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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時間:2025-03-18 14:30:01 晶敏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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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精選19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精選19篇)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1

        為保證安全生產,對我礦主要災害必須強化預防管理,為此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通三防”

        1、瓦斯災害預防。①堅持以風定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②進回風巷道,做到隨時修護,保證進回風斷面

        ③通風系統合理、可靠、經濟、設施完整齊全

        ④局部通風質量達質標要求,消除串聯、循環風和不合理的通風

        ⑤礦長、技術負責人將通風瓦斯管理作為安全管理中重中之重來管理,對人、財、物的投入要保證,始終抓住瓦斯管理不松手。⑥瓦斯檢查員必須通過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在工作:中時刻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檢查瓦斯,一旦發現空班、漏檢、假檢、虛報,要給予嚴厲處罰

        ⑦強化井下各巷道工程質量,減少片邦冒頂,消除局部瓦斯積聚

        ⑧強化盲巷管理,按規程規定及時處理,不留隱患。

        2、火災預防。①嚴禁煙火入井,一經發現開除出礦,嚴禁穿化纖衣服下井

        ②井口附近20米,嚴禁煙火、取暖、進行電焊工作

        ③加強機電完好管理,消除失爆,消除延燃電纜入井

        ④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放炮,查出違章放炮給予重處

        ⑤逐步改變落后的開采方式和采煤方法,提高資源回收,將自燃發火的程度降到最低

        ⑥礦領導、技安員在井下,每天都要對密閉、采空區和其他可能容易發火的地點,進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每天監測結果要有專門記錄

        ⑦一旦發現井下出現火災,如火勢不大,對人的安全威脅不大,要立即將火撲滅,然后向礦匯報,如火勢威脅大,應立即將全部人員沿逆風方向撤出,并立即向礦上匯報,礦接到匯報后要立即組織有關人員研究處理方案,并制定出治理災害措施,進行治理,如威脅太大,本礦不能處理,要立即向鎮、縣有關部門匯報,以求得支持幫助處理。

        3、煤塵預防。①井下所有進回風,都要安設灑水噴霧裝置,其中回風系統中每100米安設一組

        ②嚴格做到放炮后,裝煤前都應灑水降塵

        ③井下所有巷道,每月派專人對巷道邦的煤塵進行清掃,防止煤塵堆積。

        4、頂板事故預防。①消除井下裸體巷道,如個別地段圍巖完整可以不支護,必須有專門報告報政府有關部批準

        ②采掘工作面和其他所有巷道的`支護參數,支護質量都必須按設計支護,防止支護質量不合格而片幫冒頂傷人

        ③采掘工作中如遇煤巖破碎,要按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專設臨時支護

        ④嚴禁任何人在空頂下作業

        ⑤強化巷道維修,盡最大努力降低巷道失修率

        ⑥工作前,工作中嚴格敲邦找頂制度

        ⑦嚴格支護材料的材質規定,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支護材料。

        二、機電事故預防

        1、不合格的設備、器材嚴禁入井

        2、杜絕失爆、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齊全,可靠、靈敏

        3、停送電必須是專人,禁止隨意停送電

        4、安裝、搬移、檢修設備,嚴禁帶電作業

        5、機電完好率達到質量要求。

        三、提升運輸事故預防

        1、提升設備質量,提升能力達到要求,嚴禁設備帶病提升負荷提升

        2、每班工作前要認真檢查設備,工作中設備運輸情況都要清楚掌握,并作好運行記錄

        3、加強日常維修、注油、超期服務設備進行大修

        4、斜坡一坡三檔、聲光信號,應齊全、完好、靈敏、可靠

        5、斜坡和上下車場的軌道質量應滿足運輸要求

        6、絞車司機、磨盤工:,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

        7、人力運輸必須嚴格煤礦操作規程執行,嚴禁違章推車。

        四、水害事故預防

        1、準確掌握周邊小窯水,采空區積水和本礦井涌水情況

        2、采空區,上山的密閉必須牢固可靠,防止造成災害

        3、井下水池容積應滿足涌水量要求,必須保證定時清掏

        4、水泵排水能應大于涌水量,現場必須要備水泵作備用。

        5、保證水溝暢通,不積水。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2

        1、我礦主要災害包括:水災、火災、瓦斯、煤塵、提升運輸、頂板等災害。

        2、為預防各類災害事故的發生,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礦組織專門制定《20xx年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各類災害的存在條件、危險分析、危害程度范圍預測等分別制定了預防措施,并根據事故性質制定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發生事故后的上報制度及應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并報集團公司批準。不編制或內容不全、不及時上報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3、礦長、總工程師及各專業要組織職工對礦井災害預防計劃和救援預案進行學習,認真抓好落實,讓每一名職工了解掌握礦井的`災害隱患及預防與處理措施,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4、礦長負責《災防計劃》所列工程項目的落實,并根據礦井生產中實際變化情況,有通防科及時對《災防計劃》修改補充(每季度至少一次)。對修改后的《災防計劃》要及時向職工傳達貫徹,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5、每年必須要與救護隊聯合,有計劃的組織一次礦井反風演習和救災演習,并進行總結,演習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提高礦井抗災能力,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6、按照明確職責,重點檢查、預防為主的原則。各專業根據所轄范圍,對可能出現的事故危害,提出處理意見或整改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7、對特殊地點實行重點監控管理,由專業領導分班盯崗,及時匯報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異常現象,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8、出現異常情況,各崗位作業人員要及時匯報礦調度室、專業領導,根據事故應急處理計劃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人員,采取措施,積極組織自救,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9、以上考核由通防科負責建立考核臺帳。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3

        為加強我礦主要災害的預防和管理,控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上級有關規定,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根據我礦實際,確定火災、水災、煤塵爆炸、瓦斯爆炸事故、頂板事故、提升運輸、職業危害事故等為我礦主要災害。

        第2條 礦每年在制定《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時,要把礦井主要災害預防措施納入《計劃》內容。在每季開始前15日,礦總工程師根據礦井自然條件和采掘工程的變動情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3條 礦井每月25日前,應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礦井隱患排查工作,分a、b、c三級建立臺帳,制定隱患治理措施,組織落實。a、b級隱患按程序上報。

        第4條 礦井各種安全技術措施不得違反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的規定。安全監察部門負責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按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執行的情況,應對主要責任人進行處罰。釀成事故的,從嚴處理。

        第二章 瓦斯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5條 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并按瓦斯鑒定結果對礦井瓦斯進行管理。

        第6條 礦井每月初對瓦斯管理重點區進行排查,對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點區必須制定專門防治措施,并嚴格按措施執行。

        第7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8條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并由通風部門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9條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第10條 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

        第11條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

        第12條 發生瓦斯積聚現象或瓦斯超限時可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

        1、當瓦斯涌出異常系由通風系統或通風參數變動引起時,應首先考慮去除誘發異常的事件,以恢復正常;無效果時,應考慮換用大功率局部通風機、調壓、堵漏等措施。

        2、當瓦斯源范圍小,且由較集中的裂隙通漏出時,可采用包幫埋管方法抽出。

        3、當瓦斯來自小型儲瓦斯空間時,可用注高水材料等方法填充空洞,隔絕瓦斯源。

        4、當瓦斯來源為與采空區無直接的聯系時,可用風筒等導風吹散。

        5、當掘進面瓦斯涌出量較大,加大風量不能將瓦斯稀釋到允許濃度時,可采用邊排邊掘的辦法。先采用鉆孔自然排放,仍不奏效時,改用機械抽放。

        6、采煤面回風隅角瓦斯超限時,應首先采用加大工作面風量的措施,并配合導風簾等措施進行治理;在加大風量仍不能杜絕工作面回風隅角瓦斯超限時,就應使用瓦斯抽排風機抽排回風隅角瓦斯。

        7、采區的的瓦斯管理嚴格執行雙風機、雙電源,每班檢查不少于三次,風機實行專人管理,通風系統合理,監控系統可靠,導排管路嚴密。

        第13條 當發生有害氣體突然涌出時,可采用調整通風系統的措施,消除有害氣體。但在通風系統調整過程中,必須嚴格檢測影響區域內風量和有害氣體變化情況,若有害氣體涌出異常時,應立即停止調整,并采取相應措施處理。

        第14條 對有高溫、自燃的區域,必須嚴格監視瓦斯變化,防止瓦斯燃燒或爆炸。

        第15條 瓦斯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第16條 貫徹先抽后掘,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治理方針,建立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多舉并措的瓦斯治理體系,保證瓦斯抽、放使用正常,抽、掘、采平?

        第三章 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16條 礦井必須制訂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各項規定,并符合消防部門的要求。

        第17條 木料場、矸石山與進風井的距離不得小于80m。木料場與矸石山的距離不得小于50m。

        第18條 礦井必須設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統。井下消防管路系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的水池共用,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第19條 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并易于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并應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第20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第21條 井筒及井底車場、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后兩端各20m范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22條 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23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須制訂安全措施,經礦長批準,由礦長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第24條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送至使用地點,剩余的汽油、煤油和變壓器油必須運回地面,嚴禁在井下存放。

        第25條 礦井必須在井上下設置消防材料庫。

        第26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所有井下工作人員都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第27條 外因火災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機電科、安全科、通防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第四章 內因火災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28條 每年初應根據礦井全年接續情況制定防滅火工程計劃,并按計劃實施防滅火措施,當礦井接續改變或現場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調整防滅火工程計劃。

        第29條 必須采用正規開采順序,依次開采,避免在一個采區形成兩個以上孤島采面。杜絕同一區段(條帶)采空區兩側同時回采。

        第30條 優化采煤工作面接替順序,避免尾隨采煤工作面沿空掘進,以防掘進頭與采面間漏風。不得已出現該情況時,掘進頭與采面間距應不少于500m。

        第31條 沿空掘進應留設不小于2m的小煤柱,減少向鄰近采空區漏風。

        第32條 沿空掘進巷道,正常情況下,每周一次測定采空區溫度并取樣氣樣分析。若出現異常,必須每班至少進行一次溫度測定,進行一次鉆孔氣樣分析。根據鉆孔的溫度和氣體濃度,分別繪制出與時間的變化曲線。

