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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檔案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07 09:35:0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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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檔案管理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檔案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檔案管理制度

      勞動檔案管理制度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內容。

        1 職業健康監護:

        1.1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1.2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工接受職業安全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1.3按照有關保護婦女的勞動法規,安排工作要充分考慮婦女的生理特點。依法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4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環境工作。

        1.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1.6依法組織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員工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于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具體包括:

        1.1上崗前職業性健康檢查:對準備從事有害作業和對健康有特殊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及已就業調換到新的有害作業崗位的.工人進行健康檢查,及時發現職業禁忌癥,受檢率確保100%

        1.2定期職業衛生健康檢查:對從事粉塵作業的鍋爐輸煤工、鹽水工段配料工每一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1.3對接觸噪聲、震動等和接觸化學性有毒有害害因素的職工每一年檢查一次,對職業病患者及觀察對象每年檢查一次,受檢率達100%。

        1.4 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1.5 本公司定期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周期一般為兩年,特殊工種、職業禁忌人員為一年。

        1.6及時公示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結果,將健康安全查體結果如實告知職工。職工有權查閱、復印其本人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1.7 建立健全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監護檔案。

        2 職業健康檔案:

        2.1管理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主要包括:

        2.1.1單位基本情況;

        2.1.2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職能及專(兼)職人員與分工;

        2.1.3職業健康管理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

        2.1.4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計劃,包括方針、目標及實施方案;

        2.1.5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2.1.6職業健康管理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1.7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年度總結等。

        2.2 技術檔案

        2.2.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主要包括:

       。1)職業危害預評價委托書與預評價報告書;

       。2)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委托書與效果評價報告書;

       。3)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意見書;

       。4)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意見書;

        2.2.2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資料。

        2.2.3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資料;

        2.2.4職業健康防護檔案,包括職業防護設施清單、維修檔案;個人職業危害防護用品配備及使用檔案。

        2.2.5職業健康培訓檔案,包括培訓人員、內容及時間等。

        2.2.6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主要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委托書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2)職業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3)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結果與評價報告;

        (4)職業禁忌征、職業病人檢出名單;

       。5)職業禁忌征、職業病人調離及安置情況;

       。6)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2.7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包括:

       。1)救援組織和人員職責;

       。2)應急防護用品及使用指南;

       。3)預警設施;

       。4)應急設施;

       。5)事故報告途徑和方式;

       。6)人員撤離路線和疏散方法;

        (7)財產保護對策。

        3 各種匯總資料,主要包括:

        3.1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3.2職業健康監護結果;

        3.3職業病診斷及鑒定;

        3.4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

        3.5宣傳培訓計劃;

        3.6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臺賬;

        3.7勞動者因職業病死亡資料;

        3.8因病缺勤情況匯總資料。

      勞動檔案管理制度2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衛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綜合辦公室根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員工接受職業衛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從事有特殊衛生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衛生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每年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檢查和異常人員的`復查治療。由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衛生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衛生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及時組織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趧诱咝彰⑿詣e、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ǘ﹦趧诱呗殬I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ㄈv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ㄋ模┞殬I病診療資料;

       。ㄎ澹┬枰嫒肼殬I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本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托書;

        2、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衛生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衛生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衛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情況等。

        九、本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衛生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用人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勞動檔案管理制度3

        石油銷售公司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hb公司各部室以及所有從事勞動的員工。

        第二章 管理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第五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復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六條勞動者離開公司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七條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后三個月后進行封存,并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第八條勞資部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保證檔案安全。

        第九條其他依照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勞動檔案管理制度4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如各單位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各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

        2、員工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權利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單位應到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單位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以及職業健康體檢單位檢查建議安排相應工作。

