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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制度

      時間:2023-04-29 06:52:5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制度

        現如今,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制度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制度1

        1、在工作中要嚴格遵守并落實公司制定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對于違反制度、規程的科室或個人發現一次扣罰50-500元,公開提出批評。

        2、值班人員按時到崗做好交接,對于遲到早退現象一次罰款50元,二次100元,依次類推。出現空崗現象一次200元,當班人員出現醉酒現象一次罰款100元。

        3、值班人員要做好外來人員登記,在值班記錄上出現漏登漏記一次罰款50元。

        4、保衛人員值班過程中要同時做好消防設施器材的日常維護與保養,確保完好無損,如出現人為造成的'損壞,照價賠償,并處罰款100元。

        5、消防水池水缸如出現嚴重缺水現象一次罰款500元。

        6、庫房內商品堆放碼垛違反規定高度距離,對管理員一次罰款100元,并立即重新調整間距高度,出現因受潮、鼠害等其它原因造成商品損壞,照價賠償,并處罰款100元。

        7、進入庫區的人員不得將火種帶入庫區,車輛進入庫區一律配帶防火帽,如有違反規定者,一次罰款50元,并處當班保衛人員50元罰款。

        8、對因違反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并造成嚴重影響和重大損失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或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9、對在安全工作表現突出或對公司安全工作作為突出貢獻的個人,公司年終給予相應獎勵100元一500元,對安全先進科室獎勵300元。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和進出口檢驗。

        第五條 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六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煙花爆竹安全工作負責。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運輸企業和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應當加強對本系統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 國家鼓勵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業整體水平的新工藝、新配方和新技術。

        第二章 生產安全

        第八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當地產業結構規劃;

        (二)基本建設項目經過批準;

        (三)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四)廠房和倉庫的設計、結構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靜電等安全設備、設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生產設備、工藝符合安全標準;

        (六)產品品種、規格、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八)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九)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十)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在投入生產前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審查申請,并提交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內提出安全審查初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安全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生產工序和生產作業應當執行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生產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教育,對從事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切引、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從事危險工序的作業人員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國家標準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過規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并在煙花爆竹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第十五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應當對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建立購買、領用、銷售登記制度,防止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丟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

        第三章 經營安全

        第十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禁止在城市市區布設煙花爆竹批發場所;城市市區的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布設。

        第十七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條件;

        (二)經營場所與周邊建筑、設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四)有保管員、倉庫守護員;

        (五)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六)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和人員,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二)實行專店或者專柜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三)經營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第二十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采購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不得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不得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不得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和引火線。

        第四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應當經公安部門許可。

        經由鐵路、水路、航空運輸煙花爆竹的,依照鐵路、水路、航空運輸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托運人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證明;

        (二)駕駛員、押運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資格證明;

        (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四)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五)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六)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七)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第二十四條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托運人、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除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

        (二)不得違反運輸許可事項;

        (三)運輸車輛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不得載人;

        (六)運輸車輛限速行駛,途中經停必須有專人看守;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六條 煙花爆竹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應當在3日內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第二十七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郵寄煙花爆竹,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三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三十五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等級較高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

        (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

        (三)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

        (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第三十八條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使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企業,丟失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未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報告的,由公安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丟失的物品予以追繳。

        第四十條 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二)未隨車攜帶《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

        (三)運輸車輛沒有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四)煙花爆竹的裝載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

        (五)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載人的;

        (六)超過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規定時速行駛的;

        (七)運輸車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的;

        (八)運達目的地后,未按規定時間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的。

        第四十一條 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三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四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式樣;《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制度3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的安全經營工作負全面責任,保證本單位的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經營的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所在鄉鎮組織安監部門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有關知識。自覺接受安監部門及消防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三、門市及庫存要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并定期更換完善。

        四、必須在煙花爆竹經營公司購進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監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的儲量不超過縣安監局核定的數量。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得誤導消費者,也不得銷售按照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門市及庫存內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亂接電線,柜臺及煙花爆竹存放處內嚴禁吸煙。嚴禁在門市架設臨時性電氣設施。