        第33條 沿空掘進揭露聯絡巷、溜煤眼、廢棄巷道時,要及時采用措施,進行防滅火處理。

        第34條 對于巷道冒預、煤柱破碎區域或巷道揭露的斷層、廢棄巷道的首先進行背邦、用不然材料充填、噴漿和注膠處理,并根據現場條件設置測溫、取氣鉆孔,孔底距表面距離必須大于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

        第35條 對相鄰采空區的切眼和停采線附近50m內應加強觀測,并進行防火預處理,發現隱患必須進行處理。

        第36條 對巷道自燃危險區域采用噴漿和注凝膠等技術,對采空區自燃危險區域應采用加快推進速度、注氮、灌漿或氣霧阻化劑等防治自燃發火措施。

        第37條 對采過的溜煤眼、聯絡巷等與采空區相通的巷道,必須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

        第38條 采煤工作面停采、回撤期間,應及時調整工作面風量,并進行自燃危險性預測,有危險時應采取預防措施。

        第39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應及時組織回撤,并進行永久性密閉,從停采之日起最遲不得超過45天,并預留注漿管和觀測孔。

        第40條 采煤工作面封閉后,必須對停采線采取注漿等措施進行預防性處理。

        第41條 內因火災事故的的預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生產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第五章 煤塵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42條 礦井必須制定綜合防塵齊抓共管責任制,實行工程質量驗收綜合防塵一票否決制度。

        第43條 礦井主要進風大巷、采區進風巷、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必須安裝凈化風流水幕,水幕要能覆蓋全斷面,使用正常。

        第44條 按沖塵制度定期對礦井及采區巷道、采掘工作面等地點進行沖塵,杜絕煤塵堆積現象。

        第45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煤層注水,煤層注水設計應在工作面設計中明確(薄煤層工作面不考核煤層注水)。

        第46條 掘進工作面錨噴巷道噴漿時必須使用除塵風機或安裝除塵器,除塵風機距迎頭距離不得超過150m。

        第47條 炮掘工作面必須安設放炮噴霧裝置,放炮噴霧距迎頭距離不超過30m。

        第48條 必須采用濕式打眼,鉆眼排出的煤(巖)粉成糊狀。

        第59條 放炮前后對放炮地點前后20m范圍灑水降塵。

        第50條 井下所有轉載點(含裝載點和卸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

        第51條 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安裝質量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并懸掛隔爆設施牌板。

        第52條 煤塵爆炸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安全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第六章 礦井水災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54條 礦井每月初根據生產接續及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對礦井水害進行分析,編制水害分析報告,并將主要內容納入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

        第55條 每月初對采掘工作面水害(情)進行預測預報,并根據生產情況,對水害地點提前5~6天發出水害通知單。水情預報和水害通知單要發放到有關區隊、科室及分管領導。

        第56條 礦井、采區排水能力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57條 采掘工作面排水能力不小于該工作面預計最大涌水量的1.5倍。排水系統必須完好,要有專人負責,確保排水能力。

        第58條 凡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采掘工作面,必須采取措施,查明原因。

        第59條 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則,認真搞好探放水工作。

        第60條 采空區密閉墻必須留設泄水裝置,以防人為造成采空區大量積水。

        第61條 封閉不良鉆孔,必須超前啟封處理。

        第62條 各項防治水工程列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由礦長組織按期保質保量完成。

        第63條 健全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按《礦井水文地質規程》要求做好觀測及資料整理工作。

        第64條 各種防水隔離設施要有專人負責,確保完好。

        第65條 各類防(隔)水煤柱不得隨意破壞。已破壞的要采取措施,恢復其防(隔)水能力。

        第66條 每半年對相鄰礦井采掘情況及積水情況進行一次調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67條 礦井水災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地測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第七章 頂板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68條 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在松軟的.煤、巖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

        第69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措施。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70條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72條 維修巷道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第74條 下列情況應列為頂板管理隱患,必須編制專門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處理:

        1、掘進工作面貫通各類廢棄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種采礦安全邊界(受水、火、瓦斯威脅地點)及重要技術邊界。

        2、采煤工作面過落差大于采高的斷層以及礦山壓力顯現劇烈等地質構造復雜區。

        3、工作面安全出口與巷道銜接處20m范圍內巷道嚴重變形、高度小于1.8m。

        4、采煤工作面過廢棄巷道及內錯布置的聯絡巷。

        5、工作面切眼、巷道交岔點、穿層巷道、斷層區及圍巖破碎帶、沿空巷道、有范圍較大的頂板淋水巷道、各類硐室等未采用經專門設計的聯合支護。

        6、煤巷錨網支護大斷面硐室、交叉點出現顯著離層。

        7、在動壓影響區進行巷道掘進或維修。

        8、在高應力集中和有沖擊傾向性區域掘進施工巷道。

        第75條 煤礦頂板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生產科、安全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第八章 職業危害事故的預防管理

        第76條 凡有粉塵作業的單位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和無塵或低塵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使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

        第77條 職工使用的防止粉塵危害的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

        第78條 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職工按規定和要求使用。對初次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由其所在單位進行防塵知識教育和考核,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粉塵作業。

        第79條 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又未積極治理,嚴重影響職工安全健康時,職工有權拒絕操作。

        第80條 對新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對在職的、離職的從事粉塵作業的職工,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檢查的內容、期限和塵肺病診斷標準,按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職業病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81條 對已確診為塵肺病的職工,必須調離粉塵作業崗位,并給予治療或療養。塵肺病患者的社會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82條 下列病癥之一者,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1、活動性肺結核及肺外結核病;

        2、慢性肺疾病,嚴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3、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4、嚴重的心血管系統疾病;

        5、經醫療鑒定,不適合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第83條 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大于85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時,還應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

        第84條 礦區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工業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85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放射防護責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設置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兼)職放射防護管理人員,建立放射防護工作管理檔案。

        2、制定并實施放射防護管理規章制度。

        3、制定對放射工作場所及其周圍環境進行放射防護檢測和檢查。

        4、組織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法規、專業技術的知識培訓。

        5、制定并落實放射事故預防措施與應急預案,發生放射事故,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告。

        第86條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儲存場所和射線裝置的使用場所必須設置防護措施,其入口處必須設置放射性標志和必要的防護安全聯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在室外、野外從事放射工作時,必須劃出安全防護區域,并設置危險標志,必要時設專人警戒。

        第87條 放射同位素源的儲存場所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放在一起,并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帳物相符,記錄資料完整。

        第88條 嚴禁未經許可或者在許可登記范圍外進行訂購、銷售、轉讓、調撥、借用和出租放射性同位素設備或射線裝置。

        第89條 廢棄的放射性同位素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并送交原供貨單位回收或上報上級管理部門安排處理。

        第90條 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各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并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第91條 安全科要建立健全職工健康檔案,妥善保存職工上崗前、離崗及退休前和定期職業性健康檢查資料,并及時將檢查結果通知本人。

        第92條 職業危害事故的預防管理工作由醫院、安全科、工會、計量辦、通防科負責組織實施,并監督檢查。

        第九章 附 則

        第93條 本制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94條 各有關單位嚴格按照本制度抓好各自范圍內的工作,確保各預防管理制度順利實施,否則給予單位負責人 50~200 元的罰款,性質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4

        1、我礦主要災害包括:水災、火災、瓦斯、煤塵、提升運輸、頂板等災害。

        2、為預防各類災害事故的發生,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礦組織專門制定《20xx年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各類災害的存在條件、危險分析、危害程度范圍預測等分別制定了預防措施,并根據事故性質制定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發生事故后的上報制度及應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并報集團公司批準。不編制或內容不全、不及時上報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3、礦長、總工程師及各專業要組織職工對礦井災害預防計劃和救援預案進行學習,認真抓好落實,讓每一名職工了解掌握礦井的災害隱患及預防與處理措施,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4、礦長負責《災防計劃》所列工程項目的落實,并根據礦井生產中實際變化情況,有通防科及時對《災防計劃》修改補充(每季度至少一次)。對修改后的《災防計劃》要及時向職工傳達貫徹,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5、每年必須要與救護隊聯合,有計劃的組織一次礦井反風演習和救災演習,并進行總結,演習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提高礦井抗災能力,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6、按照明確職責,重點檢查、預防為主的原則。各專業根據所轄范圍,對可能出現的事故危害,提出處理意見或整改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7、對特殊地點實行重點監控管理,由專業領導分班盯崗,及時匯報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異常現象,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8、出現異常情況,各崗位作業人員要及時匯報礦調度室、專業領導,根據事故應急處理計劃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人員,采取措施,積極組織自救,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9、以上考核由通防科負責建立考核臺帳。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5

        1、每一礦井應有雙回電源線路。雙回路電源應滿足下面要求

        (1)當任意回路因發生故障停止供電時,另外一回路仍能擔負礦井全部負荷;

        (2)礦井的雙回路電源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負荷;

        (3)正常下,如果采用一回路運行方式,另一回路應帶電備用;

        (4)lokv及其以下的礦井架空電源線路不得共桿架設;

        (5)礦進電源線上,嚴禁裝設負荷定量器。

        2、下面各地點不得少于兩回路供電線路,并應來自各自的變壓器和母線段,線路上不應分接任何負荷。

        (1)井下各水平中央變(配)電所;

        (2)主排水泵房;

        (3)下山開采的采區排水泵房供電線路;

        注:(1)(2)(3)要求:當任何一回路停止供電時,其余回路應能擔負全部負荷的供電;

        (4)主要通風機房;

        (5)提升人員的立井絞車房;

        (6)抽放瓦斯泵。

        注:(4)(5)(6)要求:應各有兩回路直接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路(受條件限制時,其中的一條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種設備房的配電裝置)

        注:上述設備的控制回路和輔助設備必須有與主要設備同等可靠的備用電源

        3、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種電器設備的額定電壓登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壓,不應超過10000v;

        (2)低壓,不應超過1140v;

        (3)照明、手持式電器設備的額定電壓和電話信號裝置的額定供電電壓,都不應超過127v;

        (4)遠距離控制的額定電壓,不應超過36v;

        (5)井下低壓供電系統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電壓時,低壓電器設備(電動機、變壓器、饋電開關、起動器、檢漏繼電器)上,應明顯的標出其電壓額定值。