        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安排患者進行診斷、治療,并進行觀察。

        7、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

       。2)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

       。3)接觸時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8、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如在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單位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在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勞動檔案管理制度5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衛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員工接受職業衛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衛生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衛生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至少應每年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檢查和異常人員的復查治療。由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衛生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衛生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及時組織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趧诱咝彰、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ǘ﹦趧诱呗殬I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ㄈv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ㄋ模┞殬I病診療資料;

       。ㄎ澹┬枰嫒肼殬I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托書;

        2、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衛生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衛生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衛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情況等。

        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衛生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用人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勞動檔案管理制度6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

        (一)職業健康培訓資料,包括培訓內容、培訓人數、考試情況等內容;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分布、接觸人群情況等內容;

        (三)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定點和檢測情況、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措施、個人防護用品管理等內容;

        (四)健康監護資料,包括職業健康檢查、禁忌癥處理、職業病病人管理等內容;

        (五)工作記錄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決策、職業安全健康自查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監督部門監督檢查記錄等內容;

        (六)法律法規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范性文件等內容;

        (七)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認為應當存入職業健康檔案的資料。

        第四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指定專人負責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一)按照要求填寫職業健康檔案有關內容,保證職業健康檔案的準確性;

        (二)每年定期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復核,并及時修訂;

        (三)及時將職業健康檔案信息錄入計算機,加強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

        (四)妥善保管職業健康檔案及相關原始資料。

        (五)嚴格職業健康檔案借閱管理,非經公司領導批準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條、接受相關政府管理單位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進行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職業健康檔案數據采集和匯總,建立分公司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對檔案信息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數據。

        第七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職業健康檔案負有保密義務,應當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勞動檔案管理制度7

        1. 新員工錄入后,公司安全部將為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2.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內容包括:

        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與職業的資料。

        3. 這些資料將為員工的健康追蹤、職業病診斷、有關健康損害責任劃分以及職業病危害評價提供依據。這些資料必須由安全部妥善保管,檔案保存期為10年。

        4. 對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基本情況和日常監測情況,以及員工的詳細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史、職業性健康檢查結果等個人健康資料,分別記錄在檔案中,進行動態管理。

        5. 員工離職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公司將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勞動檔案管理制度8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衛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綜合辦公室根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員工接受職業衛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從事有特殊衛生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衛生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每年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檢查和異常人員的復查治療。由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衛生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衛生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及時組織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資料;

        (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本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托書;

        2、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衛生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衛生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衛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情況等。

        九、本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衛生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用人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勞動檔案管理制度9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

       。ㄒ唬┞殬I健康培訓資料,包括培訓內容、培訓人數、考試情況等內容;

       。ǘ┞殬I病危害因素接觸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和分布、接觸人群情況等內容;

       。ㄈ┞殬I病危害防護措施資料,包括職業病危害因素定點和檢測情況、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措施、個人防護用品管理等內容;

        (四)健康監護資料,包括職業健康檢查、禁忌癥處理、職業病病人管理等內容;

        (五)工作記錄資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決策、職業安全健康自查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監督部門監督檢查記錄等內容;

       。┓煞ㄒ庂Y料,包括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范性文件等內容;

       。ㄆ撸┞殬I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認為應當存入職業健康檔案的資料。

        第四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指定專人負責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工作,并做到:

       。ㄒ唬┌凑找筇顚懧殬I健康檔案有關內容,保證職業健康檔案的'準確性;

        (二)每年定期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復核,并及時修訂;

       。ㄈ┘皶r將職業健康檔案信息錄入計算機,加強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

        (四)妥善保管職業健康檔案及相關原始資料。

        (五)嚴格職業健康檔案借閱管理,非經公司領導批準的,一律不得外借。

        第五條、接受相關政府管理單位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進行技術培訓和業務指導、對職業健康檔案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職業健康檔案數據采集和匯總,建立分公司職業健康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對檔案信息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更新數據。

        第七條、職業健康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職業健康檔案負有保密義務,應當由專人負責妥善保管。

      勞動檔案管理制度10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如各單位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各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

