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通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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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1
一、總則
1.1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生產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管理內容
2.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如下;
2.1.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1.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2.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2.1.4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2.2.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2.2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2.2.3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2.2.4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2.2.5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2.2.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2.2.7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2.2.8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部批準;
2.2.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2.10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2.2.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2.2.12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2.2.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2.2.14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2.2.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2.2.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2.3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2.4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2.5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2.6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2.7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2.8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2.9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2.10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三、附則
3.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2
1、目的:
嚴格執行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保障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毒氣體中毒等事故的發生。
2、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全廠范圍進入危險有害因素且受到限制、約束的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的作業。
3、權責:
3.1作業部門負責提出申請要求,填寫《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申請審批表》并落實好事前預防措施;
3.2作業部門負責確定作業人員、作業時間段、作業種類、使用工具及需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3.3消防部負責檢測、分折及督促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定義及分類:
4.1有限空間危險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存在危險有害因素(如缺氧、甲烷等有毒氣體或粉塵中毒危險)且受到限制和約束的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的作業。
4.2封閉、半封閉設備:儲罐、反應塔、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4.3地下有限空間:地下管道、地下室、暗溝、地坑、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池、地下電纜溝等。
4.4地上有限空間:垃圾站、溫室、冷庫、煙道等。
5、有限空間危險作業規范及安全防范措施:
5.1按照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凡是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先檢測其氧氣、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含量,將檢測結果記錄“作業申請審批表”內,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進入作業;
5.2確保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現場的空氣質量,其中氧氣含量:18% 5.3有限空間危險作業進行過程中,在氧氣濃度、可燃性氣體濃度可能發生變化的危險作業中應保持必要的測定次數或連續檢測; 5.4作業時所用的一切電氣設備,必須符合有關用電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照明應使用安全礦燈或12伏以下的安全燈,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5.5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前和離開時應準確清點人數,采取必要通風措施,保持有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 5.6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并應在醒目處設置警示標志; 5.7在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搶救器具,以便在非常情況下搶救作業人員,必須設有專人現場監護; 8當作業人員在與輸送管道連接的密閉設備(如油罐、反應塔、儲罐、鍋爐等)內部作業時必須嚴密關閉閥門,裝好盲板,并在醒目處設立禁止啟動的標志; 5.9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前應履行申報手續,填寫“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安全審批表”(見附表,以下簡稱“作業申請審批表”)。逐項落實各項措施,經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負責人和安全部門負責人審核、廠長批準后,方可進入作業; 5.10作業(施工)完畢后,現場及時清理干凈,安全監控員、操作人必須在表內簽名確認; 5.11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使用工具。 6、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人員職責: 6.1嚴格按照“作業申請審批表”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6.2作業前應檢查作業場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3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和使用工具。 6.4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報警聯絡方式。 7、作業監護人的職責: 7.1監護人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能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 7.2監護人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7.3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7.4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和熟練使用配備的應急救護設備、設施、報警裝置等,并堅守崗位。 7.5監護人應攜帶“安全審批表”并負責保管、記錄有關問題。 8、禁止以下作業: 8.1無辦理“安全審批表”的作業。 8.2與“安全審批表”內容不符的作業。 8.3無監護人員的作業。 8.4超時作業。 9.5不明情況的盲目救護。 9、禁止以下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 9.1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9.2有聾、啞、呆、傻等嚴重生理缺陷者。 9.3患有深度近視、癲癇、高血壓、過敏性氣管炎、哮喘、心臟病、精神分裂癥等疾病者。 9.4有外傷疤口尚未愈合者。 1、總則 1.1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的健康和安全,根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化學品生產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AQ3028-2000)等法律、法規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崇利制鋼有限公司范圍內的有限空間作業。 1.3術語和定義 1.3.1有限空間定義及范圍 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公司主要有限空間包括以下三類: (1)密閉設備:主要包括煤氣柜、高爐、轉爐、混鐵爐、預熱爐、電爐、精煉爐、加熱爐、熱風爐、鐵水罐、鋼水罐、中間罐、渣罐、鍋爐、煙道、氧氣和氮氣貯罐、壓力容器、 管道、除塵器、布袋除塵箱體、破碎機、磨機、一二次混合機、點火器、環冷風箱、冷礦篩等。 (2)地下有限空間:主要包括精煉爐地坑、鑄造坑、泵坑、地下管道、暗溝、隧道、涵洞、地坑、旋流井、污水池(井)、化糞池、下水道等。 (3)地上有限空間:主要包括:料倉、料斗、礦槽;冶金煤氣管道、污水池等。 1.3.2有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各單位的有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1.3.3作業人員 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 1.3.4作業負責人 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車間負責人,包括外協隊伍。 1.3.5安全監護人員 對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的人員,應為有限空間所在車間人員。 2、職責 2.1有限空間作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 2.1.1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作業者、監護者職責。 2.1.2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安全作業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2.1.3督促對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員、作業者和監護者等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2.1.4保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2.1.5督促、檢查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 2.1.6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2.1.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2安全部職責 2.2.1審批并保存公司管控級別《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或審查車間管控級別《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2.2到現場了解有限空間內外情況。 2.2.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3發包單位職責 2.3.1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單位作業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2.3.2有限空間作業發包時,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2.3.3督促承包單位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公司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2.4作業人員職責 2.4.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有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具體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嚴格按照《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的簽署項目任務、地點、時間進行作業。 