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水庫運行管理制度(通用9篇)
在生活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水庫運行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水庫運行管理制度 1
一、水庫運行管理目的:
為了確保工程安全,充分利用水資源提高工程經濟效益。保障城鄉居民的用水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程。
二、工程運行管理對象:
水工建筑物、各類監測設施、標志、防汛設備、設施、生產、生活設施、城鎮生活、建筑和工業用水。
三、工程檢查與觀測
檢查觀測是水庫運行管理的兩項基本任務,包括安全檢查和工程觀測。
3.1檢查與觀測的一般要求
檢查觀測人員要嚴格按規定的時間、項目、部位對工程進行全面、系統和連續的檢查觀測。各種相互聯系的觀測項目要配合進行。
3.2觀測要求
要保證觀測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連續性和準確性。對每次檢查與觀測的.現場記錄、測值應及時進行整理分析。如有突變現象,問題嚴重,要及時請示報告。
3.3安全檢查分為:分為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和特別檢查三種。
3.3.1經常性檢查
巡視人員應按照規定的巡視時間、線路、內容、順序和要求對水庫進行日常巡視檢查。每月進行一次日常巡視檢查。在汛期高水位時,應增加為每星期一次。對建筑物各部位進行經常性檢查觀測由專職人員負責。檢查結果填入表一。
3.3.2定期檢查:每年的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冰凍較嚴重地區的冰凍期和冰融期,對建筑物各部位應進行全面專門的檢查。每年檢查兩次。檢查結果填入表一。
3.3.3特別檢查當遇到特別情況(如暴雨、大洪水、有:感地震、強風暴、庫水位驟升驟降或持續高水位等)、發生比較嚴重的破壞現象,或者出現其他危險跡象時,由管理單位負責人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檢查,其結果填入表二。
3.4經常檢查必須遵循以下操作程序和檢查內容:
3.4.1主壩:應按從左至右,從上至下,先內坡、后外坡、最后排水棱體。具體內容包括:有無縱橫裂縫、塌坑、滑坡及隆起現象;有無白蟻鼠洞,迎水坡有無風浪沖刷,背水坡有無散侵及集中滲漏;有無繞壩滲漏,壩址有無管涌跡象,排水棱體有無沉陷崩塌。
3.4.2砼建筑物和圬工建筑物:
注意有無裂縫、滲漏、剝蝕、沖刷、磨損、氣蝕等現象,伸縮縫有無損壞,閘門止部是否完整,啟閉機運轉是否靈活,螺桿有無彎曲、銹蝕。
3.4.3水流形態的觀察:
注意進口段水流是否平順,欄污柵前漂浮物有無壅水或堵塞。
3.4.4水庫工程的經常性觀測項目有:
3.4.4.1主壩變形(位移)觀測主壩浸潤線觀測、庫水位觀測、雨量觀測、輸水涵、溢洪道泄水量觀測,具體要求;
3.4.4.2庫水位、雨量、放水量的觀測,除每天定時進行外、
還要根據水情、雨情變化加密觀測。做到當場觀測,當場記錄,當場校對。
3.4.4.3一般情況下,對測壓管,沉陷位移的觀測,每月必須進行一次。
3.4.4.4經常性檢查要固定專業人員負責,觀測工作,必須按統一表格做好記錄,還要求做好相應月報、年報和資料整編建檔。
四、養護修理
4.1水庫工程的養護分為:經常性的養護修理、歲修、大修和搶修。
4.1.1經常性養護與維修根據經常檢查發現的問題而進行日:常的保養和局部修補,保持工程完整。
4.1.2歲修:根據汛后檢查發現問題,編制歲修計劃,報批后進行年度工程修復計劃。
4.1.3大修:當工程發生較大損壞,修復工作量大時,邀請科研、設計施工單位研究制定專門修復計劃,報批后進行大修。
4.1.4搶修:當工程發現險情,危及工程安全時,立即組織力量搶修,并同時上報主管部門采取進一步處理措施
4.2水庫養護的范圍包括:壩頂的養護、壩體及護坡養護、溢洪道的養護、閘門及啟閉設備的養護修理。
4.2.1不得在壩面種植樹木和農作物,不得在壩頂、壩坡上大量堆放物料,不得任意挖坑、建魚池、打井、爆破或進行其他危害工程的活動。
4.2.2水壩養護工作人員要對壩體各部的損壞進行小修大補,維護大壩的完整。
五、調度運行
水庫的調度運行,是運用水庫調蓄能力,科學的調度天然來水,使之適應防洪和供水需要,達到興利除害的目的。水庫防洪調度的主要任務是:確保工程安全,并為城鎮供水儲備水源。水庫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現狀,研究確定以下控制指標;
5.1水庫調度的原則是:局部服從整體,整體照顧局部;興利要服從防洪,防洪兼顧興利;全面安排,統一領導,把災害降低到最小范圍,將效益擴大到最大限度。
5.2調度的內容:編制水庫防洪與興利調度運行計劃,進行水庫實時調度運行,進行洪水預報。
5.2.1在保證大壩安全的前提下,按下游防洪需要對洪水進行調蓄。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調度運行,應按各級防汛指揮部門的調度權限,施行分級調度。
5.2.2調度要按照設計確定的興利目標,合理調配水量,充分發揮水庫的綜合利用效益。
六、供水管理
1.水庫供源水給直來水廠。
2.加強水庫的衛生防護工作,防止水源水受到污染。
水庫運行管理制度 2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壩高在15米以上或者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
水庫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輸水建筑物及監測、管理設施等。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其所管理的水庫大壩安全運行負責。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
水庫大壩安全監督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由水庫大壩所在地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15米至30米的,由水庫大壩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興建水庫大壩的,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應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一)區域水文計算分析報告;
(二)水量供、需評價分析結論;
(三)水環境及生態環境評價;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水庫大壩建設是否符合水資源流域規劃、區域規劃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興建水庫大壩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庫大壩安全技術標準,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批:
(一)經批準的水庫大壩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環境評價報告;
(三)經技術審查同意的水庫大壩建設初步設計以及技術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取水許可文件;
(五)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文件;
(六)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大型以上水電站和水庫大壩建設申報程序及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水庫大壩工程設計包括主體工程設計和滲透壓力、滲流量、變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庫流量以及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觀測和管理設施的設計。
前款設施不完善的已建水庫大壩,應當在擴建、改建或者除險加固的設計中補充完善。
第十條
