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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章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29 11:29:22 毅霖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公章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章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公章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公章管理制度 1

        為加強公章管理,規范用章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保存管理

        1、公司行政章由辦公室內勤人員保存管理;

        2、公司合同專用章和人事調配專用章由總經理保存管理。

        二、印章使用范圍

        1、合同專用章用于簽蓋公司所有經濟合同;

        2、人事調配專用章用于簽蓋公司人員調配手續;

        2、行政章用于簽蓋公司文件、通知、報告、申請及其它文書資料。

        三、公章使用辦法

        1、公司所有經濟合同必須由總經理簽字和簽蓋合同專用章,否則合同無效。合同簽訂內容要經公司經理會議研究通過。

        2、公司人事調配(包括調進調出)一律簽蓋人事調配專用章并由總經理簽字。

        3、行政章使用要按下列規定進行:

        ①需蓋章的重要文件文書先由主管領導把關,經總經理審閱簽字后再行加蓋行政章;一般性通知類文書,先請示總經理再由主管領導簽字后加蓋行政章。

        ②未經領導簽字的文件文書一律不予加蓋公章;對有疑問的蓋章請求,內勤人員可直接向總經理請示。

        ③內勤人員對每一次用章要進行認真登記,記清用章內容、批準人、直接用章人、用章時間、用章份數等,直接用章人要在用章登記表上簽字。

        ④內勤人員要留存用章簽批原件以備查。

        ⑤向上級部門報送報批的文書資料蓋章,必須由總經理簽字。

        四、未按上述規定用章,追究印章管理者的`責任,若由此造成損失,追究越權批準人或印章管理者的政治或經濟責任。

        五、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公章管理制度 2

        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1、公章由企業總經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掌握使用。使用公章一律登記,要由經辦人簽字。

        2、以公司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報表等,經總經理審閱批準后方可加蓋公章并嚴格登記手續。

        3、企業公章不外借,主管人不在時由總經理指定人代管,雙方做好交接手續。

        4、企業員工因取款、取物、掛失、駕駛員辦證等,需用單位介紹信,由總經理批準并嚴格登記手續。

        5、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書面上加蓋公章。

        6、凡私蓋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

        二、合同章使用管理制度

        1、合同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2、凡在授權范圍內洽談的合同,經總經理同意方可成立。經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審核、簽字后,在財務部蓋章,并嚴格按照登記手續進行登記備案。

        3、未經總經理批準,沒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審核、簽字或者空白合同上不得加蓋合同專用章,否則由當事人承擔一切經濟損失,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4、凡私蓋合同專用章或利用合同專用章營私舞弊者,一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

        三、財務專用章、法人章使用管理制度

        1、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要由財務負責人負責保管并掌握使用。

        2、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不能交給銀行出納員自行保管和使用。

        3、除正常的財務需要用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外,其他事項需用必須經過財務負責人報請公司總經理批準并征得法人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嚴格登記手續。凡私蓋章者一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空白書面上加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章。

        四、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使用管理制度

        1、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由出納員負責保管并掌握使用。

        2、現金、銀行、轉帳收(付)訖章只有在現金、銀行、轉帳收訖或付訖時使用。

        3、不得在空白書面上加蓋現金、銀行收(付)訖章,一經發現,嚴厲懲處并承擔經濟損失。五、發票專用章使用管理制度發票專用章由會計人員負責保管并掌握使用,發票專用章用于加蓋增值稅專用發票,財務部門在收到貨款,驗證購貨方“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后給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蓋發票專用章。

        公章管理制度 3

        為嚴密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有效預防利用印章實施職務犯罪及其他違法違紀問題的發生,促進全局各項工作的有序開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結合本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公章范圍

        本規定所稱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單位章,業務專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啟用與停用

        1、除由上級機關發放的公章外,統一由辦公室負責制發。

        刻制公章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新成立或更改名稱的單位刻制公章,需填寫書面申請,經局領導批準后,由局辦公室持單位介紹信、機構設置批件及印章式樣到公安機關辦理刻印手續,并到公安部門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屬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必須刻制業務專用章時,需填寫書面申請,經法制科審核,局領導批準后,由局辦公室辦理刻制手續。