        七、門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經過安全培訓的人員頂班營業。

        八、堅決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九、成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發生事故,立即進行搶險自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當地消防部門和縣安監局報告。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制度4

        一、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法規和規章,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保證本單位經營條件符合《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二、負責人、銷售人員積極參加安全部門或所在鄉鎮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掌握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的.相關知識。自覺接受安全監督部門和鄉鎮監督檢查。

        三、倉儲、零售部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貼上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妥善存放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更換。

        四、煙花爆竹經營公司必須購買煙花爆竹,不得經營未貼安全部門防偽標簽的煙花爆竹儲存量不得超過縣安全部門認定數量的煙花爆竹采購銷售臺帳。

        五、銷售煙花爆竹要向消費者宣傳正確的使用方法,不能誤導消費者,也不能銷售符合國家規定應由專業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

        六、倉庫、門市禁明火、私人接線,倉庫、柜臺內禁煙。

        七、倉庫、零售店不能留客人住宿,不能用未經安全培訓的人頂級營業。

        八、成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發生事故,及時進行危險自救,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縣安監局匯報。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制度5

        第一條為加強本縣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規范煙花爆竹銷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總局令第7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縣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依法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第四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全面負責,并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煙花爆竹銷售活動方面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應急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資質證書。銷售人員要經過安全知識教育。

        第六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第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所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崗位責任制:

        (一)主要負責人崗位責任制;

        (二)安全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

        (三)銷售人員崗位責任制。

        第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現場管理制度;

        (二)安全檢查制度;

        (三)隱患整改制度;

        (四)事故報告制度;

        (五)查驗操作規程;

        (六)拆箱操作規程;

        (七)堆碼操作規程。

        第九條煙花爆竹銷售場所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符合縣級應急管理部門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

        (二)依法進行工商登記注冊;

        (三)零售網點選址及外部距離應符合《煙花爆竹零售點安全要求規范》(AQ4128-20xx)規定;

        (四)法定代表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心智健全,男65歲以下,女60歲以下;

        (五)零售網點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實行專店、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

        (六)主要負責人必須參加應急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并取得上崗資格;

        (七)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和賬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

        (八)配備2個(含2個)以上的5公斤干粉滅火器、水桶及其它符合規定的消防器材;

        (九)零售網點的電器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對易產生火花的照明燈、刀閘開關等要安裝防爆燈罩或防護設施。

        第十條零售網點煙花爆竹存放總量不得超過許可核定存放量;售貨間內不得違規超量存放煙花爆竹產品。煙花爆竹可以堆垛存放或貨架存放,堆垛或貨架距內墻至少保持0.45m,產品堆垛高度不得超過2m,貨架高度不得超過1.85m。

        第十一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不得住宿,不得設置爐子等明火設施。

        第十二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必須在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語和警示牌。警示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嚴禁煙火;

        (二)禁止吸煙;

        (三)禁止在銷售現場試放煙花爆竹;

        (四)機動車輛裝卸時必須熄火。

        第十三條零售網點主要負責人必須每天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及時處理,并對檢查及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第十四條零售網點的.消防器材應每天檢查和保養,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嚴禁埋壓和挪用。

        第十五條零售網點的從業人員必須穿戴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要求的防靜電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搬運作業中,只能單件搬運,不得碰撞、拖拉、翻滾、倒置和劇烈振動,不許使用鐵質工具。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就近采購本縣經營批發企業按規定配送的煙花爆竹產品并建立臺賬,做到進貨、銷售和庫存情況相符。

        第十八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應當按照許可證規定的許可范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第十九條零售網點不得私制、懸掛有“批發”字樣、“廠家直銷”等內容的宣傳條、幅。不得采用拱形門、占道牌(板)等妨礙市容的宣傳形式。