水庫大壩工程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應當通過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和檢查;對質量不符合設計及有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必須返工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一條
興建水庫大壩,項目法人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水庫大壩管理范圍、保護范圍,依法完成確權頒證、樹立界樁等項工作,并參與水庫大壩施工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各階段的驗收工作。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庫大壩管理范圍按照以下標準劃定: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庫大壩兩端各按30米至50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100米至200米劃定;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庫水壩兩端各按10米至30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50米至100米劃定;
(三)庫容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15米至30米的水庫大壩兩端各按5米至15米劃定,壩址下游按照10米至50米劃定;
(四)庫區(含水域)按照水庫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以下劃定;
(五)生產生活用地按照原有使用范圍劃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水庫大壩保護范圍按照以下標準劃定:
(一)按照壩頂高程線或者退賠線以上1000米劃定;
(二)不足1000米的按照分水嶺劃定。
根據不同地質、地形、壩型實際,在確保水庫大壩安全的前提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個別水庫大壩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作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已建成的水庫大壩管理范圍、保護范圍達到前條規定標準的,不再變更;達不到的,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新劃定。
第十四條
水庫大壩必須經蓄水安全鑒定、竣工驗收合格,并達到有關規范標準要求后,方可投入運行使用。
第十五條
水庫大壩改建、擴建的,應當進行水庫大壩安全復核評價,通過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并將以下材料報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一)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證書;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建水庫大壩管理機構,并配備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經培訓獲得上崗證的管理人員。
防洪除澇、農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等以社會效益為主、公益性較強的水庫,其水庫大壩管理機構的運行維護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有關規定安排。
第十七條
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內的土地及其附屬建筑物和附屬的測量、觀測、動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專用通信網絡及其他設施等,由水庫大壩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和侵占。
庫區非水庫管理活動的船只不得行駛至水庫大壩上游壩面20米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禁止在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開礦、挖砂、取土、修墳、圍墾、陡坡耕種等危害水庫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九條
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水庫大壩安全運行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電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完整的工程勘測、設計、施工、運行管理、事故處理等資料的工程技術檔案,并做好水庫大壩的日常養護維修工作。
第二十條
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汛期水庫調度運用計劃和防御洪水方案。在汛期,水庫大壩的洪水安全調度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一條
水庫大壩壩頂不兼做公路。確需兼做公路的,必須進行科學論證,滿足水庫大壩安全運行要求,并將以下材料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水庫大壩安全復核評價報告及鑒定報告書;
(二)過壩交通限載規定及壩頂設施相關構筑物維修養護責任書;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回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25日內統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所管轄的.水庫大壩進行注冊登記,并建立水庫大壩定期安全檢查與評價制度。
第二十三條
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工作,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具有水庫大壩安全評價資質的單位承擔,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度:
(一)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50米以上的水庫大壩,由省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二)總庫容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或者壩高在30米至50米的水庫大壩,由地(州、市)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三)其他水庫大壩由縣(市、區)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部門所管轄水庫大壩的安全評價報告及結論,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水庫大壩出現險情征兆時,水庫大壩管理機構應當立即向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防汛指揮機構報告,并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保壩安全的應急搶險預案及措施。
第二十五條
水庫大壩的安全狀況分為一類、二類、三類:
(一)一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達到防洪標準規定,水庫大壩工作狀態正常;工程無重大質量問題,按照設計標準正常運行的壩;
(二)二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不低于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但達不到防洪標準規定,水庫大壩工作狀態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運用條件下能安全運行的大壩;
