

        6.1.3建設項目應在試運行開始后2個月內向安環部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6.1.4因技術、工藝、材料、停產等變更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所在單位/部門應在變更后20日內向安環部申報變更內容。

        6.2職業健康檢查

        6.2.1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由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并執行《從事有害作業人員體檢記錄表》,檢查項目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執行。職業健康檢查由所在單位組織安排,由工人醫院具體實施,不能檢查的項目由工人醫院委托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機構具體實施。

        6.2.2工人醫院每年對在職職工進行一次健康普查。

        6.2.3針對女工的健康檢查由工會組織,每年進行一次婦科檢查。

        6.2.4有毒有害氣體、毒物、強腐蝕物質、刺激物質、射線泄漏和高溫等對職工健康造成急性危害時,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6.2.5檢查結果由有資質的衛生部門體檢完后及時書面告之相關單位,由相關單位告之本人。在體檢中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患者,由工人醫院通知其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

        6.2.6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及患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人員復查由工人醫院制定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6.2.7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6.2.8《從事有害作業人員體檢記錄表》由安環部保管。

        6.3職業病診斷和職業病患者權利保障

        6.3.1在職工體檢中發現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癥患者,工人醫院要及時通知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必須將其調離禁忌工作崗位。并按《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定期復查,落實職業病待遇。

        6.3.2職業病人員調離或在職死亡,所在單位應及時書面通知安環部。

        6.4塵毒監測

        6.4.1監測點的確定各單位上報需檢測粉塵、高溫、噪聲、毒物、放射線的崗位,由安監部確定。

        6.4.2監測的`實施

        6.4.2.1安環部負責每年組織對崗位粉塵濃度監測一次。

        6.4.2.2每年7、8、9月份,安環部組織對各單位高溫監測點進行一次監測。

        6.4.2.3安環部每年對各單位噪聲監測點進行一次噪聲監測。

        6.4.2.4安環部每年對各檢測點的毒物進行一次監測。

        6.4.2.5放射線的監測按《放射防護工作管理制度》執行。

        6.4.2.6安環部不能監測的項目,委托有監測資質的單位檢測。

        6.5塵毒治理

        6.5.1每年12月25日以前,安環部根據本年度的塵毒監測結果,制定下一年度的塵毒

        治理計劃和實施方案報主管領導審批后,相關單位按要求進行落實。安環部督促檢查,未完成者按《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考核。

        6.5.2個人防護

        6.5.2.1在塵毒崗位的工作人員必須佩戴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

        6.5.2.2各單位在每年的高溫季節前應向高溫崗位職工提供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防護用品。

        7、發放

        本制度發放至公司領導、各廠、部室和子公司。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軋鋼事業部職業衛生管理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和減少職業病的發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集團公司《職業衛生管理辦法》制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軋鋼事業部下屬各車間。

        第四條、職業衛生是指職工的健康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為目的,包括勞動環境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以及防止職業性危害的對策。軋鋼事業部常見的職業危害有噪聲、粉塵、高溫、及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

        第五條、個人防護用品是指為使職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和職業危害因素的傷害而提供的個人保護用品。

        第六條、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等的總稱。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分廠廠長是分廠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負責人,對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規章制度,細化、建立分廠的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建立健全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管理網絡,落實各級人員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三)組織并參加分廠職業病防治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及時安排落實解決,不能解決的要按規定及時上報,并提出相應的防范措施,監督各條線、班組定期開展專項檢查,落實整改。

        (四)組織制訂職業病防治培訓計劃,開展員工職業病防治教育工作。

        (五)完善分廠的應急救援預案,有計劃、組織的開展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并做好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器材的配置及儲備工作。

        (六)組織職業病防治事故后的人員搶救,保護現場,采取應急措施避免事故擴大并立即上報。召開事故分析會,及時整改隱患,實施職業病防治事故責任追究制,按規定處理事故責任人。

        第八條、安全主管是分廠職業病防治專業管理負責人,負責協助分廠負責人開展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推動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定期開展職業病防治檢查,督促各條線班組開展職業病防治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登記問題,并報告分廠負責人,督促有關人員進行整改。