        第二十條零售網點不得走街竄巷、流動零售煙花爆竹。不得一證設多店、一店設多家。禁止連攤、連片銷售煙花爆竹。

        第二十一條零售網點的銷售和儲存場所泄露的少量藥物,要用濕拖布及時清理,嚴禁用掃帚清掃。

        第二十二條零售網點發生安全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報警,同時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并通知附近人員有序疏散。

        主要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組織應急救援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稱零售網點,是指依法在本縣進行工商登記注冊或備案,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活動的市場主體。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制度6

        獎勵

        1、產有創造發明,發現隱患及時,避免了事故發生者,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2、工作積極主動,敢于制止違章現象,對安全生產有貢獻或主動揭發私自偷拿廠內財產的給予一次性獎金壹佰元。

        3、發現違章違紀現象,及時報告者,給予罰款比例的提成獎。

        處懲

        擾亂秩序、不按制度、妨礙安全生產,侵犯人身權利;損壞公共財物和他人財產,情節輕微,尚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事處分,依照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是:違犯安全保衛管理行為,在廠職工和廠外人在廠區內違犯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都依照本辦法處理。

        違犯安全保衛管理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1、口頭警告

        2、檢討或公開檢討

        3、罰款五十元以上,壹佰元以下,加重罰款不超過貳佰元。態度惡劣或當年連續違章二次以上的,必須按當年違章的次數加倍罰款。罰款在裁決后,須下達罰通知單,當事人接到簽字罰款口頭通知后,三天內到廠部保衛部門簽字,凡未按規定時間簽好字的,每月在工資內扣除五十元,交廠部財務部門。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制度7

        為加強公司安全設施設、備管理,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人員。

        1、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對于在用的安全設施、設備應建立臺帳和檔案,其內容包括安全設施設備的主要性能參數、投用時間和地點、歷次檢修記錄、檢測記錄和設備更新情況等進行登記。

        2、對于安全設施設備要定期檢查,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應每月檢查一次,保衛科每周檢查一次,各部門每班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對于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3、對存在的安全設施、設備問題各部門及時處理,不能處理時應制定出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做記錄,同時上報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

        4、重要安全設施、設備,應按要求由相關部門定期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5、安全設施、設備的維護和保養應由專人負責,建立完善專門的安全檢查和運行維護臺帳。

        6、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報廢或更換:

        1)超過使用年限,主要結構和零部件磨損嚴重,設備效能達不到安全要求;

        2)意外災害和重大事故而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3)國家明令淘汰的或由于技改等原因淘汰的;

        4)維修后經檢測達不到安全使用要求等。

        7、安全設施、設備更換、維修、報廢或停用等有關記錄資料要及時整理、歸入安全管理資料檔案保存。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案件和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省境內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銷售、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本規定負有監督檢查責任。

        第二章生產管理

        第四條凡新建、擴建、改建生產煙花爆竹企業,必須填報申請書。常年生產(連續生產三個月以上)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企業由省輕工業管理部門批準,鄉鎮企業和個體戶由省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批準;季節性生產的企業經所在地縣、市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經所在地的縣、市公安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經縣、市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審查,符合安全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憑生產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生產。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領取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不準生產煙花爆竹。

        第五條使用氯酸鉀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逐級上報省公安機關批準。經批準的企業,購買氯酸鉀須持縣、市公安機關開具的購買證,到指定地點購買。煙花爆竹的氯酸鉀最大含量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第六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儲存、銷售、運輸拉炮、摔炮、砸炮、發令紙等敏感度高的危險品。嚴禁使用氯酸鹽類與雄黃、赤磷配制各種煙花劑。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設置,必須符合《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的規定。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制度,設置安全機構,配備熟悉業務、責任心強、認真負責的專職安全檢查員。生產煙花爆竹的個體戶,也要確定安全檢查員。安全檢查員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的人員,有批評教育和責令其停止生產的權利。

