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無論在學習、工作或是生活中,許多人都有過寫證明的經歷,對證明都不陌生吧,證明是用可靠的證據證明有關人員或事實的真實情況的憑證。什么樣的證明才是規范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篇1
甲方:
乙方:
鑒于乙方已于20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書面提請辭去所有職務,甲方已同意乙方的辭職申請,現經協商一致,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關系,并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協議簽訂之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二、由于乙方主動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依照法律規定甲方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甲方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不再為乙方支付任何社會保險金費用。
四、本協議簽訂之日時,雙方已經結清所有關于集資、借款、工資、獎金、津貼、補助、加班費等所有債權債務,雙方已經沒有任何的。經濟關系。雙方共同確認,雙方都已將所有的經濟憑證進行了交接,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任何一方持有對方的有關經濟憑證都視為憑證內容已經進行過交接處理,經濟憑證不再有效;雙方共同承諾: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要求對方承擔經濟責任。
五、鑒于乙方曾經是甲方的.高級管理人員,乙方同意并授權甲方在任何報紙、報刊刊登如下內容的聲明:“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起不再擔任我公司的任何職務,其一切活動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與公司無任何關系”。
六、乙方離職后不得利用在甲方獲取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方式、客戶名單)從事有損甲方名譽或利益的行為。
七、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負責人:
時間:__年__月__日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篇2
茲有與我單位簽訂號勞動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我單位從事工作,現因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特此證明。
證明人:
日期: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篇3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住址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現因為原因根據《勞動法》等規定,本公司解除和該員工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特此證明。
(公司用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篇4
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進入本單位。最后一期勞動合同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現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條款,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與解除勞動合同。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篇5
我單位同事,性別,身份證號碼,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到本單位,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年的勞動合同。
因原因,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與我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根據《民法典》第五十條之規定,我單位出具該證
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失業人員于失業之日起六十日內,持身份證、解除(終止)勞動
合同(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到區就業辦失業保險科(區人力資源市場)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勞動者(簽名):用人單位(蓋章):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
1、用人單位必須如實填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原因。
如:合同期滿、試用期解除、經濟性裁員、自動離職、曠工、破產遣散等。
提前解除(終止)的主要原因一定要寫清楚。
2、該證明一式三份,單位、個人及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各一份。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篇6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一)出具的主體不同:
離職證明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法定的。
(二)出具的時機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離職證明通常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如果勞動者未按要求出具而離職的,如果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未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法律中中對于二者的規定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所以,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和離職證明在開具的主體與開具的實時機上都存在著差別,在法律上并不是一回事。即將離職的員工最好要求單位在離職時附上離職證明,而已經離職需要離職證明的朋友最好找原單位重新開具一份,重新入職。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篇7
本單位與先生/女士(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__________)簽訂的期限勞動合同,由于原因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其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移轉至。該職工在本單位的相關工作情況:
1.本單位與其最近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該職工在本單位的`所從事的工作內容或工作崗位為:______。
3.該職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共計為:______。
單位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篇8
某某是我公司___________部門職工,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到職。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狀況,經公司研究決定,從______年___月___日于以__________________終止勞動關系。
人力資源部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篇9
請人:xxx,女,漢族,xx年xx月xx日生,住xxx。
被申請人一:xxx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請人二: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申請事項:
1.裁決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xx年xx月工資xx元。
2.裁決二被申請人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未足額發放的工資xx元。
3.裁決二被申請人支付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的雙倍工資xx元。
4.裁決二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xx元。
5.裁決二被申請人補繳xx年xx月至xx年xx月的社會養老xx元及補繳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未足額繳納的社會養老xx元。
6裁決二被申請人支付加班費xx元。
7裁決二被申請人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xx元。
事實與理由:
xx年xx月xx日被申請人一將申請人派遣到被申請人二處,從事xxx工作,經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xx于xx年xx月xx日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在被申請人二處,平時工作盡心盡責,每天及時的完成工作任務。xx年xx月xx日,被申請人二無故解除用工關系,也沒有結清xx年xx月份的工資,平時加班工資也未發放。
申請人認為,二被申請人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提出xx申請,望xx委查清事實,支持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xxx市xx區勞動爭議xx委員會
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篇10
茲有本單位職工,性別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類型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勞動合同起止時間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起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_____年_____個月。因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條第款第項規定,本單位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篇11
茲有本單位職工,性別___,年齡,住址。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或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因,根據《勞動法》第條第款第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
_________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篇12
編號: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符合
六、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簽收時間: 年 月 日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 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 人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 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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