        4、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不得直接向井下供電。

        5、電氣作業進行操作時,應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具。修理電氣設備和線路作業時,應由電氣工作人員進行。

        6、供電設備和線路的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

        7、電氣設備可能被人所觸及的裸露部分,必須設置保護罩或遮攔及警示標志等安全裝置。

        8、在斷電的線路上作業時,該線路的電源開關把手,必須加鎖或設專人看護,并懸掛“有人作業,不準送電”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任務的工作人員,才有權取下警示牌和送電。

        9、每一礦井應備有地面、井下配電系統圖、井下電力設備布置圖和負責人及時地在圖中作出相應的改變。

        10、礦井內所有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及電纜配件,金屬外皮等都要接地。巷道中接近電纜線路的金屬構筑物等也要接地。

        11、下列地點應設置局部接地極:

        (1)每一個裝有固定電氣設備的硐室;

        (2)鎧裝電纜應每隔loom左右就接地1次,遇有接線盒時也要接地。

        12、礦井電氣設備保護接地系統的一般規定:

        (1)所有需要接地的設備和局部接地極,都應與接地干線連接。接地干線應與主接地極連接,形成接地網;

        (2)所有應接地的設備要有單獨的接地連接線,禁止將幾臺設備的接地線串聯連接;

        (3)所有電纜的金屬外皮(不論使用電壓的高低)都應有可靠的電氣連接,以構成接地干線。

        (4)無電纜金屬外皮可以利用的,應另敷設接地干線。

        (5)主接地極應設在礦井水倉或積水坑中。主接地極不應少于兩組;

        (6)局部接地極可設置與積水坑、排水溝或其他適當地點;

        (7)每一個主接地極的接地電阻,由主接地極起至最遠的就地接地裝置止,不得大于2q。

        (8)每臺移動電氣設備至接地干線的'接地導線電阻,不得大于1q。

        (9)當高壓系統的單項接地電流大于20a時,接地裝置的最大接觸電壓不應大于40a;

        (10)接地電阻每年應測定1次。測定工作宜在該地區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雨季進行。

        13、井下所有工作地點、安全人行道和通往工作地點得人行道都應設有照明。

        14、露天礦照明網絡,以及移動式機械和機組的固定照明點,使用電壓不得超過220vo手燈和移動式電燈的電壓不得超過36kvo在金屬容器內作業的安全電壓不得超過12v。12v、36v、110v和220v的插座應有區別標志。

        15、在380/220v的照明線路中,中性線不應裝熔斷器或開關o

        16、井下電氣信號須能同時發聲和發光。提升裝置應有獨立的信號系統。信號電源不宜超過127v。

        17、為防止非防爆設備或失爆電氣設備入井,各礦井應實施電氣設備入井證制度,入井證由機電防爆檢查組辦理。

        18、罐籠提升信號系統,應設有下列信號:

        (1)工作執行信號;

        (2)提升中斷指示信號;

        (3)提升種類信號;

        (4)檢修信號;

        (5)事故信號;

        (6)無聯系電話時,應設有聯系詢問信號。

        19、編制與實施安全運輸(行車、提升)的技術組織計劃,應用系統工程理論解決運輸薄弱環節。

        20、編制與實施線路、設備的檢修計劃及施工作業的安全措施,從技術上把住安全關,嚴禁不符合防爆規定的設備入庫。

        21、修訂與貫徹各工種的操作規程在現場監督兌現,糾正違章作業,使規程落到實處。

        22、貫徹執行質量標準,組織開展質量標準化工作,從技術上解決質量、隱患問題,并參加工程驗收。

        23、建立設備技術檔案,進行各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試驗、測定工作,提出結論性的技術結果報告;參與設備選型、改造和鑒定。

        24、開展安全技術培訓、技術講座、交流推廣安全新技術。

        25、參與事故分析,制定技術防范措施。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6

        一、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原則

        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必須始終堅持人機結合的原則,實行專業全面管理制、主機定期巡查制、設備定期調試更換制、24小時監視匯報制、專職監督制、相關人員定期檢查制、人員包干制的管理體系。

        二、管理職責及負責范圍

        1、監控室負責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全面管理工作。

        (1)負責安全監控中心主機至井下分站的安裝、維修調校,并對主機系統進行適時調整和各類傳感器的定期校對。

        (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時對分站、各類傳感器的拆裝作出安排,指導各使用單位正確使用、監護好監控系統的設備、纜線等。

        (3)認真填寫維修、調校記錄,建立安全監控設備、儀表、纜線、各類傳感器等臺帳,并按規定繪制監控系統布置圖。

        (4)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負責打印監測瓦斯報表。每日必須檢查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接頭是否正常,根據風量、瓦斯變化情況進行認真分析、查找變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將監測瓦斯日報表報送有關部門和領導審閱。

        (5)監控維修管理人員根據生產變化情況,對監控系統屏幕畫面和牌板進行實時繪制,做到與現場相符。

        (6)嚴格監控系統的管理,發現問題必須及時匯報處理。

        2、監控維修人員負責對瓦斯監測監控設備、電纜等做到及時調整,管好維護好瓦斯監控系統工作,并繪制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

        3、調度室負責認真作好監控中心的指揮協調,在安排安全生產時首先調度指揮瓦斯監控系統工作。發現瓦斯超限、分站、傳感器故障及停電停風及時指揮有關人員處理,針對通風瓦斯變化情況適時合理地指揮礦井安全生產。

        4、安監科隨時檢查監控系統運行、安裝、調試情況,督促相關單位嚴格執行瓦斯監控系統管理規定,切實搞好通風瓦斯監察工作。

        5、技術科負責及時準確提供采掘接替計劃給通風部門,在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明確瓦斯監控系統的安設位置及要求。協調通風部門及時修改完善瓦斯監控系統圖的繪制。監督分區域的監控系統使用維護工作。

        6、供銷科負責瓦斯監控系統設備,儀器儀表等設施的采購供應和監控電纜的收發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時。

        7、采、掘、機、運車間負責分站至種類傳感器間的電纜鋪設、懸掛、回撤,傳感器的移動保護,停電后分站的恢復工作,各類傳感器斷線故障的檢查、維修保護,隨著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實時移動并符合要求。

        8、機運車間負責主井、運輸大巷鋪設的纜線、傳感器的管理與保護,發現有損壞、脫落及時匯報,并協助處理。

        9、機電車間負責中央配電所、各配電點水泵房內的分站、傳感器、電纜的管理與保護,發現有損壞、脫落及時匯報,并協助處理。

        10、各級管理人員對瓦斯監控系統經常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采取措施并協助處理。

        11、瓦檢員經常檢查甲烷傳感器的工作情況,發現數據誤差達0.10%時,及時與維修人員聯系調檢、校對,并督促采掘等單位按規定懸掛和移動傳感器,隨時檢查分站運行情況。

        12、礦級領導對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所需的人、財、物優先考慮,經常查視、指導瓦斯監控工作。

        三、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技術規定

        1、主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必須由專職人員進行,井下系統安裝調整時必須安設瓦斯電閉鎖和饋電傳感器,系統的設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確保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的瓦斯變化和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況。兩臺主機做到每月交換運行一次,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用主機應在5分鐘內投入運行工作。

        2、井下分站及饋電遠程斥電裝置,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校,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離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掛在巷道中。并有接地裝置。未按規定安設或設備外殼未設接地裝置的扣50元/處。

        2、采煤工作面的回風巷、掘進巷道必須安設2個甲烷傳感器。第一個甲烷傳感器安裝在距采面回風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磧頭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個甲烷傳感器安裝在該回風巷口與水平回風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鋪設纜線按標準要求懸掛,發現一處不合格扣20元。

        3、甲烷傳感器應布置在巷道上方風流穩定的位置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傳感器應掛在無淋水、頂板完好的錨梁上,做到安裝維護方便,不影響行人和行車。

        4、搬遷或回撤時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監控分站、局扇開停傳感器、饋電傳感器、電纜等必須與該工作面設備同步安裝、掘進巷道前進10米時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多余的.電纜線必須圈好懸掛。

        5、瓦斯監接分站必須安設在能夠控制該工作面電器設備總開關電源側,嚴禁接在總開關的負荷側,當瓦斯超限時能夠迅速切斷作業點的全部設備電源(局扇風機電源除外)。

        四、操作主控系統程序規定

        1、操作主控微機查視瓦斯變化情況的人員:礦級領導、安監科管理人員和值班維修人員。操作查閱輔助視頻的人員:技術科、機電科、安監科、調度室正副科長、采掘車間及機電、機運車間正副主任、調度室值班調度員,其他人員嚴禁上機操作。操作人員不準點擊其他窗口。,否則扣20元/人.次。

        2、查視瓦斯曲線變化情況的操作程序:

        在監視屏幕右角上點擊一號查詢(c)模惟量開關數據查詢▽各探頭編號取消1監控確認。

        五、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

        (一)主控室管理規定:

        1、礦級領導和安監科人員在監控室查視,其他單位允許的人員在值班室外查視并填寫查閱記錄。查視監控系統時,不認真記錄的扣10元/次,缺查視1次扣20元。

        2、操作系統時,只能按規定程序及內容操作若違規操作扣20元/次破壞主機監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關內容,或設置錯誤扣50元/次,操作時擅自打開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復原狀或使主機“死機”的扣50—100元/次,若損壞設備,除按原價賠償外并處罰100—200元。

        3、值班員屬瓦斯監控中心室的監控值班人員,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須關門,否則造成設備設施損失全額賠償。

        4、監控室值班員隨時觀察系統是否正常,及時紀錄,值班員每隔30分鐘通過顯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監控系統運行情況,并作好專門記錄,每天報送安監科,不報或缺報扣20-50元/次。工作中嚴禁睡覺,發現睡覺者扣20元/次。監視屏幕顯示瓦斯超限、停電停風、主機斷電、傳感器斷線等故障時,監控值班員向調度室值班員匯報,由調度室值班員按下列程序通知有關人員及時處理。

        (1)停電停風:立即通知井下作業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待命,查明原因及影響范圍,然后向值班領導、總工程師及有關科室部門負責人匯報。