2.4.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2.4.3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2.4.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報警聯絡方式。 2.4.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有限空間。 2.4.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2.5作業負責人職責 2.5.1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2.5.2在有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5.3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在有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2.5.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2.5.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有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2.6安全監護人員職責 2.6.1對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并懂得相關急救知識。 2.6.2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2.6.3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立即停止作業。 2.6.4負責或委托其它人員(不得是作業人員)在作業前和作業中對有限空間氣體采樣分析。 1.目的、范圍 1.1為了使作業人員在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能夠更好的掌握相關操作規程及管理規定,熟悉現場安全作業條件,避免和預防作業人員發生觸電、燙傷、窒息、中毒、爆炸、高處墜落等事故的發生制定本規定。 1.2本規定適用于獨山子區房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飾裝修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的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2.定義 2.1有限空間定義:是指進出口受限制但足夠容納人員進入并執行作業,或自然通風受限,空間狹小,不適于作業人員持續停留的空間。如進入或探入塔、罐、槽車以及管道、爐膛、煙道、隧道、下水道、地溝、坑、井、池、涵洞等封閉、半封閉設備及有毒氣體、可燃氣體有可能集聚的場所。 2.2非常規有限空間(或稱特殊有限空間):是指有限空間內的作業環境未達到或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能夠造成作業人員中毒、窒息、觸電、爆炸等人身傷害的受限空間。 2.3凡屬下列情況之一,即為非常規有限空間作業(或特殊有限空間): 2.3.1氧氣濃度低于19%(V/V)或高于23%(V/V)的有限空間; 2.3.2可燃氣體或蒸氣濃度高于與空氣混合物爆炸下限的10%的有限空間; 2.3.3CO濃度高于30mg/m的有限空間; 2.3.4硫化氫濃度高于10mg/m的有限空間; 2.3.5溫度大于40℃的有限空間; 2.3.6從進入點計,距離超過20米的有限空間; 2.3.7當電氣設備采用超過24伏電壓的有限空間; 2.3.8夜間進行作業的有限空間; 2.3.9在施工作業過程中產生新的危險有害因素或加劇原有危險有害因素的有限空間,如涂裝、除銹或清理尚有殘留物的反應釜、油罐和下水井等; 2.3.10進入有放射源的有限空間。 3、職責 3.1施工單位負責編制有限空間作業方案、開展工作危險性分析,制定并落實有限空間作業措施,確定作業人員,指定監護人員現場監護,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證。 3.2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擬作業現場的安全設施、人員、安全防護用品、工具、安全應急措施等安全工作進行檢查,合格后方可作業。 3.3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3.4監理單位負責對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工作危險性分析和有限空間作業票進行審批,對有限空間作業現場的安全措施進行監理。 3.5安全監理人員負責每天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進行檢查,對現場作業人員的上崗證進行確認,對現場人員的安全教育和班前活動及相關記錄進行檢查,對作業許可證進行核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和手續不全的,立即督促其辦理和整改。 3.6建設單位應當向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供供水、供氣、供電等地下管線和水文地質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并及時支付保證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督促其費用的合理使用。 3.7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管理的職責,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在有限空間作業時,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現場存在無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未進行教育及嚴重安全隱患的,責令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 4、管理內容和要求 4.1有限空間的潛在危險: 4.1.1有限空間內施工時采用或產生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材料和粉塵等危險。 4.1.2作業現場環境溫度和作業時間的控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氣體的濃度、氧氣含量。 4.1.3金屬容器或潮濕環境的用電設備和人員安全。 4.1.4逃生通道和安全路線指示標識。 4.1.5其他作業可能給有限空間帶來的危險。 4.2進入有限空間的準備工作及注意事項 4.2.1有限空間作業共分為四級,在有限空間作業時有可能造成爆炸事故的為一級有限空間作業;在有限空間作業時有可能造成中毒或窒息事故的為二級有限空間作業;在有限空間作業時有可能造成觸電事故的為三級有限空間作業;在有限空間作業時有可能造成高處墜落事故的為四級有限空間作業;其中一、二級有限空間作業為特殊有限空間作業。 4.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提前24小時申辦《有限空間作業票證》。有限空間作業票證的最長期限為24小時,特殊有限空間作業票證的最長期限為8小時,如作業票已到期限,作業尚未完成,還必須重新申辦續票手續。 4.2.3施工技術負責人負責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根據現場作業存在的危險和所采取的措施負責對作業人員作業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2.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施工單位專職安全員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對施工現場安全隱患進行排查、消除,無法排除的加強隔離、預防。 4.2.5作業前,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監護,監護人員還必須經過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并有明顯標記。 4.2.6作業現場出入口處必須設置禁止或警示標志和風險標識,將存在的危險告知作業人員和其他人員。 4.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4.3.1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必須確保采取以下措施: 4.3.1.1設備和工具應可靠接地和固定,以防止產生靜電火花。 4.3.1.2進入密閉空間前必須進行適當地通風或增設換氣設備。 4.3.1.3特殊空間必須隔離所有電氣和動力源。 4.3.1.4有限空間內必須有充足的照明,金屬容器或潮濕環境須采用電壓不超過24V的安全行燈。 4.3.1.5進入有限空間前一小時內,對氧含量和潛在的有害空氣進行相關氣體檢測(氧氣百分比不低于19%,并且不高于23%)。連續作業4小時,應對有毒有害氣體、可燃氣體再次進行檢測。 4.3.1.6施工單位必須制定救援預案,所有人員應熟悉救援預案的內容。 4.3.1.7在作業場所適當的地方安裝安全警示牌和防護欄,防止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域。 4.3.1.8根據作業性質和環境變化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必要時進入有限空間的人員都必須穿戴合適的呼吸面具和設備。進入有限空間的人員必須接受過呼吸設備使用培訓,且考核合格。 4.3.1.9動力電纜、焊接電纜、氧/乙炔氣的設置應符合安全要求,且不得防礙人員安全通行。 4.3.1.10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攜帶呼吸設備,一旦需要立即穿戴。作業人員與監護人員無法通視時,必須定時保持聯絡。 4.3.1.11現場至少應備用兩套合格的呼吸設備和救援設備。 4.3.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4.3.2.1作業人員應熟悉所從事作業的風險和應急救援計劃,掌握報警及聯系方式。 4.3.2.2不見批準有效的“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作業。 4.3.2.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任務、地點、時間與“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符不作業。 4.3.2.4監護人不在場不作業。 4.3.2.5勞動防護著裝和工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4.3.2.6遇有違反規定強令作業的'情況,或安全措施沒落實,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3.2.7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必須張貼經批準的有效的有限空間作業票。 4.3.2.8監護人對“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安全措施落實情況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停止作業。 4.3.2.9監護人必須對進出有限空間的人員以及運進有限空間所有設備和工具做好記錄,并在出入口處張貼相關信息。時時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作業期間不得擅離崗位,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查找原因,如發生事故,應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同時報警。 4.4有限空間內的動火作業 4.4.1有限空間內的動火作業要同時申辦《有限空間作業票》和《動火作業票許可證》,實施工作危險性分析。 4.4.2作業開始前,施工單位必須檢測有限空間是否存有可燃的/有毒氣體及氧氣含量。作業過程中至少保證4小時一次的檢測,必要時增加檢測頻次。有限空間內可燃氣體濃度超標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4.4.3制定通風方案,確定合適的排氣口用來排出動火區域的煙氣和有害散發物。并不間斷地提供持續的和足夠清潔的氣源。 4.4.4乙炔和氧氣瓶必須放置在有限空間外。當由于某種原因暫停工作時,必須將供氣軟管與氣瓶斷開或將工具帶出有限空間。 4.4.5有限空間內應始終保持整潔有序。所有不必要的材料都必須從有限空間內清除。 4.5有限空間作業方案的編制要求 4.5.1有限空間作業方案的編制內容:工程概況—安全保證體系組織機構的建立情況—針對擬采用的機械設備管理情況—對各種擬采用材料有毒有害性進場檢查驗收方法—具體的施工方法及對可能發生事故的防范措施—施工作業現場環境注意事項—對作業人員的教育—對上述工作在落實時的保障措施。 4.5.2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由該項目的技術負責人編制出該項工作的工作危險性分析報告并報企業技術負責人、監理項目部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再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每個進入有限空間的人員都明白該項工作有哪些危險性,自我防護的措施等。 5、附件: 有限空間作業票許可證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各生產單位有限空間或存在窒息危險性環境下作業安全管理,降低作業風險,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和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有限空間安全管理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3、定義 3.1有限空間:指各類容器、設備、介質管道、料倉、除塵箱體、收塵器、加熱爐、高爐、鍋爐、煤氣柜、成品筒倉、煤粉倉、煙囪、污水處理坑井、地溝、地下室等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存在作業空間狹小或進出口受限、空氣流通不暢、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易發生坍塌或絞傷、觸電、中毒窒息等危險,可能對進入人員安全構成危害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 3.2有限空間類別:分為密閉、半密閉設備、地下有限空間、地上有限空間三類。 3.3有限空間作業:指人員進入或探入有限空間內部的進行檢查、檢修、檢測等活動。 