        第九條生產企業和主管部門應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進行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各種成品必須標明廠名、廠址,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十條各級標準計量部門,應按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規定,對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就地就近實行監督檢驗。對不按產品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及產品質量低劣的'企業,有權制止其生產、銷售,追回已售出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格產品。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一條儲存煙花爆竹的單位以及生產企業設立的銷售點和批發部,應設專庫。庫房儲存量不準超過設計容量。性質相抵觸的火藥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煙火藥、黑火藥、成品、半成品、引線混存。不準在庫內住宿和進行加工作業。

        第十二條倉庫內要嚴格按照防爆要求安裝照明設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四章銷售管理

        第十三條煙花爆竹銷售點,由所在地縣、市供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定。銷售單位和個人須由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并憑銷售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銷售。

        銷售點必須符合專人、專庫、專柜的要求,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

        第十四條煙花爆竹銷售市場,必須設在遠離居民區、倉庫、工廠、公路的地帶,應分片劃段,單獨設立。凡跨縣、市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當地公安機關開具的《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經銷地公安機關批準后,到指定的銷售市場銷售。

        第十五條嚴禁向未經批準的生產單位和個人訂貨、進貨。嚴禁生產單位將煙花爆竹銷售給未經批準銷售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出口煙花爆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出口轉內銷的產品,應補換中文商標和說明,否則不準銷售。

        第五章運輸管理

        第十七條購貨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運輸煙花爆竹。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購貸單位應將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運輸的安全要求。用拖拉機、柴油機車運輸時,必須安裝火星熄滅器。裝載煙花爆竹的車輛,不準在人員稠密地區停留。

        第十九條運輸、裝卸、押運人員必須懂得煙花爆竹的安全常識。裝卸時嚴禁拖拉、沖撞、摩擦。

        第二十條貨物包裝應牢固、嚴密。裝載煙花爆竹的車廂、船艙內,不準同時載運其它貨物,嚴禁客貨混載。

        第二十一條嚴禁個人隨身攜帶煙花爆竹搭乘汽車、電車、火車、輪船、飛機。嚴禁在托運的行李包裹內夾帶煙花爆竹。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二條對連續多年不發生事故的煙花爆竹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單位和個人,以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各種違章行為和事故隱患,同違法行為作斗爭,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生產、儲存、銷售、運輸煙花爆竹,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處罰,同時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整頓,逾期不改的,公安機關可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對因違反本規定而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者和有關領導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直至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制度9

        一、安全經營目標管理與獎懲制度

        煙花爆竹安全經營是企業的生命線,為激勵全系統員工搞好安全經營,確保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1、在消防安全中有下列成績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1)熱愛消防安全工作,積極參與各項活動,成績優異。

        (2)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與“三違”現象作斗爭成績突出。

        (3)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積極,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

        (4)對安全經營和消防科研技術革新成績優異。

        2、由于違章和失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進行處理。

        3、凡企業員工無違規、違章、違紀,工作負責,技術撥尖的員工除大小會議表揚外,可實行掛牌懸獎,受獎者企業張榜表揚,也可進行適當的經濟獎勵。

        4、勞動態度不端正、不服從領導、不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經常違規違紀,屢教不改者,實行必要的經濟處罰。

        (1)對違反勞動紀律者,除按勞動合同違約和請銷假制度處理外,并按所造成后果的情節,處罰金;

        (2)對違反安全經營操作規程,造成損失者,輕者處罰金,重者酌情賠償損失;

        (3)對不負責任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者,除賠償損失,開除出公司外,觸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5、對不愛護經營工作用具和經營設施,有意損壞者,除嚴厲批評教育外,要給予適當的賠償處分。

        6、年終未發生死亡事故的,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各部門一定的經濟獎勵,對重點崗位人員要加倍獎勵并通報表揚,大力營造安全經營的氛圍。

        7、一旦發生死亡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取消企業年終的評優資格,扣除全年安全責任獎,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8、發生各類事故,安全保衛科和事故責任者根據事故大小取消季、年獎勵,對肇事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開除。