(三)三類壩:實際抗御洪水標準達不到部頒水利樞紐工程除險加固近期非常運用洪水標準,或者工程存在較嚴重的滲流破壞、結構穩定、施工缺陷等質量隱患問題,影響水庫大壩安全,不能正常運行的壩。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對二類壩、三類壩進行除險加固,優先安排資金,限期排除險情。
二類壩、三類壩的除險加固工程設計、施工等,應當按照國家以及省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水庫因規模減小或者功能萎縮的,應當降低等別運行管理,以保證水庫安全;水庫因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喪失的,應當報廢。
第二十八條
水庫的降低等別、報廢實行分級、分部門審批的原則:
(一)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國家管理的,由省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二)庫容在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的,由地(州、市)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三)庫容在10萬立方米至100萬立方米的,由縣(市、區)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水庫降低等別、報廢的,應當向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二)水庫降低等別、報廢工程處理措施和資產、職工安置文件;
(三)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證書;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交通、農業等部門審批的降低等別、報廢的水庫,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防汛指揮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興建水庫大壩進行審批的;
(二)未按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水庫大壩改建、擴建進行審批的;
(三)未按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兼作公路的水庫大壩壩頂進行審批的;
(四)未按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水庫降低等別或者報廢進行審批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改的,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壩高15米以下或者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大壩,其安全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水庫運行管理制度 3
第一條為加強水庫管理,保障水庫安全,發揮水庫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庫,是指由擋水、泄水、輸水、發電建筑物,運行管理配套建筑物,水文測報和通信設施設備,以及庫內島嶼、庫區水體和設計洪水位以下土地等組成的工程體系。本省轄區內的大型、中型、小(一)型、小(二)型水庫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庫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漁業、環境保護、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庫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投資興建的大型、中型和重點小(一)型水庫歸口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他小型水庫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現行體制確定歸口管理單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投資興建的水庫由建設者自行管理,但水庫的防洪調度和大壩安全必須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管理。對電力系統的水電大壩安全的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水庫或者水庫受益地區跨行政區域的,原則上按現行管理體制進行管理,有關地方和單位的關系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
第五條大型、中型和重點小(一)型水庫應建立管理機構,其他小型水庫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水庫管理單位和管理人員必須落實水庫管理責任制,確保水庫安全。
第六條水庫防洪保安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水庫防洪保安的第一責任人是對水庫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的下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當水庫出現險情時,當地人民政府必須全力組織搶險。
第七條新建水庫在進行蓄引水驗收前,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蓄水安全鑒定。新建水庫竣工驗收后應當進行大壩注冊登記。建立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制度。大壩投入運行后,應在初次蓄水后的2—5年內組織首次安全鑒定,其后應當每隔6—10年組織一次安全鑒定。大、中、小型水庫分別由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庫蓄水安全鑒定、大壩注冊登記和大壩安全鑒定。登記、鑒定情況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水庫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工程設計、工程現狀和流域防洪方案,按照“興利服從防洪,下游河道行洪服從水庫安全”的原則,編制水庫防洪調度規程,按管理權限分別經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所管轄水庫可能出現的垮壩形式、淹沒范圍和災情損失作出預估,制定相應的風險圖和應急處理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緊急情況時執行。緊急預案的調度實施,必須分別經有關防汛指揮機構批準,并報上一級防汛指揮機構備案。水庫防洪調度規程和防洪應急預案,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九條以發電為主的水庫,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運用及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水庫運行管理制度 4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責任,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和杜絕傷亡事故的發生,確保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責任目標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領導,嚴格管理,消除安全隱患,杜絕任何事故的發生。
二、安全生產主要工作目標
(一)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指示、文件、會議精神,并付諸實施。