        2、局辦公室對局屬各事業單位、局機關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進行壓印登記。

        未經發文和壓印登記的不準啟用。

        如擅自啟用造成后果的,將視情追究相關責任。

        3、單位更名、撤銷,須及時將原公章送交局辦公室封存或銷毀。

        對字跡已經模糊或缺損的公章要及時向局辦公室申請更換。

        更換公章不再發啟用通知。

        4、對于因客觀情況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寫明有關情況,經局領導批準同意后,將公章上繳局辦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局行政章的文件材料應嚴格履行審批及登記手續,局發文一律憑局領導簽發、審閱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經局領導審閱同意后用印。

        對不符合手續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蓋章。

        下屬單位必須建立相應用章登記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單位文件材料蓋章的第一責任人,蓋章時必須經單位負責人簽字同意。嚴禁在空白的紙張、表格、信函、證件等上面加蓋局行政章或業務專用章。

        3、局行政章不準攜帶出門或離開辦公室使用,特殊情況必須經局領導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齊年蓋月”(即印章的左邊緣與落款日期的年相齊,月、日蓋在印章的下面);蓋章時用力要均勻,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適度,保證印跡端正、清晰。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業務專用章由相關單位負責保管,局機關各科室章、局屬事業單位章及業務專用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實加強責任心,認真保管好公章。防止他人隨意蓋章。

        3、對保管使用不當,擅自使用或亂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視情追究相關責任。

        公章管理制度 4

        第一條為加強事業單位印章管理,保護事業單位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機構)登記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印章,指事業單位名稱印章(含各種質料)、專用印章(指冠以單位名稱的鋼印、財務章、合同章、發票章等專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條事業單位名稱印章為圓形,直徑不得超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冠以單位法定名稱的鋼印直徑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其他專用印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

        印章印文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字體為宋體。

        第五條事業單位經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與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的單位名稱相一致。

        第六條事業單位刻制印章須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核準備案后,到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刻制。

        (一)有效期內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舉辦單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紹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申請材料。

        第七條事業單位刻制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的,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本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按第六條程序辦理。

        冠以事業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僅限單位內部使用,不得對外。

        第八條事業單位自依法設立登記,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事業單位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時,將原登記的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并在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新刻制的單位名稱印章的印跡和專用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事業單位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向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印章的印跡時,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刻制印章核準備案證明。

        事業單位印章的印跡經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后,印章方可啟用。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辦理法人注銷登記時,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收繳事業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由監督管理機構收繳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無法收回的,由監督管理機構發布印章廢止的公告。

        第十四條監督管理機構對收繳的和事業單位送交的印章,應填寫《收繳事業單位印章憑證》,并登記造冊。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印章損壞或遺失,應在報刊上發布印章作廢或遺失聲明,并將損壞的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持作廢或遺失聲明的證明和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收繳事業單位印章憑證》,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內,將新刻制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事業單位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損壞或遺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經聲明作廢后,將損壞的印章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變更、注銷登記后,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保留原名稱印章的,應填寫《事業單位印章封存申請表》,根據實際情況承諾需要保留時限,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蓋公章,并經原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后,與印章一并上交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封存手續。

        自批準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或注銷之日起,保留封存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七條監督管理機構對收繳封存的事業單位印章應妥善保管,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條封存印章的使用,僅限于原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注銷登記核準之日前的未結束事項,不得在新事項上使用。

        事業單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須填寫《事業單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請表》,注明使用理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舉辦單位公章后,到監督管理機構當場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條監督管理機構將收繳的印章送交公安機關,填寫《事業單位印章送交登記表》,由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省監督管理機構送交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公安機關,市、縣(市、區)監督管理機構送交同級政府公安機關。

        印章由公安機關負責銷毀。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辦理注銷(撤銷)、變更單位名稱登記后,應將刻制的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登記造冊,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銷毀。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

        嚴禁買賣、出租、出借印章。

        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未經公安機關辦理核準備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收繳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承制事業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違反第六條規定承制事業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權、徇私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公章管理制度 5