        (三)為員工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并做好發放記錄。

        (四)教育、督促班組員工學習和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提高職工職業病防治意識,正確使用生產設備、工具、安全防護器材及個體防護用品。

        (五)建立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管理臺帳,上報有關職業病防治信息資料;完善分廠的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完善分廠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七)完善分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協助安全環保部對職業病防治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第九條、設備主管、工藝主管、動力自動化主管、生產班長是分廠職業病防治管理負責人,負責協助分廠負責人開展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負責對分廠的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及維護檢修及臺賬更新等。

        (二)組織分廠學習應用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嚴禁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第十條、員工是職業病防治管理的直接參與者,負責共同維護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環境,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在作業過程中,嚴格遵守分廠的職業健康規章制度,按照作業指導書和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職業病防治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職業病防治知識,提高職業病防治技能,增強事故防御和應急處理能力。

        (三)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等事故應急措施,排查、匯報本崗位的隱患,參與辨識危險源,對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議;

        (四)接受崗位職業危害因素告知,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五)接受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告知。

        (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三章、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

        第十一條、各分廠應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簽訂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書,將工作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種類、危害程度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員工應履行的義務告知。因職業病危害因素變更時,應重新簽訂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第十二條、各分廠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各分廠在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的醒目位置,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四條、各分廠配合組織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癥和疑似職業病,應告知職工本人并妥善處理,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告知記錄應留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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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加強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廠、部室和子公司。

          3、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3.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3.3gbz158—XXXX年《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3.4《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3.5《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3.6《工傷保險條例》

          4、術語和定義

          4.1職業病危害: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

          4.2職業病: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3職業禁忌: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導致原有自身疾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本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5、職責

          5.1公司總經理審批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5.2財務部負責提供必要的職業衛生經費,保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正常開展。

          5.2公司安環部組織并實施全公司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和職工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工作。

          5.3公司工會負責女職工健康檢查的組織和實施以及監督職業病防治工作。

          5.4人力資源部負責新進廠職工健康檢查的組織和實施以及對職業病、職業禁忌人員的用工管理。

          5.5安環部負責對特殊作業人員健康活動情況進行監督。負責各單位崗位粉塵和放射線的檢測。

          5.6安環部和勞資部共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5.7安環部負責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8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職業健康工作的安排、布置和協調工作。

          6、管理內容及要求

          6.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

          6.1.1相關單位按《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認職業病危害項目,填寫《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并報安環部。

          6.1.2安環部對相關單位上報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審核、匯總,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向政府主管部門申報。

          6.1.3建設項目應在試運行開始后2個月內向安環部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6.1.4因技術、工藝、材料、停產等變更導致原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所在單位/部門應在變更后20日內向安環部申報變更內容。

          6.2職業健康檢查

          6.2.1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由職工所在單位填寫并執行《從事有害作業人員體檢記錄表》,檢查項目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執行。職業健康檢查由所在單位組織安排,由工人醫院具體實施,不能檢查的項目由工人醫院委托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機構具體實施。

          6.2.2工人醫院每年對在職職工進行一次健康普查。

          6.2.3針對女工的健康檢查由工會組織,每年進行一次婦科檢查。

          6.2.4有毒有害氣體、毒物、強腐蝕物質、刺激物質、射線泄漏和高溫等對職工健康造成急性危害時,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6.2.5檢查結果由有資質的衛生部門體檢完后及時書面告之相關單位,由相關單位告之本人。在體檢中發現的疑似職業病患者,由工人醫院通知其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

          6.2.6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及患職業病和疑似職業病人員復查由工人醫院制定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6.2.7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6.2.8《從事有害作業人員體檢記錄表》由安環部保管。

          6.3職業病診斷和職業病患者權利保障

          6.3.1在職工體檢中發現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癥患者,工人醫院要及時通知所在單位,所在單位必須將其調離禁忌工作崗位。并按《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定期復查,落實職業病待遇。