(二)水庫安全生產實行責任人負責制,承擔管理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工作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三)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將安全生產每一項工作具體落實到個人。
(四)加強對工作人員和庫區周邊居民的安全宣傳教育,做好安全預防。要求水庫管理工作人員每天進行一次安全自查,找準問題,消除安全隱患。
(五)水庫全年安全生產事故控制在零個以內。
三、具體責任要求
水庫管理要把安全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的思想。
(一)大壩安全
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建筑物等。
1、大壩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
2、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3、非大壩管理人員不得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大壩管理人員操作時應當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
4、禁止在大壩的集水區域內亂伐林木、陡坡開荒等導致水庫淤積的活動。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和進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體的活動。
5、大壩壩頂嚴禁當作公路通行車輛。
6、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
7、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大壩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8、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隨時掌握大壩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及時采取措施。
9、必須做好大壩的養護修理工作,保證大壩和閘門啟閉設備完好。
10、大壩的'運行,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應當根據批準的計劃和大壩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11、在汛期,其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水庫的調度運用。
12、汛前、汛后,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地震發生后,應當對大壩的安全進行檢查。
13、應當做好防汛搶險物料的準備和氣象水情預報,并保證水情傳遞、報警以及與大壩主管部門、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之間聯系通暢。
14、大壩出現險情征兆時,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并采取搶救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當采取一切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做好轉移工作。
(二)水上安全
1、凡在水庫內作業的所有船只及駕駛的人員必須證照齊全,船只安全性能良好,嚴禁無證船只在庫內作業。
2、工作人員進行船上作業時,必須正確穿戴救生衣,不得違規駕駛,嚴禁酒后上船作業。
3、每天工作前必須檢查船只性能,確保生產設備、救生設備完好。
4、嚴禁非工作人員上船上玩耍或運送物資,預防超載現象發生。
5、嚴禁非生產用船、私自用船或借予他人使用船只。
6、工作完畢后將生產、救生設備妥善收檢,并鎖好船只。
7、在庫周顯要處和存放船只處張帖安全警示標語,加強對作業人員和庫周居民的安全宣傳教育,每年至少兩次以上。
8、制定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認真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9、如遇異常情況,及時上報。
(三)汛期安全
1、加強對汛期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增強防汛期安全意識。根據管理處制定的汛期安全生產工作措施和應急預案,堅持汛期值班24小時值班制度。
2、及時掌握雨情水情。掌握水庫的安全情況,制定有效預防措施,切實落實汛期安全生產責任。
3、汛前必須按照上級防汛指揮機構批準的水庫防汛搶險應急預案調節庫水位,確保有足夠的防洪庫容。
4、隨時確保溢洪道暢通,經常查看大壩外坡是否有滲水現象及異常情況。
四、考核獎懲辦法
(一)對認真完成各項管理措施,全年未出現安全事故的,給予表彰。
(二)年終考核未完成安全工作目標的,對因管理松懈、責任落實不到位、特別是隱患整改不及時的,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制,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交司法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水庫運行管理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壩高十五米以上或者庫容一百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以下簡稱大壩)。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筑物以及與其配合運用的泄洪、輸水和過船建筑物等。
壩高十五米以下、十米以上或者庫容一百萬立方米以下、十萬立方米以上,對重要城鎮、交通干線、重要軍事設施、工礦區安全有潛在危險的大壩,其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
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的大壩的主管部門。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大壩的建設和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的方針。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壩安全的義務。
第二章大壩建設
第七條興建大壩必須符合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大壩主管部門制定的大壩安全技術標準。
第八條興建大壩必須進行工程設計。大壩的工程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
大壩的工程設計應當包括工程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設計。
第九條大壩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承擔。大壩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規定的設計文件、圖紙要求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建設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派駐代表,對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必須返工或者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條興建大壩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國家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樹立標志。
已建大壩尚未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的,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一條大壩開工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建大壩管理單位,由其按照工程基本建設驗收規程參與質量檢查以及大壩分部、分項驗收和蓄水驗收工作。