        2、員工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權利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單位應到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單位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以及職業健康體檢單位檢查建議安排相應工作。

        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安排患者進行診斷、治療,并進行觀察。

        7、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

        (2)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

        (3)接觸時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8、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如在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單位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在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勞動檔案管理制度11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范職業衛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衛生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188)等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員工接受職業衛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衛生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衛生檢查合格后,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至少應每年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檢查和異常人員的復查治療。由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并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衛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衛生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并妥善安置;發現衛生損害或需要復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并及時組織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并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資料;

        (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護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托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托書;

        2、職業衛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衛生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衛生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衛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情況等。

        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衛生檢查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衛生檢查、復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用人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勞動檔案管理制度12

        企業勞動用工及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單位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或工作內容變更時可能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后果、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等內容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如各單位違反此規定,職工有權拒簽勞動合同,各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原勞動合同。

        2、員工有維護本單位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衛生防護用品的權利和義務;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及可疑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對違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身體健康的行為應提出批評、制止和檢舉,并有權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3、單位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單位應到有資質的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者從事禁忌的工作。

        5、用人單位應根據新招聘及調換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結果,以及職業健康體檢單位檢查建議安排相應工作。

        6、對職業健康檢查中查出的職業病禁忌癥以及疑似職業病者,安排患者進行診斷、治療,并進行觀察。

        7、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職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

        (1)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工作經歷,記錄勞動者既往工作過的用人單位的起始時間和用人單位名稱和從事的工種、崗位;

        (2)勞動者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工種、崗位及其變動情況;

        (3)接觸時間、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強度或濃度,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4)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的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8、用人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9、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職工應及時組織救治或醫學觀察,并記入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10、如在體檢中發現群體反應,并與接觸有毒有害因素有關時,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或者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及時組織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學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防治措施。

        11、所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意見,單位均需如實記入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并在一個月內通知體檢者本人。

        12、單位應嚴格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及時安排女工健康體檢。安排工作時應充分考慮和照顧女工生理特點,不得安排女工從事有害婦女生理機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嬰兒一周歲內)女工從事對本人、胎兒或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從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癥或婦女生殖機能障礙的有毒作業。

      勞動檔案管理制度13

        一、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

        1、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

       。1)本著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公正、誠實、守信。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3)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4)雙方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遵照執行,任何一方違約,都將

        按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5)以酒店經營目標為中心。

        2、勞動合同的訂立

       。1)原在冊的勞動合同制員工以及新進酒店的人員。

        (2)酒店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表酒店與其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其中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

        同是指:簽訂一年以上有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在簽定勞動合同時不明確終止期;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完成某一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或某一工作的起訖的時間為條件的。

       。4)新進員工應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限與有關規定,確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5)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均應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3、簽訂后的勞動合同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人事部將員工合同書按部門、按序編號歸檔保存。

        4、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或已解除的勞動合同書均保存2年 。

        二、員工檔案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酒店的人事部做好有關檔案的管理工作。檔案管理實

        行“統一領導,分節管理”的原則,維持檔案的真實、完善與安全,便于將來使用。

        1、員工檔案

        員工檔案由酒店的人事部統一管理,人事部全面掌握酒店員工基本情況的收集、鑒別、管理和利用工作。為做好考察培養使用工作提供重要的依據。員工檔案主要分以下二類:

       。1)員工人事檔案員工人事檔案是人事部從個人為單位集中保存起來的、反映個人一定時期的社會經歷和德才表現的`文件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員工履歷、自傳、鑒定、考核、考察資料,學歷和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及專業工種技術等級考核或鑒定材料;黨團、獎勵處分材料;任免、工資、錄用、離店等審批表及其它有關重要材料。

        a、 員工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員工人事檔案整理應按有關方面規定的十個大類進行。整理、裝訂成冊的材料必須具有一定保存價值,還要符合進入員工人事檔案的規定。員工人事檔案必須存放在可靠安全的場所,做好防霉、防潮、防火、防蛀、防盜工作。并實施專人保管。

        b、 員工人事檔案的查閱和借用

        查閱人事檔案,必須辦理查閱登記手續,查閱一般員工人事檔案,由人事主管批準;查閱管理人員人事檔案按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外單位人員需要查閱、借用人事檔案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證明,并經有關領導批準。查閱和借用人事檔案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準向無關人員泄露或向外公布檔案內容,違反者視情況輕重,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c、 員工人事檔案的傳遞