        (2)瓦斯超限:監控系統顯示瓦斯超限時,監控人員首先通知瓦檢員和帶班長、班組長查明瓦斯超限原因,進行處理,并匯報調度室和通風科管理人員。監控室值班員將瓦斯超限原因及處理情況,向縣監控中心匯報并作好記錄。當瓦斯濃度達到1.5%時,立即通知該工作地點人員撤到安全地點,切斷電源,然后通知通風科值班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采取措施處理,同時向值班領導、總工程師匯報。

        (3)主機、分站斷電:通知安監科維修人員處理。

        (4)傳感器斷線等故障:采掘范圍內的傳感器斷線故障及時通知該區域電工和帶班長進行處理,其他范圍地點的傳感器斷線故障及時按通風科維修人員、值班科員、科長的順序通知,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斷線超過1小時應向總工程師匯報,確因傳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斷線應通知通風科維修人員處理,確屬采掘單位范圍內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維護時,由采掘車間向調度室匯報,安排專職人員進行處理。經專職人員查實屬該單位損壞的則由該單位賠償和支付工資。

        (5)必須按上述規范進行調度指揮,并將查辦的情況向監控室反饋,以便監控室及時向上級匯報。否則給予20-100元/次處罰,或按上級規定處罰。

        (6)主監控室的清潔衛生由監控值班員負責打掃,主監控室設備由維修人員負責保管;室內的監視機由監控值班員保管,并負責打掃衛生;若發現損壞或丟失設備設施按原價賠償。

        (二)井下監控設備、設施、電纜的使用維護管理規定

        1、井下監測監控設備、設施包括:甲烷傳感器、分站,局扇開停傳感器,風速傳感器,風門傳感器,饋電傳感器,負壓等各類傳感器,主機到分站的通迅線,分站到傳感器的電纜、接線盒等。

        2、調度室、通風科、機電科對監控設備、電纜有調劑權,各使用單位必須服從,并建立專門臺帳。

        3、堅持誰主管的區域由誰負責的原則,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設備、傳感器、纜線等損壞、丟失,由該區域單位負責賠償,并對該單位負責人處以50—200元罰款。

        4、各單位管轄區域內的監控設備、設施必須采取措施保護,嚴防設備進水,傳感器、分站使用的保護罩由安監科統一設計,機電車間制作交供銷庫房,進行領用。未使用防護罩的扣50元/臺,傳感器、分站發現進水的扣100—200元/臺,造成傳感器缺件或損壞的按原價賠償。

        5、電纜接頭、分站及開關接口嚴格按標準要求連接,發現不規范或失爆情況扣100—200元/處。

        6、放炮時對甲烷傳感器有可能損壞的工作面,由班組長、放炮員將傳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將甲烷傳感器放回原處,并符合安裝要求,由當班瓦檢員、帶班長嚴格監督執行,否則扣當班放炮員、班組長20元/次,扣當班瓦檢員、帶班長10元/次。

        7、監控維修人員每隔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按要求對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調校1次,并進行報警跳閘試驗,其它傳感器應按規定定期調校,使各項指標符合規定,作好記錄可查。否則扣維修人員20元/次臺。

        8、凡是搬遷、維修設備纜線等情況而影響瓦斯監控系統正常監測的必須提前1天向調度室、安監科書面匯報。具體實施情況由調度室向監控室反饋,未匯報的扣10元/次。

        9、瓦斯監控系統設備、纜線等屬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經發現扣200—500元/處,并限期整改。

        10、監控設備、設施、纜線的領用管理

        (1)各類傳感器、分站、主機至分站的通迅線、接線盒、分站至甲烷傳感器的監控線、接線盒等等由安監科維修人員負責領用,供銷科設立瓦斯監測監控系統設備專門帳戶,每月報1份給調度室。

        (2)使用單位領用時,須出據領料單,經安監科、機電科核實登記報總工程師審批,供銷公司和庫管員方準發貨,否則扣庫管員20元/次。若需增加纜線設施等由使用單位提前10天向調度室、機電科申報,待辦完手續方可領用。

        (3)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拆監控線,一經發現扣200-500元/次。

        (4)使用單位的電纜、接線盒需退庫時,經庫管員驗收登記并報安監科、機電科核帳后方可入庫,若出現差錯,照價賠償。不準將電纜線存放在車間保管室內,否則扣100—200元/次。

        (三)瓦斯監控系統的檢查、監督管理規定

        1、查視安全監控系統的人員每天必須到主控室或輔控室查視,了解掌握瓦斯變化動態情況,并做好記錄以便組織指揮安全生產工作,只看不登記的視為缺席,扣20元/次。

        2、凡是配備了便攜式瓦檢儀的人偘,必須每班攜帶入井,做到隨時檢查瓦斯變化情況不攜帶入井的扣50元/人次。每隔6天送通風科校正,否則扣20元/臺·次。

        3、采掘車間帶班長必須對所轄區域的監控設備、甲烷傳感器、纜線、分站等每班至少巡查匯報3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處理情況匯報調度室,每缺一次扣10元/次。

        4、采掘車間值班電工每班對所轄區域內瓦斯監控設備、設施、瓦斯傳感器等進行逐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調度室匯報不少于3次,缺一次扣5元。斷線超過30分鐘未處理扣20元/次。

        5、所有入井管理人員和瓦檢員必須隨時對作業范圍內及進班途經地點的瓦斯監控設備、設施、傳感器等進行逐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使用單位處理,瓦檢員每班向調度室匯報不少于2次,缺1次扣5元。斷線故障達1小時必須向調度室匯報,否則扣50元/次。

        6、安全科管理人員及維修人員在上班時間內隨時對監控系統進行查視,分析瓦斯變化原因及時制定相應的措施進行處理,當發現瓦斯超限、停電或系統故障接到通知后,必須在20分鐘內前往處理,否則扣20—50元/次。

        7、安全科隨時將光學瓦檢儀或便攜式瓦檢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職檢查,兩者讀數誤差大于0.1%時,維修人必須在4小時內調校完畢,發現傳感器故障時,維修人員應立即入井處理,否則扣10元/臺次。

        8、調度值班員認真填寫各班有關監控系統檢查、匯報的專門記錄,并按規定匯報處理,若未記錄或記錄不完整、有錯每次扣10元。若將報警裝置聲音關閉扣30元/次。

        9、相關人員匯報監控系統次數以調度室記錄為依據進行考核,月終兌現。若因調度值班員記錄有錯或不作記錄,則扣當班值班人度員。

        六、本規定從20xx年3月1日起實施,未盡事宜按上級或礦按關規定執行。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7

        一、組織領導

        以瓦斯防治為突破口,堅持“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十二字方針和“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體系的要求,圍繞瓦斯治理工作,狠抓落實,強化管理,搞好監督檢查,務求實效,確保礦井安全生產。進一步加強瓦斯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防治工作的責任體系。

        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礦井瓦斯治理的各項工作。礦長擔任組長,生產班子成員擔任副組長,成員由通防專業組、通修隊干部和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擔任。

        依靠科技進步,加強技術管理,切實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完善瓦斯治理的技術保障體系,完善防治瓦斯的基礎設施,提高綜合防范能力。進一步完善優化礦井通風系統,堅決做到以風定產;完善安全監控系統管理,實現監測監控;進一步研究礦井瓦斯涌出規律,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通過瓦斯防治技術的發展和創新,有效地預防瓦斯煤塵事故的發生,牢牢掌握煤礦安全生產的主動權,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到實處。

        二、瓦斯檢查制度

        瓦斯檢查制度有瓦斯巡回檢查、一炮三檢和礦井防滅火檢查等內容。瓦斯巡回檢查指瓦斯檢查員按指定路線、地點、時間所進行的常規瓦斯檢查;一炮三檢指采掘工作面定放炮過程中,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進行瓦斯檢查;防滅火檢查包括對密閉內外、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回風巷及其它可能發火地點的氣體成份與溫度等項目的檢測。

        (一)、瓦斯巡回檢查

        1.瓦斯檢查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2.瓦斯檢查點設置要求如下:

        (1)礦井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采區回風巷,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

        (2)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需在工作面風流、回風隅角、回風流設置瓦斯檢查點;串聯通風的采煤工作面,需在被串聯面的進風流中加設瓦斯檢查點;殘采或帶采幫煤等回收煤柱作業地點;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高冒處、密集處等其它地點,瓦斯檢查員要隨時檢查。

        (3)掘進工作面:掘進工作面風流及回風流;串聯通風時,被串局扇吸風口外20m范圍的進風流中。

        (4)其它地點:包括可能涌出瓦斯的炮眼、可能涌出或可能積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回風流中使用的機電設備設置地點、臨時停風地點、擋風墻處、柵欄處、有人作業的其他地點都應納入檢查范圍,具體地點設置由總工程師確定。

        3.瓦斯檢查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嚴格按規定要求使用好瓦斯巡檢系統。通防科要建立瓦斯巡回檢查圖表,檢查員按指定路線、地點和時間進行檢查,不得空班漏檢或弄虛作假。不準進入3%以上濃度的瓦斯區域內或氧氣濃度低于18%及有害氣體達到最高容許濃度區域內檢查。

        4.采掘工作面每班檢查次數不得少于三次,間隔時間不少于1.5小時,不大于2.5小時;采區回風巷、主要回風巷、采掘工作面配點等地點每班檢查三次;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設專職瓦斯檢查員檢查氣體情況。特殊情況變更瓦斯檢查次數要由通修隊長或技術員決定并匯報通防科,并在瓦斯記錄中注明理由。采掘區隊當班班組長必須了解掌握本作業地點范圍內的瓦斯情況,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后要現場將檢查結果和注意事項告知班組長,并由班組長在瓦斯檢查手冊上簽字。

        5.瓦斯檢查員對所負責地點的瓦斯檢查結果要填寫井下瓦斯牌板、檢查員手冊和瓦斯檢查班報,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實現“三對口”、“三簽字”。填寫時要做到內容齊全,字跡清楚,不得涂改。每次對瓦斯檢查地點要設“迎頭標”(工作面迎頭顯著位置做明顯標記,包括姓名、時間等),設置要實事求是、字跡清楚。瓦斯濃度超過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點;并及時匯報調度室,按規定進行處理。