大壩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申請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大壩管理
第十二條大壩及其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大壩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三條禁止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挖沙、取土、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四條非大壩管理人員不得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大壩管理人員操作時應當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擾大壩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禁止在大壩的集水區域內亂伐林木、陡坡開荒等導致水庫淤積的活動。禁止在庫區內圍墾和進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體的活動。
第十六條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須經科學論證和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維護措施。
第十七條禁止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堆放雜物、晾曬糧草。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大壩主管部門批準,并與壩腳和泄水、輸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大壩安全、工程管理和搶險工作。
第十八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大壩安全管理人員。
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第十九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對監測資料應當及時整理分析,隨時掌握大壩運行狀況。發現異常現象和不安全因素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及時采取措施。
第二十條大壩管理單位必須做好大壩的養護修理工作,保證大壩和閘門啟閉設備完好。
第二十一條大壩的'運行,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發揮綜合效益。大壩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計劃和大壩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水庫的調度運用。
在汛期,綜合利用的水庫,其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以發電為主的水庫,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庫容及其洪水調度運用,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水庫的調度運用。
第二十二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鑒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地震發生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進行檢查。
第二十三條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應當按期注冊登記,建立技術檔案。大壩注冊登記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大壩管理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防汛搶險物料的準備和氣象水情預報,并保證水情傳遞、報警以及大壩管理單位與大壩主管部門、上級防汛指揮機構之間聯系通暢。
第二十五條大壩出現險情征兆時,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報告大壩主管部門和上級防汛指揮機構,并采取搶救措施;有垮壩危險時,應當采取一切措施向預計的垮壩淹沒地區發出警報,做好轉移工作。
第四章險壩處理
第二十六條對尚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標準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分類,采取除險加固等措施,或者廢棄重建。
在險壩加固前,大壩管理單位應當制定保壩應急措施;經論證必須改變原設計運行方式的,應當報請大壩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所管轄的需要加固的險壩制定加固計劃,限期消除危險;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和物料。
險壩加固必須由具有相應設計資格證書的單位作出加固設計,經審批后組織實施。險壩加固竣工后,由大壩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二十八條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險壩可能出現的垮壩方式、淹沒范圍作出預估,并制定應急方案,報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
(二)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
(三)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破壞大壩正常運行的;
(四)在庫區內圍墾的;
(五)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或者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
(六)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
第三十條盜竊或者搶奪大壩工程設施、器材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由于勘測設計失誤、施工質量低劣、調度運用不當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大壩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水庫運行管理制度 6
汛期將至,惡劣的氣候環境導致自然災害頻繁發生,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為了進一步做好今年的防汛抗旱工作,有效避免和扼制洪水險情、地質災害的發生,確保我鄉八座小(二)型水庫和近百口當家塘的安全度汛,本著防微杜漸、防患未燃的原則,現根據休防指1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鄉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年度的安全度訊制度。
一、按照“安全第一、常抓不懈
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防汛十六字方針,認真作好塘庫的汛前檢查,查出問題及時予以解決處理,不留隱患;嚴格按要求填寫小型水庫安全責任狀,制定好水庫汛期控制運用計劃和主要度汛措施,簽定渭橋鄉20xx年防汛目標責任書。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組織保障