        9、實行年終目標考核,上級考核下級,并進行考核備案。

        10、發生事故后,要采取“三不放過”的原則,吸取經驗教訓,保證不再發生同類型的事故。

        二、安全檢查制度

        1、企業應經常組織企業員工學習有關安全經營法規和安全經營規章制度。

        2、倉庫必須時時檢查、天天檢查,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檢查,嚴格定員、定量儲存。

        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作好詳細記錄,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并責任到人,落實安全檢查責任制度。

        三、安全經營監督保證制度

        為了保證安全經營,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下列安全管理制度,希全系統干部員工遵照執行。

        1、認真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政策以及上級有關會議精神,堅持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治理隱患、防范事故,尊重科學、關愛生命”的.方針。

        2、全系統從事煙花爆竹的干部職工必須認真學習和鉆研業務技術,了解和掌握煙花爆竹藥物的理化性能和基本知識,精通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

        3、各從事煙花爆竹的人員應強化安全意識,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善于發現新動向、研究新問題,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中。

        4、各企業實行層層負責制,一級抓一級,一抓到底。一旦發現不安全的因素和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現象應立即處理和整改。否則,要追究責任,直至追究經濟和法律責任。

        5、各企業要實行安全獎懲制度,并視其情節輕重加以處罰款。同時,一月一評比,季度進行總結,半年召開一次總結表彰大會,對安全意識強,一貫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不違章操作的先進安全經營人員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審批制度

        1、技術管理是各企業重要的管理環節,所采取安全經營技術措施實行審批制度,未經批準的技術措施不得變更。

        2、未經批準,任何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儲存場所。

        3、產品進出庫必須憑據驗收,嚴禁存放、銷售“三無”產品。

        4、庫存產品做到不受潮、不霉爛變質,溫濕度符合要求,無鼠咬,不短少。

        5、成品箱件必須堆放整齊,四棱有角,通道暢通,做到各類產品分型號堆碼,標簽齊全,一目了然。

        6、不準外來人員進庫玩耍,不準攜帶火源、火種和穿化纖衣服、硬底鞋進入庫房。

        7、成品堆碼高度不超過2。5米,堆碼墻距不少于0。45米,堆垛與堆垛之間距離不少于0。7米,堆垛與主通道之間應留有2米以上的運輸通道,地面應做軟化和防潮處理。

        8、注意保持成品的清潔衛生,做到無藥塵、雜物。

        五、安全設備、設施管理制度

        倉庫內的消防池、消防沙應隨時檢查。滅火器、防洪溝、水溝、避雷器、防爆墻及防靜電設施,隨時保持完好狀態,做到有效防雷、防洪、防爆。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制度10

        1、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煙花爆竹的采購和銷售。

        2、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必須在銷售現場配備一名安全員(經安全學習培訓考試合格),負責銷售現場的'安全管理,必須亮證經營。

        3、煙花爆竹零售單位銷售場所10米范圍內,嚴禁用火;必須在銷售場所明顯的位置懸掛“嚴禁煙火”等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零售單位在經營場所應按照國家有關消防要求,配置滅火器材。

        5、實行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柜銷售時,專柜應當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按照規定量存放煙花爆竹,不得超量存放。

        7、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

        8、一旦發生事故,視情況動用滅火器撲滅,不能撲滅則迅速通知周邊人員撤離,及時向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救援工作,事后協助事故調查。

        9、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制度11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責任,明確安全目標,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人員。

        1、公司總經理是實現公司安全目標的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目標管理負有直接責任;各部門具體負責本職范圍內的.安全目標管理工作。

        2、公司總安全生產目標的內容:

        (1)無重傷、死亡或其他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2)隱患整改率為100%。

        3、公司、各部門、員工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各部門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及考核辦法,層層定目標、定責任,嚴格落實、嚴格考核,全面實現安全目標。

        4、根據安全目標責任狀內容的要求,每個年度末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公室牽頭對各部門安全目標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5、對安全目標實現優良的部門及成員進行獎勵,對安全目標實現較差的部門及成員進行處罰,獎罰額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制度12

        1、為了明確責任主體,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范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生產銷售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煙花爆竹零售點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2、本店成立了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任負責人;為安全生產管理員;成員為。