        6.瓦斯檢查員除完成負責范圍的`瓦斯檢查外,還要負責對分工負責區域內通風巷道、通風設施、防塵設施、局部通風、防滅火、通風安全監測等“一通三防”安全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和工作狀態進行檢查、維護與管理,發現問題及時向通防科和調度室匯報處理;對可能導致通風、瓦斯煤塵事故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以及破壞安全設施的行為,有權制止。

        7.瓦斯檢查員必須執行請示匯報制度,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情況進行匯報請示,正常情況下班中至少匯報3次,瓦斯異常區至少匯報3次。檢查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應及時向調度匯報,請求解決辦法。如遇有緊急情況時,可以直接向公司調度室匯報后再匯報調度。通防調度和公司調度室必須對匯報情況作好記錄,并有相應處理措施。

        8.礦長、技術負責人、采掘區隊長、通修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爆破工、流動電鉗工、瓦斯檢查員、安全監測工下井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隨時檢查瓦斯。采掘工作面工長、班組長要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到達作業地點后懸掛到指定地點。采煤工作面懸掛在工作面回風隅角范圍;掘進工作面懸掛地點距迎頭不超過5米處,且必須掛在風筒出風口不能直接吹到的巷道另一側地點。

        9.瓦斯檢查員在完成正常瓦斯檢查工作的同時,還必須檢查所管范圍的安全監控設備及電纜是否正常,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和甲烷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當三者讀數誤差大于0.1%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當讀數超過規定時,及時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并將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或通修工區調度。瓦斯檢查員應將安全監控設備的使用情況作為檢查匯報內容之一,并將結果記錄瓦斯檢查手冊。

        10.所有的瓦斯檢查點設置計劃、增設、撤除,都必須經過總工程師審查、簽字確定。

        11.非正常情況的處理:①發現瓦斯超限和積聚未處理完,瓦斯檢查員不準離崗,要等接班瓦斯檢查員到現場后,把情況交代清楚交下班處理。②排放瓦斯工作未結束,瓦斯檢查員不準離崗,要等接班瓦斯檢查員到現場后,把情況交代清楚交下班處理。③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止運轉,要及時停電撤人,設置好警標,派專人站崗警戒,禁止人員進入,并及時匯報;未查明原因和未及時處理的,瓦斯檢查員不準離崗。④發現工作地點風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進行處理的,瓦斯檢查員不準離崗。⑤發現可能危及安全生產的隱患事故,未安排處理的,瓦斯檢查員不準離崗。

        (二)一炮三檢

        1.所有地點的爆破都必須執行“一炮三檢”(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連鎖”(放炮員、班組長、安監員〈瓦斯異常區增加瓦斯檢查員〉)。同一作業地點每次爆破前后都要進行瓦斯檢查,并同時填好爆破時控卡,數據與現場相符,安監員做好安全監護工作。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時,必須停止用電煤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0.8%時,嚴禁爆破。瓦斯異常區內每次爆破前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炮眼內的瓦斯情況。

        (三)礦井防滅火檢查

        1.所有發火煤層密閉每周必須進行一次防滅火檢查。檢查內容:密閉內、外的氣體成份,包括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氣、溫度、內外壓差等,同時檢查密閉的質量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防滅火檢查同時填寫密閉檢查記錄、檢查員手冊、防滅火檢查記錄(地面臺帳),并做到“三對口”。每周檢查結束后,通修隊長、技術員要審查防滅火檢查記錄并簽字。檢查箱記錄和檢查員手冊要保存一個季度以上,防滅火檢查記錄要保存到密閉報廢注銷。

        3.進一步完善束管監測系統,擴大監測范圍。對可疑地點要及時進行分析,及時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8

        為切實加強礦井防滅火管理工作,防止煤炭自燃事故發生,認真吸取“一通三防”事故教訓,確保礦井安全生產和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制定礦井防滅火注氮安全技術措施

        一、地面制氮機房必須懸掛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報警儀,隨時監測機房氧氣變化情況,若發現氧氣濃度低于18%時,立即撤離機房所有人員,同時,注氮機司機向公司調度匯報,關停制氮機停止向采空區注氮。每次關停制氮機,制氮機司機必須向公司調度匯報,并做好相關記錄。只有當氧氣濃度大于18%后,方可恢復作業。制氮機司機每次關停制氮機必須向公司調度匯報,并做好相關記錄。地面制氮機房及相關設備由機電科負責定期維修、維護,制氮司機每天必須將井下注氮地點和注氮量、流量、壓力、濃度以及設備運行情況等向機電、通風調度進行詳細匯報,然后,由機電調度向公司調度進行匯報,各部門認真做好記錄。

        二、制氮機司機每小時必須檢查一次流量、壓力、濃度和注氮量等參數,數據必須真實可靠,嚴禁弄虛作假。每周安全檢查機電、通風部門安排人員對制氮機設備運行及各種記錄進行全面檢查,發現設備不定期維護、維修以及記錄不認真、弄虛作假等現象,給予當事人嚴厲處罰。

        三、井下運輸和回風巷注氮管路由機電科安裝、維修、維護,安裝時必須保證管路、三通閥門連接嚴密不漏氣,管路沿棚梁吊掛平直穩緩并與供電線路分開。機電科每天必須安排專人對注氮系統進行巡回檢查,發現漏氣、管路損壞等及時處理,確保注氮系統運行穩定可靠。若因系統故障處理不及時,影響防滅火注氮工作,給予當事人嚴厲處罰。

        四、井下各采空區注氮支管路由通風區負責敷設,管路敷設必須保證管路、三通閥門連接嚴密不漏氣,管路沿棚梁吊掛平直穩緩并與供電線路分開。通風區每天必須安排專人對所管轄的注氮管路進行巡回檢查,特別是對進行注氮地點的管路進行詳細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巡檢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對發現漏氣、管路損壞等問題不及時處理或不攜帶儀器進行檢查的,對當事人嚴厲處罰。

        五、通風區每天必須安排專人到注氮地點觀測檢查,觀測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觀測檢查時,必須將儀器懸掛在觀測地點棚梁下方,檢查管路、閥門完好和注氮地點各種有害氣體情況,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通風、公司調度進行匯報,然后,安排人員采取停止注氮或關閉上一級管路閥門再進行處理。正常情況下,將檢查結果向通風調度詳細匯報,并做好相關記錄。

        六、通風區根據生產接續和礦井防滅火情況,每月將注氮地點和計劃注氮量向公司調度匯報,并由公司在礦井月生產計劃中進行詳細安排。若在生產過程中,需改變注氮地點,通風區必須制定措施和調整方案,由公司總工程師進行審批,措施和方案必須報公司調度、安檢和駐公司安檢處。在井下具體實施時,確定時間后,由通風區安排管理人員現場值班,公司調度、安檢、機電安排人員現場監督,然后,向公司調度進行匯報,征得同意后,方可進行實施。通風區現場值班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并必須將儀器懸掛在觀測地點棚梁下方,確保施工安全。

        七、正在開采的.采煤工作面采空區進行注氮。

        ⑴采煤工作面專職瓦斯檢查員必須攜帶瓦斯氧氣兩用儀,隨時監測工作面氧氣變化情況,若發現氧氣濃度低于18%時,立即撤離工作面所有人員,同時,向公司調度匯報,關停制氮機停止向采空區注氮。只有當氧氣濃度大于18%后,方可恢復作業。

        ⑵通風區利用束管監測系統每班對采空區氣體成分進行分析,并出具報表由公司領導進行審批。若出現異常情況,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進行處理。

        八、其它采空區密閉注氮。

        ⑴通風區必須編制注氮安全技術措施,明確注氮地點,每天安排專人到注氮地點進行觀測檢查,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并必須將儀器懸掛在觀測地點棚梁下方,檢查管路、閥門完好和注氮地點各種有害氣體情況,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通風、公司調度進行匯報,然后,安排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正常情況下,將檢查結果向通風調度詳細匯報,并做好相關記錄。

        ⑵通風區利用束管監測系統每班對采空區氣體成分進行分析,并出具報表由公司領導進行審批。若出現異常情況,立即制定措施和方案,進行處理。

        ⑶通風區測風員每周必須對井下所有密閉內各種有害氣體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好記錄,對弄虛作假或不認真檢查的對當事人進行嚴厲處罰。

        九、通風區在施工或破除采空區密閉時,必須編制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施工巷道長度≤5米時,施工負責人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并將儀器懸掛在觀測地點棚梁下方隨時監測有害氣體,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隨時檢查施工地點的各種有害氣體變化情況,若瓦斯≥1%、氧氣濃度≤18%或其它有害氣體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用局部通風措施進行處理,只有當各種有害氣體符合規定后,方可施工。當施工巷道≥5米時,必須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且施工負責人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氧氣兩用儀和一氧化碳報警儀,并將儀器懸掛在觀測地點棚梁下方隨時監測有害氣體,配備專職瓦斯檢查員,隨時檢查施工地點的各種有害氣體變化情況,若瓦斯≥1%、氧氣濃度≤18%或其它有害氣體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規定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只有各種有害氣體符合規定后,方可施工。

        十、通風區每半年必須安排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對公司所有井下作業人員進行一次自救器操作使用培訓,并進行嚴格的考試,對考試不合格的人員,嚴禁下井上崗作業,直至培訓合格。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9

        一、嚴格執行相關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許可制度

        3、工作監護制度

        4、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5、停電、驗電、放電、裝設接地線、裝設遮攔、掛標識牌的安全技術措施。

        二、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的規定

        1、非專職人員或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佩帶絕緣手套,并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3、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必須有良好的絕緣。

        三、檢修、搬遷井下電氣設備、電纜應遵守的規定。

        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低于1%時,再用與電源電壓想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后,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控制設備內部安有放電裝置的,不受此限。所有開關的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點,房子擅自開蓋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字樣的警示牌,只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才有權取下此牌送點。

        四、井下用好、管好電纜的.基本要求

        1、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選用。

        2、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連接。

        3、合格懸掛,不埋壓、不淋水。

        4、采區應使用分相屏蔽阻燃電纜,嚴禁使用鋁芯電纜。

        5、盤圈、盤“8”字形電纜不得送電使用。(采掘機組除外。)