防汛工作事關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事關民生,必須確保政令暢通,令行禁止。鄉召開了兩級防汛工作會議進一步落實布置防汛工作,細化工作程序,明確責任,同時建立健全鄉村兩級防汛領導小組,成立以防汛小組成員為骨干的鄉村兩級搶險隊伍,人數各為30人,并且積極做好防汛搶險物資儲備,從而形成一整套從鄉到村到組的組織保障體系和安全保障體系。
三、加大宣傳力度
水庫是資產,水庫的.安全與否直接關系著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防汛工作人人有責。加深廣大人民群眾對洪水災害的了解認識,增強自我防范意識,提高除險技能,全面應對各種可能出現的險情。
四、客觀分析,綜合規劃,科學調度
汛前盡量騰空庫容,及時清除行洪障礙,確保行洪安全。汛期嚴控汛限水位,主汛期過后加大灌溉蓄水。
做好汛期值班安排(見值班表)確保防汛期間塘庫天天有人在崗,時時有人值班,及時掌握水庫在汛前、汛中、汛后的運行動態,確保防汛期間通訊聯系,保證24小時通訊暢通。
水庫運行管理制度 7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規定,結合李深溝水庫的運行情況,為了水庫安全渡汛,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特統制20xx年防汛搶險制度。
一、基本情況
略
二、渡汛方案
李深溝水庫在汛期嚴格執行達縣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規定的`限制水位,保安全度汛。
三、建立防洪領導小組
組長:xxx
副組長:xxx
成員:xxx
四、建立值班制度,落實值班人員
1、從5月1日起至10月30日為汛期值班日期,值班人員在暴雨、久雨時,堅持晝夜值班,上壩檢查,觀察袋運行情況,發現險情果斷處理,并及時向鄉政府報告。
五、落實搶險隊伍,明確搶險信號
搶險隊伍組織10人,由巖壩村民兵連長:田武登記造冊,落實人員,并袋隊搶險。
六、做好防洪搶險的物資準備
1、防洪搶險所需簡易工具、鋤頭、扁擔等由搶險人員自備。
2、所需麻袋由鄉糧站備足,草袋、照明燈用具由供銷社負責。
3、取土場設在大壩右側15米處。
七、建立防洪崗位責任制,明確任務和職責
1、該水庫防汛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調動人力、物力、財力,嚴格執行安全渡汛方案,值班人員做到:險情查清、報告說清、記錄準確無誤。
2、值班人員在防洪搶險中成績顯著或失職造成損失者,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防洪法》有關條款獎勵和處罰。
水庫運行管理制度 8
一、總則
1. 為確保水庫安全運行,充分發揮水庫的綜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標準,結合本水庫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水庫樞紐工程、附屬設施、設備以及水庫調度運行、安全監測、維修養護、水資源管理等各項工作。
3. 水庫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必要的管理設施設備,明確職責分工,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二、水庫調度運行
1. 水庫調度運行應遵循安全第一、統籌兼顧、興利除害、綜合利用的原則,依據經批準的水庫調度運用計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
2. 管理單位應加強水文氣象監測和水情預報工作,及時掌握水庫流域內的雨情、水情、工情等信息,為水庫調度決策提供依據。
3. 根據水庫水位、庫容、來水情況以及用水需求,合理制定水庫的蓄水、放水計劃,嚴格控制水庫水位在正常蓄水位、防洪限制水位等特征水位之間運行。
4. 在汛期,應加強防汛值班,密切關注汛情變化,嚴格執行防汛搶險應急預案。當遭遇洪水時,按照預定方案進行洪水調度,確保水庫大壩安全和下游防洪安全。如遇超標準洪水,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應急搶險措施。
5. 非汛期應在保證大壩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水資源,滿足灌溉、供水、發電等用水需求,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三、安全監測與檢查
1. 建立健全水庫安全監測體系,設置必要的監測設施設備,對大壩、溢洪道、輸水洞等主要建筑物的變形、滲流、應力應變等進行定期監測。
2. 監測數據應及時整理分析,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和綜合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3. 定期開展水庫安全檢查工作,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檢查和特別檢查。日常巡查由水庫管理人員每天進行,重點檢查水庫大壩、溢洪道、輸水洞等建筑物的外觀及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記錄;定期檢查每月或每季度進行一次,由管理單位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對水庫工程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檢查結果進行詳細記錄并形成報告;特別檢查在遭遇洪水、地震、臺風等重大自然災害或工程出現異常情況時進行,及時評估工程安全狀況并制定修復方案。
4. 加強對水庫上下游河道及周邊環境的巡查,及時清理河道內的雜物、垃圾,防止影響行洪安全和水庫水質。
四、維修養護
1. 制定水庫維修養護計劃,定期對水庫工程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確保其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維修養護內容包括大壩壩體、護坡的維護,溢洪道、輸水洞的清淤、加固,機電設備的檢修、保養,觀測設施的校驗、維護等。
2. 維修養護工作應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進行,采用合格的材料和先進的工藝。對于重大維修養護項目,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進行,并實行項目招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
3. 建立維修養護檔案,對每次維修養護的時間、內容、施工單位、質量驗收情況等進行詳細記錄,以備查閱。
五、水資源管理
1. 加強水庫水資源管理,嚴格執行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制度,按照批準的水量分配方案和用水計劃進行取水和供水。
2. 做好水庫水質監測與保護工作,定期對水庫水質進行監測,掌握水質變化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源進入水庫,如控制周邊農業面源污染、加強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如發現水質異常,應及時查找原因并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確保水庫水質符合相應的功能要求。
3. 積極推廣節水技術和措施,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在農業灌溉方面,推廣滴灌、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在工業和生活用水方面,加強用水管理,實行定額用水和階梯水價制度,鼓勵節約用水。
六、檔案管理
1. 建立健全水庫檔案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工作。檔案資料包括水庫工程建設資料、運行管理資料、安全監測資料、維修養護資料、水文氣象資料、調度運用資料等。
2. 檔案資料應按照類別、時間等進行分類整理,妥善保管。采用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定期對電子檔案進行備份,防止數據丟失。
3. 嚴格檔案借閱制度,借閱檔案需辦理借閱手續,借閱人員應妥善保管檔案資料,不得轉借、涂改、損壞或丟失,借閱期滿后及時歸還。
七、人員培訓與考核