3.4本制度中所指“有限空間所在單位”指負責有限空間正常操作或運行管理的作業班組、車間和分廠,也稱“管理單位”;“作業申請單位”指作業人員所隸屬單位;“作業負責人”必須為班長及以上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 4、有限空間日常管理要求 4.1各單位根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參考目錄(安監總廳管四〔2000〕56號附件)》接合現場實際作業形式和有限空間定義,對管理區域內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并建立管理臺賬: 詳見附件2 序號 所屬分廠 有限空間設備或區域名稱 作業活動識別 危險有害因素 管理車間 4.2各單位應在有限空間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或警示說明(比如:出入口處),并對進入有限空間的人員進行審批、登記、交底培訓等工作。 5、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 5.1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應根據《河南亞新鋼鐵有限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要求進行危險作業審批,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進入有限空間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包括窒息、中毒、觸電、墜落、跌滑、機械傷害、高溫等),制定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 5.3進入有限空間涉及動火、高處等危險作業時,在危險作業許可證上體現相關需審批內容。 5.4實施有限空間作業程序如下: 作業負責人提出作業申請——〉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對作業項目、動力、物料源安全可靠隔離措施進行確認,并向作業負責人交底——〉作業負責人對作業人員、安全措施等進行確認,并向參加作業人員安全交底——〉進入前作業人員進行環境檢測——〉廠級主管領導審批——〉檢測符合條件后進入作業,并指定專人監護作業過程——〉完工后作業負責人和有限空間所在單位負責人共同確認簽字——〉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將兩聯作業證共同存檔。 5.5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如下: 5.5.1停用所使用的容器或設備,打開通氣孔進行通風,可靠關閉所有有害氣體來源,確認容器或設備內是否可能存在積料坍塌、物體打擊等危險,嚴格執行檢修掛牌制度,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有限空間有關的任何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 5.5.2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必須在停機后切斷電源并固定轉動部位,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派專人監護。 5.5.3進入有限空間前,作業人員應首先擬定逃生方法,并應與監護人約定好可靠的聯絡方式,對所用工器具、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器材(呼吸器、安全繩、安全梯等)進行檢查,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存在易爆環境下嚴禁攜帶手機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5.5.4為保證有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比如:自然通風不佳、內部焊接作業等),但禁止向有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5.5.5凡是有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氣體、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等因素的,作業前30分鐘內應對氧濃度值、易燃易爆物質濃度、有毒氣體濃度等進行檢測。 氣體監測宜優先選擇連續監測方式,作業中每2h至少記錄一次數據;采用間斷性監測的,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監測間隔不應超過2h,若監測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應連續監測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檢測結果應保證:含氧量應大于19.5%且小于23.5%,煤氣區域CO濃度與作業時間應滿足《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要求,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易燃易爆氣體濃度滿足國家規定的接觸限值。 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當處于安全環境,相關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應存檔。 5.5.6進入有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和工器具進入有限空間內;難度或勞動強度大的作業,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每次進入人員不得超過2人,超過2人必須獲得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廠級領導一把手親自批準。 5.5.7作業期間監護人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清點出入有限空間作業人數(對進出人員、時間等進行記錄),并與進入作業人員保持聯系,發現異常及時制止作業。監護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進入有限空間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監護人發生變化的,必須在作業票中予以明確標識,并對其進行作業安全交底;上崗6個月以內的`新工不得擔任有限空間作業監護人。 5.5.8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改變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同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有限空間入口處應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當作業中斷4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作業負責人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簽字,滿足作業條件的方可進入。 5.5.9作業結束后,由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和作業單位共同檢查有限空間內外,清點人數和工器具,確認無問題后,方可由作業負責人發出封閉有限空間指令。 5.5.10對作業證未辦理、安全措施未落實、監護人不在場、違章指揮等,作業人員有權拒絕執行指令;安全檢查人員發現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有權停止作業。 5.6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應將作業項目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并與承包單位在簽訂承發包合同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有限空間所在單位應當對承包單位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6、有限空間條件下的應急救援要求 6.1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時,作業負責人必須同時考慮有限空間條件下的逃生路線、應急救援方式、適用救援裝備、通訊聯絡方式等,作業監護者必須掌握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救援程序和安全防護措施; 6.2發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按預案程序組織搶救,搶救人員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佩戴安全帶、救生索、有毒氣體防護裝備等,除非該裝備可能會阻礙救援或產生更大危害,可采取其他可靠措施),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防止因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化。 6.3參加救援人員中必須有人掌握基本救護和心肺復蘇救護方法;在有限空間環境下參與救援的人員,在任何情況下均禁止摘除個體防護裝備(比如呼吸器面罩、安全繩等,除非確定救援環境安全)。 6.4監護者在不能確定是否有能力實施救援的情況下,應首先發出請求支援信息。 7、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職責要求 7.1有限空間所在單位職責: 7.1.1加強所轄區域內有限空間的管理,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作業者、監護者、審批者職責; 7.1.2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安全作業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7.1.3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等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培訓應有記錄,內容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安全作業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程序、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 7.1.4為有限空間作業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創造安全的作業條件; 7.1.5督促、檢查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 7.1.6為有限空間作業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并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7.1.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7.2作業負責人職責: 7.2.1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7.2.2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并向參加作業人員交底; 7.2.3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授權批準作業; 7.2.4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及時終止作業,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有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7.3作業者職責: 7.3.1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熟知作業中危險有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7.3.2嚴格按照“作業證”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7.3.3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要求,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并在作業前應檢查作業場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7.3.4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與監護者進行有效的操作、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監護人不在場不得進入。 7.3.5熟悉應急預案和自救、互救知識,正確的處置突發情況,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并迅速撤離現場。 7.4監護者職責: 7.4.1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對進入有限空間人員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 7.4.2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有權提出暫停作業; 7.4.3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情況,能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 7.4.4堅守崗位,能夠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發現異常,及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7.4.5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和熟練使用配備的應急救護設備、設施、報警裝置等; 7.4.6防止未經授權人員進入,攜帶“作業證”并負責保管、記錄有關問題; 7.5審批人員的職責 7.5.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7.5.2到現場了解有限空間內外情況,并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8、作業證管理 8.1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安全許可證》由作業負責人辦理,必須經有限空間所在單位確認;所列項目必須逐項填寫,內容嚴禁涂改,相關人員簽名嚴禁代簽;一處有限空間、同一作業內容辦理一張作業證,當有限空間工藝條件或作業環境條件發生改變時,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8.2作業證有效期一般為24小時,對大中修等特殊情況,與有限空間相關聯的系統已確認停機且作業連續不中斷的項目,經廠級領導一把手親自批準后作業證有效期允許超過24小時,但不能超過7天,崗位應嚴格遵守作業證中批準的“作業時間”,安全工程師(安全員)本人或指定具有專業能力的技術人員應每班至現場查看作業條件。超出時限必須重新辦理作業證(作業地點、作業任務、作業條件等未發生變化的同一作業項目,作業證辦理人應攜帶首次審批的票證)。 