        在員工錄用和離店時,人部部及時辦理員工人事檔案的傳遞,做到傳遞手續完備,材料完整。 員工人事檔案的傳遞不得由本人辦理。

       。2)員工的工作檔案

        從員工進入飯店開始,記錄員工在為酒店工作過程中各個階段的個人經歷,思想品德;業務表現、教育培訓、獎懲記錄的綜合情況。材料包括:員工求職申請、招聘錄用、勞動合同和有關離店記錄等資料;教育培訓記錄、專業特長與愛好的資料;工資福利資料;勞動業績、服務工作評估資料;出勤記錄、工作崗位流動等資料。

        對員工的各種資料進行匯總、鑒別、分類和歸檔。

        2、人事部工作檔案

        人事部的工作檔案分為人力資源檔案、工資福利檔案、教育培訓檔案和行政人事檔案等四個部分,分別記錄人事部的工作。

        (1)人力資源檔案

        有關請示、批復、報告、通知等文件、工作計劃,以及員工招聘錄用或離店的審批材料,勞動合同資料(包括簽訂、續簽、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有關資料),崗位變更資料等。

       。2)工資福利檔案

        有關請示、批復、報告、通知等文件、工作計劃,以及工資、獎金分配辦法、考核資料,福利發放及變更記錄、月度員工考勤匯總等。

       。3)教育培訓檔案

        有關請示、批復、報告、通知等文件、工作計劃,教育培訓工作、教育管理等活動中產生的,經整理并保存下來的具有價值的文字資料、授課講義、考試資料、圖表、照片和音像資料等。

       。4)行政人事檔案

        有關請示、批復、報告、通知等文件、工作計劃,衛生防疫檢查記錄、員工健康檢查材料、食品衛生檢查資料、員工餐廳有關管理資料等。

       。5)人事部的工作檔案按年度建立索引、裝訂成冊。

        3、檔案保存期

        離職人員檔案保存2年。

        檔案管理工作流程

        酒店檔案工作的主要流程是:

        1、 接 收:凡酒店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業已辦理完畢并具有查考價值的文件、報告、規定、通知及有關資料、圖片、會議記錄等均應列入酒店檔案的接收范圍。

        酒店檔案一年接收一次,酒店各部門應于次年一月底前將檔案資料統一移交人事部。

        2、 整 理:

       。1)、酒店檔案按年綜合整理,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整理歸檔。

       。2)、酒店各部門的檔案按其形成的各種門類和體裁列為一個全宗。

        (3)、辦公室檔案,按其不同內容和體裁,制成統一的`分類檔案。

        (4)、按照案卷的排列順序編制卷號,案卷目錄上應區別情況標明不同保管期限。

        3、 保管及利用

       。1)、酒店檔案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并定期進行檢查。

       。2)、凡使用檔案應辦理借閱手續,填寫檔案借閱單。重要檔案的借閱應經總經理批準。

       。3)、借閱結束后,請借閱者在檔案借閱單上簽名。

        4、鑒定和移交

        (1)、檔案鑒定工作在相關領導的領導下,組成鑒定小組,按規定進行。

        (2)、銷毀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由鑒定小組提出意見,登記造冊,經酒店領

       。3)、銷毀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由鑒定小組提出意見,登記造冊,經酒店領導批準,由兩人在指定地點監銷。

       。4)、檔案移交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檔案員調動工作,須辦完檔案移交手續后方能離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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