        五、機電系統違章行為

        1、違反停送電規定,機電設備檢修時不停電、不掛牌、不閉鎖。

        2、使用失爆的電氣設備。

        3、對計劃大范圍停電檢修或高壓電氣設備停電檢修,無停電措施就施工。

        4、電工高壓作業人員無人監護。

        5、多種電氣設備無標牌或標牌與實際不符。

        6、對故障未排除的供電線路強行送電。

        7、防爆電氣設備不經檢查并簽發合格證就入井使用。

        8、機電設備運行檢查及交接班記錄滯后填寫。

        9、局部通風機不實行“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掘進工作面動力設備不實行“兩閉鎖”(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或雖然有但失靈。

        10、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

        11、非檢修人員或值班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12、在井下拆開、敲打、撞擊礦燈。

        13、井下供電電纜有“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

        14、煤電鉆未安設綜合保護裝置。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10

        一、礦成立綜合防塵領導組,全面領導管理我礦綜合防塵工作:

        組長:礦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機電副礦長、通防副礦長。

        成員:通風、生產、調度、機電、安監、地測、掘進、采煤、財務、供應、技術科(隊)等部門的負責人,井下各生產輔助隊隊長。礦綜合防塵領導組下設綜合防塵辦公室(簡稱防塵辦),辦公室設在通風隊,辦公室主任由通風隊隊長長兼任,成員由通風隊有關人員組成。

        礦長是綜合防塵的第一責任者,對防塵工作全面負責;總工程師對防塵工作負技術責任;生產副礦長負責協調管理現場的綜合防塵工作;機電副礦長負責綜合防塵設備的購置安裝工作;后勤副礦長負責綜合防塵的資金投入;安全副礦長對全礦井范圍內的綜合防塵工作有監督檢查的責任。各業務科室負責人按照“一通三防”崗位責任制,對各自業務范圍內的綜合防塵工作負管理責任。隊組的隊長是現場防治粉塵危害的一責任者。

        二、通風隊負責防塵管理制度的制定、防塵責任制的.劃分及業務管理,組織礦井綜合防塵達標工作。并負責分管范圍的粉塵防治和測塵工作。

        三、礦井必須建立完善防塵系統,以滿足生產、防塵和防滅火的需要。防塵用水水質保持清潔,水中懸浮物不得超過150mg/l,粒徑不大于0.3mm,水的ph值應在6-9.5范圍內,防塵管線鋪設到所有能產生粉塵和積塵的地點,三通閥門按規定安設,并按規定定期沖洗巷道。

        四、防塵辦每旬進行一次防塵工作檢查,包括礦井的隔爆設施檢查,對防塵未達標的采、掘、機、運、通,按照《通風質量標準化評定考核制度》處罰。

        五、礦井必須配備有粉塵化驗室和粉塵化驗員,開展粉塵測定、分析、化驗工作,并對粉塵分散度每季度測定一次。礦按aq1020-2006《煤礦井下粉塵防治規定》的要求,配備足夠專職測塵人員進行粉塵測定工作。粉塵濃度測定結果要及時報礦長、總工程師、一同三防(通風)礦長。

        六、各級領導要把粉塵治理放在和瓦斯治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強干部職工綜合防塵意識的培訓,充分認識粉塵的危害性,并集中精力抓好粉塵治理工作。礦長安全辦公會要及時研究解決綜合防塵工作的重大問題,總工程師每月召開一次防塵工作例會,研究、布置全礦的綜合防塵工作,對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防塵工作必須建立的臺帳和記錄: 1)測塵臺帳;2)防塵管路臺帳;3)采掘面防塵設施臺帳;4)防塵設施、管路等檢查記錄;5)巷道沖、刷記錄;6)隔爆設施臺帳;7)回采面防塵設施驗收臺帳。各種防塵報表應報送及時,數據齊全準確。

        七、通風隊必須建立完善能反映實際情況的供水管路和防塵設施系統圖,要求每月及時填補,報送有關領導。

        八、通風隊按《通風質量標準化評定考核制度》對防塵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和獎懲。

        九、財務、供應、機電等部門要確保防塵工作所需資金、設備、配件的計劃供應。否則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

        十、各單位要積極推廣使用防塵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研制改進防塵設施。

        十一、防塵責任區劃分

        1、所有運輸大巷,每1月沖、刷一次,所有車場每天進行一次灑水,由運輸隊負責。

        2、主斜井、主要膠帶巷及聯絡巷每周必須全面沖洗一次,積塵多的地點每天清掃沖洗,嚴禁有浮煤堆積,由運輸隊負責。

        3、各集中回風巷、總回風巷每周沖洗一次,由通風隊負責。新施工的總回風巷在掘進期間由施工隊組負責沖洗到巷道口,在形成回風系統后由通風隊組負責沖洗。

        4、開掘工作面由各開掘隊組負責沖洗。開掘工作面100m范圍內每班至少沖洗一次。爆破工作面爆破前、后必須對工作面20m范圍內進行沖洗,剩余地段每天沖洗一次。開拓大巷施工完后按巷道性質分別移交運輸隊及通風隊進行沖洗。巷道沖洗周期由通風隊根據產塵量大小確定,最多不超過7天。

        5、對于安裝及備用面由各機電隊負責完善防塵管路及三通閥門,機電隊負責對安裝及備用面沖洗一遍之后移交給綜合安裝隊管理。

        6、各單位必須按責任劃分范圍定期刷白、沖洗和清掃巷道,做到巷道無積塵、積水和無雜物。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建礦井工程的管理,確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基建礦井工程,在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及驗收等不同階段進行全過程管理。凡對基建礦井工程實施單位以及管理人員來說,均應準守本制度。

        第三條 礦井工程的管理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及規范進行。

        第四條 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技術和管理能力,并遵守礦井工程管理制度,履行其管理工作職責。

        第五條 礦井工程應按照質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則進行管理,做到科學規劃、合理安排,并通過嚴格的施工監督和驗收來保障工程質量。

        第二章 設 計 管 理

        第六條 設計單位在進行礦井工程設計前,應詳細了解工程的需求、用戶需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設計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范和標準,并進行專業論證,確保設計方案科學合理,縮小設計誤差。

        第七條 設計應根據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提前與施工單位進行溝通和協商,確保設計方案的可行性和施工效果。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按照項目需求,制定詳細的`設計任務書,明確設計目標和要求,并適時進行設計方案的調整和優化。

        第九條 設計文件應具備完整性和準確性,并包含詳細的施工方案和工程量統計表。

        第十條 設計文件應及時進行設計審查,并按照審查結果進行修改和完善。

        第三章 施 工 管 理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嚴格控制施工進度,確保工程的按時交付。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制定安全生產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并組織施工人員進行培訓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應建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確保施工現場的安全和環境衛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質量管理要求,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保證施工質量。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做好現場管理,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建立獎懲制度,加強對施工隊伍的管理。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申報工程質量評定并參加質量驗收。

        第四章 監 理 管 理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監理,確保施工符合設計要求。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制定監理計劃,并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派遣有相應資質和工作經驗的人員進行監理工作,做到全程監理。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計劃、材料和施工方法等進行審核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對施工單位的施工質量、工藝和技術等方面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監理單位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匯報施工進度和質量,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第五章 驗 收 管 理

        第二十三條 驗收單位應按照合同約定,組織驗收工作,驗收

        前應進行準備工作,包括驗收方案的制定、驗收資料的準備等。

        第二十四條 驗收前,驗收單位應對工程進行全面的自檢自驗,并比照設計文件進行檢查,確保工程符合設計要求。

        第二十五條 驗收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進行,驗收單位應安排專業人員對工程進行驗收,并按照驗收標準進行評定。

        第六章 復 查 及 異 常 處 理

        第二十六條 復查是對驗收合格的工程進行再次檢查,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七條 復查工作由建設單位或者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建設單位應提供相關設計文件和驗收合格證書等。

        第二十八條 復查應按照相關質量驗收標準和規范進行,并將結果及時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九條 若發現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應立即進行整改,確保工程質量。

        第七章 處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對于違反本制度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究責任,并根據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于為基建礦井工程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由建設單位負責解釋,并在施工現場進行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實施之日起生效。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12

        1、我礦主要災害包括:水災、火災、瓦斯、煤塵、提升運輸、頂板等災害。

        2、為預防各類災害事故的發生,保證礦井的安全生產,礦組織專門制定《20xx年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各類災害的存在條件、危險分析、危害程度范圍預測等分別制定了預防措施,并根據事故性質制定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發生事故后的上報制度及應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并報集團公司批準。不編制或內容不全、不及時上報的對責任人罰款50元,

        3、礦長、總工程師及各專業要組織職工對礦井災害預防計劃和救援預案進行學習,認真抓好落實,讓每一名職工了解掌握礦井的'災害隱患及預防與處理措施,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4、礦長負責《災防計劃》所列工程項目的落實,并根據礦井生產中實際變化情況,有通防科及時對《災防計劃》修改補充(每季度至少一次)。對修改后的《災防計劃》要及時向職工傳達貫徹,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5、每年必須要與救護隊聯合,有計劃的組織一次礦井反風演習和救災演習,并進行總結,演習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提高礦井抗災能力,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6、按照明確職責,重點檢查、預防為主的原則。各專業根據所轄范圍,對可能出現的事故危害,提出處理意見或整改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7、對特殊地點實行重點監控管理,由專業領導分班盯崗,及時匯報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異常現象,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8、出現異常情況,各崗位作業人員要及時匯報礦調度室、專業領導,根據事故應急處理計劃或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人員,采取措施,積極組織自救,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50元。

        9、以上考核由通防科負責建立考核臺帳。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規范安全牌板的管理,提高安全質量標準化牌板的利用率,保證安全管理牌板按標準完好的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二條標準辦負責礦井牌板的計劃審批、委外制作、發放、建賬、監督等日常管理。

        第三條生產連隊負責本部門工作范圍內的各類安全標識、標牌的增補、更新、管理等。

        第四條各部門應設專人管理,負責對本部門轄區范圍內牌板的`申報、領用、維護工作。

        第三章牌板制作程序

        第五條相關部門根據本部門的實際要求增設牌板。需增設牌板時,要及時寫出牌板申請(紙張大小為a4紙),后附牌板清單明細表(表格內容統一格式包括序號、名稱、用料、規格、數量、面積、顏色、備注、合計等)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提交標準辦審核。