8.4作業證一式二聯,第一聯現場作業監護人持有,作業完成后交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存檔,第二聯有限空間所在單位存留,記錄保存期限為1年,有限空間所在單位應建立審批臺帳。 9、附則 9.1作業單位或人員違反本制度中規定,未按要求辦理作業證或相關安全措施未有效落實的,按照嚴重違章進行考核;造成重大險肇事件或人身事故的對管理單位進行追責。 9.2已明確要求納入公司級審批的有限空間作業,作業單位在履行上述審批手續的同時應至安全部進行審批備案。 9.3本規定由安全部制定并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國家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定。 1、目的 為了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與監督,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公司生產范圍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和具有有限空間作業行為的崗位適用。 3、定義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4、有限空間作業責任制 4.1企業負責人總經理,對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安環科、車間(部門)、班組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4.2職責 4.2.1總經理職責: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作業單位、監護者職責。組織制定安全作業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4.2.2安環科職責:安環科負責編制有限空間作業的制度,制度包括: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負責提供有限空間內有毒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的檢測。負責對有限空間作業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4.2.3車間負責人職責:車間負責人是安生生產直接責任人,負責督促、檢查本部門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保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投人,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4.2.4班組職責:在安排有限空間作業前,認真閱讀操作方案、如對操作方案有疑問必須立即反映、不得有誤。對凡是進入有限空間檢修、清理、作業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的人員嚴禁其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嚴格執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凡未經總經理簽署審批,任何人不得進人有限空間作業。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標識,井告知作業人員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全過程掌握作業期間隋況,保證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撒離等信息溝通,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即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并證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授權的人員進入。 4.2.5作業人員安全職責: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符臺要求后,進入作業;并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終止作業。 5、安全技術作業安全技術要求 5.1檢測 5.1.1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5.1.2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5.1.3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 5.1.4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5.1.5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2危害評估: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安全管理部門應根據檢測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5.3通風 5.3.1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5.3.2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5.3.3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25.3.4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5.4照明 相應部門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炸性粉塵時,檢測、照明、通訊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配備可燃氣體報警儀等。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5.5勞動防護用品 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5.6應急救援裝備: 作業時應配備全面罩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或長管面具等隔離式呼吸保護器具,應急通訊報警器材,現場快速檢測設備,大功率強制通風設備,應急照明設備,安全繩,救生索,安全梯等。 6、有限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6.1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并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及時更新。 6.2對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安環科應實施作業審批。未經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6.3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負責人批準。 6.4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 6.5有限空間作業前,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6.6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 6.7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6.8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6.9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7、有限空間作業外包管理要求 7.1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7.2企業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7.3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8、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培訓 8.1企業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 8.2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8.3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9、應急救援 9.1生產管理部門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并不斷進行修改完善。 9.2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10、事故報告 有限空間發生事故后,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向所在鎮政府、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相關行業監管部門報告。 11、考核: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環科責令相關部門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處100元以上的罰款: 11.1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場所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11.2未穿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11.3未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辨識、提出防范措施的。 11.4未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作業方案或者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 11.5有限空間作業未檢測或者監測,未實行專人監護作業的。 11.6未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器材。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公司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術語 (一)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二)有限空間分為以下三類: 1、封閉、半封閉設備,如:儲罐、反應塔、冷藏車、沉箱及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2、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溝、井、池、建筑孔樁、地下電纜溝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槽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封閉車間、試驗場所、煙道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第三條相關文件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的導則》 《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 《安全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廠區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屬各單位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職責 第五條安全辦是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公司《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以下簡稱《有限空間清單》),負責對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各單位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組織單位開展有關培訓教育、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審批,負責對公司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六條制造部、機修組和水電組負責協助安全辦建立公司《有限空間清單》,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負責組織配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對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管理部及安全辦負責與有限空間作業有關的的動火作業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責任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申報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和過程中的管理工作,安全辦負責建立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相關的培訓教育和應急演練工作。 第三章有限空間管理 第九條公司對有限空間實行危險分級管理。根據有限空間內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種類和含量、入內作業的頻繁程度以及可能導致事故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將有限空間分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二級危險有限空間、三級危險有限空間。 第十條制造部會同管理部參照本制度第二條、第九條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公司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 第十一條管理部負責將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下發各單位,并組織其按標準開展本單位有限空間識別和危險級別判定工作。各單位按要求組織有關安全、生產、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及一線職工共同識別、討論、判定形成本單位的《有限空間清單》,并上報安全辦。 