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相關知識
一、仲裁協議的訂立
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達成的提交仲裁的書面協議。此協議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達成。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申請仲裁及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必備前提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有效的仲裁協議應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仲裁請求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擇的仲裁機構
惠州仲裁委員會會根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一方當事人提交的書面仲裁申請,受理仲裁案件。
二、仲裁與調解的關系
仲裁和調解相結合是中國仲裁的.一個重要特點。
仲裁庭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可以對其審理的案件進行調解。調解在當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實和責任基本清楚的基礎上進行,仲裁庭可以通過靈活的方式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然后根據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裁決書。
如果調解不成功,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對方當事人或仲裁庭在調解過程中發生過的、提出過的、建議過的、承認過的或否定過的任何陳述、意見、觀點或建議作為其請求、答辯及/或反請求的依據。
三、仲裁裁決的執行
當事人應當依照仲裁裁決書寫明的期限自動履行裁決,仲裁裁決書未寫明期限的,應當立即執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向中國法院申請執行,或者根據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或者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其他國際公約,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中國1987年加入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目前加入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國家和地區已達140多個。這意味著惠州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可以在上述140多個締約國得到相應的承認和執行。
四、仲裁協議書的格式
仲裁協議書
當事人:當事人:
當事人雙方愿意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爭議的事項)
(1)……
(2)……
(3)……當事人名稱:當事人名稱:
地址: 地址: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注意:仲裁機構的名稱一定要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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