        第六條標準辦主任審核相關部門提交的牌板制作申請,對牌板制作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進行把關,審核無誤后交由廠家制作。

        第七條牌板制作完成后由標準辦通知相關部門領取,同時錄入到牌板管理臺賬中并經領取人簽字確認。

        第八條安全費用以外的牌板制作,都必須到標準辦進行審批登記備案,否則在報銷牌板費用時不予簽字。以進一步促使各類牌板制作更加規范,更加統一,杜絕零星制作時產生的隨意性和差異性。

        第九條井下各單位在制作“五小電器牌板”時,要有設計圖紙(規格、顏色、材料等),同時還要求各單位根據五小電器牌板安裝地點附加平面布置效果設計圖,并經機電科科長、標準辦主任審簽后,機修車間再進行制作,如無簽字機修車間有權不予制作,堅決杜絕擅自制作、擅自安裝,便于標準辦進行統一規劃,整體考慮,全面提升各類牌板制作、布局和管理水平。

        第四章牌板管理及獎懲

        第十條各部門要按照《山西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執行說明的要求,對井下各種材料、工具、電器設備、通風設施等實行掛牌管理;井下巷道設置各種醒目標志。

        第十一條井下重要場所、職工相對集中的地方要張貼安全宣傳標語、安全宣傳掛圖。

        第十二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及礦各類活動需要懸掛的標語牌板,相關責任連隊要嚴格按照標準制作、懸掛和維護。

        第十三條各部門必須建立牌板管理臺賬,內容應當包括牌板名稱、使用地點、數量等,并及時進行更新,各部門牌板臺賬必須注明使用地點做到有據可查,賬物對照。

        第十四條牌板必須標準懸掛在合適的位置,嚴禁隨意亂掛。懸掛牌板必須做到牢固,整齊、高低適宜,必須采用螺栓等方式固定,禁止使用鐵絲,確保各類牌板懸掛穩固,經久耐用。另外各單位要創新思路,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方式,大膽改革現有固定方式。對于固定美觀者要給予獎勵,并要在全礦推廣使用。促進牌板固定牢靠、使用更加方便,外表更加美觀。

        第十五條同一地點懸掛多種規格多數量牌板時,應使牌板上沿或下沿成一線,水平懸掛或與巷道腰線平行懸掛,如果懸掛地點凹凸不平或有其他設備時應制做框架固定。做到整齊有序、互不干擾。

        第十六條牌板懸掛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米(特殊地點及特殊標志牌不在此列),確保牌板不能被行人、設備、材料、工具或其他銳器刮碰到為益。

        第十七條井下各使用牌板的單位在填寫牌板時,要規范統一,表面清潔,不許潦草,字跡清楚且不能超出空格線。對填寫態度不端正,字跡模糊潦草,表面有污漬等現象。每發現一處考核現金20元并依次累加,如不執行月底從工資中十倍扣除,確保牌板規范填寫。

        第十八條標準辦要經常對各類牌板制作、懸掛及完好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確保各類牌板完好無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牌板達到報廢標準時,要下發“安全質量標準化問題整改通知單”責成相關部門進行整改,相關部門根據標準辦下發的“安全質量標準化問題整改通知單”,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標準辦要對相關部門整改情況進行現場跟蹤驗證,確保各類牌板時刻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對涉及到責任人及包機人的管理牌板要根據人員變動督促各職能部門及時進行更新。

        第二十條各部門必須加強牌板的管理,不得損壞、丟失牌板。牌板被損壞或丟失時當事人現金照價賠償,找不到責任人時,該部門管理牌板的負責人對其負全責,現金照價賠償,該部門第一責任人聯責造價的50%。

        第二十一條入井檢查的各級管理人員,均有管理各類牌板的權利和義務,一經發現有故意損壞牌板者,務必匯報到標準辦,標準辦將根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由標準辦負責。

        第二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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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監測電工負責管轄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工作。

        2、監測電工應將在籍的裝置逐臺建帳,并認真填寫設備及儀表臺帳、傳感器使用管理、故障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牌板沒有按規定填寫的罰款100元,填寫有誤的罰款50元。

        3、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填報簽名制度。

        4、交接班內容包括

        (1)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沒有對運行情況及故障情況詳細記錄的罰款100元;

        (2)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沒有按期對井下各點的監測傳感器進行斷電試驗的罰款100元;

        (3)瓦斯超限要有詳細的超限及事故追查記錄,無超限記錄對相關人員罰款100元,對超限沒有進行追查處理的對相關人員罰款100元;

        (4)計算機的數據庫資料,當班監控員如發現當天數據庫資料丟失或者無法打開時要做好記錄并匯報監控中心主任,沒有記錄或沒有進行匯報的對當班監控員罰款100元。

        5、接班后,首先應和通風科、調度員取得聯系,接受有關指示。

        6、次日早班將前一天的監測日報、超限日報、重點區日報,報表送通風副總、通風科長、總工程師、礦長審查簽字,缺少簽字及沒有按期簽字的對相關人員罰款100元。

        8、進入機房要穿潔凈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要經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清掃室內衛生確保室內清潔。以上每少一項不符合規定的對相關人員罰款100元。

        9、應備有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并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10、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嚴禁將監測電纜纏繞在動力電纜之上如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11.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馳度,要求能在外力壓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于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側。

        12、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13、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扎其他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器壁內5~15毫米。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長爪或平墊圈不大于5毫米,腔內連線松緊適當。

        14、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要符合有關規定。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后,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15分鐘后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報警和斷電控制并檢驗其可靠性,然后與井上聯機并檢驗調整進行跟蹤性精度確認。

        15、按規定每7天對監測設備進行一次調試校正。按規定每10天對非重點區、每3天對重點區瓦斯傳感器進行調試校正,沒有按照時間規定進行調校的對相關人員罰款100元。

        16、調校程序

        (1)、空氣樣用橡膠軟管連接傳感器氣室。

        (2)、通入空氣樣對傳感器調校零點,通入空氣樣時間不得小于90s,零點校正結束后要打電話通知機房即將進行標氣調校要求機房座機員對將最高濃度值記錄并與監測工進行跟蹤對照井上下濃度值是否一致,監測工沒有認真進行調校及空氣樣通入時間不足90s的對監測工罰款100元。

        (3)、通入標氣樣對傳感器調校,通入標氣樣時間不得小于90s,進行效驗前必須通知監控員要對某個點的傳感器進行調校,通入過程中監測電工手拿秒表仔細觀察聲、光報警及斷電器動作的相應時間,校正結束后要打電話通知機房做好記錄并與監測電工進行跟蹤對照井上下濃度值是否一致,監測電工沒有認真進行調校及標準氣樣通入時間不足90s的地面主機曲線圖無空氣樣效驗曲線的對監測電工及監控員分別罰款100元。

        17、傳感器的基本誤差范圍控制在±0、05,如發現誤差較大監測電工要查明原因,需要更換的立即更換。

        18、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后,要上井進行全面檢修,并建立相關臺帳帳卡。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15

        第一條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二用儀、光學瓦斯機、自救器和爆破器等安全儀器必須設專人負責發放和維護工作,并定期檢查和測試其性能,檢查和測試結果要有記錄,以保證儀器的正常使用。

        第二條安全儀器要集中統一管理,實行上架編號、便攜儀要專人專用,下井前憑發放牌領取,上井后必須交回,嚴禁越班使用。

        第三條便攜儀及光學瓦斯機、風表、粉塵測定儀每年送集團公司計量檢定站或市計量站檢定,便攜儀每周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和報警值進行一次調校,并認真按規定格式填寫便攜儀和光學瓦斯機的調校記錄。

        第四條安全儀器的.攜帶和使用,要嚴格按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不得隨意損壞,發現隨意損壞或越班使用,要進行一定的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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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機電、運輸設備是礦井生產工藝的重要組成部分,設備運行狀態的優劣,直接影響到礦井的安全生產與高產高效。為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礦井機電運輸設備的計劃性檢修工作,保證機電設備高效、安全運行,特制定《xx公司機電運輸設備計劃性檢修管理制度》。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職責

        1、機電副總經理是礦井停產檢修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檢修工作的總體安排和組織、制定實施方案,掌握總體進度和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

        2、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制定檢修安全技術措施,分管副總工程師具體負責組織分管范圍內檢修項目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和審核。

        3、分管副總經理是所轄范圍內檢修工作的直接責任者,負責檢修項目安全技術措施的具體落實。

        4、機電運輸部負責編制礦井檢修計劃、停產檢修總體措施,組織會審單項檢修項目的安全技術措施。機電運輸部對機電、運輸范圍內的計劃和措施負責。工程技術部對采掘工程范圍內的計劃和措施負責;通防部對一通三防范圍內的計劃和措施負責。

        5、調度室是檢修工作的指揮部門,負責檢修工作的調度、協調、指揮。

        6、安監部負責監督各檢修項目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重大檢修項目必須派人現場盯班。

        7、承擔檢修項目的單位,區(隊)長對本項目的'檢修質量和安全施工負直接責任,區隊技術員負責編制項目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施工負責人負責安全技術措施的學習、貫徹和落實,對項目施工全過程的措施落實和檢修質量負責。項目安全負責人對項目的施工安全負責。

        二、礦井機電、運輸設備的計劃檢修管理規定

        1、機電運輸設備的檢修按日檢、月檢、年檢方式進行。

        2、日檢:全礦每日計劃停產檢修時間:(按每礦實際確定,如規定12:00-14:00)進行;檢修范圍包括主、副井提升系統,井上、下供電系統、煤流運輸系統、采掘生產設備及輔助生產設備、設施的檢修等等。上述檢修時間包括檢修前的準備和檢修后試運轉所占用時間。

        3、月檢:全礦每月有計劃停產檢修一天,時間限制在22小時以內;延長檢修時間或增加檢修班次等特殊情況由機電運輸部提出計劃,報機電副總同意、經礦委會研究確定并上報鑫龍公司機電運輸部審批。