1. 加強水庫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定期組織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安全意識。培訓內容包括水庫運行管理知識、水利工程技術、水法律法規、防汛搶險技能、安全生產知識等。
2. 建立健全人員考核制度,對水庫管理人員的工作績效、業務能力、安全責任落實等情況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與工資待遇、職務晉升等掛鉤,激勵管理人員積極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八、附則
1. 本制度由水庫管理單位負責解釋。
2.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為準。
水庫運行管理制度 9
一、水庫運行管理目標
1. 確保水庫大壩及附屬建筑物的安全穩定,在設計標準內能夠有效抵御洪水、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的侵襲,保障下游地區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 依據科學合理的調度方案,充分發揮水庫在防洪、灌溉、供水、發電、生態等方面的綜合效益,優化水資源配置,滿足流域內不同用戶的用水需求。
3. 維持水庫良好的生態環境,保護水庫水質不受污染,促進水庫周邊生態系統的平衡與穩定,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二、管理機構與人員職責
1. 設立專門的水庫管理機構,明確機構的組織架構和各部門職能分工。管理機構應包括工程技術部、調度運行部、安全監測部、維修養護部、水資源管理部等主要部門。
2. 工程技術部負責水庫工程設施的技術管理工作,包括工程圖紙資料的管理、工程技術方案的制定與審核、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用推廣等;調度運行部承擔水庫的日常調度運行任務,根據水情雨情和用水需求制定并執行調度指令,與上級防汛指揮部門和相關用水單位保持密切溝通協調;安全監測部負責水庫大壩及建筑物的安全監測工作,定期進行監測數據分析和安全評估,及時發現并報告安全隱患;維修養護部按照維修養護計劃對水庫工程設施進行維護、修繕和更新改造,確保工程設施處于良好運行狀態;水資源管理部負責水庫水資源的管理與保護工作,包括水資源量與質的監測、取水許可管理、節水措施推廣等。
3. 各部門工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明確自身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定期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
三、水庫工程設施管理
1. 大壩管理
定期對大壩壩體、壩基、壩肩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壩體的完整性、有無裂縫、滲漏、滑坡等現象,壩基和壩肩的滲流情況、穩定性等。發現問題及時記錄并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分析評估,制定相應的處理措施。
對大壩護坡進行維護,及時修復破損的護坡塊石、混凝土板等,防止坡面水土流失和壩體受到沖刷。定期清理壩坡上的雜草、雜物,保持壩坡整潔。
加強大壩排水系統的管理,定期檢查排水孔、排水溝等設施是否暢通,如有堵塞應及時清理疏通,確保大壩排水正常,降低壩體浸潤線。
2. 溢洪道管理
經常檢查溢洪道的過水能力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有無障礙物堵塞溢洪道進口、泄槽和出口。定期清理溢洪道內的淤泥、雜物、樹木等,保證溢洪道暢通無阻。
檢查溢洪道的邊墻、底板、閘門等結構是否完好,有無裂縫、剝落、滲漏等問題。對于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復加固,確保溢洪道在洪水期間能夠安全泄洪。
定期對溢洪道的閘門及啟閉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保證閘門能夠正常開啟和關閉,啟閉設備運行靈活可靠。在汛期來臨前,進行閘門的試運行,確保關鍵時刻能夠正常使用。
3. 輸水洞管理
輸水洞的檢查包括洞身、洞壁、進出口建筑物等部位,查看有無滲漏、裂縫、變形等異常情況。定期對輸水洞進行放空檢查,以便及時發現內部隱患并進行處理。
對輸水洞的閘門、閥門及啟閉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確保其操作靈活、關閉嚴密。在輸水過程中,嚴格控制輸水流量和壓力,防止因超壓運行導致輸水洞損壞。
輸水洞的進出口應設置防護設施,防止雜物進入洞內。同時,要對輸水洞周圍的地質環境進行監測,防止因地質變化影響輸水洞的安全運行。
四、水庫調度管理
1. 調度方案編制與審批
根據水庫的設計標準、功能任務、流域水文特性以及上下游用水需求等因素,編制水庫年度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調度運用計劃應包括水庫的蓄水計劃、放水計劃、水位控制指標、發電計劃等內容;防洪搶險應急預案應明確洪水預警、洪水調度、搶險救災等各個環節的具體措施和責任分工。
水庫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搶險應急預案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并根據審批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后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如遇流域內水情雨情、用水需求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應及時對調度方案進行調整,并重新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2. 水情雨情監測與預報
建立完善的水情雨情監測系統,在水庫流域內設置足夠數量的雨量站、水位站等監測站點,實時采集雨情、水情信息。監測數據應通過自動化傳輸系統及時傳輸到水庫管理中心,確保信息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加強與氣象、水文等部門的合作,及時獲取中長期氣象預報和水文預報信息。利用先進的水文模型和信息技術,對水庫流域內的水情雨情進行分析預測,為水庫調度決策提供科學依據。預測結果應及時發布給相關部門和人員,以便提前做好防洪抗旱準備工作。
3. 調度指令執行與監督
水庫調度運行部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調度運用計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調度指令進行水庫的蓄水、放水操作。在操作過程中,應詳細記錄操作時間、操作內容、操作人員等信息,確保操作過程的可追溯性。
建立調度指令執行監督機制,對調度指令的執行情況進行實時跟蹤和監督。如發現執行過程中出現偏差或異常情況,應及時進行糾正,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要定期對水庫調度運行情況進行總結分析,評估調度效果,不斷優化調度方案。
五、水庫安全管理
1. 安全監測與評估
按照國家有關規范和標準,制定水庫安全監測方案,確定監測項目、監測頻率和監測方法。在大壩、溢洪道、輸水洞等主要建筑物上設置變形監測點、滲流監測點、應力應變監測點等,采用自動化監測和人工監測相結合的方式,定期對水庫工程設施進行安全監測。
對監測數據進行及時整理、分析和處理,建立監測數據檔案。通過數據分析,及時發現工程設施的異常變化和安全隱患。定期組織專業人員對水庫工程進行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水庫的安全等級,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2. 安全隱患排查與治理
建立健全水庫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排查內容包括水庫工程設施的運行狀況、管理設施設備的完好性、安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等。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詳細登記,建立安全隱患臺賬。