        3、負責人定期組織員工開展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有安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記錄。

        4、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5、本單位建立了資金使用專項制度,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

        6、本單位建立了事故隱患建立制度,對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的人員進行獎勵,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

        7、每季、每年對本銷售點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并由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字。

        8、對于重大事故隱患,要隨時報告,。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9、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制度13

        根據煙花爆竹經營的特殊性,在煙花爆竹的經營過程中要做到:

        1、必須具備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具有符合國家安檢要求的經營場地和倉儲條件。

        2、經營的'商品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書,質量保證書,有生產廠家的地址,生產日期和產品有效期等。

        3、合理布置經營網點,密切與客戶聯系,正確引導用戶燃放煙花爆竹。

        4、積極配合國家有關安全檢查部門做好安全工作,對于經營煙花爆竹的不法商販予以舉報。努力維護危爆品市場的經營秩序。

        5、掌握市場供求行情,合理安排購,銷、存,做到帳目清楚,手續完善。

        6、在做好經營工作的同時,應向用戶提供滿意的服務,及時反饋市場信息,不斷提高我們的服務質量。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制度14

        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我廠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1、各部門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好公司的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及有關檔案,并妥善保存。

        2、依法履行向本部門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告知義務。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并以標志、公告等形式提高職工對職業病危害的防范意識。

        3、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4、配備必要的防護設施、防護用品等,落實各項防護措施,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5、定期、不定期組織各部門職業病防治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上報領導處理。

        6、依法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7、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

      煙花爆竹經營管理制度15

        (一)安全檢查制度

        1.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每月必須對銷售周邊場所和煙花儲存場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安全事故隱患認真記好安全臺帳,并及時落實整改。

        2.銷售場所必須天天進行安全檢查,隨時發現銷售場所和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并及時給予整改。

        3.定期對消防設施的配備施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對消防設施存在的問題,及時地給予整改。

        4.接受上級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及時參加,上級有關部組織的'各類安全培訓和安全活動,努力學習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識和有關安全制度、操作規程。

        2.全面開展本單位的安全教育活動,積極參加上級應急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保證主要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3.對新職工必須經過全面安全教育,學握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水平后,方能上崗作業。

        ()消防安全制度

        1.在煙花爆竹銷售柜及儲存場所必須配備消防安全設施,即按規定配備滅火器,并按要求保養、維修、更換,保證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須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煙花爆竹銷售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消防知識,學握滅火器等消防設施的使用常識。

        5.人人做到“四懂四會”。即懂本崗位火災危險性,會報火警;懂預防火災措施,會使用消防器材;

        懂滅火方法,會撲救初期火災;懂逃生方法,會組織人員疏散逃生。

        (四)嚴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銷售煙花爆竹經營場所使用明火,嚴禁吸煙。

        2.禁止在儲存場所動用明火,保持場所通風,防潮濕。

        3.任何人不得在煙花爆竹銷售場所及儲存場所吸煙或動用其它明火。

        (五)煙花爆竹銷售經營管理制度

        1.認真執行上級應急部門下達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規定,合法經營。

        2.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必須持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方可經營。

        3、煙花爆竹產品一律從本縣獲得上級主管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的批發公司批發采購,嚴禁非法渠道進貨,嚴禁采購銷售禮花彈等超零售經營許可范圍的煙花爆竹產品以及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

        4.煙花爆竹統一由批發公司配送到經營商店,不得由無煙花爆竹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

        5.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實行專店或專柜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銷售時,專柜應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采取隔離措施,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6.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單位必須按規定在銷售店面內銷售產品,嚴禁店外擺賣、一證多點和走街事巷銷售煙花爆竹。

        7.購進的煙花爆竹商品不得超過儲存許可核定的最大儲存量。臨時存放產品的地方不得存在煮飯住宿等“三合一”或“前店后儲”現象。

        8、嚴禁店內經營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9.煙花爆竹產品被盜,應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0、積極配合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并提供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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