        4、年檢:礦井每年年底進行一次年度停產檢修,檢修天數不少于2天,檢修日期定在春節期間。特殊情況提請礦委會根據實際生產需要研究確定。

        5、礦井停產檢修范圍,包括:采、掘、機、運、通各主要系統受檢修影響的區域以及壓風、清水、通訊等輔助系統的停產檢修。

        三、計劃檢修項目的申報

        1、日檢項目由各單位根據設備檢修需求自行確定實施,不再上報。

        2、月份、年度計劃檢修項目必須申報,各單位申報的檢修項目應突出重點,主要申報因日常檢修時間短無法完成的檢修項目或施工影響安全生產時間較長的項目。

        3、能在日常檢修時施工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列入月份、年度停產檢修計劃。

        4、檢修申報的項目,按照下發的檢修計劃模板,將項目的名稱、施工地點、檢修項目的主要內容、計劃時間、施工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參加施工的班組、人數等填寫齊全,經主管隊長簽字后上報機電運輸部。

        6、各單位每月15日前上報檢修計劃。機電運輸部于18日前組織有關部室對礦井停產檢修計劃項目預審,審查內容包括各單位檢修項目的時間安排,檢修內容及人員組織是否妥當,并安排、落實各單位上報檢修用的各種材料或備件計劃。

        7、各單位10月下旬上報年度檢修計劃的項目,機電運輸部于11月上旬組織有關部室對年底停產檢修計劃項目預審,中旬確定檢修項目并報礦審批,11月下旬報鑫龍公司審核批準。

        四、檢修計劃的審定

        每月20日前,機電運輸部組織相關單位召開月份停產檢修預備會。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總經理、礦總工程師參加,主持審定礦井計劃停產檢修項目并材料、備件采購計劃。

        五、停產檢修計劃的變更

        凡列入計劃的檢修項目,必須按計劃完成施工。因生產原因需要調整檢修項目時,由變更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上報,填寫項目變更原因,時間等相關內容,機電運輸部根據變更項目內容,協調各有關單位,并報礦領導批準后方可變更。

        六、檢修計劃的報送

        機電運輸部在礦審定項目后,應立即編制正式計劃,于當月22日前完成審批下發,同步上報鑫龍機電運輸部。

        七、檢修項目安全技術措施的管理

        1、檢修項目必須“一工一措施”,由承擔檢修任務的單位工程技術人員編寫,經會審、簽批后貫徹執行。嚴禁多個項目一份措施,嚴禁無安全技術措施施工。

        2、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必須符合實際,用詞規范、語句簡練、表達準確,頁面清晰整潔。

        3、安全技術措施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施工時間安排;2).施工勞動組織,確定施工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及參加施工人員;3).施工方法及程序,重大項目應繪制施工網絡圖;4).施工工具及準備;5).工程設備、備件及材料;6).檢修質量要求;7).施工安全措施;8).有關安全系數計算;9).有關施工圖紙。

        4、安全技術措施內容還應包括:施工用的主要材料及備件的型號、規格、數量;凡項目施工影響供壓風、供水、供電、排水及其它系統的,必須編制停風、水、電申請表,經各生產部室及分管領導簽批同意后執行。

        5、安全技術措施的審報:措施最少一式四份(分別報送礦調度室、安檢部、主管部室及區隊自用),由機電運輸部、生產部、通防部、調度室、安檢部、機電副總工程師、機電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審批,于每月26日前會審結束。上報公司的措施還要經總經理審批。

        6、安全技術措施的宣貫、落實:施工單位至少提前一天組織學習、貫徹項目安全技術措施,所有參加施工人員必須認真聽取措施傳達,熟悉施工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并簽字備查;兩個以上單位共同施工的項目,相關單位也必須學習措施;未學習措施者不準參加施工。因此造成影響檢修的,對責任人追究責任并給予經濟處罰。

        八、檢修項目的施工管理

        1、日常檢修項目,檢修負責人要認真填寫日常檢修記錄(或報表等),檢修結束并進行試運轉,無問題后由設備司機(或操作人員)簽字驗收認可,檢修不合格的設備司機(或操作人員)不得簽字驗收。

        2、較長時間的檢修項目因故中斷時,所有物件都必須恢復到穩定靜止位置,電氣設備停電閉鎖,經項目負責人做全面檢查后方可離開。重新開工時必須由項目負責人做全面檢查,無問題后方可開工。倒班作業的必須在靜止狀態下交接班,必須把現場的安全狀況交接清楚。

        3、重大檢修項目由機電運輸部和安監部分別派人現場盯班監督實施。嚴禁兩個互相影響的項目同時檢修。

        4、多個單位共同完成一項檢修任務時,由機電運輸部統一指揮,或者由機電礦長指定現場負責人組織檢修工作。

        5、各級管理人員對檢修工作的安全、質量都具有監督權,但嚴禁越級指揮。

        6、本礦的檢修項目由外單位承擔時,必須簽訂施工合同,并由承擔檢修項目的施工單位編制安全技術措施,經審批后貫徹執行。

        7、檢修結束后,所檢修設備或系統按規定進行試運轉,恢復生產必須明確責任人按措施進行,特別是恢復通風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嚴格落實措施的安全規定。

        九、檢修項目的驗收、總結

        1、日檢項目由施工單位自行組織驗收,及時填寫設備檢修記錄、驗收報告存隊備查。

        2、月份、年度檢修項目由機電運輸部組織有關單位驗收,并填寫驗收報告,一式兩份,施工單位一份,機電運輸部一份。

        3、對檢修項目未按計劃完成施工的單位,機電運輸部組織追查、分析原因,對責任單位、相關人員責任追究并給予經濟處罰。

        4、檢修總結:各單位在月份檢修結束三日內,寫出項目檢修總結,一式兩份,機電運輸部、施工單位各一份。總結要認真,應包括以下內容:

        1)、檢修項目的名稱、時間、地點,設備檢修的主要部位;

        2)、設備檢修的主要內容;

        3)、檢修中發現、處理的問題;

        4)、檢修質量及有關技術數據;

        5)、檢修更換的各種配件。

        6)、本次檢修獲得的經驗或需改進的不足之處。

        5、礦井的檢修總結由機電運輸部在五日內完成,并存檔備查。

        6、檢修涉及礦井大型固定設備的,設備的檢修技術報告和數據資料要記錄齊全,及時歸檔;并應及時更新設備檔案中的設備履歷薄及檢修記錄。

        十、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17

        一、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防科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光學甲烷檢測儀。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范圍。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氣體檢查次數不能少于3次,本班未進行生產的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氣體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涌出或積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二氧化碳每班不定時檢查。

        四、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并按制訂的巡回檢查路線、檢查點次進行檢查,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堅決班中、班末匯報,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將檢查結果記入檢查手冊。

        五、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擋風墻外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溫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并建立盲巷柵欄管理臺帳、檢查記錄。

        六、監測探頭的檢查按洪水溝煤礦平安生產監測監控系統管理規定執行。

        七、火區內的有害氣體檢查,由礦救護隊按總工要求的'周期、次數進行檢查。

        八、密閉墻內外氣體及溫度檢查礦救護隊每周不少于1次,并每7天對氣樣進行分析化驗1次。

        九、礦井空氣中的O2、CO、CO2、NO2、SO2、H2S、NH3等有害氣體的濃度必須符合煤礦平安規程第100條的規定,超過的必須停止作業,消除隱患。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18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工業部1996―12―30批準、1997―11―01實施

        前言

        本標準的內容與表述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礦井防滅火規范》(試行)和《煤炭科技術語》等的規定。

        本標準由煤炭工業部科技教育司提出。

        本標準由煤礦安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戚穎敏。

        本標準委托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撫順分院解釋。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應用均壓方法防治礦井火災的一般要求、調壓方法和管理等。

        本標準適用于有條件采用均壓技術的礦井火災防治。

        2、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均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MT、440―1995、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方法

        MT、421―1996、礦井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方法

        煤礦安全規程

        礦井防滅火規范

        3、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均壓防滅火、pressure、balance、for、air、control,air、pressure、balance、for、fire、control

        采用礦井通風調節設施,使井下均壓區域進、回風兩端的壓力差降低,達到防治礦井火災的技術。

        3.2、漏風壓差、differential、pressure、of、air、leakage

        礦井漏風通道進、回風兩端的風流壓力差值。

        3.3、調壓風墻、air、stopping、for、pressure、balance

        為達到均壓目的而設置的隔墻。

        3.4、調壓風門、air、door、for、pressure、balance

        為達到均壓目的而設置的'風門。

        3.5、調壓風筒、air、dust、for、pressure、balance

        為達到均壓目的而設置的風筒。

        3.6、調壓風機、fan、for、pressure、balance

        為達到均壓目的而設置的各類礦用通風機。

        3.7、調壓風窗、air、regulator、for、pressure、balance

        為達到均壓目的而設置的風窗。

        3.8、調壓氣室、room、for、pressure、balance

        用于調節防火墻內、外氣體壓力差而與其在外側設置的專用隔墻間所形成的空間。

        3.9、調壓風道、air、way、for、pressure、balance

        為達到均壓目的而設置的通風巷道。

        3.10、漏風通道、way、of、air、leakage

        礦井漏風的路徑。

        4、一般要求

        4.1、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的礦井應具備:

        ――完整的礦圖、通風圖(含系統圖、網絡圖及壓能圖)和與通風有關的技術資料;

        ――測量通風機性能,風流壓力、風量、溫度和濕度等通風參數的儀器儀表與工具。

        4.2、在火區下采煤或大范圍采用均壓防滅火措施時,應編制專門方案,經專家論證,報批。

        4.3、均壓防滅火工程完工后,應由批準部門驗收。

        4.4、在火區附近實施均壓防滅火措施時,應留有防火煤柱。

        4.5、設有均壓設施及觀測點的巷道,應維護良好,有害氣體濃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5、均壓方案

        5.1、均壓方案類型: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19

        第一條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礦井總回風巷都應納入檢查范圍。

        第二條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每班不少于3次。

        第三條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

        第四條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濃度應每班檢查2次,二氧化碳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

        第五條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應每班檢查一次;可能涌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第六條瓦檢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作業人員。

        第七條瓦斯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時,瓦檢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第八條每旬對井下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檢查一次。

        第九條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檢查一次,檔風墻外的瓦斯濃度每周檢查一次。

        第十條安全管理部分管通風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及時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生產部匯報。

        第十一條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公司總經理、總工程師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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