        公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法定代表人批準。

        2、公章的形體和規格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印模,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公章啟用應報法定代表人批準,并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和使用范圍。

        3、公司的公章、專用公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公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并將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法務部留檔備案。

        4、公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批準后方可帶出。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6、公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如有下列情況,公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公章使用損壞。

        3、公章遺失或被竊,應聲明作廢。

        公章停用時須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及時將停用公章送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建立公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公章使用范圍如下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公章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章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后報公司法務部核實方可蓋章,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復印件提交法務部存檔備案。

        2、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保管人必須拒印。

        3、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因工作特殊確需開具時,須經法定代表人同意方可開具;待工作結束后,必須及時向公司匯報開具手續的用途,未使用的蓋章文件必須立即收回。

        公章管理制度 6

        一、公司印章指公司行政章、合同章及財務章,公章由公司財務辦公室負責管理,未經總經理批準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須經總經理批準并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二、一般性介紹信及身份證明,須經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人或公章主管人員審核后,方可蓋章,以備查;

        三、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四、公章禁止帶出院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總經理批準,由綜合管理辦公室人員攜帶前往,用后立即帶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后停止使用公章;

        六、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總經理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

        七、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采取防盜措施;

        八、蓋章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準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九、公章使用流程:

        1、使用流程:

        1)合同章使用流程:辦公室登記編號后,由部門相關人員自行保管,并對合同章的使用負責。使用時部門經理批準,并在使用登記臺帳上作好使用記錄;

        2)公司公章使用流程:

        A申請人所在部門經理或主管上級向辦公室提出申請;

        B印章保管人員審閱、了解用印內容;

        C印章保管人員對申請人資格進行核準并在《百信公章使用登記表》上登記,由印章保管人蓋戳。

        3)財務章使用流程:同公章使用流程。

        公章管理制度 7

        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為,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刻制、啟用

        公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總經理批準,由辦公室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公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公章啟用應報總經理批準,并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二、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專用公章由辦公室專人保管,各部門公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并將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辦公室備案。

        2、公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總經理批準,并報辦公室主任確認后方可帶出。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4、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四)公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公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公章使用損壞。

        3、公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公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準,及時將停用公章送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建立公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三、公章使用

        (一)使用范圍如下: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章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后方可蓋章,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復印件提交辦公室備案。

        2、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辦公室有權拒印。

        3、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因工作特殊確需開具時,須經主管行政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同意方可開具;待工作結束后,必須及時向公司匯報開具手續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

        四、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每年年終公章管理人負責將公章使用情況登記表復印件送辦公室存檔。

        公章管理制度 8

        1、學校公章、介紹信由辦公室保管使用,專人負責管理;

        2、公章使用范圍為學校教育教學、管理、服務等方面的.報表、材料,向上級組織提出的申請,購買物品所需證明,人員身份證明等方面;

        3、公章使用時,需經主管領導批準,并登記,任何人不得隨意使用;

        4、因工作需要,需攜帶公章外出,必須經主要領導批準,并登記好事由及收回時間;

        5、公章管理人員如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公章,與重新確定的公章管理人員辦理接收公章手續,不得私自轉交他人;

        6、介紹信由辦公室統一管理,需經相關領導批準后方可開具。

        公章管理制度 9

        為加強本單位印章管理,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

        (一)本單位的印章刻制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紹信及登記證書到所在地公安分局辦理準刻手續后,方可刻制,或委托登記管理機關代辦刻制,印章的規格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二)經本單位批準設置的內設機構,由單位辦公室或相關內設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報董事長批準后,方可刻制;

        (三)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章,由單位辦公室根據印章管理有關規定,統一負責刻制;

        (四)未經批準,各內設機構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

        (一)啟用新印章(包括更換新印章),統一由園長辦公室發文報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使用單位印章需填寫用印申請單,然后送相關領導批準同意后,連同需蓋章文件一并交印章管理人保管;

        (三)使用內設機構印章,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批準;

        (四)凡因工作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者,須由各內設機構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單位領導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各內設機構印章主要在單位內部使用,一律不得對外使用。