根據安全隱患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制定相應的治理方案和整改措施。明確治理責任部門、責任人以及治理期限,確保安全隱患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理。對于重大安全隱患,應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臨時應急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3. 防汛與應急管理
在汛期來臨前,做好防汛準備工作。檢查防汛物資儲備情況,確保防汛物資種類齊全、數量充足、質量可靠;檢查防汛搶險隊伍的組建和培訓情況,保證搶險隊伍能夠在關鍵時刻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贏;對水庫的防汛設施設備進行全面檢查和維護,如防汛道路、通訊設施、照明設施等,確保其暢通無阻、運行正常。
制定完善的水庫防汛搶險應急預案,明確應急響應程序、各部門職責分工、搶險救災措施等內容。定期組織防汛搶險演練,提高水庫管理單位和相關部門的應急處置能力。在汛期,加強值班值守,密切關注汛情變化,嚴格按照防汛預案進行洪水調度和搶險救災工作。如遇突發險情,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組織搶險救援力量進行搶險,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六、水庫維護與修繕
1. 維護計劃制定
根據水庫工程設施的運行狀況、檢查檢測結果以及相關規范標準要求,制定年度水庫維護計劃。維護計劃應包括維護項目、維護內容、維護時間安排、維護資金預算等內容。維護項目應涵蓋大壩、溢洪道、輸水洞、管理設施設備等各個方面。
2. 維護施工管理
對于水庫維護項目,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在施工前,應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和安全責任書,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安全責任。施工過程中,水庫管理單位應安排專人對施工質量、進度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規范進行施工,確保施工質量。采用的建筑材料應符合質量標準要求,施工工藝應先進合理。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設計文件存在問題或需要變更設計,應及時與設計單位和水庫管理單位溝通協商,辦理設計變更手續。
3. 修繕工程管理
對于水庫工程設施的修繕工程,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管理。首先進行工程勘察、設計,編制修繕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獲批后,通過招標方式選擇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進行施工和監理。
修繕工程施工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制度和工程驗收制度。加強對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都應進行質量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竣工后,應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時,要做好修繕工程的檔案資料整理歸檔工作,為今后的管理和維護提供依據。
七、水庫水質管理
1. 水質監測與保護
建立水庫水質監測網絡,在水庫不同區域設置水質監測點,定期對水庫水質進行監測。監測項目包括水溫、pH 值、溶解氧、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總氮等常規指標以及重金屬、農藥殘留等特征污染物指標。監測數據應及時進行分析整理,建立水質監測數據庫。
加強水庫水源地保護,劃定水源地保護區范圍,在保護區邊界設置明顯的標志和警示標識。嚴格控制保護區內的人類活動,禁止在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堆放廢渣等污染物;禁止在水域內從事網箱養殖、游泳、垂釣等可能污染水質的'活動。
對水庫周邊的污染源進行調查和治理,加強對農業面源污染、生活污水和垃圾污染的控制。推廣生態農業種植模式,減少農藥、化肥的使用量;建設完善的農村生活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提高生活污水和垃圾的處理率,防止污染物進入水庫。
2. 水質改善與治理
當水庫水質出現下降或超標情況時,應及時組織專業人員進行調查分析,找出水質惡化的原因,并制定相應的水質改善和治理方案。水質改善措施可包括生態修復、水體曝氣增氧、投放微生物菌劑等。
對于因富營養化導致的水質問題,可采取控制外源營養物質輸入、削減內源污染、種植水生植物等措施進行治理。同時,可通過調整水庫調度運行方式,增加水庫水體的流動性和交換量,改善水庫水質。在水質治理過程中,應密切關注治理效果,定期對水質進行監測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治理方案。
八、水庫信息化管理
1. 信息系統建設
建立水庫信息化管理平臺,整合水庫工程設施管理、調度運行管理、安全監測管理、水資源管理、水質管理等各個業務系統,實現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信息系統應具備數據采集、傳輸、存儲、處理、分析、預警、決策支持等功能。
建設完善的水庫自動化監測系統,實現對大壩、溢洪道、輸水洞等主要建筑物的變形、滲流、應力應變等參數以及水情雨情、水質等信息的自動化采集和傳輸。采用先進的傳感器技術、數據通信技術和計算機技術,提高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例如,在大壩上安裝高精度的位移傳感器和滲壓傳感器,能夠實時監測大壩的微小變形和滲流情況,數據通過無線傳輸模塊及時傳送到管理中心的服務器上進行存儲和分析。
開發水庫調度決策支持系統,利用水文模型、水資源優化配置模型等技術手段,為水庫調度運行提供科學合理的決策依據。決策支持系統應能夠根據實時水情雨情、用水需求、水庫工程狀況等信息,自動生成多種調度方案,并對方案進行模擬分析和評估,輔助調度人員進行決策。比如,在面臨洪水來臨時,系統可根據上游降雨量、入庫流量以及水庫當前水位等數據,迅速模擬不同泄洪流量下的水庫水位變化和下游河道行洪情況,為調度人員選擇最優的泄洪方案提供參考。
2. 信息安全管理
加強水庫信息化管理系統的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身份認證等信息安全技術措施,防止信息系統遭受黑客攻擊、病毒感染、數據泄露等安全威脅。例如,在網絡邊界設置防火墻,阻擋外部非法網絡訪問;部署入侵檢測系統,實時監測網絡中的異常流量和入侵行為;對重要數據進行加密存儲和傳輸,確保數據在傳輸和存儲過程中的保密性。
定期對信息系統進行安全檢查和評估,及時發現和修復系統漏洞。加強對信息系統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規范信息系統的操作流程,防止因人為因素導致信息安全事故。比如,每月進行一次系統漏洞掃描,每季度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同時每年組織不少于兩次的信息安全培訓,使操作人員熟悉常見的信息安全風險及防范措施,嚴格遵守操作規范,如設置強密碼并定期更換、不隨意在系統中安裝未知來源的軟件等。
通過以上完善的水庫運行管理制度,從各個方面保障水庫的安全、高效運行,充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和生態等多方面的重要作用,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綜合效益的最大化。
【水庫運行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江川縣水庫的運行管理現狀分析論文03-04
運行中心管理制度04-23
設備運行的管理制度03-28
生產運行管理制度02-19
水閘運行管理制度08-20
配電運行管理制度04-21
電梯運行管理制度03-21
安全運行管理制度04-03
設備運行記錄管理制度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