第十二條安全辦對各單位上報的《有限空間清單》進行補充、審核、確認,報公司管理部主管批準后,形成公司《有限空間清單》,由安全辦下發各單位執行,同時報安全監督管理處備案。 第十三條制造部應按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的導則》等有關標準,組織各單位在有限空間入口處或醒目處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安全辦予以協助和監督指導。告知牌內容應包括警示標志、作業現場危險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危險有害因素濃度要求、應急處置措施和聯系方式等。各單位應在日常加強對告知牌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并教育和督促職工嚴格執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第十四條各單位對有限空間控制應按照“優先綜合治理、其次封閉隔離、而后作業控制”的原則進行,具體控制措施及其先后順序如下: (一)采取技術革新、設備改造等措施從本質上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 (二)采取改進作業組織、封閉隔離等措施,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作業。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關規定、規程對有限空間作業過程進行控制。 第十五條公司《有限空間清單》形成或集中更新后,制造部、管理部應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研究討論技術設備改造、作業組織改進、封閉隔離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時應形成改造計劃、改進方案等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予以實施。 第十六條各級《有限空間清單》均應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應堅持在日常持續關注、不斷識別并及時上報安全辦進行增減和完善。管理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一次集中識別、判定,并按程序更新各級《有限空間清單》。 第四章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第十七條有限空間作業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再審批、后作業”的程序,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及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第十八條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作業票》辦理程序如下: (一)作業負責人向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后應根據本單位《有限空間清單》和現場實際情況作出是否具備基本作業安全條件的定性結論,并告知作業負責人。如結論為“否”,則本流程終止,不得作業。如結論為“是”,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則應向作業負責人發放空白《作業票》并指導其填寫。 (二)對于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應通知管理部進行檢測。對于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由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檢測。 (三)檢測完成后,檢測人員將檢測結果和檢測結論填入《作業票》中,簽字確認,并將檢測時所取樣品封存保管(樣品至少保留8小時)。 (四)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共同確定、安排好作業監護人,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識、氣防知識、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識,并組織落實防護措施。交代完畢、防護措施落實后,作業人、監護人共同在《作業票》中簽字確認。 (五)檢測合格、措施落實到位后,作業負責人在《作業票》上簽署意見,并將《作業票》報審批單位簽字批準后,方可開始作業。其中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管理部審批(必要時應由公司負責人簽署意見),二級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批(必要時,應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作業票》管理要求 (一)作業票共四聯,第一~三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在作業過程中隨身攜帶,第四聯由審批單位留存備查(保存期1年)。 (二)《作業票》要有明確的起止時間和作業詳細地點、部位,作業期間應根據有限空間內介質的危險程度,確定檢測分析的時間間隔和作業票的有效時限。作業時限要求一般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不應超過4小時,每隔4小時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應進行一次復查并在《作業票》中注明,作業過程間斷超過1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二級、三級危險有限空間連續作業通常不超過8小時,裝置(設備)全面停工(停車)檢修期間不超過24小時,作業過程間斷超過4小時應重新檢測分析,超過8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第二十一條檢測分析單位應具備較高的檢測分析能力、安全防護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取樣要具有代表性,在進行檢測分析時要確保自身安全,必要時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檢測過程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等相關人員應在現場進行監護。 第二十二條作業負責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具備較高的應急處置、指揮和急救能力; (二)負責辦理《作業票》; (三)在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在《作業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依照作業標準、安全標準組織作業; (四)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空間內發生的變化,當作業條件異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時,要立即終止作業,并組織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第二十三條監護人的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具備基本急救常識,掌握應急報警方式。 (二)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的狀況,與作業人規定明確的聯絡信號,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第二章(三)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落實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時,有權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 (六)發現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質時,應立即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并及時通知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七)在作業前后對進出有限空間的人員、工具、材料等進行清點。 (八)有限空間作業完畢后,監督對有限空間予以恢復或封閉。 (九)監護過程中如發現作業人員中毒、窒息或出現異常,應立即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報警,不得盲目進入空間內施救。 第二十四條作業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熟悉所從事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應急處置及自救措施,掌握報警及聯絡方式。 (二)嚴格執行“五不作業”的原則,即:沒有有效的《作業票》不作業;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不作業;作業時間、地點與作業票不符不作業;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三)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 (四)與監護人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五)對違反本制度和有關規程規定的、強令冒險作業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實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向上級反映。 (六)作業過程中如發現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癥狀或出現異常時,應立即發出撤離信號,向監護人傳遞信息,并立即撤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分別指派一名以上人員擔任監護人。作業人員分屬不同單位時,雙方應協商指定一名人員擔任作業負責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時,還應設置專職指揮人員,負責在有限空間外統一指揮。 第五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環境檢測合格標準如下: (一)氧氣含量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規定,如:一氧化碳濃度不超過20mg/m3,硫化氫濃度不超過10mg/m3。 (三)可燃性氣體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0%,如:一氧化碳含量低于11.25%(爆炸下限為12.5%),丙烷含量低于1.89%(爆炸下限為2.1%)。 第二十七條有限空間作業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斷開、加堵盲板,并按規定進行吹掃、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第二十八條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先停機、切斷電源,并懸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應設專人監護。 第二十九條有可燃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存在的作業現場,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檢測儀器、電動工具、照明燈具、作業工具等,進入煤氣環境還應攜帶便攜式報警儀。 第三十條有限空間內如需進行動火、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同時辦理上述作業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第三十二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使用的行燈電壓應在12V以下,凡超過12V的電氣設備都必須設漏電保護器且保持良好絕緣和接零保護。 第三十三條電器設備、焊鉗、手持電動工具、導線進出有限空間必須事先切斷電源傳遞進出。暫時不用的焊鉗、電氣設備、工具應切斷電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絕緣板上,嚴禁將帶電的焊鉗、電氣工具隨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間的金屬體上。 第三十四條在有限空間內使用二氧化碳、氬氣或氦氣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過程中不間斷通風換氣,確保空氣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條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保持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第三十六條有限空間應急要求 (一)管理部按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組織相關單位制定基地級和單位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預案應確定救援人員及職責,明確救援設備器材,科學、規范策劃事故處置程序。預案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演練后應及時進行可行性評估、修訂。 (二)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作業負責人應組織擬定緊急情況下的撤離路線和方法,并在《作業票》中注明,作業人應牢記。 (三)有限空間外的現場應配備合格的隔離式呼吸器、滅火器、應急照明設備、強制通風設備、安全繩、安全梯等應急物資。 (四)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人應立即啟動有關預案,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第六章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條各單位每年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三十八條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三十九條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需設備、工具、儀器等由裝備動力部組織配備。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等應作為安全防護報警用具進行管理,裝備動力部應組織各單位建立《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登記臺帳》,開展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檢定工作。