        三、印章的'保管

        (一)本單位印章和各內設機構印章必須指定專人保管,不得隨意將印章交與他人保管;

        (二)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遵守紀律,秉公辦事,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三)因單位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將原印章上交登記管理機關,并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四)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五)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后,應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公章管理制度 10

        一、公司公章由行政辦公室負責管理,實行專人負責制。公章由企業總經理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掌握使用。未經總經理批準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

        二、所有蓋章文件必須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合同(協議)法人授權書等重要文件必須由總經理簽字方可蓋章。

        三、使用公章一律登記,認真填寫《用章使用登記表》。

        四、以公司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等,必須由總經理審閱批準后方可蓋章并嚴格登記手續。

        五、對加蓋公章的材料,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騎年蓋月,字組端正,圖形清晰。

        六、嚴禁將公章帶到公司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經總經理批準。

        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在空白書面上加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

        八、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總經理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

        九、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采取防盜措施。

        十、蓋章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準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后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十一、凡私蓋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經發現給予嚴厲懲處,嚴重者立即辭退。

        公章管理制度 11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xx縣招商局公章(以下簡稱公章)管理,完善公章使用手續,杜絕漏洞發生,促進公章使用和管理更加制度化、規范化,確保公章使用和管理正確、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專人管理公章。公章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未經批準其他人員不得動用,專管人員也不得將公章交給他人使用和管理。公章專管人員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辦公室應指定人員代管,專管人員要向代管人員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項。公章專管人員調離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二、嚴格審批手續。使用印章應堅持“先批準、后用章”的'原則。批準人應當在《印鑒使用登記表》上簽字。事情特急而批準人又無法簽字的,經請示批準人同意后,可先加蓋單位公章,同時將蓋章后的材料復印備存,并注明請示人、請示時間,事后補辦簽字手續。

        三、登記備案。用章人員要認真填寫《印鑒使用登記表》,登記內容包括:編號、時間、用印事由(或文件名)、用印單位或人員、用印數量、批準人姓名、經辦人姓名等。

        四、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嚴禁在空白介紹信、空白便函、空白證件等上用印。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章管理制度 12

        一、總則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志,是企業權力的象征。為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特定制此制度。

        二、公司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董事會審批。

        (二)法人個人名章、行政章、財務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開具公司介紹信統一到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并經岳陽市公安局備案。

        (三)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人事章、生產章等),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自行決定其形體、規格。

        (四)未經公司總經理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門的印章。

        三、公司印章的啟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記,并統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二)新印章啟用前應由行政管理中心下發啟用通知,并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四、公司印章的使用范圍

        公司的印章主要包括公司行政章、專項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人事章、生產章)、總經理(法人)專用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范圍使用,不得超出范圍使用。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公司章程、協議。

        6、員工調動。

        7、員工的任免聘用。

        8、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二)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范圍主要為:

        1、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各類經濟合同等。

        (三)公司總經理(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四)財務專用章,主要用于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僅限于公司內部工作聯系使用,不得對外。

        五、公司印章的管理職責

        (一)公司總經理

        負責行政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二)各部門負責人

        負責各職能部門專用章的審批工作。

        (三)印章管理員

        1、負責印章的保管。

        2、負責設立印章使用登記臺帳。

        3、負責印章使用的審核工作。

        4、負責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六、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2、專項業務章(財務章、人事章等)由各中心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法人個人名章,由公司指定財務管理中心專人負責管理。

        4、各部門須將印章管理員名單報行政管理中心備案。

        5、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并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

        6、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圍,經審批后方可用章。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

        3、公司法人個人名章或部門總監私章由法人或部門負責人本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后方可使用。

        4、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

        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后,由分管領導及總經理簽批后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6、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審核,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掛失、辦理證明,需用單位介紹信時,由行政管理中心嚴格審批,符合要求后辦理并執行登記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9、對已調出、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件材料,經總經理審批后,方可蓋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并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總經理報告,并備案,配合查處。

        七、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二)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準,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政管理中心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公章管理制度 13