          6.3.2職業病人員調離或在職死亡,所在單位應及時書面通知安環部。

          6.4塵毒監測

          6.4.1監測點的確定各單位上報需檢測粉塵、高溫、噪聲、毒物、放射線的崗位,由安監部確定。

          6.4.2監測的`實施

          6.4.2.1安環部負責每年組織對崗位粉塵濃度監測一次。

          6.4.2.2每年7、8、9月份,安環部組織對各單位高溫監測點進行一次監測。

          6.4.2.3安環部每年對各單位噪聲監測點進行一次噪聲監測。

          6.4.2.4安環部每年對各檢測點的毒物進行一次監測。

          6.4.2.5放射線的監測按《放射防護工作管理制度》執行。

          6.4.2.6安環部不能監測的項目,委托有監測資質的單位檢測。

          6.5塵毒治理

          6.5.1每年12月25日以前,安環部根據本年度的塵毒監測結果,制定下一年度的塵毒

          治理計劃和實施方案報主管領導審批后,相關單位按要求進行落實。安環部督促檢查,未完成者按《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考核。

          6.5.2個人防護

          6.5.2.1在塵毒崗位的工作人員必須佩戴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

          6.5.2.2各單位在每年的高溫季節前應向高溫崗位職工提供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防護用品。

          7、發放

          本制度發放至公司領導、各廠、部室和子公司。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軋鋼事業部職業衛生管理和職業病防治工作,預防和減少職業病的發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集團公司《職業衛生管理辦法》制定。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軋鋼事業部下屬各車間。

          第四條、職業衛生是指職工的健康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受有害因素侵害為目的,包括勞動環境對勞動者健康的影響以及防止職業性危害的對策。軋鋼事業部常見的職業危害有噪聲、粉塵、高溫、及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

          第五條、個人防護用品是指為使職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和職業危害因素的傷害而提供的個人保護用品。

          第六條、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者強度,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或者影響,保護勞動者健康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等的總稱。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七條、分廠廠長是分廠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負責人,對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衛生規章制度,細化、建立分廠的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建立健全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管理網絡,落實各級人員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三)組織并參加分廠職業病防治檢查,對檢查發現的隱患,及時安排落實解決,不能解決的要按規定及時上報,并提出相應的防范措施,監督各條線、班組定期開展專項檢查,落實整改。

          (四)組織制訂職業病防治培訓計劃,開展員工職業病防治教育工作。

          (五)完善分廠的應急救援預案,有計劃、組織的開展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并做好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器材的配置及儲備工作。

          (六)組織職業病防治事故后的人員搶救,保護現場,采取應急措施避免事故擴大并立即上報。召開事故分析會,及時整改隱患,實施職業病防治事故責任追究制,按規定處理事故責任人。

          第八條、安全主管是分廠職業病防治專業管理負責人,負責協助分廠負責人開展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推動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定期開展職業病防治檢查,督促各條線班組開展職業病防治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登記問題,并報告分廠負責人,督促有關人員進行整改。

          (三)為員工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并做好發放記錄。

          (四)教育、督促班組員工學習和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提高職工職業病防治意識,正確使用生產設備、工具、安全防護器材及個體防護用品。

          (五)建立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管理臺帳,上報有關職業病防治信息資料;完善分廠的職業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完善分廠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七)完善分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協助安全環保部對職業病防治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

          第九條、設備主管、工藝主管、動力自動化主管、生產班長是分廠職業病防治管理負責人,負責協助分廠負責人開展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負責對分廠的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及維護檢修及臺賬更新等。

          (二)組織分廠學習應用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嚴禁使用或者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積極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設備、材料。

          第十條、員工是職業病防治管理的直接參與者,負責共同維護分廠的職業病防治環境,應當履行以下職業病防治職責:

          (一)在作業過程中,嚴格遵守分廠的職業健康規章制度,按照作業指導書和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二)接受職業病防治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職業病防治知識,提高職業病防治技能,增強事故防御和應急處理能力。

          (三)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等事故應急措施,排查、匯報本崗位的隱患,參與辨識危險源,對分廠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建議;

          (四)接受崗位職業危害因素告知,并簽訂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五)接受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告知。

          (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三章、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

          第十一條、各分廠應與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簽訂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書,將工作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種類、危害程度及其后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員工應履行的義務告知。因職業病危害因素變更時,應重新簽訂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書。

          第十二條、各分廠應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各分廠在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的醒目位置,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第十四條、各分廠配合組織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在崗期間職業健康檢查,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癥和疑似職業病,應告知職工本人并妥善處理,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告知記錄應留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