安全環保部應對各單位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的建賬登記、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外委施工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應通報安全環保部和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并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告知其有限空間危險狀態。安全生產協議應明確承包單位承擔的檢測分析、安全管理等責任。作業過程中,我方不得為其出具檢測分析結論、審批《作業票》等。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安全環保部、有限空間所屬單位應加強對承包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各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規程應分別單獨制定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規程編制過程中安全環保部應予指導。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安全環保部審核并報安全監督管理處備案后下發執行,相關作業人員必須熟知熟記并嚴格遵守。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二條未按要求建立并動態管理《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條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的,對責任單位處每例100~3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有限空間作業未辦理或違規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的,對責任單位處2000~4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500~10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同時,違規情況應在基地范圍內通報。 第四十五條《有限空間作業票》未按要求隨身攜帶的,對責任人處50~1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四十七條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八條作業過程中違反本制度第五章之規定的,視情節每項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400元罰款,并責令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九條未開展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或培訓無記錄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條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未分別單獨制定不能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條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2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五十二條未按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條未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十四條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配備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視情況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其他違反本制度及有關規程、預案規定的,由管理部等主管部門視情節作出處罰決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制度所用記錄見附表。 第五十七條本制度由安全辦制定,報公司審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八條本制度由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 一、概念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二、分類 有限空間分為三類: (一)密閉設備:如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 (二)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 三、危害因素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一般多含有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氨、甲烷(沼氣)和氰化氫等氣體,其中以硫化氫和一氧化碳為主的窒息性氣體尤為突出。常見的有限空間作業有:清理漿池、沉淀池、釀酒池、漚糞池、下水道、蓄糞坑、地窖等;工地樁井、豎井、礦井等;反應塔或釜、槽車、儲藏罐、鋼瓶等容器,以及管道、煙道、隧道、溝、坑、井、涵洞、船艙、地下倉庫、儲藏室、谷倉等。在這些有限空間場所作業,如果通風不良,加之窒息性氣體濃度較高,會導致空氣中氧含量下降。當空氣中氧含量降到16%以下,人即可產生缺氧癥狀;氧含量降至10%以下,可出現不同程度意識障礙,甚至死亡;氧含量降至6%以下,可發生猝死。 GBZ/T205-2007《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規定,經持續機械通風和定時監測,能保證在密閉空間安全作業。不需要辦理準入證的密閉空間,稱為無需準入密閉空間。具有包含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包含可能對進入者產生吞沒,或因其內部結構易引起進入者跌落產生窒息或迷失,或包含其他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等特征的'密閉空間,稱為需要準入密閉空間(簡稱準入密閉空間)。 四、危險性 中毒危害:有限空間容易積聚高濃度有害物質。有害物質可以是原來就存在于有限空間的也可以是作業過程中逐漸積聚的。 缺氧危害:空氣中氧濃度過低會引起缺氧。 燃爆危害:空氣中存在易燃、易爆物質,濃度過高遇火會引起爆炸或燃燒。 其他危害:其他任何威脅生命或健康的環境條件。如墜落、溺水、物體打擊、電擊等。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原安監總局令第59號)規定,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工貿企業應當建立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 (三)有限空間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五)有限空間作業應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一、目的 對本公司緊急特殊需要的生產任務,不適用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危險作業。必須采取特殊審批和保護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二、責任 1、企業安會、安全科負責監督執行本制度; 2、有危險作業部門或個人必須履行本制度; 三、危險作業范圍: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動火作業; 3、或有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四、危險作業審批 1、凡屬于上述8種范圍,在生產中不常見,又急需解決的危險作業。在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見附表),報企業安全科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開始作業。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方可施工。主管副總經理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但事后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安全科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 4、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1、目的 為規范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工作,預防、控制有限空間作業中毒窒息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和具有有限空間作業的行為。 3、職責 安環部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審批的監管;各部門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的執行。 4、內容 4.1本制度所述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4.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提前1天申請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許可證。 4.3未經審批,任何人不得獨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4.4作業許可證應包含作業活動的基本信息,具體包括: 作業部門、作業區域、作業范圍內容、作業時間、作業危害及控制措施、作業申請、作業批準、作業關閉。 4.5許可證的申請 4.5.1提供申請資料 作業負責人負責申請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前應準備如下相關資料: ①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內容詳細說明; ②工作安全分析結果; ③應急救援計劃; ④相關安全培訓證明和會議記錄; ⑤其他。 4.5.2工作安全分析 工作安全分析的內容應包括工作步驟、存在的風險及危害程度、相應的控制措施等。步驟如下: ①選擇要進行分析的工作; ②把工作分解成具體工作任務或步驟; ③觀察工作的流程,識別每一步驟相關的危害; ④認識可能的風險; ⑤確定預防風險的控制措施。 4.5.3書面審查 收到申請人的`有限空間作業申請后,批準人應組織申請人和作業涉及相關方人員,集中對申請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進行書面審查,并記錄審查結論。審查內容包括: ①作業的詳細內容; ②所有的相關支持文件,包括風險評估、安全工作方案、作業區域相關示意圖、作業人員資質證書等; ③作業前、作業后應采取的所有安全、應急措施; ④安全作業所涉及的其他相關規范情況,如《作業許可管理規范》、《個人防護裝備管理規范》等; ⑤分析、評估周圍環境或相鄰工作區域的相互影響,并確認安全措施; ⑥許可證期限及延期次數; ⑦其他。 4.5.4現場核查 書面審查通過后,所有參加書面審查的人員均應到許可證上所涉及的工作區域實地檢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現場確認內容包括: ①作業有關的設備、工具、材料等; ②現場作業人員資質; ③氣體檢測和監測設備的情況; ④個人防護裝備的配備情況; ⑤安全設施的配備、應急措施的落實情況; ⑥作業相關的培訓、溝通情況; ⑦作業方案中提出的其他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現場核查確認合格后,批準人方可簽署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批準人或其授權人、申請方和受影響的相關各方均應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如書面審查或現場核查未通過,對查出的問題應記錄在案,申請人應重新提交一份帶有對該問題解決方案的申請; 作業人員、監護人員等現場關鍵人員變更時,應經過批準人和申請人的審批。 4.5.5作業許可證的期限、延期和關閉 ①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個班次; ②根據具體情況,可延期。延期后總的期限不能超過24小時。超過24小時,需重新辦理作業許可證; ③隔日繼續作業的,應召開每日進入前會議,確認安全措施到位,并做好記錄。 ④作業完成后,申請人與批準人在現場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方可關閉作業許可證。 4.5.6作業許可證的取消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現場監督人員應立即取消作業,終止相關作業許可證,并通知批準人。若要繼續作業,應重新辦理許可證。 ①作業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時; ②作業內容發生改變時; ③現場作業與作業計劃的要求發生重大偏離時; ④發現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的不安全行為時; ⑤現場作業人員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 4.6許可證的存檔 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一份交公司安全部門存檔,一份由施工人員保存作為有限空間作業的憑證以備檢查,許可證不得涂改且要求存檔時間至少一年。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物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有限空間作業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物業區域內所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第二部分:作業前準備 第四條物業安全負責人應組織相關人員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危險因素等,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第五條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確保作業安全。 