        公章管理制度是企業運營中的關鍵一環,它旨在規范公章的使用、保管和管理,確保企業印章的安全性和合法性,防止未經授權的公章使用帶來的風險和損失。公章作為企業對外進行業務活動的重要憑證,其管理和使用直接影響企業的法律效力和信譽。

        內容概述:

        1、公章的申請與審批:明確公章的`刻制流程,包括申請、審批、制作和備案等環節。

        2、公章的保管:規定公章的存放地點,指定專人負責,并設定嚴格的保管措施。

        3、公章的使用:明確公章的使用權限,規定何種文件需蓋章,以及蓋章的審批流程。

        4、公章的記錄:建立公章使用記錄,詳細記載每次蓋章的時間、事由、經辦人等信息。

        5、公章的審計:定期進行公章管理審計,檢查公章使用是否合規。

        6、公章的應急處理:制定公章遺失、被盜等情況的應急處理方案。

        公章管理制度 14

        部門公章管理制度旨在規范企業內部公章的使用和管理,確保公司業務的正常運行,防止風險發生。本制度將涵蓋公章的申請、保管、使用、審計和責任追究等多個環節。

        內容概述:

        1、公章的申請與審批:明確公章制作的流程和審批權限,確保公章的合法合規性。

        2、公章的保管:規定公章的存放地點,指定專人負責,制定安全保管措施。

        3、公章的'使用:詳細規定公章的使用范圍,授權使用人員,設定使用審批流程。

        4、公章的審計:定期進行公章使用情況的檢查,確保公章使用的透明度。

        5、責任追究:明確違反公章管理制度的處罰措施,強化員工的責任意識。

        公章管理制度 15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公司公章(以下簡稱公章)管理,完善公章使用手續,杜絕漏洞發生,促進公章使用和管理更加制度化、規范化,確保公章使用和管理正確、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專人管理

        根據部門職能及崗位職責劃分、公司公章應由行政人事部經理負責保管,鑒于公章的重要性和安全性,行政人事部將公章交由財務部鎖入財務保險柜中代為保管,財務部出納作為公司公章的代行專管員,未經行政人事部或總經理批準其他人員不得動用,專管人員也不得在未經行政人事部允許的情況下將公章交給他人使用和管理。公章專管人員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應交由行政人事部保管,專管人員要向接收人員交接工作。專管人員調離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二、審批手續

        使用印章應堅持“先批準、后用章”的原則。批準人應在公文送審稿上簽字。事情緊急而批準人又無法簽字的',經請示批準人同意后,可先加蓋單位公章,同時將蓋章后的材料復印備存,并注明請示人、請示時間,事后補辦簽字手續。

        三、審批權限

        1、公司公章。所有上行文、重要平行文、下行文中涉及全局性工作、重要政策、重大決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規章制度、規范性文件等,須報經總經理簽字批準后用章。其他一般對外工作聯系函等公函平行文和一般下行文,經行政人事部經理簽字批準后用章。

        2、部門印章。經部門負責人簽字批準后用章。其中,對外用章,須經行政人事部或總經理批準;對內可由部門負責人批準。

        3、因專項工作需要刻制的印章,須報經行政人事部同意、總經理批準后制章。

        四、使用登記

        用章人員要認真填寫《用印登記簿》,登記內容包括:時間、用印部門或人員、用印事由(文件名)、文件字號、發往單位、用印數量、批準人姓名、經辦人姓名等。

        五、用印要求

        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公章的名稱與用印件的臺頭要一致,不漏蓋、不多蓋。嚴禁在空白介紹信、空白便函、空白證件等上用印。

        用印部門或人員必須在相關領導批準下、在行政人事部進行用印登記后,專管人員方可根據用印登記予以用印。

        六、公章外借

        嚴格控制將公章帶出公司外使用,確因工作需要帶出使用時,須經行政人事部經理同意、總經理批準。

        七、公章翻新

        需刻制新公章時,由行政人事部報經總經理同意后,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新公章啟用時,要進行登記,并印發啟用通知,明確啟用新公章、作廢舊公章的20xx年xx月xx日。停止使用的舊公章,應按規定上交。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本規定解釋權歸行政人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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