第六條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使其熟悉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性,掌握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 第七條作業單位應根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設備及器材。 第八條作業單位應在有限空間入口處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封閉措施,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三部分:作業安全管理 第九條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檢測內容包括: (一)氧濃度值; (二)易燃易爆物質濃度值; (三)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值; (四)其他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 第十條檢測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檢測資格證書,檢測儀器應在計量檢定有效期內。 第十一條檢測結果應如實記錄,并由檢測人員和作業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中,作業單位應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第十三條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監護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第十四條作業現場應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四部分:應急處置 第十五條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國家標準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時,作業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有限空間,并切斷有限空間內外電源,防止意外啟動。 第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物業安全負責人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并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救援。 第十七條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嚴禁盲目施救。 第五部分: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檢修作業安全的、控制與管理,確保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守則》《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聯保互保制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維修安全管理規定》和“四個重點”安全管理要求等規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檢修作業。 第三條、工程施工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操作納入應急預案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條、各單位應將檢修作業進行統計分類,明確一般檢修作業、重點檢修作業、危險檢修作業等審批級別,分別明確管理責任人。所有檢修作業均應適用作業票制度。 第六條、各單位應進一步完善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范作業前危險辨識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評估和作業審批、作業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實確認、聯保互保關系確立和現場安全監控、作業現場恢復和結果驗收等。 第七條、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必須明確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措施、致使設備運轉或安全裝置失靈的動力能源控制措施、檢修作業影響區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時應明確應急措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在檢修作業前明確檢修作業單位和作業區域所屬單位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九條、各單位應經常開展檢修安全技能培訓和檢修安全知識教育。、中修工程施工前應開展針對性安全教育。 第十條、檢修現場責任領導應嚴格落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作業審批程序,作業審批人應對作業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負責。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規范各級作業票的使用,作業票內容應包括作業名稱、主要內容、起止時間、地點區域、作業類別級別、作業單位(包括人數)、安全措施(責任人)、安全交底人(簽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簽字)、作業地點崗位人員(簽字)、作業審批人(簽字)等內容。 第十三條、檢修作業負責人應隨身攜帶作業票備查,作業結束后,應將作業票歸檔留存。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不斷細化分解檢修作業內容,逐步推進檢修作業規程化、規范化和標準化。 第三章、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所有檢修作業均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第十六條、正常生產過程中的維修,作業人員必須經崗位人員同意并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懸掛檢修作業牌,方可進行檢修作業。該區域的安全檢查監控責任仍由原責任人負責。崗位人員和區域負責人有拒絕作業和隨時終止作業的權力。 第十七條、外單位進入本單位進行檢修、搶修作業,必須經生產處組織安排,嚴格履行安全交接簽字手續,雙方應認真落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區域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行政負責人,應加強檢修作業檢查指導。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監督檢查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保障體系運行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嚴格落實檢修作業安全要求,規范作業票使用,凡有違本制度的作業行為,給予經濟處罰500元。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為進一步規范有限空間外包作業行為,強化外包單位的安全意識,確保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根據國家和公司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結合生產實際,特制定有限空間外包作業管理制度。 一、目的 在有限空間外包作業中,為明確各方安全責任,認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預防有限空間事故的發生,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二、依據 1、《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2023年第59號令)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相關方及外用工(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三、范圍 凡在公司區域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發包和相關方承包有限空間作業項目的均在本制度的管理范疇。 四、職責 (一)發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在公司范圍內需委托或發包給相關方單位(簡稱承包方)實施有限空間作業項目工程的,項目管理單位(簡稱發包方)應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嚴格審查承包方的安全資質和作業條件,嚴格控制承包方的承包范圍,嚴禁承包方再行轉包。 2、對符合承包作業條件的相關方辦理相關安全資質備案手續,簽訂項目施工作業合同,同時簽訂包括有限空間作業在內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 3、審查承包方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對其方案的安全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并對安全措施的落實進行作業過程的監督管理。 4、作業前,應對承包方作業人員履行安全教育和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安全管理和現場協調的職能。 5、協助承包方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督促承包方及其作業人員嚴格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認真執行有限空間“一備三查”和“先隔離、再通風、又檢測,后進入”的制度。 6、檢查承包方在有限空間作業現場的安全工具和防護裝備的配備和使用,對承包方人員的作業行為和安全措施的執行進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作業的違規行為。 7、作業完畢,督促承包方做好現場作業人員的清點及安全撤離。 8、發生有限空間事故,督促承包方及時上報,并協助作好現場應急救援及善后事宜。 (二)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1、承攬符合安全資質和作業范圍的有限空間作業項目,自覺接受發包方(含項目所在區域的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 2、建立包括項目負責人、安全監護人、作業人員在內的安全管理網絡體系,制定包含有安全職責的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規程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上報發包方審查合格后貫徹落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防護用具,為作業現場配備防毒、防火、防爆等應急設備或救生設施。 4、進入承包作業區域前,必須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使其了解存在的危險因素、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和緊急避險的技能知識。 5、開工前,對作業設備、安全器具、人員狀態及現場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確認,并及時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 6、作業中,嚴格執行發包方及所在區域生產單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作業安全規程,認真執行現場監護及作業安全確認,嚴格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先通風、后檢測、再進入”的制度。 7、主動接受發包方及所在區域生產單位人員的現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和隱患,要及時糾正和處理。 8、作業中發生異常情況或出現事故的,立即停止作業,組織人員撤離,并在確保人員自身安全情況下,參與事故搶險和應急救援。 (三)生產單位的安全責任 1、對進入本生產區域的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相關方實施安全管理,對二級以上有限空間作業許可進行審查、審批,對相關方報送的作業安全措施進行符合性檢查。 2、對進入本管轄區域的相關方人員履行安全告知、現場檢查、作業條件確認等安全管理。 3、為相關方提供符合安全作業的工作環境,并為相關方的有限空間作業提供便利條件。 4、對本轄區發生的有限空間作業事故,實施事故搶險和現場救護,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緊急疏散等應急支援和支持。 (四)安全部門的管理職責 1、負責對有限空間外包作業的安全監管,對相關方進入公司施工作業的進行安全資質備案管理。 2、對承包方提交的一級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進行審批,對其作業和防護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 3、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綜合監管,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和現場隱患予以查處,并督促有限空間外包方進行隱患項目的整改落實。 4、參與有限空間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對發生的有限空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5、根據有限空間作業變化以及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變更,及時對本制度進行修改或補充。 五、管理流程 (一)嚴格審查承包方作業安全條件 工程管理部門或各生產單位需委托相關方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應依據公司在相關方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對承包項目作業的相關方進行嚴格的作業條件審查。主要審查內容如下: 1、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⑴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 ⑵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⑶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⑷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制度及相關記錄 ⑸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⑹有限空間事故應急預案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防護設施 ⑴一氧化碳檢測儀及氧氣含量檢測儀 ⑵機械通風設備(密閉空間或僅有單個出入口的有限空間) ⑶空氣呼吸器、長管呼吸器等應急逃生設備 ⑷安全照明燈具、安全帶、安全繩索、安全梯、安全支架等公用安全防護器具 ⑸滅火器、現場呼叫聯系的通訊工具 ⑹個體防護用品(安全帽、勞保鞋、防護手套、護目鏡)安全護欄以及現場警示標志 3、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條件 ⑴作業人員應身體健康,用工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凡患有嚴重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以及身質較弱的不宜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⑵項目負責人應熟悉作業現場環境、工藝,有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 ⑶現場監護人應有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工作負責,反應靈敏,能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并予以示警信息,緊急通知作業者撤離。 ⑷作業人員應具有基本的操作技能,并持有國家規定的專業作業資格證。 (二)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責任 發包單位在與承包方簽訂施工作業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包含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內容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管理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外包方的管理職責分工和雙方的安全權利及義務。 2、明確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提供方和管理方。 3、明確對突發異常事件的應急救援的`程序、措施以及職責和義務。 4、明確作業中的其他安全注意事項。 (三)強化作業現場管理 1、外包單位必須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區域前辦理有限空間工作許可審批手續,并附相應的記錄資料。雙方簽字并經許可審批部門簽字同意,方可進入現場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2、承包方在單個獨立的區域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有發包單位對作業進行直接安全管理。 3、如進入生產現場從事檢修、交叉施工等有限空間作業項目的,承包方還須接受所在區域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服從生產單位相關人員對其進行的入場安全培訓,安全告知、現場管理和違規處罰。 4、無論獨立區域還是在生產區域,發包方均應對承包方進行全面安全管理。 5、在生產區域作業的,由生產單位對發包方和承包單位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6、做好有限空間作業中的安全交底,防止因安全交底不清而引發事故。 (四)有限空間作業程序及安全要求 承包單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按作業審批、作業前的準備、作業的組織和實施、撤離、總結評價等流程,做好各階段的安全工作。 1、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⑴進入二級以上有限空間作業點作業的,承包方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嚴格執行審批程序,經審批單位簽字同意,方可進入作業,未經許可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作業。 ⑵進入三級有限空間作業點的,承包方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經發包方管理人員或生產單位相關人員對安全措施的執行確認,方可進入作業。 ⑶進入一級有限空間作業的,承包方辦理許可手續,經發包方或生產單位(進入生產區域作業的)審查,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 ⑷在獨立區域進行二級有限空間作業的,由發包方對其許可手續進行審核簽批,并對作業安全實施管理。 ⑸進入生產場所區域的二級有限空間作業的,由所在區域生產廠的廠級管理部門對其許可手續進行審批,并對作業過程進行過程控制管理。 ⑹許可審批單位在作業審批時應對作業項目負責人及監護人、現場聯系人等進行明確,并對其作業安全管理提出具體的要求。 2、作業前的準備 承包方項目負責人接到任務后,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⑴聽取發包方項目管理負責人員對作業內容以及危險因素和防范重點的告知。 ⑵到現場對作業環境及相關設備設施、作業條件進行熟悉和了解。 ⑶對作業成員進行分工,對安全提出具體要求。 ⑷編制作業安全方案,填報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按規定程序履行申報。 ⑸對作業用的設備、工器具、安全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護設施進行準備。 3、作業的組織和實施 承包方作業人員到達現場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⑴作業人員接受現場安全培訓或安全告知教育,對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識別,對安全工器具進行檢查。 ⑵在作業區域設置警戒線和警示標識,如夜間作業,還需設置警示燈光。 ⑶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以及使用的安全工具和必要防護器具。 ⑷對作業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確認,對連接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設施的隔離措施進行檢查,并對現場通風進行確認。 ⑸由專業人員對作業現場氧含量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進行檢測,檢測合格方可組織人員進入。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人員不得進入。 動火作業,一氧化碳應小于12.5%,作業場所一氧化碳氧含量濃度應低于30ppm,氧含量為19.5~23%,硫化氫濃度應低10ppm。如低于安全值范圍,進入人員必須采取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并增加現場機械通風設施,加大通風量和換氣次數。 ⑹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或工作時間超過2個小時的,還應對作業場所進行重新檢測(每2個小時定時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作業方案和防控措施的執行或補充。 ⑺作業期間,要保持連續通風,確保空氣流通,禁止使用氧氣進行通風換氣。 ⑻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和現場監護人要密切觀察作業狀況,并與作業人員保持通暢的聯系,定時呼叫,對作業現場安全進行確認。 ⑼一旦發現異常,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人員緊急撤離。 4、撤離 作業完畢后,現場負責人應清點人數和設備,并組織人員撤離和撤除設備、設施,恢復作業現場原狀。 5、總結評價 作業項目完成后,發包方和承包方應對此次作業情況進行總結,對作業中存在的不足或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在管理和現場作業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加以完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內容 第三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二)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三)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四)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第四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一)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二)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三)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四)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五)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六)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七)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八)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辦批準; (九)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十)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十一)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十二)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十三)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十四)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十五)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十六)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第五條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第六條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第七條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第八條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第九條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第十條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第十一條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第十二條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安全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1.作業前準備:所有進入有限空間的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了解潛在危害和應對措施。作業前需進行風險評估,并依據結果制定安全作業方案,申請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作業過程管理:指定專人擔任監護人,全程監督作業過程,確保通訊暢通,實時監測空間內的氣體濃度。作業者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得擅自變更作業條件。 3.安全措施:配備并正確使用個人防護裝備,如呼吸器、安全帶等。保證有限空間內的通風,控制有害物質的產生,確保電氣設備符合防爆要求。 4.應急救援預案:制定詳細的應急救援計劃,配置必要的救援設備,定期組織演練,確保在緊急情況下能迅速、有效地實施救援。 5.作業后評估與改進:作業結束后,組織進行安全評估,記錄并分析存在的問題,及時調整和完善管理制度,以提升作業安全水平。 通過以上方案的`實施,我們將構建一個全面、系統的有限空間作業管理體系,以實現安全、高效的工作環境,確保每一位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穩定運營。 1.建立有限空間數據庫:詳細記錄所有有限空間的位置、類型、風險等級等信息,便于管理和監控。 2.培訓與認證:對所有可能進入有限空間的員工進行專項培訓,考核合格后頒發許可證。 3.制定作業規程:明確作業前后的檢查步驟,作業中應遵守的安全規則,以及遇到緊急情況的應對措施。 4.現場管理:設立現場監護人,確保作業過程中有人監督,及時發現并處理異常情況。 5.定期評估與改進: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審核,根據反饋和事故教訓不斷優化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實施需要全員參與,管理層需提供足夠的資源和支持,員工則需嚴格遵守,共同構建安全的.工作環境。在有限空間作業中,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任何疏忽都可能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因此,每一位員工都應視此制度為生命線,切實執行,確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05-23 有限空間作業的管理制度12-09 物業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04-07 有限空間專項作業方案05-18 有限空間作業方案01-24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5篇04-15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5篇)04-18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9篇04-08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1篇03-30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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